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论文范文

2024-07-16

舆论监督论文范文第1篇

媒体公信力是媒体在受众中长期形成的信任感和权威性,是媒介所具有的赢得公众信赖的职业品质和能力。公信力不但决定了一个媒体所影响的受众面,更决定着它影响受众的程度。毫无疑问,公信力是媒体的核心竞争力。舆论监督是媒体赢得公信力的利器。敢不敢于开展舆论监督?如何开展舆论监督?是衡量媒体公信力高下的重要尺度。以《焦点访谈》为代表的电视新闻舆论监督一直是中国舆论监督的重镇,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与其它媒体比较,电视新闻舆论监督的公信力一直是很高的。然而,勿庸讳言,由于种种原因,电视舆论监督正面临着公信力危机。是什么因素导致了电视新闻舆论监督公信力的危机?如何重塑电视新闻舆论监督的公信力?笔者将在本文中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电视舆论监督的公信力正在下降

1994年4月1日,随着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的正式开播,掀开了电视舆论监督报道新的一页,它以坚守正义的职业追求、前所未有的监督力度、令人信服的典型事实、合法入理的深刻分析赢得了受众的信赖。《焦点访谈》开播以后,全国各地纷纷办起了一批焦点类栏目。这些栏目为改革呐喊,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说话,以守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己任,对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进行揭露,对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公开批评,给长期沉闷不堪的新闻界打开了一扇透风出气的窗口,一时间,电视舆论监督报道风行全国,赢得了广大受众的信赖。

焦点类栏目为电视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开了第一腔”,也为电视媒体赢得了公信力。之后,电视媒体进一步加大了舆论监督力度,舆论监督报道从焦点类栏目扩大到其他各个栏目。近几年,民生新闻栏目的兴起,使得电视舆论监督报道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舆论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舆论监督的方式更加灵活,舆论监督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更加贴近。

然而,就在电视新闻舆论监督不断加强的同时,新的危机也正在悄悄向电视人走来。

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喻国明教授对中国大众传媒的公信力进行了专题研究调查测评,在2006年4月公开了一份《中国广播电视公信力测评报告》,报告采用十分制对不同电视新闻内容的的公信力测量发现,体育新闻的得分最高,为8.1分,其次为国际新闻(8.03分),排在第三的是国内时政新闻(8.02分),而批评揭露类新闻和娱乐新闻得分一样,为7.48分,一起排在最后。这份报告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电视舆论监督报道的公信力在下降。

与电视舆论监督公信力下降相联系的还有一系列表征:1.以舆论监督为报道内容的电视栏目收视率下降;2.电视舆论监督报道的满意度下降;3.由电视舆论监督报道引发的新闻纠纷与诉讼急剧上升;4.电视舆论监督报道的虚假报道现象时有发生;5.在权力与金钱面前电视舆论监督频频失语。

二、电视新闻舆论监督公信力下降的主要原因

电视新闻舆论监督公信力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电视新闻媒体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有自律方面的原因,也有他律方面的原因;有监督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督技巧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最主要的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传播上失职

媒体是公众了解各种信息的重要渠道。真实、客观、准确、及时、全面地向观众提供事实的真相,特别是一些负面事实的真相,充分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是新闻媒体应负的社会职责。一个尽职尽责的媒体,必然是一个最大限度地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媒体,这样的媒体必定能够赢得公信力,否则,如果在重大新闻事件面前失语、瞒报、晚报,则是失职。媒体在传播上屡屡失职,其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例如,2002年底发生在我国的“非典”疫情,由于在一开始的时候,有关方面封锁消息,新闻媒体集体失语, 社会流言四起,民众高度恐慌,政府与媒体的公信力都受到严重影响。直到2003年4月,有关方面不得不调整传播策略,不仅如实发布“非典”疫情和有关信息, 而且及时传播预防知识。这种传播策略不但没有引起有关方面担心的恐慌,而且很快控制了“非典”的蔓延,政府与媒体的公信力也得到了极大的增强。

媒体在传播上失职不仅表现在报道失语上,还表现在报道失实上。真实是新闻的第一要义,也是媒体的公信力源泉。电视舆论监督报道的过程是记者发掘事实、揭示真相、真实反映事实的认识过程。这个真相往往是被遮蔽了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制片人张洁在谈到“真相是什么”时,有这样一段精彩的表述:“真相就是正在被遮蔽的事实……真相有时被权力遮蔽,有时被利益遮蔽,有的被道德观念和偏见遮蔽,有的被集体无意识遮蔽。”这个被遮蔽了的真相往往造成了记者的采访难度而无法接近事实。

电视舆论监督传播上的失职,一方面是由于国家权力机关以消息会带来负面影响为由干预和管制新闻,或者是由于消息提供者以及被指责一方拒绝提供真实情况造成的报道失语或失实。另一方面由于记者在采访报道中对事实认识出现的偏差,造成新闻报道与实际真实之间的差距,这种失实有时体现在原因不真实,有时体现在新闻背景不真实,也有时体现在发展倾向不真实。不管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新闻传播上的失实,都会使电视舆论监督的公信力受损。

2.道德上失范

恪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是新闻从业者的职业底线,一旦这一职业底线被践踏,就会对媒体的公信力造成致命威胁。

在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拥有话语权,与普通人相比,新闻从业者的话语权更具有优势,其音量更大一些。在我国,舆论监督具有党政权力延伸和补充的性质,特别是中央或上一级传媒监督,对下一级来说,权威性很大,传媒的话语权很大。如果媒体在道德上失范,就会直接导致舆论监督报道的失语或者音量变弱,从而失去公信力。

媒体在道德上失范首先表现在经不起金钱诱惑,抵制不了外界力,放弃职业基本原则而导致舆论监督报道流产或事实扭曲。2002年6月22日发生在山西省繁峙县义兴寨的金矿爆炸事件,有11名记者从当地负责人和矿主那里收受贿赂,隐瞒真相。北京一媒体记者手持批评稿向被批评单位要挟18万元。如果广大受众都知道这样的情况,他们还会相信新闻报道的真实和新闻媒体的客观、公正吗?

媒体在道德上失范还表现在媒体在一些广告商的干预下将舆论监督的职责作为交易的商品。在媒介市场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广告大户成为了媒体的保护对象,当这些广告大户出现了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时,舆论监督出现失语而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3.导向上失控

在媒体日益商业化的今天,电视舆论监督报道被异化,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一些地方电视台为了片面追求收视率,将舆论监督作为提高收视率的法宝,把报道目光集中在性、暴力、犯罪上,以吸引公众眼球,满足公众的猎奇心理。

电视舆论监督报道是通过对损害公众利益的事实进行批评报道,引起社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注,从而最终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当舆论监督报道出现媚俗化、商业化倾向时,使其应有的权威性受到削弱,最终会丧失媒体的公信力。

4.监督上失度

舆论监督报道失度对公信力的影响是很大的。这种报道失度主要表现在法律失度、角色失度和报道分寸上失度。

中国近年来新闻官司的持续增多,一方面反映了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反映了媒体、媒体从业者的法律意识的薄弱和法律知识的匮乏。由于舆论监督报道大多是些批评、揭露性报道,特别是近年来老百姓反映较多的医疗、教育、住房以及“三农”等方面的问题,这些方面的问题政策性较强、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记者如果不具备或者掌握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不够全面细致,就很可能陷入法律纠纷。记者不可能是全能的,但法律知识却是记者必备的。

电视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报道时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应该拥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有的电视记者成了包青天,只为弱势群体说话,而没有给被批评的一方以充分的话语权;有的电视记者成了法官,采访中咄咄逼人地质问采访对象,在报道中喜欢做总结性批评结论,进行“新闻宣判”。特别是近年来,隐性采访广泛运用于电视舆论监督报道中,存在着记者的过度介入和诱导采访现象。比如,记者为了揭露黑中介,扮演成求职者;为了揭露假发票现象,扮演成票贩子等等。当记者以虚假的身份采集到的这些新闻素材,不管其报道出发点多么善良,这种记者的角色失度有可能直接侵害被采访对象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民事权利,陷入法律纠纷,也会使记者形象严重受损,最终会伤害到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电视舆论监督报道中报道分寸失度主要体现在事实和观点的失衡,既没有将报道中所涉及的事物诸多方面的事实信息作较为完备的陈列,也没有在报道中给不同观点的双方或多方以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机会。

三、提高电视舆论监督公信力的主要对策

社会对媒体公信力的评价不是社会成员中几个或少数人的评价,而是整个社会成员的综合性判断与评价,社会成员对媒体信赖感的产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而是需要媒体长期的持久的努力。

1.加强自律,提倡新闻专业主义

媒体加强自律主要是指新闻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新闻工作者将这些职业道德准则落实到实践中,就是要坚守“真实、客观、公正、全面、平衡”的专业标准,这种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新闻人应当持有的基本职业要求,它意味着不冲动、不偏激、不炒作、不盲从,始终以理性的态度调查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以建设性的视角进行舆论监督。新闻人以这种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对新闻负责、对社会负责,这种责任感就是媒体公信力的源泉。

2.加强他律,完善新闻监督体系

相对于自律,加强他律是指政府、社会团体及受众通过法律、道德舆论等手段对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施加影响,促使其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

提高舆论监督报道的公信力必须完善新闻监督体系。比如建立舆论监督报道的评价、反馈机制,通过问卷调查、设立行风监督员等形式收集社会意见;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写信、打电话、发电子邮件等途径对媒体的做法提出自己的建议、意见,对媒体及从业人员进行监督,从而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整体道德水平。

3.明确舆论监督原则,提高舆论监督技巧

进行舆论监督报道首先要坚持人民利益原则。坚持人民利益原则是新闻报道的出发点。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反映自己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媒体通过宣传报道形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舆论监督报道反映的是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次,进行舆论监督报道要坚持依法监督原则。进行舆论监督必须深入了解我国现有的政策、法律、法规,并遵循这些法律法规,这是进行舆论监督报道的前提。

在当前形势下,舆论监督报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提高公信力,还必须坚持积极建设原则。坚持积极建设原则既体现在开展舆论监督报道的出发点上,也体现在舆论监督的效果上。有效果的舆论监督才能给公众以信心,才具有公信力。要坚持建设性立场,首先要坚持政府重视、群众关心、普遍存在的选题原则。我们每天收到各类新闻线索,接到各类群众投诉,从建设性立场出发,精心选材。主动而创造性地在党的工作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各级政府解决的难点这三点之间寻找报道的结合点。

注重舆论监督的效果就是要注重观众的反馈,对报道的问题跟踪反馈,把解决问题的情况及时反馈给观众,给观众以信心。

明确舆论监督原则是提高舆论监督报道公信力的基础,把握舆论监督技巧则是提高舆论监督报道公信力的保证。

在提高舆论监督技巧方面,特别要提倡质疑与平衡技巧。

质疑既是电视记者的职业态度,也是一种采访技巧。在电视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既要敢于质疑,也要善于质疑。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事实有时很隐蔽或被掩藏,记者在探寻事实真相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线索提供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者被指责对象的采访阻挠,找不着相关的当事人,找不着问题的突破口,所以质疑需要勇气,要敢于直面权力、强势,同时,还要讲究方式方法,比如在采访现场,采用什么样的调查方式,提出什么样的问题,怎样提出问题,都直接关系到调查效果。

当代社会的利益和价值取向多元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使得平衡的报道理念和方式日益兴起。

从新闻的报道内容来分,可以分为事实平衡和观点平衡。事实平衡是指对报道中所涉及的事物诸多方面的事实信息作较为完备的陈列。观点平衡是指在报道中给不同观点的双方或多方以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机会,这样,可以让大众更为理性的分析看待问题,有助于问题的解决。运用平衡技巧进行舆论监督报道,有利于报道分寸的把握,使受众通过获得全面的信息、多方的观点,形成自己的认识和判断,从而真正感受到舆论监督报道的客观、公正、真实。

4.加强管理,建立完善评价机制

重塑电视舆论监督报道的公信力,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加强新闻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素质。这就需要加强管理,建立完善评价机制。首先,完善电视媒体、频道、栏目评价机制:不能唯收视率。建立包括收视率、满意度等在内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倡导“绿色收视率”。其次要建立舆论监督记者的评价机制:不能仅仅只把发稿数量、收视率作为考核评价指标,而应该把舆论监督记者所从事的大量社会工作纳入考核的工作量,把报道的难度、社会效果列入评价指标。

总之,公信力是媒体在市场竞争中的宝贵资源,面对当前激烈的电视新闻竞争态势,重塑电视舆论监督的公信力显得十分重要。在这方面,我们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本文编辑:张德明)

收稿日期:2007-03-07

舆论监督论文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作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又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舆论监督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行为,受公众、政府和传媒等诸多因素制约。要进一步提高舆论监督的水平,改善舆论环境,就必须对公众、政府和传媒这三种影响舆论监督的主要力量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明确三者差异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协调,把三者统一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来。

[关键词]舆论监督;公众;政府;传媒

舆论监督是大众传媒根据公众的意见和态度,运用新闻报道的形式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评议的一种社会行为。由于具有传播及时、公开、透明度高、影响面广等特性和优势,舆论监督不仅可以加强和改进党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弘扬正气、惩治腐败,而且也可以促进党政机关决策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因此,舆论监督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8年,朱镕基总理在视察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时曾挥笔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这不仅体现党中央对舆论监督的肯定和支持,也充分说明了舆论监督中公众、政府和传媒三者之间的密切关系。

在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中,公众、政府和传媒在本质上来说具有目标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在社会角色、社会经验和思维方式等方面存在着的差异,这三者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影响、制约着舆论监督的实施。

一、公众是舆论监督的主体,也是形成舆论压力的主要力量

“现代民主政治对权力运作的要求是公共权力要具有公共性和透明度,人民以其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并监督公共权力的运作,而把二者结合起来,靠的就是公众传媒,靠的就是舆论监督。”在社会主义国家,舆论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的监督,它是人民群众通过大众传媒对社会上的各种违法、违纪和不道德、不文明行为进行的监督,是大众传媒对人民群众广泛监督的客观反映。

按照舆论学的观点,舆论就是公众在特定的时空内对于特定的社会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基本一致的意见和态度的总和。作为一种公开表达的社会评价,舆论的主体就是有着共同利益和相同意见、态度的公众。公众通过大众传媒对国家事务、社会生活中违反公共伦理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判,以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进而形成大体上一致或相同的意见——舆论,然后借助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那些不良、不法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通过舆论的形成机制我们不难看出,公众也就是舆论监督的主体,就是形成舆论压力的主要力量。

二、政府既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也是传媒的直接领导者和改善舆论环境的主要力量

“舆论监督在内容上虽然也包括各种失范和丑恶现象,但它的主要任务还是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优化和提升”,它不仅可以帮助各级党政领导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施政观,而且也可以使他们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因此,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就是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在建设“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的执政理念已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能否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已经成了衡量政府工作的一个指标。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舆论监督”时也认为,“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公民、社会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和其他部门的监督”。这不仅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勇气和自信,而且也充分地说明了舆论监督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过程中的重大意义。

在社会主义新闻事业中,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和政府之间是一种从属者与所有者的关系,政府不仅是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而且也是传媒的直接领导者。对此,党中央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出,要“坚持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引导舆论的本领,掌握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在自觉地接受传媒监督的同时,还应坚持党性原则,从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对舆论监督的领导和引导,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各级党委政府在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同时,也是舆论监督坚定的支持者和改善舆论环境的主要力量。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舆论监督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舆论环境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先后出现了一大批像《焦点访谈》、《新闻纵横》等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舆论监督节目,一些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规,来保障舆论监督的顺利开展。2004年10月,深圳出台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首次提出了对阻碍新闻舆论监督的个人或组织追究刑事责任;在2004年底海南省出台的《关于舆论监督的暂行规定》中,也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配合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三、传媒既是公众的“喉舌”和政府的“镜鉴”。也是政府和公众沟通的桥梁

人民的利益不仅是舆论监督的出发点,也是舆论监督的最终归宿。马克思就曾明确指出:真正的报刊,既是自由的报刊,也是人民的报刊。所以,一个负责任的传媒应当成为人民群众的喉舌。人民群众通过舆论监督来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因为只有知晓了政府工作情况和社会公共事务后,才能更好地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而传媒正是通过舆论监督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和社会事务的平台。

由于传媒所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传达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所以舆论监督又具有了“晴雨表”和“减压阀”的作用。人民群众通过传媒对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不良倾向和现象进行批评监督,不仅有利于缓和政府和公众之间的矛盾,而且也有利于党和政府及时了解舆情民意,准确把握改革开放进程中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和新趋势。因此,传媒在舆论监督过程中不仅是人民群众的“耳目喉舌”,而且也是政府的“喉舌”和“镜鉴”。

由于具有双重属性,我国的传媒时常都处在“双刃剑”的考验之下,一方面要最大限度的满足受众的需要,传达人民的意愿和心声;另一方面又要遵循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表达党和政府的意志,传播大量的政策信息和观点。如果传播的政策信息与公众的态度有差异,或者传媒从业者认识问题的角度和公众不同,那么传媒和公众之间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分歧和矛盾。同时,由于大众传媒的从业人员对政府的各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情况的体察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政府又有自身的工作方法和思考问题的角度,在这种情况下,传媒和政府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分歧。

随着我国新闻改革的深入和受众地位的提高,传媒也应该转变观念,牢牢树立“两个喉舌”的观念,即传媒既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同时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喉舌”,传媒应该学会在政府和公众之间寻找自己的位置和空间。事实上,一个负责任的传媒必须在公众和政府之间构筑起一

座信息沟通的桥梁。在传媒的沟通引导下,党和政府的意图可以通过舆论监督节目传达给公众,公众的心声也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传递给党和政府。

四、沟通协调,共建和谐

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行为,舆论监督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公众和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历史进程中,公众、政府和传媒这三种影响舆论监督环境的主要力量相互沟通协调,从各自不同的角度为舆论环境的改善、舆论监督机制的健全做出自己的努力,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公众应该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积极支持参与舆论监督,真正成为形成舆论压力的主要力量。

既然是形成舆论压力的主要力量,那么公众自身素质的高低也就直接地影响、制约着舆论监督能否正常地开展和发挥作用。因为“新闻舆论监督要发挥积极的社会功能,每位公民必须能够以正确的心态面对新闻媒介传播的事实和意见,并能够独立地做出理性的判断,也就是说,公民必须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有处理资讯的知识和能力”。这就要求广大公众以社会正义作为出发点,树立法治观念和权利观念,增强参政议政的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和批评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

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公众对舆论监督的积极参与和支持配合更是舆论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无论是舆论监督的选题来源,还是调查取证,都离不开公众的支持。“河北省的一项调查显示,河北省各级新闻媒介舆论监督报道的新闻线索大都来自群众的来信来电或上访。对媒介从业人员的调查则显示,有79.8%的人认为在开展舆论监督报道的过程中得到过群众的支持。”从最终的效果来看,在报道公开播发以后,仍然要依靠公众的支持和积极参与来形成舆论压力,如果没有公众的积极参与、发表意见,舆论监督就很难形成有影响的舆论压力。而传媒要想引起公众积极参与的热情,就必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密切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经常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选择那些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

(二)作为改善舆论环境的主要力量,政府应继续加大对舆论监督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机制。

近年来,由于党和政府的高度支持和重视,我国的舆论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在我国还并没有完全实现舆论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舆论监督工作中也还存着很多不足之处。有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在舆论监督问题的认识上还存着一些误区,认为对本地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无异于给他们的脸上抹黑。他们不仅不为采访活动提供方便,而且还滥用行政权利压制批评报道、干涉舆论监督。

为此,政府必须继续加大对舆论监督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机制。首先,政府要制订相关的规章、制度,促进舆论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不仅要制订关于支持舆论监督、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的规章制度,而且要认真执行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保护舆论监督的规定,并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新闻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的法律界限,维护新闻媒体及记者的合法权益,并在条件成熟时着手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新闻舆论监督法》,为舆论环境的改善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因为“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保障之下,舆论监督才有可能不受任何个人意志所左右,才能够自由地、毫无保留地对社会丑恶现象和不法行为给予大胆揭露、严肃批评、无情抨击”。

其次,政府还应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加大对舆论监督的支持力度。实践证明,将舆论监督和行政干预结合起来是舆论监督发挥作用的一条有效途径,因为只有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认真查处和解决舆论监督报道所披露的各种问题,才能使舆论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为开展舆论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各级领导干部要善于借助舆论监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事业不断向前发展。被监督的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对舆论监督做出积极的回应,对媒体揭露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拒绝接受舆论监督或故意拖延推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他们接受监督,改进工作。对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干预舆论监督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和知情人、侵犯干部群众民主权利的,要依法查处。

(三)作为公众和政府的桥梁,传媒应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质量意识、效果意识,既要努力提高自身舆论监督的水平,又要讲究舆论监督的技巧。

作为舆论监督的载体,传媒自身的素质也是制约舆论监督效果的关键因素。因此,传媒不仅要严于律己,更应该注重提高自身的素质,讲究舆论监督的方式和艺术。首先,传媒要加强对新闻采编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使新闻采编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舆论监督的权利,摆正新闻工作者的位置,端正舆论监督的目的,不断提高舆论监督工作的水平。其次,新闻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保障舆论监督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稿件的审核把关,建立相应的选题报批、采访安排和稿件审签工作制度,而且要建立舆论监督报道的回避制度,同时还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接受社会监督的机制。

作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舆论监督,是为了克服党和政府在工作中的缺点,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改革开放和政治文明建设。这就意味着舆论监督不是破坏性的,而是建设性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进行的监督。因此,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传媒不应一味地追求轰动效应,而要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以问题的解决作为落脚点,使舆论监督真正有利于改进党和政府的工作,有利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综上所述,传媒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必须对公众、政府和传媒不同的功能和这三者的社会利益关系有一个深刻的认识,既要正确引导公众表达自己的意见,又要准确地把舆论监督的落脚点放在党和政府的意志与人民群众呼声的结合点上。同时,要加强沟通协调,使公众、政府和传媒各自肩负起自己的历史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舆论监督不负重托,不辱使命,真正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舆论监督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政府行政机制是否健全,对政府行政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成本比较高,问题主要出在行政机制不健全。控制政府行政成本,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建立健全各种机制入手,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解决问题。当前应重点健全政府决策机制、政府执行机制和政府监督机制。

关键词:地方政府;行政成本;制度安排;政府决策机制;政府执行机制;政府监督机制

收稿日期:2008-01-25

作者简介:

颜如春,女,重庆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

行政成本居高不下,是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控制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政府行政机制是否健全,对政府行政成本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成本比较高,问题主要出在政府行政机制不健全。控制政府行政成本,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从建立健全各种机制入手,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来解决问题。当前应重点健全政府决策机制、政府执行机制和政府监督机制。

一、健全地方政府决策机制: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基础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不健全,常常导致决策缺乏科学性,直接影响政府决策的效率,进而影响整个政府运行的绩效,为地方政府行政成本失控埋下了隐患。因此,健全政府决策机制,减少决策失误,是控制地方政府行政成本的基础。健全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主要包括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程序规范的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的决策机制。

(一)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1.依法决策是前提。依法决策,是在决策领域建立健全一系列法规制度,将地方政府、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议事规则、决策规则法定化。依法决策要求决策的整个过程都必须严格地遵循法律制度,坚持法律至上和法律优先的原则,确保各种决策以及决策的各个环节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进行,以增加决策的规范性,减少随意性;增加决策的民主性,减少独断性;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减少主观性。依法决策就能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从而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成本。

2.科学决策是目标。科学决策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和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论证和咨询制度,实行决策论证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科学决策,可以有效提高决策的质量,降低决策的风险和成本。

3.民主决策是保障。民主决策,是实现依法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和制度保障。民主决策的主要标志,是在决策过程中能够使各种不同的意见和利益得到充分而客观的表达。建立广泛的公众参与制度,实行领导、专家、群众三结合,是实现民主决策的现实途径。决策民主化是实现决策科学化的保障,也是降低行政成本的重要保障。

(二)建立程序规范的决策机制

1.建立决策咨询制度。为了避免决策失误,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成本,地方政府应建立多主体参与、多渠道咨询、多方案选择的咨询论证机制。地方政府应切实加强咨询研究建设,将专家提供的信息咨询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真正做到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咨询部门的研究论证。重大决策咨询要有两个以上不同背景的咨询机构参与,而不能指定一家咨询机构搞“独家代理”。并且组织由不同机构、不同专业人士参加的答辩会、听证会或论证会,形成决策咨询的“竞争”机制,以利于比较鉴别。

2.建立决策公示制度。凡是涉及公众利益的,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凡是涉及局部群体利益的,必须让有关群体知晓,不能在有关利益群体和公众不知情、未参与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影响其权益的决策。决策公示的途径可以是大众传媒,可以是政府公报,也可以是政府新闻发言人。

3.建立决策复决权制度。政府决策复决权制度,是指对于政府决策方案出台之后或者开始实施时进行两次审核和监督、重新复决的过程。它主要由人民代表或公民代表来行使,或者是由公众共同评价。复决权的行使并不是一个必然的过程,而是对于那些有争议的、关系重大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决策进行再次决策的过程。复决权的行使,是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体现,有利于避免决策失误。

(三)建立责任追究的决策机制

1.建立决策责任制度。决策责任,是对决策主体决策所引起的后果承担的相应责任,是对决策权力行使的有效制约。必须建立健全决策责任制,按照“权责一致,权责相等”、“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决策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2.建立决策评估制度。决策评估,是对决策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决策正确与否予以回应,同时也为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提供依据。目前,地方法规和规则存在一些自相矛盾、“依法打架”的怪异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决策主体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整体合作,缺乏统一有效的评估和监控机制。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和完善决策体系的评估系统,制定决策的审查制度和绩效的评估制度,把绩效评估引入具体决策实践,实现决策绩效评估法定化。

3.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决策主体的失误决策导致经济、政治、社会、道义等方面的后果,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的制度。只有建立环环相扣的责任追究机制,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才能落到实处。

二、健全地方政府执行机制: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关键

执行,作为地方政府行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政府执行是以一定的物质基础——国家财政资金为前提的,所以,政府执行的有效性决定了政府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是影响政府行政成本的关键。由于我国政府执行机制的不健全,导致政府机关及行政人员在执行的过程中超越法律权限,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情况发生,降低了执行的有效性,也带来了行政的高成本。健全执行机制是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关键。健全执行机制的重点在于。

(一)完善行政审批的运行机制

1.清理审批项目。尽可能把直接行政审批减少到最低限度;能用市场机制替代行政审批的,要由市场机制运作;能转移给市场中介组织的,要由规范的市场中介组织承接;必须保留的审批项目,能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应变为法律法规;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定位的审批事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的审批事项,妨碍企业的自主经营、妨碍市场的开放、妨碍公平公正竞争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分别通过登记、备案、检查等管理方式,加强后续监管。通过行政审批项目的控制,有效控制行政成本。

2.严格审批过程。对确需进行行政审批的项目,要依法确立审批主体、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审批的公正性和规范化。通过严格审批过程,减少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成本费用。

3.明确审批责任。要建立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审批、“寻租”审批、过失审批、延误审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4.强化审批监管。要公开审批条件、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增加审批的透明度,切实加强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严格有力的监督,遏制不合理审批行为的产生,杜绝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规成本和腐败成本的产生。

(二)建立高效低耗的运行机制

1.治理“文山会海”。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行政过程中文件、会议过多过滥,既降低了行政效率,增加了行政成本,又助长了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搬山填海”,精简政府公文,精简政府工作会议。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对用于保护地方、部门利益的行政规章、文件,一律取消;对用于规范企业、个人和社会其他主体的行政规章、文件,能上升为法律法规的,一律上升为法律法规;对政府决策及决策结果的公布,一律利用网络、新闻媒体和其他信息工具来进行。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杜绝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的现象。

2.限制公款吃喝。多年来,公款吃喝问题一直屡禁不止,十分严重,是我国政府行政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遏止公款吃喝风的有效办法,就是控制资金来源,管住“公款”,限制“吃喝”。在坚决取缔各类“小金库”的同时,可实行各部门、各单位招待费集中统一管理。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核,予以监督。

3.控制公款出国。借招商考察之名行旅游观光之实的公款出国,白白浪费大量资金,严重增加了行政成本。对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必须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要修订现行的出国审批制度,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必须有年度计划,报人大审议和党委批准。

4.禁止公车私用。据有关部门调查,在一部公车的全部消费中,真正用于公务的仅占1/3,其余2/3的一半被职务消费者的家属、亲友使用,一半被司机个人使用。禁止公车私用已成为十分急迫的问题。

(三)建立公共财政的运行机制

1.大力推进部门预算改革。推行部门预算,将部门的财政性资金全部在一本预算中编制,所有收支项目都在预算中完整地反映出来,有利于增强预算的规范性。推行部门预算,财政部门严格按标准进行审核和拨付资金,从预算执行到资金使用全过程接受法律的监督,有利于增强预算的透明性。通过部门预算,健全预算审批制度,严格预算审批,可以有效控制政府行政成本。

2.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对政府资金实行有效、全程的监控,对所有的政府性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实行集中管理,对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付过程实行集中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利于规范预算执行程序,方便预算单位及时用款;有利于提高预算收支过程的透明度,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有利于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实行这一制度可以有效控制政府行政成本。

3.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指地方政府为满足日常政务活动和公众的需要,以政府为主体,在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的程序、形式和方法,从市场统一采购商品和劳务的制度。推行政府采购,有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省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利于规范政府的消费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有利于整顿财政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强财政监管,减少“寻租”现象。推行这一制度有助于控制政府行政成本。

三、健全地方政府监督机制: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保证

监督,作为地方政府行政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政府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高效化的重要保障,也是控制政府行政成本的保证。由于政府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的管理效率低下、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等,是造成政府行政成本失控和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要有效的控制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必须健全政府监督机制。健全地方政府监督机制的重点在于:

(一)完善行政监督的管理机制

1.强化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完善领导班子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调度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2.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切实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严格审查财政预算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执法不公、贪赃枉法行为的发生。可探索在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中增设监察、审计、司法监督三个工作机构,对“一府两院”有重点地开展执法监察、经济审计、个案监督,对政府工作报告中披露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对政府权力配置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3.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按照“对口设置、集中派驻、统一领导”的原则,加强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建设,强化纪检监察监督。纪检监察机关针对行政管理和国有企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定期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对政府大型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标拍卖、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运作程序进行监督,并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保证政府机关高效运转和行政成本的合理化。

4.强化政协民主监督。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监督作用。

5.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政府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建立政务公开机制,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二)建立权力监督的制衡机制

1.权力架构科学化。行政权力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两种不同的后果,即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权力的正效应,是指权力发挥其正常职能,整合组织和社会以实现共同的目标。权力的负效应,是权力的拥有者假公济私、滥用权力,对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权力架构科学化,就是要充分发挥“权力正效应”,有效遏止“权力负效应”。要按照权力的分工制衡原理,对政府部门中过于集中且容易被滥用的权力进行适当的分解,确立起新的分工制衡关系,形成以权制权的制约机制,防止因权力过分集中又不受制衡而产生权力腐败。

2.权力规定具体化。缺乏对权力行使的具体化规定,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犯罪。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领导干部个人权力越大,其腐败的可能性也越大;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制度越具体,监督制约就越有力,监督制约就越有效。

3.权力运行分权化。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权力运行分权化,是监督制衡权力的有效途径。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执罚权与执收权相分离,审批权与复查权相分离的运行机制,促使权力运行分散化。

4.权力制约刚性化。当前,在许多领域中都存在对领导干部监督难的问题。监督难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完整的、具体的、刚性化的监督制约制度,因而监督起来往往无从着手或难以着手。权力制约刚性化,就是在找准现有监督机制的缺陷和漏洞、抓住领导干部违纪和违法犯罪主要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调整和充实权力制约的规定,并适时地将那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规定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依法监督制约权力的机制,建立健全依法监督制约权力的体系,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约束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

5.权力监督程序化。权力监督程序化,就是明确与权力行使相对应的法定监督程序,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也行使到哪里。建立健全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程序,包括对重大决策的权力监督制约程序,资金审批的权力监督制约程序,项目审批的权力监督制约程序,干部任免的权力监督制约程序等,形成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的监督程序体系。

(三)建立防治腐败的长效机制

1.建立与完善惩治腐败机制,有效解决使“防腐”对象“不敢腐败”的问题。一是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二是完善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联系新闻媒体的反腐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三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四是要提高办案工作水平。要研究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新特点,不断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提高办案工作水平。

2.建立与完善监督防范机制,有效解决使“防腐”对象“不能腐败”的问题。完善监督防范机制,必须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深化改革,创新体制,形成能够有效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伦理监督的重要任务。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和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形成有利于选好人、用好权、管好钱的体制机制。

3.建立与完善公正待遇机制,有效解决使“防腐”对象“不必腐败”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建立干部的激励和保障机制”。公务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是社会的精英,肩负着重大的政治和社会责任。应该依据贡献与报酬基本平衡的组织原理,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同时解决不同部门公务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问题;结合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领导干部职务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

4.建立与完善廉洁自律机制,有效解决使“防腐”对象“不愿腐败”的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必须用完善的法律机制筑起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的第一道“防腐”防线。

参考文献:

[1]叶战备,等.论政府成本过高的原因及控制路径[J].中国行政管理,2007,(2).

[2]刘祖云.节约型政府:境遇、用度与路径的剖析[J].社会科学研究,2006,(4).

[3]蒋苏娅.论政府标准成本[J].中国行政管理,2006,(12).

[4]谭桔华.政府行政成本简论[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5]王阳.转型时期地方政府定位[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6]毛寿龙.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M].北京:三联书店,2000.

[7]沈荣华.政府机制[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向波

舆论监督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随之而来的新闻官司也大量涌现。面对现状,如何做到既能切实保护新闻自由,又能保护被监督者的权利;既能惩治新闻媒体滥用舆论监督的行为,又能惩治被监督者抵制新闻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为此,笔者认为应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言论自由;法制建设

文献标识码:A

法治的本质在于法律的至上权威。一个国家的民众是否推崇法律至上,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的载体,也是法治进程的晴雨表。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监督以其特殊的社会功能,在推动立法、监督执法、促进司法改革、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等方面,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都作出了突出的贡献。然而,在新闻舆论监督的地位和职能不断得到加强的同时,也陆续出现一些负面问题,特别是近年来,由新闻舆论监督引发的纠纷、诉讼明显增多,作为被告的新闻媒体也屡屡败诉,这些都使得新闻舆论监督保护成为当前新闻界、法律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许多问题尚待在理论和实践中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一、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

新闻舆论监督源于我国《宪法》,作为宪法中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宪法权利,其实质是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监督。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引申到新闻活动时,被理解为依法运用新闻媒体发表意见,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除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剥夺或限制的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从法律角度来理解,位居新闻舆论监督第一线的新闻记者,其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特权,而是公民表达权和知情权的延伸。因此,凡是公众有权了解的事实情况,新闻记者都有权采访、报道。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既不是代表公民的个人身份,也不是代表媒体自身的行为,而是代表公民实施其新闻自由和权利。

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揭露、批评、抨击时弊,抑恶扬善。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传播的快速性、影响的广泛性、揭露的深刻性、导向的明显性、处置的及时性等特性和优势,使得它虽没有强制力,却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极具影响力。新闻舆论监督的具体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1)大众传媒在第一时间以文字和图像的形式进行海量的客观报道,力求使权力的运作置于众目睽睽之下,透明化、阳光化。这是一种看似隐性、实则常规的新闻舆论监督形式。(2)大众传媒以文字评论和漫画的形式,针对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所作的抨击和谴责。(3)大众传媒以调查性报道这种特殊的新闻文体和节目类型深入揭露重要腐败案例。

二、 当前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困惑

(一) 新闻舆论监督法律支持的缺位

1. 《宪法》并未明确设定新闻舆论监督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设定的权利属于基本权利,高于一般的法律权利。但是,现行《宪法》并没有新闻舆论监督一词,只有第四十一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原则规定可引申为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新闻舆论监督权并不是由现行宪法直接设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第二十七条与第四十一条相对应,该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上述规定就是新闻舆论监督权从宪法推导出来的根据。

2. 其他法律法规缺乏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具体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在涉及新闻舆论监督方面,对新闻传播主体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定已经比较完备。如禁止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在《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及《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关条款;禁止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有《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的若干条款以及《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但遗憾的是,对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舆论监督权法律则无明文规定,对新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采访权、报道权、调查权、评论权、编辑权、发表权、批评权等等,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似乎成了媒体的职业惯性和社会责任感驱使下的一种自发活动。当我们的新闻学者为新闻舆论监督寻找法律授权依据的时候,仅能在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和第四十一条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中找到很有限的舆论监督合法的根据。尽管人们普遍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已获得现实中包括法律上的认可,但是当记者为履行新闻舆论监督的神圣职责面对百般阻挠抗拒舆论监督的势力时,这种认可能够提供的保护就太有限了。近年来,记者进行正当采访时,遭到对方的“无可奉告”、“拒绝采访”已屡见不鲜,遭遇暴力的事件也频频发生;新闻媒体的批评性稿件见报难,见报以后更难的情况在许多地方存在。

我国现行法律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保护确实存在着“真空地带”,新闻舆论监督因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定和授权性法律规范的有效保护而在施行中障碍重重,法律援助显得苍白无力。这从现实的角度对已不适应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深入发展的立法滞后现状提出了问题:新闻媒体和记者进行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活动受阻时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新闻工作者有哪些权利?什么情况下才构成滥用权利?新闻舆论监督中被监督者有无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此这些都是需要我国的舆论监督立法和新闻立法解决的问题。

(二) 制裁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不力

遭受暴力抗拒和打击报复是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又一严重问题。制裁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是我国现行法制中对侵犯言论自由实行制裁的惟一法定规范。虽然既有刑事制裁又有行政制裁,但执行并不理想。其原因主要有:

1. 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缺乏道义上的优势,似乎只有约束和限制言论自由才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人民利益的需要,维护言论自由只是纯粹的个人自由。有不少人不懂得,对于不应当限制的言论的非法限制,同对于应当限制的言论不加限制一样,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这就影响了职能部门对于压制批评行为的查处。

2.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比如对于举证责任就没有合理规定,致害人轻而易举就可以用一些合理合法的借口致受害人于不利,而居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很难证明这是打击报复。

3. 刑法上的报复陷害罪有严格的构成条件,通常的压制和打击报复不能适用。批评人在遭到压制和打击报复时主要依靠行政救济,而不能直接启动司法救济,不能直接向司法机关诉请保障自己的民主权利、制裁侵害民主权利的行为。

(三) 新闻舆论监督者法律意识淡薄,自身定位不准确

随着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我国立法进程的不断加快,“依法办事”成了我们办任何事情的准绳。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跟不上全社会法律意识提高的速度,不时触犯他人的利益,引发纠纷甚至诉讼。现在,刑事案件被告人未被判之前,媒体把他们写成“犯罪分子”已不多见,但真正把“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含义读懂读透的并不多见。新闻报道中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等词语给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事屡见不鲜。有些记者在法庭尚未开庭前,集中报道群众对某一案件的处理呼声,如“法院应该为民除害”、“希望政府从重惩处”等等,这都是不合适的,被告未被判决之前,新闻记者不能轻易对案件下结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也是法律意识的问题。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法律用语及法律事实上的问题,关键是新闻记者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所致。主观上,少数记者角色错位,认为自己是“无冕之王”,在新闻舆论监督中以“社会法官”自居,给当事人定罪量刑;客观上,许多记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养不高,有时会导致新闻媒体在监督过程中构成对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侵害,不但为新闻媒体“惹祸上身”,也影响到舆论监督的顺利进行和监督效果的实现。

(四) 司法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持排斥态度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有些人就片面地认为既然司法独立就排斥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法律机关的监督就足够了,新闻舆论监督影响广泛,公开性强,搞不好会影响司法独立。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有些司法机关表现出对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的冷漠甚至排斥。其实我国宪法和法律从未否认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的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机关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通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现象进行公开“曝光”,会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不仅推动强制性监督手段的实施,而且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有着同一的目的性。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为了使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样是为了使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得到严格执行,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 新闻舆论监督法规的国际比较

(一) 美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

新闻舆论监督立法除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并向政府申诉请愿的权利”(1790年)以及一批宪法性判例原则外,还包括三部行政公开的法律:《情报自由法》(1966年)、《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6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年)。此外许多单项法律都规定了特定事项的公开和保密。

(二) 法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

法国是最早制定法律专门保护新闻自由的国家。1789年制定了《人权宣言》,1881年制定了《出版自由法》。《人权宣言》第十一条规定:“思想和意见的自由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每一公民都享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须担负滥用此自由的责任。”《出版自由法》第一条规定:“印刷和出版是自由的。”由于有了法律的保证,法国的新闻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三) 瑞典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

瑞典《出版自由法》(1974年)规定“公民依本法有权在出版物中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并就任何主题进行陈述及交流情报资料”;“任何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不得因出版物的内容而采取非法行动以阻止其印刷或出版,或阻止其在公众中发行”;它还制定了详细的官方文件公布办法:“任何非保密的官方文件,经要求,就立即或尽早让公民在文件保存处免费利用。”

(四) 越南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

《越南新闻法》第四条规定了“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和新闻上的言论自由权”,第4款规定:“对党的路线、主张和政策及国家法律发表建设性的意见,……”第5款规定:“通过新闻媒介对各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这些组织的成员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这可以看作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国外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尽相同,其理解和执行也各有区别,但无外乎三种立法类型。一是通过宪法、行政公开法和司法判例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二是以《出版自由法》和官方文件公布法确立舆论监督制度,三是在《新闻法》中加以规定。这三种类型的立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把建立国家、社会公共生活公开制度作为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我们可以广泛汲取、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我国现有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律制度。

四、 改进和完善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对策

(一) 加快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舆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对新闻舆论监督实行规范化管理,最重要的是加快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实行依法管理。在目前专门的新闻法还不能出台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先制订《舆论监督法》,或是《舆论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媒体在实行舆论监督方面所拥有的职权、责任和义务;规定公民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党政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构及各种社会组织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阻挠、干扰和打击报复新闻舆论监督者要制订严格的制裁性措施和办法,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运用非法手段干预新闻舆论监督。另外,对支持媒体舆论监督的举报人、知情者和“线人”应当有明确而有力的保护性措施。

(二) 从法律上优先保护新闻舆论监督权

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产生侵权行为,出现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的冲击时,法庭该如何司法?新闻媒介与记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护?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主张宪法权利优先保护的原则。这是因为舆论监督是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宪法权利,属于公法范畴,而名誉权是人身权利,属于私法范畴。司法机关对受理的涉及有关舆论监督方面的案件要实行政策倾斜和法律保护,尽可能支持那些以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为目的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中为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不得不采取的偷拍、偷录等隐性采访做法也应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采取一定的保护性措施。

(三) 建立和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监督机制和纪律处分制度

制约传媒的力量可分为自律和他律。自律是指传媒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具有明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并愿意依此进行自我约束,从而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他律是指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受众通过法律、制度、社会舆论对传媒以及从业人员进行外在强制性管理。近年来,我国的新闻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各级媒介机构大都采取了一系列的自律和他律措施,通过内部自查、自纠和接受社会批评、监督等形式来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全国记协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设立了禁止有偿新闻的举报中心。这样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有效地监督、引导新闻舆论,促使新闻界依法正当地实行舆论监督。除此之外,我国还有必要建立行业的纪律处分制度,即由新闻行业自律组织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新闻工作者实施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证新闻队伍的纯洁和舆论监督的公正廉洁形象。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知法守法

法律是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最有效的护身符,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新闻记者法律意识的要求已经越来越高。新闻记者即使不能成为熟知法律的专家,也应该成为了解相关法律的守法者。

如何在保护和防范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平衡,体现新闻与法的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笔者认为:(1)舆论监督的基本方向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不能发表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报道。(2)新闻组织、新闻活动、新闻“言论自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新闻媒介不是“第四种权力”,新闻记者也不能充当“无冕之王”和“法官”。(3)新闻不能随意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更不能进行歪曲法律的宣传。(4)新闻报道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的有关机密,要遵守保密规定。(5)批评性报道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有合法证据,不能含有侮辱、诽谤他人,侵害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内容。

参考文献:

[1]顾理平.新闻法学[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253.

[2]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9.

[3]周旺生.立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145.

[4]王军.新闻工作者与法律[M].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126.

[5]孙旭培.中国传媒的活动空间[M].人民出版社,2004.156.

[6]罗静.我国新闻领域法律体系的构成与缺陷[J].新闻记者,2006,(3):56

[7]陈力丹.论我国舆论监督的性质[J].新闻知识,2003,(11):71.

责任编辑 杨小民

舆论监督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开展舆论监督是每个新闻媒体的使命和责任,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和现实生活的深刻变化,大众对媒体舆论监督越来越关注,需求也越来越迫切。近年来,媒体舆论监督在大力弘扬正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不健全、不规范之处,从而出现了监督乏力、监督不畅和监督不能的情况。面对如此现状,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健康、法制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成为了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基本原则

一、媒体舆论监督的含义与方向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礼仪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二、媒体舆论监督优势与现状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进步,新闻舆论监督也取得了不菲业绩。从最初的小心谨慎到今天的锋芒毕露;从最初的屈指可数到今日的遍地开花,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监督特点看,舆论监督具有几大优势。一是具有很高的受众关注度和影响力;二是具有很强的舆论导向能力;三是具有多样表现形式;四是涉及面广,关系到受众的点滴生活。从监督现状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体舆论监督工作配合党内监督、组织监督、制度监督和民主监督,在形成监督合力和实效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媒体舆论监督在大力弘扬正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对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舆论监督在运行中还有许多不完善、不健全、不规范的地方,从而发生了监督乏力、监督不畅和监督不能的情况,甚至存在着损害公民、单位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有些新闻媒体为制造噱头,引起广大受众关注,竟然违反“真实”这一媒体舆论监督的生命,通过不实报道极大损害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形象及存在价值。

三、媒体舆论监督的完善路径

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下,面对新形势,如何建立起一个科学、健康、法制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切实反映党和人民的意志,对政府、司法、社会实行有效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摆在新闻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媒体宣传什么、评论什么、批评什么、监督什么都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方针来研究实施,使之有利于党的执政和国家稳定,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的和谐。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党性原则、有利稳定原则、服务大局原则、事实准确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效果原则、遵守纪律原则和依法监督原则。遵循这些原则,舆论监督就可以少走弯路。

不仅如此,还要注意把握大局。舆论监督在大局面前尤其要把握好监督的“度”。要坚持按照法律办事,按照原则开展,否则就可能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要使我们党的报刊成为全国安定团结思想上的中心。报刊、广播、电视都要把促进安定团结,提高青年的社会主义觉悟,作为自己经常性的、基本任务。”可以说,促进安定团结是舆论监督的一项重要责任,因此在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方面开展舆论监督要更加慎重。

四、正确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的对策

首先要倡导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感。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美国政党报纸解体之后在新闻同行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公共服务”信念,它最突出的特点,是相信媒介可以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它要求记者在从事新闻报道的时候,遵从客观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自由性原则。如果在工作中缺乏科学责任和质疑精神,就会让媒体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其次,要加强记者职业道德修养,杜绝恶意新闻炒作。新闻记者在工作中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正确。采访过程中应尽可能查证所有消息源内容,不任意曲解客观事实。如果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恶意炒作之实,则是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恶意炒作对新闻的影响除了制造虚假新闻、愚弄受众以外,更恶劣之处还在于削弱了新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恶意炒作之所以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反感,是因为这种操作手法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也使新闻丧失了应有的尊严和存在根据,更遑论新闻功能和作用的实现。因此,媒体应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肩负的社会责任,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实事求是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再次要培养记者的科学素养,倡导新闻报道的科学精神。新闻记者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科技、卫生、教育等众多领域的报道工作,要想向公众传达更多、更全面、更科学的信息,就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学素养。如果在进行专业领域报道时,记者既不去做资料搜集等案头工作,又不去请教相关领域专家,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很容易对读者产生误导。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时刻牢记使命,树立科学精神,实事求是,多请教相关领域专家,增强报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报道出的内容客观真实。

参考文献:

[1] 刘九州.新闻理论基础[J].新闻知识,2006(3).

[2] 新华网新华时评.“蕉癌”事件的教训值得深深汲取.

[3] 朱颖.新闻舆论监督与公共权力运行[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舆论监督论文范文第6篇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优越性

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已经深得民心;像《焦点访谈》、《社会经纬》,及其他中央与各地的报刊、电视反映社会热点、民众疾苦、腐败现象的各种专栏,在揭露社会矛盾、鞭挞违法乱纪、洗雪百姓冤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真正成为人民信任的 “喉舌”、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反映民情、社情的重要渠道。但是,传统的媒体有它一定的局限性:第一时间滞后。民情、民意反映到媒体需要一定的时间,媒体一般要进行核实,然后再履行制作、审批手续,少则数天,多则数月。第二广泛性受限。传统媒体由于篇幅、人力、资金、程序等诸多原因,它所反映的社会问题一般仅限在影响较大或很特殊的典型个案,大量的民情、民意以及事件难得光顾机遇。第三交互性差。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来自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第四成本高。公开发行的报刊的版面价格很贵,电视台制作新闻节目的成本更高,如果按照节目播出

时间计算更为昂贵。第五监督主体偏移。对国家事务和国家权力的监督,主体应当是人民,人民是一个广泛的集合概念。媒体行使监督实际是代表人民的,然而由于它的局限性,在民众心目中媒体成为了监督主体。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则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一) 拥有较高素质的监督群体

能够利用互联网表达自己意愿的人,一般都具有有一定的知识、文化背景以及表达能力,他们关心自己生活的社会、关心周围生活环境,有良好的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维权意识;而且在这个群体中以年轻人居多,他们思想活跃,比较容易接受和传播新鲜事物,他们愿意也能够通过网络及时点评、分享自己对于社会事件的独特见解,这是我们社会汲取公民意见推进言论自由和民主化的一个平台。

(二)网络创造了较自由的言论环境

网络媒介不同于传统的媒介的民意表达程序,它可以随时随地在具有网络的地方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而传统媒介如报纸、电视他们的各版块所发布内容都需要经过筛选,这就不可避免的是很多真实的意愿沉没。网络可以给人一个宽松、自由的环境真实表现自己。

(三)传播速度高效

互联网信息的传播信息的速度是以秒来计算。无论是世界的哪个地方发生的事情在几分钟、几秒钟内就可以被广泛传播,能够让在不同地方的人在最快时间内得到消息并传达。因此要传统的报纸、杂志、电视都有不可比拟的高效传播速度。

(四)多元化的视角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十三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去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总数已达到7950万,职业分布广泛。报告的描述揭示了我国网络监督的的参与者多元化,他们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他们对于社会事件的评价都是基于自身的文化背景、工作背景、生活背景,无论是短小精悍的点评还是长篇大论的分析都能够引发观点的碰撞,因此构成了多元化的网络舆论监督视角。

由于互联网具有这些优越性,利用这种先进的手段实现司法与行政活动的人民监督,就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有一位学者评论说:让人民通过网络发言是一种必然和进步,它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人民权益进一步的“最大化”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给人民以发言的自由和让人民掌握法律武器同等重要,民主、法治、平等、自由,这是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中国政治改革

的目标。让网络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吧!

当然,网络媒介既具有广泛的公开性,又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公开性是指网上的信息可以共享;私密性是指在网上发布评论、消息的人完全可以隐匿真实性名和身份。正因为如此,有人指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有它推动文明进步的一面,也常夹杂着耸人听闻得谣言和不满情绪的渲泻。这些内容在网上广泛传播,影响很坏。所以加强网络的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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