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范文

2024-08-29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目 录

第一章 瓦斯超限汇报程序及应采取措施 .......................... 1

一、矿瓦斯治理专门机构 .................................. 1

二、超限汇报程序和应采取措施 ............................ 1

三、汇报内容............................................ 2

四、防止瓦斯超限的主要措施 .............................. 3

五、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 ............................. 4

第二章 瓦斯超限预警设置 ...................................... 5 第三章 瓦斯超限预警处置与分析 ................................ 6 第四章 瓦斯超限分析制度 ...................................... 7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为从严控制和查处瓦斯超限,有效预防瓦斯超限事故,建立瓦斯超限预警机制,即井下作业环境中瓦斯浓度在达到超限临界值之前提前报警(下简称预警),现场及时处置,达到防止瓦斯超限的目的,把瓦斯影响降到最低,特制定如下预案:

第一章

瓦斯超限汇报程序及应采取措施

一、矿瓦斯治理专门机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

成 员: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安全副总、通风副总、开掘副总、机电副总、地测副总、调度室、通防管理科、技术科、安全监察部、机电科、通风区、抽采区,各职能科室(区队)负责人

瓦斯治理机构负责制订矿井瓦斯治理有关措施,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各项瓦斯治理指示精神,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治理所需要的人、财、物等,检查瓦斯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对不按要求作业的单位及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进行处分。要定期召开矿井瓦斯治理工作会议,定期开展矿井瓦斯治理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分析及进行处理。

二、超限汇报程序和应采取措施

当发现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时,瓦斯员、井下带班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及时电话汇报矿通风调度,通风调度值班员接到报告或发现瓦斯超限后汇报程序:生产调度→通防科长或值班人员→通风区长或值班区干(瓦斯抽采系统故障报抽采区区长或值班区干)→通风副总→总工→安全矿长→矿长→张矿集团生产调度。

生产调度值班员接到报告后要把情况及时汇报矿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和值班矿领导。

1.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时,由值班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处理。通风区及有关区队的跟班区队干必须立即赶往现场,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如需排放瓦斯参加人员有:跟班矿领导、通风区跟班区干、通风区技术员、瓦斯员、安全检查员、安全监测工、生产单位机电人员。

2.当瓦斯超限浓度大于1.5%小于3%时,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主管部门领导、通风区和有关生产区队的跟班区队干必须立即赶往现场,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如需排放瓦斯参加人员有:矿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矿山救护队、安监科长、通风区长、通防科长、机电科长、通风技术员、瓦斯员、生产单位负责人。

3.当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或以上时,由总工程师、通风副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主管副总以上领导、通风区和有关生产区队的跟班区队干必须立即赶往现场,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如需排放瓦斯参加人员有:集团公司通风部、矿山救护队、矿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安监科长、通风区长、通防科长、机电科长、通风技术员、瓦斯员、生产单位负责人。

4.瓦斯超限后,瓦斯员应立即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和班长组织人员及时安全撤离,然后查明超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班长负责现场确认断电和撤人工作,汇报矿生产调度室。现场任何人员必须做到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超限区域,矿生产调度值班员接到汇报后,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和值班矿领导,生产调度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各项指令。如不能立即处理要执行张矿集团瓦斯排放三级管理制度。

三、汇报内容

1.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2.瓦斯员或现场作业人员汇报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3.生产调度、通风调度值班员接受瓦斯员或瓦斯超限现场工作人员汇报记录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记录内容包括: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下达措施执行命令、现场指挥人员、瓦斯治理结果、下达恢复供电和复产命令等。通风调度还应记录:超限传感器编号、断电时间、复电时间、超限时长等信息。

4.矿主要负责人、部门、区队联系电话见附表

四、防止瓦斯超限的主要措施 ㈠、加强通风管理

1.按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不超能力生产。

2.加强通风管理,合理调配风量,保证各用风地点有足够风量,确保涌出的瓦斯浓度在安全值以下。

3.建立测风制度,至少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定,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风量的测定,以便掌握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变化,及时调整风量。 4.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实现分区通风,消灭串联通风、扩散通风。

5.加强主扇运行维护及通风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完好。 6.加强巷道贯通的通风管理,按照《规程》规定,做好贯通前、贯通时、贯通后的通风系统调整及瓦斯检查工作。

7.加强局部通风管理

⑴局部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确保掘进面正常通风。

⑵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起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必须小于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风筒符合规定,且风机安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局扇通风机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风机正常运行,未经通风区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⑶加强供电系统计划性检修,严格执行检修规章制度,做好计划停电停风的安全措施。

㈡、防止瓦斯超限积聚

1.加强瓦斯检测,保证每个采掘工作面有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设一名班长对矿井巡回检查,并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2.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安装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进行自动连续监测;同时加强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实现瓦斯超限断电。

3.对废巷、盲巷及采空区要及时进行封闭,对采煤工作面隅角、采煤机滚筒附近和低风速巷顶板附近积聚的瓦斯要及时处理。

4.加强排放瓦斯管理,排放瓦斯必须制定瓦斯排放措施,并严格按规定措施执行。

5.加强瓦斯抽放管理,合理调整瓦斯抽放参数,增加抽放量、减少风排瓦斯。 6.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炭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恢复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排放其中积聚的瓦斯。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五、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突知识的培训,让职工熟知瓦斯异常涌出的规律、防范措施以及避灾路线。

2.制定下发各项管理制度:防突员管理制度、瓦斯断电检查制度、电气失爆检查制度、“一通三防”专题会议制度、调度会议制度、领导干部跟班制度、职工培训制度,严格按要求执行和实施。

3.实施“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⑴ 在突出煤层煤巷掘进作业中,必须先打超前钻孔,探明前方构造、对煤体瓦斯卸压、预抽、预测,然后再掘进。

⑵ 加强支护质量管理,减小煤体支承压力,避免片帮现象。 ⑶ 安排专人测定抽放孔打钻时及掘进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瓦斯涌出情况,观测总结显现规律;调度室三班记录打钻、掘进过程中的动力现象和瓦斯涌出情况,有异常情况及时撤离人员。

⑷ 按要求配置瓦斯突出测定仪,进行防突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

⑸ 让每一位职工都佩戴压缩氧自救器,增强自身保护。 ⑹ 在危险区域的进回风联络巷处安设反向风门。 ⑺ 设置双风机双电源。

⑻ 完善避难救灾系统,构建避难所、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⑼ 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和放炮停电制度。

第二章

瓦斯超限预警设置

1.矿井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报警浓度及以上时,属于瓦斯超限。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报警浓度值的80%时,属于瓦斯预警。在达到瓦斯预警浓度之前通风调度值班员要及时发现问题通知所在地点瓦斯员采取措施。

2.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机电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实行瓦斯超限预警。实施预警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3.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次数和方法检查瓦斯,当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立即按规定进行处置。

4.以下地点的瓦斯超限预警浓度规定为:

(1)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及综采面上隅角瓦斯预警浓度设0.8%;

(2)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8%;

(3)矿井总回风巷及一翼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6%; (4)采煤工作面进风预警浓度设0.4%;

(5)处于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瓦斯预警浓度设0.4%; (6)瓦斯抽放泵站内瓦斯预警浓度设0.4%。

(7)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瓦斯预警浓度设0.8%。

第三章

瓦斯超限预警处置与分析

1.瓦斯检查员发现检查地点的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通风区汇报,并就近通知跟班矿长、跟班区长和预警区域的人员进行处理;接到汇报后通风调度汇报程序:生产调度→通防科长或值班人员→通风区长或值班区干(瓦斯抽采系统故障报抽采区区长或值班区干)→通风副总。

2.跟班矿长、跟班区长接到瓦斯超限预警信号后,必须立即赶到预警地点,查找原因,进行处置,必须有效控制瓦斯浓度继续上升,预防瓦斯超限。

3.回采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工作面必须立即采取限产(包括控制爆破量或割煤量)、控制施工作业强度等措施,降低瓦斯涌出量;若因通风系统短路或通风巷道垮塌造成风量不足发生瓦斯预警,则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恢复正常通风系统或维修失修巷道,保证正常供风量。

4.掘进工作面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利用变频风机)工作面必须立即采取增风措施,降低瓦斯浓度;若属打钻、出煤等施工作业增加了瓦斯涌出量,则首先停止作业或控制施工作业强度,再采取增风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5.因施工地质、抽排瓦斯钻孔等场所瓦斯达到预警值时,立即采取增风措施,将瓦斯控制在预警值以下。若因喷孔造成瓦斯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或控制钻进,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6.采区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区内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采掘作业,由值班矿长负责,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预警值以下。

7.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必须立即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查明原因,对引起矿井或一翼回风巷预警的主要瓦斯源采取增风、限产、限掘等措施,保证预警区域内所有地点瓦斯均不超限。 8.生产调度在接到井下预警报告后,必须及时通知现场跟班矿长和跟班区长组织处理,控制瓦斯浓度上升,防止瓦斯超限,同时向总工程师报告。

9.矿总工程师在接到关于瓦斯预警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督促现场查处预警问题,对处置情况进行跟踪。对瓦斯浓度达到了预警值的地点,要组织矿相关部门、区队进行分析,找出根本原因,采取措施,防止频繁预警和超限。

10.矿调度室必须将预警处置相关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交接班。

11.矿长对较长时间预警地点,要召集相关矿领导进行分析,对频繁发生预警地点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现场预警处置不力的跟班矿长和区干给予处罚。

第四章

瓦斯超限分析制度

瓦斯超限治理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召开瓦斯超限分析会,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追究责任,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凡事故必须进行分析。

1.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瓦斯浓度小于1.5%的瓦斯超限事故,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召开瓦斯超限原因分析会,通风副总、通防科长、安监科长、通风区区长、生产调度值班员、有关生产区队区队长、瓦斯员、现场班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将事故原因、责任人处理结果汇报总工程师、安监部、生产调度室。

2.对瓦斯浓度大于1.5%小于3%的瓦斯超限事故,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召开瓦斯超限原因分析会,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安全副总、通风副总、通防科长、安监科长、通风区区长、调度主任、有关生产区队区队长、瓦斯员、现场班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分析,将事故原因、责任人处理结果汇报矿领导、安监部、生产调度室。 3.瓦斯超限浓度达到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事故,张矿集团通防负责组织分析处理,除第

一、二条规定的人员外,矿长参加事故分析。

4.事故分析原则: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查明原因,属个人失职违章,必须严肃处理,属管理环节的追究管理干部责任,由责任区队拿出整改措施。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这里所说的“长”,是指货物超出车厢部分的距离。 这里所说的“宽”,是指货物超出车厢部分的距离。 这里所说的“高”,是指从地面起至货物顶端之间的距离。 这里所说的“装载要求”,是指货运车辆装装载货物体积(即外廓尺度——长、宽、高)的要求。

装载货物违反规定的货物体积要求,就是超限。根据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就属于超限运输车辆:①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2米以上);②车货总长18米以上;③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起发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不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该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表2 铁路货运对货物的尺寸界 限界级别

高度限制(mm)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查证属实的,由主管领导依法对涉及单位的负责人和班长、检测员的过错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二、超限检测点负责人未按照规定为治超站点指派执法人员且经督促教育仍不纠正的,或者所指派执法人员不作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超限检测点班长、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三、治超执法人员在接到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知后不能及时到位履行职责,致使已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班检测人员、检测班长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停岗或者撤职处分。

四、治超站点违规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班检测员、班长或者超限检测点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停岗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

(二)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指使或者暗示治超执法人员违反治超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车辆的;

(三)利用职权保护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

(四)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影响治超工作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的情形。

七、治超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胜利煤矿通风室 2015年7月12日

矿井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为加强矿井通风、瓦斯管理,分析排查通风、瓦斯异常隐患,实现超前预警、超前治理,杜绝通风、瓦斯事故,根据矿井实际,制定《矿井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

一、通风、瓦斯异常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井下采、掘工作面出现的:突然停风,风量不稳定,忽大忽小。瓦斯浓度较大,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瓦斯浓度较小,但变化幅度较大;瓦斯浓度逐渐增大;打钻时喷孔、顶钻、卡钻等现象。

二、通风、瓦斯异常汇报

1、采掘工作面无风、风量减小或出现风量忽大忽小变化异常时,现场瓦斯员或带班人员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通知总工程师,由总工程师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查明情况及原因。

2、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到瓦斯异常时,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风室、调度室汇报,同时,继续观察瓦斯异常变化情况,并做好瓦斯异常情况记录。

3、调度室值班人员及通风队值班领导接到监控室值班人员瓦斯异常汇报后,必须立即通知井下跟班领导、现场专瓦斯检查员或就近瓦斯巡检员赶赴现场,查明原因,并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⑴ 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预警值 0.8%、不超过 1%时, 现场瓦检员要迅速查明原因,及时汇报现场管理人员及矿跟班领导,并发出预警信息。同时协同现场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瓦斯超限。 ⑵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1%时,现场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发出警告,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同时向矿调度值班人员汇报。接到汇报后,调度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调度室主任、通风室主任、总工程师汇报。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制定措施, 并由现场跟班矿领导、通风队领导组织实施,立即进行处理。

4、采、掘过程中出现煤体位移或钻孔施工过程中喷孔、顶钻、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时,现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发出警告、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戒,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主任、通风室主任、总工程师、矿长汇报,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查明原因,制定措施,并由现场跟班矿领导、通风队领导组织实施,立即进行处理,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三、通风、瓦斯异常分析

1、分析范围出现通风异常,瓦斯监测数据异常、瓦斯基础参数超标的采掘工作面、 采区回风巷、 矿井总回风巷及其它通风地点。

2、分析重点

⑴ 采掘工作面发生无风、微风、循环风时;

⑵正常情况下,风量突然减小或出现风量忽大忽小变化 异常时;

⑶采、掘工作面突然出现瓦斯涌出变化,涌出量较大时; ⑷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时; ⑸采掘工作面爆破后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 1%时; ⑹采掘过程中出现煤体发生位移及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卡钻等瓦斯动力现象;

⑺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 ³/min,掘进工作面 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³ /min;存在其它瓦斯涌出异常情况。

3、分析内容经人工检测与安全监测系统数据比对,确系通风、瓦斯异常,分析以下内容:

⑴ 通风系统情况:通风机独立回风系统、风量变化、通风设施、主(局)扇运行情况等;

⑵ 地质构造情况:煤层赋存、地层产状、构造形态等; ⑶ 采掘工艺情况:采掘方法、循环进度、落煤量等; ⑷ 瓦斯抽采情况:抽采工艺,抽采系统运行状况。

4、分析方法

⑴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 通风室主任、 技术室主任、 通风队、 生产区队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分析小组,对瓦斯异常信息进行分析,查找出问题原因,制定预防、整改措施,并做好分 析记录、建立瓦斯异常涌出分析台帐。

⑵ 瓦斯数据分析方法采取即时分析和定期分析两种。 即时分析法:人员检查或监测数据出现瓦斯异常时,要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小组成员参加,对瓦斯数据异常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原因,并制定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定期分析法: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每周开展一次分析会议,对一周内出现的瓦斯动力现象和瓦斯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制定防范措施。

⑶ 在矿井瓦斯地质图上标注瓦斯异常点,标明瓦斯浓度、 瓦斯涌出量,在分析台帐上记录异常原因、发生异常时的生产活动情况及处理措施等。

5、其它要求

⑴ 每月底制定瓦斯检查点计划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及其它需要分析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条件变化时,及时调整瓦斯检查次数。

⑵ 技术室要做好超前地质预测预报工作,为预测瓦斯变化趋势提供参考。

⑶ 通风室要经常对瓦斯调度台帐的数据进行分析,安全监控室值班人员要时时观察监控系统各种信息,发现瓦斯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处于快速上升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向通风室和调度室及相关领导汇报,并做好记录。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高瓦斯隧道的施工通风措施 唐胜刚

摘要 图山寺隧道是兰渝铁路高风险隧道之一,施工中常遇天然气溢出,施工采用了加强通风控制瓦斯浓度,保障了隧道施工安全顺利进行。本文以实例介绍高瓦斯隧道的施工通风实施情况,供同类工程借鉴。

关键词 高瓦斯 隧道 施工 通风 措施 1 工程概况

图山寺隧道全长3216m,最大埋深160 m,是兰渝铁路高风险隧道之一,也是全线重点工程,我集团公司承担的施工任务,也是我集团公司的重点工程。

图山寺隧道为高瓦斯隧道,存在天然气逸出危险,岩层缓倾,节理发育。全长3216m,洞身最大埋深160m,进口内轨面设计高程337.94m,出口内轨面设计高程357.92m。隧道进出口各设长800m单车道有轨运输平行导坑。全隧Ⅲ级围岩总长2922m,Ⅳ级围岩总长155m,Ⅴ级围岩总长139m。隧道范围内覆盖层主要以泥岩、砂岩为主。隧道地质构造简单,为单斜地层,岩层产状平缓,局部轻微扭动。 2 认识瓦斯

2.1瓦斯:常说的瓦斯,是指从岩层中放出的有毒有害气体的统称,是一种无色、无味、无臭、可以燃烧和爆炸的气体,在地球演变的过程中,植物及其它有机物在高温缺氧条件下,化学分解从而生成瓦斯。主要成分是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如氦和氩等。 2.2瓦斯事故类型:常见的瓦斯隧道事故有三种类型,分别是瓦斯燃烧,瓦斯窒息,瓦斯爆炸,其中瓦斯爆炸危害最大。

2.3瓦斯爆炸的条件:出现瓦斯爆炸事故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空气中瓦斯浓度达到5%~16%;二是要有温度为650~750℃的引爆火源;三是空气中氧含量不低于12%。 2.4瓦斯的类型:瓦斯隧道分为低瓦斯隧道、高瓦斯隧道及瓦斯突出隧道三种。

2.5图山寺隧道设计为高瓦斯隧道,全长3216米,由于该隧道位于产油产气地层,天然气等气体可能顺着岩层构造裂隙上冒,危及隧道施工。隧道里瓦斯的存在降低了氧气的浓度,能造成人员缺氧窒息。它的扩散性较强,能较快的弥漫于整个隧道内,最容易积存在隧道拱顶、坍塌空腔或通风死角内。 3 瓦斯允许浓度控制指标

执行《铁路隧道施工技术安全规则》和《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中对瓦斯的浓度规定。洞内空气中允许的瓦斯含量(按体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总回风流中小于0.75%;其他工作面进来的风流中小于0.5%;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工作面装药爆破前在1%以下。 4 瓦斯隧道施工通风方案 4.1通风要求

隧道回风风速按0.5m/s设计,为防止瓦斯积聚,对塌腔、模板台车、加宽段、避车洞等处增加局扇进行解决,对于一般段落采用射流风机卷吸升压以提高风速,从而解决回风流瓦斯的层流问题。要求施工中瓦斯的控制指标在0.5%以下。

根据《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对隧道内不同地段的瓦斯浓度有不同的要求,具体内容详见《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处理措施表》。

根据《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7.2.9规定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4.2方案概述

4.2.1在隧道正洞单口安装2台SDF(c)-NO.13(2×132KW)型轴流风机分2管路通过φ1.5m双抗风管(阻燃、抗静电)将新鲜空气送至正洞,并预留置一台1台SDF(c)-NO.13(2×132KW)型轴流风机。平导采用一台SDF(c)-NO.11(2×110KW)轴流风机通过φ1.5m双抗风管(阻燃、抗静电)将新鲜空气送至掌子面,正洞、平导及回风巷处各设一台SDS-Ⅱ-No10.0射流风机,以便排风。

4.2.2在掌子面至模板台车地段的死角、超挖严重、洞室等部位用局扇将聚集的瓦斯吹出,使之与回风混合后排出。

4.2.3为确保风流循环速度需设置射流风机,诱导风向。射流风机随模板台车移动而相对移动。

4.2.4横通道和正洞贯通前正洞通风方式为压入式通风,横通道贯通后通风方式为巷航道式通风,通风方式见通风布置图。

4.3通风计算 隧道进出口通风计算

4.3.1根据同一时间,洞内工作人员数计算

4.4风机及风管配置

根据风量计算要求正洞洞口选用的型号为: 2台SDF(c)-NO.13(2×132KW)型轴流风机通过2道管路同时供风,可满足隧道需求风量4919m3/min要求,平导采用一台SDF-NO.11(2×110KW)轴流风机,可满足风量1800 m3/min。

正洞通风管选用抗静电阻燃风管,直径为1.5m,平导风管直径为1.5m。为保证风管顺直,根据现有模板台车结构,在模板台车上设置φ1500mm钢筒,风管从钢筒中通过。

4.5通风管理

4.5.1设立瓦斯(高瓦斯)隧道通风班组,在隧道工区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分部安质部、物设部的指导,具体负责按照经批准的通风方案进行通风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维护工作。

4.5.2风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必须严格遵守风机的操作规程,熟悉通风系统性能。

4.5.3隧道通风系统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运行期间应加强巡视及维护工作,保证通风系统各项性能、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4.5.4保证隧道24小时连续不间断通风,风量、风压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不得随意停风。 风机设置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

确保正在使用的通风机出现故障后能在15分钟内启动备用通风机,保证隧道通风和正常作业不受影响。

对易形成瓦斯聚积的部位必须采取局部通风。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并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4.5.5通风系统的定期检查制度。

分部组织每周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工区长每天对通风系统必须作例行检查,通风工必须做好日常巡查。

通风系统运行正常后,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掌子面和其他用风地点根据需要随时测风,做好记录。

每7天在风管进出口测量一次风速、风压,并计算漏风率,风管百米漏风率不应大于2%,对风筒的漏风情况必须及时修补。

4.5.6建立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档案。档案包括各种检查记录、调试记录、测量记录、维护记录、运行记录等。 值班人员每天按班组对通风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工区长每天、主管副经理每周分别对运行记录予以审核、签认,管理档案由物设部负责建档保存。

每周用风速测定仪对风速进行人工检测,检测结果与自动监控系统相应时间、位置、风速值进行核对,确保风速满足施工要求且回风巷风速不得低于0.5m/s。

4.5.7交接班制度。必须由交接双方签字认可,对上一班存在的问题、隐患、需注意事项、仪器设备状态等必须交接清楚,交接班记录由工区长每天定时予以审核签字。

4.5.8实行停风报批制度。因通风系统检修及其他原因需要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必须提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根据停风时间长短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停风时间在30分钟以内的,由当班人员报主管副经理审核后,监理组专业工程师同意,监理站长批准后实施;

停风时间超过30分钟的,当班人员报主管副经理审核后,监理部专业工程师同意,总监批准后实施。

停风前必须确保洞内所有人员已经撤离,并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测瓦斯浓度,经当班瓦检员检测,瓦斯浓度在规定限值以内时,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4.5.9信息沟通制度。瓦检班组、通风班组、施工作业班组应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确保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5结语

在实际施工中,勤监测、加强隧道的通风,是控制瓦斯的最好办法。图山寺隧道施工过程中瓦斯的浓度均在0.3%以下,确保了施工顺利进行和施工的安全。 参考文献:

瓦斯超限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按照珲春矿业(集团)公司通字[2007]68号(转发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八连城煤矿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第446号令以及《吉林省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为切实抓好瓦斯治理工作,确保全矿的安全生产,特编制《八连城煤2017瓦斯治理安全技术措施》。

二、为切实抓好瓦斯管理工作,矿成立瓦斯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方岸滨 吴焕章

副组长:肖守仁 常福营 王玉民 李长顺 张荣财

于跃东 赵启本 魏俊学 田 野 李守峰 肖建国 纪洪生 丁跃文 刘 敬

组 员:唐中伟 阚成文 何清朝 毕铁成 杨连生

三、成立通风专业队伍

1、通风科: 通风 科长:阚成文

主任工程师:孙 锋

科 员:王常龙

2、瓦斯研究室:瓦斯研究室主任:何清朝

科员:孙中华 李 彬 吕祥刚 张忠枢 杨 磊

3、通风区:区 长:杨晓辉 书 记:于双业

副 区 长:王成志 于德发 李朋朋

技 术 员:于海波

通风区下设五个瓦斯治理专业队伍,分别为瓦检队、综合队、扫尘队、砌筑队、防火队。

瓦 斯 队:队 长:于立春 综 合 队:队 长:高海峰

扫 尘 队:队 长:赵立亮

砌 筑 队:队 长:赵汉伟(兼)

防 火 队:队 长:尹红星

3、抽采区:区 长:王起安

书 记:张维强

副 区 长:付 华 吴连闯 刘广权

赵铁功 于始许

技 术 员:薛彦功

抽采区下设九个瓦斯治理专业队伍,分别为瓦斯抽放1队、瓦斯抽放2队、瓦斯抽放3队、瓦斯抽放5队、地质队、瓦检队、综合队、机电队、监测队。

瓦斯抽放1队:队 长:杨文会 瓦斯抽放2队:队 长:杨文会(兼) 瓦斯抽放3队:队 长:郎晓伟 瓦斯抽放5队:队 长:李大鹏 监 测 队: 队 长:孙殿清

地 质 队: 队 长:于治林

瓦 检 队: 队 长:初文杰 综 合 队: 队 长:张传勤 机 电 队: 队 长:王兆海

四、全矿各级领导和员工在瓦斯治理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

1、行政矿长是企业法定代表,是本企业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2、矿总工程师是瓦斯治理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对瓦斯治理工作负业务、技术管理责任;每月组织召开“一通三防”专业会议,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存在的问题。

3、通风副矿长、安管科,对瓦斯治理工作所采取措施的实施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每月组织全矿性的通风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评比活动。

4、各副矿长对其分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5、通风科、瓦斯研究室负责全矿的瓦斯治理业务指导工作。及时提出解决矿井瓦斯治理问题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解决瓦斯治理问题;及时传达局、矿领导对瓦斯治理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及时处理瓦斯治理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6、各级区(队、班、组)长对其所辖范围内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7、工人对所在岗位的瓦斯治理工作负责。

五、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全矿各级领导和员工认真执行以下几项规定: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的

第446号令以及《吉林省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认真贯彻执行本矿下达的有关瓦斯治理各项规定和制度。

3、认真履行“一通三防”责任制。

4、认真执行八连城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5、矿井通风管理

(1)主要通风机房严禁兼作他用,设施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采用机械通风,矿井主扇必须保证连续正常运转,备扇必须保证能在10min内开启。主扇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机电矿长批准、签字。

新安装的主扇运行前必须进行性能测定和试运行工作,以后每5年进行一次扇风机性能测定。

矿井主扇装置应加强管理和维修,外部漏风不得超过15%,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外部漏风测定。

(2)矿井主要扇风机及其反风设施要按《规程》规定定期检修,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并且按《规程》要求做好反向风门的安装和维修,防止反风时风流短路。

(3)通风系统的建立应以“简单、稳定、合理、可靠”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通风设施(特别是风门)数量,减少内部漏风,提高有效风量利用率。

(4)巷道及采区设计施工要充分考虑通风因素,各采掘巷道的布置必须符合《规程》和“一通三防”有关规定,达到合理、稳定、

可靠的通风要求,做到采掘系统布局合理,通风网络简单,避免角联支路,巷道设计、施工、验收的全过程,必须有“一通三防”专项内容,并征得通风技术管理部门的同意。

(5)在准备采区时,必须按设计先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以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6)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道。 (7)采区进、回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作为进风巷、一段作为回风巷。

(8)建立合理的、有利于通风的采掘生产布局。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一个采区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面同时作业。

(9)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通风系统(包括一翼或一个水平、一个采区)时要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10)所有通风设施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施工和维修,每组风门均要安设风门联锁装置,主要进、回风石门之间的联巷以及采区进、回风上山(石门)之间的联巷,不通风行人的必须在联巷两端砌筑永久挡风墙隔开,如需使用,至少要用一组永久风门隔开,每组风门不少于两道。

(11)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严禁任何人随意损坏通风设施或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风水管线必须从风门墙预留孔中通过,通风设施损坏时通风区必须及时修复。井下各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生产单位负有监护责任,损坏时要及时汇报。属瓦斯循环检查路线内的通风设施,瓦斯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通风设施损坏,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并要求调度通知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追查,同时通知通风区及时修复。

(12)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合理畅通,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要求,严禁风速超限。

所有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向外20米内的巷道采煤区负责,巷道高度、断面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综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净断面不得小于5m2。

矿井每年由技术科、通风科负责组织一次巷道鉴定,风道风速超限时必须进行巷道维修,扩大断面,保证矿井回风道失修率不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通风部门负责每3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13)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的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掘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如确需串联通风时,串联通风不得超过1次。实行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批准并报

集团公司备案。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严禁不合理的扩散通风和老塘通风。

井下炸药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抽放泵站等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14)实行计划供风、以风定产,采掘工作面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回采工作面、备用工作面、回撤工作面和硐室供风量要符合配风要求,各用风点配风量不得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配风量。

通风区要按月编制配风计划,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15)建立定期测风制度。通风区每旬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和测风台帐上,并按旬报矿总工程师(通风科)审阅。通风区要根据测风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或调整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矿井风量分配合理,有效风量利用率不得低于85%。

井下测风站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测风记录牌前后10m内不能有淤泥、积水以及影响测风断面的货物。

(16)对盲巷、采空区密闭外或其它通风不良的巷道,通风区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除通风检查人员外,其它任何人不得进入栅栏内、不得损坏栅栏和密闭。

6、加强巷道贯通管理。

(1)巷道贯通要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台帐,贯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无措施施工。

(2)按设计需要贯通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必须连续作业直至按贯通措施贯通,中途不准停工。

(3)巷道贯通相距20米(综掘50米)前,地测部门下达贯通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及机电、通风、安管等部门,并向矿总工程师报告。

(4)一般贯通巷道相距20米(综掘5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施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保持经常检查。停掘的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限或存在其他隐患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且无其他安全隐患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割煤或进行爆破。

综掘工作面每次检查停掘的工作面情况时,掘进的工作面必须停止综掘机割煤,并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进入停掘的工作面。

炮掘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及通风、顶板、水等情况。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5)通风区接到贯通通知单后,要按措施规定提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未做好不准贯通。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区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测定风量、检查瓦斯,只有风流稳定,且贯通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0.8%,且无瓦斯积聚时,方可恢复工作。

(6)贯通期间必须由通风区领导跟班,在现场统一指挥;施工单位要有领导跟班;安管科派人员现场监督、检查。

(7)贯通期间,施工单位要严格工程质量和顶板管理,严禁空顶作业。

(8)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按以上规定执行。

7、局部通风管理

(1)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包括通风系统、风量计算、局扇选型、风筒选择及通风瓦斯管理等专项内容),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按掘进安全系列化标准进行装备。施工过程中巷道支护、断面、施工方式和工序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要提前书面通知通风区进行局部通风设计变更,并由通风区制定专项措施进行现场系统调整。

(2)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要有停工报告,并通知通风部门。临时停工地点局扇不得停风,并由施工单位看管,通风部门正常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因停电或其它原因致使局扇停止运转的,在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如瓦斯超限必须按《规程》规定编制排放瓦斯措施。

(3)掘进工作面开工(复工)前,施工单位要有开工(复工)报告,并提前报送通风、机电、安管等部门。通风部门根据开工(复工)报告上的时间准备好各种“一通三防”设施,否则不得开工(复工)。

(4)局扇位置由通风区负责划定,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米,且不得发生循

环风,风量、风速满足局部通风设计和《规程》要求。

(5)局扇必须由专人看管。局扇电缆必须敷设在进风流中,严禁任何人随意停开局扇,除经通风部门签字同意的计划停风外,所有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6)局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主、备局扇必须实现自动切换。严禁2台以上的局扇同时向同一个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7)加强局扇通风管理,风筒不能“倒接”、“花接”、“反接”,不能出现破口和风筒接头漏风等现象,严禁任何人随意损坏风筒。风筒距迎头的距离按作业规程执行,风筒出口风量满足设计要求,并保证工作面及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巷道风速符合《规程》要求。

8、防治瓦斯措施:

(1)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员,每小班至少检查3次,并汇报调度;

(2)备用采煤工作面和临时停工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小班至少检查1次;临时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闭前的栅栏处每小班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和氧气。

(3)机电硐室、火药库、充电室、瓦斯泵站、小绞车硐室、进、回风流和专供行人的通风巷道,每天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其它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矿井一翼,总回风流,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4)永久、临时封闭墙内、外和挡风墙外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若有异常情况,随时检查。

(5)高瓦斯矿井应建立瓦斯管理制度。

(6)杜绝局扇无计划停风,所有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并保证自动切换,风筒使用直径不小于Ф600㎜的风筒,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定期检查试验并保证灵敏可靠。

(7)采煤、掘进工作面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瓦斯至少检查3次,发现异常,随时检查,汇报通风调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回采工作面尾巷要及时回撤,上顺回风巷超前放顶线2.0米的顶锚盘全部卸掉,剪断锚网及锚带,如尾巷冒落不充分,在瓦斯浓度不超《规程》规定时,采取爆破方法强制放顶,避免上尾巷留有空间造成瓦斯积聚;利用钻场抽放、尾巷埋管抽放、上隅角浮抽等有效措施将上隅角瓦斯浓度控制在1.0%以下,尾巷瓦斯浓度控制在1.5%以下。

(8)瓦斯监测系统按照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定期检验、校正瓦斯传感器及断电装置,必须保证灵敏可靠。

(9)每名入井人员必须佩带自救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0)加强瓦斯抽采管理,严格按瓦斯抽采设计施工,提高瓦斯抽采率;加强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顺槽的瓦斯治理,杜绝瓦斯

积聚现象。

(11)加强瓦斯抽采管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瓦斯抽采管路防止砸坏措施,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正常进行。

(1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如必须停风时,要有停风停电措施和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安全送电的措施,做好排放瓦斯工作。

(13)各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安设要符合国家安全规范标准,应设率要达到100%,监测队确保传感器灵敏可靠,采掘工作面专职瓦斯员负责看管,严禁随意损坏和甩掉瓦斯断电装置。

(14)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各地点的风门要设闭锁装置,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

(15)加强采场回撤时的通风瓦斯管理,未回撤结束,不准撤掉甲烷传感器。

(16)加强盲巷和密闭管理。

(17)采煤机、综掘机司机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开器前必须由专职瓦斯员检查采煤机、综掘机20m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在瓦斯不超限时,方可开器;采煤机、综掘机要按规定安设瓦斯报警断电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

(18)井上、下煤仓设置瓦斯传感器并连入监控系统,随时监测监控井上、下煤仓瓦斯情况;井下煤仓设置排放瓦斯系统,地面煤仓利用引排风机安设引排瓦斯系统,随时调节排放瓦斯,确保瓦斯浓度符合规定要求。

(19)在瓦斯抽采钻场内进行打钻作业时,要设置瓦斯传感器或

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超限要停止作业,切断钻机、泥浆泵等电气设备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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