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

2023-09-18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1篇

——2005年5月30日在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上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人民群众进行民主监督、积极参政议政、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晴雨表”、“调节器”、“减压阀”。今年1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并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今年以来 ,区信访办公室利用各种方式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努力使《信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修订《信访条例》是信访工作迈出法制化的重要一步,是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经济社会加速转型的新形势,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重大举措。为了深刻认识新《信访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区信访 1

办认真开展了《信访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并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集中学习,集中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好宣传教育活动。

4月份以来,信访办开展了《信访条例》宣传“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家庭”的“四进”活动,深入社区、村组和农户,利用蒙、汉两种语言向广大群众宣讲、宣传条例;组织个体工商户学习了《信访条例》,共参加168人次;装备了一辆宣传车,在区乡两地进行为期半个月的信访条例的宣传;举办了公务员信访条例考试,建立了信访条例宣传栏,在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派发宣传单、散发宣传册、并在显要位置悬挂横幅等方式广泛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通过形式多样、点面结合的宣传,形成立体宣传声势,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全面、正确了解《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范要求,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的宣传优势,做好专题宣传工作。以教育干部依法做好信访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信访条例》学习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自条例公布之后,区信访办和广大信访联络员都对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进行了学习,新修订的条例包含着许多新的理念、新的思路,80%的内容是新增加的,从制度到程序很

多都发生了变化,我们要求各单位信访工作人员通过学习《信访条例》,进一步提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新时期信访工作特点的认识,提高信访业务水平,努力探索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新方法,增强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要求他们从登记、受理到各种信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时限的要求、告知的制度等环节做起,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更好地保障上访人的权利,建立信访工作新秩序。4月份,区信访办工作人员还分别参加了自治区和市政府举办的《信访条例》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对做好当前信访工作和贯彻《信访条例》的重要性的认识,深化了对《信访条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理解,增强了做好信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为新修订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基础。

三、进一步强化责任制,加大信访督查督办力度

责任是行政权的核心,《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环节中,强化了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信访条例》从制度上对信访工作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区信访办结合《信访条例》的宣传,将进一步抓好配套措施的制定,包括规范办信、接访程序,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受理和承办制度,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制度,信访事项转送和交办制度,信访情况分析报告制度、

重要信访情况报告制度和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制度等,从而形成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建立规范化的信访业务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同时,区信访办要求各单位信访工作者认真学习领会新条例关于开展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信访条例》赋予信访工作机构的职权,对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督办、结案、回复等程序加以规范,加快建立以督查督办为主的信访工作机制,切实改变信访部门长期以来协调不到位、督办效果不理想的被动局面,确保信访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把贯彻《信访条例》与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相互促进

新的《信访条例》的实施,适逢全党按照中央部署,进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对于信访工作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动力。通过先进性教育,信访工作人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作风进一步转变,服务群众的本领进一步得到提高。区信访办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把学习贯彻《信访条例》与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先进性教育的学习,通过信访条例的贯彻,把解决信访突出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得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处理重复访、越级访中的突出问题作为边学边改、边议边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并通过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认真地思考在贯彻《信访条例》中间,我们的信访指导思想、信访理念上有什么差距,有什么问题?认真地思考我们在工作作风上、在抓落实的问题上有什么差距,有什么问题?通过扎扎实实的整改,把先进性教育落实到解决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上、落实到解决当前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上,扎实做好信访工作。

五、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信访协调工作,发挥合力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新《信访条例》、区信访办从建章立制入手,强化了内部建设,配备了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工作程序,逐步建立起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信访问题涉及面很广,引发群体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涉及各个方面和各个职能部门,区信访办已协调各职能部门设置了信访联络员,及时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共同维护信访秩序,促进信访问题解决。今后区信访办将进一步加强信访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整合各相关部门力量,共同协商,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类信访问题,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信访工作是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稳定,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由于区信访

办工作人员少,工作经验不够丰富,业务水平不精,应对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不强,目前我区的信访工作仍然处于低位运行的阶段,许多工作无法做深、做精、做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但我们有信心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实施《信访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方法,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积极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努力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推进信访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确保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2篇

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

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 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规范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5.修订

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 1-6.施行时间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 2. 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 2-3.警务准备

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

(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

(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

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

(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

(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

3.调警。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

(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系方式。

(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4)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

(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

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

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

(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

(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

(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4.警务实施 2-4.1.提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

2. 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 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

4. 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

(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

(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 6.乘车押解。

(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

(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

(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

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 2-4.2看管

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

1.羁押场所要求。

(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

(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

(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

(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时监控。

(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

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

3.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

4.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

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

(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

(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

(3)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

(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

(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

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

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

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2-4.3.法庭押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

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

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压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

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

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4.特殊情况。被告人因病或者体力不支无法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5.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 使用囚笼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将囚笼门锁闭。

使用束缚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司法警察为其打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 (1)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 (2)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3)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 (4)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 (5)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7.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 2-4.4.值庭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 值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

2. 值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

3. 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

4. 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 5. 维护秩序。

(1)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根据案件性质和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 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

(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 (2)不得擅离岗位。

(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及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目录 2-4.5还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

1. 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 2. 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 3. 乘车押解。参照本细则2-4.1第6项乘车押解执行。 4. 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部署警力。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可由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

警务准备与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执行。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远程提讯,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维护视频提讯工作秩序,保障视频提讯场所安全。 2-6.1. 远程视频提讯设施要求

1.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设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或者公安机关看守所内,以保证视频提讯工作的效果和安全。

2.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设有押解专用通道、羁押室、囚笼、束缚椅等安全设施。

3. 配备音像视频、网络传真机、打印机等保障设备。 4. 视频提讯场所不得摆放与视频提讯工作无关的物品。 2-6.2. 警务受领

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部署给被告人羁押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门。 2.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远程视频提讯所需的提押票、《调警令》等相关手续在提讯前传真至视频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3.警务准备

1. 执行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部署、装备配备和情况处置等内容。

2. 在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了解提讯和庭审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数量和健康状况等情况。按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突发事件应急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警用装备和武器等。 2-6.4. 警务实施

参照本细则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还押执行。 2-6.5. 情况汇报

远程视频提讯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视频提讯保障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法提讯、开庭等警务保障参照本细则上述规定执行。 2-7.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被告人私藏夹带开铐钥匙或者工具等违禁物品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及时没收违禁物品。

(2)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止其再次携带违禁物品。 (3)严密看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4)向带队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按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 2. 遇有被告人企图串供或者实施串供行为时:

(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为。

(2)将被告人分开押解及看管,防止相互串供。

(3)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物品,交案件承办人处置。

(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情况。 3.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故障等情况时:

(1)严密控制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应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

(3)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派车接应。

(4)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调处理。 4. 押解途中,遇有群众围观时:

(1)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 (2)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3)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者置于安全场所。

(4)采取措施疏散围观群众,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

(5)需要改变提押行车路线时,应当立即报告,经同意后选择备用路线。 5. 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者咨询法律法规时:

(1)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2)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者有其他表示。 (3)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

6. 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时:

(1)告知被告人亲属,按照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

(2)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按照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 (3)告知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 7. 对旁听人员有鼓掌、喧哗、哄闹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时:

(1)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监控被告人,防止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

(2)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依法予以劝阻、制止。

(3)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4)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使用规范用语,做到文明执法。

8. 法庭审判过程中,对有以下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拘留:

(1)违反相关规定进入审判法庭,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2)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3)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庭内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四章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在民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用警申请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安排警力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安全和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4-2.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民事、行政案件,相关业务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确实需要司法警察值庭或者维护秩序的,可以提出用警申请: (1)在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数量众多的案件; (3)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 (4)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外案件;

(5)其他需要司法警察提供警务保障的案件。

案件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实施。

用警申请主要包括:用警时间、地点、案件承办法官及联系人、风险评估、旁听人员情况等内容。

2. 审核。认真审核经分管司法警察工作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 4-3.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司法警察部门在接到任务后,应当主动与申请用警部门或案件承办法官联系,进一步了解矛盾争议情况和当事人可能发生的问题等案件相关情况。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了解的案件基本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保障方案,做好警力安排,指定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2)装备配备。配备必要的警棍、手铐等警械具。 4-4. 警务实施

1. 庭前勤务。开庭前,司法警察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警械具,按时到达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制止、劝阻或者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保障参与庭审活动人员安全。

3. 传递证据。庭审过程中,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传递、展示证据,传带证人、鉴定人。

4. 告知勤务。庭审过程中,遇有违反法庭纪律的,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实施告知: (1)“你的行为影响了法庭审判秩序,请你退出法庭,否则将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2)“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请你交出记录设备(录音、录像、摄影器材或存储介质等)”。 (3)“你的行为违反了法庭规则,现在依法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1. 安全检查。驻庭司法警察应当对参加庭审的当事人、旁听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人民法庭。

2. 维护秩序。庭审时,驻庭司法警察应当维护法庭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庭审活动的行为,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3. 调用警力。当驻庭司法警察不能应对警务保障任务时,应当及时报告,申请调用警力。 4-6. 一般情况处置

参照本细则2-7一般情况处置第7项、第8项执行。 第五章

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依法配合实施执行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5-2.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一般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将院领导批准的用警申请送交司法警察部门。用警申请应当说明案件及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用警人数、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注明注意事项。

2. 审核。认真审核用警申请的具体内容,了解被执行人和执行标的物基本情况,对于手续、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执行部门及时补正。 5-3. 警务准备

1. 了解案情。接受任务后,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进一步了解有关案情和被执行人的表现,与执行部门共同分析可能出现的情况。

2. 制定方案。 司法警察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保障方案。

(1)警力配备。根据执行任务情况,一般应当设立执行组、警戒组、机动组等。 执行组。负责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警戒组。负责设置警戒区域,实施有效隔离,防止被执行人自伤、自杀、行凶等行为发生;稳控被执行人、围观人员,避免发生冲突。

机动组。采取强制措施,配合执行人员控制被执行人或者财物;根据执行工作需要,完成执行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警力不足时,按照规定申请调警或者由执行工作负责人与公安机关联系,请求警力支持。 (2)装备配备。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对讲机等必需的警用装备。 3. 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执行公务证等有效证件,严格落实分工,保守执行秘密。 5-4. 警务实施 1. 配合执行。

(1)执行组配合执行人员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

(2)警戒组加强现场警戒,防止被执行人毁损执行标的物或者发生自伤、自残、行凶等行为。

(3)机动组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避免与被执行人员或者围观人员发生矛盾冲突。

2. 撤离。

(1)执行活动结束后,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任的指令撤离。

(2)配合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情况。

5-5. 一般情况处置

1. 被执行人对执行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时:

(1)配合执行人员做好劝说疏导工作,告知被执行人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抗拒执行; (2)密切关注被执行人动态,防止发生意外事件; (3)根据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4)遇有执行人阻扰、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面的,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2. 遇有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车辆撤离等情况的,司法警察应当按照执行工作负责人的指令做好道路疏通工作,保障其他人员先行撤离。

第六章

安全检查 6-1. 职责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区域,保障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6-2. 警力配备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安全检查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检查人员,其中应当配备一名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检查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1. 引导员。负责受检人员引导和告知工作,使其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维护安全检查秩序,保障安全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2. 登记员。认真核对,查验受检人员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

3. X光检测仪操作员。通过检测设备显示的图像识别受检人员携带物品的种类、性质,发现可疑物品时,应当提示人工检查员对可疑物品进一步检查。

4. 人工检查员。通过安全检查门出现报警的人员及随身携带物品有疑点的,人工检查员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与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

检查完毕后,应当对携带可疑物品的人员、箱包进行复检。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1. 安全检查设施。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区域安装配备安全检查门、X光检测仪、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安全检查设施。有条件的可配备醉酒检查仪、危险液体检测仪、爆炸物品探测仪等专用检测、探测设备。

2. 防范设施装备。人民法院应当配备必要的防闯、防爆等防范设施以及防火毯、隔离服、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防护装备,并设有监控设施、报警装置和储物柜。

3. 警用装备配备。担负安全检查工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警绳、催泪喷雾器、防暴头盔、防刺(弹)背心、防割手套、捕捉器、执法记录仪、对讲机等警用装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1. 无证件或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2. 未成年的(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除外); 3. 精神病和醉酒的;

4. 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5.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安排的; 6.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1. 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

2. 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等管制物品;

3.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改装或者伪装的疑似爆炸物,与制作爆炸装置有关的部件等;

4. 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各种传单、条幅等物品。 6-6. 警务实施

1. 证件查验和登记。

(1)证件查验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超过有效期,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案件和法庭相符;

(2)建立专用登记台账,对受检人员进行证件登记。制作、填写《旁听人员登记表》,主要包括旁听人员姓名、证件种类、证件号、旁听证号等。 2. 人身检查。 (1)步骤:

引导员位于安全检查门一侧,当有受检人员进入安全检查通道时,引导员提示取下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并放置于指定的工作台上或物品筐内。

引导受检人员有序通过安全检查门,合理控制过检速度,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对于易碎、贵重物品或其他特殊物品,及时提醒注意。对不宜用X光检测仪检查的物品,应当由人工检查员检查。

受检人员按次序逐个通过安全检查门。发生报警的,人工检查员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或手工人身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查,彻底排除疑点后才能放行。 当受检人员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或者有可疑对象时,人工检查员请受检人员到安全检查门一侧接受检查。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所到之处,人工检查员用手配合作触、压动作,检查是否藏匿违禁物品。

当手持金属探测器报警时,人工检查员用手触压报警部位,请受检人员取出该物品进行检查,以判明报警物品性质。受检人员将报警物品取出后,应当对该报警部位进行复检,确认无危险物品后进行下一步检查。

当检查发现脚部有异常时,请其脱鞋接受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放行。 检查完毕后,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的物品。 (2)方法:

人身检查通常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顺序应当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人工检查时应当以触、压为主,用力适当、均匀;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时,移动要平稳、匀速。

检查时,人工检查员面向受检人员,先从受检人员的前衣领开始,至双肩、前胸、腰部止;再请受检人员转身,从后衣领起,至双臂外侧、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内侧、外侧和脚部止。冬季着装较多时,可请受检人员脱下外衣,并对外衣进行认真检查。 3.开箱(包)检查 (1)步骤。

观察外层。查看箱(包)外形、检查外部小口袋及有拉链的外夹层等。

检查内层和夹层。沿箱(包)的各个侧面、边缘进行上下摸查,将所有的夹层、底层和内层小口袋检查一遍。

检查箱(包)内物品。按X光检测仪操作员所指的重点部位和物品进行检查。在没有具体目标的情况下应逐件检查。已查和未查的物品应当分开放置,并做到整齐有序。 (2)方法。

使用X光检测仪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应使用人工方式进行当面开箱(包)检查。

使用X光检测仪对箱(包)进行检查时,应当提示受检人员将箱(包)平放,确保能最大限度观察清楚箱(包)内的物品。

通过X光检测仪的图像进行箱(包)内物品识别,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应当转换角度重新过包或通过方法图像、加深颜色等方法加以判别。

遇有疑似电池、导线、钟表、粉末状、块状、液体状、枪弹状物及其他可疑物品的,应当采用综合与重点分析等方法加以判断,如仍不能确定性质,应当进行开箱(包)检查。对照相机、收音机、录音录像机及电子计算机等电器的检查,应当仔细分析内部结构是否存在异常。 对检查物应轻拿轻放,防止弄脏或损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当注意妥善放置。

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对受检人员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先行控制受检人员及物品再询问。司法警察应当在受检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箱(包)进行检查,并确保受检人员与其箱(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检查完毕后,应对箱(包)内物品恢复原状,并提示受检人员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4.物品检查。

通过看、听、摸、拆、掂、捏、嗅、探、摇、烧、敲、开等方法进行检查。常用方法主要由以下几种: (1)看物品的外表是否异常,包袋是否有变动等。

(2)对录音机状、收音机状疑似有定时爆炸装置等物品,可通过播放、收听方法,判断其是否正常。

(3)直接用手的触觉来判断是否藏有管制、危险物品。

(4)对可疑物品,拆开包装或外壳,检查其内部有无藏匿危险物品。

(5)掂其重量,看与正常的物品是否相符,从而确定是否进行进一步检查。

(6)对疑似爆炸物、化工原料等具有挥发性物品,通过扇、闻等方法,判断物品的性质。 (7)对可疑的液体、粉末状、结晶状的物品,可取少许用纸包裹,然后用火点燃纸张,根据物品燃烧程度、状态等判断其是否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8)对电子设备,通过开启关闭的方法检查其是否正常,防止其被改装为爆炸物。 对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是否安全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 5. 告知勤务。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告知: (1)“您好,请您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登记,谢谢您的配合。” (2)“您好,我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现依法对您进行安全检查,请您配合。” (3)“您好,请取出随身携带的物品接受检查。” (4)“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的物品属于限制性物品,严禁带入,请您寄存。” (5)“您好,按照规定,您携带的物品属于管制(危险)物品,依法予以收缴、没收或扣押。” (6)“您好,检查完毕,谢谢配合。” 6-7. 一般情况处置

1. 当事人携带录音、录像、摄影、通讯器材等限制物品的: (1)告知携带者按照规定,限制物品不得带入法庭。

(2)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人员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3)如其拒绝寄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

2. 当事人携带枪支、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管制物品、危险物品的:

(1)对携带管制、危险物品者,应当首先将其控制,再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和询问,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对管制物品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持有枪支者有持枪证及枪证的可不收缴,但是应阻止其进入法庭。

(3)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法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4)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处理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3.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服从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将其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外国人(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公开审判的,应当阻止其进入,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 第七章

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1.1. 职责

在本级人民法院机关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保卫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7-1.2. 建立应急分队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设立应急分队,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常备不懈,保证遇有突发情况能够随时出警。

7-1.3. 警务实施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协助做好人民法院重点部位监控、安全检查、机关安全巡查、机关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维护机关工作秩序。 7-1.4.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可疑人员应当及时询问,核对有效证件,确认身份,视情况处理。

2. 遇有侮辱、诽谤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应带先行警告、说服教育,必要时采取训诫等强制措施。

3. 遇有拉条幅、放广播、穿状衣、发传单、堵大门、拦车辆、滞留等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加强现场警戒,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劝说、疏导工作。 4. 发现可疑物品的,应当确认其性质,并进行安全处理。

5. 接到报警系统预警时,应当迅速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2.1. 职责

协助涉诉信访部门做好涉诉信访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保障涉诉信访工作安全。 7-2.2. 警务准备

1. 制定方案。根据涉诉信访工作性质、特点以及涉诉信访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2. 警力配备。按照信访场所的设置、信访人情况及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配备警力。 3. 设施与装备。信访场所应当设有监控、安全检查设备和防闯、防爆、防护等设施;负责执勤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 7-2.3. 警务实施

1. 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进入信访接待场所的信访人员进行登记和安全检查。 2. 司法警察协助涉诉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接待场所进行执勤、巡查,及时制止信访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7-2.4. 一般情况处置

1. 遇有可疑人员的,应当上前询问,核对有效证件。

2. 遇信访人有情绪激动、大声喧哗、辱骂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协助涉诉信访接待人员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3. 协助有关部门密切关注滞留人员动态,防止其发生意外。

4. 遇信访人有煽动、诱导其他人员闹访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经制止无效的,可采取警告、训诫等措施。

第八章

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1.1.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拘传票》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传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拘传票》后,审核签发手续、被拘传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案件承办部门提出的用警申请,制定拘传实施方案,及时报请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拘传一名被拘传人,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4. 装备配备。执行拘传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械具,以及防割手套、警戒带、通讯工具、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和车辆。必要时,可携带武器。 8-1.2. 警务实施

1. 根据拘传实施方案,选派司法警察,检查车辆,配备和携带警械具,做好准备工作,并明确具体负责人。

2. 执行拘传任务应当携带《拘传票》,认真核对被拘传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熟悉被拘传人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传。被拘传人是女性的,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 拘传前,司法警察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扔拒不到庭的,可强制其到庭,必要时可使用警械。

4. 执行拘传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票》并核实身份,配合案件承办人让其在《拘传票》上签名,捺手印。

5. 执行拘传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传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传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行为发生。

6. 遇有被拘传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传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或难以带走被拘传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7. 《拘传票》一次有效,如需再次拘传时,应当持重新签发的《拘传票》。 8-2. 训诫

8-2.1. 警务实施

1. 根据执法、执勤现场情况实施。

2. 将行为人带离执法现场或执勤现场,在适当场所进行,训诫一般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执勤司法警察实施。 3. 训诫时,应当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责令立即改正。通常采用“XXX,你的行为已经违反XXX,请你立即改正,否则依法对你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等训诫用语。 4. 训诫必须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在场,其中一名司法警察制作笔录,实施完毕后,应当要求被训诫人在笔录上签字。

5. 必要时,可以责令被训诫人写出保证书。 8-3. 强行带离 8-3.1. 警务实施

1. 强行带离时,司法警察应当向被强行带离人出示有效证件。 2. 告知勤务:“XXX,你的行为已经扰乱了法庭(执行)秩序,现依法请你离开法庭(执行现场),请你配合。” 或告知:“XXX,按照规定你不能进入审判区域,现依法请你离开,请你配合。”

3. 行为人拒绝离开法庭、审判区域或者执行现场的,经批评教育无效后,可强行带离。必要时使用警械。

4. 强行带离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防范被带离人实施自伤、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发生。

5. 遇围观人员阻挠、哄闹、对抗等紧急情况,执行强行带离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局面,难以实施强行带离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 8-4. 罚款

8-4.1. 警务受领

1. 接受申请。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罚款决定书》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罚款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承办部门送交的《罚款决定书》后,审核签发手续及被罚款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承办部门送交的用警申请,配备警力,制定实施方案,报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8-4.2. 警务实施

1. 根据实施方案,配备警力、车辆,携带警械具,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并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人员到场。

2. 执行罚款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罚款决定书》,认真核对被罚款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防止错罚。

3. 执行罚款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你好,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配合承办部门人员让其在《罚款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

4. 执行罚款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罚款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罚款人逃跑、自伤、自杀或者行凶等意外情况发生。 5. 遇到被罚款人拒绝、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罚款任务的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现场局势发展情况适时撤离。

6. 《罚款决定书》一次有效,如需再次罚款时,应当持重新签发的《罚款决定书》。 8-5. 拘留

8-5.1. 警务受领

1. 申请。承办部门将院长签发的《拘留决定书》送交司法警察部门,提出用警申请,并说明该案件及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2. 审核。接到承办部门送交的《拘留决定书》后,审核审批签发手续及被拘留人姓名、年龄、籍贯、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确保准确无误。

3. 警力配备。根据承办部门提出的用警申请,制定拘留实施方案。一般情况下,拘留一名当事人,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 8-5.2. 警务实施

1. 根据拘留实施方案,配备警力,检查车辆,携带警械具,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好准备工作,通知案件承办部门人员到场。

2. 执行拘留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携带《拘留通知书》,认真核对被拘留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防止错误拘留。被拘留人是女性时,应当有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男性司法警察协助。

3. 执行拘留时,司法警察应当携带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告知:“XXX,我们是XXX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请你配合我们执行公务。”配合承办部门人员让其在《拘留决定书》上签名,捺手印,依法使用警械具。

4. 执行拘留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被拘留人的可疑行为、衣着、携带物品等,做好应对突发情况准备,防范被拘留人实施逃跑、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等行为。 5. 实施拘留后,司法警察应当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交拘留地公安机关。 6. 遇到被拘留人对抗、围观人员哄闹等紧急情况,执行拘留警力不能控制现场局势,难以带走被拘留人时,应当立即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现场局势发展情况适时撤离。 第九章

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和执行活动,危及人民法院安全的情况予以应对与处置。

9-2. 基本原则

1. 坚持统一领导与集中指挥的原则 2. 坚持依法应对与区别对待的原则 3. 坚持密切协同与有效处置的原则 4. 坚持慎用警力与慎用械具的原则 5. 坚持宽严适当与灵活处置的原则 9-3. 组织领导

1.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任务,负责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 2. 成立由司法警察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应急分队,保持备勤状态,并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3. 各级人民法院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务要情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事项。 9-4. 警务准备

1. 警力配备与任务分工

根据任务需要及处置预案,成立执勤组、警戒组、处置组、宣传组、机动组,并指定各组负责人。

(1)执勤组。担任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遇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或者应急领导小组,并加强现场事态的控制。

(2)警戒组。担负突发事件区域和重要目标、重点岗位的安全警戒任务,防止、阻止闹事群体(个人)对上述目标的冲击,遇有紧急情况应当果断处置。

(3)处置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负责对煽动组织者、骨干分子(行为人)与围观群众的隔离,疏散无关人员,对现场事态进行控制,对闹事骨干分子(行为人)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4)宣传组。协助审判、执行、涉诉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宣传,说明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及闹事行为后果,采取录音、摄像等手段保存或者固定证据。

(5)机动组。在指定区域集结待命,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命令,随时支援各小组行动。 2. 装备配备

(1)车辆配备。在突发事件处置时应当配备警务指挥车、囚车等车辆。

(2)装备配备。处置突发事件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盾牌、手铐、应急棍、防暴头盔、警戒带等警械具;配备防火服、隔离服、防毒面具等防爆、防护器材。 (3)武器配备。必要时,司法警察应当配备武器。 9-5. 警务实施

1.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聚众哄闹、拦阻押解囚车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实施有效隔离,防止其他人员借机伤害、劫夺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伺机脱逃;对相关人员提出警告,警告无效后,可将骨干分子强制带离现场或者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警力不足时,押解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请求支援。

(2)遇有暴力侵袭、抢夺枪支或者聚众劫持被告人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警告,迅速控制事态,同时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3)遇有被告人企图行凶、袭警、脱逃或者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制服,同时严密看管其他被告人,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对已经脱逃的被告人,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支援,并迅速组织追捕。 (4)遇有被告人自伤、自杀或者伤害他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其持有的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品;对已经发生伤害后果的,迅速采取救护措施,必要时经院领导批准送医院治疗。

2. 执行死刑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围堵囚车、阻止行进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警戒组实施现场警戒,阻止围堵人员靠近;处置组采取强制措施,驱散围观人员,保障囚车通行,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2)遇有聚众哄闹、围堵、冲击刑场或者暴力劫夺死刑罪犯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控制死刑罪犯,立即向现场总指挥报告请求支援。应急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警戒组应当加强执行现场及周边区域警戒;处置组对哄闹冲击的人员提出警告,锁定骨干分子并实施控制,必要时使用警械或者武器将其制服;宣传组以录音、摄像等手段保存、固定现场证据;机动组应当保持戒备,随时应急支援。必要时请公安机关支援。 3. 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当事人之间发生肢体冲突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双方隔离,进行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2)遇有一方当事人行凶、挟持人质等情形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事态,保护人质安全,迅速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处置。 4. 配合执行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遇有被执行人侮辱、谩骂、威胁执行人员、拒不履行义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关注被执行人动态,保护好执行人员和自身安全,协助执行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1)遇有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制止并控制被执行人,收缴其持有的凶器及其他危险物品,依法执行强制措施。

(2)遇有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担负执勤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启动后,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工作。执勤组负责控制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警戒组负责保护执行人员安全及重点目标警戒;处置组依法执行强制措施;宣传组负责政策宣传及相关证据保存;机动组在指定地域集结待命,随时支援。当执行现场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在保障执行人员及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先于撤离。 5. 安全检查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

(2)遇有聚众哄闹、冲击安检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应当先将其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遇有持枪支、刀具、爆炸物等企图实施犯罪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迅速将其控制,收缴物品,解除威胁,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依法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4)遇有冲击安检区域、袭击安检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立即乡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组织现场有关人员进行处置;事态进一步扩大时,应当迅速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必要时可临时关闭安检场所。

6. 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盗窃或损坏公私财物、卷宗材料、涉密文件等不法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将其控制,并报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2)遇有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的,应当设置警戒范围、疏散围观人员,立即报告机关安全领导小组。

(3)遇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灭火、人员疏散、抢救受伤受困人员、重点要害部位保护等工作。做好外围警戒及现场保护,配合进行灾情调查。

(4)遇发生洪涝、地震等灾害时,应当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司法警察在应急领导小组指挥下积极参与救灾,协助机关安全保卫机构加强机要室、档案室、财务室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和枪弹库的警卫工作,做好各种执勤巡查工作,确保审判机关安全。遇有发生重特大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司法警察应当积极开展自救与抢险工作,保护人民法院财产和枪弹安全。

7. 协助维护涉诉信访秩序工作中突发事件处置

(1)遇有冲闯人民法院机关、寻衅滋事、破坏公共财物或侮辱、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遇有企图自伤、自杀等行为的,司法警察应当果断制止其行为,并协助接访工作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必要时应当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青年教师潜心学术,支持学术原创著作出版,彰显复旦学术底蕴,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鼓励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研究生完成高质量的学位论文,特设立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对相关学术成果的出版提供资金支持。为加强对本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每年的总额度为200万元,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按照择优资助、宁缺勿滥的原则,该年度未用完的资金自动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章 基金资助范围

第三条 本基金资助对象:(1)未受任何项目经费资助的校内副高级(含)以下职称教师的原创性学术著作;(2)由研究生院组织遴选的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3)由院系推荐的复旦知名已故学人的学术著作;(4)列入学校的重点项目。

第三章 基金申请要求

第四条 资助对象(1)须在完成全部书稿的条件下,方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版;已经全部完成的书稿(打印装订)两套;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非自己学业指导教师)的推荐书。

第四章 基金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五条 本基金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 第六条 资助对象(1)人文社科类著作提交文科科研处,理工科和医科类著作提交科技处。其中,凡属博士学位论文的申请

1 提交研究生院。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定,初审合格者,送交2位专家(校内、校外各1名)匿名评审,并将汇总评审结果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第二次评审,通过第二次评审的著作将正式列入出版资助基金资助计划。

第七条 资助对象(2)由研究生院遴选并组织学位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冠名“复旦博学文库”(每年不超过10个项目)。资助项目名单须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资助对象(3)由申请单位向文科科研处(人文社科类)、科技处(理科、医科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书稿,汇总后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资助对象(4)由出版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十条 每个项目字数不超过30万字,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支付稿酬,系列丛书按1个项目计。其中资助对象(3)须推荐方承担50%的出版费用。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将项目申报结果在一个月内通报申请方。

第五章 著作出版及结项

第十二条 获准资助项目须凭基金管理办公室通知,在一周内与复旦大学出版社签署出版合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需要修改的,须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修改书稿交出版社,逾期取消被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项目须在扉页或适当位置注明“本书由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著作出版后的一个月内,申请者须将样书四本(套)交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2 第六章 基金管理机构及日常运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成员由校分管领导、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工作是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对出版资助的申请进行遴选、协调和审定,并确定资助额度;审核基金预、决算等。

第十六条 为加强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成立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挂靠党委宣传部。其主要工作是受管委会的委托,整合各职能部门所受理的申请材料、组织管委会二次评审,协调、督促、检查所资助成果的执行情况,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拟定基金年度预、决算,管理已出版的著作成果等。

第十七条 本出版资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每年安排基金的8%的管理费,单列经费账户,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工作所必需的专家评审费、通讯、交通及日常行政办公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2014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4篇

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大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 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2、 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按一幢楼或者多幢楼划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来确认。

4、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便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便于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可以意思自治来决定物业管理区域。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 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每建筑平方米一个投票权(邹律师:建议还是每套一个投票),但是无论如何,一名自然人业主的投票权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10%;对于业主是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的,如果法人之间存有关联关系,则全部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业主与法人业主所具有的投票权之和不得超过15%。(胡律师:此事可以由业主大会来决定;邹律师:业主大会自身如何无法达成一致性意见怎么办?)

6、 发起:30户业主联名可以发起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应当将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物业服务监督规则等文章以邮件的形式送至物业所有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发起人应当根据修改建议进行补充更正,但此等修改建议仅限一次。

7、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是业主,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房屋共有的情形不限于夫妻,还包括与父母、子女和其他人共有的情形)如果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只写明夫妻一方的,另外一方也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是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人加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8、 银行开户:发起人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后,应当凭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到当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9、 主体地位及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或仲裁,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产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以其登记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无法独立承担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份额承担各自赔偿责任(但业主已经就某一事项明确与权利方约定了违约或赔偿责任的除外)。(陈律师:去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进行登记)(邹律师:法院不是法人)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0、 投票日:业主有权在投票日通过投票方式选择业委会成员;如果业主有约定的,投票日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以每年11月1日为投票日。(邹律师:选举日没有发票规定,应当规定业主大会在什么条件下怎么召开,非常不现实)

11、 选举公告: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业主联合成立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十日张贴选举公告,选举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业主登记及资格、候选人登记及资格、投票日、投票地点。

12、 候选人介绍:各候选人可以向业主介绍自己的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当选后的工作目标与施实过程、无法完成目标时可以承担的责任,以使业主能够对候选人情况有所知情。

13、 行为责任:侵害业主对候选人知情权和对业委会成员选举权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受到行政机关的处分,权利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到人民法院主张选举无效,并有权向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及负责主张民事赔偿,赔偿的标准以每个投票权5000元。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4、 定期业主大会: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由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业主联合成立的临时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每年三月、六月、九月第三个周六九点为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

15、 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由20%或不少于三十名业主联名,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大会的费用由联名的业主承担,如果经过表决,可以全体业主分摊会议费用(列为业主委员会的支出项目)。

16、 临时业主大会的议题:社区内的突出性事件,针对业委会的某些工作或者决定提出质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可能给业主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产生损害)。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17、 业委会备案: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收到的备案申请应当做出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如果在发出邮件后三十天内没有收到不同意备案决定的,应当视为已经同意备案。

18、 法律责任:对于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说明;没有规定不同意备案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其标准不低于业主购买贷款的利息(如规定,应明确计算办法)。(邹:主体资格的设立财产权、银行开户)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9、 业主公约:业主公约是业主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要求,业主认为业主公约侵害自己利益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相关条款,业主委员会应当参与诉讼。(该条与业主应履行的义务矛盾,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 基本原则:建设单位不得选聘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所谓关联公司是指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可以由业主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建设单位选聘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业主可以提出撤销物业服务合同(该条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实际情况,建议删除)。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1、 临时公约:业主或者买受人对临时公约有不同建议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增加、修改、删除相应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业主的请求(最后一句话删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22、 明示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没有明示业主临时公约,或者明示后未经业主同意又进行修改的,(其修改部分无效),并应当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最低赔偿金为每套内使用面积平方米1000元。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3、 民事责任:因为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协商承担,但是不得损害业主利益,损害业主利益的,每户业主的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24、 责任认定:建设单位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书面认可,即为擅自处分。

25、 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将其收益的两倍支付给业主作为赔偿金,每户业主的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26、 责任认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没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记录的,视为可以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27、 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向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业主的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臵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28、 企业数量: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数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个综合性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聘请多个专业性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29、 合同内容: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说明的内容,应当按照有益于业主的原则,求法院予以确认。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 民事责任:对于造成人身伤害的,最低赔偿额为三千元;致人死亡的,最低赔偿金为十万元。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31、 交接程序: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直接与前一任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交接。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32、 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其因此所得收入的两倍,没有收入的或者收入难以计算的,则向每户业主支付赔偿金不少于一千元。(同时恢复原来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33、 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业主最低赔偿金不少于三千元。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34、 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颁布之前,或业主与物业公司均认为可以不采用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均认为可以不采用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可以自行确定服务价格。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5、 业主委员会可以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但应当放于业主委员会开设的银行帐号上,任何业主均有权查阅银行帐号的资金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3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上公布,对于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应当在三天内予以书面回复;没有法定理由拒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37、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38、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接收委托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存放于业主委员会的帐户上,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转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39、 民事责任:(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前条规定,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最低赔偿金为二千元。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40、 民事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违反前条规定的, 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资料移交:应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而没有移交的,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改正,改正之前,应当每天向业主支付(合同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赔偿金。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4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没收违法所得或获得的罚款的50%,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则由全体业主按比例分配;拒不没收或者处罚的,或者拒不移交的,业主或者业委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罚款用于支持业主委员会工作,全部罚款应当专户保管帐务公开,任何人均可以进行查阅。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4、 维修资金: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属于侵占(犯)业主财产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均有权就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提起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参与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在专项维修资金追回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堑付;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臵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5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伤职工的医疗服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和保障基金合理使用,规范工伤职工就诊程序,纠正医生对工伤职工来院就诊时的医疗行为,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基础管理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沈阳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要求,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医院成立以陆建中院长任组长的工伤保险领导小组,并负责全面管理协调,小组成员赵红军负责具体操作监管,医保科、医务部负责督察,办公室设在医保科。小组成员配合市工伤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工伤中心如需查看工伤住院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小组成员应予以合作。

2、设置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在显要位置公布咨询电话并设置导医服务台,配合工伤中心做好工伤政策宣传工作。

3、科室能准确及时将工伤病员信息上报。

二、就诊管理

1、收治工伤人员住院时(有单位人员陪同),要认真查对参保职工的基本信息,按规定每日上传入出院一日清单。

2、在“住院病人一览表”中参保病员应有“工伤”标志,同时参保人员病床上须挂床头卡,以备工伤中心随时查访。

3、为参保病员建立门诊、住院病历,其病历袋统一管理,数据资料齐全、规范、真实。认真书写出院证、出院小结。按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

4、不得违规进行不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夜间不住在病房的挂床治疗。

5、建立工伤病员住院外出请假制度。病人外出须履行请假手续,由院方提供给工伤中心备案。若医保科或工伤中心查到病人未在病床,则按自费病人处理,产生后果由病员自行承担。

三、“三个目录”管理

1、严格执行工伤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和沈阳市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认真落实单项检查超过100元的特殊检查以及自费用药、使用血液制品、白蛋白等特殊用药,须先征得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填写审批书,科主任签字,医保科或医务部审核同意签章(特殊检查超500元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2、工伤病员需由多个科室兼治时,由原主管科室经治医师填写院内会诊申请单,各科室会诊医师在会诊单上会诊签字报院医保科备案。

3、科室医生应严格掌握医院管理相关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对工伤病员进行诊疗。严禁开甲药拿乙药,严禁搭车检查、搭车开药,与工伤病员治疗病科无关的费用不得变通,串换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4、工伤病员出院后,出院带药(治疗本次住院疾病)不得超过3种,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

四、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1、严格执行省、市物价医疗收费标准,收费价格公开合理。

2、严格按工伤保险规定结算程序办理结算,由医院垫付的医药费部分不得向单位收取,应由医院直接与工伤中心结算,同时保管好工伤病员的处方、出院证、诊断证明书、结算发票(收据),特需医疗服务审批书,于次月10日前报送工伤中心。

3、实行工伤住院病员一日清单和结算清单制。

五、违反工伤医疗管理相关制度之行为的处理

1、若因涉及病人不知晓且未签字而导致相关药品不能报帐者,给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谁处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不能报帐费用,加倍处罚。

2、乱转诊,特殊检查,特殊用药,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不按程序审批,未按工伤管理要求执行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按“谁主治、谁负责”的原则,据涉及费用,加倍处罚。

3、根据病情需要应会诊而未会诊者,或会诊后未将会诊单报医保科备案,造成病人的经济损失,按“谁主治、谁负责”的原则,按经济损失大小,加倍处罚。

4、有开甲类药品拿乙类药品,冒名顶替住院,挂床住院等行为,经举报,一日查证属实,由主管医生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经济损失)。

5、有开搭车药行为,经举报,查证属实者,按涉及费用加倍赔偿病人

监察法实施条例细则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体制机制为核心,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规范组织建设、工作职责和配套保障,重点实施村(社区)纪检组织“五落实”(组织、人员、责任、制度和保障落实),着力夯实基层纪检组织基础,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为我镇城乡一体化建设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思想政治建设加强村纪检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切实提高基层纪检干部队伍素质。

(一)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钻研纪检监察业务,提升运用政策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村党组织、村(居)委会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坚持党性原则,忠实履行职责,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以身作则,清正廉洁,带头遵守和维护党纪国法。

(四)切实加强对村纪检干部的培训和管理,加强督促检查。

三、组织建设村(社区)设立纪检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设纪检小组长1名,由村(社区)“两委”党员副职担任。纪检小组成员由村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镇纪委备案。纪检小组任期与村(社区)党组织相同。村(社区)纪检小组在村(社区)党组织和镇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监督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管理、处置和使用,监督村级民主理财小组开展工作。

(二)协助村(社区)“两委”做好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工作。

(三)监督执行村级民主管理“五议五公开”制度。

(四)收集本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苗头性问题,及时向上级纪检组织报告。

村(社区)纪检小组要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建立和规范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并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配套保障

(一)村纪检监督小组要悬挂机构牌子,配备单独办公室,安装举报电话。

(二)村(社区)纪检小组成员工资补贴,按每年每村(社区)1200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由镇纪委考核拨付。

(三)各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每月不少于四次参与村级事务管理。

六、工作要求、要落实责任追究。各单位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纪检组织建设的重要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做到认识、组织、措施、工作“四到位”,机构、人员、经费、活动“四落实”。纪委(纪检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切实形成镇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要强化督促检查。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组织建设工作要求高,时间跨度长的认识,各村必须注重质量,强化督查,建立领导干部、领导小组成员、督促检查组“三位一体”的督导体系,确保不走过场,务求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严肃处理存在问题,并责令限期整改。各挂点班子成员、蹲村干部要加强对各村纪检组织建设工作的督办和落实。镇纪委对各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与督导,并以简报的形式通报各村活动开展情况。

、要坚持长效机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集中力量、精心组织,快速推进镇村纪检组织建设。在取得初步实效的同时,纪检组织建设工作要不断改进、不断创新,建立推进纪检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以适应灵乡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

灵乡镇村纪检监督小组工作职责、在镇纪委指导、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村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纪法规的情况,监督全村党员干部特别是“两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廉洁自律情况。

、落实镇纪委部署的纪检监督工作任务,督促“两委”抓好本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配合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协助镇纪委对村“两委”班子成员进行述职述廉及评议工作。

、参与对本村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管理和重要资产及重大项目的监督。

、做好本村信访接待工作,开展各类信访问题的排查,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解决苗头性问题。

、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本村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规违纪问题,协助上级纪委在本村开展的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办工作。

、承办村党组织和镇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村纪检监督小组工作制度

一、责任制度。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应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纪检监督小组组长主持村纪检监督小组全面工作并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协助纪检监督小组组长开展工作,并负责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二、会议制度。村纪检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重点传达学习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分析研究本村范围内党风廉政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对策,检查部署党风廉政阶段性、专项性工作任务等。会议由纪检监督小组组长召集,必要时可邀请同级党组织或上一级纪委有关人员参加。

三、报告制度。村纪检监督小组每半年向本级党组织和上一级纪委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遇重大问题和特殊事项及时请示汇报,并续报有关情况。

四、保密制度。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严守党的保密纪律,在协助上级调处信访、查办案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

五、追究制度。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重大问题或因违纪违法受到查处的,取消村纪检监督小组评先评优资格。

议事制度

一、会议由纪检监督小组组长主持,全体小组成员均应参加,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

二、定期组织召开纪检监督小组成员会议,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决策。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讨论研究有关工作或问题时,每个小组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

四、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坚决执行会议决定,不得将会议内容擅自外传,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五、纪检监督小组成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共同维护纪检监督小组领导班子的威信。

六、纪检监督小组会议由专人记录,存档备查。

信访接待制度

一、认真学习和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拘私情,秉公办事,坚决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热情接待来访群众,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做好记录并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有不正确意见和过高要求的上访人员,要善于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要求和建议要积极向村 “两委”领导汇报,对本村依法应当或者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部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行政部门单位。

四、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减少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一周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来信来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镇政府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

五、反映的问题,政策明确规定不可能处理的,也要给群众明确答复,解释清楚,以免重复来信来访。

六、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更不能把来信来访转到被告手里。

监督检查制度

一、对村“两委”班子决策、党务、村务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二、对村“两委”班子成员办理党务、村务进行检查。

三、受理群众对本村党员、干部的控告和检举;

四、协助镇纪委对本村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教育培训制度、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新时期新形势反腐倡廉工作需要,不断增强纪检小组成员履行职责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培训、政策法规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以及文化素养和技能培训。

、教育培训的途径和形式:

集中教育培训。包括办培训班、以会代训、讨论学习等。每年举办一至两期全镇村级纪检监督干部业务培训。

专职培训。由镇纪委根据纪检小组成员的工作表现,结合上级要求,合理安排人员参加有关学习培训。

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到纪检工作开展得好的外地、外单位学习。

、全镇村级纪检监督干部应按要求认真做读书笔记、撰写学习心得。

工作考勤制度为使村级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促进村级事务公正公开运行,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特制订如下工作考勤制度。

、本考勤制度对象为各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

、各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严格保证每月至少有四次参与村级日常事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重大村务工作要及时介入并监督。重大村务工作是指: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的落实检查、村级“三资”变动及处置、重大工程招投标监管、村干部民主评议、村务公开、村级民主决策等。

、对重大村务工作村两委要做好签到手续,对拒不履行职责或不参与工作的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及时向镇纪委报告。

、全年累计达到三次或以上不参与工作的纪检监督小组成员,镇纪委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其误工补贴中根据年工作量给予扣款。

、考勤工作记录由镇纪委、各村委会分别记录,一月一汇总,半年一小结。

工作报告制度、为进一步转变村干部的工作作风,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强化民主管理村务工作,实现村级办公程序化,建立和完善村级办公的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本制度所涉及的报告内容及报告人为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

、报告事项内容包括:发展党员、培养后备干部、征地款使用、经济项目的开发引进、重大建设项目、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水利建设、工作中因失策造成的经济损失、发生重大事故、集体上访以及其他它重要决策。

、报告程序:纪检监督小组参与村级重大事项;并如实向驻村干部汇报重大决策内容。对涉及人员伤亡事故或集体上访事件,要通过镇纪委向镇主要领导报告。

、责任追究:对知情不报的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将追究相关责任。对参与不经过合法途径上访的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进行相关纪律处分。对重大事项来不及报告的要及时采取可行的措施进行前期处置。

、重大事项报告经审批后要及时在相关公开平台进行公开。

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范围:党委、政府下发的各类文件、纪检监督组长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主要文件材料、村务公开资料、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干部述评资料、群众信访材料等及相关图片资料。有关文字材料,窗口形成的告知书、回执属于中心归档资料;、各类档案资料统一由纪检监督小组组长或指派专人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要对各种档案资料合理分类,按类存放,重要资料要加密存放。

、纪检监督小组成员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随便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更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室。

、因工作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的,须经纪检监督组长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借阅或复印。

、对遗失档案造成损失的人员,由镇纪委根据相关的法律条规进行处理。

纪检监督小组参与村级民主决策工作监督制度为提高村“两委”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进村级民主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纪检监督小组的工作职责,避免村“两委”在民主决策中的工作失误,确保村级工作高效运转,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决策监督范围监督全村工业、农业等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情况。

、监督村两委成员分工及调整实施、聘用村干部及村两委人员工作安排。

、监督各有关部门及村两委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在本村的落实情况。

、监督村两委干部的述职述廉实施情况。

、监督村两委在部署重大工作任务和出台重大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监督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及党员干部的评模评先合理性。

、监督村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招标、工程施工及资金拨付情况。

、监督村“三资”变动、处理情况。

、监督村两委其他重要事项及镇党委、政府安排的重大事项。

二、监督民主决策议事的程序和原则、村纪检监督小组在村两委进行民主决策前,要进行村民走访,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村纪检监督小组在参与监督村民主决策过程会议过程中,要通过组织方式提出,不得干预村两委的职能发挥。

、村纪检监督小组在参与村级民主决策过程中应注意保守会议保密事项,自学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

、对村级民主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先服从村两委工作决定,但保留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权利和义务。

三、民主决策的监督村级民主决策一旦通过,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以主人翁的精神参与监督过程,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凡是需要协同配合或全力以赴完成的中心工作或突击任务,应相互支持、配合,较大问题及时通气,防止各行其是。

对民主决策在贯彻实施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并确实对贯彻实施带来难度或因情况有重大出入而难以贯彻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建议,由村两委讨论后再执行,不得推诿、扯皮。

接受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党员干部及普通群众的意见,使监督实施更有成效。

参与村(财)务公开工作监督制度

一、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认真对待村(财)务公开工作,积极为公开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村纪检监督小组履行监督工作职责,受镇纪委授权,各村及相关个人不得干扰、威胁或打击报复。

三、对村(财)务公开在如下方面监督:

、对村(财)务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尤其是监督检查村(财)务公开的执行情况。

、督促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按规定时间准时公开村(财)务公开。

、审查村(财)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两委反馈工作,督促村两委对村民提出的意见的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作出答复。

四、对公布的内容不真实,或者村民提出的质询问题,纪检监督小组成员有权查阅档案资料和财务收支帐目等,村两委及民主理财小组等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经查证落实,有权向上级和在关机关举报。

参与“三资”监管工作制度

一、监督范围

(一)监督资金代理服务管理。

、监督执行资金代管流程。村集体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存入村设在财经所的资金收入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监督执行资金支出流程。村级财务支出是否实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

(二)监督资产、资源代理服务管理。

、监督资产统一管理。村级集体资产在“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台账,中心按照统一的标准、程序对其经营、处置、收益进行指导监督,规范管理。

、监督资源联合协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承包、出售、租赁、转让等由村制定方案,报“三资”交易中心审核,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现市、乡、村三级联合协管。

(三)监督资产、资源处置程序。

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是否先由村“两委”会、村民主理财小组共同讨论提出意见,按“四议两公开”(党支部提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代表会议决议、议案公告,结果公布)程序民主决策后村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村级申请作出批复,交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公示。公示期满,按照相同条件村民优先原则,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同时在网上发布交易公告、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二、监督程序与原则对村级资金的使用、资产的处置、资源的租赁等进行有效监督,主要从安全与合理性实施,但不得干扰村两委的正常工作。对村“三资”处理有不同意见的,有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权利和责任。

参与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检查情况工作制度、为加快我镇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纠正和查处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根据市纪委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对中央和省各项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各村纪检监督小组要协助相关责任单位做好本村内涉农项目政策和资金的清查工作,做好农户的思想工作,确保各项强农政策和惠农资金有效落到实处。

、 各村纪检监督小组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各系统在本村的涉农政策和资金的项目、对象、金额落实等重要指标进行认真核查,及时向镇纪委或上级反映工作中的情况。

、各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应主动与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务公开小组成员取得联系,协助镇财经所对惠农政策和资金进行核查,并就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焦点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

、各村纪检监督小组成员要注意安排时间进行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明察暗访工作。并向各相关涉农单位的资金发放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对相关惠农资金或强农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为相关部门查案提供相关材料。

参与村级工程建设工作监督制度为加强我镇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管理工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增加农村集体收入,维护农村集体利益,规范建设项目操作程序,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村级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工程项目监督内容: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农村集体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道路、农田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村组集体组织拥有或以投资、贷款和劳动积累形成的,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建筑物、农业、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畜牧、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组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农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等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它固定资产。

资源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山地)、林木、果园、荒地、水面、滩涂、矿产等。

二、监督村级工程项目程序监督村级工程项目决策的程序是否合理。村级项目工程是否经过“四议两公开”。参与招标竞标人是否实行回避制度,民主理财小组是否提交预算报告等。

监督村级工程是否实行招投标监管。监督村两委是否采取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负责对50万元以下的村级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承包方式、工期质量等级、招标方法、招标时间和投标企业资质的审核。监督招标(竞争性谈判)过程、及组织等工作。

监督村级工程建设是否进入镇产权交易中心(或市招投标中心),是否在相关公开平台发布招标及中标公告。

监督村级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交付使用情况。

三、监督村级工程建设纪律村级工程是否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存在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在交易活动中是否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

村级工程是否存在串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行为。

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监督制度为了贯彻落实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健全纪检监督小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我镇村纪检监督小组参与村干部民主评议工作监督制度。

、纪检监督小组参与并监督本村经镇组织部门任命以及经村两委研究同意聘用的村级干部的民主评议工作。

、纪检监督小组参与并监督本村干部的评议内容,主要从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工作任务完成任务情况、个人廉政建设、与班子成员协调配合情况的评议实行监督。

、纪检监督小组参与并监督本村干部的民主评议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分为二的分析问题。要注重实绩,得到群众公认,既保障评议人的民主权力,又保障被评议人的正当权益。

、收集本村主职干部的民主评议材料。对党员干部的评议意见、测评结果进行统计汇总,报镇纪委及组织部门,此结果将作为对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村纪检监督小组在责任和义务督促被评议人在接到群众的意见后积极进行整改。

、镇纪委和组织部门保护村纪检监督小组的合法权益。对攻击被评议人、栽赃诬陷,或趁机进行非组织活动,制造事端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灵乡镇村纪检监督小组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提高村纪检小组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村纪检小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全镇21个村(社区)纪检监察小组组长及成员。

二、考核方法采取量化考核的方法,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分为工作考核和民主评议考核两部分,分别占权重80%和20%。对一些工作有特色和受到上级表彰的另行加分。

三、工作考核

(一)考核内容、加强教育和监督,督促所在村(社区)党员和其他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议的情况。(30分)(1)积极协助镇党委抓好本村(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及时上报镇纪委。(5分)(2)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在村及党员、群众进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抓好廉政文化“六进”工作,全年开展廉政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受教育面达到95%以上。(5分)(3)认真落实纪检监察小组工作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所在村(社区)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加强对所在村(社区)重要工作和资金支出的监督管理。(5分)(4)认真探索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新途径,注重工作创新,完成上级党政部门安排的源头治理工作任务。(5分)(5)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有关规定,预防和制止违规违纪现象发生。(5分)(6)对所在村(社区)党员和其他干部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镇纪委报告,无漏报瞒报现象。(5分)、认真查办案件,维护党纪政纪。(20分)(1)积极支持配合镇党委、纪委工作,确保人员、经费、后勤保障到位,无干扰、妨碍查案工作行为。(5分)(2)向镇纪委提供辖区党员违纪违规案件线索(非信访稳定问题),无压案、瞒案、对案件线索不及时上报现象。(10分)(3)镇纪委向各村(社区)移送审理的案件一个月内处理结束并执行到位。(5分)、信访工作。(10分)(1)上级要结果、要情况、要回音的信访件或督办案件按期报结率达100%。(5分)(2)工作认真负责,无业务内越级上访。(5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20分)(1)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小组。各村(社区)纪检监察小组人员、经费、办案装备配备到位,工作正常开展,设纪检组长一名,成员两名。(5分)(2)调整纪检小组干部按规定程序向镇纪委报批。(3分)(3)认真组织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按要求参加镇纪委组织的业务培训,完成培训任务。(5分)(4)纪检小组成员补贴执行到位。(3分)(5)纪检小组成员无违法违纪问题。(4分)

(二)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以上考核内容的第

一、

二、三项工作中各小项工作,属于定性任务的,完成任务的得全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基本完成”和“未完成”两种评价,分别得70%基本分和0分;属于定量任务的,按照完成任务的比例得分。

、第四项工作中各小项工作,完成得全分,未完成不得分。

四、民主评议考核

(一)镇党委班子成员评议(10分)。由全体班子成员对各村(社区)纪检小组进行评议,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分别按10分、8分、6分计。

(二)群众评议(10分)。由各村(社区)群众对本村纪检小组进行评议,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分别按10分、8分、6分计。

五、优秀加分

(一)业务工作受镇、市、省、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次分别加2分、3分、4分、5分。同一业务工作受不同级别表彰奖励的,只取一项高分。

(二)工作经验在镇、市、省、国级范围推广的,分别加2分、3分、4分、5分。同一业务工作既受表彰,又被推广经验的,只取一项高分。

(三)在市、省、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刊发1篇文章,分别加2分、3分、4分;在市、省、国家级信息刊物上刊发信息1篇,分别加1分、1。5分、2分。

六、考评办法

(一)年底由考核对象依据本办法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向镇纪委报告自查结果及有关考核材料。

(二)在考核对象自查的基础上,由镇纪委组成考核组,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三)各村(社区)最后得分为工作考核得分、民主评议得分和优秀加分三项相加之和。考核结束后,按分数高低分别排出名次,按30%、10%的比例分别确定出优秀和不达标等次。

七、奖惩措施

(一)对考核为优秀的单位,经镇党委研究后,可确定为全镇纪检监察先进集体,纪检组长或纪检员为先进个人。

(二)对考核不达标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纪检组长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纪检组长,建议所在村党(总)支部给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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