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专线接入协议范文

2024-06-27

互联网专线接入协议范文第1篇

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湖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为甲方提供光纤互联网接入业务,并提供 2 个固定IP地址。安装地址为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甲方不得利用所租用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妨碍社会治安的活动。 2.2甲方保证连接到租用电路上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2.3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放臵在甲方的设备安全,如发生损坏、灭失,甲方应全额赔偿。光电收发器以下网络设备由甲方自备。

2.4甲方应为乙方在安装和施工中提供方便条件。

2.5在乙方人员对其设备按照有关规程和规范进行维护时,甲方应给予乙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为确保乙方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甲方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及电话。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3.1本合同生效后,在甲方已提供必要条件的前提下,乙方根据本合同在 10 个工作日内为甲方提供所租用的服务。

3.2乙方为甲方提供用户端光电收发器,所有权归乙方。 第四条 资费标准和付费方式

4.1甲方所使用 100 M 光纤专线接入城域网接入层端口的互联网服务的标准资费如下:

4.1.1乙方提供的 100 M 光纤专线接入城域网接入层端口的互联网服务的标准资费为人民币 10000 元/月,年费用为120000元/年。

4.1.2乙方为甲方免费核配 1个公网IP地址。如需增加IP地址,则增加的每个IP地址按人民币 100 元/月收取使用费。

4.2如在合同期内因政府资费政策调整,本合同中所述资费发生变动,经双方协商并书面认可后,甲方按照新的资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的租用费用。

4.3付费方式如下: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乙方缴纳一次性接入费 3000 元人民币。4.4 甲方应按期支付通信费用。甲方逾期支付通信费用超过30日,乙方可以暂停向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甲方在乙方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通信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4.5如乙方以银行托收的方式结算网络服务费,双方需另行签订“单位用户委托银行代收费协议”,用于本协议中每月服务费用的结算。

第五条 优惠方案

鉴于甲方为乙方大客户,考虑到双方长期合作,现就本合同作出如下优惠: 5.1 乙方免除甲方本次报装光纤互联网的一次性接入费3000元。 5.2 乙方为甲方免费核配 2 个公网IP地址。 5.3 甲方使用的100M互联网专线免费试用至2016年1月31日,2016年2月1日正式计收。

5.3乙方按每月 6000 元的优惠资费收取甲方100M互联网服务费,合同期内100M互联网专线费用为按年预收,甲方使用的100M互联网专线免费试用结束后,正式使用的次月开始按月向乙方支付互联网专线费用( 。

第六条 质量保障和故障处理

6.1乙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质量标准》,保证甲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6.2 乙方向甲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 ,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甲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6.3甲方根据需要转移本合同约定的服务的接入地点时,乙方须积极配合协助完成,并将影响使用时间减少到最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

7.2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双方任何一方提出中止履行合同,违约方应按约定资费标准6000元/月向对方缴纳剩余时间的费用。

7.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通信故障,乙方将根据补偿条款向甲方进行补偿。 补偿的方式为延长服务时间,即在甲方服务期满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中断时间的两倍作为补偿服务时间。补偿服务时间的最小单位为1小时; 第八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保密

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免责条款

10.1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10.2因甲方未如实填写《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备案登记表》(附件一)而引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断或非正常使用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通知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双方约定的通信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辖区法院提起诉讼。

除正在仲裁或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合同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

13.1 本合同有效期为 贰 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后,若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附则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2双方维护界面划分依据设备所有权归属。

14.3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 14.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4.5本合同所有附件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互联网专线接入协议范文第2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巴州分公司

互 联 网 接 入 协 议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 】年【 】月【 】日于【 】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同开展专线项目合作。为使甲方客户享受到优质、优惠、优先的客户服务,促进双方在移动通信和信息化建设方面更加深入广泛的合作。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深入合作为原则,双方达成业务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乙方为甲方提供集团互联网接入业务,满足甲方互联网传输等功能,严格按照通信工程施工规范建成,技术性能上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

本网络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可对整个网络带宽有效管理,能够充分保证接入带宽的独立性和可靠性,满足互联网项目日益增长的带宽需求。

1.2乙方可根据甲方信息化项目的推广应用,提供具有移动特色的集团信息化服务,如:电子政务、移动办公等电子化应用服务,也可对集团信息化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可随时提供信息化解决方案。

第二条 租用期限

2.1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执行。

2.2 如租用期届满,双方如无补充协议,则按本协议继续执行。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3.1 本协议项目租金计算标准,按照以下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月租费。

3.2 甲方租用乙方 M光纤电路 条, 元/月/条;甲方于 年 月 日按照 元/月开始向乙方缴纳光纤电路租用费;

3.3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租用光纤电路费用按月以足额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托收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甲方需提供相应的设备连接端口、设备安装位置及场地,并配合乙方完成相关数据的配置。

4.2甲方需配合乙方进行电路的调试和开通,并在电路开通后的使用期间内配合乙方的

维护工作。

4.3当电路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故障的诊断、测试和修复。 4.4甲方负责按时向乙方交纳网络使用费,收费标准见第三条。 4.5甲方不得转租光纤电路。

4.6乙方为甲方单位布设综合布线、光缆或提供的设备,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具有使用权,乙方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给其他运营商使用。

4.7乙方针对甲方每年1月、7月广播电视大学考试,2月、8月新生报名,3月、9月计算机无纸化考试等期间对网速及网络稳定要求较高的需求,必须保证该期间网速和网络的稳定。

第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5.1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专线接入业务,提供甲方 M光纤电路 条。 5.2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测工作。

5.3乙方负责提供光纤电路所需的设备,并负责开通该电路的相关工程和费用,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开通光纤电路供甲方使用。

5.4乙方为甲方的集团信息化项目建设无偿提供咨询服务,并提供甲方信息化项目的技术支持。

5.5乙方负责配合甲方进行光纤电路接入的调试和开通,并在协议期内配合甲方的系统维护工作。

第六条 故障处理

6.1 乙方应有专门部门每天24小时受理甲方的故障申告,并安排故障处理。乙方发现故障或接到甲方的故障申报后,应立即组织修复,甲方应派专员予以协助。

6.2乙方应保证在2小时规定的修复时限内,修复发生故障的光纤电路,以保证甲方正常通信。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

7.1 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项目下义务时,任何一方违约,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要求,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7.2 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 免责条款

8.1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管制行为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

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前述事由的一方或双方应于前述事由发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前述事由消除后 的30天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对于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它

10.1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在根本上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应不受影响。

10.2 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0.3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如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无法达成共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

10.4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

巴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签字): 或授权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互联网专线接入协议范文第3篇

甲方(承租方):

地址:邮编:

乙方(出租方):

地址:广东路邮编:

双方经平等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用标的物:

1.1甲方租用乙方M互联网专线(光纤接入)用于网吧Internet接入,乙方免收入网费、一次性接入费。

1.2前述电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为严格按照通信工程施工规范建成,技术性能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条 租用期限:

2.1乙方免费提供IP地址供甲方使用。

2.2乙方免费租赁)和台光电协议转换器(型号:)设备供甲方使用,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如乙方设备被人为损坏和丢失,甲方应照价赔偿。

2.3 租用期限自年月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

3.1本协议项下的互联网专线年租费用为:

3.2 甲方在每年月费。

第四条 租用电路的质量保障:

4.1乙方保证互联网专线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2甲方应保证其连接到电路的有关通信设备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及其他相关要求。

4.3由于乙方的原因,当月电路闭塞或全阻累计超过48小时/月(或单次超过6小时)的,核减当月该条电路租用费的5%;当月电路闭塞或全阻累计超过72小时/月的,核减当月该条电路租用费的15%;当月电路闭塞或全阻累计超过96小时/月的,免收半个月该条电路租用费。

4.4如遇第三方原因造成通信中断,乙方在4.3条规定的时限内抢修并恢复电路。

第五条 故障处理:

乙方提供24小时客户服务及故障电话(客户服务电话10010),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故障申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条例》规定的故障修复时限,及时恢复电路使用。

第六条 合同转让及电路的使用限制:

6.1本协议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

6.2甲方使用互联网专线必须符合本协议1.1项约定的用途,不得单方面改变用途或从事违法及违反《电信条例》禁止的各项活动。

6.3如甲方被发现有违反前述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停止租用互联网专线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数额相当于半年租费的违约金,如因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有效补救。

第七条 违约责任与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如根本性违约(即彻底不履行本协议或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叁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第八条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政府管制行为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前述事由的一方或双方应于前述事由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前述事由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哈密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其它:

11.1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或以附件的形式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解释。如双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无法达成共识,则依照国际电信联盟的生效公约、中国政府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

11.2除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贰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合同,否则将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互联网专线接入协议范文第4篇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租用 中国 互联网接入专线事宜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用内容

1.1 乙方向甲方提供 互联网 1000M 专线带宽,并保证相应的服务质量。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不低于 个互联网IP地址供甲方使用。 1.3 双方商定的接入地点为: 。由 中心机房到上述地点的光缆及传输成本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在租用的互联网专线上,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使用未获得行业管理部门入网许可证的终端设备。

2.2 甲方不得利用租用的互联网专线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2.3 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检查线路和系统。

2.4 甲方应按本协议的条款规定及时向乙方交纳互联网专线租费。

2.5 互联网专线开通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在运维中的甲方联系人及电话。 2.6甲方在互联网专线施工接入初期,应主动协调乙方和相关物业部门进行沟通,以便乙方正常施工,顺利接入。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开通本合同规定的1条1000M光纤 1

互联网专线。

3.2乙方负责长途互联网专线的调试、开通和维护工作。

3.3乙方按照信息产业部规定的通信行业服务标准,保证甲方租用的互联网专线畅通和日常维护,维护界面采用谁的设备谁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租费和支付方式

4.1 甲方按照本协议向乙方租用 1000 M中国 互联网专线带宽,租用价格为: 人民币/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电信资费标准发生变更或调整,互联网专线租费也相应调整,调整日期以国家电信资费调整日起开始执行,但所定优惠条件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

4.2 互联网专线开通计费时期为 2013 年 月 日,甲方每月支付一次互联网专线租费。即:甲方在次月5日前缴纳上月互联网专线租费,将互联网专线租费汇至乙方指定帐户,乙方需在每月5日前将发票寄至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后办理转帐支付。

4.3 本条第2款规定的上月互联网专线租费是指上月甲方应付互联网专线租费扣除上月互联网专线中断补偿费用后的费用。

4.4 每条互联网专线首付或末付期间,当月互联网专线租用时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付费按该条互联网专线该月实际使用天数×月租费的三十分之一计算。对于首付、末付的支付时间,按照本条第2款执行。 第五条:开通与中断补偿

5.1 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需按通信行业规定进行线路质量测试。本合同中规定的互联网专线开通后,甲乙双方共同签署该条互联网专线开通时间确认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字认可或书面说明不予签字的理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字或不书面说明不予签字的理由的,视为甲方已经签字认可。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互联网专线开通时间确认书上规定的互联网专线开通时间为正式开通日。

5.2 互联网专线开通后,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对甲方予以补偿,补偿的计算方法:每故障一次形成一次书面报告,以电子邮件或传真 2

方式发送至甲方指定代表。凡乙方每月因设备升级、线路改造等工程的停机要点需提前1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甲方的割接,割接时长视为中断时长,按实际中断时长的双倍费用项进行赔付。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中断,乙方不负责赔偿。如果单一互联网专线累计中断时间超过5天,甲方有权退租乙方互联网专线,且不承担任何赔偿 责任,但甲方需要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乙方线路租费。 5.3、扣款细则

8点至18点时间日间非高峰时间中断,乙方按照1倍时间赔付甲方。 18点至24点日间高峰时间中断,乙方按照2倍时间赔付甲方。

0点至8点夜间时间中断,如果乙方提前通知甲方夜间正常切割则不计算中断时间。如果出口方未提前通知夜间正常切割则按照1倍时间赔付。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有效期为十二个月,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本协议,本协议将逐月顺延。

6.3如果有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正式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不可抗力因素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保密责任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中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本合同无明确规定解决方式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十条:其他 10.1 乙方帐号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10.2 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和解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2013 年 月 日

互联网专线接入协议范文第5篇

货运公司

我公司拥有各种型号的大小型货车、平板车、大型吊机、并拥有一仟多平方米的仓库,能够从事上海至全国各地的货物运输|搬家搬厂|设备吊装|产品包装|仓储配送等业务,现开通的往返专线直达全国大中城市,能使您的货物安全快捷 ,准时到达全国各地 , 定会令您十二分满意.合理的价位,更快捷的速度,简便的手续来成功完成货物流通这一重要环节.我们是您的运输公司,随时听侯您的安排并跟随着您一同发展 !

目前公司已开通的线路有:上海财兴物流|上海财兴物流公司|上海财兴物流专线.并与同行业联网,收发到全国各地的货物。被客户称为上海运输160、上海货运160、上海160、160、上海运输1

14、上海货运1

14、上海1

14、114等。 为了使您的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凡本公司承运的货物都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我公司付款方式灵活可现付、对方支付、量大者可月结。诚信是我们为人之本也是我们生意之道。

什么是物流?物流是指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以最低的成本,通过运输、保管、配送等方式,实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相关信息由商品的产地到商品的消费地所进行的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物流构成:商品的运输、仓储、包装、搬运装卸、流通加工,以及相关的物流信息等环节。

物流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用户服务、需求预测、定单处理、配送、存货控制、运输、仓库管理、工厂和仓库的布局与选址、搬运装卸、采购、包装、情报信息。

2、什么是现代物流?

什么是现代物流?现代物流不仅单纯的考虑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货物配送问题,而且还考虑从供应商到生产者对原材料的采购,以及生产者本身在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运输、保管和信息等各个方面,全面地、综合性地提高经济效益和效率的问题。因此,现代物流是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目标,把制造、运输、销售等市场情况统一起来考虑的一种战略措施。这与传统物流把它仅看作是"后勤保障系统"和"销售活动中起桥梁作用"的概念相比,在深度和广度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含义。

在当今的电子商务时代,全球物流产业有了新的发展趋势。现代物流服务的核心目标是在物流全过程中以最小的综合成本来满足顾客的需求。

现代物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电子商务与物流的紧密结合;现代物流是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人才流的统一;电子商务物流是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柔性化的结合;物流设施、商品包装的标准化,物流的社会化、共同化也都是电子商务下物流模式的新特点。

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使物流行业重新崛起,目前美国的物流业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已远远超过了仓储、分拨和运送等服务。物流公司提供的仓储、分拨设施、维修服务、电子跟踪和其他具有附加值的服务日益增加。物流服务商正在变为客户服务中心、加工和维修中心、信息处理中心和金融中心,根据顾客需要而增加新的服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观念。

互联网专线接入协议范文第6篇

专线接入业务协议

甲方: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专线业务等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内容

甲方自愿申请办理由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传输电路)专线业务,并委托乙方提供专线的接入建设。

甲方确定开通业务使用地址:

二、接入方式

乙方经甲方同意并确认,决定采用[光纤专线/微波专线]的接入方式为甲方提供业务带宽为[] M的(互联网/传输电路)专线接入的服务(提供固定IP地址[]个)。

三、客户受理及付款事宜

1、甲方办理该业务需填写《专线业务需求表》,乙方按受理单中内容拟订解决方案并施工。施工完毕,甲乙双方填写《专线业务开通确认单》并签字盖章。

2、根据双方签署的《专线业务开通确认单》次月起,开始计算专线使用费,甲方每月应向乙方交纳网络使用费元。

3、每个计费月按30天计算,以当月1日零时至当月最后一天零时为准;业务使用中,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全额网络使用费。

4、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节假日除外)将次月发生的业务使用费提前以付款方式可选择(支票、现金或托收等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向甲方提供业务使用费发票。

四、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有责任保证其网络环境的安全,承诺无人为破坏。

2、乙方为甲方成功接入网络所提供的存放于甲方的网络设备,甲方有责任保证该设备的安全。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擅自拆改设备或更改设备的配第1页共3页

臵。

3、若甲方违反本条

1、2款规定的义务,造成乙方的网络和设备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甲方在业务使用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稳定、安全、可靠的专线接入的网络环境。

6、甲方不得将本业务进行转租或二次运营,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相关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提供稳定、安全、可靠的专线接入的网络环境,并负责维护乙方存放在甲方的网络设备。如乙方存放在甲方的网络设备发生故障,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以最快的速度排除故障。

2、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公开网络故障申告电话及受理流程,并对甲方网络设备发生的故障及时作出响应。

3、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网络环境或设备的损坏,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由于乙方设备或线路的直接原因造成的通信线路故障所导致的一切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的、直接的赔偿责任。

5、甲方被明确告知后同意:乙方根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政策和市场的变化,有权浮动网络专线接入的各项资费。

五、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或因履行本协议知悉的另一方的客户信息、技术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非为本协议目的自身使用。

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终止而终止,而是永久有效。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网络使用费,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金,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应付金额的3‰。违约超过半个计费月仍无法解决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追究甲方的违约等民事责任。

2、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过错而解除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同意: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3个月的网络使用费作

为违约金。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责任。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双方中任何一方欲补充、变更、解除或终止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凡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3、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八、其它事宜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专线业务开通确认单》及须知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有效期为年,期限届满之日起前一个月,除非一方通过书面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时,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展一年,延展次数不受限制。

甲方: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

成都分公司

地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

天府软件园B4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行春熙支行营业室 帐户:帐户:4402209009005411951

甲方授权代表签字:乙方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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