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研究论文范文

2023-09-23

舆论监督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时代 法律监督 舆论监督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友曝”越来越多,客观上倒逼检察机关进一步走向检务公开,加强对信息的披露发布,对公众的疑问及时予以解答。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深化,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的呼声日益高涨,每年全国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检察机关加大对司法不公案件的监督力度。

新闻媒体的重要职责之一是实施舆论监督。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实施法律监督。从监督而言,二者有着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党与人民的利益,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和谐,是天然的同盟军,有着互为配合互为支援的使命基础。

一、媒体是检察机关的重要线索来源

媒体以发布信息为天职,媒体的报道能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重要的线索来源。

这是因为媒体触角广泛、反应迅速,对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等社会热点问题能在第一时间予以报道披露,为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提供重要线索。以前。媒体自身更多的是承担一种宣传功能,对信息的披露并不是很重视。随着都市类媒体与网络等新兴媒体的崛起,媒体信息发布的角色本位日益加强,成为检察机关线源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强。

一是媒体提供的信息量日趋丰富。人类步人信息社会后,对信息的需求与日俱增。产生的信息也不断膨胀。伴随这一进程的,是各类媒介的蓬勃发展,传统平面媒体版面增多,进入“厚报”时代,网络媒体则走向专业化细分化,一时间,呈现在受众面前的是海量信息。

二是媒体提供的信息质地不断优化。新时期,媒体的报道关注领域不断拓宽,时政、经济、民生、社会、时尚,几乎无所不包,改变了过去较为单一的状况。同时,信息的结构也得到了优化,信息质地不断提高,与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需要的信息也自然就“水涨船高”,日益丰富起来。

“反贪靠举报、反渎靠读报”,实践中,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发现线索从而进一步查处职务犯罪的例子很多。比如云南“躲猫猫”事件,就是网络等媒体报道后,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从而揭出监管场所的安全隐患,引出对牢头狱霸的严打以及对监所的整治。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这为媒体的信息发布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也有深刻影响。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让媒体在信息披露上更加及时与方便。能为检察机关提供重要的监督内容。

1.媒体报道的面更宽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这些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项,政府都有义务告之。尤其是针对矛盾比较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条例也明确将其列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以前媒体不便报道的事项,根据条例都可以报道了,为检察机关提供的线源也就多了。

2.媒体报道的角度更深入。

随着传媒业自身的发展,媒体在报道方式方法上不断创新丰富,不再停留于浅表层次的信息披露,系统反映重大新闻事件和社会问题、深入挖掘和阐明事件的因果关系、追踪和探索其发展趋向的深度报道近年迅速兴起,客观上为检察机关展开深入监督提供了事实与依据。

还是以云南“躲猫猫”事件为例,如果只是报道一个简单的信息,只是说某服刑人员死了,可能不会引起多大的社会反响,也不会引起检察机关的关切。正是因为媒体的深度思维,从深层次暴露了牢头狱霸等监管场所长期存在的痼疾。表明这不是偶发事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从而凸显了问题的严重性质,让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这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这起信息的深度披露,也就促成推动了一场全国性的执法大检查行动。

3.媒体报道的“语境”更多样。

作为媒体,每天能收集的信息很多,公开见报或上网的只是一部份,大部分信息并没有向社会发布,这其中既有不便公开、只宜以内部资料的形式供相关部门参考的,也有从新闻价值或纪律上达不到发布标准要求的,这些信息,也都可以作为线索提供给检察机关。

同时,媒体披露的一些信息,本身可能就隐含着一定的案件信息,可作为检察机关介入的由头。比如,报道某官员家中失窃巨款:报道矿难或事故中的玩忽职守行为:披露某官员有多处别墅或建有豪华大墓等,这些反常的事件,本身隐含着官员可能涉嫌贪渎的信息,为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提供了线索。

越来越多的地方检察机关早已深刻地认识到与媒体合作的重要性,并将媒体的报道作为可以借重的力量之源,广州市检察院在2002年的工作要点中就明确指出,为提高法律监督水平,要将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作为监督重点,注意发现肃清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2005年初,成都市检察院出台了《受理新闻单位移送案件线索实施办法》,将媒体监督作为立案线索。

这样做的好处是,网络等媒体所关注的案件,往往也是老百姓所关心的案件,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既顺应民情民意,满足群众知情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同时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二、媒体监督与检察监督的相互促进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者,媒体具有舆论监督的功能,二者从各自领域担当着社会监督的使命。

媒体除了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提供线源外,舆论监督的本身能有效促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为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更好地推进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对民生事项、社会热点的监督,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又为媒体的报道提供丰富的新闻素材。

1.媒体监督能为检察监督提供强大助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指出。民事行政检察是最贴近群众、最关系民生的检察工作之一,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姜建初说,民事行政检察要重点监督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损害群

众合法权益、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错误案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错误案件,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的案件,坚决依法抗诉。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的重点,正好也是媒体重点关注的报道领域,尤其是都市类媒体,对民生新闻素来十分投入。

因此,媒体的舆论监督若运用得好,能形成一股强大的促进检察监督的助力,对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营造氛围:媒体对案件的曝光,对反腐的宣传,能使群众加深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反过来促进群众的举报监督,激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营造一种严格执法、有罪必究的舆论氛围,形成激浊扬清、人心思廉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加社会对检察工作,对司法公平的信心。

——排除干扰:由于职务犯罪和司法不公问题,大多案件复杂,办案难度大。媒体的介入得当,不仅不会“添乱”,反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上级的高度重视,将案件置于大众监督之下,能有效制约和震慑阻挠办案者,有利于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时克服阻力、排除干扰。比如,上海的“钓鱼执法”,就是在媒体的干预下,推翻了最初的对执法部门偏袒的结论,最终还原真相,让正义得以彰显,相关责任人得到惩处。杭州的飙车案也是如此。在舆论的监督之下,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最终引起上级部门以及当地领导的高度重视,让案件的处理进一步公开透明,保证了公正公平,让“70码”说成为笑谈,严防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可以说,媒体是检察机关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媒体及时报道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把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反馈回来,能使检察工作更加体现为民特色。根据检方的需要,媒体对一些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进行有意识的配合报道,能为案件的顺利查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达到好的社会效果。

2.检察机关为媒体的舆论监督提供支持。

媒体能为检察机关提供助力,检察机关也能为媒体“撑腰”。

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机关,提供的信息具有天然的权威性,来自检察机关的信息,可以有效增加媒体报道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发布的案件信息以及检务信息,由于代表公权部门发声,可信度与严肃度都是很高的,比媒体自采的信息,更值得受众信赖,也就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二是检察机关在实施法律监督的时候,会查办诸多案件,尤其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大要案,这些信息的披露,能为媒体提供极佳的新闻素材,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如果指定某媒体为独家信息发布渠道,则能大大提升媒体在社会的影响力。

三、媒体与检察机关良性互动的构建

良好的舆论监督对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是一种推动,两种监督密切合作,在彼此独立中双剑合璧,可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笔者以为,检察机关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配合,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有些方面基本已形成共识,被认为是可以着力的地方:

1.保持良好的沟通。

在社会热点或敏感问题上,双方可以保持良好的沟通,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热线联络”管道的畅通。这样的话,检察机关哪些需要媒体帮助的,或媒体有哪些方面需要检察机关提供便利的,都可以协商。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推行阳光检务、检察开放,通过新闻发布来实施检务公开,透过媒体促进办案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并把网络等媒体作为听民声、察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注意听取网民、媒体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媒体建立涉检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对舆情反映的检察执法办案及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研判,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公布真相,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通过媒体细心捕捉舆情反映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线索,把它作为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一个重要来源,使舆论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很好地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媒体也可以向检察机关咨询或提出采访的要求,落实报道口径以及篇幅、时机的问题。

2.确立长期的协作。

检察机关与媒体可以确定长期的协作机制。比如,检察机关定期主动向媒体通报工作,使媒体了解检察工作重点,哪些能报道哪些不能报道的,要及时提醒:不妨碍案件办理时,检察机关允许媒体跟踪采访。新闻媒体及时主动将发现、收集的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新闻线索送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媒体所提供的线索信息及时将查处情况予以反馈。

3.推动彼此的互信,

新闻媒体与检察机关还有一个互信机制的建立问题,这是因为在实践中,通常会发生舆论监督与干预司法的界限问题,以及新闻报道与新闻侵权的边界问题,这之间的度不好掌握,稍不注意,媒体就可能越界。这就要求媒体与检察机关须有良好的互信,只有彼此信任,才不会因误会误伤而误判,影响双方的合作。

四、媒体需要把握的“度”

1.舆论监督不能干预司法。

在任何国家,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时,不能异化为“媒体审判”,即不能干预司法。因此,媒体对社会热点、对案件的报道要有个度,不能漫无边际。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全国两会期间就表示:我们也会及时关注到老百姓的关注点。但是有的时候媒体也会干预司法。热炒一个案件,这样的话不好。因为“案件有一定的保密性”。他认为,“看守所的事可报不可炒”。他举例说,有一个躲猫猫,一个类型的案件就都会关注起来。比如“喝开水死”“鞋带上吊”等,其实,这些案件可能不一样,“躲猫猫”的背后是牢头狱霸,“喝开水”的背后隐藏的可能是刑讯逼供。

毋庸讳言,2009年有些案件受到网络等媒体的过度关注后,给司法工作是造成了一定压力的,比如几起醉驾案件的刑罚适用,就引起很大的争议。

法律监督是一种司法权,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没有国家权力属性。如果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对案情作出判断,或者对涉案人员进行定性或定罪的推论,就是干预司法了,未审先判会造成不好的负面影响。因此,新闻媒体应尽量只做客观报道,不发表带倾向性的评论和意见为好,以免误导受众:对案件办理中运用法律法规有不同理解时,也不必急于发表意见,以免滋生纷扰。

2.新闻报道不得侵权。

新闻报道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客观真实,用事实说话。具体到案件报道,须不偏不倚,兼顾双方。如果只偏向一方的观点,就有失公正。或为追求轰动效应而主观臆断,夸大其词,都会造成报道失实,也就容易造成新闻侵权。

原《经济日报》总编辑艾丰在谈到新闻工作者从事舆论监督的素质时,提出“记者搞批评报道不仅要有法制观念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起码要具备自己想报道领域的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在批评性报道中违背法律规定,是最危险的。”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报道什么,该怎样报道,首先要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衡量,要以法治的观点为先导,避免非理性的误导。且要注意保密,不得违反办案规定泄露案件秘密,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披露。

舆论监督要符合法治精神,要为推动社会的法治进步做动力。这是媒体必须恪守的原则。

同时,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一定要与司法部门联系沟通,注意报道的口径与用词的规范。注意报道口径是在案件定性上不能出偏差,比如,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是不一样的,挪用公款与受贿是两码事。渎职罪又有它的含义,重大事故与特大事故又有区别,这些都不可以混淆。如果用词不规范,稍不注意,就会产生法律问题。比如。对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进行言词贬损,不能侵犯隐私,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及服务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也不可轻易定性,不可随便将某一款产品的问题上升到一个品牌的问题。因一个数据的不慎形成失实报道,造成新闻侵权的惨痛的教训,在不少媒体都曾发生过,媒体人应牢牢记取。

注释:

[1]《检察日报》2010年3月11日

[2]《新京报》2010年3月9日

[3]《人民检察》2007年第9期

舆论监督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在先进的传播技术手段上,其主要功能就在于促进社会正义、公平、公正与合理,具有影响效果大、威慑力强、覆盖面广的独特优势。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用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统领新闻舆论监督,做到在监督过程中坚持正确的原则和方向,采取一定的措施,真正解决在新闻舆论监督认识上及监督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和谐社会;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和其它监督如党内监督、人大和政协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及司法监督一样,都是目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是社会政治生活中一种必不可少的社会政治现象。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表明舆论监督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新闻舆论监督建立在先进传播技术手段之上,相对于其它社会监督而言,它具有影响效果大、威慑力强、覆盖面广的独特优势。它的功能在于促进社会正义、公平、公正与合理,而不是激化社会矛盾、挫伤人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为社会和谐发展、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开展责任性、有效性的监督,形成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和谐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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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变化。首先,大众新闻传播媒体不断加大了对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调查及批评性报道的力度。具体体现在不仅强化了对公共领域的舆论监督,而且对于有损公共领域的私人领域包括政府官员的监督也迈上了新台阶。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和渎职、官员的腐败、涉及公共领域政策制定的黑箱操作以及对黑社会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揭露等都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新闻舆论监督的重点对象。其次,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成为新时期舆论监督的重要特征。除了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承担新闻舆论监督的传统大众媒体之外,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和普及已经极大地提高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实效性、快捷性,扩大了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和影响范围,老百姓可以通过BBS、博客等方式对社会不公正现象进行揭露和抨击,从而使互联网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进行舆论监督不可缺少的生力军。再次,党和政府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关注和重视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为新闻舆论监督的良性运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宽松环境和理想平台。这使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具有更强的影响力,同时也赋予了新闻舆论监督更强的教育和诱导功能,担负起更大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体现了把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心声相结合的要求和期望,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新闻舆论监督强烈的政治性和鲜明的时代性,以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稳步发展和有序的公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最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和完善,由新闻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诉讼”也在不断增多。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处于社会转型过程中公民意识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显著提高,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从事新闻舆论工作的个别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甚至对法律的无知。同时也表明,以大众新闻媒介为主体的新闻舆论监督与监督对象之间的由过去的单向监督转变为双向监督和制约,即新闻媒介的监督行为越来越多地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制约。

由于我国社会目前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剧烈的过渡期,人们在长时期形成的思维定式给思想创新带来了困难和一定程度的混乱,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构筑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和谐新闻舆论监督难免会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和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自身在转型过程中的浮躁和对社会转型的片面理解造成了自我监督不严。具体体现在,以为唯有揭露和曝光才具有舆论监督的战斗力,以致造成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的“自我造假”的恶劣后果。如2007年7月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栏目以调查性新闻的形式播出的“纸馅包子”事件,就表明了个别新闻从业人员低劣的职业素质以及媒体本身责任意识的淡薄和缺失。这个假“纸馅包子”事件告诫我们,如果将新闻舆论的导向片面理解、惘顾虚假监督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和负面影响,那么就必然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从而对构筑和谐的新闻舆论监督形成人为的社会障碍。和谐社会的舆论监督是建立在以事实为根据、以尊重被监督对象人格和基本人权为前提的监督,而不是以追求轰动效应为目的,自己创造“闭门造车”式的假新闻,来达到个人不可告人或个别媒介自身为了“监督”的私利目的而“制造假监督”的舆论新闻。这不仅破坏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严重扰乱了和谐社会的有序性,更是对广大社会公众的亵渎,甚至辱没了我们的国家形象。

第二,个别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存在着越位、错位和缺位的现象,从而造成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混乱。由于目前我国尚未有一套完整的新闻法,而与之相应的法规又不完善,这就给个别新闻舆论监督者走入“以媒介代替法律审判”的误区创造了条件。个别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没有摆正自己作为观察者、记录者和传播者的位置,而是以自己的情感发泄对监督对象进行盲目的法律分析并做出法律结论,利用煽动舆论的方法影响司法审判,形成事实上的“媒介法庭”。这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新闻人起码的职业道德。所谓错位和缺位,就是在需要舆论监督的关键时刻却找不到新闻媒体的身影。如2007年4月发生在山西的黑砖窑事件,最初是由群众监督发现,继而转求于媒介,然而令人失望的是,最初接到这个信息的几家媒介却默然待之,造成了事件的拖延。令人欣慰的是,网络媒体在这件事情上最终发挥了舆论监督的有效作用,使得事情在此之后得以迅速解决。

第三,个别新闻舆论监督主体本身缺乏接受其它形式监督的勇气和力量。作为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的个别媒体在监督过程中对于群众、知情者和见证人的意见和建议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为了片面追求“独家新闻”效应而仅凭个人的主观判断对监督对象做出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主观臆断,这也是造成近年来“新闻官司”不断的主要原因。个别新闻从业者和媒体在实践中为了做所谓的“无冕之王”,或将手中掌握的话语权和舆论权看做所谓的“第四权力”,从而造成其监督过程中的思维混乱,并由此导致与实际不相符合的监督结果。追根溯源,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社会转型过程中,个别媒体不自觉所形成的“媒体特权”。他们将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与在特定情况下应该使用的“特殊手段”进行了本末倒置的变换。没有正确理解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在从传统向现代转变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我调节、自我制约、为现代社会公民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规范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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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构

建和谐社会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和实惠。新闻舆论监督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发挥着其它监督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公民的法制意识逐步提高,通过舆论监督的手段影响政府的决策,反映社会公众的呼声,预防腐败等都是新时期公民越来越重视的问题;第二,党和政府的重视及社会公众公民意识的增强为舆论监督提供了较为理想的平台;第三,社会公众及其它社会监督将对舆论监督产生深远的影响,法制、公平和正义将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对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开展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因此,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绝对不是随心所欲的,它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指导,以党的基本路线、各项方针和政策为原则,在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端正态度、规范行为,把握和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新闻舆论监督必须与我国国情实际相符合,既不能生搬硬套西方的新闻舆论监督模式,也不能忽视新闻舆论监督所发挥的独特社会作用。首先,目前我国和谐社会和全面小康社会正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这个阶段的显著特征就是公众的个性张扬还不太成熟、没有形成理性化,这就要求现阶段的舆论监督必须避免仅仅关注极个别的不公正事件而陷入普遍的“悲情”式的舆论宣传之中;其次,我国目前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法制还不太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要有一定的是非辨别力,不能人云亦云、必须有舆论宣传主体自身鲜明的态度和观点。再次,要正确认识西方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功能。也就是说,要认识到西方社会新闻舆论监督的两面性:既要认识到其对社会发展的正面效果和积极作用,也要认识到其为了特殊集团利益而进行监督的虚伪性和欺骗性。

第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要将新闻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自觉考虑新闻舆论监督的社会影响,揭露问题要具有建设性,不从个人和小团体利益出发,而从改进工作、解决问题、扶正祛邪、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出发,引导积极、正确的舆论监督方向;不为追求轰动效应而猎奇、炒作或渲染甚至无中生有。由于社会转型过程中会出现利益多元化以及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所以新闻舆论监督必须秉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避免监督主体在批评过程中出现自身倾向性问题。

第三,必须把握好新闻舆论监督的度。新闻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批评性报道。因此,在实践新闻舆论监督时要掌握平衡,把握好监督的尺度和力度。这就要求在批评对象的选择上必须慎重,把握好舆论监督的内容,不能以偏概全。在舆论监督的新闻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单篇批评报道的片面性和总体批评报道的失衡。单篇批评报道片面性指批评的对象和问题没有被完整、全面地调查,或者报道虽反映了部分事实,但由于报道时机或报道角度没有从整体上选择好,从而导致报道的负面意义大于正面意义。对此,媒体要加强对事件的调查取证,做到从总体上分析事件的典型性,防止夸大、疏漏和偏激。同时,要想办法做到既揭露问题、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又避免因报道不当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总体批评报道的失衡,主要表现为媒体在对被监督对象连续的批评报道中,过分集中地报道某一现象和问题,没有从本质上揭露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忽略主要矛盾和主要方面,从而造成新闻舆论监督主题混乱,产生以偏概全的错误影响,使读者对社会现象产生误读。例如对一些群体性事件的报道,舆论监督报道如果选错报道时机和角度,就容易出现负面影响,给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错觉。解决总体批评报道失衡的问题,关键要确定好选题、报道领域和报道角度。

第四,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法律、政策规定和社会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构建和谐社会虽然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但是必须防止将舆论监督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尤其是媒体,不能滥用手中的话语权。和谐社会要求国家权力的运行与新闻舆论监督进行互动,这是新闻舆论监督产生实质性效果的一种表现。但是,新闻舆论监督主体不能越俎代庖,国家权力的运行,尤其是法律程序的运行都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进行,舆论不能代替法律,也不能影响政府部门的正常运作。近年来之所以会出现“舆论监督代替法院宣判”的案例,不能不说是个别新闻工作者利用舆论监督的话语权进行自身情绪的宣泄。这样做不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舆论监督,实际上是在损害舆论监督的正义性和严肃性。总的来说,在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和公民意识的觉醒既是必然的,又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为此,新闻舆论监督主体一定要尊重自己手中的话语权,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使新时期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舆论监督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五,新闻舆论监督本身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其中主要的就是要做好自身的清廉和公正。古人说,“廉生威,公生明”,由于和谐社会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而市场经济产生的利益多元化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个别公民及社会团体的核心利益,所以新闻舆论监督本身应该具备较强的腐败免疫能力。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非法的利益诱惑不仅要坚决排斥,还要充分发挥自身功能,借助于公民意识的觉醒及对法制、公正等要求的优势,及时将那些利益诱惑者置于阳光之下。此外,新闻舆论监督对于社会公众监督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应该时刻保持自身倾向性不被监督对象的表象所迷惑,始终明确自身所承担的对社会、国家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及义务。

责任编辑 郑良勤

舆论监督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在现实生活中,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一直存在,也是学界一直以来重点关注的话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以后,如何在依法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切实保障新闻舆论的监督权也正在面临着一系列历史性的转变和选择。本文着重分析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具体表现,并就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公正历来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美德和崇尚的价值目标,也是法律制度所应具备的优良品格。”在我国,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终追求,而实现这一最高追求,离不开新闻舆论监督这一行之有效的一种监督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在终极目标上是殊途同归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司法作为国家评判是非曲直的工具,是国家所制良法的直接适用。而新闻舆论监督作为非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站在公众立场上对国家司法活动作出自发性的评价。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司法过程所展现的丰富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的刺激陸,对于新闻媒介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往往成为新闻媒介追逐的热点,”也正基于此。两种由于不同立场而作出的评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定的偏差,而相较于国家的司法活动,新闻舆论监督所凭借的新闻媒介因其与生俱来的时效性、公众性、广泛性等特点所带来的影响力更大。难免给国家的司法活动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应当看到,尽管二者在终极目标上是同一的。但因于二者性质、特点的不同。不可避免地在实践中出现了一定的矛盾和冲突。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具体体现

新闻舆论的非理性与司法理性之间的内在较量。在概念学上。非理性与理性是完全相对应的。如果说,理性是指思维和意识所支配的人的一切精神活动和精神过程。那么非理性则是指不受思维和意识所支配的人的无意识、直觉、情感和意志等精神活动和精神过程。如果说。理性具有自觉性、抽象陸和逻辑性等特征的话。那么非理陸则具有不自觉性、非抽象性和非逻辑性等特征。新闻舆论是人们对社会事务各种态度、意见及意识的统一体,通过作出带有倾向性的评论而广泛传播,在本質上类属于社会评价范畴,内含理智与非理智的成分,它迎合了社会大众的需求。是社会公众意识的集中反映。在为人们提供平台自由发表言论的同时。也为许多非理智因素的生长滋生了天然的土壤。他们根据自身的喜好、对社会事件肆意发表评论。并与其他意见不合的观点互相攻击。相较于此,司法活动是一项理性的、严谨的法律推理过程。首先,它的活动主体是经过专业法律训练的法官。其次。它需要法官经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如证据调查、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充分地发表辩论意见等,结合证据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最后的判决。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属性,法定程序是必备要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是基本要求。整个过程不以自己的喜恶来决定。在实践中。新闻舆论的非理性与司法活动的理性之间屡屡进行着内在较量。如2010年“李刚案”、2011年的“药家鑫案”等。药家鑫案本身并不复杂,被告人驾驶车辆撞倒被害人后,不但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边连捅数刀最后致被害人死亡。完全可以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定罪量刑。但随着新闻媒体的介入。舆论开始发酵,不仅就这一恶劣情节进行过分解读,甚至引申出“农村人难缠”的观念,使得城市与农村在地域上进一步对立。腾讯网还自发组织药家鑫案大讨论,甚至引出“药家鑫不死,法律必死,两者中得死一个”之论。这样如洪水猛兽般的舆论倾向,给法官在死刑和死缓的量刑上带来了很大压力。给法官公正审判设置了很大的心理障碍。使法官的专业判断无法正常发挥。

新闻舆论的自由性与司法独立之间的激烈碰撞。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改革正如火如茶地进行着。社会矛盾大、贫富差距突出仍然是这一时期最主要的特点。综观近年来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新闻舆论大反响的司法案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并非所有的司法案件一律能引发新闻舆论的漩涡。但案件一旦被贴上“管二代”、“富二代”、“权钱交易”等标签,就很容易迎合大众的猎奇心理,引起新闻媒体的注意,经过系列连环报道及炒作,成为时下的舆论热点。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新闻媒体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介正当其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介也越来越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从而也使得舆论的自由性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基于新闻媒介报道的自由性、及时性和典型性等原则,必然对于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带来天然的侵犯。同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如何监督司法仍然缺乏必要的监管,相当部分甚至仍处于空白地带、媒体报道和评论司法案件的必要限度仍未明确等。使得新闻媒体在实践中往往因过多地强调言论自由而超越了对司法案件报道的应有界限。由此产生的后果即是导致“媒体审判”凌驾于司法审判之上,对司法独立造成最终的侵害。

新闻舆论的道德性与司法专业性之间的天然鸿沟。如前文所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在终极目标上是殊途同归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但二者在追求并实现社会正义的价值评价标准上不同的。前者更倾向于将公序良俗作为评判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准,体现为新闻舆论的道德性,反映的是公民最原始道德层面上的公正。这种舆论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尤其对于各类事件中的弱势群体,更容易产生同情和支持的心态。湖北的邓玉姣案尤其明显地反映了这一特征。当然。对这一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已经很难去评判。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该案的最终作出是在新闻舆论的影响下。在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二者博弈后的产物。而贴上国家工作人员标签的张金柱案则恰恰相反,无论专业律师为其所作的辩护多么精彩,在全国新闻舆论的汪洋大海中显得那么苍白无力。笔者无意为张金柱翻案。只想说明在该案中。新闻舆论对案件的强势干预及毫无原则性的倾向性评论所造成的舆论影响,实际上对于司法公正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是背道而驰的。

司法审判活动不同于新闻舆论以道德和情感为标准,而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不偏不倚地作出公正的判决。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们必须严守法定的程序,保持专业的素养,以理性地态度脱掉有色眼镜去看待整个案件本身。但作为社会中的人,难免要与其他世界万物发生联系,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新闻舆论的影响,从而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与法律规则之间形成一定的偏差。同时,基于目前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国情。新闻舆情也是权力部门关注的焦点。当它们感受到舆情的压力时。权力部门也往往会向司法部门施压,进而影响司法活动的进行。也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的道德性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之间存在的天然鸿沟,导致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冲突的平衡路径

健全新闻舆论监督体制

第一。应当加强和完善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建设。在我国,新闻立法经历了上世纪8。年代初的动议、活跃、隐没的发展轨迹,从最初的《新闻法》初稿,到《新闻出版法》初稿,其中包含了许多法律人的智慧和汗水。但由于同时期台湾地区《出版法》经历了从制定到修改,到废止的漫长过程,本着谨慎的原则,我国的新闻立法暂时搁浅。时至今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进步,应当重新开启新闻立法的筹备工作,结合现实国情,尽快出台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通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合法有效地实现新闻舆论监督的应有功能。在实施新闻立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新闻自由作为言论和表达自由的合法延伸。应当充分保障新闻舆论的存在空间,保护其权力的自由行使;其二,依法划定新闻媒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新闻媒体对于司法监督的方式及行使时间。强化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其三,新闻立法不能仅局限于一部新闻法,应当着眼于建立一整套系统的、涵盖多方面内容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律体系。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范围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大化。

第二、加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的自律建设。如前所述,媒体监督具有自由性、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及道德性等特性,行业自律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互联网为例,互联网由于人物、时间和空间的虚拟性。使得对于参与其中的人员难于管理,也由于缺乏强制力而作出的惩罚力度很小,最多也只能作出除名处理。因此,各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在成立之时就应当建章立制,并对行业内成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加强与政府的联动。对成员违反章程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制裁。此外。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新闻媒体的行业规范建设,明确成员的行为规范,引导各成员省已自律。共建新闻舆论阵地文明之风。有效发挥出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加强司法制度建设

贺卫方先生曾经指出。“在社会利益重组过程中,是否有廉洁、公正、中立的司法体系和高素质的司法阶层可以说是关于社会命运的大问题。…同时社会又必须变化,在稳健过程中求得良好的变化。此时核心还是司法制度,从一定程度上讲,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是中国政治改革的突破口。”目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屡屡存在冲突,司法制度本身也有着极大的问题,亟需改革完善。总体而言,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司法权力地方化、司法活动行政化及司法队伍庞杂素质不一。就如何进行司法改革,学界学者已经进行过充分的思考,并有相当多成熟的见解。学者们认为,第一,应当将现代司法理念武装到全体司法从事工作人员中的意识中去,充分贯彻司法独立原则,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第二,实现司法系统与行政系统的分立。司法独立要求法律的适用者只将法律认作唯一的上司。只对法律的社会属性和人民意志负责。与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和团体完全独立开来。要实现习总书记所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宏伟目标。司法独立必须努力实现,通过保障与行政机关的对等关系。避免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施压直接千预司法。引导司法者在法律规则和事实的指引下实现对法律的适用,同时,改革法院的人事管理体制和财政,拨体制,使人事脱离地方行政部门,财政专门纳入人大财政预算,单独开支。也只有在人事、财政等多方面实现独立,司法独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第三,去除司法活动的行政化运作。司法活动的行政化表现为,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审判管理职能相混淆,审判管理甚至被包含于行政管理之内,案件合议的最终决定结果也按照职务的高低来确定。这种典型化的行政化运作模式。实质上完全架空了司法者独立从事司法活动的权利,违背了司法独立性的本质要求。当前正在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的法官员额制改革。虽是对司法去行政化所作的努力。但实施效果并不佳。尽管实现了裁判文书的自审自批,对案件终身负责制,但人事行政并未与地方完全脱离关系,院长、庭长等领导亦几近百分之百入额,行政事务并未与审判业务实际相分离。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亦享有案件的最终决定话语权。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实行法官终身制。除因法官自身原因、构成犯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原因不适合再担此职位。法官不受其他任何原因停止法官职务。同时,从事审判业务的一律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实现行政事务与审判事务的真正分离。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构建合理的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关系

首先,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最大限度地允许新闻舆论介入创造条件。司法程序与一股程序不同,许多人又不甚了解,如果一味地强韦性地不许新闻舆论的介入,反而能激起人们更大的好奇。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将整个司法审判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接受人们的监督。真正落实宪法所赋于的知情权以、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起先后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规定》等文件,为新闻舆论监督司法审判提供了便利条件。但随着新兴媒介的兴起。上述文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降低新兴媒介报道司法审判活动的准入门槛。从而真正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舆论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建立了该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为司法审判活动的宣传打造了一个全新的平台,反映了我国司法审判能够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决心印信心。但由于该制度并未确立发布会何时如开。如何召开等问题。这一制度的优势远远有待深入挖掘。在当前互联网等新兴媒介迅速发展的今天,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可以第一时间去除舆论误区,引导新闻舆论在正确的轨道上宣传并扩大影响。在完善该制度时。可以确立定期召开和不定期召开发布会相结合的方式,并利用互联网,与网民等受众开展实时有效的互动,为他们答疑解惑,传播司法公正正能量。

再次,要明确新闻舆论介入司法审判活动的界限。只有科学合理的界定新闻舆论监督的界限,才能有效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其一。为了避免新闻舆论对司法人员造成影响,对于仍处于诉讼中的案件,新闻舆论监督应当予以严格限制。当然,严格限制的对象应当是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性问题,任何公众都有权提出质疑。只要案件尚未审结,任何新闻舆论都不得对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发表倾向性等意见,这就预防了舆论审判凌驾于司法审判之上现象的发生。从而使法官完全遵从于法律而不受到外界的任何干扰依法独立地作出判决,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其二,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报道司法案件时,新闻媒体仍应取得法院的同意。遇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纠缠、闹诉法院工作人员,如庭审直播等需要双方相互配合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其三。新闻媒介应当配备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工作。這样既能有效地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的交流,并站在法律的立场上专业地看待整个案件,避免错误地发表相关言论,导致不明真相的各“吃瓜群众”对正常司法秩序的误解和冲击。

舆论监督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但随之而来的新闻官司也大量涌现。面对现状,如何做到既能切实保护新闻自由,又能保护被监督者的权利;既能惩治新闻媒体滥用舆论监督的行为,又能惩治被监督者抵制新闻舆论监督权的行为,为此,笔者认为应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言论自由;法制建设

文献标识码:A

法治的本质在于法律的至上权威。一个国家的民众是否推崇法律至上,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新闻媒体是社会舆论的载体,也是法治进程的晴雨表。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监督以其特殊的社会功能,在推动立法、监督执法、促进司法改革、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等方面,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都作出了突出的贡献。然而,在新闻舆论监督的地位和职能不断得到加强的同时,也陆续出现一些负面问题,特别是近年来,由新闻舆论监督引发的纠纷、诉讼明显增多,作为被告的新闻媒体也屡屡败诉,这些都使得新闻舆论监督保护成为当前新闻界、法律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许多问题尚待在理论和实践中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一、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

新闻舆论监督源于我国《宪法》,作为宪法中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宪法权利,其实质是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监督。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等自由,引申到新闻活动时,被理解为依法运用新闻媒体发表意见,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除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剥夺或限制的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阻挠和干涉。从法律角度来理解,位居新闻舆论监督第一线的新闻记者,其权利不是法律赋予的特权,而是公民表达权和知情权的延伸。因此,凡是公众有权了解的事实情况,新闻记者都有权采访、报道。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既不是代表公民的个人身份,也不是代表媒体自身的行为,而是代表公民实施其新闻自由和权利。

新闻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揭露、批评、抨击时弊,抑恶扬善。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传播的快速性、影响的广泛性、揭露的深刻性、导向的明显性、处置的及时性等特性和优势,使得它虽没有强制力,却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极具影响力。新闻舆论监督的具体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1)大众传媒在第一时间以文字和图像的形式进行海量的客观报道,力求使权力的运作置于众目睽睽之下,透明化、阳光化。这是一种看似隐性、实则常规的新闻舆论监督形式。(2)大众传媒以文字评论和漫画的形式,针对权力滥用导致的腐败所作的抨击和谴责。(3)大众传媒以调查性报道这种特殊的新闻文体和节目类型深入揭露重要腐败案例。

二、 当前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困惑

(一) 新闻舆论监督法律支持的缺位

1. 《宪法》并未明确设定新闻舆论监督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设定的权利属于基本权利,高于一般的法律权利。但是,现行《宪法》并没有新闻舆论监督一词,只有第四十一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原则规定可引申为新闻舆论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新闻舆论监督权并不是由现行宪法直接设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第二十七条与第四十一条相对应,该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上述规定就是新闻舆论监督权从宪法推导出来的根据。

2. 其他法律法规缺乏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具体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在涉及新闻舆论监督方面,对新闻传播主体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定已经比较完备。如禁止损害国家利益的内容在《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安全法》及《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关条款;禁止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内容有《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的若干条款以及《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但遗憾的是,对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舆论监督权法律则无明文规定,对新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采访权、报道权、调查权、评论权、编辑权、发表权、批评权等等,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似乎成了媒体的职业惯性和社会责任感驱使下的一种自发活动。当我们的新闻学者为新闻舆论监督寻找法律授权依据的时候,仅能在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和第四十一条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中找到很有限的舆论监督合法的根据。尽管人们普遍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已获得现实中包括法律上的认可,但是当记者为履行新闻舆论监督的神圣职责面对百般阻挠抗拒舆论监督的势力时,这种认可能够提供的保护就太有限了。近年来,记者进行正当采访时,遭到对方的“无可奉告”、“拒绝采访”已屡见不鲜,遭遇暴力的事件也频频发生;新闻媒体的批评性稿件见报难,见报以后更难的情况在许多地方存在。

我国现行法律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保护确实存在着“真空地带”,新闻舆论监督因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定和授权性法律规范的有效保护而在施行中障碍重重,法律援助显得苍白无力。这从现实的角度对已不适应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深入发展的立法滞后现状提出了问题:新闻媒体和记者进行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活动受阻时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新闻工作者有哪些权利?什么情况下才构成滥用权利?新闻舆论监督中被监督者有无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此这些都是需要我国的舆论监督立法和新闻立法解决的问题。

(二) 制裁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不力

遭受暴力抗拒和打击报复是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又一严重问题。制裁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是我国现行法制中对侵犯言论自由实行制裁的惟一法定规范。虽然既有刑事制裁又有行政制裁,但执行并不理想。其原因主要有:

1. 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缺乏道义上的优势,似乎只有约束和限制言论自由才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人民利益的需要,维护言论自由只是纯粹的个人自由。有不少人不懂得,对于不应当限制的言论的非法限制,同对于应当限制的言论不加限制一样,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都是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的,这就影响了职能部门对于压制批评行为的查处。

2.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行为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比如对于举证责任就没有合理规定,致害人轻而易举就可以用一些合理合法的借口致受害人于不利,而居于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很难证明这是打击报复。

3. 刑法上的报复陷害罪有严格的构成条件,通常的压制和打击报复不能适用。批评人在遭到压制和打击报复时主要依靠行政救济,而不能直接启动司法救济,不能直接向司法机关诉请保障自己的民主权利、制裁侵害民主权利的行为。

(三) 新闻舆论监督者法律意识淡薄,自身定位不准确

随着社会成员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我国立法进程的不断加快,“依法办事”成了我们办任何事情的准绳。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些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跟不上全社会法律意识提高的速度,不时触犯他人的利益,引发纠纷甚至诉讼。现在,刑事案件被告人未被判之前,媒体把他们写成“犯罪分子”已不多见,但真正把“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含义读懂读透的并不多见。新闻报道中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等词语给犯罪嫌疑人“量刑”的事屡见不鲜。有些记者在法庭尚未开庭前,集中报道群众对某一案件的处理呼声,如“法院应该为民除害”、“希望政府从重惩处”等等,这都是不合适的,被告未被判决之前,新闻记者不能轻易对案件下结论,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常识问题,也是法律意识的问题。

新闻媒体在报道中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法律用语及法律事实上的问题,关键是新闻记者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所致。主观上,少数记者角色错位,认为自己是“无冕之王”,在新闻舆论监督中以“社会法官”自居,给当事人定罪量刑;客观上,许多记者的法律意识淡薄,业务素养不高,有时会导致新闻媒体在监督过程中构成对他人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侵害,不但为新闻媒体“惹祸上身”,也影响到舆论监督的顺利进行和监督效果的实现。

(四) 司法机关对新闻舆论监督持排斥态度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有些人就片面地认为既然司法独立就排斥新闻舆论监督。对于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和法律机关的监督就足够了,新闻舆论监督影响广泛,公开性强,搞不好会影响司法独立。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有些司法机关表现出对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的冷漠甚至排斥。其实我国宪法和法律从未否认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的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机关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通过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和现象进行公开“曝光”,会形成一定的舆论压力,不仅推动强制性监督手段的实施,而且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会产生警示作用。其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有着同一的目的性。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为了使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样是为了使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得到严格执行,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赃枉法,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 新闻舆论监督法规的国际比较

(一) 美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

新闻舆论监督立法除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并向政府申诉请愿的权利”(1790年)以及一批宪法性判例原则外,还包括三部行政公开的法律:《情报自由法》(1966年)、《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1976年)、《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72年)。此外许多单项法律都规定了特定事项的公开和保密。

(二) 法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

法国是最早制定法律专门保护新闻自由的国家。1789年制定了《人权宣言》,1881年制定了《出版自由法》。《人权宣言》第十一条规定:“思想和意见的自由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每一公民都享有言论、著作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须担负滥用此自由的责任。”《出版自由法》第一条规定:“印刷和出版是自由的。”由于有了法律的保证,法国的新闻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三) 瑞典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

瑞典《出版自由法》(1974年)规定“公民依本法有权在出版物中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并就任何主题进行陈述及交流情报资料”;“任何部门或其他公共机构,不得因出版物的内容而采取非法行动以阻止其印刷或出版,或阻止其在公众中发行”;它还制定了详细的官方文件公布办法:“任何非保密的官方文件,经要求,就立即或尽早让公民在文件保存处免费利用。”

(四) 越南的新闻舆论监督法规

《越南新闻法》第四条规定了“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和新闻上的言论自由权”,第4款规定:“对党的路线、主张和政策及国家法律发表建设性的意见,……”第5款规定:“通过新闻媒介对各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这些组织的成员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这可以看作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国外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定虽然不尽相同,其理解和执行也各有区别,但无外乎三种立法类型。一是通过宪法、行政公开法和司法判例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二是以《出版自由法》和官方文件公布法确立舆论监督制度,三是在《新闻法》中加以规定。这三种类型的立法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把建立国家、社会公共生活公开制度作为舆论监督的必要条件。我们可以广泛汲取、借鉴国外的经验和做法,改进和完善我国现有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律制度。

四、 改进和完善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对策

(一) 加快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舆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对新闻舆论监督实行规范化管理,最重要的是加快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实行依法管理。在目前专门的新闻法还不能出台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先制订《舆论监督法》,或是《舆论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媒体在实行舆论监督方面所拥有的职权、责任和义务;规定公民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党政部门、行政机关、司法机构及各种社会组织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阻挠、干扰和打击报复新闻舆论监督者要制订严格的制裁性措施和办法,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运用非法手段干预新闻舆论监督。另外,对支持媒体舆论监督的举报人、知情者和“线人”应当有明确而有力的保护性措施。

(二) 从法律上优先保护新闻舆论监督权

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产生侵权行为,出现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的冲击时,法庭该如何司法?新闻媒介与记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保护?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主张宪法权利优先保护的原则。这是因为舆论监督是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宪法权利,属于公法范畴,而名誉权是人身权利,属于私法范畴。司法机关对受理的涉及有关舆论监督方面的案件要实行政策倾斜和法律保护,尽可能支持那些以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为目的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中为维护社会和公众利益不得不采取的偷拍、偷录等隐性采访做法也应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采取一定的保护性措施。

(三) 建立和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监督机制和纪律处分制度

制约传媒的力量可分为自律和他律。自律是指传媒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具有明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并愿意依此进行自我约束,从而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他律是指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受众通过法律、制度、社会舆论对传媒以及从业人员进行外在强制性管理。近年来,我国的新闻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各级媒介机构大都采取了一系列的自律和他律措施,通过内部自查、自纠和接受社会批评、监督等形式来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全国记协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设立了禁止有偿新闻的举报中心。这样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有效地监督、引导新闻舆论,促使新闻界依法正当地实行舆论监督。除此之外,我国还有必要建立行业的纪律处分制度,即由新闻行业自律组织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新闻工作者实施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证新闻队伍的纯洁和舆论监督的公正廉洁形象。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知法守法

法律是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最有效的护身符,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新闻记者法律意识的要求已经越来越高。新闻记者即使不能成为熟知法律的专家,也应该成为了解相关法律的守法者。

如何在保护和防范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平衡,体现新闻与法的相辅相成的密切关系,笔者认为:(1)舆论监督的基本方向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不能发表有悖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报道。(2)新闻组织、新闻活动、新闻“言论自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新闻媒介不是“第四种权力”,新闻记者也不能充当“无冕之王”和“法官”。(3)新闻不能随意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更不能进行歪曲法律的宣传。(4)新闻报道不能违背法律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的有关机密,要遵守保密规定。(5)批评性报道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要有合法证据,不能含有侮辱、诽谤他人,侵害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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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小民

舆论监督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开展舆论监督是每个新闻媒体的使命和责任,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和现实生活的深刻变化,大众对媒体舆论监督越来越关注,需求也越来越迫切。近年来,媒体舆论监督在大力弘扬正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不健全、不规范之处,从而出现了监督乏力、监督不畅和监督不能的情况。面对如此现状,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健康、法制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成为了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基本原则

一、媒体舆论监督的含义与方向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礼仪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

二、媒体舆论监督优势与现状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进步,新闻舆论监督也取得了不菲业绩。从最初的小心谨慎到今天的锋芒毕露;从最初的屈指可数到今日的遍地开花,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监督特点看,舆论监督具有几大优势。一是具有很高的受众关注度和影响力;二是具有很强的舆论导向能力;三是具有多样表现形式;四是涉及面广,关系到受众的点滴生活。从监督现状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体舆论监督工作配合党内监督、组织监督、制度监督和民主监督,在形成监督合力和实效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媒体舆论监督在大力弘扬正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对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舆论监督在运行中还有许多不完善、不健全、不规范的地方,从而发生了监督乏力、监督不畅和监督不能的情况,甚至存在着损害公民、单位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有些新闻媒体为制造噱头,引起广大受众关注,竟然违反“真实”这一媒体舆论监督的生命,通过不实报道极大损害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形象及存在价值。

三、媒体舆论监督的完善路径

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下,面对新形势,如何建立起一个科学、健康、法制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切实反映党和人民的意志,对政府、司法、社会实行有效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摆在新闻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媒体宣传什么、评论什么、批评什么、监督什么都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方针来研究实施,使之有利于党的执政和国家稳定,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的和谐。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党性原则、有利稳定原则、服务大局原则、事实准确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效果原则、遵守纪律原则和依法监督原则。遵循这些原则,舆论监督就可以少走弯路。

不仅如此,还要注意把握大局。舆论监督在大局面前尤其要把握好监督的“度”。要坚持按照法律办事,按照原则开展,否则就可能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要使我们党的报刊成为全国安定团结思想上的中心。报刊、广播、电视都要把促进安定团结,提高青年的社会主义觉悟,作为自己经常性的、基本任务。”可以说,促进安定团结是舆论监督的一项重要责任,因此在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方面开展舆论监督要更加慎重。

四、正确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的对策

首先要倡导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感。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美国政党报纸解体之后在新闻同行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公共服务”信念,它最突出的特点,是相信媒介可以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它要求记者在从事新闻报道的时候,遵从客观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自由性原则。如果在工作中缺乏科学责任和质疑精神,就会让媒体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其次,要加强记者职业道德修养,杜绝恶意新闻炒作。新闻记者在工作中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正确。采访过程中应尽可能查证所有消息源内容,不任意曲解客观事实。如果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恶意炒作之实,则是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恶意炒作对新闻的影响除了制造虚假新闻、愚弄受众以外,更恶劣之处还在于削弱了新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恶意炒作之所以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反感,是因为这种操作手法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也使新闻丧失了应有的尊严和存在根据,更遑论新闻功能和作用的实现。因此,媒体应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肩负的社会责任,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实事求是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再次要培养记者的科学素养,倡导新闻报道的科学精神。新闻记者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科技、卫生、教育等众多领域的报道工作,要想向公众传达更多、更全面、更科学的信息,就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学素养。如果在进行专业领域报道时,记者既不去做资料搜集等案头工作,又不去请教相关领域专家,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很容易对读者产生误导。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时刻牢记使命,树立科学精神,实事求是,多请教相关领域专家,增强报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报道出的内容客观真实。

参考文献:

[1] 刘九州.新闻理论基础[J].新闻知识,2006(3).

[2] 新华网新华时评.“蕉癌”事件的教训值得深深汲取.

[3] 朱颖.新闻舆论监督与公共权力运行[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舆论监督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优越性

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已经深得民心;像《焦点访谈》、《社会经纬》,及其他中央与各地的报刊、电视反映社会热点、民众疾苦、腐败现象的各种专栏,在揭露社会矛盾、鞭挞违法乱纪、洗雪百姓冤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真正成为人民信任的 “喉舌”、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反映民情、社情的重要渠道。但是,传统的媒体有它一定的局限性:第一时间滞后。民情、民意反映到媒体需要一定的时间,媒体一般要进行核实,然后再履行制作、审批手续,少则数天,多则数月。第二广泛性受限。传统媒体由于篇幅、人力、资金、程序等诸多原因,它所反映的社会问题一般仅限在影响较大或很特殊的典型个案,大量的民情、民意以及事件难得光顾机遇。第三交互性差。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来自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第四成本高。公开发行的报刊的版面价格很贵,电视台制作新闻节目的成本更高,如果按照节目播出

时间计算更为昂贵。第五监督主体偏移。对国家事务和国家权力的监督,主体应当是人民,人民是一个广泛的集合概念。媒体行使监督实际是代表人民的,然而由于它的局限性,在民众心目中媒体成为了监督主体。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则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一) 拥有较高素质的监督群体

能够利用互联网表达自己意愿的人,一般都具有有一定的知识、文化背景以及表达能力,他们关心自己生活的社会、关心周围生活环境,有良好的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维权意识;而且在这个群体中以年轻人居多,他们思想活跃,比较容易接受和传播新鲜事物,他们愿意也能够通过网络及时点评、分享自己对于社会事件的独特见解,这是我们社会汲取公民意见推进言论自由和民主化的一个平台。

(二)网络创造了较自由的言论环境

网络媒介不同于传统的媒介的民意表达程序,它可以随时随地在具有网络的地方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而传统媒介如报纸、电视他们的各版块所发布内容都需要经过筛选,这就不可避免的是很多真实的意愿沉没。网络可以给人一个宽松、自由的环境真实表现自己。

(三)传播速度高效

互联网信息的传播信息的速度是以秒来计算。无论是世界的哪个地方发生的事情在几分钟、几秒钟内就可以被广泛传播,能够让在不同地方的人在最快时间内得到消息并传达。因此要传统的报纸、杂志、电视都有不可比拟的高效传播速度。

(四)多元化的视角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十三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去年12月31日,中国网民总数已达到7950万,职业分布广泛。报告的描述揭示了我国网络监督的的参与者多元化,他们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各行各业,他们对于社会事件的评价都是基于自身的文化背景、工作背景、生活背景,无论是短小精悍的点评还是长篇大论的分析都能够引发观点的碰撞,因此构成了多元化的网络舆论监督视角。

由于互联网具有这些优越性,利用这种先进的手段实现司法与行政活动的人民监督,就是现代社会民主化发展进程的必然。有一位学者评论说:让人民通过网络发言是一种必然和进步,它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人民权益进一步的“最大化”提供了一个广泛的平台。给人民以发言的自由和让人民掌握法律武器同等重要,民主、法治、平等、自由,这是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中国政治改革

的目标。让网络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吧!

当然,网络媒介既具有广泛的公开性,又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公开性是指网上的信息可以共享;私密性是指在网上发布评论、消息的人完全可以隐匿真实性名和身份。正因为如此,有人指出,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有它推动文明进步的一面,也常夹杂着耸人听闻得谣言和不满情绪的渲泻。这些内容在网上广泛传播,影响很坏。所以加强网络的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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