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处方管理办法范文

2024-06-27

海南省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 处方权限

1、在职各级医师的处方权,需经主管院长批准,通知药房,有处方权医师应将本人之签名留样字于药房。

2、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取药。

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经院领导批准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药房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二) 处方书写

1、处方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字迹清楚、项目书写完整,药名、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处方年龄项应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5、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与普通药品。

(三) 处方限量

1、普通药以3日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7日量,如超过7日量须经主任或院长批准。

2、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2日极限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每次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麻醉药品每次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下次再用至少须间隔10天。如住院重危病人或癌症晚期病人确需超过限量使用时,应由科主任申请,并经院领导批准。

(四) 处方保管

1、每日处方按普通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分别装订,并加封面,集中妥善保存。

2、普通药处方保存期1年,精神药品处方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3年,到期由药剂科报请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海南省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目 的

为加强中药饮片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三)内 容

1、所购中药饮片必须是合法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法药品;

2、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3、购进进口中药饮片应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饮片不得购入。

5、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净选、过筛后装斗,做好装斗复核记录,不得错斗、串斗,及时清理格斗,防止混药。斗前应标明中药饮片名称。

6、调配中药饮片的处方必须经药师(含中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审核、调配和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7、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8、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9、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误签字后方可发给顾客。

10、应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11、经营中药饮片应配置所需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海南省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2、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院内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4、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 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 剂量、用法;

(4) 剂型与给药途径;

(5)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7、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8、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调剂人和复核人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9、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0、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1、 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12、 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海南省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更加明确了药师的职责和义务。因此,审方人员必须认真仔细、严格慎重地审核处方,审方时除看清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婚否、临床诊断等内容外,还必须对药名、用量用法、辨证用药、因人用药、配伍禁忌、妊娠禁忌、有毒中药等内容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除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抗菌药与某些特殊管理药品及超常处方等少数不适应外,处方点评的结果大部分内容适应对中药饮片处方点评,关键需要高水平的中药主管药师参与。 1 审核药名的适宜性

主要是审核药名是否规范,是否有笔误,相近似的药名是否清楚正确,有无重味等问题。曾遇到一张补阳还五汤加减的处方,其中用了一味“黄芩”,用量为60 g/剂,根据经验判断应是“黄芪”之误,将患者病历一看果真是“黄芪”,是西医生抄方有误。中药品种繁多,有些药名十分相近,一字之差,稍有不慎,容易搞错,轻则影响疗效,重则危及病人的生命安全。如天麻与升麻是两种功能完全不同的药物,天麻具有平肝息风止痉的功效,为治头痛眩晕之良药,而升麻为升阳举陷之要药。如果肝阳上亢的患者误用了升麻,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其它容易搞错的药名还有桂枝与桔梗,杞子与栀子,茺蔚子与菟丝子,山茱萸与吴茱萸等等,这要求中药师在审方时要认真仔细辨认,发现有疑问的药名一定要与医生联系,决不能想当然,随意配给。 2 审核用量、用法的适宜性

中药的剂量大小与疗效和毒性都有密切的联系。因此,中药师在审查处方时要注意患者的年龄大小,小儿发育尚未健全,老年人气血渐衰,对药物的耐受力均较差,特别是作用峻猛,容易损伤正气的药物,用量应低于青壮年的用药量(小儿约为常用量的1/4至1/3,老年人约为常用量的1/2至2/3) 。同时要注意每味中药剂量有无误用或误笔,发现有疑问之处,要与处方医师联系。曾遇到一张处方蜈蚣用13条/剂,而蜈蚣的常用量为1~3条,与处方医师联系后才知道是抄方笔误所致,实际上是3条/剂。正确的煎服法是保证中药用药安全有效必须注意的问题。附子、乌头经久煎后使有毒的乌头碱水解成毒性很小的乌头次碱,而回阳祛寒止痛之效犹存。但审方时经常发现处方中制川乌、制草乌等中药的脚注是空白的,与处方医师联系后方知是疏忽所致。又如朱砂不宜入汤剂,因为高温下可使朱砂中硫化汞分解,使毒性增加,但在审核时曾经发现有朱砂的处方用法是煎服,即与处方医师解释后改为朱砂单独冲服。 3 审核“辨证”用药的适宜性

中医药治病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辨证施治”。不同的病证,选用不同药物治疗,有的放矢,方能达到预期效果。而用药不对证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效果,甚至可能引起不良反应。如清开灵是治疗温病高热证,用治虚热证应慎用。又如理中丸、半夏泻心汤、痛泻要方、葛根黄芩黄连汤、参苓白术散、四神丸、藿香正气散和保和丸均能治腹泻,但它们的辨证区别在于理中丸治中焦虚寒之腹泻;半夏泻心汤能治胃寒肠热的腹泻;痛泻要方可治肝郁脾虚腹泻;葛根黄芩黄连汤能治肠热腹泻;参苓白术散治脾胃气虚挟湿之腹泻;四神丸主治脾肾虚寒的五更泄泻;藿香正气散治外感风寒,内伤湿滞所致腹泻;保和丸主治食滞腹泻,我们在临床上应区别应用。 4 审核“因人”用药的适宜性

医生用药时要考虑患者的病情、年龄、性别、病理生理状况、联合用药情况等因素,合理选用药物及制定剂量。幼儿、老人或脏腑功能较差等患者对药物代谢能力不全或衰退,肌体耐受性较差,易发生药物蓄积,引起毒性反应,应禁用或慎用作用峻猛,易损伤正气及对脏腑功能可能有损害的中药,确需使用用量也要轻。如山豆根具清热解毒,利咽消肿的功效,但如脾胃虚寒者服之则易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又如审方时发现肝肾病患者使用川楝子、朱砂、马兜铃、广防己等有可能对肝肾功能损害的中药时,可提醒医生慎用。 5 审配伍组方的适宜性

合理的中药配伍可调整药物偏性,增强疗效和降低毒性,反之,配伍不当可使药效降低甚至产生毒副作用,在用药时应尽量避免,主要有“十八反、十九畏”及妊娠禁忌等。对于“十八反、十九畏”作为配伍禁忌,历代医药学家虽然遵循者居多,但也有持不同意见者,有人认为“十八反、十九畏”作为并非绝对禁忌;有的医药还认为相反药同用,能相反相成,产生较强的功效。但由于目前对于“十八反、十九畏”的实验研究尚处在初级阶段,决定其取舍为时过早。因此中药师在审方时,发现配伍禁忌时,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此外,妊娠禁忌也是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药物性能对孕妇胎儿损害程度不同,一般可分为“禁用”和“慎用”两类。“禁用”大多数是毒性较强或药性猛烈的药物,“慎用”包括通经祛瘀、行气破滞以及辛热、攻下和滑利等一类药物。审方时若发现妊娠“禁用”中药,应予以拒配;发现妊娠“慎用”的中药,应与处方医师联系并给予提醒,如实属临床需要,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6 有毒中药的适宜性审核

海南省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摘 要: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是以自动售卖机为载体,消费者可根据需要自行购买的药品售卖设备,具有便利性、自动化、个性化等优势,是非处方药传统销售渠道的必要补充,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运用SWOT模型,对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销售市场进行优势、劣势、机遇、威胁的分析,提出了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的市场发展策略,从而帮助相关企业进一步开展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的市场推广及满足消费群体更方便地购买所需药品。

关键词:SWOT分析;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药品推广

SWOT 分析是将对象内外部的优势(Strengths)、弱势(Weakness)、机遇(Opportunities)与威胁(Threats)组合起来,比较客观而准确地分析对象所面临竞争环境的方法。运用 SWOT分析有助于正确地判断当前环境,并能够积极利用优势,改变劣势,抓住机遇,避免威胁,制定科学的发展策略。

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的售药模式是以售卖机为载体,消费者根据自身需要,通过投币自主购买售药机所提供的非处方药(OTC)的一种自动化售药方式。由于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具备24小时无间断售药、用地面积小、设备成本较低、售点多等传统药店难以具备的优点,可以方便、高效地满足社区、校园、公共场所等人群的用药需求。早在2002年8月,中国第一台非处方药自动售药机就在上海亮相,后陆续在太原、西安等城市出现[1]。然而,十多年过去了,自动售药机的市场发展不容乐观。据调查,上海市的自动售药机数量仍然停留在当年的50台,且主要设置在地铁站,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还有相当多消费者对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知之甚少。为此,针对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的发展现状、内外环境和发展条件,运用SWOT 模型,进行深入分析,制定有利于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发展的策略,满足消费者购药需求。

一、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SWOT分析

(一)优势分析(S)

1.时间优势

目前零售药店是非处方药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零售药店考虑到经济、人力成本,难以保证药店24小时营业,这使得一些深夜急需非处方药的消费群体难以及时买到所需药品。传统零售药店的销售模式虽然具备咨询等服务,但仍然受到时间的限制,不利于消费者夜间购买药物。

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在理论上具有“24小时”售药的优势,能够打破时间限制,保障消费者24小时随时购买所需药品。“24小时”售药的特点可以有效地帮助一些夜间急性病症患者购买药品,及时缓解或制止患者病症。

2.区位优势

零售药房在距离上有严格限制,有关部门规定,300米以内不能重复开两家药房。而自动售药机则没有这方面的严格限制,这使得电子药柜的布点具有灵活性[2]。自动售卖机由于无明显区位限制,可根据消费者的密集程度及流动程度等情况更加灵活、合理地设置机器的位置,例如,可以放置在社区、校园、繁华商业步行街以及距离药品零售店较远的区域。这种灵活性的区位优势是零售药房无法具备的。

3.价格优势

目前,中国传统药品销售模式主要是“生产企业—大型批发企业—大片区或省级市场 (经销商)—地市市场 (经销商)—县级市场 (经销商)—销售终端(医院、药店)—消费者”的药品流通渠道[3]。这种药品销售模式的流通环节多、流通渠道长,中间销售环节重复导致药品成本增加,最终将成本转移到消费者身上。

而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的销售模式不同于传统的销售模式,厂商可以直接将药品发放至具有销售资格的代理商,由代理商将药品配送至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中。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压缩成本,保持价格优势,直接受益者将是广大药品消费者。新的销售模式,也促使药品流通渠道多样化,有助于消费者个性化购药体验。

4.保护隐私

现代人越来越注重自身的隐私权,相当部分的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尤其是购买计生用品时不愿他人知道。而传统的零售药店售药方式即人工售药方式让一些消费者觉得尴尬。但自动售卖机的自助购药方式则避免了这些尴尬,既能让消费者快捷地购买所需药品,同时也尽可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隐私,受到他们的欢迎。

(二)劣势分析(W)

1.知晓程度低

虽然上海市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已经存在十余年之久,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市场推广,导致受众群体知晓度普遍偏低。据调查,仅有8.7%的知道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91.3%并不了解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甚至从未听说过。上海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市场主要以地铁站流动群体为主,难以形成固定的消费群体,地铁站内流动性较大,且OTC售卖机在外表装饰上又缺少明显的区辨性,与其他物品售卖机、LED广告相类似,难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直接导致消费者对OTC自动售卖机的不了解。

2.药品种类有限

自动售卖机药品种类以家庭常备药及计生用品为主,同时也提供部分应急药品等。目前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由于受机器限制,目前市场上的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能提供30-40种药物。根据消费者对非处方药品需求的调查,消费者常用的非处方药品及计生用品大约有100种左右,可见,目前自动售卖机药品种类仍十分有限,不能充分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自动售卖机仍需改进,不断增加药品种类。

(三)机会分析(O)

1.消费者使用意愿强烈

尽管目前消费者对于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的了解不多,但是根据调查,有55.5%的消费者表示愿意在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上购买自己所需药品。尤其是18—30岁年龄段的消费者对新兴事物充满好奇,加上自动售卖机易于操作,方便快捷等优势,他们的使用意愿比较强烈。由于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的市场推广措施未能及时跟上,导致相当部分消费者并不了解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的优势,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消费者对该销售模式的使用意愿,若能广泛推广及宣传,消费者使用意愿会进一步提高。

2.市场需求巨大

非处方药行业的发展是建立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实施的基础之上,相对于医药制度行业较为发达国家来说,中国非处方药行业具有起步晚、增长快、潜力大的特点。2000—2011年期间中国非处方药行业市场规模扩大近6倍,年复合增长率为18.4%[4]。截至2008年第二季度,中国有近3年时间非处方药销售额平均增长率以及最新一年非处方药销售额增长率均居全球首位。预计到2017年,中国非处方药市场价值将超过163亿美元[5]。

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潜力,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完全可以凭借自身优势,通过广泛宣传、制定科学的发展策略,快速占有一部分市场份额,拉动非处方药品市场的发展。

3.政策扶持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未来中国居民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自我医疗意识提升,消费者者自行选购OTC药的情况将会变得越来越普及,市场需求将会持续扩大。于此同时,为了缓解医保支付压力,国家政策将有望加大对非处方药市场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动OTC药品转换,引导OTC药物市场比重增加,中国OTC行业将会步入持续稳定增长阶段[4]。

(四)威胁分析(T)

1.市场竞争激烈

非处方药既是药品又是商品,就决定其在市场中处于竞争状态。目前,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除传统医院、药店与其进行市场竞争以外,还面临着新的网络市场竞争。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察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拟规范网上销售处方药,这势必会冲击医药机构长期主导药品销售市场的现状,也会对包括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在内的所有药品销售终端产生影响。但是,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具有方便、及时的优势,网上药品销售成本不一定比自动售卖机的成本低,加之各类电商资质良莠不齐及相关网络监管机制尚未完善,网上销售药品目前仍有一定困难。药品经销商应该重视自动售卖机市场的开拓,扩大消费群。

2.药品安全问题

药品关系到人的生命与健康,药品安全历来是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必须提供安全合格的药品。安放在地铁站内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在使用时间上能与地铁运营时间保持一致,在空间上也能享受到地铁站内干净、恒温等便利条件,因此,自动售卖机的定期维护、药品的检查与更换等工作易于开展,药品安全性也比较容易得到保证。

问题在于,如果将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投放到居民社区、校园或其他户外地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药品的检查与更换等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同时成本也将增加,如何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是值得考虑的。

3.设备的功能需完善

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不同于其他自动售卖机,所销售的产品为药品,因此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必须具有安全警示功能,即当有不具备购买药品资质的人群(如儿童)通过设备购买药品时,设备能发出警示,并能够有效防止其继续操作设备,避免该类人群随意购买药品而导致发生意外。

二、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市场推广策略

从以上分析可知,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自身优势明显,未来市场发展机会很大,必须努力扭转劣势,消除威胁,才能够进一步发展。具体有以下策略。

(一)加强宣传、促进合作

消费者习惯了传统药品消费模式,对新型销售模式缺乏认知,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自动售卖机市场的推广。所以,药品销售公司应加强宣传力度。一方面,可以在自动售卖机周边张贴显著广告,利用药品LED显示器滚动播放药品使用方法等内容,加强平面媒体宣传力度;另一方面,可以向社区居民发放自动售卖机使用手册、宣传页等,加大宣传力度,拓展消费群体。在宣传上,要突出自动售卖机区别于传统药店、医院售药的优势,主打便捷、24小时销售等特点。

(二)细分消费市场、满足消费者个性需求

目前各自动贩药机药品种类、数量等都是统一配送和放置的,无法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应进一步细分消费市场,针对不同消费群体,采用不同的药品配送和放置方案。例如,在校园内则主要配送一些急性药品、跌打损伤、五官保健等药品以满足学生群体的需求,而在居民社区则需要增加慢性病药品及一些计生药品的配送。此外,药品品类还应根据季节的变化进行动态投放。

(三)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不断完善设备功能

对于消费者最为关心的药品安全问题,药品公司应保证所售药品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之内,从源头上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加强对自动售卖机的后台管理、定期维护,药品更换等,保证药品在有效期内销售、设备正常运行,营造一个安全的销售环境。此外,应根据消费者的用户体验不断完善设备功能,如增加医保卡支付、手机微信支付等功能。

结束语

通过对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的SWOT分析可以发现,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有其独特的优势,市场潜力巨大;同时,也存在种种需要改进的问题。可以从加大宣传力度、合理设置网点、丰富药品种类、确保药品安全性等方面入手来促进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的市场发展。随着中国药品行业法律法规的发展和非处方药分级制度的不断完善,非处方药自动售卖机必将成为一项完善的便民措施。

参考文献:

[1] 刘誉.自动售药机:公益在前,盈利何时跟上?[N].21世纪药店,2013-01-21(CO6CO7).

[2] 范彦萍.自助“药房”入小区24小时服务供应9大类非处方药,购买者还可现场连线药师进行免费用药咨询[N].青年报,2008-04-

14(A1-7).

[3] 李先国,杨洋.中国非处方药 (OTC)流通渠道模式研究[J].财经论丛,2007,(3):86.

[4] 中航证券.非处方药行业:品牌壁垒提升,差异化决胜市场[EB/OL].http://finance.qq.com/a/20130301/005423.htm,2013-03-01.

[5] 腾讯财经.中国非处方药(OTC)市场增长率居世界首位[EB/OL].http://finance.qq.com/a/20081126/002604.htm.

[责任编辑 仲 琪]

海南省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 “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外地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作为本市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科技、文化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核及变更审批(备案)、日常经营行为及资金安全监管、政策支持指导、统计监测、发展规划编制、违规处理、风险防控和处置、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市金融工作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本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大宗商品、国有产权、文化产权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设立交易场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 (二)股东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并具备超过五年的相关领域从业经验; (四)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规则及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 (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其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七条 新设交易场所应当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八条 新设交易场所,申请人需向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交易场所住所证明; (六)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市金融工作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设交易场所的申请获得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持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由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调整经营范围; (二)变更交易规则或新设交易品种; (三)分立或合并;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由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复审备案,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五)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股东; (七)修改章程; (八)注销; (九)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经市政府和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因解散而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资金结算和监管平台。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实行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建立交易场所信息报送制度。交易场所应当定期经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向市金融工作部门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季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同时抄送各自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以要求交易场所报送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定期进行市场风险信息提示,开展投资者教育,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依法对交易场所进行检查,交易场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开展业务培训、促进行业交流等工作,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利益、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风险防控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当为投资者保密,不得利用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有损投资者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交易场所需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职责、措施和程序,经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各自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以采取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等可以依据本办法,根据职责制定交易场所管理相关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互联网政务服务培训范文下一篇:荒漠化防治实习报告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