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起诉书范文

2024-07-06

复旦投毒案起诉书范文第1篇

针对这次复旦投毒案,我们采访了若干同学和老师。从他们对事件的看法到对大学生目前状况的分析,我发现当代大学生的现状不容乐观。

作为一名大学生,我认为仅仅是为了一些生活琐事就将朝夕相处的同学杀害、这样的行为真是难以理解。但这是林某的性格乖戾、以及缺少同学、老师、家长心理层面关心的结果 。这件事更让大学生心理素质得到了重视。

目前我是一名大三的学生,反观自身、发现大学生虽然被成为“生活在象牙塔”,但是承担的压力也是来源于四面八方。大三了,同学们都在制定自己的人生目标:读研、出国、就业。这些话题在同学讨论中此起彼伏,每一条道路都是一条艰难的道路,还有来自同学间的压力,其实大学生就如中学生需要给予心理指导一样,大学生也需要成熟的人来指导、排解这些压力。倘若这个环节被大学教育直接忽略的话,这种的惨剧就可能会一再发生。

这次事件的始作俑者林某,外人都认为其虽然不善交际、但并不至于做出杀人这样的事。后来经过调查,发现林某不但不善与人交际、平时也是很记仇的人,不愿发泄自己的不快,可见正是这些问题的积攒导致了这一悲剧的发生。大学生应该学会合理排解自己的心理问题,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并不是选择沉默甚至自杀、杀人这样极端的方式。

对比之下,再看这次的受害者黄洋。其实我认为这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直博只是体现他优秀的一方面。黄洋参与各种课外实践活动、以及社团、比赛。他善于组织规划、经常鼓励刚入社的学弟学妹,教会他们各种知识、并且他在喝了有毒的水后还细心的将饮水机擦拭,提醒其他同学不要用饮水机就,这些行为都证明了他不仅自身优秀、也用自己的优秀感染着其他人。我认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正应如此。品德的高贵远比成绩要重要的多。

这次事件沉痛且值得反思。大学生在大学期间、除了知识,更应该收获什么?学校和社会究竟要如何在这段宝贵的大学时间塑造一名合格的社会青年?我认为,大学中,老师和学生的联系应该不仅仅停留在课堂上,课后各个班的辅导员应该多多关心学生的生活。从各个方面了解学生,及时发现学生的困惑,或者与同学建立起友好的师生关系,在学生有了困惑和困难时想到的是向老师咨询而不是压抑自己或者报复同学。

复旦投毒案起诉书范文第2篇

道义责任论又称客观主义责任论, 主张以行为为中心, 认为行为是评价危害的客观标准。以意志自由论和行为中心论为理论基础。

意志自由论认为在责任层面, 人类具有共同的本性, 即趋利避害。以这种理论为支撑, 犯罪人才有可能以趋利避害的心理支配结果发生或不发生。运用这一理论分析复旦大学投毒案件时, 我认为这种趋利避害的心理即是犯罪动机, 案件审理中关于犯罪动机的对峙对林某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行为中心论认为犯罪人之间的区别在于其行为所引起的外部事实。犯罪事实应当是认定刑罚轻重的标准。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实际上犯罪事实成立的一个前提。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人作用于社会、危害社会的唯一途径, 没有它就不可能有犯罪事实的成立, 也就不可能有犯罪。在刑事立法中, 规定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描述客观方面; 在刑事司法中也主要是以客观事实来认定犯罪、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及所适用的刑事处罚。在复旦大学投毒案中, 林某实施了投毒这一危害行为, 行为是客观的, 构成犯罪事实, 具备危害对象即黄某, 造成了危害后果即剥夺了黄某的生命权, 同时犯罪的时间、地点等要素都十分清晰, 根据刑法犯罪构成理论, 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是合理的。

道义责任论在综合两种理论的前提下, 以行为中心论为主要理论。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林某, 其辨别是非的能力、选择与支配行为的能力以及他在学术上取得的系列成就无法让人怀疑其作为犯罪主体的适格性。在道义责任论理论下, 归责的核心是行为, 因为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这种理论框架也和现在的刑法归责的四大构成要件相符合。因此, 林某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和非难, 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二、用主观主义的社会责任论分析投案案件

相比道义责任论, 社会责任论倾向于主观主义, 主张以行为人为中心强调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即行为人中心论。

该理论强调犯罪人的性格与人身危险性等主观因素是评价犯罪的主要因素。此处提及的人身危险性是指根据犯罪人的一些个人情况如年龄、心理状况、生理状况、教育程度以及刑法中规定的酌定情节如犯罪前的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所决定的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实际上, 人身危险性这个概念在我国刑法的具体条文中未被使用过。在对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某的责任评价时, 应当避开使用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价。但犯罪人的心理状况及生理状况又足以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也是考量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最主要依据。所以在认定复旦大学投毒案中林某的责任时, 应该侧重对其犯罪时心理状态和主观恶性的评价。就林某而言, 他应当对自己的社会危险负担责任。对于社会来说, 社会有责任以相应的刑事政策或社会政策改造教育犯罪人, 履行对其实施施救的责任, 使之复归社会排除对社会的侵害。

三、规范责任论对案件的分析

规范责任论以道义责任论为前提, “又渗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责任本质”。期待可能性理论是随规范责任论而形成的概念, 是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来看, 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 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精髓在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要考虑行为人实施时有无选择适法行为的可能, 来揭示客观条件对人的意志自由的限制程度。如果客观条件限制了行为人的意志自由而使行为人不得已而为之的话, 我们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照顾, 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就相应的减轻了。

本案中的分析重点在于林某在实施投毒行为时有无选择适法的可能性。如果犯罪时的客观条件, 比如投毒时宿舍恰有别人在场林某没有机会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改变决定将投毒后的饮水处理掉, 阻止了黄某死亡结果的发生, 那么便阻止了林某选择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而选择合法行为。事实上, 即使没有这些假设的条件干预林某的投毒行为, 林某也可以选择合法的行为而放弃投毒。但林某在其意思自由支配下, 能够选择合法行为而弃之不顾, 满足了责任能力和期待可能, 加之故意的心理状态, 林某的行为应该受到责难, 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没有哪个人生来就是对社会来说是一种危险。我们无法揣测林某投毒时的心理是基于因生活琐事的报复还是愚人节的玩笑, 但当黄某的生命被无情剥夺时, 我们因为林某的行为感到愤怒, 也因黄某的离去感到惋惜。“可恨之人必有可怜之处”, 但我们不应因自己的主观意识就将其定性为“可恨”。事至今日, 案件在争议中尘埃落定, 无论是被害人还是加害人都已离去。我们应该做的是, 尊重争议更尊重法律。

摘要:复旦大学投毒案件自发生以来便受到广泛的关注, 经历了一审、二审直至死刑复核程序, 事至今日, 该案已有结果。2015年12月11日, 被告人林某被执行死刑。作为案件的旁观者, 我们坚信法律是维护公正的武器, 但这样的结果并未让我们产生惩罚犯罪后的正义感。相反, 本案留给我们的是更多的思考和遗憾。重新关注本案, 本文将重点从道义责任论、规范责任论、社会责任论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责任分析。

关键词:投毒,道义责任论,规范责任论,社会责任论

参考文献

[1] 张小虎.当代刑事责任论的基本元素及其整合形态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3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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