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道德分析论文范文

2024-07-15

体育道德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一、加强体育专业师资队伍道德法律素养建设

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师资队伍道德法律素养的高低, 关系到体育专业建设与发展的成败。因此, 必须要不断从道德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等角度开展对高职院校体育专业教师常规培训。只有不断提升他们自身的道德法律素养, 才能够更好地开展相关体育教育工作, 进而提升学生的体育道德法律素养。我国当前对学生的道德法律素养教育主要借助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等课程开展[1]。但是, 由于很多课程由非专业的教师或者辅导员老师负责, 导致在具体的课程开展中, 经常出现重道德教育, 轻法律教育的现象。究其原因, 就是由于很多法律知识如果不经历专业培养不可能完善的掌握。因此, 高职院校在开展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律素养教育中, 首先要解决的是部分教师自身道德法律素养较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要不断开展师资队伍建设。有鉴于法律与道德在课程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性, 可以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部分教学内容进行单独教学, 不断建设适应上述不同教学内容的德育教师队伍和法律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是要不断挖掘自身优质资源, 依托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学生认知特点和专业设置特点, 不断创新道德与法律素养教育的内容。同时, 为了解决相关师资不足问题, 可以选聘一些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思想政治辅导员老师担当相应教学任务。

三是要不断开展相关道德教育教师与法律教师的交流与合作。思想道德教师与法律教师应当共同研究当前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学生特点, 制定协调一致的教育培训计划, 共同促进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于法律教育的发展, 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真正发挥提升学生道德法律修养的积极作用。

二、创新体育技能培养模式, 搭建道德法制素养培养新平台

传统高职体育专业学生培养侧重于对学生体育技能的教育, 忽视对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 在学生道德法律素养培养方面更是存在明显的不足。随着我国高校大学生就业压力的加大, 必须要实现学生与职业市场之间的零距离。而要想实现这种零距离, 学生必须要不断提升自己多方面的素养, 而除了专业技能素养之外, 具备更强道德法律素养的学生无疑会更受到人才市场的欢迎。因此, 我国高职院校体育专业教育中, 必须把对学生的专业技能教育与道德法律教育有机结合。高职院校不但要重视学生体育技能的锻炼, 更要重视学生道德法律素养的教育。高职院校要努力建设道德法律素养的全新教育平台, 实现学生真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积极开展道德法律实践活动, 促进体育专业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道德法律实践是提升高校体育专业道德法律素养中不可忽视的环节。只有通过不断的法律道德实践, 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学生才能够强化道德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 通过体验不断强化自己的道德法律意识, 进而树立自己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2]。高职院校必须要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地为学生提供更多道德法律实践机会, 让学生通过各种道德法律实践, 提升自己良好行为品质。

四、积极利用互联网加强高职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制教育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 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已经产生的重大变化。但是, 移动互联网的出现本身是一把双刃剑, 既有积极有利的方面, 如让人们之间的交流更加便捷顺畅, 能够实现在线互动、资源共享等, 也有消极不利的方面, 如一些不良网络信息趁机进入人们视野, 容易导致人民群众思维混乱、价值观失衡等。就高职院校体育专业学生来说, 也受到上述互联网的积极和消极的影响。因此, 我国高职院校必须要指导学生正确应用互联网, 趋利避害。尤其是在借助互联网开展各种学生道德法律素养教育中, 更是要对各种网络教育资源进行仔细的审核, 去粗存精, 去伪存真, 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网络资源对学生思想道德素养培养的积极作用。

五、结语

高职院校体育专业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新时期要想继续发挥高职院校体育专业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 必须要进一步提升高职院校体育专业教师自身道德法律素养, 指导学生正确认识到道德法律素养是全面提升自己素质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总之, 只有不断提升我国高职院校体育专业人才的道德法律素养, 才能够为我国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更多优秀人才。

摘要: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 国内高职院校体育专业的发展方兴未艾。如何在新时期进一步提升高校体育专业学生法律道德素养, 关系到相关高校是否能够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优质的体育专业人才, 更关系到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未来体育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高职,体育专业学生,道德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1] 廖军.体育道德法律化问题初探[J].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 (04) :54.

体育道德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本文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伦理性质分析,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义务,但这种道德义务可能因法律化而演化成为法律义务,因此,公司社会责任不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而是表现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以此为基础,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并对《公司法》第5条的规定进行了检讨和评价。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伦理 实现

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发端于经济学理论,在此后的发展演变中,其基本界定和理论基础历经“社会回应”、公司社会表现、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公司公民理论等诸多阶段,尽管对该理论的批判自其产生之日就未曾间断,但时至今日,“公司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目前各界已有共识”,“中外绝大多数的见解均认为公司应负社会责任,此点应无疑义”。①但鉴于社会责任性质的含混和外延的模糊,如何建立适应于公司社会责任实现的机制,仍然需要进一步探讨。

1 公司社会责任:基于道德的多样性与统一性

公司社会责任观念涉及“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哲学甚至神学等众多学科知识的命题”,②因之在不同的语境之下,公司社会责任有不同的意义,体现出多样性,这固然不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义务内容的确定,却有利于保持公司社会责任的开放性和发展性,从而在更为广阔的时空纬度中调整现代公司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有利于形成全社会的共识,从而整合各种社会规范,为构建多样化的社会责任实现机制奠定基础。

从另一方面看,公司社会责任的观念得以横跨众多领域、博采诸多理论学说而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其自身必然有着某种内在的统一性,也正是由于此种内在规定的存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方能在数十年繁复不清的学说纷争中得以逐步展开。

从社会学的角度观察,公司社会责任的产生与工业化进程和现代巨型公司的出现密不可分,恰如伯利和米恩斯所称,“这种日渐膨胀的巨型公司改变了企业的本质,使企业不再是一个私有经营的单位,而已经成为一个机构”,③“仅规模一项,就赋予了这些巨型公司一种社会意义”,④“要求现代公司不仅仅为所有者或者控制着服务,而且要为整个社会服务”,⑤公司的权力是对全社会的受托责任,⑥因之,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积极实施的利他主义的行为,⑦含有道德因素,正是这种道德性规定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统一性,使公司社会责任得以统帅不同的学科领域和语境下的各种公司义务。因之,我们可以认为,在本质上,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种道德义务,尽管这种义务可以因法律化而以法律义务的形式体现出来。

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性质有利于划清企业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之间的界线,企业社会责任固然包含了法律义务中那些具有道德因素的责任和纯粹的道德责任,但不能完全将企业的法律义务纳入企业的社会责任之中,从而导致企业社会责任的泛化。因此,公司社会责任不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而是表现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公司社会责任可能因法律化而演化成为法律义务,但不因此改变该种义务的道德属性。

2 根源于道德的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

2.1 公司社会责任的不同层次

按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的分类,道德可以分为义务道德和愿望道德两个层面,义务的道德是从最低点出发,是向下的道德,不为恶的道德要求,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是有序社会得到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愿望的道德则是以人们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是向上的求善的道德要求。这两个层面的道德各有其评价标准和实现机制。

义务的道德要求人们遵从道德规范以维系有序社会,可以是消极的禁止(不得)或积极的强制(应当),对此种道德的违反,将损害他人或整体社会的既有福利,因之,“它会因为人们未能遵从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而责备他们”。在实现机制方面,义务的道德中,惩罚和谴责应当是优先于奖励的,因之,义务的道德要求和规范更容易实现法律化而转化成为法律义务和规范。

相反,愿望的道德实现是对道德实践主体的较高要求,这种要求不在于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而是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力而实现至善的道德境界以提高他人或整体社会的福利,未能到达此种境界本身并不对既有福利形成损害,因之,在实现愿望的道德中,惩罚和谴责应当让位于奖励和表彰,正基于此,愿望的道德与法律不具有直接的相关性而难以实现法律化。

基于前述原理,根源于道德的公司社会责任也可以划分为“作为义务的公司社会责任”和“作为愿望的公司社会责任”两个不同的层面,两者的区别在于:未能实现道德要求的行为是否损害他人的既有待遇和整体的社会福利,前者因其具有强制的义务性质而具有可法律性,后者更具有倡导性而难以法律化。有鉴于此,我们应顺应这两个层面的不同属性而构建不同的实现机制。

2.2 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实现机制

如前所述,作为义务的公司社会责任系为了维系既有的社会秩序,此种社会责任具有消极的禁止(不得)或积极的强制(应当)性,并得以借助惩罚和谴责予以实现,道德规范对此一层面社会责任的实现虽具可能性,但鉴于违反此种义务将危及他人的既有待遇和整体社会的福利,使之法律化、以法律机制促进此种义务的实现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能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社会责任法律化不是必然而是选择问题,因之此处社会责任法律化仅系一种应然状态,实际的实践中,某项社会责任是否法律化,往往受制于诸多的条件约束,比如法律运行的成本、特定时期国家经济社会政策的首要价值取向、企业的总体发展规模等等。此外,法律化并不排斥道德机制对于实现作为义务的公司社会责任的作用。

从应然层面讲,作为义务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可以通过两种立法形式并借助司法途径予以法律化。

(1)两种立法形式:原则立法和具体规范。作为义务的社会责任,具有多样性,涉及诸多领域和利害相关者,因此,可以纳入不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之中,比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等,事实上,这些法律规范中设定的企业义务大多可以归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之中,我们固然难以从这些规定中推测立法者立法时是否有意识地采纳了社会责任的理念,但可以肯定的是,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提出和导入为这些法律义务的存在提供了新的支撑和基础,并赋予其新的价值内涵。

另一方面,鉴于企业社会责任时间上的发展性和空间上的扩展性,为了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将公司社会责任设定为一项法律原则,既可以宣示立法精神和理念,也起到指导相关立法的作用,并为授权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开辟路径和设定范围。

(2)司法途径:司法一方面可以通过适用内涵社会责任的具体法律规范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企业应负社会责任的原则,在个案中进行司法解释,积极充实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并根据情势变迁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补充和修正。此种实现方式中的可能存在的障碍和解决方案已有学者进行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论述,此处不再赘述。⑧

2.3 公司社会责任的道德实现机制

(1)道德实现机制的特征。从构成上看,道德是道德观念、道德规范、道德约束力等诸多因素的结合,道德观念引导特定道德规范的形成,而道德约束力保障道德规范的实现。

道德与法律一样,主要是一种外在的约束机制,相对于行为人的意志而言,均具有强制力,但道德实现机制较之于法律强制,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突出特征:其一,道德强制力的依据不同,违反法律规范所产生的强制来源于国家权力;而违反道德规范产生强制来源于民间组织、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由该种压力产生的内心体验和感受;其二,道德的强制力效果弹性较强,取决于社会压力的大小、行为人的利害考量以及内心感受,可能强于或弱于法律强制力。其三,道德强制力缺乏程序性、运用相对自由,带有一定的盲目性,特别是现代社会,资讯极端发达,社会的成员可随时随地就可以运用网络资源等方式对某一个违反道德行为进行公开舆论谴责,这种谴责的压力积聚到一定程度,足以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意志。⑨其四,作为实施强制的参照,道德领域往往“存在某种道德理想,这些理想之实现,不像义务那样作为理所当然之事,而是被当作值得褒扬的成就”,⑩此种褒扬可以引导人民从事某种利他的善行。

鉴于作为愿望的公司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积极发展善行的倡导,本身不具备强制和惩罚的正当性基础,不具备法律化的正当性和可能性,所以,这一层次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应依靠道德机制来提倡和引导。但需要注意的是,道德机制的以上特征,一方面固然有利于约束和督促公司饯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可能对公司构成某种不正当的强制。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愿望的公司社会责任难以按照法律规范构成技术法律化,并非排斥法院对因公司践性该种责任所产生争议的司法裁判权,法院有权依据“公司应负社会责任”的一般原则对公司行为的正当性和妥当性进行司法审查,以防止公司董事或者实际控制人在践行社会责任中的恣意,并为明确公司社会责任道德观念奠定基础。

3 社会第三方组织社会责任标准正当性评价

作为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延伸和发展,一些国际组织或者国内非政府组织制订的各自的社会责任标准与行业规范,前者如著名的SA8000标准,后者如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

虽然从效力上看,这些社会责任标准并非立法仍然带有自愿性质,但由于制定者的特殊地位,这些标准往往带有软法律的性质,足以对企业的行为发生强制性的影响。

因之,这种第三方制订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一方面固然有利于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但另一方面,从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性出发,此种规则的正当性仍然值得探讨。

首先,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根源于道德的义务,需要在企业力量与特定范围的社会力量间反复博弈中自发形成,故而能够较好地体现企业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相反,由第三方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往往缺乏此种博弈的过程,容易受到信息和有限理性的制约而陷于主观恣意,因此第三方制订的社会责任标准应当理解为社会责任的记录,而不是社会责任的创设。

其次,第三方制定的社会责任标准的做法,带有软法律的性质,却缺乏法律规范的形成机制,缺乏体现各方的利益平衡的博弈程序,容易形成社会权的滥用,甚至沦落为新的贸易保护壁垒。

最后,对于此种社会责任标准中可能涉及的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也需要研究。

4 对《公司法》第五条的检讨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学者间存在若干见解。

4.1 对该条规定的文义解释

我们认为,从文义上开,该条规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前半部分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后半部分是“承担社会责任”,两者间是何种关系?

有学者从社会责任内涵、外延的界定入手,认为该前半部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责任,“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属于道德责任,而后半部分“承担社会责任”则是全款总览,换言之后半部分是前半部分的总括,两者实际上是具有等同的外延。

另有学者认为,该款中“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部分才属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

笔者基于对公司社会责任道德属性的分析和外延的层次划分,认为该第5条前半部分“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属于消极的义务性规定,是不为恶的道德要求,应视为“义务性公司社会责任”,是“承担社会责任”具体内容的列举,而“承担社会责任”的外延应更具开放性,是对全部公司社会责任的概括性规定。

4.2 对该条规定的法规性质认识

有学者认为,该款规定使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已在我国获得了强行法上的依据,似认为该条规定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4.3 对该条规定的功能认识

还有学者认为“该第5条并不为公司增加任何具体的法律义务”,因此,“《公司法》第5条实际上是以法律条文发出了一个道德号召”。

如前所述,鉴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多样性、扩展性,该条规定具有形成“公司社会责任”原则的立法功能,具有弥补成文法缺陷并授权法官创造性司法的功能,同时也为对履行愿望性社会责任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成文法上的依据,因此并不仅仅是一个道德上的宣示和号召。

注释

①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3.

②沈洪涛,沈艺峰.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起源与演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6.

③Berle,adolf A.and Means,G ardiner C.,1932,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New York:MacmillanCo.,preface.

④[美]阿道夫.A.伯利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6:8.

⑤[美]阿道夫.A.伯利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甘华鸣,罗锐韧,蔡如海,译.商务印书馆,2006:361.

⑥Whom are Corporate Managers Trustees?Author: Dodd, E. MerrickSource: Harvard Law Review, Volume 45, #7, 1145~1163, 1932.

⑦虽然这种利他行为可能因为公司形象的改善等原因给公司带来长期的利益,也可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动机正式基于对此种长期利益的追求,但就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本身来看,它无疑是有益于利益相关者以及社会整体福利的维持或提高。

⑧罗培新.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裁判困境及若干解决思路.法学,2007(12).

⑨典型的例子是发生在去年的 “万科捐赠门”事件,国内著名地产企业万科捐助了200万元人民币。面对网友发出的质疑,万科董事长王石在其博客中撰文回复,称万科捐出的200万是合适的:“中国是个灾害频发的国家,赈灾慈善活动是个常态,企业的捐赠活动应该可持续,而不成为负担。”一时间,“万科捐款门”被众多舆论推向风口浪尖,引起各方争议。最后万科集团董事长基于内外压力,公开道歉,据报载,促使王石改变捐赠态度得原因主要基于三方面:一是引起了全国网民的强大舆论压力;二是造成了万科员工的心理压力;三是对万科的公司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⑩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178.

此处所称之法律化,是指通过法律规范的设计,以强制或禁止某种行为的立法技术,从这个意义上看,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显然不是对作为愿望的社会责任的法律化。

楼建波.中国公司法第五条第一款的文义解释及实施路径兼论道德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中外法学,2008(1).

赵旭东.新公司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12~13.

罗培新.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司法裁判困境及若干解决思路.法学,2007(12).

史际春,肖竹,冯辉.论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体育道德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忠”和“恕”是两种直接相关但又互不相同的心理过程,在孔子的伦理思想中,它们也代表着两类密切关联但又彼此区别的道德原则。通过对这两个概念的剖析,我们可以揭示出孔子道德哲学的內在理路。这就是:“人之道”(即仁与义)的实现从根本上讲是人自然本性的实践化;人的自然本性对于作为人的行为动机的情感而言,就是人的心理或情感居于一种最内在、最本然的状态(即忠);只有当我们回归并持守这种最內在、最本然的心理情感状态时,才会在生活实践中自然流露出对事物的公正之心和同情之心(即恕)等确定性的道德情感;我们既可以依公正之心确立自己对待事物的基本准则,也可以把同情心运用于实践,从而通过“己欲达而达人,已欲立而立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方式实现道德关怀对象的普遍化;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就是在“忠”和“恕”这两种德性情感之上得以建立和遵循的。

[关键词]孔子;道德哲学;内在理路;忠;恕。

孔子说:“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明确表示,孔子的这种“一以贯之”的“道”就是“忠恕”。这就是说,在孔子本人及其主要弟子看来,他关于“仁”的伦理思想是自成一个体系的,因为它有一个贯穿本末始终的基本的东西——“忠恕”。

所谓“自成一个体系”,对于伦理思想而言,就是有一个逻辑的起点或先验的形上原则,有一个由这一起点衍生而出的基本的结论或实践法则,其他的一切原则或规范都是建立在这一基本的主线基础之上的。既然孔子本人及其门人认为,这一基本的主线或理路就蕴含在“忠恕”之中,所以,我们或许可以通过对“忠”和“恕”两个概念的剖析,把孔子道德哲学的这种内在理路挖掘出来。

一 “恕”和“忠”概念的剖析

对于“恕”的伦理含义,一般人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因为《论语》有一句明明白白的话:“其恕乎!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就是说,“恕”,在伦理学的意义上,意味着这样一条道德法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但是,孔子为什么要把这种基本的道德法则归结为“恕”?或者说,孔子为什么会认为,这基本的道德法则应当在“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这意味着什么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首先分析一下“恕”字原本的含义。

《周礼·大司徒》说:“如心曰恕。”从字的构成上讲,“恕”是由“如”和“心”两个字组成的。“如”,即“比如”、“相似”、“相比”的意思;“心”即心灵,指人的情感或思想。所以,所谓“如心”,就是“心相似”、“将心与心相比”。《声类》说:“以心度物曰恕。”《贾子·道术》说:“以已量人谓之恕。”王逸在注《楚辞·离骚》“羌内恕己以量人兮,各兴心而嫉妒”句时说:“以心揆心为恕。”这些阐述都是在“将心比心”这个意义上理解“恕”的。因此,“恕”,从其本来的含义看,就是“将心比心”或“推己及人”的意思。所谓“将心比心”或“推己及人”,从心理学的角度说,实际上是人的一种特有的心理情感能力——同情心的表现。我是人,他人也是人;我不喜欢的,他也应当不喜欢,所以,我自己不喜欢的东西是不应当强加给别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正是人们在自己内在同情心的基础之上“将心比心”、“推己及人”的结果。既然可以从自己的本心出发,通过设身处地和角色置换得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结论,我们当然也可以从同一心理情感出发,得出另一与此相对的伦理原则——“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这两种说法,是同一思想情感基础上推演而出的,因而具有同样的本质,所以,实质上是同一个原则即“恕道”的不同表达方式,是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而已。

由此可见,被称为儒家道德金律的这两条道德原则以一个“恕”字便可以涵括,或者说,都是从“恕”(同情心)的基础上推导出来的。“恕道”是“恕心”实践化的表现。

那么,“忠”又是一种怎样的概念呢?它具有怎样的伦理意蕴?

《周礼》疏曰:“中心曰忠。”从字的结构看,“忠”由“中”和“心”两个字构成,也是一个心理性的语词。“中”表示位置居于“中间”、“中正”或“不偏不倚”;“心”则表示某种心理性的东西,如情感、思想等。所以,“忠”在古汉语里的基本含义是双重的。作为名词性概念,它指人最内在的,某种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思想情感。《左传》载,前582年,范文子:“无私,忠也。”前651年,荀息:“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

这里,“忠”就是“公正无私”的意思。但是,人的这种公正无私的思想情感是怎样来的呢?这就牵涉到“忠”的另一层涵义,即其作为动词性概念的涵义。作为动词性概念,“忠”主要是指人反观、体验自己心中最内在、最自然的东西(情感)的活动。《国语·周语上》说:“考中度衷,忠也。”“中”即“中心”。这里指最内在、最自然的内心(思想、情感等);“衷”是衣服之“中”(中衣),后来由外人内,成为内心的代词——衷心。这就是说,人反观、体验并反思自己心中最内在、最自然的东西(情感)的活动即是“忠”。所以,在这里,“忠”实际上被理解为,是去寻找一种没有针对性的、没有具体发动的情感状态,即人的情感的本原状态,或者说,已经发动的情感的最初源头。人找到并居于这种情感的本原状态,其情感就属于一种最本原的自然状态。我们知道,先秦哲学思维上的大背景是“天人合一”的观点。在这种观念看来,人真正居于自己自然状态的时候,其本性是与天地的本性相通或一致的。儒家的思维当然也无出其例。先秦儒家在天人关系上的特殊之处在于,他们认为,天地的自然本性,最根本的就是其道德本性,所谓人与天地自然本性的一致,实际上是其道德本性的一致。所以,在他们看来,人“回归并执守自己最内在最本原的思想情感的自然状态”,就是回归并执守自己与天地的道德本性一致的德性心理状态。天地的道德本性是“厚德载物”、“公正无私”,所以,人从“忠”的情感状态出发,自然会得出公正无私的道德行为。由此看来,以上所说的“忠”的两方面的涵义实际上是一致的:只要我们真正地回归并执守着自己最本原最自然的情感,我们自然同时居于一种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心理状态之中,或者说,只要我们真正从自己最内在最真实的自然情感或本性出发,我们自然就会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另外,在先秦的道德文化中,“忠”还有“诚实”的意思。《周礼》疏“忠”时说:“中,下从心,谓言出于心皆有忠实也。”这就是说,“忠”的情感要求于人的是诚实或真诚,即完全地把握并遵循这种自然的情感。为什么人们会赋予“忠”以“诚实”的含义呢?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心理学意义上的密切相关,即“忠”和“诚”实际上是两种密不可分的心理状态。如上所说,“忠”,从心理学的意义上讲,是这样一种心理过程:人反观、体验并反思自己心中最内在、最自然的东西(情感)的活动。人要反观并持守自己最自然最内

在的本性或情感,即做到“忠”,是要克服困难、排除世俗社会强加给我们的各种“杂念”的,或者说,“忠”首先要求人在情感上做到顺乎自然,真诚无欺,向内寻求。所谓“顺乎自然,真诚无欺,向内寻求”就是“诚”。只有当真正做到了“诚”,我们才能达到“忠”的情感状态。“诚”是为了达到“忠”,能“忠”者,必然“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忠”与“诚”本原地联系在一起了。

虽然,公正与诚实这两个词的含义有着细微的差别,但是,“忠”之所以具有“诚实”的含义,是因为它与“诚”的密不可分的关联,所以,从其最本原的意义上讲,“忠”作为伦理原则的最基本的含义主要是“无私而公正不偏”。

总之,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忠”最本原的含义只有一个,即“公正无私”。

孔子对“忠”的理解与上面对“忠”的含义的阐述实际上是基本一致的。在《论语》中,“忠”字共出现了18次,其中单独成词使用10次,与别的字合用成词8次。但不管它怎样出现或与什么词连用,其基本的伦理含义只有两种。其一是“公正无私或尽心尽力”,如“行之以忠”,“为人谋而不忠乎”等。其二是“真诚”或“诚实”,如“忠焉,能勿诲乎”,“与人忠”,“臣事君以忠”等。另外,“忠”还与其他词合用构成新词,如“忠信”(共6次)、“忠告”(1次),其中“忠”也是“诚实”的意思。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忠”,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心理学上的意义,它指回归并执守自己本原性的德性心理——天赋的“道德本心”;其二,伦理学的意义,它主要指人们行为的“公正无私”的原则。在《论语)中,孔子主要是在伦理学的意义上使用“忠”这一概念的。

二 “忠恕之道”中“忠”和“恕”的关系

在对“忠”和“恕”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全面的剖析以后,我们才能够进一步分析被孔子称为“一以贯之”之道的“忠恕”中“忠”和“恕”的关系问题。

对于孔子“忠恕之道”中“忠”和“恕”的关系及其伦理含义,理论界向来有多种看法,而且一直不能统一。有的人认为,在这里,“忠”仅仅是“恕”的一个陪衬,本身并无实质意义;有的人认为,“忠”在意义上只是“恕”的重复;也有的人认为,“忠”是与“恕”密切相关但却具有本身特有伦理意蕴的概念。那么到底哪一种观点是真正符合孔子本意的合理的观点呢?

为了澄清这一问题,我们首先尝试着从心理学和伦理学两个意义层面来分析一下“忠”和“恕”所可能具有的关系。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不管“忠”还是“恕”,都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作为某种内在的道德心理,一是作为指导实践的道德原则。所以,要澄清连用中的“忠”和“恕”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关系,我们也可以从两个层面去分析。

首先,从心理层面看。

我们知道,作为一种心理状态或过程,“忠”是指“回归并执守自己最内在最自然的情感或本性”。所以,就“忠”本身而言,它并不指某种确定的、具体的情感,而主要是指某种心理或情感的纯粹自然状态。当人处于这种内在最自然的心理状态时,它是与天地的道德本性相一致的,所以,在这一基础上萌生出来的情感就是德性的情感。所以,“忠”的心理状态可以被认为是德性情感萌发的源泉,只要我们能使心灵居于这种状态,遇事就有相应的德性情感产生,从而就能在这种德性情感的推动下作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而“恕”作为一种心理概念,则是一种确定的德性情感——同情心。针对值得同情的人和事,人并不是必然会产生同情心的,所以,“同情心”的产生必有一个心理的前提。从心理情感产生的因果关联看,这个心理前提只能是“忠”。也就是说,只有当我们把自己的心境置于一种最内在、最自然、符合人的道德本性的状态(即“忠”)时,我们才会对别人产生一种“推已及人”的同情之心。所以,“忠”与“恕”,作为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或过程,具有一种产生和被产生的因果关联。由此可知,“忠”和“恕”从心理到行为的发生顺序是这样的:当我们排除各种影响,回归自己最本原、最内在的心灵深处(即做到“忠”)时,就可以发现自己那天然的同情心,从而,在对待别人的方式上就应当实行“恕”的基本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由此可见,作为心理性概念,“忠”和“恕”指两种不同层面的心理状态或过程,有一种源与流、情感之未发和情感之发动的关系。

其次,再从伦理层面看。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作为两种不同的道德原则,“忠”和“恕”分别是从与其相对应的心理意义上引申出来的。其中,“忠”主要是指“公正无私”的道德原则,而“恕”则主要是指在推己及人的同情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道德原则。所以,从这个层面上看,“忠”和“恕”并没有一种生成和被生成的因果关系。但是,我们也可以发现,在这里。“忠”和“恕”同样是相互关联,彼此难以分开的。因为离开了后者(“恕”),公正就会流于一种抽象的形式而失去其情感的内容,道德的扩展或普遍化就会成为一个问题;而离开了前者(“忠”),人与人之间的爱就失去了一个合理的原则即失去了“节”,道德关怀对象的扩展就失去了自己的依据或标准。所以,只有“忠”“恕”并称,这种道德才既有公正的形式又有情感的内容,既有稳定而可靠的标准和根据,又可以一定程度地普遍化。

由此可见,作为两种道德原则,“忠”和“恕”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全道德体系的内在支撑。在这种意义上的“忠”“恕”两用,只能是一种并列的结构,而且,在其中,“忠”实际上是优先于“恕”的。

孔子把“忠恕”说成是自己“一以贯之”的“道”时,应当主要是从伦理学意义上讲的,所以,现在我们可以毫无疑问地断定孔子及其门人所原本认为的、“忠”和“恕”所应当具有的关系:“忠”绝非仅仅是“恕”的一个陪衬而本身并无实质意义,也绝非只是“恕”的简单重复,它们是两个具有实质伦理意义的并列概念。

但是,不管作为德性心理还是作为道德原则,都只有“忠”“恕”并举,孔子的伦理思想中才能本原和表现兼顾,人的德性、德行和德品才有了来处;同样,也只有“忠”“恕”并称,孔子的伦理思想才既有公正的形式又有情感的内容,既有稳定而可靠的标准和根据,又可以一定程度地普遍化。总之,只有这样,孔子的伦理思想才有理由被看成一个完全的伦理理论体系。

三 孔子道德哲学的内在理路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孔子基本的道德思想都是建立在对人的某种心理情感状态的发掘和体验的基础之上的,或者说,其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都是从人的某种心理情感的基础之上推演出来的,所以,孔子的道德哲学思想,从根本上讲,是属于心理或情感主义的。

由于“忠”和“恕”具有作为德性心理和作为道德原则两

个层面的意思,而它们作为道德原则的含义又是在其作为德性心理的含义基础之上引申出来的,所以,在把握孔子道德哲学建构思路时,其心理层面的意义就更为重要。我们知道,在心理层面上,“忠”和“恕”代表着两种密切相关但又居于不同层次的德性心理,它们之间有一种源与流的因果关系。“忠”更为根本,是本原性的,是“恕”的情感产生的心理前提;而“恕”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用于扩展道德关怀对象的特殊的道德情感。所以,在这种心理情感主义的道德思想构建的过程中,孔子的基本思路是这样的:只有当我们回归并持守自己最内在、最本真的心理情感或本性(即“忠”)时,我们才会自然流露出对事物的公正之心和同情之心(即“恕”);我们既可以依公正之心确立自己在实践中对待事物的基本方式或原则,也可以把那种最自然最真切的同情心运用于实践,从而通过“己欲达而达人,己欲立而立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实践法则一定程度地实现道德关怀对象的普遍化;只要我们能按这种“忠恕之道”行事,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就会得到遵循和维持。

总而言之,孔子把自己的一以贯之之道归结为“忠恕”二字,是有他的深刻的理论根源的。《国语》说:“知忠,必知中,知中必知恕,知恕必知外,知外必知德。内思心曰知中。中以应实曰知恕。盖忠恕之意本相通。”“忠”与“恕”的相通,从根本上说,是一种隐与显,内与外,源与流意义上的相通。

但是,孔子为什么要把“忠”当作个体道德由之出发的、最本原的德性心理呢?这是一个必须进一步追究的问题,不然,孔子情感主义的道德哲学思想就仍然是无根之木。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孔子的整个道德哲学的形而上前提的问题。然而,对这种极其重要的、理论的形上前提,孔子本人(在《论语》中)似乎并没有论述。那么,孔子情感主义的道德哲学有没有形而上的前提呢?

我们认为,孔子情感主义的道德哲学思想是有着自己深刻的形而上的理论前提的。其实,形而上的追问是人类理性的一种自然倾向。任何一个具有正常理智的人,都会或多或少、或明确或模糊地对面前的世界作出一定的形而上学的思考,更何况作为哲学家、思想家的孔子呢?然而,在《论语》中,孔子本人并没有阐述作为自己道德哲学之理论前提的形而上学观点。为什么呢?我们认为,其中的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在孔子看来,自己道德理论的形上前提实际上早已被建立起来了,无需自己再重复或赘述。我们认为,孔子理论的这种形而上学前提是孔子之前就已产生并对社会产生深刻影响的关于天人关系的自然主义的形上观点即“天人合一”理论,特别是老子“道”的形而上学理论。(对此,本人另有专文论述)。

我们知道,老子“道”的形而上学的基本结论就是:道的规律是万事万物最内在的基本法则,它是通过自然界事物的自然而然的生命或运动方式表现出来的,所以,事物的不受外界干扰的自然而然的生命或运动状态,正是道运行的表现。老子认为,在行为方式方面应当是“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就是说,人类的行为假如要“合道”或“得道”,实际上只要遵循“自然”的方式或让自己处于一种“自然的状态”之中就行了。

但是,我们应当承认,从一定的意义上说,这种所谓“自然”,实际上还是可进行分类分析的。首先,“自然”可以分为,属人的和不属人的两类。后者是外在于人本身的自然。这就是除人之外的万事万物的自然而然的生命或运动。前者是人本身的自然。人本身的自然是什么呢?它又可以分两类。其一,它当然包括作为物质个体的人本身的生命的自然。这是一种被动的或处于必然的因果关联之中的自然,它实际上与万物的生命的自然没有什么区别,其二,这就是人之区别于万物而特有的自然,即人的自然本性(人性)或情感。情感是行为的动机。人的外在的行为正是在自己情感的推动下进行的。既然人通过法取或顺应外在的自然,可以使自己的诸多行为走向成功,我们为什么不能“法取”我们自己的内在的自然呢?这正是人特有的“自然”。法取(或顺应)外在的自然,我们得到的是“天之道”与“地之道”,法取(或顺应)人的这种内在自然,我们不就可以得到“人之道”了吗?法取了天地之道,我们可以在与外在世界的交往中获得成功,法取了人之道,我们不也同样可以避免人际之间的摩擦,实现人类集体的幸福吗?这种“内在的自然”不是同样重要的吗?“立天之道日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日仁与义。”可见,孔子的“人之道”的思想,其实是与老子“天之道”、“地之道”即道的形而上学的思想一脉相承的。我们认为,孔子正是在老子关于道的形而上思想的基础上,抓住了“人的内在自然”,从而开拓了一片新的哲学理论天地——道德哲学,从而实现了对老子道的形而上学的继承与超越。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发现,先秦关于“天人合一”的形上思想与老子的道的形而上学,正是孔子道德哲学的形上前提。正因为孔子秉承着这样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他才会把人最内在、最自然的情感或心理状态即“忠”作为自己心理主义道德理论的出发点。

既然“人之道”就是效法即遵循自己的内在自然——人自己的内在情感或本性,那么实现这种“人之道”的基本途径就只能是这样的:首先,我们尽力回归并持守自己最内在的情感或本性,这就是“忠”;其次,在“忠”的基础上,确定另一种对待事物的恰当的自然情感——那种人人都生而具有的“同情之心”,即“恕”;把“忠”和“恕”的情感付诸自己的行为实践,于是有了个体道德行为的基本的内在动力和实践法则;整个社会的道德秩序就是在忠恕这两种个体道德情感的推动下得以实践和遵循的。这就是孔子道德哲学的内在理路。

体育道德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个体道德认知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难解的问题,这主要缘于个体道德认知发生过程中的个体道德认知与真实世界的联系被割裂,或将个体认知结构发展与真实世界的关联置于静态发展状态。背景关联世界是认知结构与真实世界联系的中介,处于动态发展状态,它的提出对于道德问题的解决和道德质疑的回答有很大的价值。

道德认知 背景关联世界 真实世界

一、问题的提出

个体道德认知发展状况与社会道德要求符合程度低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尤其在社会转型、虚拟化生存、文化全球化等复杂社会环境的影响下,长期的政策干预、舆论宣传及学校教育改革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个体道德认知发展状况不良的问题。就目前情况看,个体道德认知发展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为:

道德认知偏离真实生活世界问题。学生的道德认知仍然停留在书本层面,学生能记住书本上的道德理论,但是这种基于识记要求的知识并没有与学生已有认知结构中的真实生活世界联系起来。学生将道德理论知识错误的认识为是考试内容,而不是真实生活中普遍适用的真理。随之而来的,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表现为嘴上夸夸其谈,观念并未认同;存在道德认知冲突,对书本上道德理论与生活世界的不一致性存在较大的质疑;遇事缺乏正确的做事原则和应有的道德判断能力。

道德认知缺乏恒长性的问题。这是个体道德发展中的老大难问题,突出表现为个体在某一时间段能对一些社会问题形成正确的道德认知,并付诸行动,但可能在极短的时间间隔之后,就可能改变了原有道德认知,并且不能继续保持先前已经产生的道德行为。

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断裂问题。个体道德发展过程中最为严重的问题是知行断裂问题,即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的严重断裂。知行断裂常常表现为有道德认识无道德行为;部分道德认知转化为道德行为;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的矛盾冲突等。各年龄阶段在这一问题上的表现是不同的,但在一些问题上有较大的共同性。

对于以上问题,为数不少的理论研究者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理论阐释和归因,将问题的原因主要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环境的影响,即社会和家庭复杂环境的干扰。强调道德认知问题的存在源于我国所处特殊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文明、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交织在一起,从而造成了个体思想意识的多元化倾向,产生了一定的理想与信仰的迷失和茫然。另外提出家庭的不良影响也是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认为子女的问题恰恰是父母道德作风的不良示范引起。二是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包括德育目标过于理想化,德育模式方法缺乏科学性,教师素质不高以及德育评价的去人性化等问题。三是道德主体的问题。这一原因的提出是将个体道德发展的不畅归结为个体的道德认知结构的不完善,主观意志情感的不坚定等因素。

从理论上讲,以往研究的理论阐释对问题的症结具有较强的解释力,然而从实际的效果来看,已有理论并没有有效缩短个体道德认知发展的状况与目标理想之间的巨大差距。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改变思考分析的视角,挖掘问题存在的内在机制,以期寻找到解决问题新途径和新方法。

二、道德认知与背景关联世界

1.道德认知的内涵及产生机制

什么是道德认知?在给道德认知下定义之前,先弄清认知的涵义。认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认知与认识同义,它是指人脑反映客观事物的特性与联系,并揭露事物对人的意义与作用的心理活动。现代认知心理学强调认知的结构意义,认为认知是以个人已有的知识结构来接纳新知识,新知识为旧知识结构所吸收;旧知识结构又从中得到改造与发展。狭义的认知是指记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又叫再认,指过去感知过的事物重新出现时仍能认识。道德认知的“认知”,取其广义的概念。

道德认知就其实质而言,应该是主体对社会道德现象的认识、知觉、体会、理解、把握。因此,道德认知的对象必定是社会道德现象及其本质。这正是我们讨论道德认知内容和形式的基本前提。

那么道德认知是如何发生的呢?从产生机制上讲,本文认为道德认知的产生主要来自于主客体的相互构建的过程。也就是主体的认知结构与真实世界的相互构建而产生新的道德认知。换句话说,道德认知的产生既离不开主体的认知结构,也离不开真实世界,同时重要的因素是认知结构和真实世界两者之间是处于动态的关联关系,即背景关联世界。背景关联世界是影响道德认知产生、发展以及由认知转换为道德行为的重要因素。

2.背景关联世界

“背景关联世界”即Background Contexture World(简称“BCW”)。它包含着事物、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关联的同构、同态,网络的关联建构的概念。道德认知的背景关联世界则是指道德认知主体在实现道德认知必须依赖的特殊环境,这一环境是由道德主体已有的认知结构背景、关于事物与事件的信息输入及两者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动态联系构成的。这里使用“世界”这个词,表明这是一个与我们要提出的另一个概念即“真实世界”相对应的概念。我们将从真实世界的定义开始讨论背景关联世界及认知结构等。

(1)背景关联世界与真实世界

对于人类观察者而言,真实世界可视为一切可能世界的总体,可以是精神、非精神的世界;可感知的、不可感知的世界;可为系统的、结构的和自生的世界,与人可能发生关联和根本不可能发生关联的世界等等。而对于人类的认知和认知过程而言,不仅受真实世界无穷大数量级的制约,也受到我们的感觉器官和测量工具的制约,我们的认知也有赖于已有的经验和知识,即所谓背景前提。

因此,不存在一个可以理解整个真实世界的生物系统和人工的技术系统,我们的感觉器官和测量工具仅能对真实世界的一部分做出反应。我们人类的感觉世界既只是真实世界的一部分,也只代表生物界的一部分。而认知是这样一种过程:已有的认知经验、已有的在当时条件下无可置疑的常识、信念和方法构成的背景知识,和在真实世界中关于事件与事物的信息输入的关联作用,共同决定了我们的认知,即我们将可能认识到什么。因此,人类的认知及认知过程被限定一个建构中的背景关联世界里。

(2)背景关联世界与认知结构

所谓认知结构,就是学习者头脑里的知识结构。个人的认知结构是在学习过程中通过同化作用,在心理上不断扩大并改进所积累的知识而组成的,学习者的认知结构一旦建立,又将成为他学习新知识的极重要的能量或因素。

背景关联世界与认知结构的区别在于,认知结构是认知主体的认识问题的知识结构,虽然可以通过同化、顺应等过程不断的扩大发展,但相对于瞬息万变的真实世界来说,认知结构的发展还是滞后和静态的,单纯从个体的认知结构出发考虑问题,就使道德认知的结果成为一种可能,从而忽视个体的认知结构与真实世界互动过程中产生的多种可能性。背景关联世界包含了认知结构与真实世界联系时产生的多种可能性。

(3)背景关联世界的特性

背景关联世界包含着事物、事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关联的同构、同态,网络的关联建构等。人类的认知过程是在由已有的经验和知识,即包括事实及理论的背景知识,和获取的关于事物与事件的信息输入的关联作用下不断建构的背景关联世界中实现的。认知起因于有效地和不断地建构,建构了背景关联世界的结构,也构造了新的认知模式,背景关联世界对认知起着中介作用。背景关联世界有一些特性包括,关联产生具有不确定性,即何时产生关联,产生怎样的关联不确定;关联存在时间的不稳定性,受个体情感、意志因素的影响;关联对于原有认知结构能产生重要影响,能够改变个体原有的认知结构。

三、个体道德认知问题归因

道德认知是对社会道德现象的认知,这与对一般事物的认知相比,道德认知的困难程度,认知的稳定性,知行断裂的状况都要严重的多。过去的归因分析只是比较笼统说明问题的原因,比如真实世界的改变、学校德育工作的薄弱,对问题产生的内在机理论述很少,不利于从真正意义上解决问题。

1.关联构建被忽视

在个体道德认知形成过程中,个体背景关联世界的构建经常被忽视。如果只注重了道德知识的输入,不重视帮助个体建立新旧知识的联系,结果个体的已有的知识信息尤其是关于个体生活原则的信息并没有同新信息建立有效的关联,新信息只停留在个体的短时记忆当中,不能被个体的认知结构所接受,也无法影响个体的认知结构,个体难以在道德认知方面实现成长。

2.关联构建不真实

出现道德认知问题的原因之一,即是道德个体在道德认知形成的过程当中形成的关联与实际不符。如果呈现给个体的都是社会美好的一面,回避真实存在的社会问题,结果当个体面对真实的社会生活时,在虚假背景关联世界中形成的关联必然会消失,个体在道德认知就难以保持恒长性甚至出现倒退现象。

3.关联构建不科学

要建构科学合理的关联性必须要充分了解个体的认知结构,加强相关情感意志的培育和适当有效的强化。在没有把握个体已有的认知结构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关联极有可能是一种伪关联,会给人以假象,以为个体实现了良好的道德认知,而事实可能完全相反。另外,忽视了意志情感的培育和适当的强化,新信息与旧有信息的关联会不断弱化,尤其是个体每天面对着数量极大的负面信息,这些负面信息都在干扰着已构建好的背景关联世界,一旦关联瓦解,个体又缺乏较好的意志品质,那么个体就很可能改变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甚至走向相反的方向。

4.关联构建静态化

构建好的关联必须具有良好的动态适应性,能够最大程度适应于各种环境条件及各种问题。但关联只是基于一种条件下适用,不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个体的道德认知就很难维持,并保证道德行为的稳定性。

基于以上讨论,有必要重新审视学校工作中采用的德育方法。以往我们采用的德育方法主要有:说理教育法、榜样示范法、实际锻炼法、情感陶冶法、自我教育法、品德评价法等。反思这些德育方法,这些方法建立的出发点是教师如何更好地开展德育工作,而没有从道德认知发生的机制去构建方法体系。除了实际锻炼法以外,其它的方法都没有从建立个体的认知结构与真实世界的关联来着手,只是注重外在的刺激和影响。如果我们不能帮助学生在道德发展过程中建立必要的关联,德育工作缺乏实效性就是必然的结果。

参考文献:

[1]窦炎国.论道德认知[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2]赵愚.人类认知的背景关联世界[J].求是学刊,1992,(4).

[3]鲁洁王逢贤主编.德育新论[M].江苏教育出版社,2000.

体育道德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隨着信息技术及网络平台的普及化发展,青年大学生的生活及学习变得更加多样且便捷,与此同时互联网中多元化的内容及价值观念对于学生的思想意识会产生影响。本文将简要分析大数据时代高校诚信教育现状及影响因素,并论述大数据时代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的必要性,继而提出具体的解决路径,旨在促进高校诚信教育质量的提升。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教育

引言

大数据技术具有方便快捷、海量多样且准确有效的特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高校的教育工作发展中大数据技术及平台的使用成为主要的发展趋势。诚信教育是我国教育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基于当下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现状,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诚信教育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及教育意义。

一、大数据时代高校诚信教育现状及影响因素

(一)诚信教育现状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素质及诚信意识是我国教育事业的基础且重要的教育教学内容,当下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面临着教育模式滞后、学生积极性较低及诚信教育挑战等多方面的问题。首先,传统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主要是以教师为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在诚信知识学习及诚信意识的树立过程中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因此在诚信培养教学工作中高校贷款学生的积极性较低。教育教学活动中缺少真实且具有趣味性的教学环境,无法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对于诚信意识的理解及掌握能力较低,成为现阶段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的主要状态。其次,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技术及信息平台的普及化发展使得学生的学习及生活更加多样化和便捷化,但网络平台中的内容良莠不齐,并且存在许多不正确的价值观念,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正处于价值观念形成时期,因此对于网络内缺少准确判断的能力,继而极易被多元文化而影响。并且网络内容的影响力度较大,使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困难性及挑战性,对于教育工作者的能力及专业素质有着更高的要求。

(二)主要影响因素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影响因素主要有社会环境、高校教育、家庭影响以及学生自我因素等方面。首先,社会经济转型发展阶段中,人们的价值观念及道德思想将受到的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且物质生活质量的提升将带来享受主义、物质主义、个人利己主义等思想形态的传播发展,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社会经验较少,因此很难坚定理想理想信念及政治信仰,继而影响着学生的价值观念甚至导致诚信危机。其次,学校教育及家庭教育是影响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因素,现阶段高校诚信教育质量及创新的缺失导致学生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面临着危机,而家长对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的忽视,继而使得学生的诚信素质及诚信学习现状不容乐观。并且高校的教学活动与家长的家庭教育中缺少交流与合作,无法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性的诚信教育活动。最后,大学生的自我因素是影响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有效开展的根本因素。新媒体时代大学生的价值观及思维方式不断被各种各样的文化冲击,并且大学生具有个性化较强且自我主义较重的特点,因此对于诚信教育缺少学习兴趣和热情,因此直接导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为实现有效性教学目标。

二、大数据时代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的必要性

(一)学生全面性发展的需求

大数据背景下各个行业的业务职能将面临数据化的发展趋势,并成为影响发展的重要因素,借助大数据技术能够实现海量数据的深度挖掘及管理,与此同时大数据时代将面临着海量的社会信息爆炸,因此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不仅能够为社会的发展带来新的技术以及理念,同时也将伴随着海量及多样数据信息的隐患问题。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科学技术以及信息流通渠道告诉发展,使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信息交流更加密切,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能够借助网络平台接触到多样的网络内容及多元的文化价值观念,因此对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价值观念及思想意识将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危害到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观念。由于大学生的社会经验以及心理承受能力较低,在面对网络中丰富多样的内容,无法时刻进行正确价值判断及价值选择,为了避免网络中良莠不齐的内容影响着学生的价值观念及价值取向,培养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具有诚实守信的良好品质,因此,基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针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具是学生成长发展的切实要求。

(二)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要求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正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及学习的思维模式、生活方式及工作学习,将大数据技术结合至教育教学活动之中能够有效的提高高校的教学质量,实现教学模式及理念的创新现代化发展。首先,大数据时代具有社会性的特点,即大数据能够将世界范围的数据进行流通和获取,并且能够将生产活动转变为服务活动,为人们的生活和学习提供信息服务,因此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社会性能够保证教学活动的有效性。其次,大数据时代具有广泛性,借助互联网技术及平台的普及化发展,大数据广泛性和包容性的特点使其与高校的诚信教育活动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最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信息技术具有公开性,并且网络平台中的数据信息十分丰富且多样,开放性导致数据信息的交叉使用现象十分明显。具有规范性及标准型的数据信息技术与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相结合能够提高诚信教育的质量及效率,开放性特点能够满足学生对于知识的学习需求。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网络中动态数据能够随时随地的产生,并且数据的存储技术与处理技术也将随时更新。高等院校借助大数据信息技术创新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继而推动高校诚信教育的信息化、数据化及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学生的诚信素质。

三、大数据时代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路径

(一)扩宽教育渠道,丰富教育形式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在大数据技术整合资源的基础上,积极拓宽教育教学渠道,不断丰富教育的模式及载体,使得高校学生的诚信教育更加贴近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实际生活,能够提高高校诚信教育的针对性及实效性。首先,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可以通过课堂教学活动进行结合,继而发挥课堂教学活动对于学生的主要影响作用。教师在教学活动目标及流程的制定中,应利用现代化的社交平台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进行了解,借此针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生活状态即思想状况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诚信教育理念及方式,继而激发学生提高诚信素质的兴趣及热情,切实提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素质及意识。其次,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更多的使用现代化的教学技术,通过多媒体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丰富拓展教学的途径以及教学内容。积极开展具有时代性及创新性的诚信教育活动,引导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及诚信意识。例如高校可以借助QQ群、微信公众号、官方新浪微博进行诚信教育知识的推送,潜移默化的影响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思想意识。

(二)深挖教育数据,建立信息平台

大数据时代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路径,高校需要完善校园网络基础设施以及校园网络的建设,继而深度挖掘信息技术中的数据资源,并进行精准的数据分析,成立完善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首先,高校应建立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档案,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档案数据上传保存。通过对学生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分析,更好的了解高校國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思想动向,继而实现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诚信教育活动。其中主要包括家庭情况、奖惩记录、消费情况以及贷款情况等。其次,高校可以建立学生诚信信息查询系统,并且构建出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的诚信考察体系及标准,通过诚信考查系统的确立了解学生,并基于学生一定的警示和规范作用。并将学生的还款信息、还款时间、还款状况与银行信用记录进行绑定,不仅增强高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管理工作实效性,并且能够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行为及还款意识进行有效的约束及规范。

(三)提高教师能力,加强教育效率

大数据时代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路径,应加强高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及思想政治教育的能力提升,继而增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管理工作及教育工作的效率及质量。教师是学生学习的指引者与组织者,学生的成绩与能力提升及培养方面教师具有重要的责任和影响力,因此高校的教育工作者应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及专业能力,实现为人师表、行为世范的积极作用。首先,高校应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教育管理教育师资队伍组织专业的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挺高教师的道德素质、诚信意识以及教学能力,实现有效性的诚信教育管理工作。其次,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工作中,呈现出现代化的改革发展趋势,因此对于教师的信息化教学能力及信息技术的掌握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因此高校的诚信教育工作者应不断培养提高信息化的教学意识及能力,继而提高教师使用现代化数据技术解决实际教育问题的能力。在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教育工作中要求教师具有信息安全保密的意识,能够保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继而准确且详细的对学生的诚信需求进行分析,实现高效高质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诚信教育活动。

四、结语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各行各业”成为主要的发展趋势,“互联网+教育”是教育事业现代化改革发展的重要路径。传统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学生处于被动的接受地位,因此在诚信培养教学工作中学生的积极性较低。大数据时代高校应扩宽教育渠道,丰富教育形式,并不断深挖教育数据,建立诚信信息平台,实现高质高效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管理工作。

〔参 考 文 献〕

〔1〕夏金玲.大数据时代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J〕.南方论刊,2017,(02):103-105.

〔2〕曾丽.大数据时代大学生诚信意识的培育研究〔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5,(03):104-107.

〔3〕祝小茗.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要“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J〕.公安海警学院学报,2018,(01):36-42.

〔4〕金世红.以长征精神涵养大学生网贷安全教育内在自觉〔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01):82-87.

〔责任编辑:侯庆海〕

体育道德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20世纪30年代,皮亚杰提出了关于儿童道德发展的理论。在皮亚杰长达几十年的研究活动中,对于儿童道德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只占很少一部分,但对人们有很大的启发作用。皮亚杰认为儿童道德的发展是认知发展的一部分,并且儿童的道德发展建立在认知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对皮亚杰儿童道德发展理论的分析,以期为我国学校德育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指导和借鉴。

【关键词】儿童道德发展 他律道德 自律道德 学校德育

一、儿童道德发展阶段

儿童的道德发展是指在社会化过程中儿童逐渐习得道德准则并以这些准则指导自己行为的过程。这一过程服从于逻辑学和伦理学的规律,也服从于心理学的规律。其规律包括:个体在道德发展过程中受内外各因素的制约;不同个体之间的道德发展存在个别差异;在个体发育过程中道德发展有阶段性等等。因此,儿童的道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认知发展能力的制约。年幼儿童以及认知能力低下者都不具备较强的道德运算能力,只有到了具体运算阶段以后,儿童的道德运算能力才能获得本质的发展,皮亚杰的道德理论发展正是建立在认知发展理论基础之上的。

在揭示儿童认知发展四阶段的基础上,皮亚杰从儿童道德判断的实验研究中总结了一条发展顺序,形成了有关道德发展的四阶段理论。第一阶段:前道德阶段(0—2岁),此阶段儿童处于感知运动时期,行为主要与满足生理本能有关,还未有任何道德观念的发展。第二阶段:他律道德阶段(2—8岁),此时儿童正向具体运算思维阶段过渡,其判断是根据客观的效果,而不是考虑主观的动机,以他律的的绝对规则或权威人物的绝对服从和崇拜为特征。第三阶段:自律道德阶段(8—10岁),又称可逆性阶段。此时儿童的思维达到具体运算阶段,有守恒和可逆性的特点。儿童在其道德判断中获得了独立,不再绝对服从成人的命令或把规则看成不可改变的而导致一定程度的自律。第四阶段:公正阶段(10—12岁),此时儿童逐渐形成运算思维,在可逆性自律阶段基础上逐步发展了公正观念,儿童的道德观念逐步从形式上的公正向真正的公正发展,并能将规则与整个社会和人类的利益联系起来。

二、儿童道德发展理论中两种主要的道德观

皮亚杰的研究是围绕从道德他律向自律发展的主线展开的。在皮亚杰看来,儿童存在两种道德观,一种具有约束性的道德,一种是具有协作性的道德。所谓约束性的道德是指主要由成年人制定道德规则并以他律的方式强加给儿童的道德,所谓协作的道德是指主要由儿童在“游戏”中以平等的精神所自发和自主地达成的道德规则。约束性的道德与协作的道德分别具有以下的特点:第一,约束的道德是成人权威的体现,协作的道德则是儿童自主制定的道德;第二,约束的道德倾向于惩罚性的公正,而协作的道德则追求平等的公正;第三,约束的道德是他律的道德,协作的道德是自律的道德。

1、成人的权威与儿童的规则

社会学鼻祖孔德和著名的社会学学家涂尔干都倾向于认为,社会是一系列的世代,每一代都压制它下面的一代,一代对另一代的压力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现象。这种现象实际上是由成人的权威及其对儿童的约束所导致的。成人的权威及其对儿童的约束导致了皮亚杰所谓的“道德实在论”,所谓道德实在论也就是儿童的道德规则来自于外在的、客观的成人的权威。除了成人的权威造成儿童的“约束的道德”之外,儿童还存在一种“协作的道德”。儿童的道德规则在形成过程中,一方面受着成人的约束,另一方面却在“儿童内部”或者儿童同龄人之中得以完成。皮亚杰认为,除了约束道德以外,儿童还能自发和自主地形成一种协作的道德,并且这两种道德还是互相冲突的。

2、惩罚的公正与平等的公正

所谓惩罚的公正,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称为是惩罚的公正。主要由这几种情况:(1)成人是通过惩罚实现某种公正的。这是惩罚的公正最本质的特征。(2)成人对儿童的惩罚不解释理由。这是导致儿童不断重返错误的重要原因。(3)成人不合理地偏爱儿童。惩罚的公正反映了成人与儿童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关系,即不平等的关系。实际上,所谓“惩罚的公正”只是从成人的观点来看是公正的,而从儿童的观点来看却是不公正的。

与惩罚的公正相对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之一的即为平等的公正:(1)平等的公正发生在儿童同龄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平等的公正正是儿童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不是由成人的权威所规定的。(2)平等的公正是儿童之间的一种相互协作、相互尊重和互惠。平等的公正是与儿童之间协作的发展同步的,而不是儿童对成人单方面尊重的结果。(3)儿童与成人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的地位高于成人权威。可见,在皮亚杰看来,平等的公正才是他所希望看到的真正的公正。

3、他律的道德与自律的道德

通过对皮亚杰关于约束的道德与协作的道德、惩罚的公正与平等的公正的梳理,我们会发现,约束的道德就是他律的道德,协作的道德就是自律的道德。

皮亚杰认为,他律的道德之所以就是约束的道德,是因为他律无一例外地都导致单方面的尊重,不论是一般的社会规则,还是成人的权威,无不如此。而自律的道德之所以是协作的道德,也是因为同样的理由,自律是依据于儿童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互惠。在这一基础上,皮亚杰概括出了一条儿童道德认知发展的总规律:儿童的道德发展是从他律道德阶段逐渐发展到自律道德阶段的规律。正如在儿童的认知发展中存在着一个不变的顺序一样,儿童的道德发展也是一个不变的顺序,即从他律道德到自律道德。儿童必须经历他律道德阶段而不可能越过他律阶段直接进入自律阶段。

三、皮亚杰儿童道德发展理论的特点

(一)认知的发展是道德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皮亚杰的理论中,道德的发展与认知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认知的发展虽然不是道德发展的充分条件,但确是它的必要条件。具体表现在:1、儿童的道德判断的发展受到认知水平的制约。2、儿童对道德规则的学习和理解要受到认知水平的制约。3、价值判断是建立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之上的。道德领域主要解决“应该”怎么做和“不应该”怎么做等价值判断的问题,而认知主要解决“是什么”和“怎么办”等事实判断的问题。在人们作出“应该”怎么做或“不应该”怎么做的时候,必须先要有“是”什么、“不是”什么的认识和推理,不仅要先探究事情的原因还要推论事情的后果。

(二)儿童道德发展具有阶段性

首先,儿童道德发展所经历的一系列阶段形成了一个与成熟有关,但不是由成熟所决定的发展顺序,将儿童道德发展阶段的划分标准建立在主体成熟的基础上,同时又注重环境的因素。

其次,从一个阶段向另一个阶段的发展,并不是简单的量的增加,而是有着质的差异。在这方面,皮亚杰曾经做过形象的比喻,他认为,心理的发展乃是一个不断建设的过程,好像建筑一座大厦,每增高一层,它就变得更加结实。

最后,道德发展各阶段之间的顺序是不变的,(下转218页)(上接200页)也就是说它们的次序不能颠倒,而且不能跳跃。因为每一个阶段都是在前一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同时又为下一个发展阶段做好准备。

四、儿童道德发展理论对我国开展学校德育工作的启示

1、学校德育应遵循先他律而后自律的原则

学生品德的形成是通过后天的学习获得的,它经历了外在准则规范不断内化和内在观念外显的复杂过程。根据皮亚杰的研究实证,人类的道德认知发展遵循先他律而后自律的原则的,学校在开展德育工作中也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如想使学生形成某一品德,必须先教他遵循既定的规范,教他在适当的场合表现出适当的行为。如果没有教师和家长最初的“告知”,如果学生没有形成道德观念,即使学生行为不符合社会规范,也不能称为非道德行为。这不是学生本身的错,即所谓“不知者无罪”。同样,如果学生没有形成道德观念,即使其行为符合社会规范,也不能称为道德行为。

2、学校德育要符合学生的心理发展水平,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这一学校德育教学原则是根据皮亚杰儿童道德理论的阶段性所提出的。不同年龄的儿童其心理接受能力是有差别的、年幼儿童虽然在成人严厉的道德要求下能够按照成人的旨意去做,但他们实际上并不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皮亚杰认为,儿童的道德发展阶段是一个渐进有序的过程,因此对各阶段的儿童进行道德教育的内容也不同。一些成年人动辄利用权威对儿童发号施令,训斥指责,这样做不仅不能促进儿童的智力和道德水平的提高,相反还会有阻碍作用。教师必须摒弃自己的权威主义,一边使自己在和儿童相互作用时,真正成为一个合作者和“同等人”。

3、学校德育要尊重学生的个别差异,做到因材施教,有的放矢

儿童道德发展理论告诉我们,学生的道德发展的顺序是不变的,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以同样的速度发展。同年龄阶段的学生在其道德发展水平可能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处在同一道德发展水平的可能会有不同年龄的学生,这就要求学校德育工作者深入学生,及时了解和确定学生所处的道德发展水平阶段。在现有班组教学条件下,德育的内容和方法既要照顾大多数学生的发展水平,又要尊重学生的个别差异。通过谈心交流、咨询等方式,对学生因材施教,有的放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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