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护站下半年工作计划范文

2023-09-19

管护站下半年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畜牧生产发展情况

1、切实抓好养殖专业户的培育工作。半年来,我镇生猪存栏12568头,其中母猪788头(主要有本地母猪、营昌母猪、太湖母猪、二杂母猪)、约克公猪6头、杜洛克公猪1头,现有年羊2000多头,小家禽12万只。

2、狠抓先进养殖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上半年对我镇养殖专业户18人送县就业局举办的养殖技术培训。

3、加强了对市场药物、饲料的监测管理。对违禁药苗和过期药物、饲料进行了严查重处,促进了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

1、加强对阉割防疫人员的业务指导,并对阉割防疫人员实行分片负责,落实仔猪阉割和面上计划免疫任务。

2、开展以猪瘟、口蹄疫、禽流感为主的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对养殖场、专业大户的畜禽进行了100%的免疫。

3、确保疫苗的有效储存,做好疫苗、耳标发放签记,建立完善免疫档案,并进行规范存档。

4、狠抓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今年1—6月份收缴畜牧规费19000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3%,实现了时间和任务过半。

5、杜绝病死畜禽上市销售和运输。严格坚持“五不准、一处理”的原则,真正让人民吃上放心肉。

6、按时上报畜牧生产统计报表和动物疫情报表。

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1、对全镇范围内的畜禽进行了摸底调查,开展以猪瘟、禽流感的补免工作。

2、高度重视动物疫情的监测,坚持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3、对进出县境的畜禽实行内封外堵,严格执行引种申报审批制度,杜绝了疫病的流入,确保我镇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4、定期对畜禽圈舍、经营场所、屠宰场(点)以及运载工具进行全面消毒灭源。

以上总结离党委政府和县局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只有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扎实工作,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管护站下半年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自未来高速公路开通以来,我所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就已全面展开,各项工作按照分公司的整体部署,井然有序的开展,现将2009年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计划如下:

一、 建立健全治超机构,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制度 按照省厅治超工作的要求,在开通之日就成立了以收费站站长和路政中队长为主要领导,收费班长、路政巡查员、治超员、收费员为成员的联合治超小组,09年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省治超办治超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指示,按照分公司的具体要求,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力争使我所的治超工作有一个高起点的开端。

二、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

按照治超工作新要求、新标准对所有治超人员进行思想道德建设和业务理论的专项培训。组织全体执法人员学习国家大政方针及省交通厅的有关文件,积极开展政治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使全体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明显提高,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能够自觉做到遵章守纪,举止文明,恪守职责,严守程序,严肃执法,不枉不纵,有错必纠,工作效率有明显的提高。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集中军训和交通指挥手势等方面的训练,使整体军事素质明显提高。组织开展检测仪器

的使用操作技能竞赛,不断提高治超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并定期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与年底评优挂钩。

三、提高文明服务水平,倡导文明执法,加强宣传力度 在微笑服务、文明服务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治超相关政策,对重量超限车辆和几何超限按照标准严格治理。同时在收费广场、跨线桥、治超站等处悬挂横幅、标语,站前摆放宣传栏,收费广场设置政策咨询台,各车道张贴通告,向过往司机发放宣传单、宣传卡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以此提高优质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文明服务水平,养成良好工作作风,进一步树立交通“为民、高效、务实、廉洁”的良好形象。

四、规范工作程序和流程,使治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按照《收费作业指导书》的具体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 严格规定治超人员列队上岗和上岗交接班制度,规范治超员文明用语的使用,保证工作质量和职能的发挥。实行货车每车必查的制度,并登记上报,规范治超登记资料,树立良好的治超站外部形象。

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杜绝安全隐患

治超人员上岗前除执法教育外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治超人员统一穿着反光标志服装,完善现场照明灯光,消除治超检测站点周围的安全隐患,防止出现人身安全事故,同时在

治超检测点前后20~40米的相应位置设置反光标志牌和反光锥形标筒,预先提示驾驶人员,杜绝安全事故。

2009年我站将按照分公司的整体部署和安排,严格执行省厅治超工作的各项要求,为我所的治超工作开创一个新的起点。

2008

管护站下半年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3.加强绿化树木的管护,负责各自房前屋后新种树木进行淋水、除草、陈藤。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村屯的绿化树木和公共绿化,不得擅自砍伐、采挖村中的绿化树木,不得将牛拴在新种的树木上。

4.发现人、畜危害或损坏村屯绿化树木的应及时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5.对破坏村屯绿化树木致死的人员,由村委会责令当事人自行补种相同规格的树木,或者交纳相应的罚款,并由村委组织人员代为补种。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自

日起实施。 附件2:

XX 镇(街道) “美丽南宁·生态乡村” 村屯绿化管理制度

(参考稿,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完善)

第一条 为创建“美丽巨日合·生态乡村”村屯绿化活动,加强绿化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村民居住品质、构建生态文明的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绿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村屯绿化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范围内所有绿化规划、建设与管理。绿化类别包括村屯小公园、公共道路、住宅庭院、古树名木等的公共、私人场所绿化。

第三条 镇村绿化采取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直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绿化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屯对本区域范围的绿化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私人庭院应做好各自范围内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造林义务,培养良好的爱护植物、呵护环境的生活习惯,不破坏绿化、不损坏绿化设施,任何公民有权阻止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 要进行绿化总体规划编制,已编制绿化规划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

第八条 全镇绿化推进工作,按照区分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开展,主要交通干道和重要交通枢纽沿线内、荒山和退耕还林等是绿化工作的重点。加强树木保护,提高群众保护意识;加强村村自然风貌,在加强绿化工作的同时,注重突出乡村自然山水、田园风光的特色。 第九条 对全镇绿化工作的总目标:

(一)村屯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各项村屯绿化指标并逐年增长。

(二)村屯绿化美化,要能体现本地特色。

(三)认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

(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村屯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

第十条 镇村绿化应当选择适合本地种植的植物,构成科学合理乡村生态植物群落,美化村容。

第十一条 鼓励群众植树、栽花、种草,美化环境 第十二条 个人庭院绿化由村民个人负责;

第十三条 禁止向绿化用地倾倒废弃物,禁止损坏绿化带及其他绿化设施。

第十四条 村区范围内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确因更新或者建设需要,需要砍伐的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树木、花草等种植物应当加强管理,防治病虫害。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植物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或以树木作为支撑物;

(二)肆意挖掘苗木行为;

(三)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划痕缠绕铁丝;

管护站下半年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为了全面落实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工程措施,确保工程实施效果,以推动天然林工程再上新台阶,结合我街道实际,特与护林员签订如下目标责任书。

一、任务指标:

与街道办事处签定的《重庆市黔江区国家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书》的管护目标责任。

二、管护期限:

2013年3月1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共计1年。

三、管护责任及考核办法:

1、护林人员全面负责所圈地块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服从本居委及街道办事处林业站的工作安排及业务技术指导(5分)。

2、警示(管护)标志,管护措施落实(10分)。每个管护区域警示和管护标志(标语)不少于10处(幅),差一处(幅)扣0.5分;区局统一制作的森林资源管护牌和封山育林牌有人为损坏和自然损坏的,损坏后修复的不扣分,未修复的每损坏一块扣1分。

3、无森林火警、火灾发生(20分)。发生一起火警扣5分,惩责任费100元,发生一起火灾扣10分,惩责任费300元。

4、无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征占用林地和非法猎捕野生动植物(20分)。发现一次滥伐林木扣5分,惩责任费50元,发现一次滥伐乱砍,护林员不报的被街道办事处或林业局查处,惩责任费100元,辖区范围内年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乱砍滥伐林木未报告的,扣全年管护费。

5、每月开展20天以上的森林管护,并做好管护记录(10分)。管护记录低于20天的不计分。

6、按时上报工作情况,每月6日、21日各一次(20分)。每差一次扣1分,并扣责任费20元。

7、森林病虫害防治(5分)。报告和防治不及时但没有造成病虫害灾害的扣1分,报告和防治不及时或造成病虫害的扣2分。

8、交办任务(10分)。按时完成交办任务得满分,交办任务完成滞后的一次扣1分,未完成的扣2分。

9、搞好安全工作,一是在林业管护过程中自身安全责任由自己全权负责;二是维护他人安全。

在全年考核中,对任务完成得好,即全年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无森林火警、火灾、乱砍滥伐林木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现象发生的,全额拔付管护补助费;对得分在85分(含85分)-90分之间的,要求限期整改,并按实得比例扣所拔管护补助费;对得分在85分以下的,将给予通报批评,且只拔付50%的管护补助费,并限期整改,对工作不负责任,对经街道办事处、林业站工作人员二次以上指出仍不改正的管护员进行调整。

正阳街道林业站(盖章):

代表: 护林员:

管护站下半年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森林管护工作的现实困境

(一)管护资金匮乏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在整个经济活动过程中主要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不在过多的干预市场经济的运行。就林业工作而言,林业企业同样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实施的是自负盈亏。相关的林业企业在管护资金的投入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的情况,这样就使得林业管护人员的工资待遇得不到相应的保障,造成林业管护过程中的消极怠工现象比较严重。另外,林业企业目前形成了多种经营的局面,基本上将相关资金都集中投入到经营效益比较好的项目上。由于林业管护投入和产出的时间效益比较长,因此,林业企业对林业管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占比非常小。这样就给林业管护工作带来极大的工作压力。

(二)管护队伍专业化程度低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林业企业一直采用粗放式管理。这种管理对人员素质要求不高,这就致使林业企业相关人员的专业化的知识水平较低。林业管理部分没有很好的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以及职业教育,以至于实行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当下,林业管护人员的知识水平不能够与时下的经济发展相适应。由于意识形态上的差异化存在,造成林业管护人员对管护工作在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得不到认同。因此,林业管护人员在管护过程中出现责任心不强,甚至出现监守自盗的现象。由此看来,林业管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是应当强化管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以及整体素质提升教育。

(三)管护技术落后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先进的管理技术以及管理器材在各行各业得到广泛采用。在林业管护方面,科学化的管护技术应用水平仍然比较低。数字化的林业管护、卫星遥感、卫星探测技术等先进的管理技术在林业管护中的应用十分不理想。就林业管护中的放过而言,目前仍然采用群防群治的模式,现代化的防火设备、先进的防火管理技术并未得到广泛应用。这也是林业防火管护工作低端化运营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林业管护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林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监督方面仍然存在管理漏洞,造成林业管护管理质量处于较低水平。

二、森林管护工作的发展策略

(一)强化管护工作重要性的宣传

近年来,我国在林业资源的保护开发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林业资源的总量和一些发达国家比仍然存在很大差距。林业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不仅可以为人类提供经济性的植物资源,也是动物资源赖以生存的基础。同样,林业资源在生态平衡、生态调节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作用。要实现林业资源的持续利用、林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示。林业管护工作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二)加强林业管护资金的投入

林业管护资金的投入,在林业管护工作开展中是基础、是保障。林业管护资金投入的比例对林业管护工作开展的程度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管护资金投入方面首先要提升管理部门对管护工作的认识。只有这样相关的管理部门在管护资金投入方面才能得到切实的加强。另外,管护资金投入过程中应当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瞭望设施的建设、病虫害物质的建设以及先进管护设备的应用等等。提升管护人员的薪酬待遇,这方面可以结合多种经营的方式来提升。采用:“管护———经营———发展”的模式,改善管护人员的待遇,避免管护人员的流失。

(三)建立健全管护制度

依法依规进行林业管护工作的首要前提是建立健全林业管护的相关规章制度。林业管理部门建立管护档案。与相关的管护人员签订管护责任书。针对管护日志、管护规划等等文件的资料建立管护档案,严格遵守立卷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真正的做到管护工作:有章可查、有规可循、有法可依。实现管护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和科学化。

(四)提升管护人员的专业化素质

林业管护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以及专业化素质对林业管护工作的开展以及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均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对林业经济的管理及林业效益的产出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针对管护人员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对管护人员的专业化提升以及年龄结构调整,才能真正意义上推行管护工作的科学化以及现代。

结束语:

目前我国林业管护工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只有在日常的管护工作中对各类问题不断总结分析,并探讨出有针对性解决问题策略。才能真正的推动管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真正的实现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林业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林业企业在现行的经济体制中自身同样要实现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化发展,林业管护工作至关重要。本研究在分析目前林业管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发展策略。旨在为林业管护工作科学化的发展提供积极借鉴作用。

关键词:林业经济,林业管护,发展策略

参考文献

[1] 李玲花.森林管护中的问题及优化方案研究[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6,(18).

管护站下半年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关于调整公布全省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名录的通知

鲁政发〔1999〕34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道路管理,确保安全畅通,根据我省公路路网现状及加强公路交通管理和控制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疫情的需要,确定对现有部分路段的固定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设站地点由省交通厅、林业厅按照合理布局、同点设置、分别执法、保障畅通、便于监督的原则确定,并分别设置标志。

二、各级交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公路检查工作要实行统一执法和综合执法。交通稽查站(队)和木材检查站要严格在限定的范围内执法,严禁多线检查和重复检查。站点要从简建设,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培训合格后上岗执勤,并做到人员精简、热情服务。

三、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以前公布的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名录同时废止。

附:山东省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名录

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

附件:山东省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名录

1.济南市历城区交通局交通稽查站(大桥)

2.济南市交通局交通稽查站(崮山)

3.平阴县交通局交通稽查站(大桥)

4.青岛市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李沧区沧沙)

5.青岛市城阳区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流亭)

6.青岛市崂山区交通局交通稽查站(城关)

7.平度市交通局交通稽查站(城关)

8.淄博市博山区交通局交通稽查站(乐疃)

9.枣庄市台儿庄区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台儿庄)

10.滕州市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南郊)

11.枣庄市峄城区交通局交通稽查站(金寺)

12.东营市河口区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河口)

13.垦利县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城关)

14.莱阳市交通委员会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城西)

15.莱州市交通委员会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沙河)

16.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委员会交通稽查站(五指山路) 1

17.潍坊市坊子区交通局交通稽查站(坊子) 18.维坊市奎文区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十里堡) 19.临朐县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蒋峪) 20.诸城市交通局交通稽查站(城关) 21.鱼台县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城关) 22.梁山县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码头) 23.日照市岚山办事处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汾水) 24.无棣县交通局交通稽查站(城关) 25.惠民县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城关) 26.莱芜市交通局交通稽查站(颜庄北) 27.临邑县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南关) 28.乐陵市交通局交通稽查站(城关) 29.德州市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城关) 30.临清市交通委员会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卫运河大桥) 31.曹县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庄寨) 32.菏泽市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城关)

33、单县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城关) 34.成武县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城关) 35.蒙阴县交通委员会交通稽查站(常路) 36.郯城县交通委员会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店子) 37.莒南县交通委员会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路镇) 38.临沂市交通委员会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九曲) 39.东平县交通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旧县) 40.威海市交通委员会交通稽查站(初村)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山东省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和济青高速公路等收费

公路、桥梁、隧道名录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1号和省政府鲁政发[1994]91号文件规定,现将山东省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和济青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名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公布设站的批准证件、工作范围、收费标准及收费期限、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凡本通知未公布的检查站、稽查站和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一律由当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二、在公路上增设或撤销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分别由省交通厅、林业厅提出方案和申请报省政府,由省政府批交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今后修建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必须符合全省公路建设规划,事前必须经省政府批准。符合收费规定的公路、桥梁、隧道建成后,省交通厅提出设立收费站点方案申请,省财政厅、物价局严格审查并核定收费期限和标准后报省政府,省政府批交有关部门严格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对贷款(集资)已还清或收费期限已满的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按上述程序予以申报,公布停止收费。

四、经批准收费的公路、桥梁、隧道,统一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收费。对已经批准设置但由非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路、桥梁、隧道收费,于1995年6月底前移交给交通部门管理。

附:

一、山东省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名录

二、济青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名录

山东省交通稽查站、木材检查站设站名录

济南市:

1.历城区大桥

2.槐荫区段店

3.章丘市枣园

4.长清县崮山

5.平阴县大桥

6.商河县城关

7.济阳县回河

青岛市:

8.李沧区沧沙

9.黄岛区黄岛

10.城阳区流亭

11.胶州市小麻湾

12.即墨市城区

13.平度市城区

3 14.胶南市城区

15.莱西市城区

淄博市:

16.博山区乐疃

17.周村区王村

18.淄川区招村

19.临淄区齐陵

20.桓台县新城

21.沂源县悦庄

22.高青县青城

枣庄市:

23.市中区北环

24.薛城区洪洼

25.峄城区金寺

26.山亭区山亭

27.台儿庄区台儿庄

28.滕州市夏楼(设木材检查站)

东营市:

29.东营区五干

30.河口区孤岛

31.广饶县大王

32.利律县盐窝

33.垦利县溢洪堰

烟台市:

34.福山区三十里铺

35.龙口市黄城

36.莱州市沙河

37.莱阳市冯格庄(设木材检查站) 38.蓬莱市城关(设木材检查站)

39.招远市城关

40.牟平区武宁

41.栖霞县桃村

42.海阳县留格庄

威海市:

43.文登市文城

44.荣成市崖头

45.乳山市车道

潍坊市:

46.坊子区坊子

47.寒亭区坊央路口

48.青州市城南

49.诸城市万家庄

50.安丘市城东

51.昌邑市石埠

52.高密市双胶

53.临朐县蒋峪

54.昌乐县耿王路口

55.寿光市城西

济宁市:

56.任城区接庄

57.曲阜市北张羊(设木材检查站)

58.金乡县孙庄(设木材检查站)

59.嘉祥县城关

60.鱼台县老寨

61.微山县韩庄(设木材检查站)

62.兖州市城关

63.邹城市城关

64.汶上县城关

65.泗水县李坡

66.梁山县码头

泰安市:

67.效区燕家庄

68.新泰市羊流

69.东平县大羊

70.肥城市五里垢

71.宁阳县石桥

莱芜市:

72.钢城区颜庄北

日照市:

73.东港区城关

74.日照市汾水(设木材检查站)

75.五莲县城西

76.莒县城阳

滨州地区:

77.滨州市滨城

78.沾化县城关

79.无棣县城关

80.阳信县流坡坞

81.惠民县城关

82.邹平县城关

83.博兴县柳桥

德州市:

84.德城区北园

85.乐陵市五里庄

86.陵县西蔡

87.宁津县城关

88.庆云县后张

89.临邑县南关(设木材检查站) 5

90.齐河县城关

91.禹城县城关

92.平原县恩城

93.夏津县北关

94.武城县新城

聊城地区:

95.聊城市电厂

96.临清市卫运河大桥

97.莘县城关(设木材检查站)

98.阳谷县城关(设木材检查站)

99.东阿县顾官屯大秦

100.冠县城关(设木材检查站)

101.茌平县城关

102.高唐县城关

临沂市:

103.河东区九曲镇(设木材检查站)

104.郯城县店子(设木材检查站)

105.临沭县临沭镇

106.蒙阴县常路

107.沂水县沂城(设木材检查站)

108.莒南县路镇(设木材检查站)

109.苍山县向城(设木材检查站)

110.费县马兴庄

111.平邑县西郊

112.沂南县青驼

菏泽地区:

113.菏泽市石堂

114.巨野县东关

115.曹县庄寨(设木材检查站)

116.曹县青固集

117.郓城县坝头

118.单县城关

119.成武县城关

120.东明县城关

121.鄄城县城关

122.定陶县张河桥

济青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名录

站点序号 站点名称

1.济青高速公路(各出入口、匝道)收费站

2.威泽线江家寨至九里水头段二级专用路(各出入口)收费站

3.泰莱一级专用路(各出入口)收费站

4.205国道郯城店子收费站

5.104国道泰安至曲阜段洪沟收费站

6.104国道邹城市南收费站

7.105国道金乡城北收费站

8.308国道高唐收费站

9.327国道曲嘉段(1)跃进桥收费站,(2)刘堤头收费站,(3)曲阜

收费站

10.烟青路烟台段(1)黄务收费站,(2)莱阳东收费站

11.枣曹路鱼台收费站

12.潍坊市北外环路收费站

13.济南市东南外环路收费站

14.济南黄河大桥收费站

15.平阴黄河大桥收费站

16.寿光弥河桥收费站

17.206国道安丘汶河桥收费站

18.309国道淄河桥收费站

19.烟青路青岛段收费站

20.东明黄河大桥收费站

21.滨州黄河大桥收费站

22.临沂沂河桥(包括新桥)收费站

23.205国道博山隧道收费站

24.206国道临沂罗庄收费站

25.327国道泗水收费站

26.220国道梁山后码头桥收费站

27.104国道白桥收费站

28.105国道于官屯桥收费站

29.平日路高密收费站

30.济王路辛庄收费站

31.东营黄河大桥收费站

32.烟威一级汽车专用路(各出入口、匝道)收费站

33.206国道烟台夹河桥及开发区新建夹河桥收费站

34.羊临路临朐弥河桥收费站

35.平邑浚河桥收费站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1994〕41号文件严禁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

款乱收费的通知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安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路畅通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的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

二、公安部门设置检查站,交通部门设置收费站、交通稽查站,林业部门设置木材检查站,分别由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提出设站方案和申请,本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省经委组织有关部门严格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并对外公布。其他各级人民政府(行署)都无权批准设置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

其他部门如确有专项检查任务,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属打击犯罪和交通安全方面的,委托公安部门代查;属经济方面的,委托交通部门代查。

三、公安部门履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职能,不再设置固定的道路检查站。公安交通警察在公路上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保证交通安全畅通,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

公安部门为围堵犯罪分子、追捕逃犯可以设置临时检查站卡,仅对来往的可疑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临时检查站卡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能收费、罚款,任务完成后立即撤销。

四、交通部门设置的车辆通行收费站,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归还的集资)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高等级公路、桥梁、大型隧道,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但是贷款(集资)还清后要立即停止收费。凡由国家投资、养路费投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办法及个人和社会捐资修建的公路、桥梁、隧道,一律不得收取通行费。严禁在公路、桥梁、隧道正式竣工通行前,先收取通行费。

五、交通部门设置的交通稽查站,负责检查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运管费等交通规费的缴纳情况和运输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及公路的维护和管理。除统一设置的交通稽查站以外,交通部门内部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路拦截车辆检查、收费、罚款。

六、林业部门可以在靠近用材林林区的主要公路上与交通部门合并设置木材检查站,只检查就近林区运出采伐木材的准运证件。木材检查站与交通稽查站同点设置,分别执行检查任务。

七、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应公布设站的批准证件、站点名称、工作范围,收费站还应公布收费标准及期限,以及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在职责、任务范围以外,从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交通稽查站和木材检查站对已经检查过的车辆,应发给查讫标志,不得重复检查和处罚。

公安交警和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分别按国务院规定着装,持有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核发的检查证件或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证件。证件上应有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工作区域。一人一证,不得转让,工作时必须佩带出示。持证人员只限于在本站区内工作,不得超越工作区域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罚款、收费任务。

主管部门要对在公路上执行检查、收费、稽查任务的工作人员严格审查,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不准雇用合同工、临时工。

八、严禁各级、各有关部门下达车辆通行费、纠正违章罚款指标或搞罚款提成。收取车辆通行费、征收交通规费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要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确需罚款的,一定要适度。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票据。罚款收入一律上交财政(补交的交通规费除外),不得截留、提取或挪用。各级审计、财政、物价、监察部门要对公安交警和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使用的根据和收费罚款情况定期检查、审计,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九、禁止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随意拦截车辆,巧立名目进行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及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行为。任何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强制推销各种车辆设备、配件和宣传品等,不得在公路或者城市出入口设置强制性车辆冲洗站,拦截过往车辆强制冲洗。如有违反者,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十、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车辆驾驶员和其他人员有权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对违反规定的罚款和收费,应予以退还;无法退还的,一律上缴国库。对侵犯驾驶员人身权利和危害公私财物安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设站和从事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本通知由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组织实施,省经委、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会同省监察厅、财政厅、物价局监督执行。各级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执行,严肃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对非法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稽查站立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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