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书范文

2024-07-09

夫妻协议书范文第1篇

女方:***,身份证号码:4502111*******

男女双方系夫妻关系,于1990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女方名下位于柳州市**路**号**商厦****号铺面(柳房权证字第12******号)双方同意将其赠与女儿董**,办理过户登记所需税费男女方平均分担。

2、女方与女儿董**共有,位于柳州市**路1号谷埠街国际商城**栋4单元**号(柳房权证字第D******号)房屋,夫妻共有部分双方同意将其赠与女儿,办理过户登记所需税费男女方平均分担。

3、女方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路**号西南商都地下1层**号商铺(邕房权证字第02***号)归男方所有,由男方负责偿还银行按揭款本息。还贷完成后,女方应无条件协助男方将该商铺过户登记给男方,办理过户登记所需税费由男方承担。

4、以男方名义向柳州市交通银行按揭贷款(104万元)购买,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号之一中房〃世纪广场**单元**号住房归女方所有,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女方负责偿还余下的银行按揭款及利息。取得房产证后或具备过户登记条件后,男方应无条件协助女方将该房屋过户登记给女方,办理过户登记所需税费由女方承担。

第二条、汽车及车位使用权归属

1、登记在女方名下车牌号为桂B****的丰田小轿车归男方所有,办理过户登记的费用由男方承担。

2、柳州市谷埠街国际商城地下**层停车位****号车位归女方所有。

3、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号之一中房〃世纪广场地**层***号车位归女方所有。

第三条、股权归属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投资40万元以男方名义持有的股票全部归男方所有。

第四条、商铺承租经营权

1 /

2双方共同承租位于新时代商业港地下层西区*****号铺面由女方

承租经营。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

权及财产收益归各自所有。

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载明的银行按揭贷款债务外,其他

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此后,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而且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

第六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

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

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七条、受让财产

本协议生效后,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协商签订的,不存在任何欺诈、胁

迫、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男、女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协议提出反悔并保证切实履行;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协助办理房屋(商铺)过户登记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赔偿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文本条款及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

夫妻协议书范文第2篇

女方:身份证号:

为改善住房条件,男女双方共同出资欲购买市区幢单元室住房一套。为避免今后因离婚而导致双方就此发生相应纠纷,根据《合同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合同所有约定条款,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了解本合同条款和目的的基础之上真实意思表示,无胁迫、欺诈等情形。

二、男女双方共同投资,欲购买一套位于市区幢单元室的商品房。房产总价款人民币元整(万元),房屋总面积平方米,其中首付元整,向银行贷款元整。

三、房屋首付款元,其中由男方出资元,占总房款的。女方出资元,占。剩余房款元向银行借贷。

四、该房产的贷款及第三条所述的债务,双方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向银行借贷元,贷款期限年,本息和共元,分个月还清,每月需还元。其中,男方每月需还元,占;女方每月需还元,占。

五、双方共同约定,双方以其出资购房额占有房屋产权,男方占本房产% 所有权,女方占本房产% 所有权。

六、双方在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房产证要依法载明房产共有比例情况。办证所需税费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担,产权证由方负责保管。

七、双方应当及时、全面、善意履行本合同全部约定,如果一方故意违约或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赔偿人民币元的经济损失。

八、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的房产灭失、被征收等情形出现,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所得补偿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任何一方不得因个人的债务导致本协议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到影响,否则,应赔偿另一方所产生的损失。

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协议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男方:女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夫妻协议书范文第3篇

【推荐下载】夫妻共有房屋产权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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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房屋对于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一项比较重大的财务支出,而一旦发生了需要分割财产的特殊情况时,对于房屋产的的归属就难免会因为出资或还款等情况发生矛盾,但如果事前就对房屋产权归属做了明确的约定就会避免这一尴尬,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夫妻共有房屋产权协议书该如何制作。 房屋产权协议书 甲方: (女方) 乙方: (男方)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现双方共同购买位于XX市XX区XX街(路道)XX号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号房产(以下简称房产),就购买该房产的费用分担及产权归属等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产概况

1、位置:XX市XX区XX街(路道) XX号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号房;

2、结构:XX,户型:XX ,建筑面积:XX(以房屋产权证件载明面积为准);

3、价款及付款方式:该房产单价XX元每平方米,总价款XX元,甲乙双方选择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其中首付款为XX元,甲乙双方共同向XX银行贷款XX元,年利率X%,采用等额本息法还款,每月本息还款额为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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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置该房产所需的其他各项税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5、房产价款及购置该房产所需的其他各项税费之和以下称为该房产的总价。 第二条 甲乙双方已于XX年XX月XX日与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复印附后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 第三条 甲乙双方就房产总价的分担

1、甲方负担该房产的首付款及其他各项税费XX元;

2、甲方负责偿还该房产银行贷款本息的50%;

3、乙方负责偿还该房产银行贷款本息的50%;

4、甲乙双方各负担该房产银行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的50%。

第四条 该房产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房产所有权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并体现于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簿及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 第五条 甲乙双方对该房产享有的所有权比例为:

1、甲方的所有权比例=(首付款+银行贷款本金*50%+其他各项税费)/房产总价;

2、乙方的所有权比例=银行贷款本金*50%/房产总价;

3、如甲乙双方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数额与本协议约定不符,则应以各方实际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数额计算前述比例。

第六条甲乙双方未经任何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单独将该房产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或设定其他形式的担保保证,不得单独改变该房产的建筑结构、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

如发生前款事项,过错一方应负责将该房产恢复原状、维修维护,撤销出租、出借、转让、抵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保证并单方承担因此所致各种法律责任。因此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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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如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甲乙双方应依照本协议书第七条规定的比例确定各自份额:

1、甲乙双方离婚分割该房产;

2、一方去世确定遗产份额;

3、甲乙双方共同出卖该房产后分割所得款项;

4、该房产被征收征用拆迁后分割补偿款物;

5、该房产被损坏分割所得赔偿款项;

6、其他涉及分割该房产价值的情形。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负担除与该房产无关的个人债务时,均负有向债权人明示本协议书的义务,并应取得债权人确认知悉本协议书内容的书面凭证,否则一方因偿还另一方的个人债务给自身利益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九条本协议书未定事项或约定不明的事项,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书的附件,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向该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签字过程由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公证,并自双方签字按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公证存档,一份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交产权登记部门存档备查。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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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夫妻协议书范文第4篇

张柏芝和谢霆锋:如离婚孩子归女方

据说张柏芝和谢霆锋在结婚前也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其中最有名的一条是:“他日无论何种原因分手,张柏芝都可带走自己所有子女。”现在看来,这一条更像是张柏芝防止离婚的小伎俩,因为带走所有子女,对于单亲家庭的小谢来说深知其中的痛苦。婚前协议书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将归张柏芝拥有,但谢霆锋现在又想要回小儿子的抚养权。律师认为协议书内容并无法律约束力,在法庭上只能当作一项意向证明,他解释:“由于婚姻的意义是一生一世,基本上法庭不会接纳这类证据,小朋友最终跟谁不是由父母决定,法官会根据社会福利署的指引,以小朋友最大利益为依归,最后可能觉得父母都不适合,交给祖父母也有可能。”

小S和许雅钧:社交活动自由

小S、许雅钧夫妇称二人在婚前已经协议好了,婚后各不干涉互相的社交活动,这些社交活动肯定包括小S去陪大款喝酒,许雅钧去夜店。

翁虹和刘伦浩:不能随便提出离婚

与前夫伍伟杰离婚,对一向乐观积极的翁虹是一次自信心的重创。2007年1月17日,翁虹和刘伦浩瞒着所有亲友,在美国洛杉矶登记结婚。为了防止重蹈前一段失败婚姻的覆辙,翁虹和刘伦浩签订了婚前协议书,对双方的财产和感情作出约束,其中第一条就是“不能随便提出离婚或者分手”,此外还有“吵架时不能翻旧账”,遇到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必须以双方感情为第一优先”。

章子怡和Vivi:婚后不能分家产 章子怡曾经的未婚夫Vivi Nevo,个子不高,却坐拥47亿美金(约300亿人民币)身家。有传闻称Vivi Nevo与章子怡签婚前协议书,确保不会发生分家产的闹剧。双方约定一旦离婚,女方可获得一定的赡养费,但不会分到财产。

贾静雯和孙志浩:两栋豪宅和50万赡养费

这对曾经的恩爱夫妇,前段时间因为离婚争女对簿公堂。如果他们当初在婚前协议上像张柏芝那样,写好孩子归谁就没有这么多麻烦了。据说二人的婚前协议上只有一些跟钱有关的条款,包括孙志浩送给贾静雯两栋豪宅,都登记在贾静雯的名下。如果离婚,那么孙家每月要支付她5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10万元)生活费等等。

刘晓庆和阿峰:离婚后依然要亲密

刘晓庆和阿峰虽然已经离婚5年了,但是他们二人的婚前协议真是有点莫名其妙。据说,这份协议上规定,为了照顾刘晓庆的公众形象,两人就算离婚,在公众场合也一定要保持亲密。此外,还规定了一些如何面对媒体的细节。常人看了,真是想不通,既然都离婚了,还要在人前做戏,这日子也过得太累了吧。

汪明荃和罗家英:保持各自的生活方式

外人看来,汪明荃和罗家英无论在性格和财产上,都可说是女强男弱,两人有没有签婚前协议呢?汪明荃说没有,只不过交换意见,保持各自的生活方式,喜欢购物就购物,喜欢同朋友打球就继续打球。

泽尻龙英华和老公:规定亲热次数

日本偶像泽尻龙英华婚前逼男方签订契约。具体内容有“亲热每月五次,每多做一次就要付款50万日元(约3.7万人民币),有情趣方面等异常要求必须事先谈判”。契约还规定出轨要交罚款,具体内容有,“出轨要交罚款3000万日元,和其他女性约会罚款1000万日元,上床罚款2000万日元。”如果离婚,男方百分之九十的财产要给泽尻龙英华,如果有孩子,归属权必须由泽尻龙英华来决定。

皮特和朱莉:协议要多育孩子

皮特和朱莉准备了一份关于2.2亿美元资产(17亿多元人民币)的婚前财产协议书,协议书内容还包括多育孩子,以及如何养育他们的细节都有,现有的六名子女将会是两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汤姆·克鲁斯和妮可·基德曼:经济补偿

汤姆·克鲁斯有过三次婚姻经历,他深知婚前协议书的重要,也因对象的不同设定了不同的条件。当年他和妮可·基德曼低调结婚前即有约在先,10年后两人分手,拥有3.6亿美元财产的阿汤哥,只给了妮可430万美元和两栋约值1050万美元的豪宅。

汤姆·克鲁斯和凯蒂:离婚后孩子可得千万

相对于妮可,阿汤哥对为他产下一女的凯蒂·霍尔姆斯显得格外慷慨,他在婚前签下价值4000万美元的协议书,不论两人是否如期完婚,他都已为凯蒂和女儿苏瑞成立了1500万美元的信托基金,如果两人离异,凯蒂还可拿到2500万美元的补偿。

茱丽娅·罗伯茨和丹尼·莫德:如离婚要补偿丈夫

茱丽娅·罗伯茨和丈夫丹尼·莫德2002年7月结婚。婚前,茱莉亚也与丹尼签下了婚前协议书。内容指茱莉亚一旦生了孩子,而茱莉亚要跟丹尼离婚的话,丹尼便会得到接近700万美元的分手费。相反,没有生孩子而离婚的分手费则是90万美元。

罗素·克洛和丹妮尔:

若离婚成立儿女基金

他俩的协议书的条款细节包括:如果夫妇俩在婚后3年内不幸离婚的话,罗素就要最少支付1500万美元给妻子作为补偿。如果一旦离婚,丹妮尔可获得先前夫妇俩以850万美元在悉尼高尚住宅区购下的一幢豪宅的顶楼,而罗素则继续拥有其位于新西兰的牧场。此外,如果在这3年间,罗素与丹妮尔有儿女的话,他们就要用自己的名义,以300万美元成立基金留给下一代。

布拉德·皮特和安吉丽娜·朱莉: 子女归属权最重要

皮特和朱莉正准备一份2.2亿美元(17亿多元人民币)的婚前财产协议书,协议书内容还包括养育他们的几个孩子,一对亲生,几个领养以及如何养育他们的细节都有,现有的4名子女将会是两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碧昂丝和JAY:婚姻一年值百万 每生1胎得500万美元

身家财产至少3亿美元的嘻哈大亨JAY与妻子碧昂丝签的婚前协议条款超大方。如2年内离婚,碧昂丝可以拿1000万;假如离婚,JAY承诺将拿出1000万帮碧昂丝购屋;婚姻维持下去,碧昂丝每年可领100万,最高可领15年;每生1胎,JAY将支付碧昂丝500万。

斯皮尔伯格和阿梅·艾尔文:分一半家产斯皮尔伯格与阿梅·艾尔文1985年结婚,当时,斯皮尔伯格刚刚签下《印第安那.琼斯》第一部和《ET外星人》。1989年,斯皮尔伯格和艾尔文离婚时,虽然结婚只有四年,而且签订了婚前协议(据说是在写在一张餐巾纸上),但艾尔文对这份婚前协议挑战成功,从家财产分得1亿美元,差不多是斯皮尔伯格当时财富的一半。现在,斯皮尔伯格拥有价值30亿美元的财富。

道格拉斯和黛安卓:出轨受罚340万英镑

影星迈克-道格拉斯与前妻黛安卓的婚姻持续近20年,闹离婚时官司打了一年多,最后以4500万美元成交。这次惨痛经验让他吸取教训,使他和凯瑟琳-泽塔琼斯结婚前先谈妥婚前协议,才放心步上红地毯。在他俩的婚前协议中,婚后不忠行为作为其中重要的条款:如果道格拉斯被发现出轨,他要付出340万英镑的代价。同时,只要泽塔琼斯一戴上了结婚戒指,马上就可以获得道格拉斯所有资产的十分之一,如果他们之后离婚,女方将根据结婚的年数,每年获得100万英镑的赡养费。

罗比·威廉姆斯和女友:婚后不分财产

现年36岁已坐拥8000万英镑(约港币10亿元)资产的罗比,为免日后离婚被迫分身家,于是要求女友签订婚前协议书,双方为此拖拉多时,最近女友终于妥协,所以才突然宣布婚讯。

布兰妮和凯文:离婚不分财产

布兰妮2006年与老公凯文离婚,很多人认为24岁的布兰妮可能得将自己的一半财产分给凯文,但事实上,她在婚前协议中已经表示,她6500万美元的财产不会给凯文一分一厘。这份协议长达60页,可以说保护了布兰妮结婚前就挣到的大多数家产。

老虎伍兹和艾琳:2000万美元经济补偿

夫妻协议书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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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书范文第6篇

本文论及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中的几个常见问题。文章自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到夫妻一方作被执行人时对另一方的追加,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三个方面。因本人从事执行工作时间尚短,许多问题尚未深刻理解,只期本文能有抛砖引玉之功。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然而,即使经过了法院的判决,在民事执行中的夫妻财产及债务问题仍旧是比较突出的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执行中的夫妻财产及债务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另一方的追加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下面分别论述如下: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执行中,所依据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本文暂以判决书为例进行分析),所载明的义务负担人可能为夫妻双方或夫妻一方,以及有夫妻承担不同责任的情形。若夫妻双方为义务的共同负担人,执行中自然以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双方的各自财产分别执行。问题在于,如生效判决中,仅仅列名夫妻一方为义务承担人时(离婚、抚养费等纠纷暂不讨论),如何确定可以执行的财产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究其根源,是夫妻双方对负债同时或之后获得了利益。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负债,自然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案件审理中,夫妻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执行中,夫妻双方均为被执行人。如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可见,一般情形下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负债的利益为夫妻所共享。但这一举证难以实现,一者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如果负债人在婚前负债,并用于购置财产用于婚后生活,但上述财产的所有权仍旧为夫妻一方所有,债务人随时有权不经配偶同意而自行处分上述财产,债权人难以确定债务人配偶是否真正获得利益。二者,婚前负债,用于婚后生活的,除了价值比较大的财产如房屋、车辆外,债权人无法证实债务人是自行消费或挥霍,还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中。

婚后的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情形较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务人的配偶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虽然以个人名义举债,及时所借款均用于个人利益,但对于夫妻这一经济共同体来说,一方受益,意味着家庭受益,经济共同体受益。夫妻一方经商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一方经商所得利益早已施之于其配偶。至于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产生的赔偿债务,因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由刑事责任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应当由犯罪人自行承担为宜,不应扩大为夫妻共同债务。比较有争议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是否能够扩张为夫妻共同的赔偿责任,例如交通肇事最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有申请人坚持认为,婚姻关系既然有享受婚姻的利益,必然也应承担婚姻带来的负担。债务人驾驶车辆,其配偶在其平时即已经享有此利益,至于发生交通事故,债务人被认定同时构

1成交通肇事罪,由此带来的赔偿问题同样是驾驶车辆本身存在的风险负担。确实,在过失犯罪而导致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中,若债务人的配偶不承担责任对债权人十分不利。此问题尚有待进一步探讨。

从立法意图上看,是债务自负,谁负债谁承担为原则,负债产生的利益转移负债则承担转移为例外。类似的,在执行中,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的借款被用于家庭的农业生产和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及抚养,既然被执行人现无力承担还款义务,应当由被执行人的有履行能力的成年子女承担。债务人以自身名义借款,原则上应由债务人自行负担债务。若有充分证据证实债务人的借款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依据上述立法意图,可以裁定由被执行人的子女承担还款责任。当然,在无明确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又无判例制度,应该没有哪个法官敢以自身工作为赌注作此判例的。

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付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两个例外情形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债务人与其配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两种情形下,均要求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具体到执行工作,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除法律文书确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外,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然是推定,已同时赋予了债务人的配偶提供相反证据,来推翻此法律推定的权利。同时,这也是,对债务人的配偶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二、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夫妻另一方的追加

案件执行中,经常有这样的案例,乙以个人名义向甲借款,因无法偿还借款被甲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承担偿还借款义务。执行中,甲要求追加乙的配偶丙为被执行人。在执行中,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在诉讼过程中,甲未将丙列为共同被告,应视为其放弃对丙主张权利,故而在执行阶段,甲亦无权要求法院追加乙为被执行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及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丙作为乙的配偶,理应对乙借款及被诉的事实知情,其未出庭丙主张权利,应视为其对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承认。

综合考虑现实情况及法律规定,本人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上述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执行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应当强调债权人的诉讼责任,还是应当强调债务人配偶的共同责任。

按照第一种观点,无疑,甲丧失了对丙主张权利的可能。则甲为实现债权,只能要求乙以其个人财产或其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所占份额来偿还借款。若在执行中,法院驳回甲的追加丙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甲亦不可能通过诉讼程序,由审判庭确认丙的共同责任。因为,审

判庭将依据一事不再审原则,以甲乙之间的借款纠纷已经由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判决为由驳回其诉求。这样一来,甲的债权将遭受不能受偿的重大风险。乙个人承担对甲的还款义务,而乙的收入中却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只有乙收入的一半可以通过执行而还款。对于丙的收入,虽然亦全部成为乙丙的夫妻共同财产,使乙享有同等份额的产权,但对于甲来说,要去调查证实丙的收入情况是几乎不可能的。况且,丙尚未成为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甲调查丙财产状况的权利来源让人质疑。

那么,甲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就有必要在法院立案起诉时,将乙丙夫妻二人均列为被告。但实际操作起来,又让甲遭遇困难重重。当事人在法院申请立案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到底怎样才算明确,法律即司法解释亦不是十分明确。前些年法院的判决书中对被告的描述常常是“某某,男,汉族,成年,住××街××路××号”。显然是原告不了解被告的出生年月日,但因为可以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住址而给予立案。在日常交往中,也确实很难让当事人对与之交往的人熟悉到明确其出生日期才敢于向其借钱。但在上述案例中,让甲清楚丙的姓名及工作单位或住址无疑是困难的。甲可能从未见过丙,也从未听乙谈起过丙,甲对丙可以说是一无所知。法院要求甲在起诉书中列明丙的情况,应当说是比较困难的。

对于第二种观点,反对意见称,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将丙追加为被执行人将损害丙的利益。因为,在原诉讼中,甲为要求丙承担责任,丙并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而当甲持生效文书要求执行时,如法院支持甲的请求,则剥夺了丙对原诉讼案件程序权利的行使。丙感到很无辜。一个与其无关的判决,在执行中,竟通过追加使其承担责任,这实际上已侵害到其实体权利,是否追加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不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解决。

从表面上看,执行程序中追加丙作被执行人,即使经过了听证程序,即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没有差错,即使原债权债务的审理并无疑问,未经开庭审理而让一个第三人承担责任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的。然而,上文已经分析过,要求甲在起诉乙时一并将丙列为被告或是在执行程序中甲另行提起追加被执行人的确认之诉均是不可能的。丙对于甲来说是第三人,甲对于丙来说又何尝不是第三人。甲乙之间是合同关系,乙丙之间则除了合同关系之外还有人身关系。丙对于乙的了解程度要远远大于甲对于乙的了解程度。考虑到乙丙的特殊关系,对丙的要求大于对甲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夫妻之间,同床共枕,应当对配偶的经济往来十分了解。而夫妻关系,是属于私人生活空间的活动关系,对于甲是无法也不应当了解过多的。

从婚姻关系来看,男女两人之所以结为婚姻,无非是想获得婚姻的利益。然而,婚姻给男女双方带来婚姻利益的同时,必然也带来婚姻的负担。而这些利益及负担无论夫妻双方如何分配,对于婚姻之外的第三者来说,是不具有对抗效力的。故,对于甲来说,乙丙是一个利益共同体,甲对乙主张权利,也就意味着甲对丙主张权利。乙丙之间是内部矛盾,乙丙与甲之间是外部矛盾。从物理学意义讲,乙丙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对甲施加于上的外力所带来的影响不起作用。

夫妻之间共同债务承担是连带清偿责任的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生存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生存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夫妻双方均健在时,既然是共同债务,对外仍应

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有比较特殊的规定。但这一责任的理论基础何在?有合伙说,保证说,以及代理人。

合伙说认为,合伙组织中,各个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在诉讼中,其由主要负责人参加诉讼,诉讼结果对所有合伙人有效。个人合伙中,各个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中,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显然,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均具有效力。夫妻关系在财产上属于一种特殊的合伙关系,即夫妻双方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则当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时,法院应当依职权将丙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说认为,连带责任经常出现于连带保证中。对于连带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夫妻关系所产生的财产关系应视为相互之间对共同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甲完全可以在诉讼中不将丙列为被告,而在判决生效后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夫妻之间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同于普通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基于其人身属性,对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持续到债务清偿完毕(夫妻一方去世仍不能免责)。

代理人说认为,夫妻关系在财产方面表现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关系。夫妻一方可以代理另一方进行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也可以代理另一方与外界发生其它经济活动,产生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关系。除非夫妻另一方有明确反对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其对行为方活动的认可。当然,夫妻一方的代理不仅体现在代理其配偶的财产权益处分上,也同时在处分者自己的财产权益,从本质上,其代理是对家庭经济活动的代理。故,乙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其出庭产生所诉讼结果,当然对丙产生效力。

基于目前法律对夫妻的财产关系属性并无任何规定,为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人倾向于代理说。生效判决对丙同样具有效力,但在执行程序中,要把判决书中未规定承担义务的丙列为被执行人,需经过执行听证程序,并由合议庭作出裁定进行被执行人的追加。对于法律完善的建议,本人认为,夫妻关系体现在财产关系上,其实质就是一种临时的合伙关系。合伙协议就是结婚证书,当然夫妻双方还可以自行订立补充协议,对双方财产关系作出不同于婚姻法直接规定的补充。合伙基于离婚而终结,但在合伙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合伙人(夫妻双方)均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婚姻这一特殊合伙关系,因其即无“字号”,有无主要负责人,故在诉讼中,应当被列为共同诉讼人,且因其对夫妻债权债务具有不可分性,夫妻双方在诉讼中应当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在原告仅起诉夫妻一方时,法院应当将夫妻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当然,这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后才具有实践意义。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执行阶段的人民法院并非无可作为。首先,婚姻法及其解释

(二)已经明确,夫妻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

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由债务人一方的配偶占有时,可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该条文对夫妻债务作共同债务的推定,即夫妻一方负债,只要债务人的配偶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有法定的两种情形外,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而,对债务人的配偶所提供证据的审查必然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的实体权利,应当通过诉讼解决。则,如果债务人的配偶在执行中提供证据,欲证实该债务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虽可即时提起诉讼,根据生效文书效力大于未生效文书及申诉、再审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债务人的配偶的权益可能会无法有效保护。故,当债权人起诉夫妻一方之时,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因该诉讼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确认,即由法律推定为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人的配偶应当以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当然,上述“征求意见稿”并非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其至少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种倾向性,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认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追加了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必然带来夫妻共同财产执行的问题。但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与上述两个问题并非存在一致性。执行中遇到的情况有,夫妻共同债务对共同财产的执行,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一方财产的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对个人财产的执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一)、夫妻共同债务对共同财产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将夫妻双方均确认为义务承担主体,在执行中,夫妻双方自然成为共同被执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程序,与一般的案件执行程序并无差异,保留作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双方必要的生活必需品即可。只是如果被执行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为家庭财产,产权人并非夫妻二人,而是家庭中的子女或父母时,因目前法律并未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子女或父母为被执行人,执行工作就很难开展。此时,对债权人的救济措施只有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追究被执行人隐瞒财产拒不申报及转移财产的责任。为了执行工作及当事人举证的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台有关家庭财产归属的法律推定的司法解释。

(二)、夫妻共同债务对个人财产的执行。基于财产关系的合伙属性,在执行中,应当先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产生对夫妻双方个人财产的执行。

(三)夫妻一方债务对个人财产的执行。此种情况下,因并未涉及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在此不作讨论。

(四)夫妻一方债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之所以夫妻一方个人负债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为债务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权利。夫妻对财产的共有是共同共有,此种共有条件下,夫妻双方对财产不存在权属份额,夫妻双方对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必然要涉及到债务人配偶的利益。执行中一种比较流行的做法是让债权人提起析产诉讼或争得财产共有人同意处理共有财产的意思表示。有债权人提起过析产诉讼,被审判庭以申请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利益关系为由裁定驳回。要债权人争得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可以想象,谁愿意法院强制执行自己所共有的财产,难度较大。类似情形的案件,若未能寻找到被执行人的其它个人财产,均要裁定中止执行。这样一来,债权人的利益无疑受到了侵

害。问题在于,若强行处理被执行人与其配偶所共有的财产,被执行人配偶的权利如何保障?本人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用婚姻利益与婚姻负担的原理,应继续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而不需争得债务人配偶的同意。在处理过程中,因采取评估、拍卖产生的费用负担,因急于变现财产而降价处理财产带来的损失,应视为被执行人配偶的婚姻关系所带来的负担,要自行承担。至于财产份额,为保障被执行人配偶的利益,可将执行财产变现款的一半留给被执行人配偶,即财产共有人。财产变形过程的费用支出,由财产变现款的另一半中优先支付,剩余款项用于清偿债务人的债务。根本的,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执行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的财产份额时的具体操作规定,以做到有法可依。

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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