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范文

2023-09-19

婚前财产范文第1篇

婚前买房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也无妨

小杨是父母的独子,在小杨刚刚工作时,他的父母便出资15万元,以他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剩余的10万元,则让小杨向银行贷款,用10年时间还清。一年前,小杨找了女友小但,两人感情进展迅速,很快谈婚论嫁。但为了“房子”,双方父母却打起了“小算盘”。婚姻法律法务人员小曾对双方父母的担忧进行了解答。

小杨父母:

房子是否会分去一半?

儿子结婚后,咱们耗尽大半生积蓄支付首期的房子是不是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今离婚率高居不下,万一儿子离婚就会吃哑巴亏。咱们劝儿子去做个婚前财产公证,偏偏这孩子却说,既然已经有了“婚前买房归个人”的条款,就无需再做公证了,否则很可能还没结婚就先伤了和气。如果不想让该套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必要冒着伤感情的风险作婚前公证?

律师分析:

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也无妨

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虽然该解释还没有生效,但实践中很多人都喜欢用该解释处理自己的房产问题。其中,第十一条引起了空前关注。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按该条规定:小杨婚前购买的商品房应算是他的个人财产。他个人与银行签下贷款合同,也属于他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财产属双方共有,如果小杨完全使用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款,那么可判定房产属于他,万一离婚也不需要返还小但任何钱款。反之,如果小杨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的话,就应给小但合理的补偿款。小曾表示,无论是按照现有的法律,还是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征求意见稿来看,这套房产都是属于小杨个人所有的,婚后所有权并不会发生改变,因此可以无需做婚前财产公证。

由于小杨还需供房10年,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假设离婚时房价已翻倍,小杨与小但婚姻存续期间还了30万元,那么离婚时,小杨就应该偿还小但30万元,而非15万元。

在实践中,小曾认为,如果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50%以上的,可视为个人财产,50%以下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如果首付成数低按揭期限长并用婚后用共同财产按揭的,离婚时分割财产对于另一方肯定是不太公平,哪怕是把房产的增值部分的一半给予对方。

小但父母:

房产证应有女儿名字

Zyu

住在没有自己产权的房子里很没安全感,吵架时也不能理直气壮,万一哪天离婚了,岂不是只能净身出户!不行,一定要在婚前就房子大家达成一个明确的合理的协议!大不了我们家把剩下的50万元出了,不用小杨还贷款了,让他把女儿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这才跟他结婚。否则还不如找个没房子的,双方各出一半,万一离婚也是对半分,谁也不吃亏!

律师分析:

女方也要出资莫忘写协议

婚前财产范文第2篇

( )__字第__号

兹证明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__年月__日在 __(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__(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房产协议,并在婚前房产协议上签名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协议双方的行为和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__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__公证处

公证员:__(签名)

__年__月__日

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

( )__字第__号

兹证明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__年月__日在 __(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__(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房产协议,并在婚前房产协议上签名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协议双方的行为和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__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__公证处

公证员:__(签名)

婚前财产范文第3篇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____________ 及其子女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正式登记结婚,为妥善处理财产问题,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和婚后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

甲方的财产有,

乙方的财产有,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的房屋及收益归甲方个人所有。乙方的所有婚前财产及收益归乙方个人所有。

三、婚后财产,由于国家即将征用XXX社的全部土地,并对其社员进行土地征用后的赔偿安置。特此对国家

征用土地后,甲乙双方所得赔偿进行如下财产分割约定:

1) 甲方单独享有对国家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安置房、货币安置)。乙方如有异议可与甲方进行商议,但最

终选择权归甲方所有。

2) 甲方XXX社社员所得到的国家赔偿(安置房面积,或货币安置金)完全归甲方单独所有。

3) 乙方___________及其子女__________所得到的国家赔偿(安置房面积,或货币安置金)的一半(50%)

无偿归甲方单独所有。

四、婚姻存续期内,甲乙双方独立支配各自的日常生活及其他相关花费。

五、如某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过世,其个人单独所有的一切财产归其亲生子女所有。

六、如若离婚,甲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后约定分割给甲方的财产归甲方单独所有,乙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后约定分

割给乙方的财产归乙方单独所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确认后即时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婚前财产范文第4篇

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现状

近些年来, 随着我国公民财富的不断积累和离婚率的逐年增高, 越来越多的新婚夫妇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 是夫妻在结婚以前委托国家公证机关, 对夫妻双方名下财产、债务等经济状况进行公证, 对双方的财产、权利进行划分, 从而使双方私有财产在婚前得到清楚的界定。

对于婚前财产公证这件事, 社会上一直存在着两极的评价。支持者认为,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使夫妻双方财产在婚前得到清楚的界定, 一旦感情走到尽头, 婚姻关系面临解体的时候,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使财产分割变得更加简单、能够使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可是有些人并不认同这种做法, 在他们的传统观念中, 婚姻是在爱情的基础上缔结的美好关系, 应该以互信和忠诚来维护, 而不是靠这种冰冷又生硬的方式来保护。他们认为这样的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缺乏互信、感情淡薄的表现, 是对爱情的亵渎。

二、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合理性的伦理学解释

事实上, 婚前财产公证不仅仅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合乎法律的婚前保障手段,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讲,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是讲得通的。

首先, 我们要明确, 伦理观念, 是一种普遍为大众所接受的社会意识, 是一种社会精神。一种观念的生成, 不是凭空产生的, 它往往伴随着一系列的社会环境要素。一对夫妻选择结婚, 伴随而来的不仅仅是“琴瑟在御, 莫不静好”的美好爱情愿景, 更有物质、经济的结合, 和谐的夫妻财产关系是一段美好婚姻的物质基础,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婚姻生活的和谐、宁静。进行必要的婚前财产公证, 可以使夫妻双方对彼此的财务状况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 以便于婚后双方合理支配财产、创造更多的家庭财富, 可以避免双方因为财产的猜忌而心生芥蒂。

其次, 传统婚姻中, 女性常常被定性为弱势的一方, 在婚姻中往往依附于男性, 无法实现经济上的独立, 因此, 人们往往认为拒绝婚前财产公证, 是男性对女性的一种承诺, 是对女性爱的体现。但事实上, 现代女性在经济上往往有着独立的追求, 越来越多女性不仅能够实现经济上的独立, 甚至能够做到在经济上超越男性, 婚前财产公证,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实现夫妻的平等, 使夫妻感情更加纯粹。

第三, 优越的物质生活滋生了人们内心的空虚, 近些年来, 关于男人或女人出轨酿成悲剧的新闻屡见不鲜, 某些有钱的男人在外包养“二奶”, 酝酿与妻子离婚前偷偷转移财产的事情也是时有发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婚前财产公证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婚前进行财产公正, 当婚姻走到尽头时, 过错方无法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应负的责任, 可以说这样的婚前财产公证增加了夫妻的出轨“成本”,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夫妻双方的婚后行为, 提高夫妻双方婚后的忠贞度。

第四, 近些年来, 我国离婚率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当婚姻走向解体, 夫妻双方都已经焦头烂额, 随之而来的财产纠纷更会让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 会将多年积攒的夫妻情分消耗殆尽。可是, 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当婚姻走到尽头时, 财产分割是会变得更加容易, 夫妻双方在婚姻解体中应当承担多少责任更容易理清。

三、适用这种婚前财产公证形式的婚姻状况

当然, 婚前财产公证也不是一每段婚姻的必然选择。但是, 有些较为特殊的婚姻状况更加需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例如, 老来结合的老夫妻, 他们的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减少双方儿女在财产继承方面的顾虑, 减少来自儿女方面的阻力; 比如, 年龄相差较大的“老少恋”, 尽管我们都希望每段婚姻都是因为爱情, 但是难免会有某些人动了不劳而获的心思, 进行婚前财产公正有利于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 再比如, 离婚后的重组家庭, 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可以避免重新组建家庭成员之间的财务纠纷, 使重组家庭更加美好、和谐。

四、结论

婚姻承载着夫妻双方的美好爱情, 我们每个人都渴望一段天长地久, 相扶到白头的婚姻。但是, 一旦婚姻走到尽头, 婚前财产公证能够使财产分割更明晰、更简单, 能给破碎婚姻留下最后的一丝尊严。因此, 婚前财产公证会是现代人理智的选择。

摘要: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民财富的不断增加, 婚前财产公证成了一种发展趋势。尽管这种婚前财产公证的形式让人觉得有些尴尬、生硬, 但却有其存在的必然意义。本文对我国人民婚前财产公证状况进行了简要分析, 从伦理学角度分析了这种状况存在的合理性, 并对这种婚前财产公证形式适用的婚姻状况进行了简要概括, 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伦理学

参考文献

[1] 赵帆晴.尴尬的婚前财产公证——浅谈婚前财产公证的伦理学解释[J].中国市场, 2011, 14:141-142+157.

[2] 陈莉莉.浅议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J].法制与社会, 2013, 02:241-242.

婚前财产范文第5篇

离婚协议怎么写专为您提供全面的离婚协议范本,如何写离婚协议,离婚纠纷,离婚协议怎么写等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知识.法院审理查明,刘与李是再婚,家庭关系复杂。二人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使8年的婚姻难以再继续维持。刘于婚前首付16000元购买了舒城县城关镇一小区住房一套,该房当时购买价为44000元,婚后妻子参与了部分还贷。2011年10月刘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庭审中,被告李认为,这套房子自己参与了还贷,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就得平均分割房产。刘则认为,这是其婚前所购买的房子,由自己还贷,产权归自己,李无权分享。李当庭拿出了她参与还贷的证据,证明她在2004年和刘一起还贷5739.70元,这房产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刘认为妻子参与还贷,但是其还贷部分在房屋整体价值中比例较小,李不应享有所有权。经双方当事人约定,该房屋价值作价为31万元。

法官审理认为,刘、李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他们自愿离婚。对于诉争的房屋,系刘安婚前购买,应为其个人财产。婚后,鉴于原、被告共同归还银行按揭贷款5739.70元,刘应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向李作出补偿。据此,法院依法判

决双方离婚,经计算房屋增值部分款为35026元,酌情分割20410元给李。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一种情况是一方婚前按揭购买商品房,并办理了产权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贷,这种情形比较普遍。这种房屋为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夫妻共同还贷,也不能共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另一方拥有的权利仅是已付购房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屋升值产生的孳息(升值部分)主张其他请求。为了平衡夫妻双方权益,维持正常的家庭关系,婚后夫妻双方可以就这种房产进行约定,并到房屋登记部门对原产权证进行变更,避免日后对此产生分歧,影响夫妻感情,甚至损害一方权益。

另一种情况是购房人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但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直至结婚后才办理房屋产权证。在这种情况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会要求出具夫妻约定书,并按约定办理产权证,能有效地避免房屋产权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还有一种情况是婚前购买房产,没有贷款,也办理了产权证。这种情况是否要变更产权证,追加共有人,属于家庭内部事务,应慎重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婚前买房双方共同出资的话,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时候,出资双方应在产权证上载明权利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

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财产各自所有,但房屋权属是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情况确定权利人的,婚前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双方出资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姓名,则已经出资但未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将会在房屋的处分、分割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旦双方反目对簿公堂,在分割财产时权利就可能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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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范文第6篇

摘 要:近几年,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呈現出裹挟之势,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暴露出一些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特别是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体系和实际市场效果。如何强化经营风险管理水平,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机构经营管理的问题分析入手,对其经营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相关措施展开了讨论,旨在为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 经营风险 问题 对策

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风险控制基础工作不足。在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常规化运营过程中,由于自身基础工作效果不足,会导致整体工作漏洞频繁出现。其中,尽管承保管理机制和承保业务流程已经实现了有效的建立,但是,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较为明显。其一,基本文件和保险材料管理问题,包括投保单要素不全、费率管理失效、低价攀比、无原则费率折扣、批单不规范以及随意开具特约补单等。整个基础工作模型中,相关工作无法实现规范性和标准性。也就导致相关管理结构存在了严重的缺失。第二,核保技术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风险控制方面,核保人的素质不足加之文化层次的问题,有些风险评估项目甚至只是依靠主观印象和主观判断。并且,由于粗放经营的理念,导致一部分分支机构只重视业务水平,确忽略了业务的实际质量,风险控制模型和核保结构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2.运营管理水平不足。运营管理水平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方面,由于收费管理结构和相关运行维度存在缺失,就导致现金流管理模型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其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体系建立过程中,管理模型较为松散,直到年底才开始进行盈余核算,就导致一部分分支结构出现赔款完成但是保费没有收齐的问题,加之营销服务部和代理部分银行账户结算的差异后者是时间前后,就会使得财务管理效果不佳。其二,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由于退费和手续费管理模型处在漏洞,就导致整体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型失去实际效果。其三,银行未达账管理也会导致问题的出现,其中,为营销服务部和代理点开立的银行账户若是不能得到有效管理和调控,就会出现账务不符以及管理不善的问题。银行对账单或对账单不全也是较为常见的问题,需要结合数据参数和管理维度没有得到细化处理,未达账清理不及时等也导致整体运行维度和管控结构失去实效性。

3.风险管理环节模糊。在风险管理环节建立时,相关监管部门的建立模型和应用价值存在一定的缺失,不仅仅是法律体系还是经营管理维度,都不能完全贴合其实际需求,使得管理力度处在严重的落后状态,也会导致整体管理环节模糊,且管理力度不足的问题相继出现。另外,风险管理环节中信息化管理模型也存在不足,相关控制模型和控制维度之间缺乏实际管理效果,信息化处理机制不能完全贴合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管理优化措施分析

1.提升风险控制水平。在风险控制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放在各项经营活动的首位,要积极践行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模型,提升风险管控机制和风险分散体系的运行维度,积极践行广泛性以及负债性管理模型,确保经营管理体系的完整度。在日常风险管理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践行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控制维度,切实维护管理模型和管理要求之间的稳定性,并积极深化管控体系的综合价值,确保管理层级结构和管理要求之间的契合性。由于财产保险公司还担着承保项目的和自身经营双重风险,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和管理模型,积极落实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从而实现持续经营,把经营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在实际管理机制中,践行可调控、可承受的管理行为以及风险控制维度,才是全部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正是基于此,新时期财产保险公司分析分支机构要积极践行高效控制模型,实现有效益、有质量的健康发展,只有真正提升整体管理维度和管控措施的实际价值,才能达到业务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协调增长,建立健全更加系统化的产业管理良性循环。

2.提升全员经营管理水平。管理体系要将管理水平优化作为重要参数,也是整体管理效果升级的重要路径。在常规化管理体系建立和应用过程中,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常规化经营风险存在隐蔽性和滞后性特征,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需求进行系统化分析,提升整体管理维护过程的实际效果,并且深度贯彻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和管理机制。因此,就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实际管理措施和管理范围建立时,确保经营风险管理的全员性和全过程化,从多元化角度分析,对不同项目进行区分处理和综合管控,真正将防范、化解以及控制措施落实到不同岗位的不同负责人身上。与此同时,相关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要结合外部经营环境以及企业内部运行体系,对相关维度进行细化处理和更新后,集中研究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能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主动权,落实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3.优化风险管理环节。其一,要积极防范承保风险,在实际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建立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业务的理性选择,结合其实际情况建构有效的管理条款和规范要求,并且深度强化对招投标的风险预测。将相关预测名目进行细化分析,进一步积极强化核保队伍的综合水平,提高核保技术的落实体系。其二,相关管理人员要积极践行更加有效的处理机制,规范理赔管理项目的同时,有效填补相关项目设计中出现的各种漏洞。管理人员只有从根本上升级和优化防欺诈工作水平,才能更加系统化的升级管理维度,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管理效果。其三,部门控制人员要重视防灾防损服务的综合质量,积极践行更加系统化的控制维度和处理机制,确保分保技术得以有效运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风险管理来说,要着重提防巨灾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程度。其四,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健全内控机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维度,切实维护管控体制,借助有效的处理措施和管控模型,完善管理体制和管理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只有综合提升整体管理模型,才能升级经营风险管理项目的实际效果。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整体管理效果,就要针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和高度管控,确保管理维度和管理模型的系统化升级和项目优化,提高管理效能的同时,强化业务水平以及业务经营项目的综合水平。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信息化技术,规范经营活动的市场价值和应用价值,提高财产管理效果的严密性和科学价值,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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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淑珍,赵雅馨.在津中小财产保险分公司发展情况分析及对策研究[J].华北金融,2015,12(03):47-49.

[4]梅雪松.保险公司新商业模式创新探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连锁营销门店创新实践[J].中国城市经济,2016,11(11):72-74.

[5]稳抓改革机遇实现跨越发展——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J].西部财会,2015,28(04):7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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