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养计划范文

2023-09-22

教养计划范文第1篇

【摘要】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面临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本文从宪法层面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分析,指出其违宪性,并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改革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违宪;立法改革

劳动教养,创立于1957年,最初主要是用来实施强制劳动教育和安置就业。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劳动教养的目的、性质和内容也随之变化。目前,劳动教养是我国对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劳动教养自创立以来,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控制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识,其合法性和正当性面临越来越强烈的质疑。自《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通过以来,理论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2007年12月4日,69名专家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公民建议书,“强烈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或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表明中央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2012年发生的几起有关滥用劳动教养的案件如“唐慧案”、“方洪因言获罪案”“龚汉周两次劳教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普通公众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和批评,可以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已成为社会主流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已经将针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立法规划。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全面审视,特别从宪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有利于让这项制度明明白白的“终结”,并为顶层立法设计提供理论支撑。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合宪性审视

童之伟教授提出三种判断是否违宪的标准。一是宪法、法律确定的正式标准。二是学理标准。这是人们根据宪政原理、宪法原理和规则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共规范和公共机构的行为所做的判断。三是根据常识和生活经验,将宪法条文与被审查对象加以比较后所做的判断。[1]笔者认为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合宪性分析不能只停留在宪法条文的形式规定上,要从宪政原理和现实情况出发对其进行价值判断和实证分析。

(一)从法律规范层面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合宪性问题

1.劳动教养制度法律根据的合宪性问题

对劳动教养制度法律根据进行合宪性讨论,就是分析、判断劳动教养制度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现行《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有学者指出从历史角度分析,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只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令的权力。考虑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上述两个关于劳动教养的规范性文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当时看来其效力视同法律。但在宪法与相关宪法性文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上述文件再依据已经失效的宪法条款来证明自己的合宪性,就难以形成说服力。[2]根据现行宪法第37条,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进一步明确了该条规定的法律特别保留事项。《立法法》第8条第5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立法法》第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易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该事项的行政法规。劳动教养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这显然与《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

2.劳动教养制度权力归属的合宪性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劳动教养的实体处分权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可由民政、公安部门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等个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的委托机关批准。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进一步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劳动教养。[3]但实际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没有确定性的法律地位。由于这种委员会的虚设性,实际的劳动教养审批权控制在作为委员会之一的公安机关手里。由公安机关一家控制了办案权、提请权、审批权和复议权,这样裁判者的中立地位无从体现。对权利主体缺乏有效监督的弊端严重影响到劳动教养的公正性。按照世界通行的惯例,对涉及公民个人重大权益的,往往由司法通过审查进行调控以保证裁决主体对裁决对象的中立而致达公正。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实际上以行政决定代替了司法判决。由此可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为采取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权力主體是不适格的,直接违背了我国宪法37条的规定和人权保障的原则。

(二)从实质层面看劳动教养制度的非正义性

1.劳动教养制度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

劳动教养在认定和执行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尤其是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在1982年以来发生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变化。1982年1月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劳动教养适用对象为六种人。1986年9月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增加了三种人。后来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甚至是地方性法规纷纷增加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有的地方法规甚至规定,收购礼品烟酒者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现实中也有不少因言论、信仰和上访维权而被劳动教养的案例。任意扩张劳动教养适用范围的情况屡屡发生的根源在于相关规定的模糊性。例如,2002年4月公安机关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5项规定,“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无理取闹”就是一个相当模糊的用语,因而判断何为“无理取闹”具有相当的主观性和任意性,这就为一些执法人员留下了可以任意扩张解释的空间。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将公民的正当权益诉求界定为“无理取闹”,进而对其适用劳动教养的情况。[4]

2.劳动教养违背了现代法治中的比例原则

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与其严厉程度严重不相符。“比例原则”在刑法领域体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则表现为必要性原则,也就是强制措施对个人自由的限制程度和期限应与涉嫌的犯罪严重程度性和可能科处的刑罚相适应。[5]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然而,劳动教养的期限以及剥夺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的程度比适用于犯罪人的管制、拘役还要严重。管制是部分限制自由的开放性刑罚,期限为3个月至2年。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1至2天,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而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至3年,且收容于专门的警卫森严的劳动教养场所,节假日一般只能就地休息,甚至劳动繁忙季节还不能休息。另外,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适用缓刑,而劳动教养则无此规定。适用于轻微犯罪人员的劳动教养比适用于犯罪人员的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还严重,这种逻辑颠倒导致了现实中一些不合理现象。比如,主犯被法院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缓刑,而从犯却公安机关处以1年以上劳动教养,主犯到劳动教养场所去看望从犯。盗窃一两千元的犯罪人员被判处的刑期仅为几个月,而盗窃不足千元的却被劳动教养2年以上。现实中有的劳动教养人员刚被投入劳教便主动坦白犯罪前科,有的甚至编造犯罪行为,希望用较短刑期免去较长的劳动教养。[6]

3.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

从上文劳动教养制度权力归属的合宪性问题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教养的审批不但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也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1983年以前,办案、审批、管理、教育全部过程基本上都由公安机关一家独揽,1983年以后办案、审批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教育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这种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的制度设计违背了“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的法官”、“任何人未经公开、公正的司法听审,不得被剥夺权利和自由”、“裁判者必须听取双方的意见”这三项自然法理。

二、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改革原则

法制模式的变革不是自然演进的,而是基于历史和现实的设计和创造。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任何一种政治、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经济现实,都是一定阶级的政治理想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实践,即每一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出它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7]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革也遵循这一规律。20世纪50年代建立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依据是社会本位的治安管理理念和预防犯罪、稳定新生政权的社会政策。今天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必须立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体现公民权利本位。

劳动教养制度要进行立法改革,首先要明确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和目的,在此基础上才能明确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问题。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从创办、发展到现阶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历了一个由安置就业措施到行政处罚措施的演变过程。从目前来看,劳动教养制度所出现的各种弊端都和把劳动教养定性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未进入司法程序有关。笔者认为应将劳动教养定性为法律制裁中的司法制裁比较合适。有学者指出劳动教养制度尽管存在弊端,但仍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其合理性在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概念既有定性规定也有定量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后果如果达不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不能定性为犯罪。这使得《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着重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而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恶习”。[8]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是有一般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对其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往往是屡教不改、重复违法,具有一定的恶习程度。对这部分人采取治安管理处罚往往达不到惩治、教育的目的,特别是有些人罚款没钱,拘留15天无所谓。这些人是“气死公安,难倒法院”。根据几十年的司法实践,1年至3年的劳动教养对这部分人起到很好的惩治、教育效果。因此,劳动教养既是预防犯罪的强制措施,也是在惩罚的前提下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矫治的措施。鉴于劳动教养不同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特殊性,劳动教养必须具有自身相应的法律地位,进入一定的司法程序。

三、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治化原则

要贯彻这一原则,首先,劳动教养立法要符合宪法和法律。劳动教養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使其与宪法和其他法律,特别是《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注意法律规范的完整和统一。其次,要使法自身的条文协调一致,力求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语言准确,尤其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要明晰,要符合现代法治社会对法律可预期的要求。同时法治化不仅是形式意义上的规范化、合法化,更是实质上的合理化。现代公法领域中的“法定原则”、“成比例原则”“形式正义原则”是劳动教养制度立法改革中必须要遵循的。

(二)公正性原则

公正是法律制度所追求的最高理念和价值目标。公正作为评价和判断一种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有两个方面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劳动教养的立法改革要力求实现在实体领域和程序规则的设计方面达到民主和保障人权的要求。

(三)人权保障原则

随着我国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的日益扩大,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遇公约》等国际规则或公约。不仅刑事法律而且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都要与之相适应。目前,劳动教养在执行方式上是封闭单一的。劳教人员收容于警卫森严的劳教场所,给人“二劳改”、“准监狱”的印象。今后在执行方式上应尽可能地用社区矫正等宽缓化措施。安排劳教人员劳动应适当,并主要应该是习艺性劳动以使劳教人员获得自食其力的能力。

(四)教育性原则

教育性体现劳动教养制度的本质特色和核心价值。针对劳动教养人员有一定恶习,又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失足青少年,对劳动教养人员应重在教育、立足挽救,矫正其病态人格和恶习,培养其良好的社会适应性和公民责任感。

参考文献:

[1]童之伟.孙志刚案提出的几个学理性问题[J].法学,2003(7).

[2]时延安.劳动教养制度的终止与保安处分的法治化[J].中国法学,2013(1).

[3]夏宗素主编.劳动教养改革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2.

[4]时延安.劳动教养制度的终止与保安处分的法治化[J].中国法学,2013(1).

[5]陈瑞华.劳动教养的历史考察与反思[J].中外法学,2001(6).

[6]刘仁文.保安处分: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1).

[7]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6卷:25.

[8]储槐植.再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N].检察日报,2013-3-8.

教养计划范文第2篇

劳动教养制度是我们现阶段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曾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大创举。作为一种非司法性的一定程度剥夺公民自由的措施,它最初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在建立之初,劳教本质上是一项非法治化但又具有规范性的政治意味很强的制度。

1955年下半年,在“镇反运动”取得重大胜利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开展了大规模的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即“肃反运动”)。根据当时中央的政策,对“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者因为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继续留用,放在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1956年1月,随着“肃反运动”的发展,中共中央专门就劳动教养问题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根据中央的指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陆续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

截至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童以及规范性文件,只是在个别法律中涉及有劳动教养的条文。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文件:1957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1982年1月21日公安部制订、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也涉及有劳动教养制度的内容,部分还属于立法机关制度的法律性规定。例如1986年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此外,一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劳动教养工作作了补充规定,例如,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按照现在的标准考察,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

在正式的规范性文件中,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性质的规定有较大的变化,从最初的教育性质的措施到最后回归其本质的“行政处罚”。

20世纪50年代,建立劳动教养制度最初的意图是满足政治斗争的需要,是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的产物,部分具有安置就业的性质。当时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对劳教人员集中进行强制劳动并发给一定的工资的一种教育改革措施,其对象限于“肃反运动”中清理出来的不够判刑、又不宜继续留用的人员,即所谓的具有极其强烈谴责意味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的性质被定位为既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方法。劳动教养制度的宗旨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所谓的“自食其力的新人”,以维护公共秩序和有利于社会的建设(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1957年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2条)。到20世纪80年代初,在性质的表述上,劳动教养又被确定为“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这种表述与以前相比有了两个明显的变化:一是不再把劳动教养作为对被劳动教养人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二是将劳动教养明确规定为一种“行政措施”和一种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1982年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这种表述明确了劳动教养制度的行政性,只是没有行政处罚的称谓,而是表述为行政措施。但是,国务院此后在一个通知里明确了劳动教养制度的行政处罚性质:“劳动教养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参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1995年)第1条),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人权状况》也明确地将劳动教养定义为是一种行政处罚,这实际上在重申劳动教养是一种教育改造措施的同时,确认了劳动教养的性质属于一种行政处罚。

正是由于法规表述不够清晰,学界围绕劳动教养的性质进行了比较大的争论。长期以来,法学界对劳动教养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还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一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教养是一种比较特殊形式的行政处罚,或是一种更为严厉的处罚形式。如:由认为“行政处罚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即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行政机关对一贯违法、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并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一种惩处性劳动教育措施,……比其他行政处罚更严厉”(应松年主编:《中国行政诉讼法教程》,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版,第49—50页);也有学者认为“除(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许执照,行政拘留)上述六种处罚外,现行的行政处罚中还有一种更为严厉的处罚形式,即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对染上某种恶习,实施某种职业、习惯性的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罚处罚,且又有劳动能力的人所适用一种改造、制裁性处罚形式。”(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12页)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例如:认为“劳动教养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又不够刑事处罚且又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修订本)》,中国法制出版1996%年版,第91页);由蔡小雪所著的《行政审判中的合法性审查》一书中,认为“劳动教养是指劳动教养委员会对违反治安管理经教育不改,或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罚处罚,且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蔡小雪:《行政审判中的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97页)。

实质上,劳动教养是一种处罚,根据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这种处罚属于刑事处罚,实质意义上的“刑罚”才是劳动教养制度的真正性质,有关法规中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用语并不能掩盖其刑罚的本质。

二、劳动教养处理的对象

根据《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可以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最初是以下4种人: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鼹,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碍公务、屡教不改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1条)。

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劳动教养的对象扩大为以下6种: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

目前,出于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考虑,更主要的是适用上的方便与缺乏制约的原因,很多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甚至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直至司法解释大大扩展了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可以被劳动教养的对象也变得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不再局限于之前的4种或6种人。根据有关规定,对赌博,制作、出售或传播淫秽物品和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亦可实行劳动教养,对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应当实行劳动教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第30条、32条,《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4条)。根据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对以下几种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人可以实行劳动教养:非法拦截列车的;在铁路线路上置放障碍物或者击打列车的;在线路上行走或者在钢轨上坐卧的;有其他危害铁路行车安全行为的。根据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规定,对于伪造、倒卖发票或利用发票从事违法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

使劳动教养对象范围更为不确定的是,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也规定了可以适应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例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主要有5种人:一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3年内又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够刑事处罚的;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三是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不够刑事处罚的;四是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之后,检察院、法院建议采取劳动教养,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五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行政执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劳动教养的。其中的第二种和第五种对象,可能包含了一些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人员(陈瑞华:“警察权的司法控制——以劳动教养为范例的分析”,《法学》2001年第6期,第26页)。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户口是比农村户口更有价值的身份。最初,劳动教养只能适用于城市户口人员,农村户口人员是不能适用劳动教养处罚的。但是,劳动教养后来逐步扩大到不具有城市户口但其行为与城市或城镇有关的人员。1979年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将劳动教养收容人员限定为“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则扩大了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人的范围,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劳动教养。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中又规定:“铁路沿线、交通要道的城镇吃商品粮的人,需要劳动教养的。可由县公安局整理材料,报经地区(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劳动教养的决定程序

根据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劳动教养的决定主体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对实行劳动教养处罚的决定,由民政、公安部门,被劳教者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应当说,该规定对劳动教养的决定主体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有提出申请和其他机关决定的程序,决定的主体级别也较高。但是,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改变了劳动教养的主管机构,它规定: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重申了前述规定。这实际上使劳动教养的决定主体从省级人民委员会(政府)下放到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一级。决定权的下放造成劳动教养处罚决定主体大量增加,带来了被劳动教养人数的大量增加,同时,对劳动教养处罚决定的审查也势必更加宽松。更为严重的是,1984年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中,对收容劳动教养审批作了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设在公安机关,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正是根据该通知,实践中,劳动教养的审批权逐渐演变成为公安机关一家的权力。

四、劳动教养的期限

1957年建立劳动教养制度之初并未规定明确的期限。因此,实践中的劳动教养期限并不固定,有些人员的劳动教养期限非常长,长达10多年。1979年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完善了劳动教养期限的规定,确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除此之外,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又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的条件与审批权限作了具体规定: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一般不超过原劳动教养期限的1/2;延长劳动教养,累计不得超过1年;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和减少劳动教养期限,均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57、58、59条)由此可见,劳动教养的期限比刑法中拘役、短期有期徒刑严厉得多,特别是,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还能获得缓刑,不必被剥夺人身自由,劳动教养的对象则无获得缓刑之权利。

结语

作为一项非常独特的社会控制的“法律”制度,我们应当承认,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实施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曾经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深刻变革,特别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人权保障的入宪,中国也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与时代要求不符的问题逐渐显现,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与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不相适应的弊端也暴露无遗,特别是在21世纪的今天,在“人权保障”入宪的时代,这些问题更加凸显,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格格不入,必须对其进行法治化改造。

(责任编辑 史小令)

教养计划范文第3篇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教养计划范文第4篇

睡觉的启事

来园已有两个月的童童,最近中午可以独立睡觉了,这对我们三位老师来说真是非常欣慰的事情。

还记得九月初,小朋友们刚刚来园时,几乎所有的小朋友都不适应在幼儿园睡午觉,都在哭闹,要等到三点左右才会睡着,但是好在我们三个老师中午都不回家,一直陪着他们,让小家伙产生了安全、依赖的心理,渐渐地孩子们在老师的陪伴下能睡觉了,并且一周后,几乎所有的孩子都能正常入睡了。童童终于在第三周来了,到了中午睡觉时间,童童看见小朋友们有序的走进了卧室找到小床睡觉,她就开始大哭,并且大声喊着“我不睡觉,我要奶奶。”那天中午怎么哄她都不行而且情绪一直比较激烈,吵的所有的小朋友都不能入睡。我们拨通了童童家长的电话,询问平时在家的情况得到的结果是平时在家的情况是根本没有睡过午觉,今天只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看能不能融入集体。今天看来是睡不了了,只能看看书,读读故事安抚他了。从此后一个月我们都在想办法让童童上床躺下休息。经过和家长长期的沟通和指导,从最初的每天哭一会,到中午自己安静地看书玩玩具,再到上床躺着不脱衣服,最后到现在自己可以上床脱衣休息,我们整整画了一个月的时间陪伴着她,让她对我们,对幼儿园产生依赖,放下心里的问题,接受我们的帮助。 反思: 小班幼儿初次离家,对陌生的环境产生抵抗的心理,需要老师给予足够的安全感和依赖感。和家长的沟通也十分的重要,询问清楚幼儿的喜好,才能关心到幼儿的需要处。其实,这就是说的小班事务繁琐,要有足够的观察力和耐心、爱心才能胜任,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性格和个性,在幼儿园中,我们不光要培养幼儿的自理能力,知识,更要让他们学习融入集体,与人交流,全面综合发展才是我们的目标。

教养计划范文第5篇

徐静村,四川江安人,1963年从西南政法学院毕业后任职于四川省公安厅,1979年返回母校任教至今,曾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高等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务。

1987年我国律师学科的开山之作《律师学》一书问世;1990年我国第一部《侦查辩证法》专著出版;1991年我国第一本研究法律情报学的专著《法律情报学概论》付梓。这些著作标志着相应学科在我国正式建立。

1980年他执笔编写了《刑事诉讼法讲义》和《民事诉讼法概论》两本教材,是当时全国仅有的诉讼法学教科书,为相继恢复法律院系的许多大学所采用,产生过重大影响。1997年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新教材则被誉为“新中国第三代教材的首创之作”。

40多年来,徐教授已出版法学专著3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著述总字数约1000万字。

2003年岁末的一个午后,突然接到了在北京工作的一个学生的电话:“徐老师,您看看刚出来的《检察风云》……”电话是急促和短暂的,那边正在进行激烈的讨论。我有种预感:这期的《检察风云》肯定又披露了什么惊人内幕!作为一名六十年代初期就进入政法战线后又进入高校教学的法律工作者来说,见过形形色色的事太多,但当翻开杂志,看到阎胜红为母申冤受尽常人难以想像的折磨时(见2003年第23期),我还是震惊不已。阎胜红所发出“为什么要送我去劳教”的哀鸣,时刻撞击着我的心口,因为那不仅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质疑,也是对刑事诉讼法学学者良知的拷问。因此,我决意针对劳动教养制度说点什么。

建国伊始 安邦定国非常之策急出台

1955年,国家机关内部大规模地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拉开了序幕。时年8月,中共中央提出了第一个关于劳动教养的指示——《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为了尽快使该指示得到落实,1956年1月,党中央又发布了《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紧接着,全国各地陆续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并开始运行。1957年8月,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劳动教养制度。

当时出台劳动教养这项制度,是为了处置“肃反”中清查出来但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以及反右派运动中划出的部分“右派分子”而设立的。设立的理由是:对于“这些人”需要一个既能够改造他们,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的妥善方法;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通过他们自己的劳动来养活他们自己,同时也通过劳动来改造他们自己,这就是最好的办法。可见这项制度在初创时是一种由政府施行的政治处置手段,带有惩罚性。但就在该法规通过不久,由于“左”的错误思潮的影响,劳动教养工作在实际操作时却远远脱离了最初的指导思想,很快就突破了法规所规定的收容范围和对象,其审批权限和程序也没有得到很好地遵守,把劳动教养人员错误地当作专政对象来对待。

依法治国 民主高扬不合潮流显弊端

如果说劳动教养制度产生的那个年代法制尚不健全、刑事制裁与行政处罚的界限还十分模糊,加上政局尚未完全巩固,其作为非常时期的非常之策用来处理反革命分子有一定必然性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一个可以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一至四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在与现行法制严重对抗的情况下仍然顽强地存在,不能不说是中国法治的一个“奇迹”。

这一制度的最初设计及后来的变化表明它具有很强的功利色彩。多年来在有关劳动教养存废的争论中,多数学者以劳动教养有违法治原则而呼吁废除,而实务工作者尤其是警务工作者则要求保留这一制度作为控制社会治安的有效手段。特别是今天,有些地方还将劳动教养作为控制上访活动的有效工具来使用。阎胜红上访被送劳教的遭遇便是明证。然而,劳动教养制度作为控制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的负面效果是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被公然践踏。在实施过程中对法治原则和正义理念的不良影响,早已超出了它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所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可以说现今劳动教养所取得的功利效果是在不合法的基础上以牺牲公民权利为代价的。

劳动教养制度不仅没有宪法依据,而且与《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明显冲突,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已完全消失。

这制度主要的依据有: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司法部《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等。上述法规中,只有《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经过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且引用了1954年宪法第100条作为依据。但是,宪法该条内容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显然,将这作为其宪法根据是牵强附会的。另外,有的是经过国务院批准后发布,还有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关于禁毒决议的规定制定的。但是上述规范都称不上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实体程序 诸多冲突有损于国际形象

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存在诸多冲突,不能不引起我们认真思考——

与《立法法》相冲突。按该法第9条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途径解决,而不能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规定。然而,劳动教养制度设立的最高依据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行政法规而已。

与《刑事诉讼法》相冲突。《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之一是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可我国刑诉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由此可知,行为人之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必须由法院来认定的,而被劳动教养的人未进入审判程序,公安机关何以能够认定某人有轻微罪行而必须接受劳动教养呢?

与《行政处罚法》相冲突。该法第9条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该法第64条还要求与该法规定相冲突的法规规章,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然而,目前作为适用劳教的依据仅是国务院及公安部发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与《行政处罚法》规定明显冲突。

就实体规范而言,劳动教养的对象和构成要件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刑事制裁与行政制裁的界限不清,以致劳动教养的决定机关可以任意处置自认为是违法的行为人。在阎胜红上访案中,阎胜红被送劳动教养及解除劳动教养的全过程,决定机关竟然可以不做任何说明,而对其作出长达三年的劳动教养决定,这与“过罚相当”、“罪刑相应”的惩罚原则是相违背的。

从程序规范来看,劳动教养的实施机关、决定程序均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其审批和决定实际上都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他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使被处劳教的公民不能真正享有公正程序中应有的陈述、参与、申辩和救济等正当权利,这与公正程序和民主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

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明确提出:“任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决定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合法,若为非法应立即予以释放。”然而,剥夺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制度根本不能进入审判程序,法院也无管辖权,这已成为境外反华势力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的借口,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与时俱进 权为民用劳教制度应废除

从1957年的《规定》到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加上各地制定的有关劳动教养的文件,对劳动教养的对象均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在《检察风云》的报道中,阎胜红因为多次上访而被收容遣送,最后又被处劳动教养,其依据就是山东省颁布的《关于在集中整治农村社会治安斗争中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而这个《意见》是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可以想象,在这样的规范之下山东全省的有关民众何以能够在劳动教养争议中获得司法的救济和保护?劳动教养对象的任意扩展,使行政权力越来越深地介入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威胁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已成为激化“干群关系”、“官民关系”,恶化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良好关系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在三个代表高扬,与时俱进、权为民用的观念正深入人心的今天,弊端深重的劳动教养制度该何去何从呢?在我看来,这项制度应当尽快废除。但在废除劳教之前,应将目前受劳动教养处罚的行为加以分解,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刑事法律制度调整,其他行为由行政法律制度规定。但凡涉及行政机关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均需提请法院审查决定,以此来平衡行政权、公民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在制度理念上,也较符合法治、人权和正义的要求。

教养计划范文第6篇

读完某一作品后,想必你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心得,这时候,最关键的读书笔记怎么能落下!那么我们如何去写读书笔记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大班幼儿教养读书笔记范文(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大班幼儿教养读书笔记1

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我们不仅要把自己的礼仪做好,更主要的是让我们的孩子也要学会做文明人。

通过开展文明礼仪教育活动,培养幼儿知礼仪、懂礼貌、讲文明的良好日常行为习惯,全面提升了幼儿的文明礼仪素质。从每天入园开始就教育孩子主动跟老师问好,并告诉孩子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做,让孩子养成良好的见面问好的习惯。

在园培养孩子只要是别人帮助了自己就要说谢谢,不乱扔、不乱吐、不乱画,养成把纸屑、果皮、包装袋放到垃圾桶和随手拾废物的好习惯;用餐时不挑食、不交谈,保持桌面地面干净;参与活动遵守秩序,不拥挤,不吵闹;在园里孩子做的很好,只是在家到底做的怎么样老师也不是很清楚,直到有一天,和一位家长聊天才知道,我们的孩子把这些好习惯也带回家了。

原来是有一次星期天孩子在家吃饭,妈妈帮孩子盛好了饭,孩子主动和妈妈说了声谢谢,当时这位妈妈就特别感动。做为一名孩子的母亲对孩子的付出总是不要求回报的,可是孩子的一声“谢谢”真的触动了妈妈心底的那根弦,让妈妈非常感动。

在我们的平常生活中,要引导我们的孩子,在不小心碰到别人后,及时的说声对不起;在别人帮助自己的时候说声谢谢。当老师看到自己的孩子能自己和善的解决一些小问题时心里特别的高兴。尤其是当我和家长聊天时会经常听到有家长这样说:“在家孩子经常帮我整理东西,说是老师说自己的东西要整理好,不要影响别人。”还有的说:“有时我不留神把垃圾扔到地上孩子也会及时的告诉我不能把垃圾扔地上。”当听到家长的这些话时自己别提多高兴了。自己也因为能成为这一群孩子的老师而高兴。

对幼儿进行文明礼仪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老师把文明礼仪工作融入到教育教学的每一个环节中,同时家长也要随机教育,使孩子们真正成为文明礼仪小标兵、小使者!大班幼儿教养读书笔记2

孩子从幼儿园进入小学学习,是他们成长中的一件大事,是对变化的外界环境重新适应的时期,孩子们在这一时期存在许多的不适应,并对他们本身有着相当重要的影响。它是儿童从幼儿园以游戏活动中学习过渡到小学文化知识的学习过程中不适应的问题之一。培养教育孩子就是让他们能够早自立,要想自立必须学会自理。

在很早的时候我们就强调抓好幼小衔接工作,可是我们对于幼小衔接的意义并不明确,也不知道究竟该作些什么,做好幼小衔接并不是说说。其实幼小衔接并不只是大班开展的,如果突兀的加进去会给孩子们施加很大的压力,影响着孩子的成长,所以我们从小班开始就开展了幼小衔接,循序渐进的让孩子们去接触。并开展了许多工作,通过一些基本活动打扫家庭卫生,让家长拍下孩子的照片等多种活动形式,提高孩子的生活自理能力。还加强了孩子的任务意识的培养,有目的地布置一些任务让孩子完成,并逐渐强化幼儿的任务意识。在平时我们班有很多孩子认识不到老师布置的任务要做,缺乏完成任务的责任感,缺乏完成任务的基本能力。比如在一社会活动中,我在课上布置任务,要求幼儿与父母饭后散步时观察马路上有什么第二天来园时与小朋友们分享讲述。目的是帮助幼儿积累经验,培养做事的责任感。但是第二天,有一些小朋友却说没有去观察,找答案,针对这些没有完成任务的孩子,教育他们做事要认真负责,树立起任务责任感,幼儿都喜欢游戏,在每天的区域活动中,我也会强化幼儿完成任务的责任感。

孩子们的潜力是非常大的,他们有能力安排自己的生活,有能力做好自己的事,作为老师,我们要很好地去引导他们,帮助他们,敢于放手去锻炼他们,相信他们一定能够快乐、自信的迈向学校。大班幼儿教养读书笔记3

今天我让我们班的孩子自由活动,孩子们很高兴,都玩得不亦乐乎。这时悦悦小朋友跑了过来,“老师!老师!胡国傲又弄坏我的水彩笔了。”我走近一看,水彩笔被拆得都散架了,我还没来得及问明原因,就听见围观的小朋友不停抱怨,一诺说:“是啊,胡国傲最坏了,他以前还把我的图画本给撕了!”开策说:“对,他不是好孩子,他以前还打过我!”子皓说:“他是坏孩子,有一次他把我画的画扯坏了!他很坏的!”孩子们唧唧喳喳地向我诉说他以前的“恶行”,这让我颇为吃惊,因为他们对同伴缺乏应有的宽容。我也留意到,当请幼儿谈谈自己对同伴的认识时,很多幼儿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同伴的不足,如不守纪律、打人、不好好吃饭、被老师批评等等,对同伴的优点却很少提及。

我们不禁自问:当幼儿满脑子都是同伴的缺点时,如何能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同伴关系在幼儿期尤显重要,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幼儿与成人相处的时间逐渐减少,而与同伴相处的时间则逐渐增加。相对而言,幼儿与同伴的交往往往更平等化,利于幼儿探索各种社会交往技能,但如果幼儿缺乏对同伴的宽容心,则会影响良好同伴关系的建立。无法宽容他人的幼儿往往会一直以挑剔的眼光看待同伴,可能会认为自己比别人高明,而不被他人宽容的幼儿则可能会感到受到排挤,对一直指责自己的幼儿怀有怨恨之意。长此以往,会导致班级内同伴关系的紧张,不利于幼儿社会性发展。

因此作为我们老师也应该反思,怎样向幼儿展示正确的处理方式。也许我们应尽量不使用对幼儿产生消极影响的语言,如“你又这样啦~你怎么老是这样呢”等等,避免给幼儿消极的暗示。

在幼儿对同伴产生无意伤害行为时,教师应尽量不表现出对过失方的严厉指责和批评,而是冷静地引导幼儿复述事件的过程,找出引起伤害行为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日后应注意的事项。大班幼儿教养读书笔记4

俗语说:“千人千脾气,万人万模样。”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每一天应对的是几十张不同面孔的幼儿,同时也是穿梭在几十种不同的性格中。

柴一圣小朋友是班内一个比较腼腆内向的孩子,一看这个孩子,你会认为他是个安静乖巧的孩子,但接触长了会发现,其实不然,也许正是因为他的孤僻,所以总会出现过激行为。孩子集中如厕时,他会趁人不注意,打一下小朋友的头或拍一下小朋友的背,这时就会有小朋友告他的状:“老师,柴一圣打我。”追究原因,一圣会很无辜地说:“老师,我没有打人。”其实,老师明白,这也许是一圣对小朋友表示友好的一种方式,只是有些粗鲁罢了,但这样的行为毕竟是不对的,老师务必对其进行教育引导。让他学会和小朋友友好相处,体验和小朋友一齐游戏的快乐。

说到游戏,又出现了一圣的有一大危险之处,当一齐玩玩具时,他会因为争抢某一玩具而张口咬人,作为老师,务必保证孩子的在园安全,当发现孩子的这一行为,我们务必及时教育。而应对老师的质问,一圣没有感到害怕,他会和老师表白,慢悠悠的对老师说:“老师,他抢我的玩具了。”

其实,老师明白,在一圣的心里,他并没有觉得自己有什么地方不对,他喜欢这个小朋友所以他会拍他一下,用来表达自己的情绪。他抢我的玩具,所以我咬他一下来维护我的利益。

在孩子与孩子的交集里,其实并不存在明明白白的.是与非,应对各种性格的幼儿,老师最需要做的就是保证每名幼儿的心都不受到伤害,妥善解决孩子存在的偏激行为,保护他那幼小的心灵。大班幼儿教养读书笔记5

一位名人说过的一句话“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起整个地球”。我想说的是“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用我爱的杠杆撑起孩子的心”。

霖霖是我们班这学期末新来的孩子。才来几天我就发现这孩子很聪明想象力很强但他的画画能力,动手操作能力等都略逊于其他小朋友,而且不听从老师安排,喜欢自行其是;小手闲不住,不是乱揪别人衣服,将衣服上的装饰物扯下来,就是在别的小朋友脸上方抓一抓、挠一挠,虽然没惹出什么事,但是班里的小朋友及家长已是怨声载道。我和搭班的刘老师因为他没少给小朋友处理了案子,也没少给家长作了解释。

要想解决掉这个“心头大患”,我的特效药就是用爱去感化孩子。我首先要做的是查清病灶,以便对症下药。经了解才知道原来霖霖一直由奶奶照顾,霖霖爸爸是家中的独生子,奶奶把这个孙子宠得上了天,对孩子百依百顺,加上父母工作忙,无暇顾及孩子,孩子便形成了如今的小散兵。后因奶奶生病,所以现在才由姥姥照顾。据孩子姥姥讲,在原来那个幼儿园,因为班上孩子较多,教师无法分出较多时间和精力去约束他,只要他不对教学活动影响太大,一般任其自然。但为了防止他对别的小朋友的伤害,经常是单独让他坐老师旁边,或是坐到教室的最后面,还让其他小朋友离他远一点,从而使他与小朋友更加疏远,让他与小朋友更加对立。姥姥把我们老师当成了救星,希望我们一定要严格要求他的外孙子,改掉现在的坏毛病。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了解了这些情况后,我又对其进行了家访,想更深入的了解他在家的`一些表现,以便于家长和老师做好配合,对孩子的教育步调一致,起到效果。在家访中,我了解到霖霖这孩子特爱拼图,散乱的中国地图他一会就等恢复原样。而且拼起来不厌其烦,注意力能集中二三十分钟。我在班里向小朋友宣布了霖霖是班里的拼图大王,并让他当场演示。在小朋友热烈的掌声中,霖霖脸上露出了最灿烂的微笑,这微笑里我看到他的成功感、自豪感,也领略到他的幸福感。趁机我让他当小老师,教其他小朋友玩拼图。我偶尔一句“小x,小x”的称呼他,让孩子们羡慕不已的同时,把霖霖当成了自己的偶像,霖霖也已小老师自居更加懂事可爱起来,告状声越来越少了,孩子们围着霖霖谈笑风生多了,霖霖越来越招人喜爱了。

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我比任何人都清楚地知道“鼓励”这两个字对孩子的分量有多重。鼓励,它是一种不逊于血浓于水的真爱,这份情感对孩子来说是“灵丹妙药”,对老师来说是对职业的一种誓约,对孩子的一个守诺。

我会经常轻轻地揽着他,告诉他老师也很想做他的朋友,并且带着他在身边做着欢乐的游戏,慢慢地我感觉到了自己手心里握着的小手也用力地回握着我;在他还和小伙伴们还产生隔阂的时候,我依旧开心地做着他的“大伙伴”,鼓励他融入“小伙伴”的温情中;在他面队手工活动显得“手足无措”的时候,我还是鼓励他,鼓励他通过不断的尝试来证明自己的能力。而当他有了一点点进步时,我会毫不掩饰自己的欣喜,高高把他抱起,让其他小朋友羡慕不已;还会将好吃的糖果放进他的手心,让他与自己的朋友一起分享,加强与小朋友的情感交流;还会给他小红花、小奖贴,让他饱尝进步带来的硕果。

通过一学期的努力,霖霖各方面都有明显的进步。他变得爱画画,有耐心,懂得与同伴友好地相处,懂得遵守规则,不随意动手打人,能较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小朋友对他已是非常认可,主动与他一起游戏、玩耍,这就又不断促使他努力控制自己不良行为。渐渐地,我看到了他脸上绽放出最美的笑容,那是和小伙伴在一起玩耍时候的笑容,也是他打开自己的心扉迎接新世界的笑容,更是他对成长过程用心的诠释的笑容。我知道,我已用我的杠杆——爱撑起了霖霖这颗心。大班幼儿教养读书笔记6

我们班的孩子十分热衷于建构区的材料,每每区域活动时间那里总是客流不断,平日里短短的过渡时间,孩子们也总要去摆弄、欣赏一番。男孩子喜欢搭建不一样款型的军事武器、建构各种堪比著名建筑的建筑物,女孩子则偏爱搭建无所不能的魔法棒以及能够捕捉美丽瞬间的照相机。

在开始玩之前,他们会为自我的创作“储备”足够多的材料;在玩的过程中,专注于两手之间的作品,完全不在意自我是蹲着还是席地而坐。我常常会被孩子强大的兴趣和专注度所折服,可是问题也由此产生:孩子们过于的专注常常忽略自我在搭建时碰掉的玩具、急于把作品移至展示台却忽略脚下被踢开的积木。在结束活动的时间,孩子们为了保护自我的作品都不舍得离开展示台附近,根本就忘记了还有积木被遗留在建构基地上。“不是我玩的”积木便由此产生。

当应对如野花般零星在地的积木,我们很难再辨识出这是谁拿到那里来的,如果问“是谁玩的”,得到的答案无疑是“不是我玩的”,所以这样的查案似的问题基本是过场话!前期,我们的策略是要求“但凡进入建构区游戏的幼儿都要一齐收拾”,但时间长了,便发现每次在那里收拾的总是几张同样的脸孔,有时甚至他们没有去玩过,也会因着“喜欢收拾”而进取的加入其中,而一些真的玩了却不想收拾的孩子便理所当然的不收拾了。对于此能够看出随着孩子的成长,收拾问题是有着不一样原因的。那些“喜欢收拾”的孩子多半是基于小班时良好整理习惯的养成以及满足当下被教师认可而获得成长满足感的心理需求,而那些不收拾并推脱说“不是我玩的”孩子,一是因为他们收拾物品的习惯没有养成,二是因为他们在对物品的归属意识上很明确,如“这不是我带来的玩具!”,三则有可能是他们职责感的萌芽相对晚些。

由此,我所想到并实施的策略基于“行为后果法”产生的——把没有被收拾的玩具送走!目的是让幼儿感受不收拾玩具,玩具会越来越少,以至于不能玩充分玩的后果。一些敏感的孩子很快就了解了教师行为的目的,表现出不舍之情,但一些男孩子更关注教室里还有几箱玩具,这一点也体现出了幼儿思维方式的差异。所以,我意识到这一行动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来进行!接下来,我期待着孩子们良好行为的出现,能够有多一点对团体物品的职责感!大班幼儿教养读书笔记7

我刚来到这个班时,我们班的孩子都很听话。例如张馨茹·王新格等人,她们不管是在上课还是在平常都很懂事,也很乖,可是最近张馨茹有点不听话了。上课时别的小朋友都在安静的听课她就在那说话,我就叫过她来问说的什么,可是她怎样也不说话,我没办法只好让她回到座位上去了,可是过了一会她有在那说起话来了。

第二天早上正好是我站门口,我就找馨茹奶奶说了这件事,馨茹奶奶说:“她那是和你熟悉过来了,摸清你的脾气后就不怕你了。我笑了笑了说:“我并不是要让她怕我,我是为了孩子好想让她能够养成良好听课习惯。”馨茹奶奶说回家和馨茹谈谈。

回到班后我叫过张馨茹来说:“教师明白你最棒了,今日上课不随便说话,能够安静的听课,是不是啊!她一开始没有回答我的话,我就说:“如果你今日表现好教师就给你贴个小红花好不好啊!她说好!就这样在上课的时候,张馨茹果然没有乱说话听的很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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