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生育规定的产假范文

2024-06-26

违反生育规定的产假范文第1篇

一、女职工生育可享受九十天的产假(含节假日)。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请假,一律计入产假天数。每超出产假一天扣除绩效100元。

三、怀孕流产时,凭县级或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七天的小产假。

四、无论何种原因,产假期满,不能返岗工作者,除按本规定扣除绩效工资外,业务考核扣5-20分,并调离中心校,在辖区小学工作的,需调整到其他小学。

五、凡怀孕期间,未请假或请假不超过三天者,奖励产假1-2周。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辉县市吴村镇中心学校

违反生育规定的产假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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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婚有那些规定

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我国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由来已久。早在建国之前,为了现役军人在前方安心杀敌,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有“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的规定。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也规定“抗日军人之配偶,非于抗日军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为离婚之请求”。正如1950年婚姻法起草报告所说,在当时作这种规定“会得到一切革命军人的配偶和整个社会舆论的同情的”,“表现了革命军人的配偶......能够牺牲个人的暂时利益去服从民族、社会和国家的公共的永久的利益”。所以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和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都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立法原则,也成为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五十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稳定,很多人认为对军婚给予特别保护的历史时代已经结束了。有人说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背,是以牺牲一方婚姻自由为代价换来所谓的军心稳定。感情上的事情是勉强不得的,强扭的瓜不甜,既然不爱了,又何必非要捆绑在一起呢?还有人说这种保护会引起负面影响,姑娘们一想到有朝一日过不下去时军人不点头就甭想离婚,谁还敢轻易嫁给军人呢?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军人的配偶已经有了外心,死心塌地想要离婚,因为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勉强维持着徒有其表的婚姻,军人一方就真的快乐吗?

军婚保护条款可能会对军人的婚姻起到阻碍作用,也与基本法理相悖,但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军婚是否受保护并不仅仅是一个婚姻自由的问题。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既然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使自己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就婚姻问题而言,军人由于献身国防事业而不能与普通人一样充分享有这一权利,那么社会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所应体现的公平原则。当然经济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是弥补军人权益的最佳选择,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军人的待遇。因此,社会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来使军人的利益得以平衡,法律对军婚的保护就是可以采取的措施之一,以法律的手段使权利义务得以平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军人权利的行使,减轻军人的后顾之忧,稳定军心,巩固国防。

2001年新颁布的《婚姻法》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原则上保留了对军婚的保护,在我国婚姻立法上沿袭了有中国特色的一大传统,但在原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但书”,“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但书”虽然只有十三个字,却对军婚民事特殊保护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条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是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无须得到军人的同意,经调解无效,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过错”,是指军人一方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破坏夫妻感情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从程度上看,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与重大过错。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重大过错”,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同居",依照《解释(一)》第2条:“......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此,要注意把同居与重婚、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相区别。“家庭暴力”和“虐待”,依照该《解释

(一)》第1条:“......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第三项里的“等”字,还包括与赌博、吸毒相当的其他恶习。另外,对于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把握两点:军人有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过错,其过错程度与这3项规定情形相当;这些其他重大过错必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其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后,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法院调解无效时判决准予离婚,而无须得到军人同意;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超出民事责任范围、触犯刑律时,根据婚姻法第45条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第33条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这一规定沟通了与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关系,使军婚的民事特殊保护制度更加完善。如果对原婚姻法第26条不做修改,它必然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的过错主义离婚理由和第46条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相脱离。因为,就原婚姻法第26条来说,军人配偶实现离婚请求,并不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的过错,而是取决于军人一方是否同意,因此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就不会产生离婚的后果,也就不会有军人配偶依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离婚过错赔偿请求。可见,“但书”的增加就像架起了两座桥梁,一座通向第 32条第3款,解决离婚问题;另一座通向第46条,解决离婚过错赔偿问题。

最后,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其配偶坚决要求离婚,军人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呢?按照婚姻法第33条的规定,这种情况是不能判决准予离婚的。可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处理,即:“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

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对军婚的保护事实上确实也限制了非军人一方的权利,其在维系军人权利平衡的同时又导致了非军人一方权利的失衡。因此,《婚姻法》对军人婚姻的保护只能作为一种暂时行为。军婚问题的根本解决还要靠提高军人的经济、社会地位来实现。

军婚概念

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例如198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发布了《关于军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

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违反生育规定的产假范文第3篇

一、 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公司规定。

二、 哺乳假

女职工生产后一年内每天享有1小时带薪的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含路程)。

三、产假期间薪资待遇

本市职工:

缴费满1年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以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同时给予生育生活补助:

(一)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

(二)难产(含剖宫产)的,享受三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

(四)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生育津贴,生育生活补助600元;怀孕不足4个月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享受半个月生育津贴。

计划生育手术补贴: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

(二)绝育手术补贴1500元;

(三)复通手术补贴2000元。

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员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外来职工:

违反生育规定的产假范文第4篇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保证书,以向您表示我在学期间上课讲话不遵守纪律,这种不良行为改正错误的决心!深刻觉悟以及再也不违反学校纪律,做一个遵守学校规则的学生!我非常羞愧!我辜负了父母的期望,老师的教诲,学校的培养. 我非常羞愧,老师的费尽心机教育我们,希望我们能成为一名好学生,成为知识分子!而我的行为让我现在感觉真是惭愧.竟然对老师的教训未能觉悟,不悟详训!平时对这件事的认识不深,导致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写这份保证书的同时,我真正意识到了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和我的错误,违犯了学校规定,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之间造成了极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校的形象。做为学生本应该听从老师教导,服从老师的安排,尊师重教.而我这种表现,给同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学风建设 老师是多么关心我们.爱护我们!而我却给老师找烦恼,添麻烦,所以我今后要遵守学校规定,听老师的话,充分领会理解老师对我的要求,并保证不会再有闲言碎语的事情发生.认真上课!希望老师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老师对我这种败坏学风的行为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老师对我这次深刻的教育。

我保证以后尊师重教,上课不搞小动作,不交头接耳!不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不辜负老师对我的期待!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原谅我,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

保证人:您的学生

违反生育规定的产假范文第5篇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违反生育规定的产假范文第6篇

2017年秦皇岛市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秦皇岛市产假及二胎产假国家新规定

秦皇岛市产假,是指秦皇岛市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以下是师大教育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7年产假休息时间有多少天。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KK

2017年秦皇岛市最新产假休息多少天

2017年秦皇岛市产假有多少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KK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增加奖励假3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2017秦皇岛市二胎产假多少天(最新)

12月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

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1、秦皇岛市产前假工资规定

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 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KK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秦皇岛市产假工资规定(产期)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 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KK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收 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3、秦皇岛市哺乳假工资规定(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 收入的80%。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 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4、秦皇岛市晚育假工资规定(晚育年龄是24周岁)

根据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以下简称《规定》,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 KK

秦皇岛市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有什么不同?你分得清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吗?

第一部分:秦皇岛市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由来

产假工资:严格地说产假工资是计划时代的产物,那时没有社保体系,员工退休工资由劳动局审批,所在企业支付;同样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也由所在企业支付,俗称产假工资,有按生产前工资发放的,有放基本工资的,总之根据企业的状况及规定标准发放。

生育津贴:是社保体系中包含生育保险后的产物,由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缴费基数及所在地区规定的缴费比例,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生育后递交相应材料后由企业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社保部门审批后发放至员工(也有地区发放至单位)。

第二部分:秦皇岛市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区别

工资的概念:是指给普通劳力的报酬,以劳动时间为基础来计算。换取员工依据合约或其他协议所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的报酬

津贴的概念: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 津贴分配的唯一依据是劳动所处的环境和条件的优劣,而不与劳动者劳动的技术业务水平及劳动成果直接对应和联系。 津贴不与技术业务水平及成果直接联系,这就决定了它是一种补充性的工资分配形式。津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津贴具有相对均等分配的特点。

根据工资、津贴相应的概念,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货币形式称为生育津贴更为妥贴。

第三部分:秦皇岛市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的组成

一、产假工资的组成:基本工资+其他(由各单位决定),报销生育费用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津贴:社保缴费数*享受月数

2.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生产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上本地区社会平圴工资的2%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KK

第四部分:秦皇岛市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了解了生育津贴的概念后,相信没有人再问:员工享受了生育津贴后是否还要支付产假工资?

1.哪么如何理解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企业应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故理论上,员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应等同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然而在实践中,企业出于财务支付能力的考虑,绝大多数采用最低基数;或考虑操作的方便,采用高于最低基数的企业平均基数。因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员工实际拿到的生育津贴是企业的缴费基数,有高于实际工资的,但普遍低于实际工资。

2.如何主张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额?

有员工提出,其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休产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资,此主张从法律上并无不妥,应予支持。但在实践中,员工因为在企业要待下去,基本都予放弃,只有离开企业因此事翻脸而算总帐的。但主张到底是采用直接仲裁主张此差额还是先申请补社保缴费基数,本人咨询了本地的仲裁机构,答复是:未接到此类主张,即使有,仲裁部门也因无法可依不予受理,估计只有到法院去主张,而且主张的理由必须是财产受损,否则以社保的名义申请诉讼估计无功而返,但问题是法院普遍对社会保险补缴及基数差异持回避态度。员工主张的难度可想而知。

2017秦皇岛市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国家规定2013晚婚晚育产假多少天?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

秦皇岛市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秦皇岛市产假规定如下: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产假 KK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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