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雇佣性工商管理论文范文

2024-07-13

可雇佣性工商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堪忧,防范和调查财务舞弊行为任重而道远。与传统防范企业财务舞弊的独立审计相比,新兴的法务会计通过舞弊调查和诉讼支持这两种手段在审核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方面有其独特的运作优势。

【关键词】 法务会计; 财务舞弊; 舞弊审核; 上市公司; 独立审计

一、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状

近些年来,国内外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舞弊,编造虚假财务报告,以骗取广大利益团体的案件日趋严重,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极其广泛、深刻。当前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呈现出以下趋势。

(一)现金舞弊层出不穷

以往上市公司喜欢简单地通过虚增收入、虚减成本来制造虚假利润,但是久而久之,这种贯用的伎俩已被中小投资者揭穿。于是上市公司开始把矛头对准了现金(货币资金)。现金舞弊不外乎五种:高现金舞弊、受限现金舞弊、现金流水舞弊、募集资金使用舞弊、账外资金舞弊。上市公司采用其中的一种,甚或是把其中的几种全部应用到财务报表的编制中去,粉饰报表。

(二)串通舞弊日益深化

当制度的完善跟不上事物日新月异的发展的时候就会出现很多纰漏,于是监督机构形同虚设的现象比比皆是。独董和上市公司,事务所和上市公司总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导致我们的独董不独立、我们的CPA不诚信。

(三)财务造假行为更具有技术性、隐蔽性

近年来,随着监管机构打击力度的加大,财务舞弊案件的手段越复杂、越隐蔽、越难以被查处、经济后果性越严重。

财务舞弊案件不仅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且破坏了资本市场“公正、平等、公开”的运行机制。因此,加强对财务舞弊审核的研究成为摆在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目前,审核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可以由注册会计师与法务会计两类不同的主体来承担。虽然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产生和发展要比法务会计早许多。然而,在注册会计师大力发展的同时,上市公司舞弊案也屡禁不止。要应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法务会计不仅责无旁贷,而且有着独特的优势。

二、我国目前独立审计制度缺陷分析

注册会计师担负着过滤会计信息风险、确保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会计信息识别成本的重任,被誉为“经济警察”。但可悲的是,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中,注册会计师都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不仅明知上市公司舞弊不予揭露,甚至与公司串通一气,合谋舞弊。这是由我国独立审计制度的缺陷引起的。

(一)现行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严重危及了独立审计的独立性

由于我国独立审计制度建立初期的无序发展及行政化色彩,导致了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个人行为的短期化。由公司管理层聘请注册会计师,董事会自己花钱审自己,加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竞争激烈,不得不以降低审计质量为代价,本着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合作”,提供“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

(二)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管不到位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监管体系薄弱、监管手段落后、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实行行业自律,而注册会计师协会又以软约束为主,其监管缺乏有效性。各地财政部门对独立审计的监督,主要采用同业互查的方式进行抽查,或出于地方保护,或是同行彼此心照不宣,财政监督大都是走走过场,流于形式。即使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牵涉到注册会计师的,也基本上是象征性地处罚了事,既无民事赔偿,也无刑事追究,致使独立审计质量和信誉每况愈下,财务舞弊愈演愈烈。

(三)行业准入门槛低,法律责任轻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制与合伙制,不能起到约束会计师执业行为的作用,易引致“有道德无市场,有市场无道德”的无序竞争局面。在执业资格方面还存在着对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要求过低、事务所抗风险能力偏低、对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审查不严等问题。会计师事务所一旦取得了执业资格,往往无暇顾及质量与风险控制就积极投身于无序的行业竞争之中,出了问题又无力为自己的败德行为负责。

三、法务会计审核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优势分析

(一)法务会计含义与功能

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出现了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即接受委托或授权的法务会计师,以会计、审计基本理论和法学原理作为理论基础,以法律法规及其财经制度作为行为标准,对经济业务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纠纷、诉讼程序的会计证据和会计事件的司法鉴定,实施专业判断、诉讼证据支持和专业鉴定,并发表专家性意见的一种会计专业行为。法务会计具有调查舞弊与诉讼支持两项功能。

调查舞弊是法务会计的技术功能,它是指法务会计凭其专业知识和经验接受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或其律师等的指派或委托,为其调查、验证相关的财会事实,收集、固定证据,作出专业判断并发表专家意见,作为他们认定案件事实、处理纠纷或未决事项的依据。诉讼支持是法务会计的社会功能,它是指通过法务会计师的调查、取证及对案件、纠纷或未决事项解决的有效参与,及时查清事实真相,通过法庭最终的判决,使这些法律事项得到正确处理,从而保障会计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务会计的调查舞弊为公司有关利益各方提供了一个发现和解决财务舞弊问题的渠道。从目前上市公司舞弊案件中,我们能够看到在造假案件揭露前实际上已经有相当多的人员和部门对造假公司的业绩存有疑问。但是,由于社会缺乏专门的调查机构,缺乏为利益相关者搜寻可靠证据的服务,最后居然通过新闻曝光才制止这些舞弊活动。舞弊已经造成巨大损失时才来惩治,这对投资者而言是不公正的。如果设置了提供财务舞弊查证的法务会计服务,利益相关者质疑公司财务时,就可以委托法务会计调查舞弊是否真的存在,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及早发现舞弊,控制住财务舞弊所造成的危害。

确定上市公司存在财务舞弊后,法务会计可能会应委托人的要求对损失进行计量,这涉及到如何确定损失范围和计算方法等问题。在美国,涉案律师可以聘用法务会计参与具体诉讼案件的损失计算活动,法务会计一方面与律师进行充分沟通、通过研究相关证据,可以进一步确定损失范围、考察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针对对方专家所提出的损失报告进行分析,并对其主张中的优势和弱点进行分析,拟定相应对策。

当财务舞弊案件情节严重,涉及诉讼时,就可能需要发挥法务会计发挥诉讼支持功能。典型表现就是美国安然与安达信案件。在安然公司财务丑闻暴露后,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销毁了相关的财务资料。面对极其复杂的会计造假手段和长达数年的造假过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了能够寻找到合适的检查人员,最终选择了法务会计人员。该法务会计小组,通过跟踪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线索、保存和恢复数据、收集当事人背景资料、调查工作底稿等方式,在短时间内完成了证据收集工作,充分显示了法务会计对诉讼的支持。

(二)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比较

虽然法务会计和独立审计都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接受委托,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的审查来揭示财务舞弊行为;二者都有助于管理部门强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减少舞弊的发生。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1.性质不同。聘请法务会计进行舞弊审核是一种咨询服务,而非审计服务。企业利益相关者对公司财务有疑问时,可以委托法务会计进行调查以确认舞弊是否存在。独立审计中揭露舞弊是财务报告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审计业务,有严格的主体和时间限制。

2.对象不同。法务会计围绕法律事项开展工作,而不是针对会计实体、被审计单位或经济实体。换言之,法务会计是就事论事,而独立审计的对象则是针对某一特定实体。

3.目的不同。法务会计进行舞弊审核以最大限度发现舞弊并减少舞弊损失为目标,不对整个会计报告发表意见;而独立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

4.介入方法不同。法务会计的舞弊审核活动在委托人出具司法会计委托鉴定书或聘请书时即开展,不需提前告知被审核企业或犯罪嫌疑人,而审计工作一般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设定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发现法务会计的出现,不仅可以弥补我国审计制度的缺陷,还可以针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收集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并以此来界定相关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由于法务会计业务与注册会计师业务存在的差异,法务会计还是对独立审计的再审计,因此尽管国外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增设了法务会计业务,但在我国,这种情形显然存在一定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必须尽快增设法务会计行业,使其完全独立于现有的任何审计和监管组织,行政管辖归属于检察院系统,考试制度、后续教育、资格认定等归属于人事部系统,法务会计师是公务员,执业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只有这样,法务会计才能在我国发挥出其应该发挥的作用。

四、法务会计审核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三大步骤

(一)初步了解事件、收集材料为下一步审核做好准备

1.会见委托人。法务会计师首先要与上市公司舞弊案件的委托人进行交谈,了解委托人要求审核该案件的目的。

2.了解各方的分歧。

3.对案件初步调查。法务会计师在了解双方的观点后就要对委托人提供的财务资料进行简略的初步审核,大致了解其中问题。首先大致查一下财务资料中是否存在很明显的财务挂账(财务挂账问题指原应收现已收可没有冲销或原应付现已付可没有冲销的账目)、财务账目之间不符合和造假账的问题。如果存在这样的账目则要时刻引起注意并作出及时更改。

(二)审核财务事实和相关财务证据

1.拟订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工作目标和为完成这个工作目标所要采取工作方法。工作目标是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该公司是否发生财务舞弊虚假报告财务状况、是否故意造成非正常性损益作出判断。法务会计师主要采用的工作方法有:系统分析法、抽样分析法、资料分析法、计算分析法、指标对比分析法、资产计价分析法、实物勘察分析法和数据汇总分析法等等。

2.获取相关的证据。法务会计师根据上一步拟订计划中的事项,从各个方面调取与该计划相关的信息为下一步的证据分析做好充分的准备,其中包括单位制定关于会计活动的规章制度、与会计活动相关的各种书面文件、权益凭证、国家经济信息、公司财务状况、个人和公司资料、其他专家意见及事件发生的证明材料等。首先,从上市公司内部了解它与所查资产有关的文件、财务状况、员工与公司的资料和事件发生的证明材料。具体来讲,法务会计师从公司内部提取企业的资金报告、企业发生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等书面材料和事件有关的合同或者协议。其次,从上市公司的外部了解社会上影响每个企业经营的经济信息和从不同角度了解到的其他专家意见。法务会计师可以从网上查看有关评论也可以跟一些评论家交流以全面了解社会上的不同观点。最后,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分类。

3.分析证据。法务会计师主要采用的分析方法有计算机模型、回归分析、敏感性分析、现值分析、图表解释分析、损失计算等方法。

(三)复核结论、撰写报告

法务会计师应当执行复核分析性程序对上一步骤得出的分析结论进行核对。如果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应当考虑是否要复查某方面的审核过程或者追加其他的审核程序,以充分的证据收集、适当确切的审核证据为基础,对上市公司案件得出专家性意见并撰写报告。●

【参考文献】

[1] 王相军.独立审计的舞弊审计与法务会计的舞弊审核之比较[J].当代经济,2007(7).

[2] 李明.论法务会计基本理论问题——兼论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关系[J] .财会通讯(学术版),2008(9).

可雇佣性工商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 水是生命的源泉,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战略资源。区域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和结构性缺水将成为制约龙海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该文针对龙海市水资源的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坚持可持续利用原则,提出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应对措施与建议,以实现“水安全、水环境、水景观、水经济、水文化”的目标,促进龙海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龙海市 水资源 可持续利用

龙海市地处闽东南沿海九龙江下游的冲积平原,海岸线长103.3公里,面积1128.02平方公里,多年平均降雨量1450毫米。福建第二大河九龙江西、南、北三溪横贯全境后入海。境内水系发育,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138.04亿立方米,其中天然产水量8.395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2.14亿立方米;九龙江客水127.5亿立方米。可利用水量12亿立方米,可利用率8.69%。人均拥有水资源量1498立方米,低于全国人均水平,不到全省人均的一半,属“水资源紧张区”。本文针对龙海市现有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沿海资源性缺水、平原水质性缺水、山区结构性缺水的问题,提出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应对措施与建议,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龙海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 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龙海市是福建省第一批实现初级水利化县(市)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水量、水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年开发利用总水量为4.87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1.26亿立方米,地下水0.08亿立方米,引水3.53亿立方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40.58%,是全省的中等水平,仍有较大的开发潜力。

解放后,全市人民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大兴水利工程建设——山区修坝蓄水,平原建闸引水,沿江滨海筑堤防洪挡潮。同时因地制宜发展泵站、管灌、人饮、水电工程,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集蓄、引、提、排、灌、供并举,除害兴利并重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全市共建成小(二)型以上蓄水工程64处,其中:中型水库1座,小(一)型水库7座,小(二)型水库56座,总库容0.61亿立方米;小水电装机4115千瓦,占可开发量的29.89%;大中型水闸17座,其中大型拦河闸坝2座;建成大型引水工程1处,中型引水工程4处,万亩以下引水工程11处。建成饮水工程2573处,其中集中式11处,分散式村级供水工程111处,小小型供水工程2451处。这些工程设施通过对全市水资源分配、调节与控制,在工农业生产和生活供水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全市节水灌溉面积已达到耕地面积的4.6%;有效灌溉面积占95.8%;保证灌溉面积占88.3%;解决饮水安全188个行政村,人口43.39万人,行政村通水率达到77.4%,农村人口享用干净安全水率达到63.33%。全市实现年供用水总量4.34亿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水2.18亿立方米,占50.23%;农业用水1.73亿立方米,占39.87%;林牧渔用水0.03亿立方米,占0.69%;生活用水0.4亿立方米,占9.22%。

2 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面临的趋势

龙海本是农业大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港兴市、工业强市战略的实施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业发展突飞猛进,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综合实力位居全国百强县(市)之列。

据统计,50多年来,全市工业用水增长30倍,农业用水增长近5倍,生活用水增长近12倍。现已面临工业用水缺乏,农业水源不足,居民生活用水供需矛盾日益凸显;区域性缺水、水质性缺水和结构性缺水并存趋势。要促进水经济、水环境相互协调发展,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管理保护水资源,是今后十分繁重又艰巨的任务。

2.1 保障程度不高,存在隐性缺陷

龙海市水资源总量比较丰富,但自然条件存在一些隐性缺陷:一是区域性缺水。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总体呈山区多、沿海少。如隆教乡、港尾镇,尤其是隆教乡“自水自用”,没有客水,平均每平方公里集雨面积要供应16公顷的耕地和人畜用水,属水资源严重贫乏地区。二是水量趋短缺。客水占全市水资源总量的92.39%,已开发利用客水占总量72.48%,面临若客水受到污染不能引用或上游开发利用截流,龙海将导致严重的缺水问题,尤其是生活供水更为短缺。三是水质无保障。龙海位于九龙江下游,水质的问题很大程度取决于上游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程度,水质保障程度不高。四是水污染加剧。部分工业废水肆意排放,污染了九龙江西南两溪及西溪“一条龙”内河水系,水质从70年代的II级变为如今的IV级水,水体三日不流通即便发黑变臭。五是农村饮水工程保证率低。农村饮水安全潜伏着分散式、小型多,占全市供水工程95.3%;全市有150个行政村、25.15万人存在着农村饮水不安全,占36.67%;水量不足,保证率低,取水不方便人口占农村人口13.48%。

2.2 蓄水工程老化,调蓄能力下降

全市有71.8%的水库存在工程老化和安全隐患问题,主要表现在:渡汛标准低的占20.3%,大坝存在问题的占62%,输水设施隐患的占36.8%,溢洪道缺陷的占54%,超期服役的占55%。这些水库的病险状况,不仅影响到工程安全运行,危及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产生活安全,而且受到汛限水位限制,有的水库甚至在主汛期必须腾空库容运行,共减少了蓄水量0.18亿立方米,相当于浪费了一座中型水库的库容量。因此,必须尽早进行除险加固,充分发挥水库工程应有的综合效益。

2.3 科学意识不强,用水浪费严重

2.3.1 农业灌溉方式落后。农业用水量占全市供用水量的39.87%,是耗水大户。灌溉渠系不配套或老化失修,水的利用系数仅为0.4-0.5左右,灌溉方式多为粗放型大水漫灌,耗水量高,水资源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

2.3.2 工业重复用水率低。全市工业用水量占总供用水量的50.23%,但重复用水率仅为34.1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十分明显;生产工艺落后,耗水量大也是造成水资源浪费的主要原因之一。

2.3.3 社会节水意识不强。低廉的水价唤不起群众的节水自觉性,生活用水浪费现象也相当突出。

2.3.4 供水安全保证率低。北溪取水的供水工程,水源单一,管线单一,应急机制尚不完善,缺乏对风险因素的考虑,缺少备用水源和水源地受污染的应急机制以及应对风险的预案;缺乏水资源利用、保护和管理经费,不能进行工程性水资源保护和建设,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将面临极大挑战。

2.4 污水排放增加,水质日趋恶化

2.4.1 工业排污量大。最近几年来,龙海市规模工业快速发展,其中造纸、皮革、化工、电镀、食品等工业排污较大。据统计,万元产值工业废水排放量112.86万吨,年工业废水达2.49亿吨,占全市污水排放量97.01%,工业废水是水环境的主要污染源。

2.4.2 污水处理率低。由于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起步较慢,目前生活生产污水仍然直排九龙江或内河水系,直接影响了九龙江和内河水质,并且相当一部分污水还直接用于浇灌农田或城市绿地,造成二次污染。

2.4.3 污染控制力弱。农田化肥流失、畜禽粪便排放等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力较弱。据统计,按单位面积的化肥使用量375kg/hm2,农业化肥非点源污染氮的流失量为15%计算,则每年流失的氮肥0.56t/a,磷肥0.13t/a。流失的氮、磷通过降雨径流进入附近水体,加剧水体污染。

2.5 管理工作粗放,执法尚待提高

龙海市水资源管理还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主体、轻配套,重利用、轻保护的传统意识。2006年底全市办理取水许可证数136套(户),批准取水许可量0.76亿立方米(地下水0.35亿立方米),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层面还不够拓展。对于《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还不够,群众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患意识不强,向河道排放废污水、倾倒废渣弃土等现象屡禁不止,水行政执法力度还需加大。

3 应对措施与建议

3.1 水资源开发战略

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是龙海市水资源工作的基本任务。这就要求必须实现从过去的开源为主向开源节流并重、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转变。

3.1.1 确立管理重点,建设节水社会。工业是最大用水户,占总供用水量的50.23%,所以,应研究通过循环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系数,降低单位产值耗水量和污水排放量。农业用水次之,占39.87%,应大力推广节水型输水防渗技术、田间灌水技术、节水灌溉制度和高效用水管理制度。提高每立方米用水的生产率,达到节水增效双赢。城市生活用水应积极推广节水生活器具的普及和降低管理网漏水率,减少生活用水的浪费。

3.1.2 强化工程措施,充分利用资源。一是加快内河渠系的清淤清障整治,加快排涝速度,增加港道容积。全市共有1200公里内河渠系,通过清淤整治可增加港道容量0.15亿立方米。二是通过加固水库,可增加有效库容0.18亿立方米,并从中提高水库的安全程度。三是推进节水工程建设步伐,如九龙江北溪引水灌区(龙海片)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的建设,以及白水、浮宫万亩管灌工程,重点发展隆教、港尾两个沿海缺水地区推广喷灌、滴灌和管灌等田间灌水技术,达到节水开源的目的。四是开发新建双弟九十九坑水库和程溪奎坑水库(龙海的主要备用水源)以及拟建的18座小型水库,改造扩建现有山围塘56座,可增加库容约0.73亿立方米。五是考虑跨流域调水方案,利用漳州开发区和后石电厂从九龙江北溪取水的输水管网,延伸到港尾、隆教补充缺水水源;利用白水供水公司的管网,调用漳浦石过陂水库和赤兰溪水库水源,补充港尾滨海新城的水源;利用湖后水库发电输水渠道调用九龙江支流南溪流域水源,补充颜厝、程溪、九湖三镇以及漳州市区城南片的水源。六是开发雨水集蓄工程建设,增加雨洪资源的拦蓄量。七是利用现有水库群联合调度,达到节水、多蓄、增效、保安全。如隆教、港尾两乡镇水库较多,可利用水库群联合调度,减少溢洪,充分利用雨洪资源。

总之,通过一批地表水拦蓄工程,跨流域地调用水资源,优化配置,可加强河川径流的调蓄能力,为供水紧张地区提供水源,既可达到一定程度的消峰、调节作用,又有利于防洪减灾。

3.2 水资源保护战略

3.2.1 广泛深入宣传,提高水患意识。面对需水负荷的不断增长,政府要广泛宣传,逐步增强全民节约水、珍惜水、保护水的意识。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以项目带动循环经济和节水建设。要加强节水宏观指导和政策导向,发挥水价经济杠杆作用。要制定节水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各行业、集体和个人兴办节水事业,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行节水型建设,提高水资源承载能力。要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科学合理地布设水环境监测站网,加强江河主要污染河段监测,严惩超标排放的重点企业,加强入河排污口的监督和管理,杜绝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垃圾等直接排入河道的现象,尽量减少农业污染源。要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制度监督和管理,依法治水,严厉打击向河道乱排污、乱设障等侵占行为。要加强水资源保护,以保持优良的水质,确实保证饮水安全,防止水质性缺水,最终实现“水安全、水环境、水景观、水经济、水文化”的目标,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2.2 加快污水处理,防止污染行为。要加快市区污水管网的建设步伐,改变雨污合流排水现状。特别要完善城市分流制的城市排水体系,加快龙池开发区、东园开发区、九湖开发区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力争所有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及宾馆等三产污水都在内部自行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才能排入污水管网。要结合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区的改造,督促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并有计划地把一些老污染源从水源保护区、居民稠密区内迁出,集中到新工业开发区实行污染集中控制。要全面规划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解决涉及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大力推广生态农业实用技术模式,以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努力控制农用化学物质污染。要加快南港南岸城区内河整治,盘活水系、提高内河治涝能力并改善水质。

3.2.3 加强源头治理,实现持续利用。从龙海市现有水资源状况看,主要特点有:一是九龙江过境“客水”是龙海的宝贵资源,九龙江客水占龙海全市水资源总量的92.39%,充分说明对源头进行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二是工业废水污染严重,工业废水造成的水污染占据全市水污染负荷的50%以上,所以,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切实淘汰耗能高、用水量大、生产工艺落后的工业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削减污水排放量,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中之重。

3.3 水资源管理战略

3.3.1 依法治水。加强和完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计划用水和取水统计等制度。要通过行业用水定额加强统一调度,将工作重点由单纯注重发证,转变为加强监督,强化服务。同时,要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敢于碰硬,严厉打击河道非法排污、设障、侵占行为。

3.3.2 完善规划。要依据现有水资源的实际承载能力,突出以供定需,以水定发展的指导思想,抓紧编制《龙海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龙海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把水资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起来,合理利用并有效保护有限的水资源。

3.3.3 科学论证。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未经论证的,不得批准取水,不予安排用水计划。特别要把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作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尤其重视地下水的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

3.3.4 严格审批。在规划区域内严格限制城市的各种自备水源,在自来水可供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逐步削减许可取水量直到完全取消。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水,控制地面沉降,保护城市安全。

3.3.5 统一管理。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要以流域为单元,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和水质、城区和农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评价、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和统一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以科学技术和更新观念为动力,全方位、多渠道实施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厉行节约为本,治污优先,切实珍惜水、保护水,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可雇佣性工商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可仲裁性;仲裁范围;医疗纠纷

仲裁作为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模式,历史已久。一般认为仲裁起源于古罗马,形成发展于英国、瑞典等欧洲国家,最初是作为纯民间性的私力救济方法,后来逐步发展成为被国家法律制度认可的争议解决机制。现今仲裁主要被用于解决国际国内的民商事争议、海事争议及国家间的争端。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具有自主性、专业性、中立性、保密性、管辖权确定性以及便捷性、易于执行性等优点,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经济利益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其优越性越来越得到凸现。

虽然我国现阶段仲裁在民商事的合同纠纷领域和劳动争议领域已得到广泛应用,但在医疗领域,仲裁能否作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 即医疗纠纷是否具有可仲裁性,这个问题仍颇具争议。可仲裁性,亦称仲裁范围,是指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对哪些事项可以解决,对哪些事项不能解决。这里涉及一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各个国家的法律对此有着不同的规定。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是指当事人能否将医疗纠纷事项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自由约定,然后交由指定仲裁机构去审理裁决。它是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前提,是为进一步研究医疗纠纷仲裁操作制度的前置条件,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关于可仲裁性的法律规定

各国仲裁法一般都对争议的可仲裁性作了明确的规定。有的国家立法以争议是否是商事争议为标准,比如,瑞典仲裁法规定"一切可成为协议解决内容的民事或商事问题,均可提交仲裁"。 有些国家以争议是否涉及财产权益为标准,比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在涉及国际仲裁时规定"任何具有财产性质的纠纷均可提交仲裁"。有些国家还会有一些附加的要件,比如公共政策,这些国家规定涉及公共政策的仲裁约定无效。还有国家规定可仲裁性的范围决定于合同的自由性,而不区分公共秩序范畴或其他,比如希腊。

在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规定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在实践中,争议最多的是对条款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理解。一些学者认为侵权不属于"其他财产权益"的范围,因而侵权等带有人身性质的纠纷不属于可仲裁的事项。还有些学者指出:"财产权益纠纷"限于与财产有关的事项,与财产无关的争议则不在可仲裁的范围之内。

从目前各国仲裁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各国有支持和扩大仲裁范围之势,对"可仲裁性"的解释越来越宽松,将更多的争议纳入可仲裁的范围。例如,美国近20年来通过一系列的案例扩大了可仲裁的范围,比如对知识产权争议、劳资争议、可判惩罚性赔偿的争议、反不正当竞争的争议以及证券交易争议等纠纷案件均列入可仲裁范围。在德国,对案件的"可仲裁性"定义更为广泛:"凡涉及财产权益的纠纷均可提交仲裁;如果涉及的是非财产权益的纠纷,这以当事人是否有权对其争议事项进行和解作为是否可以提交仲裁的标准"。

(二)关于医疗纠纷可仲裁性的法理分析

1.医疗纠纷的属性决定了它具有可仲裁性。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诊治过程中针对医疗行为所发生的纠纷。目前在学界,医疗纠纷的法律属性主要存在医疗合同说、侵权责任说、竞合责任说和特殊侵权责任说。无论哪种学说,其主要都体现为一种民事法律纠纷,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第一,从纠纷的本质来看,医疗纠纷是医患双方在订立诊疗合同的基础上发生的纠纷,体现了契约性,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属于私法范畴。第二,从争议的客体来看,绝大多数的医疗纠纷都涉及医疗损害的经济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赔偿问题,是涉及到财产权益的纠纷。第三,从双方的法律地位来看,医患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医疗纠纷的解决体现的是双方自由处分自己民事实体的权力。因此,医疗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2.医疗纠纷仲裁的必要性。医疗诉讼由于存在审理时间长、诉讼成本高等弊病,结果往往让当事人得不偿失,且公开的审判程序也使得当事人的隐私暴露于众,加重当事人的心理负担。另外,由于法官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只懂法不懂医,在解决这类专业技术性很强的纠纷上能力受限,审理过程中往往需要中断下来重新鉴定和咨询相关医学专家,费尽周折,耗时耗力。再者,诉讼往往治标不治本,问题得不到双方的有效沟通解决,经过"对簿公堂"之后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关系更加恶化,不利于今后重建正常的医患间的信任关系。而医疗纠纷的其它解决模式诸如和解和民间调解,由于不具备专业性、严谨性和强制性,在实践中并未能得到广泛应用。行政调解因难以确保中立性,也未能发挥足够的价值。

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既具有诉讼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又具有民间和解与调解的自主性和便捷性,符合社会经济和效益的价值目标,有利于纠纷真正得到公正和公平的解决。第一,仲裁制度作为一种民间的纠纷解决机制,独立于行政机关,可以避免行政干预,最大程度地保持了仲裁员的中立性,保证了裁决的公正性。第二,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避免不公平的因素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第三,仲裁员从公道正派的人才队伍中选聘,素质高、作风正、令人信赖。第四,医疗仲裁机构由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组成,,有医学专家、医疗管理专家、法学专家, 人才队伍齐全,能保证仲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在程序上可减少诉讼中需要不断鉴定的情况发生。第五,仲裁施行一裁终局制,体现了高效、便捷的特点,可以克服医疗纠纷诉讼程序存在的久拖不决的现象。第六,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整个仲裁过程很少受到外界干扰,医患双方可以在一个和谐的氛围中,平息纷争,化解矛盾,促使争议得到公正、彻底的解决。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仲裁的途径

第一,在仲裁立法上,我们必须修改现有仲裁法中不合理的地方,大胆地将医疗纠纷纳入可仲裁的范围之内,通过立法授权医患双方在诊疗行为开始前签订医疗纠纷仲裁协议,一旦发生纠纷,首先由专家组进行医学鉴定,然后就损害赔偿问题通过启动仲裁程序进行裁决。同时通过司法对仲裁实行有效监督,主要是程序上的监督,以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

第二,在医疗纠纷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上,笔者建议设立一个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仲裁机构,就像日本设立医疗事故调查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一样,将其作为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医事仲裁组织。该机构专门聘任具备一定资质的各医学专科的医学专家、法学专家、法医学专家以及医疗管理专家作为仲裁员,按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自主选择,并规定每一个医疗纠纷案件必须由相应专业的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决,从而有针对性地科学合理地处理医疗纠纷问题,树立仲裁裁决的权威性。

第三,笔者认为有必要像劳动仲裁那样,将医疗纠纷仲裁作为医疗诉讼的前置程序,将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医疗纠纷争议付诸具有充足专业人才储备的仲裁机构解决,从而减轻法院的过重负担,缓解当今的"司法危机"。

参考文献:

[1]丁建忠?外国仲裁法与实践[M]?北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版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外国仲裁法[Z].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

[3]黄丁全?医事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94

[4]张海滨?医疗纠纷案件律师业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55

可雇佣性工商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一、传统文化的私有特质

传统文化是指被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所持有的当地的、传统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文化。既然是“传统的”文化, 那么必然不是短期形成的, 事实证明, 世界上各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传统文化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虽然在传统文化产生之初, 它可能是个人创造的结果,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 传统文化逐渐成为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共同拥有的财富。因此, 传统文化的持有者一般是特定区域的群体或民族。也正因为如此, 才一直遭到反对者抨击, 认为传统文化不应当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因为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权, 其权利主体必须是一个可以确认的作者、发明者或者其他创作者。 (2) 传统文化的确和普通的私权有所差别, 但如果把私权理解为私人权利也不免过于狭隘。私权与公权是法理学的一对基本概念, 一般来说公权强调的是国家或相关组织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与其它主体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 而私权是指私法上确认的权利, 它更侧重于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由私权的概念我们可知, 私权并不等同于公民的个人权利, 它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 因此不仅私人可以作为私权主体, 集体、甚至国家都能作为私权主体; 其次, 传统文化由特定区域的集体创造, 被该群体共同拥有, 这个群体在行使传统文化的相关权利时, 并不是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 而是作为传统文化的持有者去追求利益和谋求保护, 这时该群体对传统文化拥有的权利就是一种私权。因此, 传统文化属于私权这在概念上并不矛盾。目前, 厄瓜多尔、智利、巴西等国已经开始运用集体所有权制度保护传统文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传统文化的相对公开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享有, 任何人非经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都不得对知识产品实施占有、使用和处分。知识产品和普通的有形财产不同, 它可轻易被多个主体利用, 并且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具有隐蔽性, 因此, 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只能由法律来明确规定, 这个权利范围就是知识产权的“专有领域”。根据法律规定, 只有处于专有领域的知识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如果是处于公有领域、人人皆可自由获得的知识, 就丧失了法律保护的依据。

传统文化由特定区域的集体所创造, 被该集体共同拥有。相比普通的知识产品来说, 其了解及持有的受众更广, 这就意味着传统文化在一定范围内是公开的, 但是这种公开不是绝对的公开, 只是在该区域或群体内部的公开。但只要该传统文化没有在该区域或群体以外被广泛知晓, 就不能认为其处于公有领域。事实上, 一些国家已经把“共有的区域性”或“公开的区域性”用在了传统文化的新颖性判断中。如秘鲁在其保护传统知识的法令中规定: 一项传统知识, 如果通过如出版等大众传播媒体能够被他人而不仅是土著人民所利用, 或者当涉及财产、使用或者生物资源的特征时, 如果在土著人民和社区以外被广泛知晓, 它就被认为进入了公共领域。由此可见, 只要传统文化还没有处于公有领域, 它仍然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三、传统文化的创新内涵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究其根本, 知识产品的创新性正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根本原因。这种创新性在专利权领域体现的最为明显, 它要求客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著作权领域体现为作品的独创性, 在商标法领域体现为商标的显著性。因此, 传统文化要想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 也必须要具有创新性。和普通的知识产品相比, 传统文化历史悠久, 因此它往往被认为缺乏创新特质。但我们细心发掘, 不难发现, 传统文化虽然号称“传统”, 但在新的历史环境中, 它往往也会被烙上新的时代印记。每一代人在学习、接受、传承传统文化的同时, 也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领悟添加了具有时代特性的内容, 这也体现在传统文化的发展轨迹中。传统文化内涵丰富, 涵盖了科学、艺术、文学、工业等多个领域, 时至今日仍然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因此, 即使在当今社会, 我们也不能否认传统文化的创新内涵。我国对大量的基于传统药方的改良授予专利就印证了这一点。传统文化来源于遥远的过去, 随着环境的变更不断发展, 它来源于传统、但又超越了传统, 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与现代知识相比, 除了发展过程较为漫长之外, 其创新性特质并没有本质的差别。

四、结论

目前国际上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有两种意见: 一、建立专门的传统文化保护制度; 二、修改现有的知识产权条款适应传统文化的保护要求。建立专门的传统文化保护制度不仅周期过长, 而且也会造成额外的立法负担, 所以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保护传统文化无疑是目前的最优选择。并且, 相比于其它权利来说, 传统文化最符合知识产权的客体特征, 同时作为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传统文化也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因此, 我国完全可以把传统文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新的客体, 赋予特定地区和民族对于他们所共同拥有的传统文化享有权利, 同时应当帮助传统文化的持有者成立专门的组织以集体的名义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利用并享有收益。在传统文化的保护过程中, 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已经走在了前列, 探索出了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保护模式, 如印度就是通过建立数据库的方式对传统文化进行保护。我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 在保护传统文化的过程中, 不仅需要尽快制定、修改相关法律, 而且需要对现有的传统文化进行归纳、整理和保护, 以促进该区域及民族的文化、生态保护及发展。

摘要:对于传统文化能否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获得法律保护, 国际社会历来存在严重分歧, 反对方认为传统文化不具有知识产权的私权特质并且不满足创新性条件, 不宜利用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但事实证明传统文化的群体持有及区域公开与知识产权的特质并不矛盾, 这并不构成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传统文化的理论障碍。

关键词: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

参考文献

[1] [英]洛克.政府论[M].江西:江西教育出版社, 2014.

[2] 武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法学研究, 2005 (3) .

[3] 古祖雪.基于TRIPs框架下保护传统知识的正当性[J].现代法学, 2006 (4) .

可雇佣性工商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传递对准一般采用卡尔曼滤波器, 而在设计滤波器之前通常要对系统进行可观测性分析, 确定卡尔曼滤波器的效果, 系统可观测性的分析成为传递对准研究的重要内容[1~3]。可观测性分析包括: (1) 确定系统是否完全可观测; (2) 对不完全可观测系统大致确定哪些状态变量可观测, 哪些状态变量不可观测。

本文采用一种依据系统矩阵的奇异值确定状态可观测度的简单有效的方法, 即SVD (singular value decomposition) 法, 该法既适用完全可观测系统又适用不完全可观测系统, 并且不需要事先做卡尔曼滤波运算, 直接简单的实现系统可观测度分析。

1 基于奇异值分解的可观测度分析[1]

系统的可观测性是指根据系统的输出量来确定系统状态的能力, 即通过观测有限时间内的输出量, 确定或识别系统的初始状态。惯导系统初始对准滤波器的估计效果受被估计系统可观测性的影响, 因为对于可观测的状态变量, 卡尔曼滤波器会收敛, 能将这些状态变量估计出来;而对不可观测的状态变量, 卡尔曼滤波器则无法将其估计出来, 所以初始对准的速度和精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系统的可观测性。所以设计卡尔曼滤波器之前, 通常先进行系统的可观测性分析, 确定卡尔曼滤波器的滤波效果。

假设有如下的线性时变系统:

X (t) ∈Rn, A (t) ∈Rn×n

式中:Z (t) ∈Rm, H (t) ∈Rm×n, W (t) , V (t) 分别为n维和m维高斯白噪声过程。可以近似认为A (t) 和H (t) 在每个时间区间内不变, 则该系统在这个时间区间内就成为线性定常系统, 就可以进行可观测性分析, 这样的系统称为分段线性定常系统。这样上面的系统可以描述为:

式中:j表示时变系统的分段间隔序号。

对于每个时间段, 系数矩阵都被视为常数。事实上, 研究系统的可观测性, 只需要考查齐次的系统状态方程和测量方程, 即仅涉及系数矩阵A j (t) 和Hj (t) 。于是系统的总可观测性矩阵TOM (Total Observability Matrix) 可以表示为[5]:

文献[4]中提出采用提取矩阵Q* (q) =[Q1TQ2TLQqT]T代替Q (q) 分析系统的可观测性的方法。Q (q) 是动态系统的可观测性矩阵。初始状态X (0) 的估计取决于系统的SOM矩阵的特性, 利用奇异值分解法, Q (q) 可表示为:

式中:1212[, , , ], [, , , ]mmU=u u Lu V=v v Lv都是正交矩阵;是一个m×r阶的矩阵, 其中, 12{, , , }rS=diagσσLσ为对角阵, 120rσ≥σ≥L≥σ≥称为矩阵Q (q) 的奇异值。

定义状态变量可观测度:

式中:ηk为第k个状态变量的可观测度;σ0为外观测量所对应的奇异值;σi为使取得最大的奇异值。

式 (5) 说明, 某一状态变量的可观测度等于使该变量取得最大值时的奇异值与外观测量所对应的奇异值之比。一般来说, 系统的外观测量是能被完全观测到的, 因此其可观测度始终为1。

2 传递对准模型

惯导系统的姿态和速度误差方程为:

由于速度误差方程和相对失准角方程都与纬度误差∆ϕ有关, 因此将∆ϕ扩展为滤波器的状态, 选取状态变量:

X=[∆ϕ∆VE∆VNφEφNφUεEεNεU]T由姿态和速度误差方程得到系统的状态方程为[6]:

式中:w (t) 为独立的系统白噪声向量。

式中:C bn为姿态矩阵

因为不考虑天向速度, 所以速度误差只需要东、北两个方向上的量测量。

量测方程:Z=HX+V。

式中:Z为观测量, H为量测矩阵, V为量测噪声。“速度”匹配的量测矩阵:

“速度+姿态”匹配量测矩阵:

3 惯导系统传递对准的可观测性分析与仿真

系统采用两种匹配方式, 假设初始状态:

三轴摇摆运动的条件为载体以正弦规律绕纵摇轴、横摇轴和航向轴摇摆, 其数学模型为:

式中:摇摆振幅ψm=12o;θm=8o;γm=10o, 初始相角取值ϕh=0.1;ϕp=0.01;ϕr=0.02, 摇摆周期Th=7 s;Tp=9 s;Tr=8s, 摇摆角频率ωi=, i=h, p, r, K为初始航向, 仿真时取45°。

用系统的提取可观测性矩阵S O M来代替总的可观测性矩阵TOM进行可观测性分析, 大大简化分析。求取可观测性矩阵的奇异值及每个奇异值所对应的状态变量初值X0, 共有9个奇异值.对应每一个奇异值的直方图中包含了各个状态变量的值, 如图1所示。

仿真可知, “速度”匹配的可观测矩阵的秩为8, 系统不完全可观测, 有一个状态变量不可观测。由于外观测量对应的奇异值为1, 所以每个状态变量的可观测度即为所对应的奇异值。∆ϕ, ∆VE, ∆VN, φE的可观测度分别为10.29190, 9.830868, 9.779537, 9.293019, φN, φU的可观测度为0.999999, εE, εN的可观测度为0.000511, 0.0000000258, 因此对εE, εN的可观测性比较低, εU的可观测度分别为3.41e-025, 由于其值非常小, 故所对应的状态变量完全不可观测。从图2知“速度+姿态”匹配的可观测矩阵的秩为9, 系统可观测, 并且各个状态的可观测性提高, εU变成可观测的状态变量。

4 结语

本文所采用的基于奇异值分解的可观测性分析方法避免了大量的计算, 发现“速度+姿态”匹配的可观测性优于“速度”匹配, 因此, 采取“速度+姿态”匹配可以提高惯导系统运动基座传递对准时状态变量可观测度。

摘要:系统的可观测分析对卡尔曼滤波器的效果有较大影响。惯导系统的卡尔曼滤波模型在传递对准时, 为线性时变系统, 其可观测性分析比较困难。文中采用一种依据系统矩阵的奇异值确定状态可观测度的方法对两种快速传递对准的卡尔曼滤波模型进行可观测性分析, 结果表明该方法简单有效, “速度+姿态”的可观测性更高。

关键词:传递对准,可观测性,线性时变系统

参考文献

[1] 王司, 邓正隆.惯导系统动基座传递对准技术综述[J].中国惯性技术学报, 2003 (2) :61.

[2] 杨亚非, 谭久彬, 邓正隆.惯导系统初始对准技术综述[J].中国惯性技术学报, 2002, 10 (2) :68~72.

[3] 孙国伟.惯导系统传递对准模型的可观测性分析[D].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

[4] GOSHEN MESKIN D, BAR ITZHACK I Y.ObservabilityAnalysis of Piece-weise Constant Systems-Part I:Theory[J].IEEE Transactions on Aerospace and Electronic Systems, 1992, 28 (4) :1056~1067.

[5] 戴邵武, 丛培胜, 丛源材.基于“速度+姿态”快速传递对准的可观测性分析[J].海军航空工程学院学报, 2009.

上一篇:建筑工程排水设施论文范文下一篇:案例教学工商管理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