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建议范文

2023-09-18

规章制度建议范文第1篇

一、电商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分析

(一)内控制度不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就是企业内部运行、实施、监督及各部门、各岗位的管理规范,由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一起共同实现完成的,是企业发展战略与控制目标实现的过程,为保障企业经营的合理合法、资产安全和财务信息真实和完整,提高营业效率和经营效果,促进企业发展战略的实现,让企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快的发展速度。

现阶段电商企业的内控制度虽然正在逐步完善但还有很多漏洞,在完善内控漏洞方面体现出来很多问题,尤其在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往往在内控制度制定时出现没有具体了解实际情况就出台内控制度的情况,造成制度出台无法执行的情形或执行时存在较大的难度,执行的效果和制度制定者的出发点有很大的差异,不符合实际工作。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对于内控制度的制定者来说大多是公司的领导层,在制度制定时存在对每个岗位的工作流程不了解,又不可能短时间内对所有岗位的工作流程进行实际操作,照抄其他企业的内控制度有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偏差,存在盲目性;在许多较大的电子商务企业中,由于企业的董事长等高管人员前期投资较多,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绝对决定权,在制定的过程中,往往出于为给自己提供工作中的便利或使内控制度作为扩大职能权力范围的工具,将自己凌驾于内部控制制度之上,搞个人崇拜主义、一言堂,企业内控制度私有化,每次召开的董事会议也就成为一种董事长决策的形式,大家对会议议题走走过场,甚至在开会前就已经对问题做出了决策,使内控制度形同虚设,对企业正常化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第二、监事会作为企业内部监督的最高机构,主要是对董事会建立实施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具有独立性更高的再监督,应该对企业内部的稳定性负责,在执行中出现了不敢管或过度追求监管成效、片面增大监管阻力,消极怠工执,行不到位。董事会出现一言堂形式与监事会的不作为和不敢为有极大的连带关系。但很多电商企业的监事会由于工作决策大多出自与董事会,因此监事会出于各种原因,在对监督董事会的过程中就出现了纰漏;审计委员会对经理层进行监督,也从在走过场的情况,经理层由董事会确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工作关系以外又都是每个个体,都会有日常的人情世故,不想因为工作的问题去得罪其他人,给自己今后的职权和工作带来隐患,有的因为个人原因过多的干涉经理层的正常业务,加大监管成本,造成内控制度严重违反成本效益原则,如何从正面调整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架构,是电子商务企业当前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三、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主要依赖于企业内部员工行为指引,对于工作人员来说,能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也是电子商务企业能否更好发展的一个重大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因企业内部员工的工作素质不过关、内控制度对自己今后在公司的发展有影响、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和我没有直接关系等思想原因,往往存在一些员工未能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漏洞,在工作执行中也不会对内控制度的漏洞做出反应,看上去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有效、运行稳定、实施到位,实际上是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利润收益极其不利;有的员工发现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漏洞,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存在的漏洞,从自身的角度考虑或碍于与制度制定者的关系,害怕指出问题会在领导心中造成不好的影响,制度是领导定的,对制度有歧义是对领导的否定,碍于情面或害怕打击报复,不敢提出内控制度的不足和执行中的困难,不能及时地把这些漏洞反映出来,这样会给企业内部控制造成更大的危害;第四、电子商务企业的商业活动主要依赖于电子商务系统,交易买卖双方不用见面,主要通过网络信息沟通进行商业活动,企业内部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是电商企业的生命源。企业内部员工在大数据库中及时发现并控制虚假数据或数据偏差,这是企业内部控制实施要点,系统管理人员故意隐瞒系统数据存在的缺漏或把企业内部的秘密性资料和数据泄露给竞争对手,会给电子商务企业内部控制造成一定的风险偏差,影响了企业风险性分析,从而阻碍企业的正常性发展,容易给投资者形成错误性判断,造成投资决策失误,当发现问题时已无法改变。第五、随着各大电子商务企业打假力度的不断加强,想给顾客带来良好的购物体验,这个初衷是每个电商企业都想达到的,电商企业在内控制度设计时,为达到自己平台的商品齐全,但在加强内部控制的同时也出现企业内控制度本身的漏洞和内控制度未能较好执行,让一些不良销售方利用内部控制的漏洞,售卖盗版假冒商品和对销售商品的质量和品质把关不严,在发生假冒商品投诉时,未调查清楚或未调查的前提下,不解释或直接退款来满足顾客的要求,在情况严重时仅对店铺进行一定金额的处罚,形成假冒商品冲击正规商品的现象,给电商企业造成很大的信誉危机。第六、从购买方角度,发现通过正规商家的退款承诺,在电商平台寻找该类商品相似度极高的仿品,收到货后以假冒商品去投诉正规商家,商家害怕投诉降低店铺的良好信誉不愿意伸张,电子商务企业也不对商品真伪性进行调查或调查处理速度和周期性较长,强制要求正规商家退款,这样长期发展会对电商企业和正规商家带来经济和信誉上的打击。

(二)数据信息存在失真

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而对于我国企业现已全面完成会计信息化、电算化的进程,电子商务交易结算方式与传统商业交易结算方式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电子商务企业虽然已经将原来的手工会计核算运用大数据全面实行电子化、信息化、无纸化,减少了保留纸质凭证存在的不方便和被遗失的风险,但完全数据信息化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数据信息的真实性上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基础数据的不完整或相关政策的衔接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基础数据信息的失真。首先,会计信息系统的范围扩大到互联网上,这给电商企业的退款、刷成交额等在资金核算的真实性上带来了判断是非的难度。销售方刷单刷好评的行为,虽然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款严令禁止刷单行为,但实际工作中完全禁止的电子商务企业微乎其微,很多销售方通过刷好评的行为来提升自己店铺的良好信誉,通过虚假好评来吸引消费者购物的商家数不胜数,在骗取对其商品的认可下,从而增加自身产品的销量,产生不实的经济往来虚增收入扩大经营范围,给电子商务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带来一定困难,财务报表与其实际购销资金严重不符,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给所需单位和用户,造成财务报表统计也会出现较大的波动性,报表上的统计数据和企业真实的销售情况产生较大的差异,从而对通过各种报表了解企业内部经营真实情况的外部投资者及消费者造成错误性指引和误导性投资失误,损伤了广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对电商企业的投资力度,对电商企业的资金链造成影响,从而增加了电商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降低了企业利润,给电商企业造成较差的社会影响,在后期的资产评估和财务分析造成严重失真,带来较大的经营和财务风险。其次,电子商务企业的运行主要依赖的是特定的电子商务系统,大多数电子商务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系统的建设主要是靠编程人员和其他各类人员合作完成的,合作的方式主要是其他各类人员为编程人员提供自己需要的数据管理办法及方案,编程人员对其需要的方案及办法进行系统处理,但在处理这些数据管理方案时,往往会出现编程者大多数不了解企业内部制度和营销,财务等方面的专业性知识,不能通透理解其他人员方案的具体性原则,这就对系统的编制及后台数据的统计、设定、分析等方面出现了一定的纰漏和偏差,往往导致后期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得到的数据并非他们所想要的数据或对财务分析,销售分析,灵敏度分析等造成一定的偏差,从而对电子商务企业内部控制及发展方向造成不小的危害,给企业日常的内外部审计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最后、网络病毒对电子商务企业网络安全性造成的影响也是最大的威胁,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信息的共享性,电子商务企业如何使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不降低,风险性加强,规避植入、修改、盗取交易信息、一方不履行义务、冒充合法用户进行欺诈交易等等行为,都是影响电子商务企业业务流程正常运行的因素。在基础数据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黑客或内部人员通过网络入侵或因系统内部流程不畅等问题,随意违法拷贝、修改、增添、破坏、删除,导致电子商务系统崩溃,将造成内部交易数据信息泄露被他人利用。在商品贸易国际化的今天,地域差异,时间差异逐步缩小,不同政府、不同地区法律责任处罚有差异,对不同交易对象的合法合理性认同度也会有很大不同。所以,电子商务系统在考虑传统内控风险的同时也需要考虑电子商务新形势下所产生新的内控风险,这些风险也将成为数据信息失真的主要方面。

(三)制度执行不到位

企业的内部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基础,随着电子商务企业的不断壮大,很多企业内部也出现了结构臃肿的问题。主要的成因一方面是因为电子商务企业内部设置的等级制度过多,从董事长到基层人员建立了很多的等级,而出现问题或漏洞后,从基层传导到董事会时,大多需要各级层管理人员召集开会研究同意后再层层上报,待董事会决策后再层层下达,等通知到基层时就错过了基层人员处理和弥补问题的黄金期,甚至出现基层人员已无法修改和完善,对企业的业务工作等造成很大的影响,也对后期财务人员进行交易数据分析可靠性会降低,失去了内部控制的作用。另一方面设置管理层级越多越容易出现“小团体”现象,这些不同的团体代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为维护其自身利益,看待问题的角度就不同,可能造成不利于企业内控制度执行的情况,在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进而争抢对自己有利的条件,这往往会导致企业内部没有凝聚力,造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无法精准的实施和执行。企业如何精简内部管理层级,缩短董事会经理层到基层办公人员信息指令的传递时间是摆在电商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这种由内到外的内部控制管理的失效,会给企业造成长久巨大的威胁。在解决电子商务企业纵向管理臃肿化的同时,人员过多,人力资源过剩等横向管理臃肿化也是电子商务企业正在面临的问题,如何让每一个员工都发挥自己最大的能力,如何更好地利用这些员工执行内控制度控制,如何减少企业的臃肿化这些问题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中之重,也是企业发展的核心。

(四)内外部审计有缺陷

“十八大”以来,国家大力推广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和内外部审计制度。这样要求对企业的发展毋庸置疑,虽然可以有效减少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漏洞,但很多企业管理层对内外部审计会束缚业务工作不利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实际情况中完全遵照执行的却为数不多。在内部审计方面,有些企业把内审部门与其他部门混合或把内审部门作为摆设,找几个“自己人”做内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使内部审计部门无法起到有效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的作用,对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和重大漏洞,总是碍于情面把问题缩小化,也不会及时地向董事会汇报并提出整改建议。在外部审计方面,企业对财政、审计等管理部门及事务所通过企业内部开展各类财务报表和内部审计报告等提供的数据和图表开展审计工作,对企业是否存在内部控制漏洞以及存在漏洞的具体情况,在审计过程中总是打折扣,这样的行为看上去是为了维护企业稳定性发展,实质上是对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给予了很大程度的纵容。企业也在提供基础信息时往往为了规避已经出现的问题和展现给外界一个发展良好的形象,提供不实的相关数据,对于外部审计部门不能及时全面的发现企业实现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内控缺陷或漏洞未给予明确提示,使电商企业用伪装的表象,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投资,增加了实收资本,降低了融资成本,给投资者形成重大风险。

二、电商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意见

(一)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应从基层抓起

电子商务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过程中把全面完整性、最大重要性、岗位制衡性、市场适应性、成本效益原则都要放在制度建设的关键位置,本人认为企业在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应该考虑基层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大多数内控制度的制定者多为学术型专家人才或管理者,其对制度的实施成果大多没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思考、只是通过专业知识或从个人工作经历进行简便性考虑,不能从实际操作人员在执行内控制度时产生的难度和增加巨大工作量进行合理规划,这对企业内控制度建设是极不负责的。因此,在内控制度制定时,政策制定者中可以抽选一部分工作经历丰富或在多岗位有实际工作经历的代表与制定者们一起进行研讨,认真分析这些代表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深入了解员工对这些困难和工作量的解决意见,这些建议和对策可以从根源上解决内控制度设计中的不足,在听取员工代表意见时,企业可以对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征求大家的意见,提升所有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制度制定者对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进行全面考察分析并使之量化,合理解决员工提出各方面的内控问题,完善企业内控制度中各项不合理因素,对基层员工工作量大时,可以通过与现有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其他工作兼任或监管,达到员工工作任务与岗位监管精细化;制度制定者应以身作则,加强制度建设过程中的监督作用,减少其个人因素对电子商务企业内控制度的影响,每一个细小的内控基数的偏差都会造成巨大的缺陷,这就要求在具体问题面前认真进行研讨,在研讨过程中没有职务高低之分,只有观点对错,制定者要站在一个相对独立的角度看待企业发展战略的方向,尽可能地减少制定者对企业内部管理造成的不可逆的负面影响,只有从纵向和横向立体化全面设计实施,才能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在未来发展有方向和动力。

第二,强化企业内部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保护监管层的独立性,给予监管部门适当的竞争压力和建立被监督制度,若监管机构出现懒散性工作或对某些情况监管力度不到位,企业任何员工都有权利和义务举报监管机构不到位、不作为的行为,高层次管理部门确保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落实具体情况属实后必须对监管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罚,让其时时刻刻感到监管责任的重大,对举报者要进行必要的保护和保密。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监督与被监督的良性运行机制,让企业每位员工保质保量执行内控制度,更好地促进企业内部的稳定,合理运用“鲶鱼效应”,稳步促进企业内控制度的发展。

第三、内部制度设计应尽可能让电商企业所有员工了解制度设计的方向,充分了解工作流程,明确各自分工,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把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当作自己在工作中的行动指南,使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和各项具体业务活动相互制约紧密联系,产生出一种相对有利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部竞争压力,同时积极开展员工文化素质培养,对企业员工的生活、工作进行文化熏陶,不定时开展有利于企业文化建设的活动,在遵循适度性原则的前提下,适当对执行到位的员工认购内部员工股,使员工从思想上萌发“企业是我家”的想法,员工素质的提升与企业的经济发展好坏有直接的联系,合理提升员工文化素质教育和行为规范学习,使每个员工在内控制度实施执行中积极主动,从而提高他们对企业的发展都附有使命感,有利于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第四、企业应增加综合岗位流动性的机会,争取让更多人才在更多岗位上得到综合性锻炼,提高人才的综合素质,将学术性和富有工作经验的人才分配到各个不同的部门任职,有利于对企业内控设计、实施、执行与业务流程的整体协调,在发现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有不匹配或缺陷时,可以对缺陷的不足做出正确性的建议和整改方案的及时反馈;电子商务系统的框架、编制和系统完善、运行稳定等主要是依靠系统人员来完成的,他们也应该有基层实际工作经历,让他们接触与企业息息相关的其他专业知识,从工作中了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用专业性知识进行系统性把握,使其了解其他专业和程序设计之间的关系,更好地提高系统建设的完整性,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稳定性,避免整改后仍然可能存在的弊端。综合型人才的培养对企业的影响十分重要,但企业在选拔综合性人才时,应进行综合性考量,首先要考虑德方面,保证这些人员的可靠性,履行公司内部严格的保密制度,有效规避这些人员“出轨”的可能性,防止把重要性信息对外泄露对企业造成损害,减少他们在系统设计中进行舞弊,给基础数据分析成果和系统控制造成影响,不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好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的严格执行,也是企业在对系统编程人员内控制度建设方面最重要的衡量尺码。

(二)基础数据真实有效是内控制度的保障

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信息主要通过基础数据记录完成的,在系统记录这些数据的过程中有可能产生漏记或错记,电商企业应该利用大数据对基础数据进行外部稽核工作,对记录的信息应该进行事后特定时段、区域开展核查工作。一方面:不定时抽调部分人力地对商家的交易行为进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减少不道德商家刷单刷好评等虚假交易行为对企业损害,也是对虚假交易强有力的打击,增强电商企业对其内部交易是否真实做出强有力的掌控,对不正当经营的商家也能造成一定震慑力,进而从源头上规范虚假交易现象对企业自身的危害。另一方面:从内控制度中对虚假交易的控制,可以增加数据的真实性,尽量避免由于数据的不真实给企业的内部控制可行性造成偏差,通过加强企业监督职能和打假力度,及时对企业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调控,增加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增加本企业在购买者心中的满意度,增加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确保了基础数据和统计分析的准确性、完整性。同时利用外部审计部门对内部交易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审查并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完善,从而保证分析数据的可靠性,减少数据失真给企业的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灵敏度分析等造成的重大影响,减轻电商企业直接的损失。

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是整个电商企业的核心,系统设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对系统设计、程序运行、信息真实的最大保障,要求编程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合理运用反舞弊机制,对企业各项专用基数、风控数据严格保密,存储介质严密保护,把电子商务系统基础数据信息存储设备,应避免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在外包维护时应分析哪些是核心技术,把核心技术的保护作为电商企业的重中之重,对恶意性拷贝或破坏系统的情况,一定要对这些设备进行多级防备,并安排专人对设备进行全天候保护和不定时的检查,增加密码管理等系统必要的自我保护装置,防范系统管理上的漏洞。

(三)优化人员机构设置是内控制度增强的方向

在创造网络经济发展的同时,其展现出的虚拟化,扁平化等特征也使电商企业在管理架构、组织结构、内控制度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目标都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达到利润最大化,对违反成本效益原则的管理层级和职能重叠部门必须进行资源有效整合、人员管理结构精简、减少不必要的会议、提速工作效率、发现内控核心漏洞和重大缺陷等问题的工作人员可以直接反映给总经理或董事会,加快解决问题难题的速度,这些内控制度优化的都与电商企业盈利状况有着必然联系。因此,横向和纵向的全面整合对电商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不能及时分离的不相容岗位,有些企业从节约运营成本和扩大企业经营效率出发,可以指定有很好职业素质的人员完成,但企业必须安排其他不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单独全面性核查,作为不相容岗位内控制度的补充,对于大型电商企业可通过系统程序按岗位职能进行逐级授权,对数据总量变化,做好内控自动化设置,充分满足企业内部控制的成本效益原则。在企业进行优化的同时,对企业内部增设的机构和与工作发展无关的内设次级管理层,进行简化合并,便捷管理考核。只有从立体化层面优化内部人员,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性,才能对成本效率管理起到显著的作用。

(四)内外部审计完善是内部控制发展的良药

内部控制建设是电商企业良性化发展的基础,那么,内外部审计就是监督企业把控风险和执行内控制度建设的利器,也是提高企业发展速度的加速器。一个拥有相对独立性强的内审机构和完善内审制度的电商企业,其企业发展中出现风险的可能性就会大幅减少。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就是对企业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对于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修正,确保企业内部正常化发展,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实施及执行到位的重要保证。由此可见,企业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就应给予其相应的权力以确保其独立性,保证其可以独立履行内部审计的权利和义务,在整改意见、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企业安全正常化发展等方面要发挥重要作用。

如何将企业内部监督全面化呢?1、内审部门应在保证独立性的同时,加强与企业内部员工的交流,及时掌握企业内控方面的工作动向,并从中获得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执行的证据和运行情况的验证信息。2、在电子商务企业内部管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业务流程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况下,应及时对企业变化方面或联动方面进行监督审计,对已变调整的要对变化进行跟踪分析,合理判别,对不利于电商企业发展战略的应及时制止给予整改建议,及时督促整改,并对整改成效进行再评估。3、日常性审计和专项审计互相配合,专项审计是对日常性监督审计的有效补充,在日常性审计的基础上,对重点环节、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开展专项审计,也可填补日常性审计的漏洞。在内部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要做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留底,以防今后工作中出现类似问题,保证内部控制整改结果的可验证性。4、在内部控制运作过程中,合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促进内部控制制度与信息系统有效结合,利用系统自主设定程序,大大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的可能性。5、建立适当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个部门和每个员工执行内部控制的情况与绩效考评挂钩,从而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外部审计部门在了解电商企业的内控制度和经营流程后,通过第三方的角度从企业发展战略等方面,深入到基层一线去发现内控制度的缺陷并对缺陷的破坏程度进行研究分析,公平公正的提出整改建议,避免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对审计人员进行腐败拉拢。只有大力推进内外部审计并举制度,才能更好地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改正。

(五)管理监管日常化是内控制度发展的基石

在企业管理内部管理的过程中,人人都应该自觉遵守行业准则和内控制度,电商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更要以身作则,对企业内部制度带头严格执行。不能将董事会认为是董事长开会,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不能走走形式,应从实际情况方面抓实,定期对董事会做出决议进行评价,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系统性排查,并对董事会召开的有关企业内部控制发展战略方面的会议中发现的问题要记录汇总,及时行使监督职能,避免企业内部控制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企业经理层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对提出的问题要即时落实并积极整改,切实把电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落到实处;监管部门也要做好打铁还得自身硬的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工作进行自我约束,及时发现自身和身边人员的问题,认真做好监管工作。

三、总论

随着我国网络信息的逐步领先,电商企业也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但也有许许多多曾经辉煌过的电商企业被市场所淘汰,具有新兴营销融资模式和内控制度健全的电商企业仍然在市场浪潮中傲立潮头,在加强企业间合作交流的同时应时刻把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放在重要位置,及时准确发现企业自身存在的不足积极整改,精简整合岗位职能,充分激发每位员工工作潜力和其综合素质能力,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常抓不懈对虚假行为的严厉打击,加强数据信息的安全保护,强化电子商务系统防御性,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性,为投资者提供真实的统计分析信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把内控制度建设发展成为企业自身优势,让企业向更美好的方向发展。

摘要:在我国5G信息技术全球领先和大数据互联网+服务日益健全的前提下, 实体经济在物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 正面临着许多的新问题和新矛盾, 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和销售增长动能转换是实体经济发展的方向, 也是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的契机, 近些年来国家在大力支持大数据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 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诞生了, 电子商务企业在顺应市场需要的前提下, 全球各地的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商务合作, 拉近了商品交换的距离和寻找的时间, 使人民群众享受到信息化发展中体现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通过不断释放, 互联互通、共享共治的网络空间, 持续提升了企业之间的创新力、竞争力、影响力, 但在提升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 不能继续简单地追求经济活动的增速, 而应该更多注重经济质量的提升和企业内部经济运行的控制。本文从电子商务企业内部管理入手, 通过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目标、理清内部组织机构职责、提高资金安全性,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控制环境多样化和内外部监督等方面进行剖析, 从而促进电子商务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期望对电子商务企业内部管理控制体系有所帮助。

关键词:电子商务,内控制度,分析,建议

参考文献

规章制度建议范文第2篇

1. 当前阶段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土地征收与补偿制度存在缺陷

近些年来, 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城市化水平的提升, 但是与此同时人口城市化的成效却不够理想。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 补偿措施不合理或是缺乏的情况十分普遍。在农村土地管理的过程中, 土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一直以来, 我国对农村土地保护都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但是农村土地管理不当的现象依旧存在, 使得很多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遭到了侵害。

1.2 缺少清晰的集体土地产权主体

目前, 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 政府管理充当着主体, 使得农村流转土地的地位遭到了忽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存在很大的约束性, 很多情况下土地流转都局限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 将城市阻隔在外。同时, 我国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至今都未能明确, 管理权限十分模糊, 职权交叉的情形十分普遍, 为农村土地管理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1.3 农村土地分散经营效率较低

我国自从实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 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这一制度却成了阻碍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 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农业生产活动的需求。目前, 我国农村土地大部分都出于分散经营的状态, 一方面对农业设施和农机的推广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另一方面也对农业现代管理模式造成了负面影响。同时由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不高, 导致技术、资金的投入主动性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为农业产业的发展大带来了不利影响。

2. 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议

2.1 赋予农民永久使用权

在农业发展领域, 家庭承包联产、土地国有是我国一直以来坚持的方针,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 这一方针也开始逐渐与社会发展产生脱节。虽然生产资料公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 但是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已经名存实亡。因此, 在新的历史时期下, 我国应该将农村土地国有化, 并赋予农民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在这一过程中, 必须解决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和转让等问题, 如此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 农民在获得土地永久使用权的同时也获得了支配土地的权力, 家庭经营方式也不会受到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 农民就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决定土地的使用方式。如此就可以避免土地政策的变动对农民的权益造成损害, 同时也能够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2 健全土地登记制度

将农村土地的管理模式从审批管理转变为登记管理, 这样不仅能够对土地流转行为进行规范, 同时也能够推动政府职能的合理转变。需要注意的是, 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分配的过程中, 不能单纯将人口作为分配依据, 要充分的考虑到不同家庭的劳动力存在较大的差异。为了保障权益分配的公平性, 可以将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按照人口数量进行均分。若是在农村土地第一次登记之后出现了户口变动, 户口则只用来表明人口的居住地和职业身份, 农民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只要形式则是继承或是买卖。

2.3 适当的征收土地使用税

通过适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方式可以有效的解决无偿使用农村土地引发的各种矛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对于农林牧渔业的用地是采取免税的, 因此笔者谈到的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对象是指使用农村国有土地的个人和单位。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 为了避免加重农民的负担,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内容:首先, 明确征税方法和指标, 并将依法非纳税和使用权联系起来。其次, 为了督促农民主动纳税, 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征税。其三, 将农村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纳入到国税征收系统中, 将征收的税费用于当地的土地管理。

2.4 构建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

农村土地管理体系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定合理的土地政策, 对农村土地进行统筹管控;建立农村土地使用制度, 制定科学的土地使用方案;对农村土地的流转以及使用权进行监督管理, 建立规范健康的土地流转和使用市场。地方和中央政府具有土地农村土地管理的职责, 根据目前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管理机构一共分为中央、省、市、县四个等级, 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 省和中央一级的管理职能根本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因此应该在此基础上建立专门行使省和中央政府土地管理权利的执行机构, 这样就可以避免地方政府对土地管理活动的过度干涉, 从而实现农村土地执法和管理的公正性。

结语:综上所述, 农村土地管理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解决当前阶段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缺陷, 必须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但是我们需要意识到,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将是一个艰巨而又漫长的过程, 必须做到谨慎小心, 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一过程中凸显出来的矛盾和问题, 如此才能保障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摘要:在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 土地管理制度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阶段,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依旧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例如管理混乱、产权不明确、经营分散等问题的存在对土地管理的效果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因此, 为了实现土地管理水平的提升, 必须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进行完善。本文将结合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议进行深入的探索研究。

关键词: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问题,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1] 邵战林, 朱道林, 杨俊孝.完善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若干建议[J].农村经济, 2011, (07) :23-26.

[2] 邹春和.关于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建议[J].江西建材, 2017, (14) :272.

[3] 孙艳丽.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助推农业现代化[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2.

规章制度建议范文第3篇

一、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趋势

( 一) 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最大化

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 有很多对民族有益的政策。在我国, 少数民族的人数还是比较少的, 而且他们的居住地还是比较分散的, 但是从总的方面来看, 少数民族一般都有自己的聚集地, 而且像甘肃, 宁夏等地方大多数都是同一个民族。在我国有五十六个民族, 因为长期生活环境的差异, 他们之间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 甚至他们还有自己的需要, 这样国家在治理方面就会有很大的困难, 为了更方便的治理少数民族, 就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二) 国家会更加重视发展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在我国建国初期就制定出来了, 这样的制度的制订不进能让我国的各个区域的治理更为方便, 而且还能避免不同民族之间语言文化不同而造成的障碍。所以这样的民族区域自治由刚开始的运行阶段到正式运行也没有经过多长时间。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运行中, 是本着人民群众最大化的原则, 而且我们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是人民群众最大化的利益, 两者的相同之处促使我国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上会更加重视, 这也是我国未来的发展主体方向, 基于这一相同的目的, 国家在未来的发展方向上也会趋向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权利扩大化

在未来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中, 会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完善。在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过程中, 也是一个摸索经验的过程, 因为这是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政策, 只有积累越多的经验, 才能把这样的制度更好的发扬下去。在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过程中, 在经验逐渐积累之后,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人民的权利也会越来越多, 越来越完善, 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 社会的进步, 这其中包含的人民的权利也就越多, 这样的决策会更好的使我国从社会主义国家迈向共产主义的国家。

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议

( 一) 把民族自治区域的有关权利明确在宪法中

在我国建国初期, 就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进了相应的文献之中。在我国的所有法律制度中, 最有权威的就是宪法, 在宪法中包含了人民的一切权利。我国还有刑法是更重要的, 所以为了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包含的内容, 也为了防止民族区域的权利过大化, 应该把民族区域自治不能逾越的界限以及相应的后果写入刑法中, 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而且只有这样才能让这个制度发展越来越好。

( 二) 国家对民族自治区进行工作抽查

中国有句古话, 叫做“山高皇帝远”, 意思就是说离中央比较远的的地方有可能会脱离组织的严格管理, 为了让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逾越国家给定的最大范围, 应该不定期的对民族区域自治区进行相应工作的检查, 这样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美呈现。在平时的工作抽查进行中, 应该严格的对抽查工作的时间进行保密, 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不至于让检查工作白白进行, 最后空无收获。所以要严格的对民族区域自治区的工作进行不定时的抽查, 确宝民族区域自治区的自治制度不被逾越, 更好的管理我国的民族自治区。

( 三) 民族自治区之间形成竞争关系

在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区有很多, 其中各个不同的自治区根据相应的特点在管理的方法上会有略微的不同, 但是我国的所有民族自治区所拥有的治理权利是相同的, 为了让这些自治区能够更好的发展, 可以用权利扩大化的策略来进行相应的管理。简单的来说就是从各个民族自治区中选出治理最好的一个自治区来进行奖励, 奖励就是可以比其他的自治区的权利多一个。这样每个自治区为了这个权利也会更好的发展, 如此之计能够让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好的发展。

三、小结

在本文中, 主要讲述了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趋势和发展建议这两个方面, 每个方面都详细的从三个方面阐述, 在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议中主要讲述了把民族自治区域的有关权利明确在宪法中, 国家对民族自治区进行工作抽查以及民族自治区之间形成竞争关系这三个具体的措施, 相信通过这样的措施一定能够让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的更好。

摘要: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 国家领导层在治理国家中也提倡要大力发展我国的各个自治区。我国的民族自治区中有很多都是少数民族的聚集地, 所以民族自治区的治理效果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和平发展的最终目的。为了让我国的民族自治区的发展能在预想的情况下顺利的发生, 这就需要对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状充分的了解, 然后再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趋势,建议

参考文献

[1] 杨忠国, 青觉.新时期完善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 2010.

规章制度建议范文第4篇

新《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做出一系列规定: 确立了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使得法定赔偿成为最后的衡量依据; 新《商标法》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规定上首次明确地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 该制度在我国商标权领域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但是对于该制度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商标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进行适用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 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证明标准方面, 也提出了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相关问题:

( 一) 实际判处赔偿额度与当事人诉求差距较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12 年8 月完成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 ( 以下简称《报告》) 显示, 自2008 年6 月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开始实施以来, 商标侵权案件中, 权利人经济损害赔偿诉求的平均金额为32. 6万元, 法院判赔的平均金额为6. 2 万元。从商标权侵权案件对于经济损害的判赔支持度来看约50% 的案件支持度低于20% , 全部案件的平均支持为34. 81% 。由此可见, 在商标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问题上, 多数情况下原告提出的诉求无法得到满足, 并且相差较大。这样的现状实际上不利于商标权的保护。

( 二) 法定赔偿成为最常用的赔偿标准。商标侵权案件在实践中最为明显的问题在于难以准确估计出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因此法律规定了法定赔偿, 即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此获得的营利时, 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照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时, 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的赔偿数额。但是法定赔偿具有较为明显的缺陷, 若原告实际应得赔偿小于法定赔偿或者原告疏于举证, 就会产生对被告不公平的判决结果, 也可能原告实际因侵权受到的损失远远大于法定赔偿, 而因举证困难适用法定赔偿, 原告损失得不到相应有效的赔偿。而我国各地法官素质相差较大, 极为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根据《报告》显示, 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判赔中, 97.63% 的商标侵权案件都采用法定赔偿标准, 这样不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二、完善商标权侵权制度的建议

( 一) 明确商标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 赔偿义务人的义务在于填补权利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在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上, 应当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 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 只要客观的侵权行为存在就构成侵权。至于商标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由于其侵权具有以下特点: 形式的特殊性, 手段的高技术和高隐蔽性, 范围的广泛性等, 使得商标侵权的国际化和商业化成为可能, 因此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只要原告可以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和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判定被告有过错并且应当承担责任, 除非被告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 二) 确认损害赔偿时应对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作者认为, 商标应当分为两种: “实际商标”和“虚假商标”。所谓“实际商标”是指: 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 作为信息传递的工具, 标识某种商品或服务, 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有信誉, 能吸引消费者购买。“虚假商标”是指: 只经过注册, 不标识任何商品和服务, 不产生商誉带来的额外价值的商标。作者认为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应当区分“实际商标”与“虚假商标”, 并且要对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 这样可以为司法的判罚提供依据, 也有利于平衡侵权方与被侵权方的利益, 保证司法的合理和公正。

( 三) 综合运用实际损害赔偿、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并适当引入精神损害赔偿。作者认为在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问题上应当首先适用实际损害赔偿, 即按照被侵权人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收益来进行赔偿, 当然若双方商议决定按照法定赔偿的标准来进行赔偿, 法庭应当允许。法定赔偿应当是商标侵权赔偿最后的衡量依据, 即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法确定实际损失, 此时才使用法定赔偿来解决纠纷。另外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另一种认为, 该制度不符合民事侵权赔偿填补损失的基本价值取向。作者认为, 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知识产权自身特殊的性质, 权利人容易遭到侵权,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意图侵权的人会因为侵权后几倍的惩罚性赔偿而有所收敛。商标侵权纠纷中, 对权利人商誉、信誉的损害实质上会造成一种精神损害, 尽管法律对商标权侵权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未做出具体规定, 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案件。

对于商标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存在不足, 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修正。作者针对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提出疑问, 很多问题无法提出有效的解决建议, 但在接下来的学习过程中会不断努力。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 受到广泛关注。在知识产权领域内, 关于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讨论从未停止, 在司法实践中, 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一直存在着判罚数额低、法定赔偿被过度适用等问题。本文将首先对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现状进行分析, 然后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商标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建议

参考文献

[1] 朱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2013.

规章制度建议范文第5篇

我国《社会保险法》中首次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 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企业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 可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二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 无法确定第三方或第三方拒不支付的, 其工伤医疗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同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依法追偿。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的出现, 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途径, 使得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或第三方不履行支付赔偿义务时, 也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 保障了其基本生活需求, 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一项重要创新, 体现了社会保险对于弱势群体的救济和保障职能, 对保障群众基本权益,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积极促进意义。

二、先行支付制度的负面影响

尽管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以政府对于工伤职工救济和保障作为基本出发点, 然而, 在政策颁布几年间, 各地实际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甚至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负面影响, 主要体现在:

(一) 不利于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

尽管我国始终积极推进社会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 但目前仍存在很多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或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使得没有参保的工伤职工与依法参保人员同样享受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救助赔偿的权利, 用依法参保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为违法企业的工伤待遇买单, 难以体现工伤保险的参保价值和社会保险的公平公正, 甚至造成了参保不参保一个样的假象。对于本身就心存侥幸游离于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先行支付制度的存在不仅对其不参保缴费的违法行为起不到纠正和处罚的作用, 反而助长了其不法行为, 甚至降低了正常参保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使得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难上加难。

(二) 基金风险难以控制

先行支付制度大大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风险, 这种风险不仅来源于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完成后追偿难、追回率低的基金流失风险, 还来源于一旦发生事故伤害, 可能面临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串通、与肇事方串通, 故意制造其无能力支付的虚假事实, 利用欺骗手段共同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道德风险。先行支付案件一旦大量出现, 必将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大量流失, 基金收支平衡将被打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甚至不得不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 利用重新确定费率的方式补充基金收入, 费率的提高变相损害了正常参保者的利益, 甚至造成企业退出参保或拒绝缴纳保险费的严重后果, 如此恶性循环, 势必使得工伤保险基金运行面临难以控制的安全风险。

(三) 政策落实难, 社会矛盾突出

由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程序复杂, 条件严苛, 加上工伤认定难, 申请时效长等条件制约, 真正通过先行支付制度得到赔偿的案例极为有限。通常需要职工或家属提起行政诉讼, 经法院判决后, 工伤保险部门依照法院的执行判决支付相关待遇, 大大延长了工伤职工取得待遇需要的时间, 使得该制度的救助保障功能发生滞后。一旦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受伤职工和家属往往会将与未参保企业的矛盾纠纷转嫁于社会保险部门, 认为政策形同虚设, 社保机构推诿责任, 为难弱势群体, 不但原本利民惠民的政策得不到落实, 反而会降低百姓对于政府部门的信任度, 激化社会矛盾。

三、产生原因分析

(一) 社会保险部门职责的局限性

我国法律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的强制性不足,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要还是依赖于企业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于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缺少制约手段, 仅仅能够通过征收滞纳金、罚款等方式进行处罚, 惩治力度明显不足, 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 为追求经济利益逃避为职工参保缴费义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 拒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办机构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后, 对于责任方又缺乏有力度的追偿手段, 使得社会保险部门始终处于被动。

(二) 配套实施制度方面的不完善

尽管《社会保险法》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已经出台几年时间, 但是各地很少有与之配套的完善的实施细则。什么样的情形可以申请先行支付, 先行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具体实施操作的程序是怎样以及对于第三方或用人单位的追偿制度缺少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 经办机构为避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流失责任, 对于先行支付制度的执行往往采取小心谨慎的保守态度, 不仅不向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主动公开政策法规, 甚至有意规避, 增设限制条件, 不敢也不愿主动启动先行支付程序。

(三) 先行支付基金追偿难度大

申请先行支付的多为涉及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的疑难案件, 发生事故后, 责任方一般通过逃逸、注销关闭企业等手段逃避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和家属往往已经通过仲裁、起诉等各种途径追讨无果后才会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 而缺乏执法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样面临支付容易追偿难的困境, 一旦支付完成, 很大可能要面临基金无法追回的结果。从我国一些省市实际执行效果来看, 发生先行支付后资金成功追回的案例不足10%, 且多发生于伤残等级较低涉及金额较小的工伤事故。

四、对策和建议

(一) 加强政策宣传, 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

社会保险部门要积极组织普法宣传活动, 提高劳动者参保维权意识, 联合劳动监察部门督促未参保企业进行参保登记, 有效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 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之内, 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先行支付案件数量。

(二) 细化实施细则, 使先行支付工作有章可循

各地方政府应对先行支付工作提起重视, 立法完善制度设计, 在经办规程中落实具体实施流程、应用范围、追偿途径、应提交材料等相关细则。做到简化办事程序, 降低申请难度, 增加制度可操作性, 使经办机构在受理先行支付案件时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提高办事效率, 减少矛盾纠纷, 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给予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使得该项制度健康有序推进落实, 充分发挥保障困难群体的积极作用。

(三) 多部门配合加大追偿力度

社会保险部门应完善基金追偿制度, 与劳动监察部门、司法部门、银行部门、公安部门等多部门共同配合,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充分发挥各方职能, 利用行政强制力对涉及相关责任的个人企业积极追偿。与征信系统对接, 将有支付能力而拒绝支付工伤职工医疗和伤残待遇的企业和个人列入失信名单, 向社会予以公示, 通过公共征信系统督促偿还工伤保险部门先行支付资金, 对于恶意逃避赔偿责任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 由司法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四) 建立专项基金, 专款专用于先行支付待遇支出

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力度, 可在工伤保险基金中设立专项基金, 由对未参保企业的稽核罚款所得用于工伤职工的先行支付资金来源, 既可解决困难职工的工伤保障问题, 又能避免损害合法参保企业职工的利益, 保证了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安全, 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

摘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设立, 为社会保险保障范围外的工伤职工提供了维权途径, 即使遭受事故伤害后第三方或用人单位无法支付相关待遇, 依然能够依赖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制度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赔偿, 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工伤权益, 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险法制的进步。但是由于该项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 缺少配套实施细则, 近年来在实际操作中始终存在无章可循, 追偿困难, 基金安全风险大等问题。本文在总结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 深入分析产生原因, 并提出完善该项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基金风险

参考文献

[1] 汪建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分析与建议[J].中国医疗保险, 2017 (3) :65-67.

[2] 钱伟兰, 孟高飞.试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偿权的行使[J].中国劳动, 2011 (8) :23-25.

[3] 付彤.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 2017.

规章制度建议范文第6篇

1 农村土地制度相关概述

1.1 农村土地制度的内涵

土地制度主要指与土地使用、土地所有、土地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具体来说, 土地制度主要包括土地经济制度和土地法权制度。其中, 土地经济制度主要指人们在社会制度的规定下所形成额土地关系, 是我国社会经济的重要基础。土地法权制度主要指土地利用所形成的以法权形式体现出来的土地关系, 是上层建筑的重要内容。并且, 土地经济制度对土地法权制度具有决定作用, 而土地法权制度对土地经济制度具有确认和保护功能。

1.2 农村土地制度的特征

首先, 土地制度在地位上具有基础性。土地是国家最重要、最基本的资源, 是农村地区的主要生产要素和财富形式。并且, 在农村地区, 土地的占有形式决定了农民的财富分配和财富占有形式;其次, 土地制度具有国度差异性, 世界各国之间的土地制度受历史文化和社会性质的影响, 具有较大差异。并且, 土地制度还受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占有量等因素的影响, 呈现出国度差异性;最后, 土地制度具有构成复杂性。土地是一种社会财产, 涉及到使用、所有、分配、处理等一些列的产权关系和财产关系。

1.3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意义

首先, 我国农民的数量较多, 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问题。而土地作为农业的基础, 是我国农村建设发展中的核心问题。并且, 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直接关系着农民的生存与发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能够改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足, 使土地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 缓解人地矛盾, 保证农民的生存和基本收入;其次,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能够为农业发展提供充足的土地资源, 优化农业发展环境, 进而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

2.1 人地矛盾

我国的耕地资源十分有限, 虽然, 我国的耕地资源的总量占世界耕地资源的十分之一左右, 但是, 我国农村地区人口数量庞大, 人均耕地资源十分贫乏。另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大量农村耕地资源被占用为商业用地, 耕地资源逐渐减少, 人地矛盾越来越突出。

2.2 经济社会发展问题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 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越来越明显, 贫困落后成为农村地区的普遍现象。而且, 农民的收入主要依靠土地资源, 收入较少, 收入增长缓慢, 大多数农民的生活水平较低。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积极重视农村地区的发展,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加快新农村建设, 解决农村地区的贫困落后问题, 逐步缩小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

2.3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党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历史任务, 新农村建设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且,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成为新农村发展的重要途径。而新农村建设中的核心问题是土地问题, 土地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只有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缓解农村地区的人地矛盾才能够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 加快新农村建设。

2.4 农业现代化发展

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主要包括耕者有其田和规模化经营这两个阶段。目前, 发达国家已经进入了规模化经营的时期, 而我国仍处于耕者耕者有其田的阶段。在这种情况下, 为了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 我国需要加快农业建设与发展, 合理分配农村土地资源, 进而促进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3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3.1 农地产权主体模糊

我国《宪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地区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虽然, 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农地产权的归属, 但是, 法律缺乏对农地具体归属的明确, 农地产权主体模糊。例如, 《宪法》中只是笼统地提出农地归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地归乡、村集体所有, 农地归属权比较模糊, 农业既可以归村民小组所有, 也可以归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在这种情况下, 部分农村村委干部掌握了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并利用土地牟取私利, 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3.2 所有权权能欠缺

现阶段, 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权能具有不完全性, 具体来说, 农村土地所有权处分权能欠缺, 农民集体虽然拥有土地所有权, 但是却没有权利买卖土地。农村土地只有在国家征用之后才可以进行转让和让出。并且, 农民之间也不能相互买卖土地;其次, 农地所有权管理权能受限。管理权能的行使表现为农民对土地制度的选择, 而我国农地使用制度由国家制定, 农民集体只能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土地制度, 农民集体只具有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 而土地支配权归国家所有。

3.3 土地使用权不稳定

农地使用权具体包括经营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收益权等。但是, 从法律角度来看, 我国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土地权利仅采用契约形式规定, 而没有进行法律赋权, 缺乏法律保障。并且, 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主要由政府行政赋予, 会随着人口的变动而变化。但是, 人口变动带来的频繁土地调整会导致农民缺乏对土地使用权的安全感, 严重影响农民的长期性农业生产, 土地产出效率不高。另外, 城镇化发展需要不断进行征地, 而征地的主体也是政府部门, 农民缺乏在征地过程中的话语权, 土地使用权受到限制。

3.4 征地制度存在缺陷

现阶段, 土地征用的目标不够完善, 缺乏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的界定, 导致政府部门滥用征地权力, 严重损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并且, 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补偿标准较低, 不同地区的征地价格存在着剪刀差, 严重影响农民的土地经济收入。具体来说, 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的内容, 强调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等费用补偿。但是,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 农民得到的土地补偿费用较少, 仅仅对农民的生产性收益进行补偿, 而忽视了农民的非生产性收益。

4 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建议

4.1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我国应积极明确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组建土地管理机构, 由土地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形式土地管理职能, 详细登记土地行使权。并且, 土地管理机构可以将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给乡镇政府和村委会, 让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具体实施土地管理。另外, 在农地国有化之后, 政府应保证农民的自由耕种的权利, 如果农民放弃了农地的使用权, 国家要对这些农民进行一定的补偿。例如, 国家可以为放弃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提供社会保险补偿和城市购房优惠政策, 以帮助这些农民脱离土地。另外, 政府部门可以让土地管理机构来对农户退还的土地进行集中规划, 将农地出租给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提高农地的利用效率。

4.2 明确土地使用权

我国可以通过土地登记领取来保证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规定农民无偿使用土地的年限, 加强对农民的补偿, 提高农民的农地收入, 进而缩小城乡差距。并且, 我国应加快农地流转市场建设和农地流转制度建设, 鼓励农民将农地使用权转让给相关的国有土地整理企业, 由国有企业统一出租农地, 在保证土地流转的基础上, 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避免土地抛荒现象。另外, 我国可以出台相关规定, 对累计抛荒时间超过两年的土地进行回收, 加强对抛荒土地的集中管理。除此之外, 我国应积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权益, 进而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

4.3 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首先, 我国应积极改革征地补偿制度,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征地实际用途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将土地的增值计算在土地补偿费用之内, 根据市场价值对土地所有者进行合理的土地补偿。并且, 在制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 我国应充分考虑农地的非生产性收益, 将非诚生产性收益纳入补偿范围之内。另外, 我国应积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改变行政模式下的征地补偿实施方式, 有政府和农民平等协商征地补偿标准。同时, 我国应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 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真正落实在农民身上, 加强对征地补偿执行的监督, 确保征地补偿费用专款专用;确保征地补偿费用专款专用, 明确公共利益范围。例如, 对于公共医疗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非盈利性用地, 我国应积极采取公平补偿的征地方式。而对于商业征地的盈利竞争的行为, 我国应打破政府的垄断, 允许农民参与土地转让, 增强农民进行土地转让的自主选择性;最后, 我国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 为失地农民安置相关的工作, 并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保证失地农民在离开土地之后的生存和发展。

摘要:本文从农村土地制度相关概述入手, 着重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并探索了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建议。

关键词: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议

参考文献

[1] 张琦.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模式探索[J].当代经济科学, 2006, 28 (5) :1-9.

[2] 林哲, 柯迪.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动因、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 2006 (3) :17-22.

[3] 党国英.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5, 44 (4) :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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