音乐作品侵权范文

2024-07-10

音乐作品侵权范文第1篇

1、广东“DJ020网”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 2014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DJ020网”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莫某某开设“DJ020网”,向公众提供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达62286首,且会员数量众多,仅2015年两个月内,在线支付的订单总金额为6240元,等待付款的订单总金额达257547.48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等规定,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网络服务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40元,罚款人民币131.8937万元,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Spotify和音乐行业修好:补交2100万美元版权费

音乐流媒体(在线听歌)逐步淘汰了网络下载,成为主流的数字音乐服务模式,不过音乐流媒体遇到了版权费以及诸多知名歌星抵制的尴尬。不过日前,全世界最大的音乐流媒体服务商Spotify和美国唱片行业达成了一个圆满协议,Spotify答应补交2100万美元的巨额版权费,另外未来将和音乐行业和艺人展开更好的合作。

2100万美元中,1600万美元属于音乐公司的版权费,另外500万美元则将成立一个基金,支付给接受上述协议的出版公司和音乐作者。这笔版权费将覆盖Spotify公司诞生之日到2017年1月30日的所有争议版权费(音乐行业所称“拖欠”的费用)。这一协会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大卫·伊斯雷莱特(David Israelite)表示,此次和Spotify签署的版权费协议,是音乐出版行业和音乐作者的一次巨大胜利,协会未来将继续推动数字音乐服务商向所有的产业实体及时支付版权费。另外Spotify也希望各家音乐公司能够和Spotify签署单独的版权费协议,从而避免将来发生版权费诉讼。

3、网易公司旗下“网易云音乐”1542首歌侵权盗版案件

近日,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25万元。单单就这个处罚而言,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网易云音乐拿不出经过他人授权的证据,把他人的歌曲放到自己的网络云平台上,则侵犯了音乐作品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州市做出的这个处罚决定应该是以该条法律规定为依据的,如果网易公司认为处罚不合理、不合法,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易方面辩解的理由不是这批音乐作品得到了授权,也没有主张网易云音乐不侵权,而是认为网易云音乐不是自己运营的(虽然这一说辞没有被有关机关接受)。或许,网易方面也清楚这种行为违法,只是为了快速发展的需要,承担了法律上面的风险。为了防止法律风险的出现,注册了一个替罪羊公司,由该公司来承担相应责任。不只网易,很多公司都是这么做的。不过,现在认定侵权和犯罪,已经不再单单根据域名登记确认侵权人,而是会通过各种证据找到真正的侵权人或者犯罪嫌疑犯(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注册替罪羊公司这条道路越来越窄了。

4、平台下架未经授权音乐 缺定价标准版权费引争议

11月的第一天,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转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正式落地,很多网友反应,正在使用的音乐APP中很多歌曲不能听了,包括虾米音乐、天天动听、酷狗、酷我、QQ音乐、网易云音乐、百度音乐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自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转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后,16家服务商在通知要求的7月31日之前紧急下线了未经授权的220多万首音乐作品。此后,各家音乐平台之间达成协定:将10月31日作为版权清查、侵权作品下线的最后限期,在此限期前各大平台必须全面清理自家曲库,不能以任何形式进行音乐侵权。

5、Taylor Swift宣布从Spotify下架所有歌曲版权

Taylor Swift在发布新专辑《1989》的同周宣布,从Spotify撤除其个人的所有音乐作品。此次Taylor Swift的需求是全球同步的,国内音乐平台也要配合下架所有Taylor Swift歌曲的免费试听业务,只有付费用户才能收听及下载,在海外这已不是艺人第一次像音乐免费服务开炮,原因也并不复杂,例如Taylor Swift一样的更多音乐人实体唱片的销量受到流媒体冲击,因此数字音乐成为收入转型的主要来源,认为音乐应付费且有价。

在国外版权法规较为健全,数字音乐平台会严格遵守及尊重艺人的版权权益。但中国大陆地区的状况却令人堪忧,就目前国内版权交易和使用还未形成良好的秩序情况下,天天动听、酷我、网易和虾米几家网站目前仍保留部分歌曲免费缓存、免费试听及免费下载的音乐服务。环球音乐终于11月26日发出最后警告,要求相关网站立即采取措施将侵权内容下线,否则,将保留采取一切法律手段向各网站追究违约、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一切损失的权利。

6、QQ音乐诉网易云音乐“专用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禁令案。2014年11月QQ音乐起诉网易云音乐,称其有623首歌曲侵犯了腾讯的“专用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4年11月21日起,网友们将暂时无法在“网易云音乐”平台及其有关网络上收听《时间都去哪儿了》等623收网络音乐。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针对网易云音乐发出网络禁令,认定“网易云音乐”平台及其下游分销商通过互联网络、移动网络公开向公众传播的《时间都去哪儿了》等623首网络音乐涉嫌侵权行为,裁定要求“网易云音乐”平台及其运营各方应该立即停止该传播行为。

据了解,该网络禁令是湖北省第一例因网络著作权争议提起的诉前禁令。

禁令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是《时间都去哪了》等623首网络音乐著作权人。腾讯公司发现,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广州网易)、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杭州网易)、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网易雷火)等三方运营的“网易云音乐”平台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涉案音乐作品,而且“网易云音乐”平台还通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下称湖北联通)运营的“网易云音乐畅听流量包”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欧珀)生产厂商在其欧珀手机中定向内置“网易云音乐移动客户端”等方式分销上述网络音乐作品,涉嫌侵犯腾讯公司对这些音乐作品享有的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7、酷狗音乐起诉网易云音乐侵权案 2014年12月,“网易云音乐”平台传播的200首音乐作品因涉嫌侵权,被酷狗音乐一纸诉状告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相关音乐的播放及下载,索赔金额高达百万。据悉,酷狗音乐起诉网易云音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已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近年来,数字音乐市场竞争激烈,各大网络巨头纷纷“试水”。本次讼争起因源于广州网易运营的“网易云音乐”平台,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包括范玮琪、张韶涵、那英、庾澄庆等知名歌手在内的17张专辑共计200首音乐作品。在与网易云音乐沟通、发函未果后,酷狗音乐获得福茂、丰华、禾信等唱片公司授权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侵权作品的在线播放及下载,通过正规合法途径购买版权。这是酷狗音乐联合唱片公司首次通过司法途径发起的正式维权行动。

记者获悉,酷狗音乐现已组建了专业的法务维权团队,联合唱片公司共同解决维权的困扰和损失。目前,天河法院已受理此案,组织双方调解未果后,法院宣布择日开庭。对此,网易云音乐仍未进行官方回应。

8、网易云音乐状告酷狗音乐侵权案

2015年1月7日网易云音乐状告酷狗音乐侵权共37起案件,共300首歌曲。2015年1月7日,网易云音乐就涉嫌侵犯版权问题对酷狗提起诉讼,要求酷狗音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人民币超过300万元。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网络音乐已成为新闻、社交之外第三大导流来源,但国内版权不规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2014年12月,网易云音乐平台的200首作品因涉嫌侵权,被酷狗音乐起诉。

此后,2015年1月7日,网易云音乐就涉嫌侵犯版权问题对酷狗提起诉讼,要求酷狗音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人民币超过300万元。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

9、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唱吧”提起了多起侵犯著作权案

2015年2月,据媒体报道,虽然手机K歌正在迅速吸引部分年轻用户,但是这一模式正受到质疑,提供该产品的唱吧日前因版权问题被起诉,北京海淀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这次侵权案件,而审理的焦点则是唱吧的经营模式是否构成侵权。 报道称,唱吧在产品中向用户提供歌曲的配乐功能,用户可以录制跟随音乐一起唱歌的音频。但是该功能受到版权方的关注,日前版权方上海步升大风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唱吧所属的北京酷智科技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提起了多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版权方认为,唱吧内置了张惠妹、任贤齐、罗志祥、胡彦斌等多个知名歌手的几十首流行歌曲。唱吧通过网络传播这些未经授权的音乐构成了侵权行为,并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停止侵权。

10、酷狗音乐针对阿里音乐旗下天天动听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由于酷狗方一贯的低调姿态,许多一直关注中国数字音乐正版化进程的音乐用户并不了解,早在2014年7月,酷狗已就阿里音乐旗下天天动听之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并于2015年2月,酷狗针对阿里音乐旗下天天动听之侵权行为,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天动听承担法定赔偿责任。然而,由于天天动听通过提请管辖权异议的方式恶意拖延诉讼时效,不予应诉,最终被终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案将于近期开庭。 酷狗已公证的阿里音乐侵犯酷狗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音乐作品高达数万首,包括那英、范玮琪、庾澄庆、张韶涵、张惠妹等知名歌手演唱的传唱度较高的歌曲,包括《白天不懂夜的黑》、《最初的梦想》、《亲爱的那不是爱情》、《姊妹》等知名作品。并且,酷狗早于2014年8月即已多次发函维权,要求阿里音乐下架侵权歌曲,但阿里音乐置若罔闻,至今仍在传播侵权歌曲。

11、阿里音乐状告酷狗涉嫌歌曲侵权

2015年6月阿里音乐旗下公司向杭州余杭区人民法院递交诉前禁令申请,称其从滚石音乐获得独家版权的歌曲被酷狗音乐盗播,涉诉案歌曲数量达260首。阿里音乐旗下公司要求法院下发禁令,禁止酷狗音乐播放其独家版权歌曲。此次阿里音乐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包括《野百合也有春天》、《花心》、《为爱痴狂》等涉案260首歌曲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日前法院已签发禁令,要求酷狗音乐立即禁播涉案260首歌曲。

二、其他相关法律问答汇总

1、问:保护了音乐人的利益,会否影响用户体验?

音乐作品侵权范文第2篇

我国影视文化产业近年来发展迅速。数据表明:我国2017年度电影总票房为559.11亿元, 较上年度增长13.45%, 位居全球第二;电视剧立项460余部, 共11.7万余集;网络剧和综艺类节目快速兴起, 仅上半年全网视频点击总量达6317.3亿次, 全年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到5.78亿 (1) 。

然而, 产量大幅攀升并未与质量的提高相同步。我国目前著作权立法建设尚不成熟, 保护力度有所欠缺。影视行业职业道德和法律道德建设不够, 制度培养、健全并非朝夕之功:2014年至今, 改编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 如“琼瑶诉于正案”、“完美世界诉野火案”, 以及“温瑞安诉玩蟹公司案”等等。如何认定改编权侵权, 对于今后的司法实践至关重要。然而, 《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改编权作出详尽解释,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其侵权认定方式亦少有研究。因此, 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梳理与完善。

笔者将以此为背景, 简要探讨在影视作品领域侵犯改编权的表现、判断方法和认定标准, 以期为完善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一定参考。

二、概念的解析:改编、改编权与改编作品

“改编权”指改变作品, 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13条有着更完整的解释:将作品改变成其它体裁和种类的新作品, 或者将文字、音乐、戏剧等作品制作成视听作品, 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 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权利。

相应地, “改编”是指改变作品, 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申言之, 改编是对作品内容或形式的变化, 即把作品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 不仅包括同种作品之间的转化, 也包括不同种作品之间的转化。通过独创性劳动产生新作品是改编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未经许可改编他人作品的, 构成对原著作权人改编权的侵犯。

据此, 改编作品具有如下特点:其一, 改编作品是新作品。改编作品与原作品最大的区别在于表达的差异, 这使得改编作品区别且独立于原作品, 并受版权保护。其二, 改编作品具备独创性。改编作品是改编人独立创作产生的。其三, 改编作品依托原作品产生。改编作品由改编人通过创新原作品表达方式而来, 即原作品是改编作品的基础。

故, 构成改编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 是否与原作有依存关系。缺乏独创性的作品是“剽窃”, 不受法律保护;缺乏依存关系, 改编作品则为独立的新作品, 自谈不上侵权。

三、侵害改编权的判定方式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 主要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作为判定改编权侵权的方法。

(一) “接触”的可能性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只及于表达而不涵盖思想, 此即“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按照该原则, 任何个体均可依据相似思想或公共信息作出独自的表达。在排除接触的可能性后, 该表达便获得法律承认, 而不能认定其侵犯了先作品著作权。因此, 判定侵权的首要任务在于认定是否存在接触的可能性。

“接触”指侵权人有合理的机会于合理时间内获取被侵权人的作品。它属于客观行为,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认定:就主体而言, 任何个体均可以为此行为, 而不论行为本身合法与否;就主观方面而言, 既可以是事前 (侵权) 有意而故意为之, 也可以是事中临时起意而为之。

从举证方式而言, 目前学术界主要存在三种理论:其一, 有充分证据显示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 如购买、阅读、观赏, 或双方存在过相应工作、合作关系等;其二, 有间接证据证明被告有接触过原作品的可能性, 比如原告已经公开发表, 且按照一般社会常识, 被告方拥有获知权利人作品的可能性;其三, 接触也可以是一种推定。 (2)

换言之, “接触”一般可以通过如下方式予以证明:一是直接证明, 即被告同原告作品有过直接接触, 如观看、购买或是曾经存在工作关系等;二是通过间接证明或“推定”证实被告具有接触其作品的高度盖然性, 比如原告作品在被告创作之前就已经通过一定的形式处于公开的状态。

(二) “思想”还是“表达”

1.“思想”和“表达”

英文中的“idea”, 即“想法、精神概念、精神图像、观念”, 亦被译为汉语的“思想”;而“expression”则对应汉语的“表达”, 指以文字或非文字形式展现主旨的过程。简单地讲, 思想是抽象的大脑活动产物, 表达则是将思想公之于外的具体表现形式。思想只有以表达为载体, 才能从抽象转变为具体, 成为客观实在的物质存在。换言之, 思想仅仅是哲学上的“意识”, 不具实体, 故难以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表达作为物质存在, 可以被感知, 因而可以受到法律的规制与保护。此外, 思想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同一性, 属于全体人类所共有, 一旦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将极大限制创新与进步。

基于上述原因, 现代各国版权理论无不区分思想与表达, 并通过判别具体诉争对象分属何种性质, 来认定其是否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以及是否构成侵权。思想和表达成为“区分作品中的不受保护元素和受保护元素的一种隐喻” (3)

2. 影视作品的人物和情节

影视作品的根基是剧本。它们本质上是一致的, 前者仅仅是后者的视听觉表现形式。剧本内容主要由人物和情节组成, 二者的有机组合及情节发展的先后构成作品的整体。因此, 人物和情节的性质归属, 即究竟是属于“思想”还是“表达”, 是认定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关键。

相比绘画等一般艺术作品, 剧本和小说等文学作品包含主题、题材、人物、情节、对白等多项内容, 构成更加复杂, 内容形式更加多样, 有时, 属于同一内容的不同形式在作品中的地位高低不同, 对于作品的影响程度也截然不同。因此, 对剧本中不同要素进行抽象与具体的划分就相对复杂。具体到人物和情节, 只有分别判断其对故事进程的影响大小, 在推动故事发展时所处地位, 以及从中折射出的作者特有的选择、判断时, 才能认定其属于抽象还或具体, 属于思想还是表达。简而言之, 这是一个持续过滤的归纳过程。

可见, 在影视剧作品中, 人物和情节等因素并不能够简单地一并纳入“思想”或“表达”的范畴, 而需要具体分析。目前司法实务界常用的归纳方式是“抽象检验法”。

3.“抽象检验法”

“抽象检验法”是指以抽象的方式, 从作品中剥离思想等不受保护的因素以及其他非独创因素, 从而有效地避免将思想及非独创因素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内, 使判断结果更为准确, 更符合立法目的。形象地说, 它以“金字塔”的形式, 将作品内容由公共的抽象领域, 即思想, 向下逐级剥离, 直至具体的特殊表达, 并在其间设置一“临界点”:临界点之下, 属于表达的范畴, 受法律保护;临界点之上的内容归属思想, 不受著作权的规制。 (4) 实务中通常将影视作品内容做如下剥离:

(三) 构成“实质性相似”判断

“接触+实质性相似”是我国司法领域中认定侵权的通说。在确认“接触”后, 则要判断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常见方式为“三步判断法”。

“三步判断法”是指在看似相似的成分中, 首先从中去除属于作品思想的部分, 因为思想不受法律保护;之后在剩余的相似表达之中抽去原告作品之中的非独立创作部分;最后就剩余的原创性表达进行比照, 寻求实质性相似成分。确有实质性相似成分, 则侵权成立, 反之, 侵权不成立。

第一步涉及到的实际上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和“抽象检验法”, 前文中已有阐明, 在此不做赘述。

1.“独创性”表达

作品的独创性, 也可以称之为原创性, 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 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的最低限度创造性。表达只有具备独创性, 才能够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对象。然而, “独创性”并无客观的标准, 其含义随着诉讼的不断增加而一直被重新界定。我国实务界对其作简单处理, 认为表达必须属于原创, 即“作品不是抄袭、剽窃或篡改他人作品”。

2.“实质性相似”

从比较法角度而言, 中外理论均未能对“实质性相似”给出确切定义, 原因在于其判定方式并不是逐字逐句地机械对照。著作作品种类繁多, 有文字作品和非文字作品之分, 二者又可再分成若干小类, 故“划定侵权与合法的界限就成为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 因为实质性相似标准所划定的界限处于毫无相似之处和完全或近似完全的文字性相似这两个极端之间……这条界线无论在何处都具有任意性, 判断侵犯版权的测试标准必须有适当的模糊 (5) ”。

对此, 理论和实务中经常用“整体观感法”与“三步判定法”。

“整体感观法”是指以普通观察者对作品的整体内在感受来确定两部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种方法强调整体比较, 即从整体上感知被告是否盗用了原告作品的概念和观感。对该方法, “庄羽诉郭敬明案”二审判决书中有充分阐释:“对被控侵权的上述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 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 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 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 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 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 (6) 该方法的缺陷在于, 被认定侵权的作品复制的有可能是原作的非原创部分, 或者是不受版权保护却具有原创性的内容, 从而不当地扩大了版权的范围。因此, 有学者提出, 应当将其严格地限制于非文字的艺术创作和虚构作品之中 (7) 。

“三步判定法”是“抽象检验法”、“独创性考量”以及比较相结合的方法。其中, 前二者在上文中已有介绍。第三步的“比较”涉及“特殊表达”。具体的比较方法目前尚无定论:有些理论支持“量化”比较, 即通过对比特殊表达相似的数量和比例的大小来认定侵权;有些理论支持以非专业化的普通观众对作品间相似程度的感受来认定侵权;还有理论认为应当区分主要内容和次要内容, 只有前者相似方才认定侵权 (8) 。

在此应当留意, 两部作品间存在相似之处并不会当然会构成侵权。因为就作品的形成而言, 创作的实质在于对各种要素的充分利用, 因而借鉴已有作品是不可避免的。立法者的目的不是单单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更希望以法律推动创新, 即“在一定程度上, 赋予作者吸取他人作品中主题、灵感及构思自由, 是作品创作的需要, 尽管这意味着由此而产生的作品亦有被他人作类似借用之虞 (9) 。”

四、实务的定性争议:“剽窃”与“改编权侵权”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剽窃”的认定始终存在争议。立法方面, 国内《著作权法》和相应法律法规未就“剽窃”给出具体确定的概念解释;理论方面, 对此概念也尚无统一定论;司法方面, 受制于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 以及其他方面的实际考虑, 除非出现原搬照抄的现象, 往往不愿以“剽窃”来解决相关侵权争议, 而更倾向于诉诸改编权侵权。原因在于:

其一, 从诉讼发起而言, “剽窃”并非独立案由, 而改编权纠纷却是一个独立的案由, 后者相对而言更易于起诉审理。

其二, 从诉讼结果来看, “除了出于商业利益的剽窃外, 原告胜诉所获赔偿通常只是象征性的, 赔偿本身不足以对侵权行为产生任何遏制作用”, 而适用改编权侵权则不会产生任何非正义, 反而更有利于形成对当事人有益的判决结果。

其三, 从社会效果出发, 认定“剽窃”便意味着否认当事人的原创性, 因而“剽窃”判决对于被告名誉和职业的打击可能是致命的。读者不会再购买、阅读其作品, 行为人本人也难以再继续创作。出于传统的中庸理念, 法院更倾向认定侵犯改编权。 (10)

这意味着, 利用改编权处理相关著作权纠纷可能会成为日后司法实践的常态。

五、结语

综合上述种种缘由, 我国应当尽快建立健全改编权侵权的认定规则, 明确相关的各种概念和理论。同时也应认识到, 相较司法实践, 现阶段改编权方面的立法可谓杯水车薪, 而理论界对于“整体观感法”、“抽象检验法”、“三步判断法”仍争议不休。这些对当下及日后的影视行业建设和相应著作权法制建设无疑是重中之重, 亟待进一步研究与完善。

摘要:国内立法中, 涉及改编权仅寥寥数条, 至于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法规, 改编权亦不是规制的重点。近十数年来, 我国大力推进文化产业建设, 影视业日渐繁荣, 作品数量逐年攀升, 人民精神生活极大丰富。但随附于表面繁荣的则是行业乱象丛生:限于立法和职业道德建设的滞后, 各类著作权侵权, 尤其是改编权侵权现象频仍。因此, 应立足于国内外现有理论和实践, 梳理并总结影视作品领域认定改编权侵权的标准和方法, 同时应当加快立法进程, 弥补相应不足。

关键词:影视作品,改编权侵权,接触,实质性相似

参考文献

[1] 梁志文.版权法上实质性相似的判断[J].法学家, 2015 (6) :38.

[2] 张玲玲, 张传磊.改编权相关问题及其侵权判定方法[J].知识产权, 2015 (8) :28-35.

音乐作品侵权范文第3篇

(一) 网络版权侵权概况

上世纪90年代开始, 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CNNIC) 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截止2014年12月31日, 我国互联网用户已达6.49亿人, 互联网普及率为47.9%。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于社会生产与生活的各个领域, 互联网应用越来越多面化、生活化, 互联网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日趋紧密, 人们更加普遍频繁的使用互联网进行交流、传播。这种信息数据传播的过程就会产生对版权的网络侵权。

网络版权侵权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或者在互联网环境下侵犯版权的行为。网络版权侵权的主体可能是自然人, 也可能是法人。网络版权侵权的形式多种多样, 并且可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同时, 由于互联网其虚拟覆盖的特性, 它可以将信息传播到各个角落, 互联网的用户在不断增长中, 因此网络版权侵权的影响远远大于传统的版权侵权, 它具有影响面广、影响程度深、涉及人数众多以及带来的损害难以消除的等特点。

(二) 网络版权侵权的现状

1. 传统的网络版权侵权形式

2005年, 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案成为互联网上网络版权侵权诉讼第一案, 从2005年开始, 网络版权侵权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十一大唱片公司诉阿里巴巴案、盛大文学诉百度文库案、韩寒诉百度案等案件都是网络侵权的经典案例, 纵观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 传统的网络版权侵权的形式多以网络服务商提供网络链接、搜索服务或者网络服务商提供用以上传、下载的交换资源的软件为主。在这些传统网络版权侵权的模式下, 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容易被确定, 认定其侵权责任也相对容易一些。

2. 网络版权侵权出现新的形式

随着网络版权侵权的案例不断增多, 越来越多的网络服务商为了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改变了其提供服务的形式, 不再直接提供链接或者为用户提供可交换资源的软件。网络服务商提供服务的转型也导致了网络版权侵权出现了很多新的形式, 例如用户上传、网盘数据传播等。这些新的侵权形式使网络版权的保护出现了新的问题, 对网络版权的保护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用户上传成为新的网络版权侵权形式

(一) 用户上传的概述

用户上传是指互联网用户在网络服务商的提供的平台上自行上传音频、视频、文档等资源, 其他用户可以通过此平台获得相关资源的数据信息交换方式。美国Youtobe网站及我国的百度文库都是比较典型的用户上传的平台。笔者认为, 用户上传与用户生成有一定的区别。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 用户生成是指由业余人士通过非专业渠道制作的、包含一定的创造性劳动并在网络上公开可用的内容1。相比之下, 笔者提出的用户上传并不仅限于互联网用户自己制作的、保护一定创造性的作品, 还包括互联网用户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获得的资源。

产生用户上传这种新型的侵权形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 传统的侵权形式被限制。在用户上传出现之前, 网络版权侵权主要有网络服务商通过提供链接、搜索服务、提供交换资源的软件等形式, 但随着人们对网络版权侵权的认识的不断加深, 原有的一些侵权形式被法律限制, 侵权行为人不得不寻找新的方式。第二, 传统的侵权形式下的商业模式难以获利。随着传统的网络版权侵权的形式被限制, 这些传统的侵权形式开始被放弃, 例如2005年在互联网上被广泛使用的音频链接模式现在已很少有其踪迹。在这种情况下, 网络服务商必须寻找新的获利方式来维持运营。第三, 网络服务商可以规避侵权责任。在传统的侵权形式中, 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都已被法律认定, 如果继续使用传统的网络版权侵权形式, 网络服务商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 他们都在积极寻找一种方式可以避免追究其侵权责任。用户上传的行为主体从表面上看只有互联网用户, 在互联网用户数量如此庞大的今天, 基于法不责众的精神, 网络服务商借此逃避了相关的责任, 用户上传这一侵权形式也得以发展。

(二) 用户上传的特点

与传统的网络版权侵权形式相比, 用户上传有其自身区别于其他形式的特点。这些特点是我们用以分析其本质, 追究其中涉及的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第一, 个人用户成为主要的侵权主体。用户上传主要是由互联网用户直接在网络平台上上传资源, 个人行为是引发版权侵权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见, 在用户上传这一侵权形式中, 个人用户取代了网络服务商, 成为主要的侵权主体。第二, 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大。根据国际电信联盟 (ITU) 发布的全球互联网使用情况报告显示, 到2015年底, 全世界的互联网用户将达到32亿2, 在用户上传这种侵权形式中, 每一个用户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 互联网用户通过网络平台将资源上传到互联网上后, 其他用户都可能获取该资源, 并且获取该资源的用户还可以继续扩散。用户的二次扩散并不一定采取上传的方式, 还可以利用存储卡等设备进行线下的交流, 因此, 用户的上传行为可能导致该资源扩散至任何地方。第三、网络服务商是实际获益者。在用户上传的行为中, 表面是由个人用户上传资源造成了侵权损害结果, 但个人用户并没有获得实际的益处。网络服务商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并没有主动采取任何行为, 但通过个人用户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平台上进行资源的交流, 在增加平台访问量的同时也使网络服务商获得了新的收益方式。

三、用户上传中的侵权责任认定

(一) 个人用户的侵权责任

个人用户是用户上传中的侵权主体, 由于个人用户数量庞大并处于不断增长的趋势, 同时, 基于互联网的全球化的特点, 个人用户可分布在世界各地任何被互联网覆盖的地方, 因此, 个人用户的侵权行为致使网络版权侵权的影响范围广, 影响程度深, 损害结果难以消除。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人用户在网络平台上上传和下载资源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如果一味的限制个人用户在互联网上进行资源的交流也就违背了创建互联网的初衷。因此, 笔者认为, 在界定个人用户的侵权行为时, 应当排除个人的合理使用, 即是说仅限于本人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在排除了个人合理使用之后的用户上传就属于侵权行为。然而由于个人用户群数量庞大且分散, 规制个人用户的行为非常的困难, 同时, 如果对互联网用户加之过多限制, 将会减少个人用户使用互联网的积极性, 不利于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也不利于科学文化的传播交流。因此, 虽然在用户上传中, 个人用户是侵权行为的主要行为人, 但要对个人用户的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 不但在实施中非常困难而且有悖于社会的发展进步。

(二) 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认定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第一次正式定义了网络服务商的含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定义, 网络服务商就是技术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服务提供者的总括3。网络服务商在网络版权侵权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在传统的网络版权侵权形式中, 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行为被界定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 其中间接侵权包括了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等。无论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 网络服务商都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导致了侵权结果的发生, 但在用户上传这一新的侵权形式中, 个人用户成为了主要的侵权主体, 从侵权的行为过程来看, 网络服务商并没有实施直接的侵权行为也没有为个人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技术上的服务间接促成侵权行为的达成, 那么, 在用户上传中网络服务商是否可以完全免责, 对此, 国内外的不同案例有不同的判定。

美国Viacom international V You Tube案。Viacom是一家大型的全球传媒集团, 在超过160个国家和地区提供电视、电影、网络和移动互联等业务4。You Tube是全球最大的视频分享网站, 为用户上传的视频提供信息存储服务。2006年, Viacom向法院起诉You Tube侵犯其版权, 称被告在未获得其允许的情况下, 储存了15万条原告享有版权的视频片段, 这些视频片段共被浏览了约15亿次, 被告鼓励、引诱用户上传侵权视频, 并在在其他用户观看视频提高点击率的同时吸引投资商的注意, 实现其通过广告收益盈利的目的。该案先后于2010年、2012年、2013年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 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进行了三次审理, 在原告提出被告事实上明知其网站上存在侵权的视频却放任其存在从而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时, 被告以其享有避风港原则作为免责理由进行抗辩, 最后法院支持了被告的主张。法院认为, 根据美国千禧年版权法 (DMCA) §512 (m) 的规定, “故意视而不见规则只适用于特定情况下证明被告事实上明知或应知特定侵权行为”。从本案中可以看出, 美国判例在认定用户上传中的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时认为, 网络服务商受避风港原则的保护并不以履行监视、审查义务为前提, 也就是说, 故意视而不见规则并不要求网络服务商承担监视义务5, 网络服务商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时并不要求其积极查找存在侵权的事实。

1. 我国百度文库侵权案

百度文库作为我国最大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 总是深陷侵权之诉的侵权纠纷案件中。其中比较具代表性的案件有2011年韩寒诉百度文库一案和2013年中青社诉百度文库一案。在这两个案例中, 原告都以百度文库作为服务商未尽到注意义务从而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为由, 要求百度文库承担侵权责任。尽管百度文库以享有避风港原则为免责抗辩理由, 法院最后都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 百度文库没有直接对涉案文档进行编辑, 不构成明知用户上传的文档侵犯他人版权而放任的侵权行为。但是由于涉案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并且有一定认知能力的人都可以从文档阅读量上合理推知涉案文档是热门文档, 因此百度文库构成了“应知”6。

在国内外的案例中, 网络服务商都无一例外的以“享有避风港原则的免责权利”为理由进行抗辩, 但我国和国外的法官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 那么, 在用户上传中, 网络服务商能否借助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 网络服务商又是否对用户上传的内容有审查义务?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千禧年版权法 (DMCA) 中, 我国2006年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则首次对“避风港原则”进行系统的规定。“避风港原则”是指, 当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为网络用户的侵权间接的提供了帮助, 并不必然要求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被侵权的版权权利人对网络服务商进行了通知并且网络服务商也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 那么网络服务商就可以免责, 以此对网络服务商就形成了一个避风港。对于传统的网络版权侵权形式中的网络服务商来讲, 如果达成了享受避风港原则的条件——— (1) 网络服务商事实上并不知晓侵权行为的发生, (2) 网络服务商没有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得利益, (3) “通知-删除”, 当被侵权人向网络服务商发出通知时, 网络服务商及时删除涉及侵权行为的内容———就可以将避风港原则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而在用户上传中, 网络服务商在达成这些条件时, 是否理所当然的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 笔者认为有待商榷, 尤其是判定网络服务商是否事实上不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平台的提供者, 网络服务商对于用户上传到平台上的内容是应知的, 并且, 笔者认为网络服务商应当对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相关的审查。百度文库目前的做法是将用户上传的内容与库内已有的文档进行对比, 审查其是否侵权, 并通过其内部的文档排名系统增加对用户上传的内容的注意义务, 但是这种对比的范围小, 并且不全面。作为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商, 不仅应当在其内部已有的资源内进行侵权的审查, 还应当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对比。理想化的范围是全网, 但这在实施中并不现实, 对于任何一个网络服务商来说, 要进行全网范围的侵权审查几乎都是不能做到的。不过, 从前文中提及的百度文库的两个案例来看, 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认为对于网络服务商对用户上传的内容的认知标准为“应知”, 网络服务商可以在全网范围内, 对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品进行对比审查, 或者对自己平台上搜索量、点击量达到一定数量的文件进行全网范围的侵权审查。这两种审查的标准都可以作为现行审查方式的扩充。另外, 网络服务商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没有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利。前文中也提到, 在用户上传这种新型的网络版权侵权形式中, 网络服务商的收益方式较之传统的侵权形式有所改变, 网络服务商是采取了广告获益的方式。利用用户上传的内容提高浏览量, 以此吸引广告商进行投资。虽然不是直接从侵权行为中获利, 但是也是个人用户的侵权行为为网络服务商带来了利益。笔者认为这是网络服务商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的漏洞而将原有的盈利方式进行改变而成的, 实质上网络服务商还是通过侵权行为获得了利益, 因此不应享有避风港原则的免责抗辩理由。

四、结语

用户上传是在原有的网络版权侵权行为方式上发展而成的新型侵权形式, 虽然它的行为主体以及内在的运营模式都与传统的侵权形式有所差别, 但究其本质仍是利用互联网对版权实施的侵权行为。个人用户作为用户上传的行为主体, 其行为在实践中难以界定和控制, 并且, 网络服务商在整个过程中是默许侵权行为的存在的。网络服务商不但应知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且利用个人用户的侵权行为达到了获利的目的。因此笔者认为要规制用户上传这一新型的网络版权侵权形式还应当从规制网络服务商开始, 通过对网络服务商的行为进行限制来促进网络服务商对其提供的信息存储平台内的用户行为进行限制, 从而达到保护网络版权, 避免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摘要:随着科学实技术的发展以及法律对网络版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制愈加严格, 其侵权形式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传统侵权的规制手段已不能完全被适用, 如何在这些新的侵权形式下界定侵权行为, 确定侵权主体的侵权责任就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文提出了用户上传这一新的侵权形式, 并对其中的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进行了相关分析研究。

关键词:网络版权侵权,用户上传,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 杨昱.云计算技术条件下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 2013.

[2] 李文琦.网络侵权责任研究[D].广东商学院, 2013.

[3] 黄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D].云南大学, 2015.

音乐作品侵权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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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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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侵权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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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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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首先要明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然后针对各种侵权行为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

(1)被侵权人在先权利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2)被请权人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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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各种侵权商标或者侵权商标商品及包装进行印制、仓储、运输、邮寄等行为的单据。

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可以以该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依职权撤消,自行注销,与原告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商标转让合同等证据,来反驳其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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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制定颁布民间借贷条例 http://s.yingle.com/l/zw/574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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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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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人借钱的债务人具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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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支付2001年记账式(十二期)国债第二年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zw/574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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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策性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http://s.yingle.com/l/zw/574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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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到期后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zw/574599.html

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有哪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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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重组的概念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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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期间一般约定多长时比较合适 http://s.yingle.com/l/zw/574585.html

  关于转发财政部 http://s.yingle.com/l/zw/574584.html 担保关系中有多个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分担 http://s.yingle.com/l/zw/574583.html

 完善新债务重组准则相关问题的建议 http://s.yingle.com/l/zw/574582.html

 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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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zw/574580.html

 关于代理1998年II期(10年期)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兑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zw/574579.html

 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zw/574578.html

 债务转让后本案中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http://s.yingle.com/l/zw/574577.html

  一般保证 http://s.yingle.com/l/zw/574576.html

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原因 http://s.yingle.com/l/zw/574575.html

音乐作品侵权范文第5篇

1.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22题,单选﹞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答案D。逐项解析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题中媒体对小兰的报道并未侵害到小兰的健康,因此B项错误。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法律//教育网》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题中媒体的行为不构成“干涉、盗用、假冒”,未侵犯小兰的姓名权,因此C项错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媒体的报道公开了小兰的隐私,对其造成了较大的损害,构成了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媒体享有新闻报道权,对小兰的报道不构成侵权,因此误选A;有的考生认为小兰因媒体的报道遭受了歧视和排斥,身心健康受到了损害,因此误选B;有的考生认为媒体擅自透露、使用小兰的真实姓名,侵害了其姓名权,因此误选C.

2.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5年卷三第18题,单选﹞

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

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

答案:C考点:肖像权、商品化权详解:本题选ABD都不合适,选C虽然勉强但却是相对正确的答案。实际上这里的权利应称之为商品化权,属于近年来讨论的新型知识产权之一种,在本题中即是利用表演形象牟利的权利。

评论:本题较难,由于C项并不贴切,如果考生再对发表权、表演者权和复制权掌握得模模糊糊,那太容易选错了。

3.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卷三第62题,多选﹞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及解析:ABC 肖像权即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将肖像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纸张、书籍、报刊、网络等载体中使用其肖像。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写真照片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作品,版权属创作作品的影楼享有。

4.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2003年卷三第47题,多选﹞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答案及解析:AC 侵权责任形式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⑧赔礼道歉八种。本题情形适用于第⑤⑥种,本题情形并未使金某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因此不适用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恢复名誉。故选A、C项。

二、侵权责任

(一)侵权相关

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11题,单选﹞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A《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丁对于甲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甲是听从乙的建议行动,并且所用的绳索也是乙提供的,因此可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58题,多选﹞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及解析:BCD 发表权是指权利人决定把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甲自拍的照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因此乙公司没有侵犯甲的发表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

(五)项的规定,(著作人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已经侵犯了甲的复制权,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因此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肖像权,C项是正确的。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D项也是正确的。

3.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5年卷三第6题,单选﹞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答案:C考点:自助行为详解:为维护自己的债权而暂时扣留债务人随身财物,属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效力,排除侵权的构成。由于不属于双务合同,因此也非抗辩权的衍使。

评论:自助行为不常考到,但一般都较为典型,而考点大都是与侵权行为、抗辩权相区分。

4.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第21题,单选﹞

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自行承担

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C知识点: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详解: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过失相抵,因此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外的侵权损害赔偿,甲可适当减轻。

﹝二﹞ 共同侵权责任

1.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第20题,单选﹞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答案:B知识点: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详解:小偷的行为造成乙的人身损害,而甲的违章安装行为与人身损害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本题中甲与小偷不构成共同侵权,主观上既无共同过错,客观上的行为也没有结合,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评论:本题可能发生混淆,认为适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当选C,这是误入“专业”的歧途。考虑到因果关系的有无,甲的违章与损害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这是一道常识题,和以前的“停车收费案”、“邮寄误投案”相类似,法律是实践的法律//教育网艺术,司考出题者想以此提醒法律工作者们不要有法律而无常识。

2.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2004年卷三第13题,单选﹞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答案及解析:C 售票员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票员与动手的行人共同造成了对赵某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 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人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准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卷三第45题,多选﹞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ABC 本题考履约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A当选。盗窃行为与经营活动无关,应由盗窃人自己承担责任,D不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B当选。《民法通则》第1

26、第130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 特殊侵权责任之一:被监护人侵权

1.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24题,单选﹞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逐项解析陈某只是学校的一名老师,属于法人的工作人员,如果陈某未尽到自己的职责造成了学 生的损害,应由学校而不是陈某对该学生承担责任。因此A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小杰的父母是小杰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对小杰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小杰在学校上学并不意味着监护职责的转移。因此B项错误。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见,学校的责任并非连带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陈某未予以制止所造成的,这与学校无关,因此误选了A;有的考生认为未成年人在学校上学就意味着监护职责转移到学校,学校应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误选了B;有的考生认为学校和小杰父母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误选了C,而未选D.

2.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64题,多选﹞

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

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

答案BCD逐项解析丁某既无违法行为,也无过错,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马某之所以受伤是谭某造成的,谭某的监护人理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项正确。马某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并与谭某争抢,可见马某自身也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C项正确。本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此种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因此D项正确。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丁某也构成侵权,因此误选了A.

3.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卷三第60题,多选﹞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及解析:AC 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法律//教育网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故A对B错。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故C对D错。

4.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2002年卷三第5题,单选﹞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限制行为能力人致损的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问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菜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卯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 元。请回答下列81-85题。﹝2002年卷三第5题,任选﹞

81.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A.由某甲承担

B. 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某甲在课间休息时离校打电话,未尽到看护之责,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82.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幼儿园承担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ABCD 本题考无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某丙的医药费应由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担适当责任。分析同上题。

83.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A.某乙之父为原告

B.某乙为原告

C.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

答案及解析:BC 《民诉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据此,任何自然人皆具有当事人能力。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某乙是受害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为原告。某丙为侵害人、幼儿园亦需承担责任,故为共同被告。《民诉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乙父与丙父皆为诉讼代理人。

84.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

A.1年B.2年C.最长不超过20年D.6个月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A当选。需要注意的是C根据第137条,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权利被侵害之日”,故不选C.

﹝四﹞ 特殊侵权责任之二:动物致人损害

1.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法律//教育网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9题,单选﹞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答案B逐项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动物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王某受伤应由李某来承担责任。赵某既非动物的饲养人,也非动物的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因此B项正确,ACD 项错误。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赵某未告知马某此马的习性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误选C或D.

2.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蜇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第2题,单选﹞

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考点:饲养动物侵权详解:本案为动物侵权。甲因为第三人过错而免责。乙对其动物猪承担责任,虽然第三人丙有过失,由于第三人丙属于其无偿帮工人,对其行为不应免责,而应根据其被帮工人的身份承担转承责任。

评论:动物侵权是个老问题了,本题考察抗辩事由,难点在于将两个动物侵权结合在一起,并且加上无偿帮工的转承责任。

3.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卷三第2题,单选﹞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均无过错。故选C.

4.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002年卷三第7题,单选﹞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混合过错。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关键问题是在本题中是否属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对于这种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必须是由于受害人的原因导致动物发起攻击。在本题中,乙并无挑逗甲的动物及其他行为,因此,不能认为是由于受害人过错引起的,所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甲事先告知了乙一些情况,可以认定乙对结果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按《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处理,属于混合过错的情形。

﹝五﹞ 特殊侵权责任之三:产品责任

1.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待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包装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法律//教育网区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卷三第34题,多选﹞

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

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

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

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

答案及解析:ABC 掌握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而产品质量瑕疵则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然后比较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差别即可。有人认为选项D也是正确答案,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无论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

2.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形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任?﹝2002年卷三第52题,多选﹞

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及解析:AC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六﹞ 特殊侵权责任之四:安保义务人的责任

1.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2006年卷三第14题,单选﹞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乙砸伤甲,而富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则酒店具有过错,因此甲的医疗费应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C项是正确的。

﹝七﹞ 特殊侵权责任之五:其他

1.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18题,单选﹞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逐项解析《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法律//教育网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甲已经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才导致丁受伤,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没有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项正确,BCD错误。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甲的行为属于特殊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误选B;有的考生认为丙的行为也是丁受伤的原因,因此误选C.

2.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2006年卷三第65题多选﹞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答案及解析:ABCD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可见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标准也不构成免责事由,所以A项和C项的抗辩不能成立。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同样不能构成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鱼类死亡的抗辩理由,所以B项抗辩不成立。《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D项的抗辩也不能成立。

﹝八﹞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13题,单选﹞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答案及解析: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国土局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第8条规定,因法律//教育网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此未涉案的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也不能成立,所以D项是正确的。

2.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4年卷三第19题,单选﹞

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音乐作品侵权范文第6篇

执事先生:

你方本月22日订货单收悉。非常抱歉!羽绒背心目前无法交货。我们最快的交货期要到7月初。

当然,你方是急着要货的。可是,需要量远远超过我们以往的经验,特向你方道歉!

此致,

敬礼!

署名

日期侵权道歉信 篇2

电视剧《爱情公寓》近期的播出受到了大家的关注,其中有鼓励也有批评,我们对所有的意见都表示虚心接受,非常感谢。

《爱情公寓》是一部基于年轻人生活的剧集,希望给大家带去欢乐。

在创作的过程中,剧集广泛吸取了各种元素,包括不少网络流传的经典桥段。

因此给段子原作者造成了一定困扰,我们表示最诚挚的歉意。

再次向互联网上所有的段子原作者致敬,你们才是真正的欢乐创造者。

如果《爱情公寓》使用过您原创的桥段,请您立即与我们的官方微博@爱情公寓电视剧私信取得联络,经确认后,我们将按原创每千字一万元的标准补偿稿酬。

本承诺对《爱情公寓》全系列作品有效,特此声明。

互联网文化的繁荣离不开所有人的努力,《爱情公寓》希望推动国产影视剧与互联网文化建立更良性的合作方式,给观众带来更多喜闻乐见的作品,再次表示歉意和感谢!

《爱情公寓》剧组全体侵权道歉信 篇3

首先小编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们广师教育团学的关注和支持,同时也就我们的工作人员于20xx年5月9日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转发了陈芒果先生的推文一事郑重道歉。我们出于开阔学生视野的目的转发了《死后也要有个萌萌的小墓碑》,虽未忘在文末添加原文链接,但还是无意侵犯了原作者的版权。在此,我们再次向陈芒果先生郑重道歉,广师教育团学公众号无意侵犯您的版权,也从未想凭此获得任何商业收益。

我们已将的推文《死后也要有个萌萌的小墓碑》彻底删除,此前若给原作者造成困扰,我们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并且我们公开此道歉信以表诚意,希望得到原作者的谅解。作为学生群体,我们可能还没有形成良好的版权意识,感谢原作者愿意给予我们改过的机会,衷心感谢!

最后,在向原作者表达歉意的同时,我们也向广大关注广师教育团学公众号的小伙伴们承诺,今后我们将以更谨慎的态度确保转发的推送都是经过授权同意的。侵权道歉信 篇4

本公众号在去年转发了一篇言雀的文章《为什么大型商场中间都要开大洞?》。原文链接xxx。此篇文章是从知乎转载,下方虽注明转载来源,却并没有告知原作者。当时转发并无禁止转载提示 , 因不知是作者言雀的文章,而未标明原作者。本公众号虽出于无心之失,然而在未获得授权情况下发布该文章在事实上已经侵犯了该文作者的著作权,在此对原作者深表歉意,并郑重道歉。

文章现已删除。我们尊重原创,能体会到作者以及编辑们的辛苦付出,因此对原作者造成的困扰深表歉意。侵权道歉信 篇5

首先,清云在此再次对RYUMON致以诚挚的歉意,由于我的疏忽,导致了此次意外的发生,虽然是出于对图图的喜爱,但还是没来征得你的同意便用了图图,这实在是无心的过失,还期望得到你的原谅。

其次,清云要感谢所有喜欢这对cp,喜欢《无常》剧情歌的朋友们,突然的删博给大家带来了许多不便,清云很抱歉。

这次的事件是我欠考虑,没有留意到侵权这个问题,毕竟好多时候美工小伙伴做图都是百度海量找资源,挑选最喜欢的一张,在这个过程中就会缺失原作者的一些信息,或者不知道原创,或者也会出现一些疏忽。

鉴于这样的因素,在这方面清云也就没注意到这么多。

这是我知识的.缺失。

再者就是这次是官方组织的翻唱比赛,我老以为只要是“不良人”的图图应该就可以用,于是就没顾虑到这个侵权的问题,只是觉得这张图很漂亮,特别合适我们的剧情歌,于是就很开心的使用了它。

今晚有朋友说了一句话:“你们的努力固然需要支持,但原作者的辛苦我们也不可磨灭。”

这句话打动了我。

无论发剧有多辛苦,海报有多喜欢,但在没有征得原创主人的授权就枉自使用是就我的不对,所以清云要对RYUMON说抱歉。

目前我们已经删除了微博,贴吧的帖子,五婶上传的图图因为涉及到投票,所以暂时还没删除,正在申请修改,如果最终修改不过来,会一并删除重新发布。

其它相关平台也正在通知相关人员逐一删除。

清云仅以此信表示对原创的支持,也以我的行为来证明改正错误的决心。

再次感谢来自网络的朋友们的监督,也感谢RYUMON给予的宽容,谢谢。

这首歌明天会在修订完成后重新发布,期待着喜欢歌曲的朋友们的继续支持。侵权道歉信 篇6

尊敬的xxx:

您好!

首先十分感谢您入

住xxx酒店,同时我们也对(早上/时间日期)发生的事情感到万分地抱歉!

我已经和当事的员工进行了谈话,该名员工也深深地对自己的行为为您带来的不快感到抱歉,在此,我代表酒店管理层向您郑重地致以深切的歉意!由于本酒店员工的错误行为,使您有了非常不愉快的入住经历。

我诚恳地希望您相信,我们绝对不允许员工如此对待像您这样尊贵的客人。 由于不想打扰您的工作/休息,我还是想送上我们精心准备的(礼物/水果和红酒),附上这封致歉信到您的房间。当然,如果在您方便的时候,我非常希望能当面对您表达歉意。

如果您需要任何协助,请您随时直接与我联系。我的分机号:xxxx。邮箱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此致,

敬礼!

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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