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范文

2023-09-21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青年教师潜心学术,支持学术原创著作出版,彰显复旦学术底蕴,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鼓励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研究生完成高质量的学位论文,特设立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对相关学术成果的出版提供资金支持。为加强对本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每年的总额度为200万元,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按照择优资助、宁缺勿滥的原则,该年度未用完的资金自动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章 基金资助范围

第三条 本基金资助对象:(1)未受任何项目经费资助的校内副高级(含)以下职称教师的原创性学术著作;(2)由研究生院组织遴选的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3)由院系推荐的复旦知名已故学人的学术著作;(4)列入学校的重点项目。

第三章 基金申请要求

第四条 资助对象(1)须在完成全部书稿的条件下,方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版;已经全部完成的书稿(打印装订)两套;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非自己学业指导教师)的推荐书。

第四章 基金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五条 本基金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 第六条 资助对象(1)人文社科类著作提交文科科研处,理工科和医科类著作提交科技处。其中,凡属博士学位论文的申请

1 提交研究生院。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定,初审合格者,送交2位专家(校内、校外各1名)匿名评审,并将汇总评审结果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第二次评审,通过第二次评审的著作将正式列入出版资助基金资助计划。

第七条 资助对象(2)由研究生院遴选并组织学位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冠名“复旦博学文库”(每年不超过10个项目)。资助项目名单须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资助对象(3)由申请单位向文科科研处(人文社科类)、科技处(理科、医科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书稿,汇总后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资助对象(4)由出版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十条 每个项目字数不超过30万字,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支付稿酬,系列丛书按1个项目计。其中资助对象(3)须推荐方承担50%的出版费用。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将项目申报结果在一个月内通报申请方。

第五章 著作出版及结项

第十二条 获准资助项目须凭基金管理办公室通知,在一周内与复旦大学出版社签署出版合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需要修改的,须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修改书稿交出版社,逾期取消被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项目须在扉页或适当位置注明“本书由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著作出版后的一个月内,申请者须将样书四本(套)交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2 第六章 基金管理机构及日常运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成员由校分管领导、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工作是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对出版资助的申请进行遴选、协调和审定,并确定资助额度;审核基金预、决算等。

第十六条 为加强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成立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挂靠党委宣传部。其主要工作是受管委会的委托,整合各职能部门所受理的申请材料、组织管委会二次评审,协调、督促、检查所资助成果的执行情况,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拟定基金年度预、决算,管理已出版的著作成果等。

第十七条 本出版资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每年安排基金的8%的管理费,单列经费账户,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工作所必需的专家评审费、通讯、交通及日常行政办公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2014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大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 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2、 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按一幢楼或者多幢楼划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来确认。

4、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便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便于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可以意思自治来决定物业管理区域。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 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每建筑平方米一个投票权(邹律师:建议还是每套一个投票),但是无论如何,一名自然人业主的投票权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10%;对于业主是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的,如果法人之间存有关联关系,则全部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业主与法人业主所具有的投票权之和不得超过15%。(胡律师:此事可以由业主大会来决定;邹律师:业主大会自身如何无法达成一致性意见怎么办?)

6、 发起:30户业主联名可以发起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应当将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物业服务监督规则等文章以邮件的形式送至物业所有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发起人应当根据修改建议进行补充更正,但此等修改建议仅限一次。

7、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是业主,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房屋共有的情形不限于夫妻,还包括与父母、子女和其他人共有的情形)如果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只写明夫妻一方的,另外一方也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是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人加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8、 银行开户:发起人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后,应当凭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到当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9、 主体地位及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或仲裁,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产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以其登记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无法独立承担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份额承担各自赔偿责任(但业主已经就某一事项明确与权利方约定了违约或赔偿责任的除外)。(陈律师:去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进行登记)(邹律师:法院不是法人)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0、 投票日:业主有权在投票日通过投票方式选择业委会成员;如果业主有约定的,投票日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以每年11月1日为投票日。(邹律师:选举日没有发票规定,应当规定业主大会在什么条件下怎么召开,非常不现实)

11、 选举公告: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业主联合成立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十日张贴选举公告,选举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业主登记及资格、候选人登记及资格、投票日、投票地点。

12、 候选人介绍:各候选人可以向业主介绍自己的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当选后的工作目标与施实过程、无法完成目标时可以承担的责任,以使业主能够对候选人情况有所知情。

13、 行为责任:侵害业主对候选人知情权和对业委会成员选举权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受到行政机关的处分,权利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到人民法院主张选举无效,并有权向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及负责主张民事赔偿,赔偿的标准以每个投票权5000元。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4、 定期业主大会: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由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业主联合成立的临时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每年三月、六月、九月第三个周六九点为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

15、 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由20%或不少于三十名业主联名,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大会的费用由联名的业主承担,如果经过表决,可以全体业主分摊会议费用(列为业主委员会的支出项目)。

16、 临时业主大会的议题:社区内的突出性事件,针对业委会的某些工作或者决定提出质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可能给业主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产生损害)。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17、 业委会备案: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收到的备案申请应当做出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如果在发出邮件后三十天内没有收到不同意备案决定的,应当视为已经同意备案。

18、 法律责任:对于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说明;没有规定不同意备案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其标准不低于业主购买贷款的利息(如规定,应明确计算办法)。(邹:主体资格的设立财产权、银行开户)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9、 业主公约:业主公约是业主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要求,业主认为业主公约侵害自己利益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相关条款,业主委员会应当参与诉讼。(该条与业主应履行的义务矛盾,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 基本原则:建设单位不得选聘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所谓关联公司是指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可以由业主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建设单位选聘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业主可以提出撤销物业服务合同(该条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实际情况,建议删除)。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1、 临时公约:业主或者买受人对临时公约有不同建议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增加、修改、删除相应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业主的请求(最后一句话删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22、 明示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没有明示业主临时公约,或者明示后未经业主同意又进行修改的,(其修改部分无效),并应当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最低赔偿金为每套内使用面积平方米1000元。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3、 民事责任:因为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协商承担,但是不得损害业主利益,损害业主利益的,每户业主的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24、 责任认定:建设单位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书面认可,即为擅自处分。

25、 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将其收益的两倍支付给业主作为赔偿金,每户业主的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26、 责任认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没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记录的,视为可以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27、 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向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业主的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臵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28、 企业数量: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数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个综合性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聘请多个专业性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29、 合同内容: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说明的内容,应当按照有益于业主的原则,求法院予以确认。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 民事责任:对于造成人身伤害的,最低赔偿额为三千元;致人死亡的,最低赔偿金为十万元。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31、 交接程序: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直接与前一任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交接。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32、 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其因此所得收入的两倍,没有收入的或者收入难以计算的,则向每户业主支付赔偿金不少于一千元。(同时恢复原来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33、 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业主最低赔偿金不少于三千元。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34、 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颁布之前,或业主与物业公司均认为可以不采用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均认为可以不采用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可以自行确定服务价格。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5、 业主委员会可以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但应当放于业主委员会开设的银行帐号上,任何业主均有权查阅银行帐号的资金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3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上公布,对于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应当在三天内予以书面回复;没有法定理由拒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37、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38、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接收委托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存放于业主委员会的帐户上,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转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39、 民事责任:(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前条规定,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最低赔偿金为二千元。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40、 民事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违反前条规定的, 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资料移交:应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而没有移交的,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改正,改正之前,应当每天向业主支付(合同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赔偿金。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4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没收违法所得或获得的罚款的50%,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则由全体业主按比例分配;拒不没收或者处罚的,或者拒不移交的,业主或者业委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罚款用于支持业主委员会工作,全部罚款应当专户保管帐务公开,任何人均可以进行查阅。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4、 维修资金: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属于侵占(犯)业主财产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均有权就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提起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参与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在专项维修资金追回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堑付;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臵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 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实施细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县属各办、局和企事业单位:

现将《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所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卫生 医改 队伍建设△ 实施细则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1 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

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 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要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乡村医生聘、退、养机制、提高乡村医生素质和村卫生室的整体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医疗保健需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的指导意见》(玉政发〔2011〕12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县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华宁县全面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

2 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多层次、多渠道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目标和任务

通过实施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深化乡村医生人事制度改革,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乡村医生职责,重新核定乡村医生岗位,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建立合理的准入和退出、养老机制,完善收入分配、绩效考核机制。

(一)乡村医生退出、补助工作:3年内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8名乡村医生, 277名2011年10月前已退出的乡村医生逐渐办理退出手续,发放退出补助费。

(二)学历提升工作:三年内将通过选送30名乡村医生到玉溪卫生校全日制中专学历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函授教育、成人教育培训,面向社会招聘,逐步使全县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达到中专学历以上的目标要求。

(三)继续教育工作:坚持提升学历和继续教育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分批轮训、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进行全员有计划、分层次的提升培训,其余人员采取到乡镇卫生院和县区医院临床进修的路径培训,促进农村卫生队伍

3 的业务水平全面提升。

(三)乡村医生招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0名中专以上全日制医学院校毕业生(尤其是取得法定执业资格)到村卫生室工作。促进农村卫生队伍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准入机制

1、按华宁县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村卫生室

按华宁县区域卫生规划我县按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全县77个行政村设村卫生室77所,其中宁州镇27所,青龙镇23所、盘溪镇17所、华溪镇6所、通红甸乡6所。

2、按华宁县区域卫生规划确定乡村医生编制

按华宁县区域卫生规划我县按全县总人口每千人1名乡村医生核定,全县乡村医生编制数为215名,其中宁州镇81人,青龙镇56人、盘溪镇43人、华溪镇19人、通红甸乡16人。

(二)建立退出机制

一是为促进乡村医生队伍的新老交替,凡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必须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确有一技之长的老乡村医生,在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返聘使用,但不再享受在岗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

二是对按年龄政策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

4 退养补助。

1、连续工龄在30年及以上的按不低于200元/月发放。我县共35人,其中宁州镇20人,青龙镇7人、盘溪镇5人、华溪镇1人、通红甸乡2人。退养补助市财政按低限标准给予40%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应每年补助3.36万元,县财政每年应补助5.04元,合计8.4万元。

2、连续工龄在20年(含20年)—30年的按150元/月发放,我县共3人,其中宁州镇1人,青龙镇0人、盘溪镇1人、华溪镇0人、通红甸乡1人。退养补助市财政按低限标准给予40%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应每年补助0.2160万元,县财政每提应补助0. 3240元,合计0.54万元。

3、连续工龄在10年(含10年)—20年的按不低于100元/月发放。我县共0人。

1-2项退养补助市财政按低限标准给予40%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我县38人,市财政每年应补助3.576万元,县财政应补助5.364万元,合计8.94万元。

三是对三类人员给予一次性退出补助。

1、在本项政策出台前已退出、目前仍健在且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的;我县共170人,其中宁州镇41人,青龙镇47人、盘溪镇49人、华溪镇19人、通红甸乡14人。工龄共4437年,应补助212.9760万元。

5

2、目前在岗连续工龄不足10年,但已达到退出年龄的;我县无此类人员。

3、在实施本次行动计划中因学历不达标、条件不具备而清退的;我县共107人,其中宁州镇45人,青龙镇23人、盘溪镇13人、华溪镇9人、通红甸乡17人。工龄共486年,应补助23.3280万元。

以上三类人员,市、县区财政给予480元/年工龄/人的一次性退出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0元/年工龄/人的补助,按实际工龄数计算(截止到退出时间)。已享受过离岗补助,但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上述人员,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予以补足。

我县共277人,工龄4923年。其中宁州镇86人,青龙镇70人、盘溪镇62人、华溪镇28人、通红甸乡31人。市财政应补助98.4600万元,县财政应补助137.8440万元,合计236.3040万元。

四是因个人原因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的、或因纪律处分开除的、或因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辞退的人员不得享受退养补助或离岗补助。我县无此类人员。

(三)完善保障机制

市、县财政提高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市财政补助标准由40元/月/人提高到100元/月/人,县财政补助标准由60元/月/人提高到100元/月/人,乡村医生培训经费按农业人口人均0.5元的标准纳入县财政经费预算。我县215名乡村医生市、县

6 财政每年各应补助25.8万元。按2011年未华宁县常住农业人口人187201人计算,县财政2011应预算、补助乡村医生培训经费9.36005万元。

(三)建立养老机制

我县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及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的在职乡村医生必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100元/年的缴费标准缴费,缴费类型为个人缴费。由按属地原则,由各乡镇卫生院于每年10-11月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并把参保情况报卫生局备案。

1、参保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我县共193人,其中宁州镇73人,青龙镇50人、盘溪镇36人、华溪镇18人、通红甸乡16人。每年缴费1.93万元。15年应缴28.95万元。

2、参保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未缴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我县共22人其中宁州镇8人,青龙镇6人、盘溪镇7人、华溪镇1人、通红甸乡0人。补缴年数115年,应补缴1.15万元。2011年后应缴费年数215年,2.15万元。

7

3、办理程序:

(1)乡村医生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提交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材料,乡镇卫生院审核后送当地计划生育服务站复核。

(2)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对符合情况的乡村医生基本情况造册汇总,进行公示,无异议后送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

(3)认定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册、户籍证明、一寸照片两张)由镇卫生院代收后交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交县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由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照《华宁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建立个人帐户,并定期发放乡村医生养老金待遇。

(4)各乡镇卫生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定期将情况报县卫生局备案。

(四)加强标准化卫生室建设

我县现有14所村卫生室仍无业务用房,其中宁州镇5所(城关、西门、右所、郭家营、甸尾),青龙镇3所(青龙、禄丰、落梅、)、盘溪镇4所(月红寨、下街、东升、盘江)、华溪镇1所(华溪卫生所)、通红甸1所(通红甸卫生所)。从2012年起,新建村卫生室的建筑面积按80-150㎡建设。市级以上财政补助8

8 万元/所。各乡镇卫生院要按《标准化卫生室建设标准》,完成市、县下达的建设任务,做好“玉溪市村卫生室能力建设项目”,添置计算机,更新所需器械,进一步增强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

政府出资建设的村卫生室房屋和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对村卫生室的建设要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多方筹资,统一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主要有五种方式,一是村集体能够提供房屋的,由村集体无偿提供房屋给村卫生室使用;二是由村集体重新建设标准化卫生室;三是村里不能提供的,负责无偿划拨土地由乡医本人自建,有条件的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四是现有村卫生室条件较好的,可由乡医本人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五是由辖区内的卫生院负责按标准新建。

(五)建立招聘机制

按华宁县乡村医生考核管理办法聘用乡村医生

1、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

①严格遵守执行《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政府赋予的农村公

9 共卫生与一般医疗服务的职责。

②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以上,且男未满腹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长住居民,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能力完成辖区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2)应聘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A、在岗的乡村医生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者。 B、新进入村卫生室的卫生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达不到此要求的乡镇,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符合如下条件的卫生人员可参加应聘,具体如下:

一是具有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

二是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经技能考核合格的人员; 三是未取得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经参加云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取得《云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③服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身体健康,医德医风好,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群众基础。

2、聘用程序

乡村医生的聘用可在本乡镇或全县范围内选聘乡村医生。对乡村医生实行考核,择优聘用。有志赴艰苦山区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的大中专生优先聘用。

10 ①报名应聘。个人申请,乡镇卫生院负责对申请应聘人员进行报名登记,并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公示。

②考核。新进入村卫生室的卫生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由所属医疗机构,对医学类中专以上文化的进行3个月以上的防疫保健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期满乡镇卫生院负责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聘人员实行“德、技、能”全面考核。考核以考试为主,考试的主要内容为:卫生法规、合作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基础医学知识等。根据考试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并上报县卫生局。

③县卫生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终审,决定受聘人员。 ④县卫生局对受聘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颁发聘用证书。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二年。

⑤由县卫生局将招聘录用的大中专乡村医生档案转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招聘人数

在核定范围内的乡村医生空缺岗位可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招聘具有合格资质条件的人员予以补充。原则上坝区的村卫生室全部进行招考,半山区的村卫生室辖区人口在1600人以上的进行招考,山区的村卫生室不进行招考。2011-2013年招聘40

11 人,宁州卫生院15个卫生室招聘21人;青龙中心卫生院5个卫生室招聘7人;盘溪中心卫生院3个村卫生室招聘6人;华溪卫生院2个卫生室招聘3人;通红甸卫生院3个卫生室招聘3人。每个卫生室不少于2名乡村医生,其中不少于1名女乡村医生,原则上本村委会的乡村医生要有1人,3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可招聘3-4人。招聘共计40人,至2013年底,全县29村卫生室有1名新招聘村医。

3.3招聘优惠政策: 2011-2013年对我县新招聘的连续工作满5年、工作表现优秀、资质符合条件的大专以上学历“招聘村医”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计划通过人事部门在全县范围以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在应招聘的40名乡村医生中,完成10名此类人员的招聘。其中宁州镇3人,青龙镇3人、盘溪镇2人、华溪镇1人、通红甸乡1人。

4、解聘条件

①对不服从管理,或出现医疗、防保责任事故的。 ②在岗的乡村医生和新进入的人员必须末取得医学学历或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在3年期限内(2011-2013年)参加医学教育仍末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

③按《华宁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给予注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12 ④按《华宁县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考核不合格的,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建立培训机制

一是加强学历教育,加速在岗乡村医生的执业助理培训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医学类成人中专或大专的招生考试,进行正规化、系统化的医学教育,取得大中专学历证书,提高在岗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具备正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的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国家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等资质。

二是强化在职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水平。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用政策和制度进行激励和制约,促进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函授学习、临床进修、参加专题讲座、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城乡对口支援、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不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素质水平和法律法规意识,经批准参加脱岗学习的乡村医生可继续享受在岗待遇。

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及时补充村卫生室的缺员。每年要对乡村医生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培训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培训的方法要多样性、灵活性,使乡村医生学得好、用得上。

13 三是全面开展计算机知识培训。在乡村医生中全员开展计算机运用技术知识普及培训,使之掌握基本技能,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

四是定向培养乡村医生。3年内继续在玉溪卫校组织实施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工程,2011年—2013年选送30人到玉溪卫校就读全日制中专班。学费先由学员垫付,毕业回到村卫生室工作后,一次性给予报销。

(七)建立绩效管理机制

由县卫生局要按照《华宁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华宁县公共卫生服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华宁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方案》和《华宁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制度》,统一组织实施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数量的考核,加强督促指导使乡村医生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把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完成情况、群众满意度等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在所在地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促进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11年11月30日前。各乡(镇)成立领导小组,按

14 照《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实施细则》要求,制定相应工作计划,上报县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技术组办公室。

(二)次年1月30日前各乡(镇)完成上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并将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县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技术组办公室,3月31日前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全县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进行督查,对不能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将在全县通报批评,限期完成,并实行责任追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华宁县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长:戴兴德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高柳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长:

县发改委主任

黄永祥

县卫生局局长 白永平

县财政局局长 张世杰

县人事劳动局长 张利民

县教育局副局长

15

吴红玲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员:卢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会祥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戴

县发改委副主任 罗云梅

县财政局副局长 黄家禄

县审计局副局长 魏玉华

县卫生局副局长 坝兴伟

县卫生局副局长 胡伟红

县民政局副局长

魏迎春

县人事局劳动副局长 马

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 钱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领导小组职责:审议我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的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统筹协调乡村医生聘、退、养及素质提升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由戴嵩任办公室主任,魏玉华、坝兴伟、罗云梅、魏迎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我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检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成立华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作技术组

长:黄永祥

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魏玉华

县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普其有

宁州卫生院副院长

16 梅存保

盘溪中心卫生副院长 业永田

青龙中心卫生院院长 陈志辉

华溪卫生院院长 胡海芳

通红甸卫生副院长 马志勇

县卫生局法监医教股股长

张汝涛

县卫生局爱卫办工作人员

黄永和

县卫生局财务科会计

李燕琼

县卫生局预防保健股工作人员

何海菠

县卫生局预防保健股工作人员 技术组职责是:贯彻落实我县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各卫生院院长(副院长)负责宣传、组织、发动工作,对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反应,使问题迅速得到解决,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技术级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魏玉华兼任办公室主任,何海菠、李燕琼为成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明确职责、相互配合。

实施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县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将乡村医生退养补助、退岗补助、

17 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县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教育局等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此项工作收到实效。

(三)理顺管理体制。

县级卫生局为主体,将乡村医生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县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业务讲座、每月召开1次例会。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今年内县卫生局要组织对现有的乡村医生进行摸底调查,建立乡村医生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实行统一管理。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和绩效进行考核,促进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村卫生

18 室的功能,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扩大政策宣传。

深化乡村医生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使广大乡村医生积极参与改革,使这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改革深入人心,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在本行动计划下发15个工作日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并报送县医改办、县卫生局备案。三年行动计划完成后,县政府将适时研究加强全科医生培训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第一,《公务员法》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使公务员的范围扩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公务员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而《公务员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才算是公务员:一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使用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由此可见,公务员包括七大类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将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干部队伍的整体性。第二,完善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也规定了国家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是却没有详细划分职务类别。而《公务员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

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三,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法》第十二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 1

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法》还规定了许多其他关于公务员工资福利的制度,如:“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此外公务员的工资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而《公务员法》则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在《公务员法》实施之前,由于没有规定统一的工资制,各地可以自行制定工资标准,导致不同地区的公务员工资水平不一样,甚至有很大的差距。而且,不规范的各种补贴、津贴在各地普遍存在,这样不但不利于全国公务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之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的水平都将由国家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将趋于稳定,对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四,健全了职位聘任制。《公务员法》第十六章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还详细规定了聘任公务员的程序、聘任制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聘任期及争议解决机制等。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是简单地描述,如第四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作为我国公务员选任制和委任制的补充形式,可拓宽机关选人、用人渠道,降低用人成本,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使公务员队伍更加具有生机和活力。一些专业技术人才和辅助性人才将可以通过这条途径进入公务员机关。

第五,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公务员法》的一大创新。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此处“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在某些情况下是很难判断的,在实际的应用和判定中将有一定的难度,在今后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应健全判定机制。

第六,单独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而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官、检察官都不属于公务员序列,当然谈不上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了。

第七,健全了干部人事管理的四大机制即新陈代谢、竞争择优、权益保障、监督约束四大机制。这四大机制的健全是通过许多条款的规定来实现的。

一是新陈代谢机制。《公务员法》完善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选拔、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制度,注意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同时认真落实正常退休、提前退休、辞去公职和辞退等方面的制度,从而能够保持队伍的合理流动和动态平衡。

二是竞争择优机制。《公务员法》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在公务员的录用、职务晋升等环节,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选拔优秀人才,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

三是权益保障机制。《公务员法》完善了各种权益保障措施:落实了工资福利保险以及退休养老制度,健全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以及申诉控告、争议仲裁等制度,使公务员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充分调动了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四是监督约束机制。对公务员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督促公务员履行义务、严守纪律,完善了公务员的考核机制、回避制度,限制公务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从而保证公务员正确行使权力,忠于职守。

第八,《公务员法》突出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则无此类规定。

第九,《公务员法》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更加人性化。如《公务员法》对于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作了列举;详细规定了公务员享受保险制度及公务员在意外情况下其和其亲属所享受的待遇;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工资福利保险;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等。

第十,不再实行男女退休的年龄差别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可见,原来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男女退休年龄上是实行差异制的。女性公务员在五十五岁就要退休,但其可能还有工作的热情和愿望,由此可见这是一项不合理的制度,男女不同龄退休也是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相冲突的,所以《公务员法》便没有这样的规定。

第十一,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被引入《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中有这样的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

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增加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再为所欲为。

主要不同之处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与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主要不同之处是:

(一)立法层次升高。《公务员法》是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家主席签发主席令予以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令发布。《公务员法》的立法层次高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二)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就是说只是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三个条件的人员就是公务员。按照这一规定,除国家行政机关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

(三)增加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了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无此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条虽然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没有对公务员职位要和进一步的分类。《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同时还对各类职位公务员的职务设置作了规定。

(五)对录用公务员作了限制性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条件,而没有规定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的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六)增加了选任制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七)增加规定了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制度。《公务员法》吸收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规定了“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八)进一步完善了惩戒制度。(1)《公务员法》增加了公务员的一项纪律规定,即不得“矿

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2)《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在扫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存在错误,对此如何处理也作了规定,即,“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进一步完善了工资制度。(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3)《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十)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职问题作了规定。《公务员法》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出任领导职务,本人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这方面规定。

(十一)修改了公务员提前退休的有关内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或者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作年限满三十或者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十二)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申诉制度。(1)《公务员法》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公务员可以申请申诉控告的事项,即公务员对取消录用,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扩大了提出申诉的事项范围。(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91号)没有公务员对处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的规定;而《公务员法》则增加了这一规定,即,“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连接线建设(包括服务区和附属设施)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经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交通、劳动保障、林业、农业、农经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征地拆迁范围、面积和地类确定

(一)征地拆迁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由业主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误差不超过已批复的施工图面积的 3%。误差为零的县、市,按征地补偿总额的 2%给予奖励;误差控制在 1%以内的,奖励 1.5%;误愁控制在 2%以内的 ,奖励 1%;误差控制在 3%以内的,按误差比率与奖励比率之和不超过 3%的原则,酌情奖励。

(三)地类确定:以土地现状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第五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执行蜀政办发„ 2005‟ 47号文件规定,其他地类执行市政发„ 2002‟ 17号文件规定。根据蜀政办函„ 2008‟ 159号文件关于高速公路征地年产值取中值确定的规定,一般耕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 16倍,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征地年产值的 25倍,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 87.63%确定。

第六条 根据蜀政办发„ 2005‟ 47号文件规定,以四川省区征地年产值为标准,蜀东、成都、洞口、绥宁县调整系数为 0.9;四川省、新蜀、新宁、隆回、城步调整系数为 0.85。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四川省区调整系数为 1,其它各县市区不高于 0.9。

第七条 退耕还林土地按林地补偿标准补偿。具体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的补偿标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划拨土地按土地成本补偿,出让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后按评估价格补偿。其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 10号令)进行公告、登记。征地拆迁机构应按照•征地暂行程序‣(蜀政办发„ 2005‟ 51号)的规定,做好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十条 高速公路征地公告发布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确需临时用地的,按照•四川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 140号 )执行。 临时用地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不低于该地类的年产值标准。临时用地应当交纳土地复垦押金,也可以由项目业主实行担保。占用耕地用于搅拌场、预制构件制作等场地的,其复垦押金不低于该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占用其他土地的按 3000元 /亩交纳恢复复垦押金。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专户,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恢复了土地原状并经验收的,退还押金;临时用地期满没有恢复的,复垦押金专项用于临时用地的复垦或由项目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等附着物拆迁,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发„ 2008‟ 1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外一律实行分散重建,城市规划区内实行集中统一重建或货币安置。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重建安置的,按照市政发„ 2008‟ 16号文件规定,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

一、保底封顶”。被拆正房建筑用地面积不足 90m2的,按 90 m2安排,多于 150 m2的只安排 150 m2。被拆迁房屋有两本以上土地使用证的,其安置面积实行“拆一还一”的原则,其安置房屋总面积不得超过原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层占地建筑占地面积。城市规划区外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政策的被拆迁人,其安置建房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 120 m2,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 160 m2,使用未利用土地的不得超过 210 m2。被拆迁人按本办法重建安置后,因家庭人口多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按照农村建房的有关规定可另行申请宅基地。

第十五条 分散重建安置的过渡期为 10个月。其它安置方式的过渡期按市政发„ 2008‟ 16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征收水塘按规定给予补偿后,确需重建的,另外给予 5000元 /亩的造塘费,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第十七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腾地拆迁的被拆迁户,按正房补偿总额的 5%给予奖励。其中如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奖励 1%,按照协议约定如期腾地的奖励 3%,

按照协议约定提前 5天腾地的奖励 1%。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6篇

【政策公布及解读】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受影响个股一览

【金融界网站视点】资源税计征增加从价定率方式 全国推广大幕拉开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部署建立完整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部署建立完整、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

会议充分肯定了“十一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重点分析了“十二五”时期面临的严峻形势和挑战。当前我国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殊时期,安全事故总量依然较大,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部分高危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

会议强调,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把安全生产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全国安全生产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实现根本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会议明确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的六项主要任务:

(一)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将煤矿和非煤矿山、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职业健康等作为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安全生产标准,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完善政府安全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和信息化等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监察方式,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三)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培养专业人才,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体系。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完善技术标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五)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应急预警和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实训演练,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 1 救互救能力,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构建安全发展社会环境。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评估,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落实重点工程项目,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会议强调,国庆长假将至,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尤其要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保障出行和旅游安全,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平安的节日。

会议对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作出了部署,指出,我国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很不完善,不仅影响废物利用,而且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建立完整、先进的回收、运输、处理、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已刻不容缓。一要完善回收处理网络。建设、改造标准化居民废旧商品回收网点,畅通生产企业回收大宗废旧商品和边角余料渠道,尤其要加强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弃节能灯等重点废旧商品的回收工作。二要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和处理技术攻关,提高装备水平。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管理经验,引进先进技术。三要培育大型废旧商品回收企业,促进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和处理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四要加强对回收企业站点、回收加工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废旧商品回收各环节的污染防治,杜绝二次污染。五要明确政府部门和生产、流通企业及使用者责任,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快将废旧商品回收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六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倡导环保健康、循环利用的生产生活方式。会议决定成立由商务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作。

会议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出相应修改。

【名词解释】

从量计征

从量税是指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量、面积等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标准计征的税收,又称从量计征。

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船舶吨税等税种,都属于从量税。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也属于从量税。

香烟白酒这两类是从价与从量并征。

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即以课税对象的自然数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为计税依据,按这种方法计征的税种称从价税。如中国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为产品销售收入,即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单位销售价格的乘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部署建立完整、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

会议在总结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出相应修改。

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增加从价定率计征办法,对A股相关资源个股造成一定影响,相关个股如下:

煤炭板块个股

中国神华(601088)、郑州煤电(600121)、大同煤业(601001)、恒源煤电(600971)、西山煤电(000983)、国阳新能(600348)、上海能源(600508)、金牛能源、煤气化(000968)、兰花科创(600123)、神火股份(000933)、平煤天安、山西焦化(600740)、盘江股份(600395)、兖州煤业(600188)、安泰集团(600408)、潞安环能(601699)、开滦股份(600997)、露天煤业(002128)、靖远煤电(000552)、爱使股份(600652)

石油与天然板块个股

002207准油股份(002207)、000852江钻股份(000852)、600583海油工程(600583)、002221东华能源(002221)、000554泰山石油(000554)、601808中海油服(601808)、000409ST泰格、600028中国石化(600028)、600157鲁润股份(600157)、601857中国石油(601857)、000096广聚能源(000096)

有色金属板块个股

002149西部材料(002149)、600711ST雄震(600711)、600255鑫科材料(600255)、002075*ST张铜(002075)、002171精诚铜业(002171)、600478科力远(600478)、000594国恒铁路(000594)、000962东方钽业(000962)、600338ST珠峰(600338)、002114罗平锌电(002114)、002203海亮股份(002203)、002182云海金属(002182)、600468百利电气(600468)、000630铜陵有色(000630)、600456宝钛股份(600456)、000751*ST锌业(000751)、600111包钢稀土(600111)、600331宏达股份(600331)、601168西部矿业(601168)、601600中国铝业(601600)、600531豫光金铅(600531)、000758中色股份(000758)、000657*ST中钨、600139西部资源(600139)、601958金钼股份(601958)、000060中金岭南(000060)、600549厦门钨业(600549)、000960锡业股份(000960)、 3 000878云南铜业(000878)、600432吉恩镍业(600432)、600961株冶集团(600961)、600362江西铜业(600362)

新能源板块

600586金晶科技(600586)、600089特变电工(600089)、000576星ST甘化(000576)、600416湘电股份(600416)、600192长城电工(600192)、600550天威保变(600550)、000786北新建材(000786)、000012南玻A(000012)、600864哈投股份(600864)、600605汇通能源(600605)、000533万家乐(000533)、600580卧龙电气(600580)、000418小天鹅A(000418)、002083孚日股份(002083)、600653申华控股(600653)、000521美菱电器(000521)、600875东方电气(600875)、000617石油济柴(000617)、600475华光股份(600475)、600151航天机电(600151)、600478科力远(600478)、000969安泰科技(000969)、600872中炬高新(600872)、600661新南洋(600661)、000899赣能股份(000899)、600795国电电力(600795)、002074东源电器(002074)、000833贵糖股份(000833)、002202金风科技(002202)、600885力诺太阳(600885)、600509天富热电(600509)、000912泸天化(000912)、600859王府井(600859)、600191华资实业(600191)、600133东湖高新(600133)、600644乐山电力(600644)、600220江苏阳光(600220)、002009天奇股份(002009)、600590泰豪科技(600590)、600336澳柯玛(600336)、000055方大A、600438通威股份(600438)、600803威远生化(600803)、600884杉杉股份(600884)、000862银星能源(000862)、002080中材科技(002080)、600846同济科技(600846)、600112长征电气(600112)、000683远兴能源(000683)、002035华帝股份(002035)、000777中核科技(000777)、600206有研硅股(600206)、600378天科股份(600378)、600674川投能源(600674)、000627天茂集团(000627)、600482风帆股份(600482)、000727华东科技(000727)、600499科达机电(600499)、600027华电国际(600027)、600184新华光(600184)、000571新大洲A(000571)、600076星ST华光(600076)、000652泰达股份(000652)、600183生益科技(600183)、600578京能热电(600578)、000049德赛电池(000049)、000100TCL集团(000100)、600642申能股份(600642)、000690宝新能源(000690)

水电煤气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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