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调查报告范文

2023-09-21

林地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林资发〔2002〕237号2002年10月1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规范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对按照规定权限由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的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较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要求用地单位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或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事项。

三、请各省尽快将本规范转发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 国家林业局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2、总则

2.1 目的 为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质量,防止发生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地,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2 编写原则

2.2.1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依法编写,以不占用征用或者少占用征用林地为原则,对国家禁止供地项目,不得为其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2.2 要科学、客观、公正的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采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具体明确。

2.2.3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拟占用征用林地及其林木的现状。

2.2.4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全面评价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综合影响。特别对涉及重点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对项目区域和项目区的森林资源的影响,以及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2.2.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应依据设计单位资质,严密组织、认真调查、深入分析、精心编制。对超越资质或粗制滥编的,经核实后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3 编写内容要求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本身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具备;

2、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时效性强、精度高,外业勘察、专业调查资料齐全,数据符合精度要求;

3、采用的各种相关数据及社会经济情况等背景资料的来源可靠,数据详实,具有时效性;

4、项目使用林地的方案科学,总体布局合理,项目选址得当,用地规模符合实际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有效;

5、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所做的评价全面具体、方法科学、论证充分;

6、采用的经济技术指标、参数、定额符合项目区的实际情况;

7、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8、提出的综合评价和结论性意见、措施及建议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9、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资料完整,附件材料及专题论证报告齐全。

3 编写单位资质要求

凡是承担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1、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农村居民修建住宅以外的其他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丁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4 有关调查技术标准和方法

4.1 林地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4.2 占用征用林地类型

分为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地(含采伐迹地)、经济林地(含采伐迹地)、薪炭林地(含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其它林地。

4.3 调查方法

采用现地调查和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现地调查全面掌握项目区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通过社会调查掌握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的相关背景情况。现地调查主要采用森林资源采伐更新作业调查设计规程(即三类调查)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调查内容,要充分利用GPS等技术进行定位和求算面积。现地调查应增加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古树名木的调查内容。

4.4 有关补偿费标准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林业部门批准颁布的补偿费标准执行。鉴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补偿费标准可能会被重新修订或颁布,计算补偿费时应执行各地的最新补偿费标准。

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依据、报告组成及正文内容

5.1 编写依据

1、有关的法律法规;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

3、国家及行业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项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区域发展总体规划;

4、有关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基地建设的专题报告文件,包括项目区及项目(周边)区域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相关专题报告;

5、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6、项目区域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

7、国家颁布的有关社会、技术、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5.2 报告组成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正文极其附件、附表和附图四大部分组成。

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正文一般由以下各章内容组成: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项目区域及项目区背景情况

第三章 项目区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第四章 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第五章 综合评价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

第八章 相关说明

2、附件

(1)项目区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和有关专业(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调查报告

(2)拟占用征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估算(包括估算范围、估算标准和估算结果)

(3)其他有关材料

3、附表

(1)项目区林地分权属按占用征用林地类型面积蓄积统计表

(2)项目区林地分权属各地类面积统计表

(3)项目区林地分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各龄组面积蓄积统计表(如为经济林,应附分产期面积统计表)

4、附图

(1)项目区地理位置图

(2)项目建设总体布局图

(3)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图

5.3 正文内容

5.3.1 总论 概述建设项目的提要情况、拟占用征用林地的总体情况及可行性报告编写依据等,包括: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业主性质(国有、集体、私有、合作、独资、外资、股份等)、隶属关系、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批准单位,项目建设的目标、投资规模及来源、拟用地规模、项目效益,项目提出过程及前期准备情况。

2、拟占用征用林地概况。包括拟占用征用林地的空间位置、拟占用征用林地面积蓄积、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等。

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依据。

5.3.2 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的背景情况 包括项目的由来及提出等情况、项目区域及项目区自然地理(气候、地貌、土壤、水文等情况)、社会经济(面积、人口、经济等情况),以及森林资源、重点野生动植物、风景名胜等基本情况。

项目区的情况调查,以涉及到的最小行政单位为范围,可以是行政村、乡(镇、林场)、县(区、市)及地(市)。

5.3.3 项目区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1、需明确林地现状情况调查分析方法。拟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单位用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拟占用征用林地权属为集体的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权属为国有的以场(圃)为基本单位。

2、详细阐述拟占用征用林地的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占用征用林地类型情况,林地的主要调查因子情况(地类、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面积和蓄积、龄组、经济林不同产期等),竹林记载株数。

3、调查项目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名木情况,其中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要采用中文—拉丁文对照,要特别注明属于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物种情况。对于项目区内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境情况要认真调查与分析。

5.3.4 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1、对森林资源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地资源及林木资源的影响;

2、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的影响;

3、对生态效能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森林生态防护效能(包括生态脆弱性和安全性)的影响;

4、对景观风貌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景观风貌的影响;

5、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

6、对林业发展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业发展的影响。

上述内容应分析项目施工期的可能影响,还应分析项目实施后的潜在影响。

5.3.5 综合评价 对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

(1)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占用征用林地是否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对此,要综合分析项目与区域规划的协调情况,并从项目建设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效能出发,对拟占用征用林地的需求情况进行客观分析。通过该项目的市场需求、社会需求、生态改善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内容的可能作用和潜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2)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条件是否具备,拟采用的建设措施是否优越,拟采用的保护和使用林地的措施是否合理?对此,要综合分析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选址情况,全面对比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地的背景情况和现状,科学公正地分析该项目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选址是否科学,对林地的占用征用是否最小,是否立足于全局且有利于有效控制林地逆转。

(3)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相关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此,针对项目建设特点,根据前述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是否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措施,以减少占用征用林地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4)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防护效益,水土保持效益,景观效益)如何,是否有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5.3.6 保障措施 指使用和保护林地的相关支撑和保障措施,包括技术保障、资金保障等,确保项目使用林地相关补偿费用的落实、森林植被的异地恢复、项目区内拟采用的就地植被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措施的落实等。

5.3.7 可行性研究结论 根据前述项目背景情况和拟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调查、影响分析、综合评价及制订的保障措施,明确提出可行性结论(即占用征用林地是否确实必要、可行)。

5.3.8 相关说明 说明项目关联单位(用地单位、最初接受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对项目占用征用林地承担的责任,其中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须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8-10-30 15:53:3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 (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 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 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林地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林资发〔2002〕237号2002年10月11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为严格依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管理,我局制订了《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规范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对按照规定权限由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占用征用林地的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面积较小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要求用地单位提供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二、凡没有提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办理审核或审批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事项。

三、请各省尽快将本规范转发各地、各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 国家林业局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2、总则

2.1 目的 为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质量,防止发生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地,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2 编写原则

2.2.1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依法编写,以不占用征用或者少占用征用林地为原则,对国家禁止供地项目,不得为其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2.2 要科学、客观、公正的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采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具体明确。

2.2.3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拟占用征用林地及其林木的现状。

2.2.4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全面评价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综合影响。特别对涉及重点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对项目区域和项目区的森林资源的影响,以及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2.2.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应依据设计单位资质,严密组织、认真调查、深入分析、精心编制。对超越资质或粗制滥编的,经核实后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3 编写内容要求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本身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具备;

2、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时效性强、精度高,外业勘察、专业调查资料齐全,数据符合精度要求;

3、采用的各种相关数据及社会经济情况等背景资料的来源可靠,数据详实,具有时效性;

4、项目使用林地的方案科学,总体布局合理,项目选址得当,用地规模符合实际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有效;

5、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所做的评价全面具体、方法科学、论证充分;

6、采用的经济技术指标、参数、定额符合项目区的实际情况;

7、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8、提出的综合评价和结论性意见、措施及建议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9、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资料完整,附件材料及专题论证报告齐全。

3 编写单位资质要求

凡是承担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1、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农村居民修建住宅以外的其他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丁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4 有关调查技术标准和方法

4.1 林地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4.2 占用征用林地类型

分为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地(含采伐迹地)、经济林地(含采伐迹地)、薪炭林地(含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其它林地。

4.3 调查方法

采用现地调查和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现地调查全面掌握项目区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通过社会调查掌握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的相关背景情况。现地调查主要采用森林资源采伐更新作业调查设计规程(即三类调查)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调查内容,要充分利用GPS等技术进行定位和求算面积。现地调查应增加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古树名木的调查内容。

4.4 有关补偿费标准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林业部门批准颁布的补偿费标准执行。鉴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补偿费标准可能会被重新修订或颁布,计算补偿费时应执行各地的最新补偿费标准。

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依据、报告组成及正文内容

5.1 编写依据

1、有关的法律法规;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

3、国家及行业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项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区域发展总体规划;

4、有关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基地建设的专题报告文件,包括项目区及项目(周边)区域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相关专题报告;

5、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6、项目区域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

7、国家颁布的有关社会、技术、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5.2 报告组成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正文极其附件、附表和附图四大部分组成。

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正文一般由以下各章内容组成: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项目区域及项目区背景情况

第三章 项目区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第四章 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第五章 综合评价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

第八章 相关说明

2、附件

(1)项目区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和有关专业(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调查报告

(2)拟占用征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估算(包括估算范围、估算标准和估算结果)

(3)其他有关材料

3、附表

(1)项目区林地分权属按占用征用林地类型面积蓄积统计表

(2)项目区林地分权属各地类面积统计表

(3)项目区林地分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各龄组面积蓄积统计表(如为经济林,应附分产期面积统计表)

4、附图

(1)项目区地理位置图

(2)项目建设总体布局图

(3)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图

5.3 正文内容

5.3.1 总论 概述建设项目的提要情况、拟占用征用林地的总体情况及可行性报告编写依据等,包括: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业主性质(国有、集体、私有、合作、独资、外资、股份等)、隶属关系、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批准单位,项目建设的目标、投资规模及来源、拟用地规模、项目效益,项目提出过程及前期准备情况。

2、拟占用征用林地概况。包括拟占用征用林地的空间位置、拟占用征用林地面积蓄积、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等。

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依据。

5.3.2 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的背景情况 包括项目的由来及提出等情况、项目区域及项目区自然地理(气候、地貌、土壤、水文等情况)、社会经济(面积、人口、经济等情况),以及森林资源、重点野生动植物、风景名胜等基本情况。

项目区的情况调查,以涉及到的最小行政单位为范围,可以是行政村、乡(镇、林场)、县(区、市)及地(市)。

5.3.3 项目区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1、需明确林地现状情况调查分析方法。拟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单位用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拟占用征用林地权属为集体的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权属为国有的以场(圃)为基本单位。

2、详细阐述拟占用征用林地的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占用征用林地类型情况,林地的主要调查因子情况(地类、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面积和蓄积、龄组、经济林不同产期等),竹林记载株数。

3、调查项目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名木情况,其中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要采用中文—拉丁文对照,要特别注明属于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物种情况。对于项目区内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境情况要认真调查与分析。

5.3.4 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1、对森林资源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地资源及林木资源的影响;

2、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的影响;

3、对生态效能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森林生态防护效能(包括生态脆弱性和安全性)的影响;

4、对景观风貌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景观风貌的影响;

5、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

6、对林业发展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业发展的影响。

上述内容应分析项目施工期的可能影响,还应分析项目实施后的潜在影响。

5.3.5 综合评价 对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

(1)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占用征用林地是否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对此,要综合分析项目与区域规划的协调情况,并从项目建设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效能出发,对拟占用征用林地的需求情况进行客观分析。通过该项目的市场需求、社会需求、生态改善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内容的可能作用和潜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2)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条件是否具备,拟采用的建设措施是否优越,拟采用的保护和使用林地的措施是否合理?对此,要综合分析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选址情况,全面对比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地的背景情况和现状,科学公正地分析该项目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选址是否科学,对林地的占用征用是否最小,是否立足于全局且有利于有效控制林地逆转。

(3)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相关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此,针对项目建设特点,根据前述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是否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措施,以减少占用征用林地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4)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防护效益,水土保持效益,景观效益)如何,是否有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5.3.6 保障措施 指使用和保护林地的相关支撑和保障措施,包括技术保障、资金保障等,确保项目使用林地相关补偿费用的落实、森林植被的异地恢复、项目区内拟采用的就地植被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措施的落实等。

5.3.7 可行性研究结论 根据前述项目背景情况和拟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调查、影响分析、综合评价及制订的保障措施,明确提出可行性结论(即占用征用林地是否确实必要、可行)。

5.3.8 相关说明 说明项目关联单位(用地单位、最初接受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对项目占用征用林地承担的责任,其中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须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8-10-30 15:53:3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

第三条 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 (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第四条 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 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林地地类、面积、权属、树种、林种和补偿标准进行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制定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第十条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的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应当逐级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核同意或者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用地单位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时将签署意见的《使用林地申请表》等材料退被占用、被征用林地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 第十三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 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核不予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全省 (自治区、直辖市)占用、征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以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情况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规划,落实地块,按照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在逐级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村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使用林地申请表》和《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林地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发挥林地定额管理的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工作。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 各地政府应当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和落实本地区定额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林业厅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上报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申请。 第二章 定额管理

第六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原则。遵守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双增”目标的实现。

(二)节约集约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提升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保障重点原则。区分不同项目、经济区域、林地类型,加强分类管理,优先保障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和抢险救灾、民生、军事等方面的项目。

(四)用途管制原则。适度控制用于城镇扩展边界、工矿开发等建设项目,从严控制用于商业性开发项目,禁止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占用征收林地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在年度内不予安排定额。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2月份向省林业厅报送下一年度所需定额计划,由省林业厅进行汇总审核,拟订定额分配计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八条 各地所报定额计划申请应包括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和市、县建设项目所需定额计划两部分,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等级、项目类型、建设规模、规划建设年限、使用林地位置、林地类型、树种、所需定额、进展情况等。如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立项尚在办理中,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申报定额项目清单中报告项目立项进度。

第九条 定额分配管理实行预下达、正式下达、年中追加以及年末统筹等制度。

(一)预下达。每年国家林业局预下达我省下一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后,省林业厅以当年年初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定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40%)预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的定额,用以解决国家下达我省定额前各地级以上市的林地需求。

(二)正式下达。每年国家下达我省当年定额后,由省林业厅编制定额分配计划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编制定额分配方案时,应根据当年我省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林地需求和其他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定额(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当年我省定额的30%)作为省调控的林地备用定额,专项用于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使用林地。其余定额全部分配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并由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年中追加。确因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省调控的备用定额中追加定额的,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须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林业厅报送追加定额申请,由省林业厅汇总各地申请后拟订定额追加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年末统筹。每年12月10日后,各地级以上市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定额,由省林业厅收回,统筹安排全省使用。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定额分配方案,依据分配因素和参考因素两部分制定。

分配因素是分配定额的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地当年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定额计划中,交通、能源、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因素;

(二)各地级以上市林业用地面积占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等可持续性因素;

(三)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定额执行情况等效率因素;

(四)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等惩戒因素。 参考因素是分配定额的参考依据,具体包括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定额计划中非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县重点项目定额计划等。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省备用定额或年末统筹定额的,仅限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

(三)项规定优先保障的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省调控的备用定额或年末统筹定额,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第十三条 经国家林业局审核的交通、能源、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使用的定额由省和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按照6∶4的比例,共同解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定额计划,建立管理台账,强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加强现场核查,将定额使用情况按季度统计报送省林业厅。 第十五条 省林业厅对各地年度定额执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处理,并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业厅据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调减其下年度定额:

(一)擅自超定额审核占用征收林地的;

(二)未批先用、批而不用、违规使用定额的;

(三)将审核项目变更为临时占用或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项目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林地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为了切实搞好全省“十一五”期间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工作,保证检查成果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依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检查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乡村建设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以下简称占用林地)情况,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情况,掌握各地林地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情况,督促查处违法审核审批林地、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促进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二、检查工作要求

(一) 山西省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实行市、县(局)级自查和省级复查的检查制度。检查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从2007年开始,以后每年都要执行这一检查制度。为了统一检查工作的进程,每年的市、县(局)级自查须在9月底前完成,省级复查从10月初开始。

(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每年检查工作开展前,要组织检查人员认真学习《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林地管理的规章、政策,熟悉检查方案,掌握检查方法,确保检查情况清楚、数据准确。对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要重新检查;对弄虚作假的检查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检查任务。

(三) 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县级自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并对各县自查工作进行全面跟踪检查。省级复查工作由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具体承担,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的检查工作,并负责提供占用征用林地的相关材料。凡不提供情况、材料和隐瞒事实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有关技术标准 (一) 技术术语

1、征用林地

是指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征为国家所有,并转为建设用地。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都发生改变。

2、占用林地

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并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工程占用国有林地,乡(镇、村)建设等占用集体林地等,除了征用林地,都属占用林地。其特点是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及乡村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办理审核同意手续。

4、占用征用林地审批

一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临时占用林地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办理批准手续。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及乡村建设占用征用土地的,办理批准手续。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权限的规定

1、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 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权限的规定

1、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的, 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 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 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

2 10公顷以下的,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3、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对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项目,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和征地批准手续。

(四)林地、占用征用林地类型和权属

1、林地

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经济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占用征用林地类型

分为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重点防特林林地),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防特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和薪炭林林地(用经薪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疏灌林地),宜林地、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其他)。

3、权属

分为国有和集体,即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五)工程项目类型

1、工程建设

包括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的工程,以及房地产开发、旅游设施、能源输送、工厂建设、公用设施、国防建设等项目。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的非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也包括在内。

2、乡村建设

包括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

3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林地的建设。

3、临时占用林地

占用林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不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用地单位必须在占用林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4、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

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六)工程项目分级

按照工程性质 、投资规模、投资渠道、立项批复等划分为国家级立项工程、省级立项工程、地市级立项工程、县级立项工程和其他工程。

(七)面积认定标准

1、实际面积

至检查时现地量测出的工程项目已经改变林地用途面积。

2、审核面积

具备审核(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批)文件上核准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面积。

3、审批面积

具备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在批准文件上批准同意占用征用林地面积。

(八)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一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九)其他三项费用

用地单位应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并进行补偿。

1、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是对原林地、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因林地被占用或征用,造成土地减少,人员富余,需要重新安置的费用。

(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和采伐林木

1、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

按照规定批准建设用地并兑现补偿、补助费后,县级林业部门依法办理林地移交、变更林权登记后,林业部门才能按照《森林法》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1)未经审核(批)同意已办证:占用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也未经相关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批准已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2)经审核未经批准已办证:占用征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但未经相关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批准已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3)未经审核经批准已办证:占用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只经相关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批准同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4)依法办证:占用征用林地按规定办理了审核、批准手续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5)未办证:至检查时未办理或无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2、采伐林木

(1)无证采伐:用地单位无证采伐或者不按照采伐证规定的地点、范围等采伐林木的;

(2)凭证采伐:指伐区采伐量中采伐地点、采伐方式、采伐树种与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相符,采伐的数量未超过设计允许误差(调查时间超过一年的加生长量)的实际采伐量;

(3)超证采伐:采伐方式、采伐树种与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不符或虽然相符但采伐数量超过设计允许误差(调查时间超过一年的加生长量)的部分为超证采伐量;

(4)未采伐:至检查时用地单位没有采伐占用或征用林地上林木的。

(十一)占地性质

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程序,根据审核(批)机关和批准机关的审核、审批情况,用地单位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情况和实际占用征用林地情况,将占用征用林地性质划分为以下类别。其中用地单位没有按照审核(批)文件规

5 定的地点和范围占用征用林地,擅自改变地点和范围的,认定为未经审核(批)项目。

1、合法占地

用地单位按照规定办理了审核和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核和审批文件的规定占用征用林地的。

2、违法占地

(1) 无任何审核(批)手续:用地单位没有办理任何审核或审批手续就占用征用林地的;

(2) 越权审核(批):林业主管部门超过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占用征用林地的;

(3) 未经审核违法审批:占用征用林地项目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只经相关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批准就占用征用林地的;

(4) 超审核(批)占地:占用征用林地项目实际面积大于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面积的;

(5) 先占后审:实际占用征用林地时间先于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同意时间的;

(6) 经过审核未经审批:经过审核而未经相关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批准就占用征用林地的。

3、审核未动工:用地单位已按照规定办理了林业部门的审核手续,至检查时,还没有动工建设的;

(十二) 其他

1、使用省里统一制定的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卡片和统计表格。

2、面积单位用公顷,保留四位小数;蓄积单位用立方米,保留一位小数;有关费用单位用元,取整;百分率保留一位小数。

四、检查对象的确定

(一)市、县(局)级自查

各市、县(局)对所辖行政区域或经营范围内的全部乡(镇、场)进行踏查,对征用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

(二)省级复查

1、被检查县级单位

6 省级复查被检查县级单位由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按随机抽样和典型抽样相结合的方法确定。

2、踏查乡(镇、场)

⑴在外业前首先确定起始号和间隔号并备案。

⑵按被检查单位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没有发生占用征用林地的乡(镇、场)总数的1/3计算应抽取踏查乡(镇、场)数(四舍五入取整)。如果全部乡(镇、场)都没有发生占用征用林地,在乡(镇、场)总数1/3的基础上,增加2个踏查乡(镇、场)。

⑶对被检查单位汇报没有发生占用征用林地的、但有依据显示有可能发生的乡(镇、场),可直接作为踏查乡(镇、场)。

⑷将被检查单位汇报没有发生占用征用林地的乡(镇、场)按林地面积从小到大排序,以位于起始号上的乡(镇、场)为起始样本,其它应抽单位根据间隔号采用实间隔抽取,当重复抽取的轮次中再次抽到已抽中的单位时,则顺延改抽下一个单位,直至抽够踏查乡(镇、场)数为止。

五、检查范围

被检查单位行政区域或经营范围内,上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

六、检查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林业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林地的情况。包括管理队伍建设、规章制度建设、档案管理和对有关法规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二)被检查单位依法审核审批占用林地情况。包括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越权或划整为零审核审批占用林地的情况;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无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占用林地情况;违法审核审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被检查单位林业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情况。包括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占用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否及时制止和上报;对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是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有无结果等。

(四)检查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建设工程的内容:

1、占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情况。包括建设工程拟占用林地面积,已改

7 变林地用途面积,经审核审批同意或违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要查清建设工程未办理任何审核审批手续占用林地情况,或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林地情况,还要查清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不同意也占用林地,及超审核(批)占地、先占后审(批)情况。要查清违法占用林地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

2、办理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情况。包括建设工程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工程名称、动工时间、工程项目类型、工程项目分级,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审核、审批机关,审核同意、批准文号,审核同意、批准时间和审核同意、批准面积。

3、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情况和三项补偿费用签订协议情况。包括规定缴费额、实际缴费额,是否签订补偿协议,有关费用低于规定的原因,要彻查返还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弄虚作假骗取审核审批的情况。

4、涉及采伐林木的建设工程,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林木情况。包括应办、已办林木采伐许可证面积、蓄积,实际采伐林木面积、蓄积。要查清是否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采伐林木;是否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林地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采伐林木。

(五)恢复森林植被情况。检查林业主管部门落实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情况。

(六)被检查单位有无毁林开垦情况。要查清毁林开垦的事实,林业主管部门对毁林开垦行为是否依法做出处理,以及处理决定是否落实。

七、检查方法

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核实举报、社会调查和现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内业准备

1、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座谈,了解当地上林地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管理情况。

2、与检查涉及的乡(镇)林业站座谈,了解乡村建设占用林地和乡(镇)林业站参与林地管理的情况。重点了解有无擅自占用林地的建设工程或改变

8 林地用途的情况。

3、必要时可采取直接与群众对话的方式,听取反映,掌握情况。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凡有举报的必须核实。

4、检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林地的规章制度和林地管理档案是否齐全。

5、检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占用林地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二)现地检查

1、踏查

踏查前,首先要全面了解踏查乡(镇、场)林地分布状况、特点等情况,其次要制定踏查路线,路线应侧重于道路、乡镇村屯周围和人为活动相对频繁区域。

踏查时,应携带地形图、林相图等资料,沿路线进行踏查,并随时记载沿线所见林地被占用征用情况,对发现的工程项目,按“工程项目的现地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2、工程项目的现地检查

根据审查、审核(批)文件,林业主管部门的现场查验报告,林地权属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材料,利用林相图、森林资源分布图、地形图、森林分类经营区划成果和退耕还林等营造林规划、作业设计和验收资料等,结合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资料,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地核实。特别是要对实际面积、原林地类型、权属和采伐林木情况等必须核实准确,填写《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卡片》现地检查因子。

(1)实际面积检查

现地核实地点和范围,使用GPS定位仪、罗盘仪、皮尺等仪器测量面积。 (2)占用征用林地类型检查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已有资料和成果材料,参考相邻林地现状,现地检查树种、起源、郁闭度,了解原有林地经营目的,认定占用征用林地类型。

(3)采伐林木检查

利用地形图、林相图、采伐调查设计和现场查验报告等资料,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对采伐地点、范围,核实应采伐面积和实际采伐面积,根据蓄积量检查方法,检查应采伐蓄积量和实际采伐量。若林木已被采伐,现状已发生改变,可根据资源档案,参照相邻的相似林分状况,合理推算实际采

9 伐量。

八、检查成果 (一)检查报告

占用征用林地检查县(局)级自查报告、市级检查报告、省级复查报告。报告分析要深入,问题和原因要准确,建议要有针对性、可行性。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2、被检查单位上林地管理的基本情况;

3、依据检查内容提交被检查单位的检查结果;

4、对检查结果的分析评价;

5、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6、统计表1-7。 (二)检查成果提交方式

各县(局)将占用征用林地自查报告以电子版形式上报市林业局林政科(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同时将其它原始调查记录等相关资料一块存档保存。

各市对所辖县(区)占用征用林地自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跟踪检查结束后,要将各县自查结果以市统一汇总(统计表1-7)并写出市级检查报告,以电子版和文本形式各一份上报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各省级复查检查小组在内外业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受检县(局)占用征用林地复查报告(电子版和文本形式各一份)以及原始调查记录等相关资料上报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中心在对各受检县的检查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后,写出全省占用征用林地省级复查报告上报省林业厅资源管理处。

九、质量监督检查

(一)为了确保占用征用林地检查的成果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坚持质量、纪律、服务的宗旨,坚持标准、组织、检查、评价四统一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检查工作领导机制,严格执行《山西省占用征用林地检查技术方案》要求,强化检查质量管理,提高检查水平,确保检查工作规范、高效完成。

(二)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选派业务水平高、调查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技术骨干分赴各县开展市、县级自查。在外业工作开始前把检查任务及质量要求层层落实到组长和检查人员,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要加强外业调查、内业处理、成果评估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以确保市、县级自查结果真实可靠。

林地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二、项目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建设的意义、必要性,项目批复情况,建设单位及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用地情况:项目拟使用土地总面积、拟占用林地总面积。其中占用林地面积、临时占用林地面积。分别按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表述各分权属(国有、集体)、地类(有、疏、灌、未、苗、无、宜、辅)、类型(防、特、用、经、薪、苗、其他)、起源(天然、人工)、林种(二级林种)、保护等级(Ⅰ、Ⅱ、Ⅲ、Ⅳ级)、森林类别(公益林、商品林)、公益林类型(国家级、一般)、国家级公益林等级(

一、

二、三级)、优势树种。项目若涉及多个县级单位,分别以县级为单位,分别按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表述上述内容。

四、项目需采伐林木情况:拟采伐林木株数、优势树种、蓄积,其中天然林株数、优势树种、蓄积,人工林株数、优势树种、蓄积,使用采伐限额情况(县级预留、省级预留)。

五、项目有关补偿落实情况:项目拟占用(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标准及签订协议或承诺兑现情况,森林植被恢复费交纳情况(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新政函〔2010〕323号)和〘关于同意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批复〙(新政函〔2009〕59号)有关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补偿标准和规定,签订了补偿协议,支付了补偿费用。用地单位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有关规定交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

六、占用林地定额使用情况:县(市、区)和地(州、市)两级表述均采用自治区预留的林地定额。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项目涉及占用(临时占用)国家级公益林面积及分地类面积情况。项目涉及占用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面积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情况。项目拟占用林地范围内有无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及采取保护措施情况。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行为情况,对未批先占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行为处理情况。项目拟占用林地公示情况,包括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公示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要在上报的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项目拟占用林地涉及国有林地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是否同意的意见。

八、综合审查意见:项目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需要。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情况(由具有××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及相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占用林地申请材料报上,请予审批。

盼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月××日 盖章

林地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2 总 则 2.1 目的

为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占用林地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质量,防止发生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地,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2 编写原则

2.2.1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依法编写,以不占用征用或者少占用征用林地为原则,对国家禁止供地项目,不得为其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2.2 要科学、客观、公正地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采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具体明确。

2.2.3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拟占用林地及其林木的现状。

2.2.4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全面评价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综合影响。特别对涉及重点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对项目区域和项目区的森林资源的影响,以及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2.2.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应依据设计单位资质,严密组织、认真调查、深入分析、精心编制。对超越资质或粗制滥编的,经核实后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3 编写内容要求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本身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具备;

2、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时效性强、精度高,外业勘察、专业调查资料齐全,数据符合精度要求;

3、采用的各种相关数据及社会经济情况等背景资料的来源可靠,数据详实,具有时效性;

4、项目使用林地的方案科学,总体布局合理,项目选址得当,用地规模符合实际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有效;

5、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所做的评价全面具体、方法科学、论证充分;

6、采用的经济技术指标、参数、定额符合项目区的实际情况;

7、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8、提出的综合评价和结论性意见、措施及建议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9、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资料完整,附件材料及专题论证报告齐全。 3 编写单位资质要求

凡是承担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证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1、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下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除农村居民修建住宅以外的其他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占用征用林地项目。 (2)按照《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

3、其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丁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 4 有关调查技术标准和方法 4.1 林地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4.2 占用征用林地类型

分为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地(含采伐迹地)、经济林地(含采伐迹地)、薪炭林地(含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其它林地。 4.3 调查方法

采用现地调查和社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现地调查全面掌握项目区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通过社会调查掌握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的相关背景情况。现地调查主要采用森林资源采伐更新作业调查设计规程(即三类调查)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调查内容,更充分利用GPS等技术进行定位和求算面积。

现地调查应增加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古树名木的调查内容。 4.4 有关补偿费标准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林业部门批准颁布的补偿费标准执行。鉴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补偿费标准可能会被重新修订或颁布,计算补偿时应执行各地的最新补偿费标准。 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依据、报告组成及正文内容 5.1编写依据

1、有关的法律法规;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

3、国家及行业经济发展长远规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项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区域发展总体规划;

4、有关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基地建设的专题报告文件,包括项目区及项目(周边)区域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有相关专题报告;

5、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6、项目区域有关经济技术指标;

7、国家颁布的有关社会、技术、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5.2 报告组成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正文及其附件、附表和附图四大部分组成

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正文一般由以下各章内容组成: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项目区域及项目区背景情况

第三章 项目区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第四章 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第五章 综合评价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 第八章 相关说明

2、附件

(1)项目区森林资源调查报告和有关专业(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调查报告 (2)拟占用征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估算(包括估算范围、估算标准和估算结果) (3)其他有关材料

3、附表

(1)项目区林地分权属按占用征用林地类型面积蓄积统计表 (2)项目区林地分权属各地类面积统计表

(3)项目区林地分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各龄组面积蓄积统计表(如为经济林、应附分产期面积统计表)

4、附图

(1)项目区地理位置图 (2)项目建设总体布局图 (3)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图 5.3 正文内容 5.3.1 总论

概述建设项目的提要情况、拟占用征用林地的总体情况及可行性报告编写依据等,包括: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业主性质(国有、集体、私有、合作、独资、外资、股份等)、隶属关系、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批准单位,项目建设的目标、投资规模及来源、拟用地规模、项目效益,项目提出过程及前期准备情况。

2、拟占用征用林地概况。包括拟占用征用林地的空间位置、拟占用征用林地面积蓄积、占用征用林地类型等。

3、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依据。 5.3.2 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的背景情况

包括项目的由来及提出等情况、项目区域及项目区自然地理(气候、地貌、土壤、水文等情况)、社会经济(面积、人口、经济等情况),以及森林资源、重点野生动植物、风景名胜等基本情况。 项目区的情况调查,以涉及到的最小行政单位为范围,可以是行政村、乡(镇、林场)、县(区、市)及地(市)。

5.3.3 项目区拟占用征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1、需明确林地现状情况调查分析方法。拟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单位用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拟占用征用林地权属为集体的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权属为国有的以场(圃)为基本单位。

2、详细阐述拟占用征用林地的位置、地貌等基本情况,占用征用林地类型情况,林地的主要调查因子情况(地类、权属、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组)、面积和蓄积、龄组、经济林不同产期等),竹林记载株数。

3、调查项目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名木情况,其中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要采用中文-拉丁文对照,要特别注明属于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物种情况。对于项目区内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境情况要认真调查与分析。

5.3.4 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1、对森林资源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地资源及林木资源的影响;

2、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的影响;

3、对生态效能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森林生态防护效能(包括生态脆弱性和安全性)的影响;

4、对景观风貌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景观风貌的影响;

5、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

6、对林业发展的影响。具体分析占用征用林地对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业发展的影响; 上述内容应分析项目施工期的可能影响,还应分析项目实施后的潜在影响。 5.3.5 综合评价

对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

(1)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占用征用林地是否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对此,要综合分析项目与区域规划的协调情况,并从项目建设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效能出发,对拟占用征用林地的需求情况进行客观分析。通过该项目的市场需求、社会需求、生态改善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内容的可能作用和潜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2)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条件是否具备,拟采用的建设措施是否优越,拟采用的保护和使用林地的措施是否合理

对此,要综合分析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选址情况,全面对比项目区及周边区域林地的背景情况和现状,科学公正地分析该项目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选址是否科学,对林地的占用征用是否最小,是否立足于全局且有利于有效控制林地逆转。

(3)项目占用征用林地的相关技术措施是否可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对此,针对项目建设特点,根据前述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分析,是否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措施,以减少占用征用林地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4)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防护效益,水土保持效益,景观效益)如何,是否有利于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5.3.6 保障措施

指使用和保护林地的相关支撑和保障措施,包括技术保障、资金保障等,确保项目使用林地相关补偿费用的落实、森林植被的异地恢复、项目区内拟采用的就地植被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措施的落实等。

5.3.7 可行性研究结论

根据前述项目背景情况和拟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调查、影响分析、综合评价及制订的保障措施,明确提出可行性结论(即占用征用林地是否确实必要、可行)。 5.3.8 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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