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资银行法完善论文范文

2024-07-28

新外资银行法完善论文范文第1篇

截止2011年6月,外资法人银行数量已经占到37家,在我国商业银行占比16.5%。虽然外资银行目前所占的市场份额相对较小,但随着外资银行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灵活的经营模式、高附加值的服务、先进的风险防范技术和科技手段,以及优秀的金融创新能力等优势逐步扩大市场占有率,将给我国内资银行带来不小的竞争压力。

一、竞争状况分析

大多认为,外资银行的竞争会造成国内银行业市场份额减少、客户流失、人才流失等。但从近几年数据结果显示,就下面三方面来说,由外资银行竞争造成的影响不是很明显。

(一)市场占有率状况

中资银行市场份额变动不大。根据2010年统计资料分析,在华外资银行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3492.29亿元,同比增长0.33%,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71%;而内资银行金融资产总额78.8万亿元。目前,内资银行中资产规模较大的依次为:5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其中,5大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的份额分别为50.9%、15.0%,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但是比上一年,5大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产份额分别下降0.13、0.48个百分点。

(二)外资银行客户结构状况

外资银行的客户结构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其客户仍主要集中在三资企业,以及与外资银行常年保持业务关系的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这些客户占有客户总数的50-60%,而中资客户只占到10-20%。外资银行对中资企业的贷款也比较少,有资料显示,2010年底外资银行向中资企业贷款额仅占其贷款总额的5.7%。

(三)中外银行展开对人才的争夺

随着中资银行薪酬及福利的提高,改革用人机制,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及提拔,并未出现高级人才大量流入外资银行,甚至还出现人才回流的现象。中外资银行都在人才引进上投入了较大成本,人才出现了双向流动。资料显示,有较多人才从国有行中流出,主要流向中资股份商业银行。

二、中外资银行业务竞争点分析

(一)网上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点及固定的客户资源,利于其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对于外资银行来说,通过网上银行开展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外资银行较为容易地进入国内市场,避免了对国内市场不了解所带来的麻烦。而且网上银行的客户群体都是年轻一代,是未来很有潜力的客户群,因此成为中外资银行争夺的重点。恒生银行、汇丰银行早在2002年底就推出针對中国客户的网上银行业务,是首批在中国银行业市场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截止2010年,获准在中国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外资银行共有23家。

(二)信用卡

外资银行主要通过信用卡涉足中国零售市场。根据国外经验,人均收入达到2000—5000美元的时期,是开展信用卡业务的重要时期,在国内一些社会群体,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已经达到这个水平,因此中国的信用卡业务市场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实际上,在国内人民币零售业务完全开放前,外资银行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进入国内市场,通过与国内银行合资形式发行信用卡。比如,汇丰银行通过与交行合资建立信用卡中心,从而获得了发行信用卡的便利;花旗银行也与浦东发展银行合作发行了印有两国银行标记的双币信用卡。

(三)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

由于中国的加工贸易繁荣,带来了许多贸易融资及国际结算业务。外资银行拥有遍及全球的发达的网络,并且与许多跨国公司长期保持业务联系,因此外资银行在贸易融资和国际结算业务方面拥有很大的优势。而这部分业务有很大的利润,目前外资银行已经在国际结算方面占有国内市场40%的份额。

(四)股权投资业务

外资银行通过入股中资银行,既迅速地推广了其在中国市场业务范围,又获得了超额的回报。以2007年9月数据的保守估计,外资银行仅在参股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四家银行中,已经获得了超过3000亿港元的利润。因此中国银行业在获取业务的许可后,为了国内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对金融企业的股权投资也将是争夺焦点之一。

(五)金融衍生品服务

在资本市场操作方面,外资银行有着丰富的经验,掌握了金融衍生品的核心技术,在产品研发、设计及品种多样性方面都拥有绝对的优势。但随着利率市场化,以及人民币汇率弹性化,我国银行业也必须加快争夺这个市场。截止2010年,已经有70家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获取了经营衍生品业务的许可。我国银行业已经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自主研发能力,加大产品设计投入,推动国内衍生品业务的发展。

三、结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银行业的步伐不断加快。外资银行的全面进入必然对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布局、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产生重大的影响。外资银行的进入为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必须不断提升我国银行业自身的竞争力,也应该为中外资银行营造良好的竞争合作环境,同时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刘亚,杨大强,张曙东.开放经济条件下外资银行对我国商业银行效率影响研究[J].财贸经济,2009(08).

[2]罗阳.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选择与效率提升路径[J].金融论坛,2010(10).

作者简介:林璇(1984-),女,广东揭阳人,广东省海洋工程职业技术学校经贸科教师,研究方向:财经。

(责任编辑:刘晶晶)

新外资银行法完善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沉重的代价告诉我们: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对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尤为重要。文章对我国外资银行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探讨,对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外资银行;监管;金融创新

自2001年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截~2007年12月,共有47个国家和地区的193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42家代表处,有外商独资银行24家、合资银行2家;另外,有23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i17家分行。其中,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为57家、外资法人银行为25家,获准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数量为50家。2001年-2006年末,外资银行在华的总资产从3735亿元增至13866亿元,翻了近四倍。从2006年12月11日起,中国已经全面履行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银行监管的问题也同时摆在我们面前。

一、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1.外资银行法律监管体系不健全

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显得过于简单,且缺乏一些配套的补充规定及检查手段,使其可操作性大打折扣,许多具体事务和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不完善的法律必然潜伏着漏洞,某些外资金融机构就有可能借此获得不法的利润。

2.对外资银行的跨国监管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

外资银行经营的风险与其总行是紧密联系的,我国的监管部门局限于对国内的外资银行的监管,忽略了我国与外资银行母国的合作。一旦外资银行在母国发生经营风险,很容易波及到国内的外资银行,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目前,我国监管当局还未建立起既体现《巴塞尔新协议》要求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若信息披露不充分,则极易造成客户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会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新的风险。

3.日益频繁的金融创新,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难度

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必将带来更多创新产品和经营理念,这一趋势必将引起金融创新和管制的矛盾,过度的管制会扼杀金融业的活力。但金融创新本身又是有风险的。从微观上讲,新的金融产品推出时,由于金融市场接受它的时间短,商业银行和企业都缺乏历史数据准确评价和控制其风险,特别是某些衍生工具的交易隐含了巨大风险,国际上因衍生交易造成金融机构倒闭的事件屡见不鲜。从宏观上讲,大量金融创新活动使监管部门难以获取准确的统计信息和银行报表数据,甚至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也提出了挑战。

4.外资银行的退出机制监管的力度不强

在对外资银行准入管制的同时应当健全对外资银行退出的监管。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可以刺激国内金融市场的成熟和规范,但是若外资银行的退出机制不完善,当国内经济波动时,外资银行会抽取大量资金外逃,甚至撤离国内市场,这将加剧中国金融业的不稳定性。

二、完善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对策建议

1.健全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加大监管力度

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应加快出台《银行破产法》,银行的破产会威胁到存款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制定的法律应该严格界定外资银行问题的严重程度,在不同的程度范围内,监管机构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挽救或者宣布其破产,使得监管部门的行为有法叫依,也为外资银行自身提供风险参考。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实施透明监管

我國监管当局应尽快建立起既体现《巴塞尔新协议》要求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有效的信息披露政策。以英国为例,英国监管的规范化体现在所有监管工作都有非常严密的操作规程和标准,并且根据金融业最新发展定期更新;英国监管的透明度体现在金融服务管理局设立了外部网站,向公众宣传金融服务局的职能,公布监管当局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方法,增加了监管的透明度。

3.针对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分级监管

外资银行的进入为中国带来了许多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推动银行业更好地实现其功能,但是如果国内银行监管不能及时跟进,那么一些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就会给我们的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风险。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实现风险防范能力的创新,就必须正确地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更不能为金融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还要有效地利用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功能。

4.完善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强化危机补救能力

作为外资银行监管的最后一个环节,市场退出监管绝不仅仅是个消极被动的事后处理过程,而是要积极地采取相应措施,对即将陷入危机或已经陷入危机的外资银行进行补救。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可以稳定公众的信心,减少挤兑的可能性,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发生。

新外资银行法完善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近年来,外资并购中国企业一直备受争议。文章以技术效率为衡量指标,利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海螺水泥为案例,考察其被外资并购前后技术效率的变化情况,认为对于自身经营稳定的企业而言,小比例的外资持股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高,并购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具有明显的益处。

【关键词】 外资并购;企业所有权;配置效率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外国资本逐步进入中国企业,以寻求新的增长契机。2008年7月,美国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功收购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标志着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的新一轮高潮,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对于外资并购的质疑。那么,判断是否应该接纳外资并购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外资进入后,中国企业自身的效率是否得到提高,而作为企业治理结构核心的企业所有权配置方式与配置效率则是决定企业效率的根本因素。本文拟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海螺水泥典型外资并购企业为例,根据其并购前后技术效率的变化情况,浅析并购本身的合理性。

二、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目前,并购在中国经济生活中备受关注,也是争议颇多的问题,产生争论的主要原因是对外资进入中国企业后对中国企业的结构以及所有权配置效率发生的变化缺乏了解。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尤其是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地位的国有企业应采取何种方式引进外资,一直是国内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针对外资并购的有关政策变革经历了以下五个时期。

(一)1990年—1995年上半年

1990年—1994年,我国吸引外资还是延续改革开放以来的一贯思路,即建立“三资”企业,但是和以往略有不同的是,外资并购活动已经开始显现,1990年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交易额只有800万美元,在1994年达到本期最高值7.15亿美元。在质疑时期,外资主要是通过合资控股或购买产权的形式并购和改造国有非公司企业或国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二)1995年下半年—1998年

外资并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活动日趋高涨,而我国政府的监管明显不力,国务院于1995年9月颁发文件,暂停了外资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收购活动。

(三)1999年—2001年

1999年以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成定局,一些行业逐步开始对外开放。2001年下半年,中国顺利加入WTO,外资并购掀起了一个不小的高潮。

(四)2002年—2005年

这一时期外资并购迅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背景下,外资并购更加猛烈,并购的领域更加广阔,金融、电信、供排水、城市管网等传统不对外资开放的领域也逐渐出现并购个案。

(五)2006年至今

2002年—2005年外资并购的迅速发展,引发了国内对并购的再次争论。2006年至今外资的恶意并购,特别是外资在垄断市场、侵吞国有资产、危害民族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指责也日益增多,促使相关政策有所收紧,规范外资并购的法规法律也相继出台。

三、研究案例综述

本文选取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已经发生或者公告并购信息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以及海螺水泥为案例展开研究①,并将其划分为资本密集型企业与知识密集型企业。所谓资本密集型企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生产因素,非人力资本对企业产出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企业,它一般拥有雄厚资金。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无论其规模还是业务的发展,都对资金的需求十分强烈,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企业。而知识密集型企业是指以知识和技术为主要生产因素,专业性人力资本对企业产出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企业。在水泥生产过程中,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所拥有的相关技术,是决定水泥产量与质量的关键,因此将海螺水泥界定为知识密集型企业。

(一)工商银行

2006年4月,以高盛公司牵头的国际投资集团包括高盛投资、德国安联(Allianz AG)和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 Co)三家金融机构,分别认购工商银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股份的5.7506%、2.2452%和0.4455%,约合37.8亿美元,双方正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建设银行

2005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和美国银行在北京共同签署了关于战略投资与合作的最终协议。根据协议,美国银行将分阶段对建设银行完成总额30亿美元的投资,最终持有股份达到19.9%,使建设银行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首家与国外战略投资者达成协议的银行。

(三)海螺水泥

2006年1月6日,海螺水泥发布公告,摩根士丹利旗下添惠亚洲有限公司(MS Asia Investment limited)与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成员之一,简称IFC)分别买下了海螺集团控股上市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螺水泥)的1.32亿股(约占总司总股本的10.51%)和4 8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82%)国有股。此次,海螺水泥共获得两家财团共计近2亿美元的投资。

四、研究案例分析

(一)研究模型

多数研究企业所有权配置的文献,基本采用两种方法计算所有权配置效率,即计算股东获取财富的市场指标法和会计指标法。然而,作为会计指标法计算数据来源的会计报告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市场指标法通常用于证券市场中公司的前景,不适宜计算企业的产出效率。因此,本文采用技术效率指标作为衡量企业产出效率的标准。这是因为技术效率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对现有技术的利用效率,而在技术既定的情况下,技术效率的高低取决于企业的所有权配置效率,由此,本文选用技术效率作为衡量企业所有权配置效率的标准。而研究不同所有权配置结构下的企业技术效率的模型就是随机边界生产函数模型。本文的随机边界生产函数模型是依据Battese和Coelli等提出的“面板数据”(Panel Data)模型:

lnYit=β0+β1lnKit+β2lnLit+Vit-Uit

其中i和t分别代表企业和时间,Y为主营业务收入,K代表固定资产投入,L为应付工资总额,三者均取自然对数,V代表企业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所造成的生产减少,它与一般函数中的残差性质类似,可以取任何值。V~N(0,δv2),且与U独立。U为实际产出到生产边界的距离,即企业技术无效率的部分,U~N(0,δμ2)。

(二)数据分析

运用SPSS Statistics V17.0和frontier4.1软件对现有数据进行分析,分别求得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海螺水泥这三家公司的技术效率指标,如表1、表2、表3所示:

以上三家上市公司在外资进入后其技术效率都表现出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说明外资注入后,企业所有权配置效率得到大幅提升,并购带来了企业发展和盈利能力的增强。

由表1、表2和表3数据可知,工商银行并购前后技术效率提高幅度接近11.5%,是三家上市公司从资本投入中获益最大的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体现出资本密集型企业对资本注入的敏感性相对较高。而建设银行和海螺水泥由于并购前技术效率基础优于工商银行,因而资本注入后技术效率提高幅度相对较小,均为1%左右。

(三)外资并购前后企业所有权配置方式变化分析

1.工商银行并购前后企业所有权配置方式变化分析

2005年工商银行年报显示,工商银行总计有两名股东,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二者各持有工商银行50%的股份。而2006年工商银行引进外资后,其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按持股数量排序,前七名的股东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中央代理人结算公司、高盛集团、社保基金理事会、安联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DRESDNER BANK LUXEMBOURG S.A.以及美国运通,而处于前两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均持有工商银行35.5%的股份,总计持有工商银行71%的股份。由此,工商银行在外资并购前后,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也并未发生改变。由工商银行年报可知,工商银行并未对内设立员工股,所以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完全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掌握。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分配也未发生较大变化,由于分配股利是对企业剩余进行索取的主要形式,所以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依据是企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而工商银行对内并未发行员工股,因此工商银行的剩余索取权掌握在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手中。由此,在外资并购前后,工商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分配也没有发生较大变化。

2.建设银行并购前后企业所有权配置方式变化分析

由建设银行2004年年报显示,建设银行第一大股东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85.228%。而2005年外资并购建设银行后,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仍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61.48%,而作为战略合作者引进的外资总持股比例为9.4%。由此可见,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在外资并购前后并没有发生较大变化。而根据建设银行2005年年报可知,企业并未设立员工股,企业剩余索取权完全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掌握,因此企业剩余索取权也未发生较大变化。

3.海螺水泥并购前后企业所有权配置方式变化分析

由海螺水泥2005年年报可知,海螺水泥的前两大股东分别为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二者持股比例总计82.81%。而外资并购后,前两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总计84.02%。并购前后,占有较大持股比例的股东仍未发生改变,由此海螺水泥在外资并购前后其剩余索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由于企业分配企业剩余主要以发放股利形式,而外资并购前后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并未发生较大变化,外资的持股比例较低,因此对于企业剩余的索取权分配同样变化不大。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并购前后三家样本公司的所有权配置方式均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但资本的注入却带来了明显的配置效率提高,可见外资并购并未从根本上介入中国企业的发展,而被并购企业却从这笔交易中获得资本支持,从而更好地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率,外资并购本身有显而易见的成效。

由于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对资本和技术的产出弹性不同,也就是其企业发展对技术和资本的依赖程度不同,意味着主要以资本为主的外资并购对资本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企业效率影响会有所不同。如工商银行这类资本密集型企业,在主要以股权转让为主要手段的外资并购过程中,外资所带来的资本会很快在企业中产生效益,对企业效率的影响也较为显著。而技术密集型企业对于资本的依赖程度不高,外资并不会很快在企业中产生效益,因此企业效率在初期会呈现降低趋势,但是,随着企业技术的提高,规模的扩大,其对资本的要求也会提高,此时外资进入所产生的影响才会显著显现。

此外,在引进外资过程中,中国企业应始终保持独立自主的地位,在并购前后保持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地位,如本文所选取的案例,外资持股比例相对较小,企业的经营和控制才不会发生较大波动,才能持续稳定地发展。

外资并购虽然对我国民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存在的众多争议确是不能忽视的。除了不断深化民族企业自身改革,同国际接轨之外,还必须加强政府、社会和企业自身等各个方面的监管。从企业共同治理角度出发,提高企业效率,优化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分配,是我国民族企业在外资不断涌入的经济环境中所要重视和思考的。●

【参考文献】

[1] 余扬新.中国电力行业随机边界技术效率分析[J].科学管理研究,2005(10):66-68.

[2] 肖海林.基于生产要素权重的企业所有权安排[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3):3-7.

[3] Knight, Frank. 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 New York:Kelly and Millman, 1957:94-129.

[4] 杨瑞龙,周业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5] 杨瑞龙,周业安.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6] 章昌裕,廖运凤.最新外资并购案例[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

新外资银行法完善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新一轮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显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已经严重滞后于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存在着种种不足。通过对巴塞尔协议的综合分析,就中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外资银行;监管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相关规定

(一)1975年巴塞尔协议

1974年国际清算银行和英美等10国集团及瑞士专业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会议,于1975年正式成立了“银行管理和监督行动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协议的制订源于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监管机构对于这两家著名国际很行的倒闭在震惊之余开始审思对具有大量国际业务的银行的监管问题。1975年9月委员会通过《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这是第一个“巴塞尔协议”。标志着国际银行业协调监督管理的正式开始。

该协议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状强调两点:一是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二是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其目的在于促进成员国当局之间的协商和合作,但该份协议未具体划分母国和东道国的责任,各国之间为各自利益常起纷争。为此1983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发表了指导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对银行海外机构进行监管的原则,即所谓“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并强调对银行海外机构的充分监管不仅需要对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责任作合理的划分,更需要两者之间的密切接触和合作。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

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就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确定国际认可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界定了银行资本的组成,核心资本应占整个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50%。1995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认为: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等)风险,它们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进行约束。1997年7月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深入思考。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推出了三大支柱雏形: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

(三)新巴塞尔协议

2003年4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巴塞尔协议体系对外资银行确立了“综合管理法”,即把跨国银行的总行、国内外分行、子行作为一个整体,从全球角度综合考察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清偿力、外汇头寸、贷款集中性及面临的风险。从监管主体上看,该原则具体对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责任的划分为:

1.清偿力。分行清偿力由母国负责监管,子银行清偿力由东道国和母国共负监管责任。合资银行由东道国负主要监管责任,但如外国银行占有多数股权,则仍由东道国与母国共负监管责任。

2.流动性。分行流动性由两国共同监管,子银行的流动性由东道负主要监管责任,同时要求总行开具保函保证对子银行提供备用信贷,合资银行流动性也主要由东道国监管。

3.外汇头寸。母国与东道国共同负责监管,东道国只负责管理其境内外的外汇交易。从监管内容上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第一,设立许可方面的限制;第二,投资主体经营状况的限制;第三,母国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2)资本充足性监管。总之,巴塞尔协议对跨国银行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监管原则架构,具有划时代意义。

二、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现状

(一)中国境内外资银行的法律形态

所谓外资银行,目前在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外资银行为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总行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为外资银行。在我国主要有四种法律形态:

1.代表处或办事处。指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从事经营性业务的派出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

2.分行。指在一国设有总行,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但可从事一定范围内的经营性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是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主要形式。

3.附属银行或子行。指跨国银行母行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母行控制全部或多数股权,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附属银行或子行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母行,拥有独立的资本,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对外独立承担有限责任,跨国银行母行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其承后果有限责任。

4.合资银行。指跨国银行与中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从事银行业务的分支构组织形式。

(二)中国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法律现状

目前国际上有关东道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单独监管的法律原则大致有三种:保护主义原则、对等互惠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指对外资银行监管旨在保护本国金融经济的发展,使其免受外来的干扰和控制,对外资银行施以限制性的监管。对等互惠原则是指以对等互惠的政策和措施来对待外资银行,只准许本国银行被准许进行的国家在本国设立外资银行,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本国在该国能够经营的业务。

1.我国对外资银行实施单独监管的原则。体现为“提供优惠政策与严格进入和限制业务范围相结合”。这一监管政策造成的后果是:外资银行目前在我国享受的待遇是一部分属于“超国民待遇”,另一部分属于“次国民待遇。”外资银行的超国民待遇表现在:依据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独资、合资、外国银行分行三种形式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在最低注册资本方面的要求是:独资和合资银行均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分行则要求总行无偿拨付1亿元人民币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在注册资本的缴纳方面采用授权资本制,即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直至补足。

依据我国《商业银业法》的规定:国内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且在注册资本缴纳方面实行法定资本制。外资银行的次国民待遇则表现在: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虽然现在我国对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正在逐渐放开,但仍限定了人民币业务的规模与地域范围。

2.我国作为东道国与外资银行母国的监管合作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中,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上,强调申请在我国设立各种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者,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要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上已经部分地采纳了巴塞尔协议确立的综合管理法,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并不承认巴塞尔协议确立的以母国监管为主的国际监管合作原则。我国既允许设立分行,又允许设立合资银行和子银行,对业务范围未加区分,但只要求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要提供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从监督管理上,我国区分子银行、合资银行与分行,对前两者有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同一贷款上限等风险管理要求,对分行则无这些要求。

三、对我国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外资银行应采取渐进战略,以实现效率与保护国内银行业的均衡。根据新巴塞尔协议有关跨国银行监管合作精神,结合中国实际调整外资银行政策。

(1)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中国作为东道国与投资母国双重认同的制度。在引进外资银行时,要考虑母国金融业的整体状况和监管的完善程度以及监管当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合作程度等。

(2)在信息交流与信息披露方面。可与外资银行母国订立双边协议或参加多边国际组织等,与外与母国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当跨国银行出现或将要出现危机时,可以更快地获得信息和救助,为中国外资银行风险防范提供国际保障。在外资银行发生经营性困难时,请求外资银行母国中央银行进行最后援助或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联合援助,防止其破产倒闭引发金融动荡。

(3)在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方面。风险性监管(risk-based supervision)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 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 evaluation)、风险控制( risk control)、风险决策( risk 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致电“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理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和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外资银行的风险状况总是同其总行联系在一起的,对外资银行风险的监管离不开国际合作。而中国未规定外资银行的资产流动比率,未规定外汇担保限额,对外资银行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也没有详细规定,这无疑加大了金融风险,与国际金融监管的超势不符。

(4)采用经济手段,包括利率、准备金、再贴现率、税率等对外资银行进行谨慎性监管,定期对外资银行进行实地检查和非实地检查,避免外资银行的海外风险转嫁至国内。

参考文献

[1]王贵国.《国际货币金融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刘婕.《跨国银行分支机构分别监管法律制度初探》.《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1994

[4]潘金生.《比较银行法》.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

[5]《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7)

新外资银行法完善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外资银行入股农信机构确有积极意义,可以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助力,但是其中也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这也是外資银行入股农信机构备受关注的原因之一。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学术界对外资银行进行的研究主要是将是否有助于国内银行业效率的提升作为切入点,还有文献对引进外资战略投资的优势和弊端进行了分析,但是很少有人对外资银行入股农信机构的负面影响进行探讨。农信机构在外资银行入股的背景之下,必须保持冷静客观的态度,审视外资银行入股的动机和目的,仔细考察并判断入股交易是否可以带来预期的目标,这样才能发挥出外资银行入股的作用,借助外资银行的优势和价值,解决农信机构发展中的历史问题,加快改革力度,提升管理水平。

关键词:外资银行;农信机构;负面影响;应对措施

国家始终高度关注银行业的发展,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之前,会进行充分的考量,并出台相应的政策保护本国银行业。很多国家直至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逐步放宽银行准入政策,银行的跨国经营正是在此背景下快速发展起来。我国在发展金融行业与银行业时,采取了循序渐进的策略和原则,所以说外资银行入股始终在以相对缓慢的状态进行,地域范围和业务范围之上还有一定的局限。对于外资银行而言,2006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外资银行才可在我国注册并经营,这对我国银行业而言也是极为艰巨的任务和挑战。因为外资银行入股,农信机构才有更多的学习机会,也可通过外资银行入股的机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但是其仍旧存在负面影响,需要农信机构加以重视,并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制定应对措施。

一、外资银行入股农信机构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威胁金融安全

我国之所以在政策上有所放宽,允许外资银行入主国内银行业,是因为要兑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同时,也希望借助外资银行的力量改变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状态,摆脱举步维艰的窘境。从某种角度而言,金融业和银行业可以说是国家发展经济的命脉,所以说国家对外资银行入股做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这是避免外资控制金融业或者银行业的举措,也是保障经济发展格局和政局稳定性的关键。但是各项政策在不断放宽,外资银行的入股比例也有所增加。在开放的金融市场环境之下,外资银行可以取得更多的控制权,这不仅对农信机构自身的发展不利,还会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制定,甚至是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也会因为外资银行入股的影响而发生改变[1]。最重要的是,外资银行在入股农信机构时,可能出现条款不合理的问题,这也是外资银行实现金融霸权的一种手段。至于农信机构,外资银行入股可以为其提供更加先进的管理经验,而外资银行则会借此机会兜售其专利或产品,此时农信机构则要付出昂贵的成本,甚至发展成为被外资银行压制的局面。除此之外,外资银行可能会在入股过程中将农信机构作为转嫁风险工具,使得农信机构乃至银行业的发展面临危险。长此以往,金融安全一定会受到严峻的挑战。

(二)财富外流,影响经济发展

本身银行就具备高利润、高风险的特征,是垄断行业,外资银行入股农信机构有着极为深刻的意义,可以说是允许外资分享本国经济发展的利益,稍有不慎,就会给我国带来利润流失,财富外流的问题。无论是其他银行还是农信机构,都是以实现上市为目标引入外资,但是净资产与上市价格之间的差异十分显著,外资银行是通过用美元换取资源的方式来赢得收益。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说,外资银行会利用货币符号获得对农信机构的控制权,并在农信机构经营和发展过程中获得大量财富[2]。已经有学者证实,外资银行会通过农信机构的股权来换取美元,然后通过购买国债的方式获得利息,在此过程中,中国金融业的利润和股权都会大量流失,由此可见,外资银行入股农信机构后会出现财务外流、金融股权出售的局面。另外,因为政策和管制有所放松,外资银行极有可能在入股的过程中筹集资金,从而在其中获得利差。也有可能会在市场风险发生时转移并分散风险,这些都是直接威胁我国农信机构和银行业的直接因素。

(三)加大经济竞争劣势

虽然说外资银行入股农信机构会为农信机构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路径与可能,但是外资银行在入股过程中同样会以自身利益为前提。所以会在发展过程中与农信机构出现竞争资金或客户的问题,甚至会利用农信机构的网络资源进行渗透与发展,从长远来看,外资银行入股给农信机构带来的影响十分不利。其次,大部分外资银行在入股时会考虑到经营效率、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前景等因素,如果农信机构占有良好的资源和客户,很容易被外资银行控制,这也为外资银行赢得了更大的竞争优势,但是对于农信机构或我国的银行业而言是十分严重的威胁。最重要的是,外资银行入股后很有可能因为竞争或贷款而累积诸多不良资产,严重影响农信机构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加剧了农信机构经济竞争的劣势。虽然说我国在政策上有所放缓,但是仍旧对外资银行的建设与经营提出了诸多要求,但是受到分业经营的影响,外资银行入股农信机构后仍旧拥有多个跨行业机构,例如证券、保险等。此时,农信机构则在其中扮演着过渡的角色,外资银行完全可以借助农信机构的资源发展其他服务或产品,而农信机构因为是借助外资银行的支持发展起来,所以很难与其竞争。还有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农信机构接受外资银行的入股后,就意味着外资银行需要了解农信机构的改革模式或者重要信息,完全暴露在外资银行之下,无论是竞争力还是弱点均被其掌握,无论是在长期发展中还是在竞争中都处于不利地位。

二、应对外资银行入股农信机构的措施

(一)客观对待外资银行和金融入股

在外资银行入股的影响之下,农信机构的各项活动不断升级,但是极有可能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忽略自身需要的问题,通过投入财力物力的方式抵消不良资产,希望在改善财务报表的同时吸引外资[3]。引资谈判中普遍存在压低价格、政策不合理、给予外资利益过多的问题。要想避免上述问题,必须在引资过程中正确认识外资银行入股,绝不可违背引资的初衷,更多的是要意识到外资银行入股的实质。客观冷静的面对外资银行和金融入股,以免外资银行借助入股的机会打压农信机构或者整个银行业。当然,外资引入并不是农信机构进行改革的唯一策略。经过不断的努力和发展,诸多领域已经可以通过自发改革的方式来打破发展难题,而金融业的改革更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的坚持和努力,决不可以引入外资为目标进行改革,还是要清楚的意识到自身在发展中的不足,明确经营模式中的缺陷,少走弯路。外资银行虽然给农信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外力,但是只能将其视作为重要的契机,仍旧不是农信机构乃至银行业发展的根本。

(二)合理選择金融机构

首先,要谨慎地区别战略投资者与财务投资者,也就是选择合理的金融机构。因为财务投资者并不会将所投资的银行作为自身业务领域的延伸手段,也不打算在管理、业务、人员等方面与农信机构进行长期合作[4]。其最终目标往往是卖出持有股权以获得高额回报,所以会在投资之前设定退出机制,一旦达到获利目标或形势发展不利就设法撤出投资。毫无疑问,根据中资银行的引资目的,股权合作对象首先锁定的是外资的战略投资者。所以说应按照既定的标准和原则选择金融机构,还要考虑到自身的发展需求与银行业发展大环境。

(三)强化金融引导与监管

外资银行入股农信机构对农信机构的监管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上文已经提出,外资银行入股后我国的金融安全会受到极大的威胁,还会出现财富外流的问题,加剧农信机构乃至银行业的竞争劣势。但是在市场竞争和搏斗过程当中,外资银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会通过创新金融的方式获取利益。纵观所有引入外资,都是因为缺乏管制而引起了银行业的动荡。因此农信机构在引入外资银行的同时,一定要做好监督与管理,根据外资银行入股的现状制定法律法规,充分论证其持股比例上限或者入股价格,吸引优秀的外资银行入股农信机构。还要从多个方面支持农信机构的改革与发展,彻底消除外资银行入股给农信机构带来的负面影响或不平等待遇,使二者处于同等竞争的局面当中。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外资银行在我国的数量和规模都有所扩展,这对于银行业而言是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也带来了极为严峻的冲击,会直接影响到银行业的运行稳定性。文章围绕外资银行入股农信机构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了分析与探究,并就如何应对外资银行的负面影响提出了尝试性的建议。相对于农信机构而言,外资银行拥有更多的优势和经验,可以为农信机构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并在技术扩散和制度创新方面提供诸多指导,但是也加剧了农信机构的脆弱性和竞争劣势。这要求农信机构客观看待外资银行入股,强化监督与引导,深入挖掘外资银行的入股优势,弥补农信机构在发展中的不足。

参考文献:

[1]黄金海.浅谈营改增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会计师,2016(12):37-39,共3页.

[2]苏丰.利率市场化改革对中小金融机构产生的影响及对策建议[J].北方金融,2017(4):107-108.

[3]高颖卓.农信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探微[J].中国农村金融,2017(22).

[4]崔全利.探寻农信机构的内涵式发展之路[J].中国农村金融,2017(22):64-66.

新外资银行法完善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金融发展的变化,各国银行监管体制不断演变。我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亦自《银监法》的颁布实施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银监会作为我国现在银行监管的国家监管主体资格及其职能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现有的银行监管体制与银监法所规定的还有一定差距,应当以银监法为蓝本,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银行监管;银监法;银监会;监管体制

文献标识码:A

上一篇:电子商务系统研究论文范文下一篇:服务区域地质环境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