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基金收益论文范文

2023-09-16

货币基金收益论文范文第1篇

1、流动性好。货币市场基金专门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组合对象,货币市场工具短期性、高流动性的特点使得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人可以随时追加投资额也可以随时退出,因此货币市场基金具有非常好的流动性。货币市场基金一般为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随时投资随时变现。在利率上升的环境中,投资于商业银行储蓄的资金将会失去提高收益的机会,而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则可以享受到收益率的提升。

2、收益稳定。货币市场工具的特点使得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不像股票市场基金和债券基金那样波动性很大。而且由于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好,交易价差小,所以货币市场基金资产的资本利得一般比较小,但是收益却相对稳定。因此货币市场基金非常适合那些风险偏好较小、流动性偏好较大的小额投资者和有现金管理需求的机构投资者。

3、投资者多元化。由于免税和高流动性,相当一部分的机构和个人都将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性资产的避风港,只要有暂时富裕出的资金,便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特别是一些非金融性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有着较多的财务资金头寸。在不影响其生产周转的前提下为了能够使资金获得理想的收益,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是非常好的选择。

4、风险较小。货币市场基金“资金批发”业务的本质使得其可以通过构建组合的方式,使各种货币市场工具在流动性上得到互补。这意味着原本风险就很低的货币市场工具在经过组合之后形成的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将降到更低的水平。

5、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货币市场基金,其投资的灵活性类似于银行存款,在忽略一些技术性细节之后,将货币市场基金视为是一类特殊“影子银行”也并不过分。正是由于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规模效益,以机构投资者的地位争取到更优惠的市场价格、获取更高的收益,因此其收益率一般情况下会高于商业银行存款。

货币基金收益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关键词:个人理财 发展 分析

0 引言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的一类金融产品。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近年来,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1 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

1.1 将理财作为竞争手段。2005年前,商业银行推行理财业务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在于争夺存款、提高市场份额。一些银行采取盲目承诺高保本收益率,甚至采取搭售储蓄存款的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将个人理财产品演变为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推出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为竞争手段吸引中高端客户、争夺零售客户资源。而国有商业银行推出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应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巩固中高端客户,减少客户流失。

1.2 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定价和风险对冲方面,缺乏科学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存在一定的风险。

1.2.1 市场风险。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是获取债券市场收益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套利利差,一旦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下降,这种套利的风险就会自然产生,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力支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由于债券数量有限,加上商业银行人民币流动性过剩问题突出,大量理财资金涌入货币市场,银行获利空间变得极为有限。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外币结构性存款、货币掉期、高等级债券、欧洲商业票据、拆放境外同业等产品,也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目前外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有的与香港红筹股挂钩,有的与新兴市场债券挂钩,有的与商品指数以及国际市场黄金、石油挂钩。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缺少自己的产品模型和对冲技术,大部分产品都是依靠外资银行设计、报价、风险对冲,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也存在一定风险。

1.2.2 操作风险。目前银行大量推出创新理财产品,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误或欺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证管理,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

1.2.3 流动性风险。对可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如果因为市场利率变化出现大规模赎回,可能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特别对资金头寸比较紧张的股份制银行影响较大。

1.3 理财业务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资金,发生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而且,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仅是作了冻结而已,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1.4 缺乏较权威的培训认证机构。为了保证金融理财师的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是对“金融理财师”成立自律性、非营利、非政府的专业资格认证机构,通过对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的金融理财人员进行认证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是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财师认证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类似权威机构,只是于2004年9月,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发

起成立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并于2005年8月加入了国际CFP组织,首次在国内引进国际CFP专业资格认证制度。

2 影响个人理财收益的因素

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仍然以产品销售为中心,还没有过渡到以客户为中心,业务仅停留在产品上,尽管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品牌,也纷纷建立理财中心,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仅是储蓄功能的扩展和最初级的咨询服务,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缺乏个性化服务。绝大多数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出发点,是将其作为优质营销服务的一个手段。影响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2.1 居民现代金融意识不强。由于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加上商业银行理财营销过分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大多数居民对风险与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公众更多认同银行传统的存款类业务,对真正意义上的“代客理财”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更偏好具有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对风险程度相对高、没有硬性承诺的产品则“敬而远之”,更鲜有通过资产组合规避风险的需要,导致现阶段市场需求只能是一些低风险的简单理财产品。

2.2 理财资金运用渠道狭窄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少、市场容量小,加上外汇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国内货币市场一直是人民币理财资金的主要投资渠道。在2004年宏观调控、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理财产品收益率伴随着货币市场利率走高而走高,而后又伴随着2005年下半年资金宽裕、货币市场收益率走低而连续下降,有些银行甚至出现了常规业务收益补贴理财业务的倒挂现象。

2.3 分业经营制约业务发展。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制度禁止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筹集的资金只能在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上运用,对保险、基金、证券等产品,只能采取推荐或部分代理的形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是一种片面的、单调的、不成熟的理财业务。欧美等国许多国际大银行由于实行混业经营,加上背靠综合性的金融控股集团,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个人理财业务资金用途非常广泛。即使在金融管制较严格的年代,法律也不禁止商业银行代理买卖金融投资工具和管理投资基金,甚至允许商业银行直接从事信托业务,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可以在银行、证券、保险等几个市场之间流动,可利用基金、股票、保险、债券等多种金融手段为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获取收益机会更多。

2.4 其他机构分流理财业务。一是证券公司。证监会2004年12月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支持规范创新类证券公司开展集合理财业务。券商还在管理费率、风险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创新,这些都吸引了原有和潜在的、最具投资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高端投资者。2006年初,证监会又下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将进一步支持券商开展集合理财业务。二是信托投资公司。目前信托是唯一可以跨越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实业市场的金融机构,投资标的广泛,可以利用其经营范围广,投资组合选择大的特点,谋求投资者收益来源的多样化。三是基金公司。基金在理财业务上起步较早,专业性强,目前已经形成了较大业务规模,拥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等较为完整和成熟的产品群,能够投资于除期货、外汇外的大部分国内金融产品。四是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最早进入个人理财市场的金融主体,90年代初便开发了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国内保险公司主要以分红险的形式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推广。与其他理财产品相比,分红险既有理财功能,同时又具备一定的保险功能,这也是保险公司理财最大的优势。

货币基金收益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WTO;GATT;IMF;关系

一、历史角度:GATT与IMF的关系

(一)ITO与IMF

二战尚未结束,以英美为首的同盟国就开始设计战后国际经济秩序蓝图了。1943年《大西洋宪章》明确规定,把建立稳定的金融秩序和贸易自由体制列为其基本内容。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上,达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议》,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通称世界银行)两个全球性金融机构,从而确立了战后世界金融体制和货币制度。此次会议还建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一起作为支撑全球经济的三大支柱来调节世界经贸关系,推动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发展。

随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始着手在联合国的框架内制定《国际贸易宪章》(international tradecharter)和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TO)。1948年《ITO宪章》虽然作为哈瓦那会议的最终文件得以签署,但由于美国国会未予批准,“哈瓦那宪章”最终没能生效,国际贸易组织也没能成立。一个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制没有像设计者们所预期的那样诞生。但是,1947年4月1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贸易及就业会议筹备委员会第二届会议上,参与ITO谈判的各方代表达成了一项关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禁止规定数量限制或搞配额制的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即GATT,它弥补了战后国际经济秩序中ITO的缺位,对战后国际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48年8月,建立ITO临时委员会并制定了《ITO与IMF临时工作安排修正案》,这个修正案里有很多条款规定了ITO与IMF之间的关系,如ITO与IMF之间相互认可的观察员地位和相互磋商的要求。1948年9月,这个临时委员会正式制定了《ITO与IMF关系协议》,协议规定了两者之间的相互磋商义务、协调的政策,以及为保证政策协调的必要的机构框架,如互惠的代表制度和联合的委员会。但是,由于ITO建立的失败,国际贸易组织与国际金融货币组织之间正式的协定已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二)GATT协议与IMF

GATF协议中规定与IMF有关的条款或规定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关GATT缔约方全体与IMF关系的规定,如第15条外汇安排第1、2、3、5款;另一类是规定GATT某一缔约方与IMF关系的,如第7条海关估价的第4款(a)。另外,鉴于GATT第15条的规定,第12条和第18条B节实质上是与IMF有关的。

GATF协议中规定GATT与WTO关系最为重要的条款是第15条外汇安排。分析该条规定,如下几点是值得注意的:(1)磋商的范围仅局限于“提供有关货币储备、国际收支或外汇安排问题”,对涉及第12条第2款(a)项或第18条第9款所列标准时,IMF就统计和事实方面的事务所做出的调查结果和确定只是缔约方全体最后决定所考虑的因素之一;(2)缔约方全体与IMF磋商的机构是基金执行董事会。执行董事会作为基金的最高执行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事务,行使基金协定规定理事会授予的所有权力。当WTO需要同基金进行磋商时,基金职员首先草拟一个回复文件,这个文件只有经过执行董事会审查和投票批准之后才能代表基金董事会的观点和意见;(3)这种磋商是单边的,基金没有一定要回复的义务。不管是GATT1947还是基金协定都没有规定基金有义务一定要对缔约方全体的磋商请求进行回复。只有《IMF与WTO协定》第10段规定在涉及两个机构交叉义务冲突时,双方才应进行相互磋商;(4)第15条在彼此“合作”相互“协调”的旗帜下,规定了GATT与IMF之间的“权限分工”,这种关系是相当模糊不清的。

GATF1947中有关贸易与金融关系的另外两条重要条款是第12条和第18条B节。这两条都规定了缔约方可因国际收支失衡而采取限制进口数量和价值的措施,第12条是专门为发达国家设计的,而第18条则只适用于发展中国家。GATT早期,国际收支例外主要被发达国家采取进口数量限制而援引。但随着1973年固定汇率“平价”制度被浮动汇率制度的取代,1979年东京回合《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贸易措施的宣言》已经认识到“限制性贸易措施一般而言并非保持或恢复国际收支平衡的有效手段”、“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尽最大可能避免为实现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限制性贸易措施”,并达成了六个非关税壁垒协议,这样,第12条很少被援引了。因此,GATT第15条赋予IMF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了,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WTO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BOP Committee)不能再适当地履行决定BOP措施是否与第12条或第18条B节相符的法定职能。

(三)GATT与IMF的合作历程

GATT成立后,在GATT范围内解决金融与收支平衡问题的努力从未间断过。1979年建立了一个由18个国家组成的磋商团,目的是便利GATT与IMF之间的国际调整程序和合作。磋商团在其1983年的报告中得出结论:在改善的GATT与IMF合作背景下,GATT的贡献应能确保使基金意识到为与其成员讨论之目的的贸易政策问题,也使基金能够更好地考虑他们面对的贸易环境。1986年在部长会议决定发起乌拉圭回合谈判时,FOGS(the Functioning of the GATT System)协商组的任务之一就是制定一个框架,以促进GATT与国际金融组织(如IMF、世界银行)合作,“通过加强和其他国际金融货币方面的国际组织的联系,以增强GATT在国际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贡献获得更大的一致性。”但后来由于发展中国家害怕承担“交叉义务”(cross-conditionality),关于GATI"与IMF合作的协定最终没能达成。

尽管ITO夭折了,GATT与IMF之间也缺乏一个正式的磋商和合作机制及规则,但布雷顿森林体系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和以GATT为主的国际贸易体系对战后经济的飞速发展起了极大的促进作

用。自从GATT与IMF并存以来,由于两者的功能不同,GATT又只是一个要求各缔约方承担义务的多边协定而非一个像IMF一样的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在交叉领域的相互合作与协调总体上是相对稳定的。但是,因为贸易与金融本来就是不可分的,在很多领域两者息息相关,GATT与IMF之间的合作期待着一个崭新而稳定的合作机制。

二、现实角度:WTO与IMF的关系

(一)WTO与IMF的合作历程

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过程中,各缔约方在打算建立一个新的国际贸易组织的同时,怎样来安排贸易体制与布雷顿森林的合作以确保国际经济政策制定的一致性这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注意。1994年4月15日,《马拉哈什宣言》宣布了乌拉圭回合的结束,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GATT的地位。在宣言中参加会谈的各国部长一致认为:应在贸易、货币和金融等领域努力使全球政策更一致,包括WTO、IMF和世界银行之间为此目的而进行合作。而且《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为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WTO应酌情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关于世界贸易组织对实现全球经济决策更大一致性所作贡献的宣言》(简称《一致性宣言》)第5段更进一步阐述:“世界贸易组织因此应推行和发展与负责货币和财政问题的国际组织的合作……审议WTO与布雷顿森林体系机构合作的职责所产生的含义,以及此种合作可能采取的形式,以期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WTO的建立,意味一个与IMF职能上互补、地位上平等的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贸易组织的诞生,但是WTO建立之时并未一并解决与IMF关系的根本问题,即制定一个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规则和具体合作程序,而只是“应推行和发展”这种合作关系。这种局面直到1996年12月才得以结束。

(二)WTO协议与IMF

WTO成立后,GATF作为一个协议,成为WTO协议附件1的一部分,因此GATT中有关与IMF关系的规定仍然有效。正如《关于WTO与IMF关系的宣言》所指出:“特此重申,除非《最后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在《WTO协定》附件1A所列多边贸易协定所涵盖的领域方面,适用于GATT1947缔约方全体与IMF关系的规定将作为WTO与IMF关系的依据”。作为乌拉圭回合新的谈判成果,GATT也同样对IMF的关系做出了几乎相同的规定。

(三)《IMF与WTO协定》

1996年11月,总理事会通过了与IMF和世界银行的协议,并在12月新加坡部长会议上签署了《IMF与WTO协定》。协定由序言和17段内容组成。在协定的序言中指出,协定的达成是:“认识到IMF与WTO之间在其各自的权限内各方面的经济政策制定的联系日益增加,以及为获得《马拉哈什宣言》所要求的全球经济政策更大一致性”;“认识到在过去几十年里,基金与GATT缔约方全体之间紧密的合作关系,以及继续和加强这种关系的重要性”;“注意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5条所规定的‘基金应当依据此协议与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和在相关领域有专门职责的国际组织合作’”等等。

协定的内容主要涉及相互观察员地位和信息的提供和共享。第1、2段是总括性的规定,要求双方“应依据本协定在执行各自职权时合作”,“应相互磋商以取得全球经济政策制定的更大一致性”。第3、4段主要是对基金通知和参加义务的规定。协定第5、6段规定了相互的观察员地位。基金应邀请WTO派观察员出席其几乎所有的会议,WTO也应邀请基金派观察员出席其附属机构的几乎所有会议,但预算、财政与行政委员会,争端解决机构(DSB),争端解决专家组除外。这里的“争端解决专家组”包括专家组、仲裁员、DSB建立的上诉机构、纺织品和服装协定建立的纺织品监督机构(TMB)、《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下的常设专家小组、由《装运前检验协定》下独立实体设立的专家组,以及一些为了解决争端由限制性成员组成的其他机构。第8段主要规定双方应以书面形式就有关双方相互利益的问题交换意见,并且该意见将成为这些机构或机关的官方记录的一部分。第9、14段要求“WTO总干事和IMF的总裁应确保两个机构之间职员的合作并就合作的适当程序达成一致,负责协定的实行和制定他们认为适当的实施计划”。第1l、12段主要规定“双方应相互提供各自的有关文件、报告或记录等。在经该基金成员同意后,IMF应向WTO其职员报告和背景相关的职员报告,但当WTO向IMF提供时,并不需要经过其成员方的同意。可见这种信息提供不是对等互惠的。

《IMF与WTO协定》是WTO与IMF之间的第一个正式的协定。它的生效,使IMF与WTO之间的合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以往双方合作无章可循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使得以后实现全球经济政策制定更具有现实和实践意义。但是,协定是概括性的和纲领性的,对许多具体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对双方合作的适当程序协定没有规定,而是留给了WTO总干事和IMF总裁去解决,虽然这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但是对具体的操作带来了不稳定性和困难;其次,当IMF与WTO之间管辖范围发生冲突时怎么解决,是否存在某一组织的优先权问题,协定只是要求基金职员与WTO秘书处进行磋商,对具体的解决途径没有规定;另外IMF在WTO争端解决中的地位以及是否有必要建立一个双方合作的协调委员会性质的正式机构等都无规定。因此,WTO与IMF之间的合作关系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实现全球经济政策更大一致性目标的路还很长。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中IMF的地位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IMF的地位主要体现在DSB的有关数量限制的案件中。这方面的主要案例有印度数量限制案和阿根廷鞋类案。

在印度数量限制案中,美国主张,IMF关于BOP和外汇储备的确定应当被专家组接受。而印度主张只有BOP委员会和总理事会有权对BOP措施的必要性和充足性做出裁决,而不是IMF,仅仅考虑IMF对国际收支方面的事务的事实性的调查结果。专家组认为,既然DSU第13条第1款允许专家组寻求相关的信息和专家的意见,因此专家组有权选择同作为专家的IMF磋商。基于IMF的观点和判断,以及印度储备银行和印度提出的四种评估充足性标准的可替代方法中的三种(经过专家组的考察,其中只有一种支持印度的储备不足的主张),专家组认为印度的货币储备严重下降或严重下降的威胁是不成立的。印度不服,主张专家组的裁决并未按照DSU第11条对问题客观评估,对事实的评估是专家组的责任,而不能被委派给另一机构;专家组不能以IMF的观点代替自己的观点。上诉机构就此最后认为专家组的报告“既审查了IMF的意见,也审查了

其他证据,是独立地做出自己的判断的,因此裁定专家组就其所审查的问题做出了客观的评估”。本案中,从专家组事实认定和法律推理的实际运作来看,基本上采纳了IMF的观点和意见。从该案中可知,因为IMF对关于国际收支问题认定的高度权威,它提供的信息即事实方面的调查结果和相关确定对专家组最后裁决起很大作用。但是IMF的观点和意见不能代替专家组的观点和意见,只有专家组对争端的事实客观评价才有排他的裁定权。该案中专家组认可了IMF的观点,但是如果当IMF与专家组就国际收支问题的观点产生冲突时又该如何处理呢?一种可行的办法就是:认定在争端解决程序中,IMF对与国际收支有关的措施正当或不正当的确定形成一种可反驳的假定,反对IMF的确定的一方必须举证来推翻这种假定,否则这种假定即成立而举证不能的一方应承担不利后果。其实这在欧洲牛肉(荷尔蒙)案中已经有类似的方法。在该案中,上诉机构裁定,一项符合国际标准的SPS措施建立了一种与《实施卫生与检疫措施协定》(SPS)和GATF1994相一致的假定,即使这种假定是可反驳的。这样不仅有利于WTO与IMF的合作,而且有利于IMF维持它在国际外汇收支事务方面的专门管辖权,发挥其作为货币金融专门机构的独特优势,明确两者之间在国际收支问题权限上模糊不清的界限。

在阿根廷鞋类案中,美国就阿根廷采取违反GATT1994对进口产品实施3%的统计税等措施诉诸DSB,阿根廷主张,统计税是阿根廷与IMF的协议下阿根廷应承担的一系列财政义务承诺的一部分,因此处于双边贸易争端的框架之外。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当WTO与IMF的一共同成员方履行其对IMF的义务时却违反了WTO下的义务时该如何处理?专家组采取回避的态度,认为由于没有证据表明IMF要求阿根廷实施违反WTO协定的规定的统计税,所以不讨论这个问题。专家组裁定该项措施违反了GATT第8条第1款(a)。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这一结论,“在《IMF与WTO协定》、《WTO与IMF关系宣言》及《一致性宣言》中没有规定可以得出一成员方对IMF的义务可以优先于依据GATF1994第8条的义务的结论……《IMF与WTO协定》没有修改、增加或削弱成员方WTO下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修改单个成员方对IMF的义务,更没有规定涉及两种义务可能冲突的解决方法的实体规则”。因此,最后上诉机构同意了专家组的裁定,《IMF与WTO协定》、《WTO与IMF关系宣言》及《一致性宣言》中没有变更GATF1994第8条的义务,WTO协定中也不存在允许阿根廷免除遵守GNTT第8条的规定。可见,当两者一共同成员方因交叉义务发生冲突时,除了GATT1994中的一些规定,如第12、14、18条,允许WTO成员方在具体的与外汇和收支平衡有关的情况下,可以免除GATT1994的某些义务外,根据《IMF与WTO协定》第10段只要求WTO与IMF就此冲突进行磋商,实体性的规则却没有规定。这必然会导致两个机构的正常运行。或许在产生冲突时,鉴于外汇事务对一国经济事务的极端重要性,根据事实的紧急程度,在一段特定的时期内免除该成员方WTO下的义务,是一种解决争端的途径。

[责任编辑:张岩林]

货币基金收益论文范文第4篇

初春乍暖还寒。势头迅猛的互联网金融,突遭中国金融当局的监管“逆袭”。

在3月中旬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有关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热议尚未消散,3月17日,《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横空出台。这份由支付清算协会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下发的《意见稿》中,对支付公司的业务发展作出了严苛的规范。而就在此前三天,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下发通知,暂停支付宝、财付通的二维码支付和虚拟信用卡业务。

事发突然,业界惊动。暂停业务的监管通知,令支付宝和财付通措手不及,与之合作的中信银行股价随即大幅下挫。但一位支付公司的负责人却感到“既意外又不意外”。因为在此之前,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呼声已不绝于耳,具体监管方式众说纷纭,业界对于监管加强已有一定心理准备。

不同观点的背后,是各方利益的纠葛。就像“余额宝”,在为储户提供高收益理财产品、促进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商业银行负债成本的提升。此间,用户、支付宝、天弘基金、商业银行的利益格局被重组。而金融监管机构也面临着如何监管、怎样协调安全与创新的难题。

《财经》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由央行牵头起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已经完成了两轮意见征询,若接下来的程序顺利,或有望在上半年出台。

依照该文件起草阶段的基本精神,监管层根据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将互联网金融划分为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保险等五个方面,分别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文件草案提出将秉持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

这还只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起点。在国务院层面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意见出台前后,相关部门会就自己监管的领域出台相应细则。

2月底,证监会曾召集所有基金公司高管开会,强调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并计划对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出台相关草案。有关文件本计划3月中旬推出,但一再延后。而像网络支付《意见稿》这样针对特定领域的监管文件,也会在各方协商中产生。银监会亦将针对P2P行业出台规范细则。

这意味着,在经历了近两年的快速生长后,互联网金融正开始被纳入中国金融业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框架。

历史上,金融制度的变迁从来都是利益主体相互冲突,最后达成妥协的过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是如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来说,也许不存在最优解或最理想的制度结构,唯有可能达到的是某种博弈均衡。

目前各方博弈正在进行,结局尚有变数,但监管和规范已无可避免。
监管体系初构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指导意见由央行条法司牵头起草,目前,前两轮意见反馈已经结束,央行正在据此进行修改。正式文件有可能会在上半年推出

业界普遍的看法是,互联网金融是把互联网作为资源,以大数据、云计算为基础的一种新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在大大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的同时,也扩大了金融服务的人群。

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热始自2012年,随后的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引来公众追捧的同时,也引发了监管层的注意。

随着相关业务的不断创新,国内互联网金融确实面临着一定程度上的监管和法律真空。2013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有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调研,从去年就已经开始。《财经》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司局从2013年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调研,并在2013年12月向国务院提交了长达90页的调查报告,同时上报的还包括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的草案。

据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指导意见由央行条法司牵头起草,参加讨论和会签的部门包括:工信部信息化司、财政部金融司、银监会创新部、证监会机构基金部、保监会发展改革部等部门。按照惯有的文件出台程序,牵涉多部委共同起草的文件,在牵头部门完成草稿后,会递交给其他部门进行会签,并进行意见反馈。目前,前两轮意见反馈已经结束,央行正在据此进行修改。正式文件有可能会在上半年推出。

根据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指导意见拟将互联网金融模式分为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保险,并就相应领域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这些领域的具体规则,则由对应的监管部门出台细则。比如,证监会近期将针对网络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出台相应的规范。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上述指导意见明确将秉持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的原则。上述支付公司负责人认为,适度监管体现了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包容。

央行副行长刘士余2014年2月曾在《清华金融评论》撰文指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秉承包容与创新的理念,他用“试玉要烧三日满”来描述“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的监管原则。

分类监管原则寄希望于各个监管部门能够发挥自身专业性。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已经基本确定P2P由银监会监管、众筹由证监会监管,在此之前,第三方支付已经归口人民银行监管。

以证监会为例,为了更好协调互联网金融监管,证监会从机构部、基金部和期货部各抽调一人,成立“信息中心小组”专司互联网金融相关事宜。

当前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下的上述划分,也会产生问题:互联网金融经营范围往往是跨多个监管领域,比如对于“余额宝”的监管就涉及央行和证监会,这时候就需要进行监管协调。

3月18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长蔡洪波在中国支付体系发展高层论坛上倡议,要实行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在市场准入、风险准备金拨备、跨界和交叉性互联网金融业监管方面,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据他透露,监管部门对此已达成共识。

尽管没有被明文列入,但功能监管也被业界所呼吁。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3月8日的记者会上指出,金融有四项基本的功能:分别是信用创造、连接投融资双方、第三方理财、用大数法则对受损害的人进行经济补偿。这些基本功能不会因为互联网的介入而发生本质性的变化。

互联网是实现金融功能的手段。以支付宝为例,如果做支付业务的话,就归人民银行监管,但是如果将支付账户与货币市场基金理财账户相连,做成“余额宝”,就要受证监会的监管。

创新监管原则意指在传统的监管方式以外,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做出适应性调整。比如在此次网络支付《意见稿》事件中,有业界人士认为,监管机构仍沿用传统线下监管思维去考虑线上支付的监管,忽略了移动互联网大发展背景下线上和线下的融合趋势。

创新监管也意味着应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上述支付公司负责人指出,支付清算协会是监管机构和支付公司之间的一个很好的缓冲,一些非紧急的、市场化能处理的问题,可以交给协会在市场主导下通过协商自律解决。在他看来,只有监管机构深刻意识到这一点才会让协会做实。

除了支付清算协会以外,央行条法司正在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这将成为一个全国性的独立协会,央行希望借此发挥一定的行业自律功效。
第三方支付:监管趋紧

暂停并非叫停,业界普遍预计,上述业务将在有一定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重新放开,但具体重启时间目前无法确定

3月14日上午,一份《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迅速传播开来。其中有两条核心内容:一是暂停二维码支付业务;二是暂停虚拟信用卡。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周金黄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确认央行确实发出过这则通知。

暂停的通知令支付宝和财付通措手不及。在虚拟信用卡项目与二者合作的中信银行,其股价也经历了大幅波动。

暂停这两项业务的原因,央行高层人士在3月19日举行的小范围媒体交流会上表示,暂停二维码业务主要是从支付安全的角度考虑,而暂停虚拟信用卡主要是违反了“三亲见”原则。所谓“三亲见”原则是指,在用户申请信用卡时,业务员亲访申请人工作单位、看到申请人亲自签名、业务员亲自核实申请资料,又称“亲访、亲签、亲核”。

暂停并非叫停,业界普遍预计,上述业务将在有一定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重新放开,但具体重启时间目前无法确定。

3月18日,支付清算协会会长蔡洪波在中国支付体系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如果不能防范较大风险的话,是带有缺陷的创新。蔡认为,二维码支付在安全性、交易不可抵赖性等方面还有待探讨,在相关标准体系等建立、达标后还可以做。

从技术应用上说,二维码支付究竟有没有风险呢?

一位银联风险专家表示,支付宝条码支付的本质是借助二维码等条码技术将线下刷卡支付转换为线上交易,将低风险交易转为高风险交易。条码支付设备与POS专用设备相比,缺乏起码的交易信息技术保障,也未经过任何专业的安全认证。支付过程中无法保障交易账户和订单的安全性,无法体现真实交易场景的基本要求。

上述央行高层人士表示,二维码确有风险漏洞,有可能被人为植入病毒、木马,而央行近期已经收到一些二维码风险案件的反馈。

来自支付公司的人士则指出,二维码作为一种远程支付的模式已经在国际上很多国家使用,如果其是由单一支付机构布置,并形成一个闭环的话,点对点的交易,风险其实是很小的。

针对虚拟信用卡的问题,蔡洪波认为银行卡面签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也是最安全的。因此,在网上账户还没有完全实名的情况下,从合规性和风险要求上,虚拟信用卡存在一些问题。

“现在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做虚拟信用卡了,银行做没事,但第三方支付要做的话,监管会比较审慎。”一位国有大行银行卡中心人士说。

没有绝对的安全,也没有绝对的风险,天平的倾斜度其实取决于各自的立场。更多的人将事态的发展理解为产业背后的利益博弈。二维码支付的发展可能颠覆线下收单的既有格局,而虚拟信用卡则会冲击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

进一步的利益分析有助理解问题。线下收单和以“二维码”为代表的线上支付在利益上有很大不同。二者遵循不同的模式和费率,线下支付主要走银联通道,适用的主要是7∶2∶1的利润分成模式。但在网上支付,没有了银联这个环节,这使得费率降低。同时,支付宝等支付公司在与银行合作的时候,采取“合纵连横”的方法,获得了很低的费率。如果二维码支付大量铺开,逐渐将线下支付转换成线上支付的话,会对既有的收单模式和利益格局形成较大的冲击。

央行对于收单方式和机具创新一直保持谨慎态度。央行认为,传统的POS收单体系在安全性上仍然具有优势,曾多次要求支付机构在进行收单创新时,与央行事先保持沟通,并在一定程度上区隔线上与线下的监管。一位支付机构负责人称,对于支付公司的监管,实际上是在安全性与便利性上寻找平衡。

另一位支付机构负责人说,移动互联网大背景下线上和线下开始一体化了。监管机构应用开放包容的互联网思维来理解融合后的新业态,以底线思维防止系统性风险。而不能简单化地局限于以往线下的方式来硬套新业态,这既不符合发展趋势,也不能真正管好风险。

而央行暂时叫停两项业务,只是对于支付公司监管趋紧的冰山一角。

3月14日晚间,《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突然曝光,《意见稿》中严苛的规范再次搅动了市场脆弱的神经。

《财经》记者了解到,该规范首次是在支付清算协会的一次内部研讨会上拿出来与支付机构进行讨论,在3月14日(周五)晚间,相关机构上报了意见。

其中,最令支付机构不堪的一条规定是,支付公司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个人单笔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月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

央行高层人士在上述沟通会上表示,《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还需要讨论、修改和完善,短时间内不会发布实施。至于1000元的单笔转账金额,他解释说,这是由2013年支付公司单笔平均500元的支付金额得出,未来有可能修改或取消。

这种限额体现了监管机构监管指向,即希望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业务限制在小额支付领域内。

一位参与央行相关文件讨论的专家表示:监管层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出台监管政策,动机是好的,毕竟资金安全永远是金融业的首要底线,但具体的监管方式不可武断。他认为,限定交易金额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而应通过设定一些交易条件来强化监管,以保证安全。

目前已起草的《意见稿》并不代表最终意见。各方仍将就此协商。但将这些看似孤立的事件叠加在一起的话,也许并不都是偶然。

3月18日,支付宝回应称,征求意见稿属于草案,也未正式颁布,更没有实施。其已经将相关的意见反馈给央行,并正积极与央行进行沟通。支付宝指出,基于其对政策的理解和跟监管部门的沟通,支付宝快捷支付用户申购和赎回余额宝,现在和未来都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问题是,快捷支付背后是客户的银行账号,如果客户直接用银行账户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话,支付宝账号的用处何在?
P2P:不能破的红线

P2P平台不能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不能为放贷人提供担保,不能用“秒标”、“净值标”等与真实需求无关扩大借贷杠杆率的交易模式、不能做期限错配

在互联网金融的各种模式中,最具有草根性、也最令监管机构头疼的莫过于P2P和众筹模式了,尤其是在金融体系不甚健全的中国。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说,尽管P2P和众筹机构只是信用中介,但是其服务的人群太多,一旦出险,会产生较大的社会负面效应。所以,类似的融资信息平台也需要适度的监管。国内P2P借贷平台最早出现于2006年。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

高额的利润促使众多逐利资金蜂拥而至。然而在资本狂欢的同时,对信用风险和贷后管理的忽视,使得为数不少的P2P平台最终出现了跑路。人们期待的是,这个迅速生长的行业能够在规范和监管下有序发展。

在美国,P2P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美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P2P的性质,在P2P网络借贷的放贷环节,P2P平台合作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通过平台将债权以收益权凭证的形式出售给贷款人。因此,美国证监会以《证券法》为依据,认定P2P平台向贷款人发行、出售收益权凭证的行为属于证券交易行为,要求P2P平台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以证券形式发行收益权凭证。

国内P2P平台发展的争议主要有几个方面:运作模式的合法性、非法集资的边界、创新模式的定性、借贷的高利率等问题,一些P2P企业借着网络的外衣将线下的集资行为转移到线上。

《财经》记者获悉,目前,P2P已经基本确定由银监会监管。监管机构认为,P2P应该是一个民间融资的信息平台,监管的重点在于防止其从信息平台转变为借贷平台。确切地说,银监会管的是“异化的P2P”。随后将厘定P2P监管方面的细则,以便使借贷双方和公众明确规则。

“P2P公司风险可能出现在两方面,一是部分皮包公司打着P2P名义募集资金,实际上做P2C;二是P2P投向‘两高一剩’行业。”一位国内主流P2P企业高管说,“真正做P2P的企业,背后是个人或小微债权,风险不是很大,就怕忍不住诱惑,去做债权的期限错配。”

吴晓灵在3月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事P2P和众筹的公司,是沟通投融资信息的平台,应该遵守两条底线:不动客户资金,不对客户融资行为作出安全性的承诺。如果越过了这两条线,就是金融中介机构所要做的事情,应该获得金融牌照。

央行从2013年初就展开了对于主要P2P企业的调研工作。央行希望先从P2P企业获得包括贷款余额、贷款主体、违约率、资产主体、逾期率等运营数据和监管数据。

从去年开始,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就曾在多个场合表示,“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P2P绝不能触碰的两条“红线”。然而,这两个概念的界定相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互联网金融监管指导意见重申了对P2P平台监管的两条基本要求。同时还规定P2P平台不能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不能为放贷人提供担保,不能用“秒标”、“净值标”等与真实需求无关扩大借贷杠杆率的交易模式、不能做期限错配。

相关规范已在市场预期之中。但对P2P的监管还有许多基础性工作要做。一位熟悉情况的资深互联网金融专家称,监管机构首先要做的就是识别P2P平台,这就需要借助工信部的力量,涉及监管协调。此外,在行政许可、准入等方面也存在争议。

目前,P2P行业各方就接入征信系统、引入权威第三方托管等问题已达成共识。但对资金池定义、资金托管场所和行业信息披露程度等还存在争议。

《财经》记者从权威渠道了解到,与市场预期不同的是,监管机构并不打算给P2P企业发牌照。他们认为,单管牌照无法对P2P公司实行有效监管。未来的监管重点在于将合法金融和非法金融区别开来,而非法金融就是非法集资。

银监会在地方均有非法处置办,如果处置办定性为非法集资的话,就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余额宝”:跨界监管

证监会正计划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提示基金公司,如果银行对货币市场协议存款有动作的话,要提前防范。同时,证监会倡导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多元化,而不是单纯依赖在银行的协议存款上

余额宝的本质是网络直销的货币市场基金。支付宝为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提供前端入口和网络服务,将支付宝的支付账户与基金公司的理财账户联通,服务后端客户数据和交易数据则完全归增利宝所有。实际上现在市场各种“宝”,本质都是支付系统和基金销售的结合。

吴晓灵表示,从事这类活动在合规上应该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获得证监会的基金销售许可。第二,要向客户说明基金不保本、不保收益、风险自担。

在上线的半年多时间里,余额宝可谓生逢其时。由于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和金融市场结构的变化,从去年下半年到今年初,资金市场利率中枢不断提升。2013年6月和12月,货币市场经历了两次“钱荒”。甚至在2014年春节前,资金面依然紧张。

余额宝80%的资产组合投资于26家主要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收益率稳定在5%左右,与银行活期存款0.35%的利息相比,对居民有很大吸引力。在资金紧张的时候,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甚至可以超过银行理财,这使得其规模在近期呈现脉冲式的增长。

3月16日,支付宝在给《财经》记者的书面回复中透露,截至2月26日,余额宝的用户数超过了8100万。天弘基金人士则向《财经》记者透露,目前余额宝的资金规模已超过4000亿元。

由于余额宝实现了银行活期存款与货币市场基金的便利转换,打通了管制利率和非管制利率的壁垒,因此,其影响也是跨界式的,银行、证券,不同金融领域的机构和监管者都无法对其视而不见。

传统银行界人士质疑的是,余额宝们通过团购协议存款的方式,将储户的钱集中起来在银行体系转了一圈后,翻过来再向银行要更高的价格。他们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不是“宝宝们”推高了资金市场的价格?二,余额宝有这么多用户,如果遇到集中赎回的话,会不会有流动性风险?三,余额宝是否向消费者充分进行了风险提示?

2月26日,银行业协会在一份新闻吹风稿中指出,在协会内部的一次讨论中,有专家建议应将余额宝这类网销货币市场基金按照一般性存款管理,缴纳存款准备金。虽然银行业协会并非行业监管部门,但这个消息还是引发震动,市场将其解读为银行业协会代表银行发声。

3月18日晚,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也撰文指出,对余额宝的监管应涉及存款准备金管理。他认为,不受存款准备金管理是余额宝获取高收益的重要原因。经过计算后,盛松成得出,若按照6%的该基金协议存款利率和我国统一的1.62%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算,拥有5000亿元资金规模的余额宝,一年成本将增加约42亿元(5000×95%×20%×(6%-1.62%)≈42),收益率下降约1个百分点。

盛松成认为,对货币市场基金实施准备金管理可以其存放银行的款项为标的,这样做的效应在于,可以应对大规模集中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控制货币创造,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并使基金资产更多投向直接融资工具。

即使不缴纳存款准备金,货币市场基金也不可能永远保持目前的高收益率。受益于利率市场化所导致的资金利率抬升,余额宝赶上了一波货币市场基金的“牛市”,但随着未来资金供给的增多和监管政策的趋紧,余额宝的收益率将逐步下降,可能会稳定在3%-4%,但即便如此,其也是活期存款利率的10倍。

不过,余额宝推高资金市场价格的看法并不成立,更多的时候,它只是资金市场价格的跟随者。在余额宝2013年6月中旬诞生前的端午节前后,货币市场就已经出现了“钱荒”。吴晓灵说,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抑制“宝宝们”,而是要解决银行同业市场所存在的制度性问题。

余额宝的高收益,部分依赖于协议存款“提前支取不罚息”的安排。过去,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银行的协议存款是有罚息的,但在同业市场竞争激烈后,银行同意货币基金的同业存款提前支取不罚息。

吴晓灵指出,是否罚息应是市场一对一去解决的问题,不宜作出统一规定。在她看来,协议存款就是协议双方约定的存款,既可以约定利率,也可以约定规则,提前支取是否罚息,应该是交易双方协商的结果。

对于基金市场来说,余额宝无疑改变了市场格局。“余额宝的规模占国内货币市场基金的一半,它基本上就代表了全行业。”一位基金公司的高层人士对《财经》记者说,“它不能出一点事,出事就是全行业的事,影响面真的太大了。”

他表示,如果出现极端“黑天鹅事件”,比如货币市场基金一天净赎回100多亿元,就有可能当天同时需要多家银行变现协议存款,只要有一家银行的流动性出现问题,这个货币市场基金的变现能力就可能出现问题。

余额宝的投资操盘手、天弘增利宝基金经理王登峰对《财经》记者表示,天弘基金从诞生起,就在仔细考量“黑天鹅事件”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的影响。余额宝对协议存款的对手银行有严格的筛选。事前的筛选包括白名单制度,要求银行恪守承诺,到账时间准确到点等,一次违约即加入黑名单。同时,对手银行要满足规模足够大、风险可控、没有违约事件和不良的报道等要求。

王登峰说,增利宝在“6·20”钱荒时,仍处在净申购的状态。因为增利宝完全是一个纯散户形态的基金,多数客户的账户金额在1万元以下,这与其他的货币基金有着显著的不同。机构资金紧张时,散户的资金并不紧张,二者资金的供求状态完全不同。散户的资金面相对独立而且比较平稳,根据大数据分析,散户在月初、特别是每月5日左右申购明显增多,这可能是因为工资到账的原因,而每月20日以后赎回多,这是为了还信用卡,这些都与生活密切相关。

支付宝总裁助理、支付研究院院长陈达伟也认为,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是可控的。他解释道,首先,余额宝的净申购一直大于净赎回;其次,如果赎回的资金不是直接转到卡上,而是用于消费的话,一般均有消费场景,在资金付给商家的过程中,会有一个七天的担保支付的到账期,资金在用户确认收贷后才能打给商家。而如果赎回到卡上的话,5万元以上的,要第二天24点之前到账,是T+1而非T+0。因此,只有5万元以下的,而且用手机进行的基金赎回操作,才是两小时之内、T+0到账。

陈达伟透露,为了防范特殊时点的流动性需求,支付宝还跟好几家银行签订了协议,以保证关键时刻的流动性支持。

《财经》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证监会正计划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提示基金公司,如果银行对货币市场协议存款有动作的话,要提前防范。同时,证监会倡导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多元化,而不是单纯依赖在银行的协议存款上。

天弘基金内部人士称,证监会在3月初要求基金公司进行流动性管理方面的压力测试,但是经过测试之后,发现一切正常。证监会曾与天弘基金多次进行过沟通。据支付宝统计,今年1月以来,央行、证监会等部门来支付宝调研、而听取汇报的次数就接近20次。

监管层对于余额宝的流动性担忧并非没有根源。根据现行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的算法,风险准备金是以“基金管理费收入”为基数计算,而余额宝这种货币基金的管理收入与其规模相比,覆盖率低。

针对银行提出的协议存款提前支取的罚息要求,证监会计划采取新的风险准备金的计算方法,即增加“利差损占比”的规定,也就是未支付利息的风险暴露除以风险准备金的比率。

因为,余额宝类的货币市场基金采取每天分红,这意味着,协议存款的利息有可能尚未到账,货币基金已经把利息收入分给了投资人。而一旦银行规定罚息,那么罚息部分的损失将由货币基金自身承担。

由于上述新规定针对性太强,且需要根据事态发展来推进,因此迟迟没有正式推出。
有效监管挑战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有失误和风险。对新生事物,既要包容失误,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细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不难发现,其发展依然离不开传统金融。中国人民大学特聘教授戴险锋指出,“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大行其道,主要源于中国金融体系中“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的宏观背景,以及对“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金融业务的监管空白。所谓“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迅速发展,实际上是进行了比传统银行更为激进的监管套利。

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思维对于金融业的发展有促进和推动。

吴晓灵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介入,使得金融服务的客户下沉,过去不在传统金融服务范畴的人群,也能够享受到金融的服务。互联网平台,更便于直接交流,使直接融资更加方便。亦使得金融进入了“自金融时代”,是金融改革的助推器。

从监管者角度来说,一方面要遵循市场规律,尽量减少对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干预;一方面,又要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这是监管者的底线。

此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主要有两派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存在制度套利。互联网金融不仅有和传统金融领域一样的风险种类,还存在着技术风险、法律制度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等。因此,应将互联网金融“马上管起来”。第二种观点认为,监管跟不上创新,可以先把底线确定,其他的靠自律来解决,也就是“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在“细致观察和认真思考”后,央行副行长刘士余2014年2月撰文指出,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在他看来,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有失误和风险。对新生事物,既要包容失误,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但他同时坦承,当前,世界范围内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尚未出现,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仍然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

对于如何有效监管,刘士余提出四点建议:一是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尊重市场,呵护创新;二是要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不搞“一刀切”; 三是要处理好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四是要严守“底线思维”,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面对互联网金融迅速的冲击,监管的革新不可能快速线性地适应,在现实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往往是“进两步、退一步”。这在近期的种种事件中就已经得到了体现。尽管央行宣称市场对其存在误解,但不可否认的是,传统金融领域、监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适应都需要时间。

“监管要有一定的容忍性,创新总要有阵痛,只有经历阵痛才能蜕变。”一位支付公司研究部门负责人说,“我们不想谋一时之利,要稳健合规经营,力争成为业内标杆。”

另一位支付公司负责人表示:移动互联网大背景下线上线下融合,现有利益格局被打破并重塑,是市场力量决定下的大势所趋,在层出不穷的跨界融合式创新中,监管要拥抱互联网思维,用底线思维防止系统性风险,用包容心态容纳创新,并发挥好协会的自律和缓冲作用。

货币基金收益论文范文第5篇

一、问题的提出

1971年,世界上第一支货币市场基金——储备基金在美国诞生。在其后的三四十年中,我国已先后产生了两种完全不同的货币市场基金。一种是2003年底,我国发行的第一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市场基金——华安现金富利基金。截止2013年6月底,我国共发行该类基金67支。另一种是2013年6月13日,由天弘基金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合作推出的,兼具理财和消费支付功能的余额宝。它成为我国有史以来第一只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余额宝上线以来,一年时间用户数和规模迅速扩张。截止2014年6月底,用户数已突破1.24亿,规模超5000亿元。在它的示范效应下,腾讯理财通、苏宁易付宝、京东网银在线、百度理财等也相继推出了类余额宝产品。

那么,这两种货币市场基金一样吗,是否本质相同?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的出现是不是一种金融创新?对此,国内学术界的认识有明显差异。打开近期的中国学术期刊网数据库,我们能发现有不少学者,如王去非(2014)、阚光军(2014)、严圣阳(2014)等,他们认为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与传统货币市场基金本质是一样的。相反,笔者以为,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的出现是对传统货币市场基金的创新,其本质是不同的。

二、传统货币市场基金的本质

传统的货币市场基金(Money Market Fund,简称MMF)是指由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出售基金单位份额来汇集投资者的资金,以基金的名义投资于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货币市场上短期的(一年以内,平均期限120天)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其投资组合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费和托管费后,按照投资者持有的份额数分配给基金单位的持有人。

这种货币市场基金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本金安全。由于大多数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品种所具有的安全性,这就决定了其在各类基金中风险是最低的。

第二,资金流动性强。该基金买卖方便,到账时间短。一般基金赎回两三天资金就可以到帐。目前,已有多只基金实现T+0赎回制度,流动性与活期存款相媲美。

第三,收益率较高。货币市场基金除了可以投资一般的交易所内投资工具外,还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及回购市场、中央银行票据市场进行投资。其年净收益率一般可与一年期定存利率相比,高于同期银行储蓄的收益水平。

第四,投资成本低。买卖货币市场基金一般都免收手续费,申购费、赎回费率也都为0,资金进出非常方便。较早的货币市场基金基本都以1000元为最低申购门槛,随着货基市场的繁荣发展,许多基金的投资门槛已降至1元。

第五,分红免税。多数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元,收益每日计算,按月分红,采用“红利结转份额”的方式分配,分红免收所得税。因此,投资者享受的是月月复利计息,而银行存款只按单利计息。

可以看出,在这种基金中:第一,基金管理公司主导着整个投资的过程,它是主要的投资主体和收益分配主体。而银行和第三方理财机构等,它们为基金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代销平台及所获得的收益,则是从属的,起辅助作用,扮演者“打工者”的角色。第二,随着互联网技术在用户安全性、真实性、保密性等方面的迅速提升,其显著的高效便捷性越来越受到金融企业的青睐。基金管理公司也开始普遍重视自身基于互联网的直销平台建设。新型直销渠道上线后,新增货币市场基金客户中有相当数量是来自基金公司直销渠道的客户主动购买。但是,这种变革也仅仅是传统货币基金业务的触网,是货币基金的互联网化。正如目前银行业所实现的全面业务互联网化一样,它所实现的仅仅是金融领域的技术革新,而不是业务上的重大变革。这与互联网货币基金所实现的创新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的本质

前面说过,国内有不少学者认为,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的本质和传统货币市场基金的本质是一样的,仅仅是销售渠道由线下拓展到了线上。但是,仅凭这一改变,并不能完全概括互联网货币基金这一新型金融产品的创新之处。也无法解释在基金网络直销、代销平台早已广泛应用的今天,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所掀起的吸金狂潮,带来的业界巨大反响。

笔者认为,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Internet Money Market Fund,简称IMMF)是一种由基金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借助于电子商务平台,向广大草根群体进行基金直销的一种新的金融产品。此处的电商平台意指那些可以掌握互联网入口的企业,特别是电子商务类企业,如阿里巴巴、腾讯、百度、苏宁云商等。它们利用自身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货币基金开创了互联网一站式销售模式。

为什么在这里我们特别强调基金公司的合作方是“可以掌握互联网入口”的互联网企业?因为,现今的互联网时代有着“入口为王”的法则。在网络上用户进行着多种活动,如新闻、视频、搜索、游戏、购物、社交、地图、投资、支付等等。每一种用户需求都可能催生出一个甚至几个巨大的用户流量入口。而且,只要这个应用有足够的用户粘性,就可以沿着它继续拓展其他应用,进而制造商机。很显然,争夺“入口”就是各互联网企业不惜血本进行电商大战的根本原因。由于互联网企业掌握了入口,拥有数以亿计的用户资源,合作方基金公司几乎可以零成本地接触到如此庞大的客户资源,从而推动基金规模的大幅度增长。

在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中,基金公司与其所依附的互联网企业,是两个并行的收益分配主体。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费,而互联网企业收取销售费,双方各取所需,互利共赢。

或许有人会这样认为,互联网企业不过是扮演了像银行一样的基金代销角色。其实,这种认识明显忽略了互联网企业所具有的特质。

互联网企业最重要的优势在于,它没有传统银行所受到的监管限制,可以从互联网商业的思维出发,为金融创新注入新的动力和能力。而且,互联网企业往往以客户体验为首要目标,恰能弥补我国金融服务业在用户体验方面的不足。另外,互联网企业还可以把从金融服务中所获得的收入全部返还给客户,甚至把其他收入贴补给客户,这也是互联网企业为争夺入口所惯用的手法之一。而银行作为传统金融行业的既得利益者,长期依靠利差和服务收入为生,历史负担较重,迫于监管压力,一般创新动力不足。同时,掌握互联网入口的企业保有着巨大的个人用户群。多年积累的用户交易数据、消费习惯数据等,都可以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从而获得宝贵的商业价值。互联网企业发掘的是个人用户的资产价值,而非像银行一样注重机构客户的庞大资产。互联网货币基金重视碎片化资金的积累,设计符合资产规模小、消费习惯各异的个人客户的基金产品。互联网企业与生俱来的草根属性和平民化发展战略,更有利于我国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

其实,“互联网货币基金”和“货币基金互联网化”这两个概念,就如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这两个概念一样。一个是互联网企业走向金融,引发金融行业的真正变革。另一个是金融行业触网,形成金融互联网。货币基金亦是如此。基金管理公司开发自身的线上直销系统,银行将基金植入自身的网络平台所产生“银行系宝宝”,以上种种我们皆可以归为货币基金互联网化。因为,诸如此类的变化仅仅是金融领域的技术革新,并不带有互联网企业的核心要素,从而也就不具备互联网企业的本质特征。只有互联网企业将基金植入自身的电商平台,利用多年积累的电商交易数据与第三方支付数据,帮助基金公司开发适合电商用户需求的基金品种,进行恰当的资金流动性安排,才真正体现互联网货币基金的本质。

四、从余额宝身上看不同

下面,我们以余额宝为例,从其创新特征中能明显感知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与传统货币市场基金的不同。余额宝是阿里巴巴控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针对支付宝账户余额推出的一项增值服务。余额宝自2013年6月13日上线以来,截止2014年6月底,用户数已达1.24亿,基金规模达5741.60亿元,稳居国内最大、全球第4大货币基金的地位。归纳起来,这类基金的突出特征是:

第一,投资门槛低。余额宝自出世以来,被社会各界亲切地称为“草根阶级的理财神器”。其最低投资额低至1元。在此之前,普通货币基金的购买门槛大多为1000元。收益较高的银行理财产品则需要5万至10万元。而为高端群体设计的理财产品,则投资额动辄百万起。余额宝这一小小的降低投资门槛的举动,一下子将理财意识有效地带入了年轻人、低收入人群的生活中,在全民理财意识的普及中贡献极大。

第二,收益较高。从余额宝2013年6月13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每天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数据可以算出,它的平均收益率为4.89% 。其流动性可与活期存款相媲美,但收益率却是活期存款利率的14倍,并高于三年定期存款利率。同时,与银行理财产品也有一拼。这种高收益一方面得益于我国利率双轨制的大背景,另一方面也与互联网企业将所获销售费补贴给客户,以吸引更多客户流量有关。

第三,收益每日结转。余额宝内的资金每日计算收益,且收益每日结转,自动转增基金份额。因此,余额宝内的资金享受的是以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复利计息,即日日复利。这比银行储蓄存款的单利计息、传统货币基金的月月复利都要高。

第四,T+0赎回机制。余额宝中资金可以随时转出。主要途径是:转出金额实时到达支付宝账户,余额每日限额5万,每月限额20万。再由支付宝账户余额转账到银行卡或其他账户,资金2小时内到账。这在传统货币基金中只有少数基金能做到。

第五,支付功能强大。由于绑定了支付宝,余额宝随即具备网络消费、免手续费转账、信用卡还款、支付公用事业费等多种支付功能。客户使用余额宝支付,事实上即为对货币基金份额的实时赎回。货币基金只有支付功能的完善,才能使其具有高度流动性,成为活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由互联网龙头电商企业开发的余额宝,目前已将线上支付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其唯一缺失的便是线下支付功能的突破。由于互联网企业缺乏相关支付牌照,因而由线上向线下支付的突破还需时日。

第六,投资者均为个人。余额宝的市场定位与传统货币基金以及银行理财产品大相径庭。它主要以电商平台消费者的碎片化资金为目标,作为“购物钱包”的附属增值功能而存在,这是余额宝的客户群体和资金来源。以个人投资者为客户群体,以网络消费为主要资金流向,这使得余额宝的流动性比一般货币基金产品更为可测、可控。传统货币基金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户均投资金额远远高于余额宝,用户数则远远少于余额宝。由于机构客户资金量庞大,在新股发行、年底等特定节点,往往会迅速撤资。其赎回行为常常会给基金规模及投资效率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率。而余额宝的申购赎回高峰,根据人们的消费习惯以及阿里巴巴多年积累的交易数据,是比较容易预测的。同时,由于投资者的户均余额较小,因个别投资者撤资赎回对基金投资效率产生的影响也是很小的。

第七,大数据分析。货币基金的流动性管理最重要的就是对头寸做预测,对申赎情况进行预测。传统货币市场基金在投资的安排上,一般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末会遇到大规模赎回,主要是因为机构客户一般会在这类时间节点有集中性的操作。而余额宝由于其全部投资者均为个人客户,其中大部分客户又以网络购物为主要资金需求,而客户的消费行为又是有规律的,这就为其利用大数据分析预估资金流动趋势提供了依据。余额宝的“资金流出预测系统”每天在6个时间点,对淘宝、天猫上通过余额宝进行的赎回、消费、转账、提现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收集。应用大数据分析后把结果及时传输给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再利用模型预估次日余额宝的规模,相应安排资金投放。该系统资金规模预测误差不超过5%。

第八,云计算平台。大数据分析技术很好地解决了人们面临信息泛滥但仍知识匮乏的窘态,将价值巨大但利用密度低的数据有效转化为高质量信息。然而,如此巨量数据是无法在可容忍的时间内利用传统IT技术和软硬件工具进行管理和处理的。必须依托云计算的分布式处理、分布式数据库、云存储和虚拟化技术。

阿里巴巴的阿里云平台经过数年的搭建和发展,已经可以很好地支撑起大数据应用,以及基金的新型云直销系统和云清算系统。自2013年9月天弘基金将自身技术系统搭载到阿里云平台以来,更加顺畅的基金直销平台体验使得余额宝用户数量由1300万猛增至1.24亿,基金规模由原先500亿现已接近6000亿。而清算系统的设计能力支持单日消费订单数最大达数亿笔,通过部署几十个RDS数据库、几百台服务器,使清算时间在3小时内完成。同时,余额宝每天仅需3.5小时便可完成全部用户的收益发放,最大程度发挥货币基金的复利优势。而传统货币基金大多受限于技术能力,选择收益按月分配的方式。此外,我们还要注意云平台对移动支付的影响。据统计,2013年,支付宝手机支付完成超过27.8亿笔、金额超过9000亿元,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从移动理财来看,55%的余额宝用户在手机端进行余额宝申购,手机端的余额宝申购金额占比62%。所有这一切,都不能没有高效云平台的帮助。

第九,网络协同效应。余额宝的成功,其高利率固然是个重要因素,但更重要的是阿里巴巴旗下的电商网络(如天猫、淘宝、聚划算)、支付宝以及余额宝三大部分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依赖关系,和正向的网络协同效应。阿里的各类电商平台上已经积累了巨大的存量客户资源,这些客户正是形成网络协同效应的基石,为支付宝和余额宝带来源源不断的资金流入。同时,支付宝使平台服务变得更加便捷、高效、安全,巩固了平台客户资源这块基石。余额宝的推出又增加了对既有客户的增值服务,增强了阿里电商网络与支付宝对现存客户的吸引力。同时,也通过较高收益的理财服务吸引了更多新客户加入到它的支付宝网络中,使他们成为其各种电商网络未来的潜在客户。电商网络、支付宝以及余额宝,就像三个相互联动的大齿轮,在巨大的网络协同效应下相互加速,使得阿里巴巴这个经济生态系统迅猛发展。这也是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在外延上与传统货币市场基金的又一大差异。

总之,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不仅仅是简单的货币基金触网、销售渠道从线下扩展到线上。它通过一系列深刻的模式创新、业务变革,从而拥有了不同于传统货币市场基金的特质,也有了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的独到之处。另外,在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中,相较于基金管理公司,互联网企业显然起着主导作用,占据着更重要的主体地位。这都是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与传统货币市场基金的不同之处。

(作者:黄梦哲,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张兴,中国银行济南分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黄忠伟,山东财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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