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土地证变更范文

2024-07-17

企业土地证变更范文第1篇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相关的案例时, 查找到一份由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 年10 月10 日作出的刘某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一案的二审行政判决书。[1]笔者认为此案单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来讲, 征收部门的做法的确合法合规, 但笔者同时也在此份判决中发现了一个似乎值得怀疑的观点, 那就是被上诉人和二审法院均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从吉林省政府批准征收并由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相关批复的那个时间点开始, 所有权性质就发生了转变, 变为国有土地了。也正是基于这种观点, 接下来的地上房屋征收才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对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时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的认定对下列问题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首先, 就我国目前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启动程序来看, 村集体缺少参与权及话语权, 特别是针对征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这点。如果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认定为从批准征地文件出台时即转移, 那村集体及村民对于已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就更是无从发表任何意见了。其次, 根据目前的立法现状, 征收人可以说是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说其作为裁判员是因为与征地相关的一切进程都是由其主导的, 例如听证后是否修改征地方案的决定权、是否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权、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决定权等都握在征收人手中; 而说其是运动员, 则在于就土地所有权性质转移的结果来看,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关系实则是农村集体土地的买方与卖方, 双方地位平等, 否则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如果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认定为从批准征地文件出台时即转移, 显然是剥夺了被征收人可作为所有权人与征收人讨价还价的权利。再次, 如果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不明, 则对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适用也会因此不明, 如从征地批准文件出台时转移, 则固然应适用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 如从整个征地程序完成时才算所有权转移, 则仍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等作为补偿标准, 目前司法实践中已出现类似矛盾。[2]

二、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时间的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具有指导意义的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以下简称《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 但这些法律规范对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所有权何时转移这一问题均无规定。

首先, 《物权法》在我国是明确物的归属的基本法。鉴于本文讨论重点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故在此只考察《物权法》对不动产变动方面的相关规范。这些规范主要体现在第六、九、十四条之中, 其核心内容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依法登记, 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通过上述规定可知,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被征收为国有, 至少应在履行完毕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转移, 而绝不是仅凭征地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就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其次,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中也均有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及补偿标准方面的规范, 其中, 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可推断出在征地方案公告后, 土地所有权并未立即转移, 土地权属证书也尚未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所有权人仍为证书上登记的主体, 并非已变为国有。

再次, 既然此文源起于刘某某案, 那么以《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为例, 其中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规定了征地程序及补偿标准, 只要征收人依法履行了征地审批程序后, 就可将已转为建设用地并且已征收的土地进行划拨、出让、作价出资等行为, 但问题的关键正在于国家是从何时作为所有权人才有权以划拨、出让或作价出资等形式处理土地的, 目前来看仍无明确答案。

三、问题的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时间的认定

鉴于我国目前土地所有制除农民集体所有外即归国家所有, 故笔者认为只要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程序土地即归国家所有, 无需额外办理所有权凭证, 那么认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时间的关键即在于判断征地程序何时完成。征地程序一般从发布拟征地通知书开始, 经过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进行征地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签订补偿协议, 到最后交出土地。

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能够达成征地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 签订协议的时间即为征地程序完成时间, 被征收人自愿同意与国家进行利益交换, 至于签订后是否如期交出土地, 则可视为协议成立后的履行。既然在协议签订前征收人已通过一系列的公示程序告知了土地被征收后所有权会发生变更, 因此, 笔者认为就无需再将原归被征收人所有的权属证书进行变更登记, 也就是说, 从协议签订之日起土地的所有权即发生变动, 从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

在被征收人因对补偿标准、数额等问题有异议, 进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即补偿争议可走协调、裁决程序, 但征收人会单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之决定, 此时笔者认为可以决定中确定的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期限届满之日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其原因在于如等到争议完全解决再转移所有权, 显然会影响所征收土地的利用及城市未来的建设发展。

摘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即归国有, 但现有立法对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却无明确规定, 进而导致各省负责土地征收的主管部门对征地程序的操作不统一、对安置补偿标准的适用不统一以及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对征地补偿的裁决结果不统一等问题的频繁出现, 并已严重侵害到作为弱势一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 本文讨论的重点即在于如何认定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征收程序,所有权变更时间

参考文献

[1] 刘会娥.案行政判决[ (2014) 吉中行终字第23号][EB/OL].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jl/jlsjlszjrmfy/xz/201412/t20141202_4448694.htm, 2015-12-10.

企业土地证变更范文第2篇

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范文1

致: __ 有限公司

由于公司发展需要,“__”名称从 __ 年 __月 __ 日变更登记为“__,届时原公司“__”的 业务由__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

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

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 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通知!

__有限公司

__年__月 __日

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范文2

致: 有限公司

由于公司发展需要,“北京 有限公司”名称从 20__ 年 10月 9 日变更登记为“北京 有限公司”,届时原公司“北京 有限公司”的 业务由北京 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即日起,公司所有对内及对外文件、资料、开据发票,账号,税号等全部使用新公司名称。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通知!

北京 有限公司

20__ 年 11月 12日

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范文3

尊敬的各位客户:

由于公司增资扩股,扩大经营,我司名称进行了变更,即将“中山市澳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山市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届时“中山市澳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各项业务由“中山市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经营,公司更名后,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特此通知!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祝

商祺!

原公司:中山市澳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公司:中山市恒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土地证变更范文第3篇

感谢您长期以来给予我公司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我公司中文名称“XXXX”变更为“,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 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均保持不变;

2. 原XXXX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XXXX承继,以原公司名称“XXXX”签署的合同或者协议不受此次公司名称变更的影响,我公司将会继续履行已经签署的合同或者协议。

衷心感谢您多年以来的支持与厚爱,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帮助。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特此函告。

XXXX公司XXXX公司

企业土地证变更范文第4篇

您好!

承蒙贵公司对XX有限公司多年的支持与厚爱,使我公司规模日益壮大。为适应市场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我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于2013年X月X日变更为“XX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证书已

进行了变更。

2、 公司更名后,公司法人代表不变,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

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包括款项的收取或支付。

3、 我司银行基本户账号现也进行了变更,新账号于月启用。

新户名:XX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XX有限公司

企业土地证变更范文第5篇

您好!

承蒙贵公司对XX有限公司多年的支持与厚爱,使我公司规模日益壮大。为适应市场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经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我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于2013年X月X日变更为“XX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证书已

进行了变更。

2、 公司更名后,公司法人代表不变,业务主体和法律关系不变,原签订的合

同继续有效,原有的业务关系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包括款项的收取或支付。

3、 我司银行基本户账号现也进行了变更,新账号于月启用。

新户名:XX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衷心感谢您一贯的支持和关怀,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支持!

XX有限公司

企业土地证变更范文第6篇

B

1、变更名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B

2、变更住所(经营场所)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B

3、变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

(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

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B

4、变更经济性质

(1)法定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性质必须经过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B5变更经营范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B

6、变更注册资金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企业注册资本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B

7、变更经营期限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B

8、变更分支机构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验资报告;

(4)企业法人任命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文件;

(5)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申请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登记机关核转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分支机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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