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制度完善管理论文范文

2024-07-22

企业法律制度完善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时代,难免有企业因经营不善被市场淘汰,不得不面对破产清算的命运。针对此,我国已出台《企业破产法》以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其目的就是规制企业破产程序以及相关业务,以期整个破产行为井然有序。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破产清算仍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难题,诸如,清算水平低下、清算工作阻力较大、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权利过大、债权额计算争议较大、财务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本文拟对企业破产清算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梳理。从企业破产清算的意义出发,对破产清算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破产清算;实务;难点;对策

一、企业破产清算概述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概念

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按章程规定解散以及由于破产或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经营后,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收取债权,公平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活动。

企业申请破产,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申请破产的企业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生效后,由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主持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得超过2年。整顿期满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法院可终结破产程序。[1]第二种情况,就是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以至于不能够偿还所有的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负债总额超过了资产的总额,无力偿还债务;二是,虽然企业资产大于负债总额,但却无资金可供调动,这样企业不得不面临破产清算这一程序。

(二)企业破产清算的意义

第一,为防止实际控制企业的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在企业终止之前私自处分企业财产或不公平地分配企业财产,以保护企业全体股东利益,以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进行公平的清算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企业的债务以企业财产进行清偿,因而企业财产是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在企业终止前依法定的清算程序以企业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第三,企业终止不仅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会影响许多利益相关人的权益,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企业职工。为了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分配企业财产。

第四,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破产清算的实施能够帮助被淘汰企业顺利退出市场,从而保证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同样也能够将社会资源重新进行分配,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帮助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二、破产清算实务中常见的问题

(一)清算水平低下,工作效率不高

破产清算组对于整个清算工作极其重要。按照现行《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必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2]清算组人员的组成具有临时性、专业性、特定性、无利益关联性以及可变化性等特点。

但在实践过程中,清算组组成情况比较复杂,成员可能来自于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以及一些专门的财政部门或是从事法律和会计有关的一些机构。[3]而正因为人员组成比较复杂,所以,对整体的清算工作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虽然,每一个成员所从事的工作都与清算有一定的联系,但是,这并不是他们的专业技能,他们对清算专业知识可能也不是很了解。因此,降低了整個清算工作的效率。尤其在一些大型的企业当中,破产财产清算工作是十分繁杂的,如果没有一个高水平,高专业能力的清算组来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话,整个清算的时间将会十分混乱而且极可能被无限延长。在这期间很有可能就会导致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之间出现更多的混乱。

(二)清算工作阻力较大

清算工作在进行过程中会受到各方面的压力与阻力。许多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工作的期间,还会受到许多的社会舆论的压力。这就给整个清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力。另一方面,就是一些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或是和企业有关的利益,在清算人员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增加一些困难或是麻烦,从而导致清算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这是来自企业一些工作人员配合时所出现的阻力情况。[4]

(三)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权利过大,不利于债权人权益实现

我们知道,对于管理人的监督主体主要有三个,一个是法院,一个是债权人会议,另一个就是债权人委员会。[5]其中,法院是最为核心的监督主体。从整体来说,法院在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权利过大(首先体现为管理人确认制度的不完善),却又容易监督不到位,不利于债权人权益实现。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量是比较多的,而且也比较繁杂。管理人工作属于具体的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处理实务综合,使得法院很难对管理人职位履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债权额占比如何计算,存在争议,不利于实操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由此,确立了“双过半”的决议通过方式。其中,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上分歧不大,但在债权额计算当中,不同的人却会有不同的理解。债权额计算是整个清算工作当中存在争议最大也是最明显的问题之一。

在大多数破产案件中,财产都被有担保债权人和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分配完了,或者在破产财产支付了各种担保债权和优先债权后,已经所剩不多,无担保债权人得到偿付的比例很小,一般都不会超过20%。[6]按现行法律规定将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作为统计分母,则分子的计算上,有财产担保债权额也不应纳入统计。司法实践中,有管理人认为既然别除权人有权参与表决,其代表的债权额即应纳入分子计算,该观点虽有合理性,但在现行法律规定将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作为统计分母的情况下,这样的计算结果,债权额占比通常就超过了百分之百,且经常会出现百分之几百的情况,这样的统计结果与是否过半的判断已经完全偏离。[7]

(五)财务工作管理制度不完善

有许多企业所用的财务管理制度都是比较松散的,他们对于具体的事物规定没有详细的要求。因此,在一些账目上的做账记录当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错误和漏洞。例如,企业把一部分租金收入没有入账,一部分租金收入记在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还有一部分管理费收入、垃圾处理费以及车辆月卡费记在了“管理费用——其他”二级科目,以此隐瞒收入,少申报缴纳租赁业营业税。这对于企业清算工作,将带来一定的困难性,因为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让一些唯利是图的人利用制度的漏洞为自己谋取了更大的利益。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清算成员专业素质和法律意识

在破产清算实务当中承担主要工作责任的就是清算小组。因此,要想让整个破产清算工作顺利进行,就要提高清算小组整体的工作能力以及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8]有必要要求清算成员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研究发现,有许多案例就是因为清算人的滥用私权,或是工作中出现的寻思舞弊而造成的。出现这些案件的原因,只有两条,第一,就是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这样做对于整个案件并没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去做了一些錯误的行为。第二,就是明知是违反法律的却还是要做。其实,这两种原因都是因为清算组成员没有正确的认识到法律的严厉性与公正性,法律意识不强所造成的。

(二)赋于债权人会议选择管理人的权利

在许多案例当中,债权人都认为法院在管理人的选择上权利很大,而且对法院选出来的管理人并不是十分相信。为了避免这种事件的发生,我们应该赋于债权人会议有选择管理人的权利,让债权人能够自主去选择管理人,这样就能够将这个权力由法院和债权人分开去执行,能够避免一些不公平或是寻私舞弊的现象出现。这样就保证了一个最基本的公平公正,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三)完善债权额计算法律制度

在已有的法律基础之上,我们还应该在立法上进行完善。首先,要重新架构债权额计算法律制度体系,弥补没有专门全面立法的缺陷,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债权额计算的相关法律风险,制定专门性立法,避免现行立法冲突。

(四)提高破产清算中的监督力度

如果监督不善的话,很容易让一些债权人丧失他们的权益,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法律的漏洞为自己增加更多的利益,或是逃避一些应该承担的责任。[9]每一个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当中都会涉及到许多人的利益,他们的复杂性是不可估量的。

在实务当中,我们可以建立职业清算队伍。破产管理人除具备法律和破产清算专业知识外,丰富的清算经验必不可少,加强破产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规范破产财务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完善企业破产评估制度以及破产企业财产保护制度,同时加强破产企业清算的法律和社会监督,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不断完善清算法律制度,提高监督力度。

(五)加强企业会计处理的规范性

因此,想要加快整个清算工作的时间,能够顺利的并且快速正确地将清算工作圆满结束的话,就需要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做到一定的规范性。每一笔资产以及负债都能够详细的按照整个的《会计法》以及相关规定去记录。那么,在最后的整理过程中就会给整个清算工作组的人员减少很大的工作量。想要加强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就要强化会计核算认识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核算准则,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明确会计人员职责。[10]同时也要加强外部监管,积极开展委托记账业务从而促进会计核算标准化发展,通过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

四、结束语

破产清算实务工作是一项既严肃又复杂的工作。它所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而且各方面的利益都要考虑到,同时又掺杂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因此,它整体的工作量是比较大的。而且,对于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许多的难点。这些难点可能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或是一些制度的漏洞,或是清算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所造成的。总之,出现问题的原因有许多,我们应该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总结,并提出一定的对策。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善好每一个制度,才能够让整个流程顺利的进行下去。此外,也要规范会计处理方法,结合企业破产清算工作中常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努力将破产清算变得更加井然有序。每一个企业应当充分重视这一部分,做好最后的破产清算工作,平衡每一个利益主体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刘敏,梁闽海.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的审判实务问题——以闽发证券有限企业破产清算案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3(7):75-80.

[2]周宁.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若干问题及对策[J].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

[3]王昇贵.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律师实务[J].发展, 2001(2):46-47.

[4]吴敏.企业清算中会计与税务审计实务讨论[J].会计师,2012,147 (12):14-15.

[5]高允敏.破产清算审计实务探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12):65-67.

[6]王永欣.关于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治理结构特点的探讨[J].现代商业,2012(7).

[7]王永欣.关于完善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治理结构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2(20).

[8]袁帅.企业破产清算内部控制的风险预警研究[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

[9]栾甫贵,张建军,袁帅.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内部控制的风险预警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2(11).

[10]姚毅.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处理浅探 [J].财会通讯,2017(34):71-73.

企业法律制度完善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遗嘱继承制度在继承法律制度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现行《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存在诸多立法空白,造成遗嘱继承中的许多制度无章可循。其中尤其以遗嘱形式及效力、遗嘱自由的限制以及遗嘱执行人制度这三方面内容最为复杂,如何完善遗嘱继承制度是我国法学理论及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嘱遗继承;遗嘱形式;遗嘱自由;特留份;遗嘱执行人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的个人可支配收入总量不断上升.相应的可供继承的遗产在数量及种类上也日益增多,涉及继承的遗产纠纷愈发复杂。关于遗嘱继承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是我国的《继承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之初具有较高的社会引导价值。但是,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在如今社会生活发生巨大转变的背景下显然已经体现出相当的滞后性,难以适应新时期调整继承关系的需要了。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能够更好的平衡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使法律定纷止争的社会功能得到最大程度地发挥。遗嘱继承制度所涉问题广泛,本文仅就一些重要问题加以论述,以期对于将来《继承法》的修订有所裨益。

一、我国现行法中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不足

(一)遗嘱形式及效力不尽合理

1.遗嘱的设立程序和形式标准没有规定

一是对各种遗嘱的设立程序没有规定。在适用时需要引用其他条款,如设立公证遗嘱时,需依据《公证法》规定的公证程序,给遗嘱人带来极大不便。二是设立遗嘱的形式标准不够具体合理。如各类遗嘱的制作方法有哪些?公证遗嘱应当审查的事项有哪些?对录音遗嘱在什么场合下可以启封?口头遗嘱的有效期间为多长等等,均没有明确规定。

2.关于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层级区分不合理

这主要体现在对公证遗嘱的效力规定过高。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但这样规定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并不科学、合理。理由是:第一,在生活中,由于某种原因使得遗嘱人最初的意志发生变化而需要重新考虑并重新立遗嘱是很正常的,这也是遗嘱人意思自治和遗嘱自由原则的体现。如果遗嘱人已订立了公证遗嘱,但需要“废旧立新”,就因为没有或来不及再立新的公证遗嘱而导致后立的其他形式的遗嘱均归于无效,这就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限制了遗嘱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遗嘱人的权利和自由。第二,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公证遗嘱具有绝对优先的效力,这就“排斥了用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公证遗嘱的可能,不利于保护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在程序上也过于烦琐。

(二)比较法视野下的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缺失

在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的继承法都基于本国的民族传统、法律文化规定了特留份制度,其目的都在于限制遺嘱人的遗嘱自由,保护一定范围内近亲属的利益。在这些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继承法律制度中,对特留份的权利主体、特留份权利人的顺序、特留份的数额、扣减权以及特留份请求权的时效等问题都作了规定。

一般认为。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虽然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必要的遗产份额”,对遗嘱自由也能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但这种限制作用非常有限。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过于原则的立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免出现难于操作的情况,而且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的主导下,给了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必继份”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首先,适用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双缺”继承人范围过窄,在客观上造成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过大。其次,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中,必要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这无疑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不仅不符合法律语言精确性的要求,而且也使得执法难以统一。再次,遗产份额的标准不明确。遗嘱人留出多少才算是法律的必要遗产份额?最后,必继份权利的救济机制不健全。无救济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继承法》以及《继承法若干意见》并没有规定“必继份”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问题,从而使得该权利形同虚设。

(三)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继承法虽然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然而在立法上的缺陷却极为明显。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这条规定只是明确了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即可以由遗嘱人指定),不仅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资格不明确,而且对于具体如何操作(例如遗嘱执行人的权利、职责和遗嘱执行人解除、执行程序等)也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中对此也只字未提。对于遗嘱执行人制度过于原则化的规定可操作不强,不利于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二、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

(一)合理设计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立法应当按照科学合理以及便民原则设计遗嘱形式,在确认遗嘱形式及其效力时,应遵循以下准则:第一,能体现遗嘱人的真是意思;第二,能保持遗嘱原状:第三,法院能够认定。笔者就根据此准则,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遗嘱形式立法的比较借鉴,提出完善遗嘱形式及效力的建议。

1.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废除

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具有如下的缺陷:与遗嘱继承立法目的不相符合: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限制了遗嘱人的遗嘱撤销权。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所设立的遗嘱必然在很大的程度上如实地反映了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思,法律不应该强行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至上。在遗嘱形式立法完善过程中,应当将公证遗嘱放在同其他形式遗嘱同等的位置上,公证遗嘱也可以为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方式变更和撤销。

2.将录音遗嘱改为录音录像遗嘱,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法律制度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应随着的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考虑到现在科学技术的发展,摄像机、光盘等的普及,录音录像遗嘱形式必将日益增多,所以,笔者建议应将录音遗嘱改称为录音录像遗嘱,一方面符合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证据遥相呼应。

3.口头遗嘱的规范化

我国口头遗嘱没有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而只是笼统的规定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同时也没有规定该口头遗嘱的有效期,像日本、瑞士、法国等国家均规定了口头遗嘱的有效期限。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可以参考借鉴瑞士民法的规定:“因意外情况,如迫近死亡危险、无通讯工具、瘟疫或战争等,使遗嘱人不能以任何他种方式制作遗嘱时,遗嘱人有权订立口头遗嘱。为此,遗嘱人必须在两名见证人面前宣布其最后遗囑,并要求证人用必要的形式记录下来。”笔者认为应明确口头遗嘱的有效期,如6个月,在遗嘱人能够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时,经6个月,口头遗嘱归于无效。

(二)建立特留份制度

盲目、机械地照搬外国法律是不可取的,我们应敢于移植、善于研究、不断修改,结合我国家庭伦理观念及国情适当地借鉴国外有关特留份制度的规定来制定我国的“特留份”制度,一项完整的特留份制度包括主体范围、特留份份额、特留份的放弃与剥夺,具体如下:

1.明确特留份权利主体的范围

特留份权利主体就是法律所规定的,为了其利益而在被继承人全部遗产中保留其中的一部分遗产份额供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有关的继承立法中都明确了特留份权利主体的适用范围。如《日本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直系尊亲属为继承人时,特留份为被继承人财产的三分之一,直系卑亲属或配偶为继承人时,特留份为继承人财产的二分之一。”国外对享有特留份权的主体往往限定于和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姻亲关系较近的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和配偶,而不像我国以同时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作为限制条件。因此,我国《继承法》应该在原有基础上明确权利主体的范围,可以将第十九条对于“必留份”的规定继续保留,另增加特留份制度的规定。这并不冲突,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规定为特留份权利人,把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定在近亲属范围内,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果特留份权利人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则准用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给予第二顺序继承人特留份权利,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具体规定特留份份额

我国的现行法律对特留份的保留应按照全体特留份主义原则计算,即《继承法》可以这样规定:特留份为遗嘱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是遗嘱人也不能自由支配的部分。至于该部分占遗产的百分比,以保护特留份人的必要生活以及未过分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的意志为准。笔者认为可以将特留份的数额规定为全部遗产总额的一半。

3.特留份权利的剥夺

同法定继承权一样。特留份权利也应该在违背遗嘱人初衷情节恶劣的情况下被剥夺,回归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我国《继承法》第七条是对法定继承权的剥夺情形,笔者认为我们应该把第七条的规定也作为特留份权利丧失的情形。

(三)明晰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及权责

1.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对于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者们认识也不一致。代表性观点有二种,第一种观点倾向于采用代理权说,即认为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人的代理人。第二种观点主张采用固有权说中的任务说。认为遗嘱执行人既不是遗嘱人的代理人,也不是继承人的代理人,更不能是遗产的代理人。遗嘱执行人有其独立的固有地位,这种地位决定于其执行遗嘱的任务或职责。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任务说。首先,如果采用代理权说,则当遗嘱人已死亡而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拒绝履行职务时是否可以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由谁来指定?这可能都是个问题。因为民法上的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人格存在为基本前提的,被代理人的死亡是代理权终止的法定事由.而这时已不可能由遗嘱人自己再去“委托代理”了,那么这些单位或者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是否合法就成为一个问题。其次,采用代理权说也无法解释当继承人不配合遗嘱执行人执行职责时,遗嘱执行人可以起诉继承人的问题。

2.遗嘱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明确规定遗嘱执行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清理遗产,包括对遗产的占有权、交易权、处分权:管理遗产:诉讼代理: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公开遗嘱内容:按照遗嘱向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分配遗产: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帮助排除妨碍:请求继承人赔偿因执行遗嘱受到的意外损害:除法定继承人或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担任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有请求报酬的权利,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确定遗嘱执行人的报酬.也可以指明不给遗嘱执行人报酬。如果遗嘱中没有明确报酬的,遗嘱执行人可以请求合理的报酬,也可自愿放弃报酬。

3.遗嘱执行人的责任

由于遗嘱执行人一般是无偿服务的,因此如果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嘱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所应负的责任不应过重,立法上应当只限定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但如果遗嘱中指定给付遗嘱执行人报酬的,该遗嘱执行人属于有偿执行遗嘱,对其因过错造成的损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遗嘱执行人系两人以上的,他们应对全部遗嘱执行事务共同承担责任,但遗嘱人在遗嘱中有特别指示要求其各自独立执行职务的除外。

4.遗嘱执行人资格的辞任和撤销

这一方面可参考台湾地区的经验,赋予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执行的监督权,将“不能适当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作为撤销资格的法定理由(不考虑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程序上强调应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即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遗嘱执行人不能适当履行自己职责时,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其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企业法律制度完善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将对解决“立案难”的问题起到多大作用,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在立案环节存在的障碍和问题能否得到彻底解决,各级法院对此又会作哪些准备,这些准备工作的进展如何?最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对湖南省多家法院及上百名诉讼参与人进行了调查走访。

受案窗口长队消失

2015年4月13日上午8点40分,在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陪同一起债权纠纷的原告诉讼代理人邓超才律师体验了一回“立案程序”。

在安保人员的指引下,前后不到一分钟时间,完成了身份查验,通过自动安检门,记者顺利进入法院大厅。

在导诉台工作人员指引下,邓律师通过自动取号机,拿到了A008号的字样号牌,进入立案大厅。

天心区法院立案大厅设置了5个窗口,其中3个立案窗口、两个缴费窗口,每个窗口有1至两名工作人员。大厅等候区设有资料台、休息椅,墙上悬挂了立案流程、诉讼须知、诉讼费缴纳办法、虚假诉讼识别须知等公示牌匾,一目了然。旁边设有当事人休息室、诉前调解室和信访接待室。

导诉工作人员不时走到等候区,询问等候人员是否已填写,并耐心提醒立案当事人准备好资料、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

当事人领取《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清单》后,在等候区填写着。“以前都是要法院审查确认立案时,才能领取这些表格填写,现在一到大厅就可以直接领表填,方便多了。”经常与法院打交道的邓律师对天心区法院的这种服务很是满意。

邓律师今天来立案取了个3号牌,他计算了一下,从走进立案大厅,到办理完立案手续,前后只花了不到5分钟时间。“要是在一年前,这种效率根本不敢奢望。过去在立案大厅没有一次不是排长队。”

他很形象地给记者比划了一下:去年他来立案时,前面整整排了6个人,每个人的办理时间都在20分钟以上,因为立案法官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立案材料,然后发放表格填写,再交给在隔壁办公的立案庭庭长签字,接着到缴费窗口开票,再到银行窗口缴费,如此一来,至少得花上个把小时。

“很顺畅,材料交上去就立案了。”邓律师告诉记者,“最近几年,我所代理的民事案件基本上没有遇到立案难的问题。”

“立案登记,因省去了审查环节,使一切变得更加便利。”邓律师对此项改革充满信心,“以前那种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也有望得到遏制。”

在受案窗口工作已经15年的肖法官也很有感触:“以前为应付绩效考核,常以各种理由在年底推诿立案,每到那时也是立案大厅最热闹的时候,当事人的埋怨、不理解甚至非理性宣泄行为经常在这上演。一旦那个节点一过,立案数量立马迎来一个井喷式的增长,因为前面积压的太多了。现在搞立案登记制了,我们也省去了很多烦恼。”

“在立案审查变立案登记新常态下,优化诉讼服务功能、简化立案流程是提升立案效率的必然趋势”。天心区法院副院长洪炎说,“天心法院还将继续完善诉讼服务,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将诉讼引导、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联系法官、预约立案等功能集为一体。”

最近两周(2015年4月上甸),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以短信的方式至少调查访问过80名左右的执业律师,走访过湖南多家律师事务所,基本上印证了上述说法,一般的民事诉讼现在已经不存在立案难问题.,

“特殊”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尚存门槛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戴万赢律师向记者介绍了一次在长沙某专门法院的立案经历,起因是2015年1月23日,戴律师从长沙回家乡溆浦办事,网上购票时票已售完,便先买一段,上车后再补票。他以74.5元的票价先购买了K577次长沙至娄底的硬卧上铺票,到达娄底前,他主动要求补票,却被要求支付83.5元价款。

戴律师认为:“长沙至溆浦的硬卧上铺票价为100.5元,铁路部门却要求多支付57.5元,这不合理。”经过查找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戴律师决定向某铁路法院提起诉讼,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将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告上法庭。

2015年2月3日,戴律师去某铁路运输法院申请立案。“没想到,法院收材料比想象中痛快,在详细审查材料并询问相关问题后决定收取材料,开具预缴诉讼费单据。”戴律师很庆幸,因为他知道“这是个比较特殊的公益诉讼案例,被告方是大型国字号企业”。

“就在当天上午,各大网络媒体也曾爆出这样一条消息《消保委状告铁路局,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月未立案》,这会不会给该案蒙上一层阴影呢?”戴律师内心曾一直担忧。“缴费完成后,该院立案庭的法官说,铁路运输法院的系统比较特殊,这个案子需要审批后才有案号,让我七天之后联系法院,到时会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七天之后,戴律师打电话催问,法官说是因为系统故障,案号还没有批下来。就在戴律师以为这个案子要黄了的时候,2月11日,法院通知已经立案。开庭日期为3月17日。

“没想到,之后又变了。’

2月28日,该铁路法院电话通知开庭时间变更。变更到什么时候?“不知道!”

此后,戴律师分别于3月13日、3月16日、3月26日多次前往铁路法院提交补充证据及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询问何时开庭,至记者发稿时为止,仍无准确消息。

戴律师尽管不满意,好歹他的案子还是立上了。而刚刚经历完一次行政诉讼的攸县村民李先生,则比戴律师吃的苦头更多。去年,李先生状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不作为一案时,到法院立案前后就跑了5次,第一次去立案庭递交材料后,得到的回复是先要交行政庭审查。第二次找到行政庭,说会在7天内予以答复。第三次补交了几份材料……如此繁琐的立案程序,让身体不便的李先生吃尽了苦头。

得知新行政诉讼法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李先生很是欣慰,也充满着新期待。要是当初有这么好的制度,可以省去很多麻烦啊。

专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黄律师介绍,行政案件立案难是通病,以前法律虽然规定7日内要给予是否立案的书面答复,但实践中对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往往口头告知,而且不会说明理由,对此也没有很通畅的救济渠道。

“司法服务应当更便民”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新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都对立案登记制作了明确规定。

《意见》的出台,也对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提出了指导意见和具体要求,可以说,立案登记制的执行思路更明晰了。

当民众能以更小的代价,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他们终将变得理性、平和。

“2015年新年伊始,我们就根据司法改革的有关.精神,率先推行立案登记制,简化立案流程,畅通公平正义的首道防线,让司法改革更多地惠及民生。”天心区法院马贤兴院长说。

立案登记制的确立,使得公民诉权得以伸张,依法维权更加容易。由“先审查,后立案”变为“先立案,后审查”,减少了不规范、不透明的案外程序,从而让从诉状接收到要件审查,直至案件审判的一系列过程,都置于完整、前后连贯的体系约束之下,实现了整个司法,力、案链条的延伸与闭合。

据了解,天心区法院自2015年1月起,对受案做到: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裁决。

面对立案登记制带来的新挑战,天心法院根据司法改革的有关精神,启动了审判长负责制改革,以大审判格局促审判生产力解放。

据了解,天心区法院针对各部门、各岗位忙闲不均的情况,以“3+2”模式将72名一线法官和57名聘任制书记员组建成25个审判团队,审判团队分设各审判庭室,实行审判长负责制,以法官人均年结案100件为基数对每个审判团队设定办案任务,对庭长兼任审判长的团队办案任务减少40至50件。打破原来法官在同一审判岗位工作十多年仍难调整的惯例,52名法官异动了审判岗位。

本着基层法院民事法官应该是“全科医生”的理念,要求除刑事、行政审判团队和执行团队外,其余17个审判团队都必须办理普通民事案件,民事法官都必须具备处理各种不同类型民事案件的能力。在审判执行团队,审判长处于中心地位,享有对本审判执行团队有关案件事务的管理权。审判长合议案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权力平等,但负有主持庭审活动、控制审判流程、组织案件合议、避免程序瑕疵等岗位责任。减少管理层级,案件文书不再由庭长签发,除采取紧急强制措施外,所有法律文书均由审判长负责审核签发,审判长草拟的文书均由自己直接负责。

“立案登记制对我们法院和法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官办案任务和压力也必然会增加。”马贤兴院长坦言,“这也在另一个层面倒逼法官要不断努力提升自身司法能力和水平。”

“立案不能等同于审案,只要形式要件齐全,当事人信息真实就应该立案,至于案件争议的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那是审理的范围。”刚从天心区法院立案大厅办理完立案手续的刘先生对立案登记制也有自己的体会,他对天心区法院的超前做法很满意。

企业法律制度完善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一、电力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建设

随着我国在近几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常态战略, 我国的电力企业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艰巨挑战。随着经济的发展, 社会中的电力消耗也逐渐增加, 用电量的增长, 也加大了电力企业的发展压力, 增加了企业的财务管理负担。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 我国的电力企业整体规模也呈现出较大变化, 企业资产和资金数量也在不断上升, 为此以这种背景为基础, 电力企业实施强有力的内部财务管控也是未来发展过程中的必然选择。内部控制是目前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管理内容, 同时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初步形成了控制雏形, 提高了电力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分析能力和资金安全保障等,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企业中的财务内控活动还能促进企业现代化财务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从而满足新时期企业和市场的发展需求。财务内控制度属于企业内控管理过程中的基础内容, 企业中的内控活动也都是由制度制定与落实入手的。为此内控制度建设工作也可以看作是我国各项活动的起点和终点, 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 电力企业的优化升级, 其中的财务管理过程也暴露出各种问题, 为此应该提高电力企业中的内容管理制度建设, 从而为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完善电力企业财务控制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一) 提高制度管理意识, 加强内容环境建设

电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没有给予财务内控制度足够的重视, 同时企业中的输电部门、发电部门等一线环节和财务部门之间联系不够, 会导致财务内控制度无法有效落实。为此企业应该加强财务内控制度的宣传。为了促进电力企业中的财务内控制度实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首先就应该加强企业中的内容环境建设, 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聘请相关控制专家针对内控制度进行讲座, 或是宣传财务内控制度等方式, 强化财务内控制度在电力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核心地位。从上到下地宣传财务内控制度, 加深企业一线员工、财务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的认识程度, 让企业中的员工能够更好地配合企业的控制管理工作。除此之外, 企业还可以结合实际发展状况, 对相关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深入教育和定期培训, 提升财务人员对于制度问题的敏锐性, 从而为企业不断完善财务内控制度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撑。

(二) 细致划分财务内控主要内容, 落实财务制度

为了让电力企业中的财务内控制度拥有更高的实效性, 企业在完善制度时, 应该充分结合企业的现实销售状况和生产状况, 从而促进财务内控制度的不断细化, 明确制定财务内控制度的落实方案、流程、控制范围等内容, 从而让相关内控人员可以根据标准要求进行科学控制, 减少企业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资金风险。除此之外, 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还应该对制度的考核手段、制度落实等内容进行量化规定, 从而将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保证明确分工, 通过科学的奖惩方法, 促进电力企业有效落实各项内控活动。

(三) 结合电力企业整体状况, 创新企业财务制度建设

部分企业在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过程中没有充分结合国内发展状况和企业的发展实际, 从而忽视了企业的电力输送、电力生产等内容, 和企业联系不够密切。为此, 应该结合电力企业的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当下发展状况, 应该对企业中的财务僵化和财务老化等问题进行有效的修订, 从而让电力企业中的各种控制制度和实际发展状况紧密联系起来, 除此之外,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应该引进财务内控过程中的缺陷认证机制, 从而对企业中的财务控制状况进行定期审核, 将各种现存问题进行及时上报, 并进行科学整改, 让电力企业中的财务内控制度能够时刻保持一种良好的生机活力, 促进企业财务内容的有序进行。

(四) 完善风险控制制度

最后电力企业中还应该制定相应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风险预测机制。对我国电力市场中的现实发展需求和电力企业的各种生产活动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 从而为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风险预测机制的设立提供科学、准确的参考依据, 制定出合理的防范机制, 从而为电力企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有序进行提供基础的保障, 促进电力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全面提升。对于目前的电力企业来说, 应该结合时代特征, 建立起信息化的管理系统, 促进财务控制、决策、分析、预算以及预测等方面的一体化发展。通过信息化的管理系统, 发挥出管理、控制作用, 加强企业各个部门的沟通与联系, 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 将财务控制工作融入企业发展各个环节当中, 促进企业人员有序进行各项工作, 提高企业凝聚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 财务部门是电力企业中的核心位置, 同时也是企业运行发展过程中的核心内容, 为此在社会发展新时期, 我国的电力企业应该对财务管理的重要左右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健全内控管理机制,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从而为企业的长久发展打好基础。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电力企业中的财务内容管理制度建设, 随后文章介绍了促进电力企业完善自身财务内容制度的有效措施, 包括提高制度管理意识, 加强内容环境建设;细致划分财务内控主要内容, 落实财务制度;结合电力企业整体状况, 创新企业财务制度建设;完善风险控制制度等, 希望能给相关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电力企业,财务内容,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张宗敏.关于中小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探讨[J].财会学习, 2018 (31) .

企业法律制度完善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一、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要求

在企业发展当中, 会计内部控制作为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一环, 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对保障企业财务、财产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这就需要结合内控制度构建要求, 不断强化内控制度效能。其主要的要求表现在:

(1) 多部门联动。内控制度必须要具备全面性特征, 由于会计与企业各项活动都有关联, 这就需要保障会计内控的联动性。结合企业会计内控现状, 内控制度要涉及企业日常活动的各个方面, 通过不断加强资金控制并结合内控制度进行会计监督。

(2) 制度有效性。制定内控制度, 需要强化内部资源优化整合工作, 在日常经营当中减少不必要支出以及严禁非法支出, 加强制度落实, 从而保障内控制度效益。

(3) 内外部环境相适应。在内控制度建设当中, 要全面贯彻“因地制宜”原则, 保障各项制度与规定能够顺应企业内外部环境发展变化要求, 确保内控制度的适应性, 这样才能够加强会计内部控制, 保障企业各项事务可以顺利展开。

二、完善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一) 提高重视度, 加强细节工作

想要完善内控制度, 就必须要增强意识上的重视, 要求企业员工认识到内控制度的作用。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 加强内控制度宣传工作, 通过官网发布、张贴海报、会议报告等渠道进行宣传活动, 调动员工积极性, 让每个员工都成为宣传主体, 并勇于提出对内控制度建设意见与建议。

(2) 强化会计人员培训, 会计人员不仅要认识到内控制度要求, 同时也要学习相关法律,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从而提高会计人员的自律性。

(3) 鼓励员工自主学习, 可以将所制定的内控制度装订成册, 发放给企业全体员工, 让员工自主学习, 并定期对手册内容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在此过程中, 需要管理人员发挥自身的带头作用。

(二)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力度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下, 想要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就必须要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力度, 除了财务部门之外, 还需要其他部门认识到自身的权责, 积极落实内控制度、控制部门支出, 充分发挥每个岗位的内控价值。再者, 需要强化所有涉及资金的岗位控制, 将内控制度细化, 落实到每个方位上, 并认真执行, 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此外, 构建与内控制度相匹配的奖罚制度, 以内控制度执行标准作为奖罚基础, 如果违反了内控标准需要则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惩罚;反之, 如果在一定期限内表现积极, 内控制度执行良好, 则需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 加强会计预算以及财务风险评估

会计预算会直接影响企业资金的控制范围, 也是确保企业财产安全的重要渠道。所以, 为了能够推动内控制度建设进行, 就必须要全面加强预算管理工作, 掌握资金的应用方向, 强化对资金使用各个环节的控制, 在保证企业内部资金合理运转的基础上, 合理的展开资金外部支出。在会计预算体制监管只能够, 要明确预算岗位的职责, 要求在内控制度标准下开展工作, 降低资金风险。此外, 针对资金风险还需要进行风险评估, 预算作为资金风险评估的基础, 结合各项风险的评估结果, 提前做出风险防范, 从而减少会计风险发生概率。风险评估工作完成之后, 需要上交给领导部门审批, 之后再由领导部分下达给财务部门, 构建风险防范小组, 保持风险评估、防范小组的独立性, 避免出现徇私舞弊现象。

(四) 强化人才建设

从本质上来说, 无论是会计活动还是内控工作, 都与人有直接关系, 任何会计风险都是事在人为, 这就需要提高会计人员、内控人员的综合素养和岗位技能。加强企业人才支持力度, 优化岗位结构。企业要面向市场招聘复合型人才, 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内部产生裙带关系。同时, 对企业员工展开培训工作, 包括制度培训、法律培训、道德培训、岗位培训、计算机培训等, 并针对培训工作制定考核制度, 考核合格之后颁发上岗证明, 每位员工都要持证上岗, 这样才能够确保内控制度有效实施, 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为了能够强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就必须要做好会计内控工作, 保障内控制度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因此, 企业需要根据现代化企业内控制度的建设标准与要求, 对企业现有会计内控制度进行完善, 提高对内控的认识、加强制度建设、做好预算与风险评估、提供人才支持, 从而实现最终的会计内控制度建设目标。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当今我国企业发展已经到了关键时期。会计内控作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保证, 为了避免出现徇私舞弊、以公谋私的现象, 就必须要进一步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基于此, 本文首先提出完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进而提出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会计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措施

参考文献

[1] 刘懿德.探析如何完善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J].商, 2013 (2) .

[2] 凌志中.论怎样完善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J].商情, 2014 (28) .

[3] 宋兆峰.企业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优化策略分析[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4 (3) .

企业法律制度完善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1技术支撑层面的建议

(1)提升化学品环境管理基础研究水平企业风险识别核心是贮存、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化学品,根据不同管理目的,国内外相关部门已经提出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物质、危险物质、极危险物质等清单。所以危险化学品环境危险程度和环境危险性评估亟待进行,根据相关安全管理条例评估和鉴定使用量较大化学品和常用化学品,并开展环境风险物质和重点化学品控制名录,进而实现重点化学品工业检核标准和准入标准的构建。

(2)进一步研究重点企业风险等级评估方法我国以制造业为主并存在大量石化化工企业,相关部门对风险企业的监管活动需要分级进行,这样才能够优化环境风险管理效益和成本。由于企业开展风险分级管理是建立在风险分级和识别的基础之上,所以应当深入研究重点企业风险等级评估方法,进行企业风险等级评估标准的分类分行业构建,最终实现对重点企业风险源动态管理的规范。

2管理层面的建议

(1)完善立法,充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根据《意见》中“充分落实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的要求,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契机,进行安全主体责任意见的制定,并对环境安全责任主体内涵进行明确,通过一整套防范环境风险制度措施的构建,为企业进行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企业环境安全责任主体指的是在环境风险隐患治理和排查的定期开展中主动进行环境风险状况的申报,通过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度的完善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的评审和制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在应急状态下责任部门应当开展预先处置活动并将事故源头切断,进而达到对事故最初态势的控制,避免次生环境事件的发生。同时还应当将事故情况主动上报相关部门,通过处置和救援活动的积极参与,为调查事件责任和原因提供有效配合,并支付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

(2)通过风险申报登记制度实现对风险现状的掌握企业获得经营生产收益也就意味着承担申报企业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状况的义务。相关部门应当在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过程中,对环境风险申报登记的法律依据进行明确,通过环境风险申报管理制度的制定实现企业申报贮存、使用、生产化学物质数量、种类、风险单元、防范措施的明确。申报制度建立后,企业主动申报就会代替传统责任部门上门检查,在常态化管理中纳入环境风险和化学品管理,进而为公众监督和环境部门监督提供便利。

(3)建立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落实环境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对环境风险隐患的定期排查治理,相关部门应当对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规定进行构建,进而实现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内容、分级、概念的明确。企业则应当对环境风险隐患的定期排查制度进行完善,在全过程管理中评估、治理、报告、等级环境风险隐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则应当监督检查企业环境隐患的排查情况,在企业检查或企业上报中出现的较大隐患应当进行公示。同时责任部门还应当对风险隐患移交报告制度进行建立健全,对于涉及其他部门责权的隐患、非法行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告知。

(4)构建环境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还应当积极推动环境风险评估活动的开展,通过环境风险分级管理措施的制定,实现环境风险的分级管理制度的构建。相关部门还应当对企业周边环境敏感区、风险防范措施、内部化学品进行了解,并根据了解情况进行企业环境风险级别的调整。相关部门还应当根部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的不同,开展管理要求和模式的针对化实施,进而区别管理绿色信贷、上市环保核查、应急物资储备、环境风险申报、清洁生产、污染责任保险、应急演练、隐患排查。

3保证机制层面的建议

(1)强化合作,完善应急联动机制根据权威部门统计,六成到七成环境事件是由于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直接事故造成或处置不当造成。所以,相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方法中应当进行有效配合,尤其是在安全事故处置和运输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保证责任主体充分履行防范和避免环境风险的义务,对于次生环境污染也应当进行有效处置。在受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相关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告知环保部门,并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处置事故,避免进一步引发环境污染。(2)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评估制度相关企业应当依据自身性质进行应急救援物资的配备,但关于应急物资数量、种类的规范还没有建立。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环境应急救援评估制度的构建,并和安全生产部门、监管部门根据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应急物资配备标准的分等级分行业制定,进而实现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的提升。

4结语

当前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完善,进而推动环境风险评估活动的有序开展,最终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本文对环境风险制度完善进行了分析,但仍存在一定局限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强化重视,进而实现环境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

摘要:近年来我国各个行业发展迅速,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其中不乏一些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行业,其发展会给环境带来极大的影响和威胁。所以相关责任部门还应当积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活,并对环境风险制度进行完善,进而有效避免企业环境污染的产生,最终实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的目的。

关键词:环境风险,评估,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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