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媒体应对范文

2023-09-16

群体性事件的媒体应对范文第1篇

一、高校群体性事件概念及特征

高校群体性事件指的是由高校师生员工参与组成的群体, 为了表达诉求、争取利益、发泄不满、制造影响等目的, 通过集体上访、集中聚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或学校行政部门、静坐请愿、聚众闹事等方式, 对学校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影响的群体行为。

高校作为一个特殊的区域, 是各种社会思潮和社会矛盾的汇集地, 相应地, 在这个区域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 高校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一) 事件持续时间不会太长

随着技术的发展, 高校师生员工获取信息的能力不断增强, 且对时事政治具有一定的敏锐性。他们对国内外形势、国家经济建设、社会治安状况和劳动收入分配等问题都形成了自己的看法, 思想活跃, 忧国忧民。但与此同时, 他们自身还在承受着较大的生活、学习、就业、升职等压力, 这些压力迫使他们身心长期受到压抑, 一旦有了合适的环境, 这种压力就会爆发出来, 从而形成了高校群体性事件。

居于以上认识, 笔者认为, 高校里只要存在一个热点事件和一种情绪化意见, 就有可能引发高校群体性事件。毕竟在平时无法得以解决的理想和现实间的落差等问题, 一旦出现了发泄的机会, 便会在群体性事件中爆发出来。当然, 这种爆发属于主体责任分散的集中爆发, 注定了高校群体性事件持续时间不会太长。实践也表明, 当群体压力得到发泄之后, 参与人员一哄而散, 群体性事件很快就会平静下来。

( 二) 个体易受从众心理影响

在高校群体性事件中, 大多数参与者一开始并不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 基本上都是持观望的态度, 或者是抱着看热闹的心态, 他们往往只看到了事件本身, 并没有深入地了解事件原因, 更没有积极去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这种情况下, 当他们感觉到自身行为与群体行为不相一致时, 自然而然地会产生一种要向群体行为靠拢的想法, 在这个时候, 只要有策划者进行鼓动, 他们很容易就受到了从众心理的影响, 从观望者转化成了参与者, 参与到了高校群体性事件中来。

( 三) 群体行为具有非暴力性

高校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并不是对学校有着深仇大恨, 虽然偶尔会出现打砸、破坏公共设施等极端做法, 那也只是他们在承受巨大的生活、学习、就业、升职等压力下, 逐步失去了平时应有的辨别力和控制力, 一旦受到不公平待遇或感觉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 就会产生情绪化的行为, 在从众心理的影响下不断模仿, 甚至升级。

虽然部分参与者的手段比较激进, 但是态度还能保持理智, 毕竟他们都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 综合素质相对较高, 他们也明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不能过分。因此, 高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会造成严重破坏的后果, 也不会形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 四) 网络化趋势在不断加强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论坛、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不断出现, 高校师生员工能够迅速了解并掌握这些前沿技术, 成为了新媒体时代的主体。但由于网络具有随意性、隐蔽性等特点, 部分高校师生员工会通过网络发泄自己对学校、政府和社会的不满, 甚至利用网络动员和组织群体性事件。

大学生由于长期活动在象牙塔里面, 没有积累丰富的社会经验, 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当认识出现偏差时, 他们又没有及时和他人进行交流, 却在不受约束的网络上肆意宣泄情绪。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他人, 参与者本身也还会被他人影响, 特别容易感染网络中的其他非理性情绪, 一旦这种情绪在内心潜伏并聚积到了一定程度, 就容易形成从虚拟空间到现实空间的群体性事件。

二、高校群体性事件的传统应对策略

近年来, 高校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引起了师生员工们的情绪动荡, 甚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 更是影响了高校稳定及社会和谐。据笔者调查, 高校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时, 通常采用以下策略:

( 一) 重视日常思想政治教育

高校师生员工不仅要掌握专业知识、学习做事能力, 更要学会做人道理, 健康、稳定的思想意识形态是保证高校师生理性行为的基础和前提。高校重视日常思想政治教育, 通过组织生活、主题活动、专题会议、谈心谈话等方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积极培育师生员工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 树立健康向上的思想意识, 引导他们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同时, 心理咨询中心定期进行群体性心理辅导讲座和个体心理咨询, 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师生员工进行心理疏导。

( 二) 充分发挥各类组织作用

党团组织、班委会、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共同构建了现代大学的学生组织体系, 能够有效实现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管。在重视教学班级、淡化行政班级的今天, 各类组织成员彼此更加了解生活和思想状态, 能够及时发现并反馈组织成员的特殊情况, 覆盖范围广泛且深入, 是高校学生工作人员敏锐感知学生动态的重要抓手。所以, 高校都会重视各类组织建设, 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及时预防各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有效掌控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动态。

( 三) 全面构建高效处置体系

为了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高效处置已经发生的事件, 高校基本上都会构建群体性事件处置体系, 包括横向和纵向体系, 横向体系由学工部、保卫部、宣传部、校团委、心理咨询中心等部门联合各院 ( 系) 组成, 纵向体系从学校分管领导到部门、院 ( 系) 负责人, 再到具体工作人员和各类组织负责人, 借助顺畅的信息沟通渠道, 全面构建立体式处置体系。在每个特殊时期, 能够借助该体系预判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型、规模、影响等, 及时制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 四) 积极控制事件发展趋势

一方面, 高校能够准确掌握舆论导向。一般情况下, 在事件发生初期, 高校都会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 努力确保来源可信度。在事件持续一段时间后, 高校会根据具体进展, 全面澄清事实, 让师生员工们了解事件真相, 增强舆论的说服力。而到了有效控制的收尾阶段, 师生员工们对事件本身的注意力开始减退, 高校则会适当控制信息发布量, 合理引导, 防止反弹。

另一方面, 高校能够有效把握事件动态。群体性事件发生后, 多数高校能够迅速了解真相, 有效把握动态, 全力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对于自然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高校会一边做好安抚工作一边组织救援, 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而对于人为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高校也会迅速排查带头人, 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引导, 必要时选择报警, 将其暂时与其所在群体隔离。对于从众的参与者, 高校会及时告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督促他们冷静思考, 恢复理性。在妥善解决事件后, 高校能够全面进行调查, 对损失进行准确评估, 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三、高校群体性事件传统应对策略中的问题

虽然多数高校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方面有一定的经验, 但在处置的过程中, 部分高校的措施还是存在问题的。笔者曾经做过一个调查, 对于“是否有相关部门来维护学生权益”的问题, 37% 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 33% 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没有。而对于“校方是否设立了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机制”, 23. 6% 的受访者明确表示没有, 48% 的受访者表示不清楚, 而22. 8% 的受访者表示即使有, 作用也不大。

( 一) 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意识不够强

实践表明, 高校群体性事件大多数是因为政策失当、领导失信、程序缺失、利益失衡等引发的。如果高校能够多出台接地气的政策, 领导能够多深入基层了解情况, 对于新政策、新举措能够及时做好说明工作, 让这些政策和举措深入民心, 也许群体性事件就不会发生。相反, 必然会导致情况恶化, 引发群体性事件, 给高校带来损失。

( 二) 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不科学

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 部分高校领导受行政化氛围的影响, 依然保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定势, 没有科学研判, 在权力思维和个人意志的作用下, 一旦发现事件苗头, 不管真相如何, 就将学工部、保卫部、校团委等部门工作人员和各院 ( 系) 辅导员推向一线, 采取各种措施强行控制学生行为。在这种高压态势之下, 虽然有些群体性事件能够很快被平息, 但由于处置不科学, 没有耐心倾听诉求, 没有深入了解真相, 并未有效、彻底解决问题, 还可能导致事态朝着更加严重的方向发展。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5. 25学生“翻墙”维权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①

( 三)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 部分高校以高压态势、强制手段应对群体性事件, 并不是科学的做法, 毕竟高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这样做既不符合依法办事的精神, 也不利于彻底解决存在问题。在当前形势复杂的背景下, 高校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准确研判、积极应对, 只有在情况非常紧急的时候, 才能动用适当的安保力量介入。为了确保这些处置措施的科学化、法治化, 需要逐步将当前的处置行为规范化。

四、规范化应对高校群体性事件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 针对传统应对策略中存在的问题, 要确保高校群体性事件得以规范化应对, 重点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 一)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组织生活、主题活动、专题会议、谈心谈话等时机宣传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结合每年“法制宣传日”广泛宣传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宗教事务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 帮助师生员工们了解现有规定, 明白违法情形及相应责任, 引导师生员工们理性维权, 依法上访。协助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进行界定, 努力制止违法行为, 并告知其公安机关即将采取的强制措施。

( 二) 切实有效维护师生权益

我们知道, 依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高校师生员工们也不例外。但在实际中, 《集会游行示威法》被戏称为“禁止集会游行示威法”。公民难以通过这些法定途径反映利益诉求, 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遭受重创。在此情况下, 对于高校而言, 如何才能兼顾师生员工们宪法权利的保障和对他们进行规范管理, 成为高校普遍面临的难题。

笔者认为, 在这个问题上, 高校要积极转变传统观念, 变“堵”为“疏”, 赋予工会、研究生会、学生会等组织充分自由, 确保他们能够合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切实保障他们为了维护师生员工们的合法权益有效工作。

( 三) 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对于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群体性事件, 高校应当及时报警, 并在维护好现场秩序的前提下及时收集证据。同时, 配合公安机关迅速抓捕犯罪嫌疑人, 在短时间内控制局势, 尽快恢复使正常的教育教学哦生活秩序。

此外, 还可以将调查取证“高调”化, 形成舆论压力, 打击其他参与者的嚣张气焰。我们虽然强调要以宽大处理为宗旨, 积极进行劝导教育, 但当事态严重恶化, 可能演化为“暴力性事件”时, 要适时适地“调查取证”, 及时制约部分参与者的过激行为, 有效发挥强制措施的威慑作用。

( 四) 严格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要严格追究核心人物的责任。根据校纪校规和法律法规, 对那些在群体性事件中明显带有不纯动机的人员, 或者是那些借群体性事件故意破坏公物、殴打他人的人员, 应给予严肃处理。

要严格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参与者的立场诉求、利益诉求和目标诉求都有特定对象, 但由于这些部门的管理不善、处置不当或者行为失范导致情况恶化。因此, 要对相关部门给予法律法规和责任审查, 追求其责任,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改进工作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

要严格追究那些处置群体性事件不力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当、言语傲慢、工作懈怠或行为违法, 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久拖不决。因此, 有必要强化对这些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不断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再次发生。

摘要:高校群体性事件作为群体性事件的一种, 具有事件持续时间不会太长、个体易受从众心理影响、群体行为具有非暴力性和网络化趋势在不断加强等特征。当前高校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 通过重视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各类组织作用、全面构建高效处置体系、积极控制事件发展趋势等传统办法。这些方法虽然可行, 但在“稳定压倒一切”的心态下, 并不能彻底、有效解决问题,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 还需要寻求法制化途径, 将应对策略规范化。对此, 高校应该在明确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基础上,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切实有效维护师生权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和严格追究相关主体责任。

关键词:高校,群体性事件,应对策略,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杨海坤.我国群体性事件之公法防治对策研究[J].法商研究, 2012 (2) .

[2] 李金韦.浅论高校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处理[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3 (10) .

[3] 叶莲.高校学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防范机制研究[J].学理论, 2014 (12) .

[4] 姚福生.舆情工作视角下大学生渐进式群体性事件的预警研究[J].南昌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14 (1) .

[5] 邓国彬.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群体性事件的预防[J].教育与职业, 2014 (8) .

[6] 袁春霞.高校群体性事件预防及应对机制研究[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 (1) .

群体性事件的媒体应对范文第2篇

(一) 网络舆情主体的广泛性、年轻化

青年网民更加懂得利用社交网络, 他们是新浪微博的主要用户群, 或属学生群体或属离校不久的群体, 甚至部分群体已为人父人母, 因此对于校园暴力事件的关注度极大。社交网络相较于传统的大众媒体对校园暴力事件的传播更加迅速、有效。正如特纳的突生规范理论, 网民对于网络化的校园暴力事件产生共同的反感或仇恨, 可引发一场针对反感或仇恨的网络化聚众运动, 校园暴力事件演变成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

(二) 网络舆情客体的上升性

随着社会话语权格局的演变, 在社交网络时代, 个人的私人事务成为公共事务的可能性大大增强, 有关社会不安定事件容易上升为公共事务, 尤其是关乎青少年的校园暴力事件。

(三) 网络舆情本体和质量的循环反应

网络舆情的本体是指态度、意见、信念和情绪表现的总和。网络舆情的质量是指舆情所表现的具体观念、价值观及情绪的理智程度。网民在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的态度和情绪表现上是一致的, 是愤怒和谴责的。而在校园暴力事件上升为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并达到网民一致性的过程中, 存在一个聚众的形成过程。布鲁默把这种形成过程归纳为循环反应理论。他认为循环反应过程有三个阶段:集体磨合、集体兴奋和社会感染。[1]在第一阶段, 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的集体磨合是自然而然的, 这是由他们共同的社会规范所致;第二阶段, 个体与个体之间相互感染并产生对于施暴方及其相关体共同的愤怒情绪;最后, 随着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感染力和愤怒感继续增强, 循环反应就进入第三阶段, 集体对于施暴方或相关方的声讨。这样的循环反应过程更加有利于受害者困境的改善和个别校园暴力事件的妥善解决。

(四) 网络舆情数量的指数型增长及高压性

校园暴力事件一经新浪微博发布并有效地传播, 其突发性之强、扩散之迅速远高于传统的大众媒体。网民线上线下的互动性和参与度较强, 加上网民数量的增长, 使得事件相关微博被转载和传播的可能性更大。指数级的舆情讨论最终也会转变为对施暴方及相关体的声讨, 从而产生巨大的舆情压力。

(五) 网络舆情周期的持续性

网民对于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的关注具有持续性, 这种关注的持续也会转化为传统大众媒体对于同一事件关注的持续性上。

二、社交媒体在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中的功能性运用

依据网民对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关注度的变化, 可以将其网络舆情的传播阶段分为潜伏期、爆发期、蔓延期、反复期、缓解期五个阶段。以新浪微博为例, 在这五个阶段中, 微博意见领袖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通常是积极主动传播观点或转发评论信息的、拥有众多追随者且具有较强话语影响力的个人或者团队。他们擅长表达意见和观点, 分析能力较强。从显性角度来看, 粉丝量的多少、转发及评论数的多少是判断微博意见领袖的显性标准。从隐性角度来看, 话语权的强弱是判断微博意见领袖的隐性标准。[2]

潜伏期:校园暴力事件发生后, 当事方、网民和微博意见领袖可以发布有关事件的微博, 继而新闻事件引起传统媒体的关注, 传统媒体的报道和网友的多次传播, 会促使更大范围的网民、意见领袖发布谴责施暴方及相关方、呼吁关注校园安全的微博。

爆发期:网民、微博意见领袖和媒体官微会在微博上持续发布校园暴力事件的相关信息, 并带有态度性的评论及转发, 使校园暴力事件上升为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此外, 主流传统媒体或主流论坛的介入和关注必不可少。中关村第二小学校园暴力事件能够在短时间得到解决的原因之一, 离不开微博意见领袖和主流媒体的介入和关注。

蔓延期:经由前两阶段的发酵和扩散, 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的相关方往往已经开始对事件的处理。在这一阶段, 网民、微博意见领袖和媒体官微可以发表对校方或相关部门对于事件处理的相关通告。公安、教育部门等社会力量的介入, 可以帮助有关校园暴力事件新议题的发现和解决。

反复期:在这一阶段, 要提防校方或有关部门对于校园暴力事件的轻浮应对。网民、微博意见领袖和媒体对于事件的跟踪性关注, 可以帮助上级领导、行政部门、反校园暴力组织等社会力量全面介入。有助于解决校园暴力事件的再生问题。

缓解期:在这一阶段, 网民和微博意见领袖可以在微博上发表对校方和政府的意见并关注事件结果, 以帮助受害方的伤害降到最低, 校园暴力事件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结束语

社交媒体时代用户原创内容的优势, 使得校园暴力事件有了一个新的扩散和解决途径。但校园安全和青少年健康的维护仍然长路漫漫, 社交媒体与其他关键信息主体的长期有效结合, 可以帮助校园暴力事件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摘要:社交媒体作为民间舆论场中“共景监狱”般的存在, 已然成为校园暴力事件信息发散的主要渠道。本文以新浪微博为例, 对基于新浪微博的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的传播特点进行分析, 进而探讨了新浪微博在校园暴力网络化群体事件中的功能性运用。

关键词:新浪微博,校园暴力,网络群体性事件

参考文献

[1] 唐芳贵.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学研究[M].中南大学出版社, 2014 (7) :25.

群体性事件的媒体应对范文第3篇

为妥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小社会影响,促进和谐工商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省信访条例》、《××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信访稳定工作要求,现结合分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等到北京、省市区各级政府部门、省市局等部门集体上访。因利益诉求、信访突出等问题到重点场所聚集、堵塞交通道路、影响办公秩序和公共秩序,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处置本单位的群体性事件负总责。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必须坚持“现场第一原则”,主要领导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报告情况,第一时间决策指挥,及时依法处置,迅速控制局面。

(二)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注重从源头上防止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和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发生,坚决防止因决策失误、工作粗糙、处罚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及时消除群体性事件的各种诱因,力争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

(三)依法处置,防止激化。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政策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干部职工反映的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同时,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疏导、沟通、协商、调解等方法,积极稳妥地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情绪疏导,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四)快速反应,密切配合。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各单位(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作、密切配合,服从分局统一调度指挥,不得延误和推诿。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的时间内控制事态。

(五)加强教育,正确引导。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过程。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引导干部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三、组织体系

(一)机构设立。分局成立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局党组书记、局长胡云鸿任组长,分局副局长李海明任副组长,分局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对分局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由分局人事科科长陈刚兼任办公室主任,分局监察室副主任李爱民兼任副主任,分局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职责分工。

1、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担任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总指挥。凡是分局干部职工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应亲临现场指挥处置。

2、 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相关资源。

3、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及时赶到现场做工作,迅速掌控局面,妥善化解矛盾,平息事态。

(三)分局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预案,并认真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警防控制度。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及时收集有关信息,提出预测报告和应对措施。领导小组根据稳定风险评估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群体性事件进行预警,以便提前防范,化解风险。同时,要严格执行群体性事件报告制度和倒查制度,凡漏报、迟报、误报和瞒报群体性事件紧急信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坚持不稳定因素定期排查制度。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不稳定因素的集中排查,确定重要部位、重点群体及重点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三)健全“五个一”工作机制。实行挂牌督办,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办法,明确控制和解决不稳定问题的时限,切实将问题控制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落实信访稳定工作齐抓共管责任制。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待干部职工制度。落实干部职工来信来访登记、查办、督办、结案、反馈制度和信访稳定联席会议制度。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对发生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省市局及其周边重点地区聚集上访和串联进京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赶到现场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2、对发生在分局机关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通知涉事相关单位领导带队迅速赶到现场积极开展处置工作。

3、对发生在分局各单位内部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事发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单位领导必须迅速到现场指挥处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分局。处置有困难的,可向分局请求支持。

(二)现场处置程序

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分局相关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进入事发现场,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1、接待并劝导上访人员到指定接待场所,上访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应迅速到现场做劝返接回工作。

2、处置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单位协助的,领导小组应及时协调各方到场,形成处置合力。

3、及时了解掌握和上报接待处置工作中的相关信息情况。

4、对在群体性上访事件中出现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车辆、破坏公共财物、危及人身安全、推打谩骂接待人员等过激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应及时联系公安机关采取果断的现场处置措施。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群体性上访事件经过现场处置,上访人员被劝返回当地或本单位后,对承诺解决的问题,责任单位必须尽快兑现,把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二)经验教训总结。要认真分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并形成专题报告。同时,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预案。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分局对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在处理群体性上访事件中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甚至违法乱纪,激化矛盾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二是对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不认真解决,失职、渎职,甚至怂恿群众上访的有关责任人员;三是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甚至压制及时如实上报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四是处置工作中因官僚主义严重,工作不力、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七、保障措施

要保证灵通信息,确保信息渠道畅通;要有一支数量充足、集结迅速、听从指挥、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并具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要为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和劝返上访干部职工提供交通车辆的保障;最大限度地保证应急处置工作人、财、物的需要。

群体性事件的媒体应对范文第4篇

我国现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集中突显,虽然各阶层、集团利益争夺在变革中得到一定的磨合。但农村具有其特殊性,自中央提出工业反脯农业后,农村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各类矛盾,各阶层、集团利益争夺更加激烈,群体性突发事件在一定的范围内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下面笔者就从处理湖南省嘉禾县泮头乡牛冲岭事件中破题,谈谈处理乡镇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几点思考意见,供大家参考。

牛冲岭位于泮头乡双罗行政村故村、冲头、下罗三个自然村之间。一听“牛冲岭”这名字就让人感觉到具有很强的霸气和争议,它的确不俗,平静了几十年的山岭于2009年4月突然热闹起来。

现正在建设中的京珠高速复线途经牛冲岭。2009年4月底完成了征地补偿工作,补偿款为70余万元。从天上掉馅饼,谁不想把它一口吞掉?于是三个自然村各自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冲头人认为:自己开村最早岭应该归自己所有,但村子小只要多少分自己一份就可以了,没有胆量去一口吞掉那块馅饼。下罗人认为:虽然冲头人到这定居比自己早,但不知什么时候该岭已归自己所管了,馅饼应归自己吃。故村人认为: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有村干部(下罗村人)许诺把牛冲岭无偿让给故村、冲头人种树,前两年还卖了树也没见下罗的人干涉过,自己应把馅饼吃一大部份只留一小份给冲头。6月三个自然村分别向乡政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要求乡里把钱下拨自己手中,各自然村到乡里的人不是来两、三人提建议,而是一来就

三、四人来向政府施压,乡政府也曾多次派人到村里调解都未果,补偿款暂时由乡财政所代管。10月下罗村向林业局提出确权,由于关系复杂等种种原因林业局也迟迟未做裁决。 2010年3月9日,故村人终于耐不住了,聚众到牛冲岭高速公路征地的红线外两旁去种树苗,下罗的人知道后马上聚集了一大群人到山上扯树苗,双方发生了一点摩擦,后被及时赶到的乡干部分别劝回。3月10日清晨,下罗、故村各自聚集了自己的叔侄、亲友上百人持刀架炮,经县、乡干部,公安干警极力劝阻无效,双方还是发生了械斗,所幸当时两村的力量悬殊(下罗人多些)双方只有3个人受了点小伤就退出了械斗。下午故村的叔侄继续来人增援、助威,形势非常紧张,不过还是被县、乡干部,公安干警通过极力的做工作劝回、疏散。8月公安部门对为首的6名滋事者进行了抓捕,当时只是抓到在家的3人,三人在逃。10月下旬,乡党委政府深入双方做工作,以真诚换真心,终于真诚所至金石为开,赢得了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征地补偿款下罗得12万元,故村得30多万元,冲头得25万元。双方还送了两块牌匾给党委政府,分别是“清风润物破坚冰,难得干戈化玉帛。”“勤政为民,纠调有方”。

牛冲岭事件终于得到了妥善处理,然而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偏僻山区老百姓的思想观念较为落后,并带有原始的野蛮性。

70余万元的征地补偿款,简直就是天上掉馅饼,许多老百姓做梦也没有想到,真是喜从天降,对冲头、下罗、故村的百姓来说谁都想占为已有,并都计划着自己能分到多少钱,同时也不能让别人来分薄自己的馅饼。这种排他的心理为后来的械斗事件埋下了隐患。2009年6月三个村都向政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随后乡政府多次派人到村里调解:让冲头村分一少部分(冲头村人少一些,也没有什么意见)其余部分让下村、故村平分。下罗、故村的百姓都认定:我东西为什么要分别人一半?还对前来做工作的乡干部说:“那你们的工资分我一半吧?”在2010年3月9日,在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组织煽动下,双方群众认为只能用武力才能解决了,于是群众再也按捺不住了,不听劝阻、不计后果,持刀架炮发生了正面冲突。后来双方被逮捕者的家属仍在问乡干部:“他们为什么要来争我们的岭?”而不是说,只要把我老公放出来我什么都可以不要。因此,作为乡镇干部要努力引导群众转变思想观念,而不能让群众的一些落后思想观念听之任之,反倒来左右自己的思想,为转变群众观念哪怕需要几届甚至是几十届乡镇干部的精力,也要为之努力;哪怕自己只能转变一点点群众观念,也要尽心付出。

二、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某些人的不可告人目的,政府对这些人不能软弱。

事件发生后,乡干部、公安干警深入村里走访调查,从调查结果看,那些为头领导、组织,煽动闹事的人往往是一些成天游手好闲之徒和一些曾经有个人恩怨的人。特别是那些游手好闲之徒他们无所事事,巴不得有事来搞,把事搞在搞混,并从中得利。他们开始就煽动闹事,事情出来后,他们就到群众中去收钱集资,处理事情(双方都有人受伤住院需要钱,有人被逮捕后找关系、找律师、安抚家属都需要钱),自己从中捞取提成和补助。然而,征地补偿款未到百姓手中,群众反因此事人平负担了近千元。还有个别出自于本自然村的一些“穿皮鞋”的人,他们自恃自己掌握一些法规、政策有意煽动群众闹事,闹好了是他们的功劳,闹砸了他们置身事外,不关他们的事。因此,对于这些带头滋事的人政府再也不能软弱,对他们实行该捕则捕。诚然,近年来有些地方的政府主张以稳为主维护“和谐”,而对一些好事之徒一味地迁就,反让这些人有恃无恐。乡干部曾多次苦口婆心地到三个自然村去做调解工作,而群众在那些好事之徒的挑逗下就是听不进劝。在10月下旬个别带头滋事的人被逮捕后,倒是利于了事件的处理。

三、乡镇政府权小责大的现状和现行体制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已失信于民。 由于部门利益争夺,一些有利有权的部门都收归了条管,而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不得不背负所有的责任。如一些非法采、洗矿,乡镇是坚决打击,而有个别部门则为之提供便利,一旦出了事,责任和骂名又是乡镇政府背。有些职能部门在平时工作中,工作不过细,往往是敷衍了事,如果说牛冲岭当初发下了山林权证,那完全可以避免“3.9”事件的发生。在许多时候上面一有什么事情或责任总可以往下推,而乡镇作为最基层的政府再也推不下去,而老百姓所接触和看到的往往多是一些乡镇干部被追责,还以为什么都是乡镇政府的错,承担责任也是应该的。有些部门搞什么项目他们是直接找村里、找到老百姓,而一旦哪里出了错,又要求乡镇政府去摆平。摆平一般需要职权或资金及某些专业技术鉴定,而乡镇政府往往缺少的是职权、资金和专业技术,为求稳定,有些乡镇政府只能表出一些实现不了的空态,这样乡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已失信于已。下罗、故村两村的老百姓就是不相信乡干部的调解,都以为乡干部在帮着对方说话或在说空话,他们认为律师说的什么都是正确的,乡干部所说的话都是假话,哪知道律师们一般考虑的是自己利益。因此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尽可能多的把职权下移到乡镇。

四、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但更具一定的必然性。

牛冲岭事件在2010年3月9日发生虽说偶然,但更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是之寒”,从2009年4月京珠高速复线在牛冲岭完成征地补偿工作到2010年3月已近一年,老百姓对利益的争夺也可预见,乡、村干部大可在此期间多做工作,一有苗头坚决制止。因此,联系村的驻村干部的勤快程度和村两委班子的建设情况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稳控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但凡一个团结、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村两委班子,该村是发展非常快,也是相当稳定的;反之一个两委班子涣散的村往往是社会矛盾和隐患非常多,并极易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双罗村一直以来能人外出务工,在家选上来的村干部大多是良莠不齐,较为涣散,缺乏号召力。因此,乡镇政府在村两委换届时应多动脑筋、加大引导配优配强村两委班子是非常关键的。

五、乡镇干部在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过程中应真心诚意为百姓着想,最终还是会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俗话说:“干部怎么做,群众怎么看”,只要心里时刻装着老百姓,为百姓着想群众还是看得到的。2010年10月下旬乡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多次到下罗、故村走村入户了解情况了解群众的想法并作出引导,把群众所想一一进行开导,并提出解决方案。利用群众对所逮捕之人的当心,对征地补偿款久而未决的厌烦心理,对征补偿款双方有所让步之机,不失时宜地提出各村分配方案,终于真诚所至,金石为开,事情得到了圆满的处理。但是,也有一少部分干部一心只想着自己的利益;想着如何来与民争利;想着如何来利用老百姓达到自己的个人仕途升迁。所幸的是我们看到了许多乡镇的制度越来越完善让你心中不装老百姓都不行,如群众来访首问制、民意调查等。

群体性事件的媒体应对范文第5篇

中共浮江乡委员会浮江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现场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浮江乡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已经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浮江乡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三月六日

浮江乡现场处置群体性上访应急预案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我乡突发性、群体性上访事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各种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 “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的原则,坚持“教育疏导、防止矛盾激化和扩大”的原则,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力争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村、组、院,消除不良影响,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范围和级别

本预案适用于我乡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通过集体上访、非法聚集、围堵领导、冲击国家机关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是指由各种矛盾纠纷引发的、众多群众参与的、影响浮江乡形象的到有关机关或单位上访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

2、人数较多的非法聚会,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等重要单位;围攻、挟持国家公务人员;

3、聚众堵塞公共交通,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等;

4、跨地区、跨行业联动上访请愿;

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上访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性群体性上访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3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3、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10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在实际工作中,评估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三、职责分工

乡政府履行下列职责:统一领导、部署排查调处全乡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上访工作;建立和完善全乡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各村、社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会同各村、社区及驻乡单位组织指挥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等。

各村、社区、驻乡单位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排查、调解本辖区、单位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搜集、上报情报信

息;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做好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群众以理性方式表达诉求,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问题。

四、现场处置

一旦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乡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在接报后,在乡内应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大余县内应1小时内赶到现场,赣州市内应3小时内赶到现场,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控制现场和疏散等基础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分别向乡应急指挥中心及乡主要领导报告。

在处置事件现场,乡领导及有关负责同志要面对面地做群众的工作,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准确判断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讲究策略和方法,采取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明确表态解决的,要责成相关部门或单位限期研究解决;对确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现场事态平息后,有关单位对现场处置时向群众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到位,不得扩虚假承诺或者久拖不决。要坚决避免违背承诺、失信于民,重新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现象发生。

对于群体性上访事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

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可令其具结悔过或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乡内党员和干部违规参与群体上访事件需追究党纪和政纪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

乡政府设立浮江乡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领导小组。 组长:刘传福

副组长:廖冰、胡宏伟

成员:罗小俊、肖小慧、罗开忠、谢光志、各村书记、主任及各乡直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信访接待室,办公室主任由罗小俊兼任。负责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协调工作。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浮江乡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群体性事件的媒体应对范文第6篇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特点;成因;对策

【全文】

当前,由于我国经济社会体制转型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社会变革程度加深,引发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导致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不断攀升、规模日益扩大、表现形式趋于激烈,严重影响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与稳定。本文就新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谈谈浅见。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当前,大多数群体性事件与社会转型、经济接轨和利益调整密切相关,纵观新时期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复杂性。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越来越多,参与人员越来越复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出现了敌对分子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插手制造事端的动向。

(二)起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一些突出的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分析,应该说绝大多数集体上访甚至闹事都有一定的理由,即有其合理的部分,而真正无理取闹是极个别的,因此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

(三)扩展性。参与的外延扩大,但仍以工人、农民为主;数量递增,规模呈扩大化趋势。

(四)组织性。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少数基层组织的领导干部甚至就是直接的策划者。并有向组织严密,呈明显政治化发展倾向。

(五)违法性。当前群体性事件激烈程度加剧,恶性事件上升,多数伴随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越来越严重。

(六)反复性。矛盾的复杂性决定了矛盾的反复性。从群体自身来看,以聚众闹事的方法来达到某种目的,事实上确实促使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与落实,这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强化部分群众“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理,从而造成群众长期缠诉闹事,处置难度加大。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会环境、政策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个体、群体心理等微观方面的因素。概括起来说,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聚合激化的产物。随着新旧体制的转轨,改革的力度、深度、广度不断加大,加上改革的配套措施没有完全到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在巨大的差距面前,一些人难免心理失衡,产生对立情绪,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群众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群众的利益诉求受多种因素限制难以满足。一是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过程中,群众损失得不到及时弥补,群众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决策不科学、不民主,损害群众利益;三是一些干部贪污挥霍、以权谋私或作风不民主、政务不公开导致群众利益无法保障。

(三)参与人员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失范、心理失衡。法制观念淡薄是群体性事件多发且难以控制的主要原因。不少群众遵规守法和以法维权意识差,往往一碰到问题就想通过上访、闹事等简单的方式来解决。

(四)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调控能力不足。一是基层组织的威信相对减弱;二是有的基层组织消极、不作为;三是有的基层干部本身就是闹事的支持者、组织者、策划者。

三、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综合预警机制。群体性事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起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消除职责不清、信息不灵、反应迟钝、互相推诿的现象

(二)多管齐下,分化瓦解。群体性事件真正起带头作用的只是少数,绝大多数带有很大的盲从性和随意性。因此在处置过程中,必须认真调查,摸准缘由,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采取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说服劝解工作的同时,准确把握处置时机,而不能一概而论动用警力强行处置。

(三)周密部署,强行处置。在强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加强调查取证;二是要分工明确,措施得当,防止群体性事件进一步扩大或久拖不决;三是要把握政策,果断处置。

(四)立足长远,防止反复。必须认真分析、准确估测群体性事件在初获平息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精心研究预备针对性强、实效性强的新方法、新举措。既要积极协调督促有关单位真正落实跟踪回访制、领导接待日制度,又要进一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复杂形势下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措施,创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及深层次的问题将暴露得更加明显,今后一段时期,群体性事件还可能继续增多,对此,我们要有高度的警觉和清醒的认识,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保持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我们要强化措施,创新方法,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杨和德群体性事件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2]王彩元,马敏艾,李颖群体性治安事件紧急处置要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张成群体性突发事件初期处置行动逻辑和逻辑预设重构[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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