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业服务标准范文

2024-06-27

湖南省物业服务标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提倡和支持业主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价格、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供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国务院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权利外,还有权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国务院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物面积、社区规模等因素划分,并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规则确定:

(一)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但该住宅区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和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建设单位和社区组织等代表组成,负责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事项。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物业管理区域内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少于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主人数,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且召开全体业主大会会议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幢、单元或楼层等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代表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一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物业建筑面积等计算:

住宅(含别墅区):原则上以每套住宅计一票;

非住宅:原则上以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满100平方米计一票;如有单独房地产权证书,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的也可以计一票;但单个业主所计票数不得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总票数的30%。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已经出售但未交付的物业,按前款规定计投票权数。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所代表的业主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须经业主本人签字,由业主代表在大会投票时作真实意思表示,业主本人不签字的,视为弃权。第十三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国务院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业主大会可以撤销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四条业主公约是业主的自治规则,可以对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其他共同利益,业主义务,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规定。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业主推选权和被推选权、表决程序、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组成及任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但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或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组织,接受通知的单位可以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国务院条例规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拟作出决定还应当提前3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公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之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逾期未换届的,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换届改选。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及组成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提出质询、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根据议事规则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照国务院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四条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按照建设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其中属商品房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之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建设单位报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进驻现场实施管理服务,其主要职责:

(一)熟悉场地、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等情况;

(二)根据物业建设的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对业主所作的承诺条件,对照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安装及相关场地建设情况提出建议;(三)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当建设单位将物业交付业主使用时,做好业主入住的接应准备工作。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物业买受人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应有书面承诺。业主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但是,投标者少于3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经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附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未届满约定期限,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自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三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相关设施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享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已经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不影响业主使用权的前提下,各专业单位可以依据本行业发展规划,改建、修建、扩建该共用设施设备,但在改建、修建、扩建之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发现与原设计方案不相符合或有质量问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在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花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终止之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物业建设中,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前款规定的物业总建筑面积按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物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其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前款规定的用房不得转让、设定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用房的用途。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由物业管理企业报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管理事项、管理服务质量要求、管理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第三十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应当及时向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定期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有义务配合社区居民组织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交接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及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有关交接事项。

业主大会续聘物业管理企业,需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房及有关资料使用等情况作出约定。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事务委托专业公司实施,但不得将该物业的整体或者主要管理服务责任委托给他人。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

第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约定由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移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产权发生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用结算有明确的约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应当出示物业服务费用结算约定或结算凭据。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前款规定的专业单位不得利用垄断经营优势强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确需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并支付相应的代收手续费。

第四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有义务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尊重物业管理人员、保安人员依法以及按照业主公约所从事的管理服务劳动。第四十七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组织应当配合物业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协调处理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八条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共部位,损害共同利益。

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共部位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因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共部位的,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应当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共部位,应当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化等公共设施。

第五十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根据产权归属原则,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

前款所指的专业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共部位,应当预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第五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对公共利益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可以向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因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纠纷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有义务对安全性问题组织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物业主管部门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物业管理用房的经营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比例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收缴、使用、核算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七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存在隐患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必要配合。存在隐患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存在隐患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承担。

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发生的权益争议可以要求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交纳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2%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保修期间的维修费用保证,保修期满后按实际使用情况多退少补。

保修金的交纳、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保修金的保修范围,由建设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提供资金维修:

(一)在物业验收时,验收单位已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而建设单位未作整改或整改未完成的;

(二)未按照设计图纸或违反强制性规范,擅自改变设计用途的;

(三)房屋主体结构维修;

(四)设施设备的主要关键部位维修;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以次充好的;

(六)保修文件约定由设施设备生产厂家、安装单位负责保修的。第六十条因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施设备,或装饰装修不当,造成安全质量等问题的,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自行承担维修责任。第六十一条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各项经费的收支主要项目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务院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超越职责范围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该业主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相关场地进行修改并符合物业接管条件,物业管理企业即与建设单位办理物业管理承接手续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物业管理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及其他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中获取收益的,所得收益予以收缴并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垄断经营优势强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用水、用电等费用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不属于房屋保修金的保修范围,动用房屋保修金进行维修的,由上级物业主管部门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对不当使用的房屋保修金予以追回。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可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对公共利益和安全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损害行为或消除影响,并可对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财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对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对物业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等物业的所有权人。本条例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合法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包括地下停车泊位。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从事专业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最终用户,是指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等物业的实际使用、消费的个人和单位用户。第七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垃圾道、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室外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绿化、电梯、楼道照明、安防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体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湖南省物业服务标准范文第2篇

见公告

《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搬迁奖励标准》、《昆山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批程序规定》已经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这三个文件旨在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文件与广大市民、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因此,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界人士可以将书面意见于7月29日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市政府大楼十楼,邮编:215300,传真:57009213,电子邮箱:jsksfzb@163.com。

昆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1 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

(草案)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拟定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发放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发放双倍搬迁补偿费。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单位、企业整体搬迁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书面通知交房之月止。

(二)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腾地交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或公告截止日期为准)。多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高层住宅房屋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四十个月。

(三)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征收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自延期之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28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第十三个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56元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56元。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

3 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停产停业的实际时间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十六个月的一次性补偿。

对于未经审批,住宅改作非住宅和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的,仅对持有效营业执照的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停产停业补偿费。

补偿对象为实际经营人,被征收人和经营人之间有明确书面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移装固定设施补偿费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房屋征收时的实际价格一次性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五、适用范围

1.本标准适用于市区东至柏庐路、南至沪宁铁路线、西至白马泾路、北至北环城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除上述区域外,由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偿费发放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搬迁奖励标准

(草案)

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搬迁奖励标准如下:

一、 房屋征收补偿奖励 1. 补偿奖励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补偿奖励系数

2. 补偿奖励系数为:

被征收房屋4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45 被征收房屋40~6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32 被征收房屋60~95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9 被征收房屋95~15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6 被征收房屋150~200平方米以内

补偿奖励系数0.24 被征收房屋200平方米以上

补偿奖励系数0.23 3. 补偿奖励适用对象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不执行补偿奖励。

二、房屋征收搬迁奖励

1.房屋征收搬迁奖励,是指对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腾地交房)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的一次性奖励。超过搬迁奖励期限签协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费。

2.奖励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内的(含144平方米),每户奖励3万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奖励5万元。

企业整体搬迁的,双方协商解决。

三、适用范围

1. 本标准适用于市区东至柏庐路、南至沪宁铁路线、西至白马泾路、北至北环城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 除上述区域外,由各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昆山市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批程序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包括法定继承人)不明确的,需要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

(一)房屋未进行权属登记并且无相关产权证明的;

(二)房屋产权登记人已死亡,房屋产权部分共有人、继承人或权利人经查证和公告后仍无法明确的;

(三)房屋权属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

第四条 征收产权不明确房屋的,应当采用房屋安置方式。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是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实施主体;市人民政府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

第六条 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为: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共有人、继承人;

(二)被征收人房屋的实际占有人、权利人。

7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收决定及公告(涉及听证的提供听证意见书);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调查资料,涉及产权不明确的可提供查证和公告资料;

(三)选择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

(四)不少于三次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谈话)记录(经公告无法找到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对行政相对人书面征求补偿方式的选择意见,并附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结算告知书及送达回执;

(六)安置用房的权属证明和评估报告或者结算价格;

(七)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的,应提供临时过渡用房证明,明确临时过渡用房的地点、层次和面积;

(八)市政府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相对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权属和房屋使用情况;

(三)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补偿决定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

(五)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六)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

(七)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八)作出补偿决定的机关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送达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物业服务标准范文第3篇

二、《评估标准》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量化一级指标5个,二级指标23个,三级指标37个,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和内部管理。通过评估工作,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提升办园质量。

三、《评估标准》实行100分制。

三级指标评估等级A、B、C分别对应赋值1.0-0.8,0.7-0.5,0.4-0。

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等级分数为:

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

四、扣分标准只在该三级指标中实施,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五、评估指标体系分值分布:

A1办园条件(20分)

B1资质经费(4分)

B2规模班额(3分)

B3园舍与场地(4分)

B4设施设备(5分)

B5玩教具与图书(4分)

A2安全与卫生

(20

分)

B6安全卫生管理制度(3分)

B7膳食营养(4分)

B8卫生消毒(2分)

B9健康检查(3分)

B10疾病防控(4分)

A3保育教育

(25分)

A4教职工队伍

(15分)

B11安全教育(2分)

B12校车使用情况(2分)

B13活动设计(5分)

B14活动组织实施(16分)

B15师幼关系(4分)

B16教职工配备(5分)

B17专业成长(4分)

B18师德师风建设(4分)

B19权益保障(2分)

A5内部管理(20分)

B20组织机构健全(4分)

B21管理制度完善(9分)

B22招生规范(4分)

B23家长参与(3分)

附件

**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标准

A级

指标

B级

指标

评估标准

分值

C权重

评估方法

自评分

县(区)

评分

市级

评分

C1(1.0-0.8)

C2(0.7-0.5)

C3(0.4-0)

A1

办园

条件

20分

B1

资质

经费

(4分)

C1

取得办园许可,证照齐全;按时年检。

2

符合要求

1项存在不足

2项均不足

查阅资料

C2

依法筹措办园经费,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

符合要求

缺1项

缺2项

查阅资料

B2

规模

班额

(3分)

C3

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办园规模,一般不超过

360

人;班额符合规定,每班幼儿人数小班(3

4

周岁)25

人,中班(4

5

周岁)30

人,大班(5

至6

周岁)35

人,混合班不超过

30

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3分

符合要求

不超设置规模20

人;个别班超2人以内,或半数班超1人

不超设置规模40

人;个别班超5人以内,或半数班超3人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B3

园舍

与场地

(4分)

C4

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无危房,周围没有安全隐患,园舍、户外场地符合《**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幼儿活动用房不超过三层,每班创设不少于

4

个类别的幼儿活动区域,配有丰富的游戏设施及游戏材料。

4

符合要求

1项存在不足

2项均不足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B4

设施

设备

(5分)

C5

幼儿园按相关规定设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办公室、厨房等生活办公用房,寄宿制幼儿园增设隔离室、浴室和教工值班室等,并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

3分

符合要求

略有欠缺

欠缺较重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C6

教学、生活、安全、卫生等设备设施齐全,符合《**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2分

符合要求

设施不全或不符

合设置标准

严重不足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B5

玩教具

与图书

(4分)

C7

幼儿园玩教具配备按照国家配备标准配备。

4分

符合要求或有1项不足

玩教具或图书达不到配备标准的90%以上

达不到配备标准的60%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A2

安全

卫生

20

B6

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3分)

C8

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将安全措施落实到岗到人;建立健全卫生保健、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3分

符合要求

有1项不符合要求

均达不到标准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B7

膳食营养

(4分)

C9

保障饮水卫生安全,确保幼儿按需饮用温开水。

1分

符合要求

略有欠缺

不符合要求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C10

科学制定每周带量幼儿食谱,并向家长公示,注重营养平衡,搭配合理,1-2周更换1次,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幼儿伙食与成人伙食分开;按规定采购食品和食品留样。

3分

符合要求

有1项不符合要求

均达不到标准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B8

卫生消毒

(2分)

C11

建立健全消毒制度,配备消毒剂、紫外线消毒灯、其他空气消毒装置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按规定对园舍、场地、玩教具、图书、餐具、生活用品等进行消毒,做好室内外环境和个人卫生。

2分

符合要求

有1项不符合要求

均达不到标准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A级

指标

B级

指标

评估标准

分值

C权重

评估方法

自评分

县(区)

评分

市级

评分

C1(1.0-0.8)

C2(0.7-0.5)

C3(0.4-0)

A2

安全

卫生

20

B9

健康

检查

(3

分)

C12

建立幼儿健康档案,幼儿入园体检率达

100%;幼儿园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并将体检结果及时向家长反馈,有反馈记录。

2分

符合要求

有1项不符合要求

均达不到标准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C13

幼儿园教职工持健康合格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1分

符合要求

有1项不符合要求

均达不到标准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B10

疾病

防控

(4

分)

C14

严格做好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工作并有记录;按要求做好因病缺课以及病因追踪记录;配合防疫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

2分

符合要求

有1项不符合要求

均达不到标准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C15

做好传染病的检疫、隔离、消毒和上报工作,发生传染病期间,应当加强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严格控制发病率;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传染病知识的健康教育与宣传工作,对保教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控工作培训。

2分

符合要求

有1项较弱

均达不到标准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B11

安全教育

(2

分)

C16

有针对性地向家长、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对幼儿至少开展1次专题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紧急情况下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1分

符合要求

有1项较弱

均达不到标准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C17

每学期师生开展1次以上针对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以及洪水、地震、火灾、校园暴力事件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并有记录,使师生了解基本的自我保护方法。

1分

符合要求

有1项较弱

均达不到标准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B12

校车使

用情况

(2

分)

C18

幼儿园校车使用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幼儿园校车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驾驶员和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认定和检验;严格交接班制度及儿童接送制度并有记录。

2分

符合要求或有1项较弱

有2项较弱

有3项不符合要求或均达不到标准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A3

保育

教育

25

B13

活动

设计

(5

分)

C19

科学制定保育教育工作计划,从本地、本园出发,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活动贴近幼儿生活,具有综合性、趣味性、活动性;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每天有适当的自主选择和自由活动时间,切实提高保教质量。

3分

符合要求或有1项较弱

有2项较弱

有3项较弱或均不符合要求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C20

教育活动设计目标适宜,符合幼儿实际水平和发展要求;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

2分

符合要求

有1项较弱

有2项较弱或均不符合要求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B14

活动组织

实施

(16

分)

C21

幼儿一日活动安排科学合理,正餐间隔3.5-4小时;正常情况下,每日户外活动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不得少于3小时,户外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活动的组织应当动静交替,室内外兼顾;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集体统一行动和过渡环节,减少和消除消极等待。

4分

符合要求或有1项较弱

有2项较弱

有3项较弱或均不符合要求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C22

坚持以游戏为幼儿的基本活动,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因时、因地、因内容、因材料灵活的运用;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每天游戏时间3小时以上,鼓励幼儿自主选择游戏。

4分

符合要求

有1项较弱

有2项较弱或均不符合要求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A级

指标

B级

指标

评估标准

分值

C权重

评估方法

自评分

县(区)

评分

市级

评分

C1(1.0-0.8)

C2(0.7-0.5)

C3(0.4-0)

A3

保育

教育

25

B14

活动组织

实施

(16

分)

C23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注重幼儿良好学习品质、生活卫生习惯和自理能力的培养;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别差异,避免用划一的标准评价不同的幼儿,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2分

符合要求

有1项较弱

有2项较弱或均不符合要求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C24

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教育活动,各领域的教育内容适宜,相互渗透;不提前教授小学的教育内容,坚决防止教育内容、形式和教育方法“小学化”、“学科化”倾向;关注幼儿在一日活动中的表现和反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应答,关心幼儿的情绪,开展幼儿心理健康教育;与家庭密切配合,对心理、行为异常等有特殊需要的幼儿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6分

符合要求或有1项较弱

有2项较弱

有3项较弱或均不符合要求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B15

师幼

关系

(4

分)

C25

保教人员对幼儿态度要亲切、温和,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能耐心倾听、努力理解幼儿的想法与感受,支持、鼓励幼儿大胆探索与表达,营造和谐的氛围,建立良好师幼关系;幼儿情绪稳定,快乐活泼。

2分

符合要求

有1项较弱

有2项较弱或均不符合要求

实地考察

C26

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无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的行为;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引导幼儿形成良好的同伴关系。

2分

符合要求

有1项较弱

有2项较弱或均不符合要求

实地考察

A4

教职工队伍

15分

B16

教职工配备(5分)

C27

按照《***区幼儿园编制标准暂行办法》要求配齐配足教职工;资质符合相关要求。

5分

符合要求

有1项较弱

有2项较弱

查阅资料实地察看

座谈

B17

专业成长(4分)

C28

园长、业务园长经常跟班观摩并指导教育活动,园长每学期参加教研、课题活动不少于8次,每学期听课、看活动不少于18次。业务副园长(保教主任)每月上课不少于4节,每学期参加教研、课题活动不少于12次,每学期听课、看活动不少于40次;积极开展教研活动,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教研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并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定期对教师和保育员进行业务考核,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及日常考评中;保证教职工按照上级要求参加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培训内容适宜,形式多样,培训学时符合相关规定。

4分

符合要求或有1项较弱

有1-2项教弱

均较弱

查阅资料

座谈

B18

师德师风建设

(4分)

C29

注重教职工队伍职业道德素质养成,广泛开展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有活动方案、记录和总结;将师德情况纳入日常考核中;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得到幼儿及家长普遍认可。

3分

符合要求

有1项不符

有2项不符

查阅资料实地察看座谈

C30

健全管理机制,

教职员工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不搞以教谋私,不收受家长的礼物,不向家长和幼儿推销玩具和书刊等,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

1分

符合要求

有1项不符

发生以教谋私违规行为的不得分。

查阅资料

座谈

B19

权益保障

(2分)

C31

按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教师队伍稳定。

2分

符合要求

有1项不符

有2项不符

查阅资料

座谈

A级

指标

B级

指标

评估标准

分值

C权重

评估方法

自评分

县(区)

评分

市级

评分

C1(1.0-0.8)

C2(0.7-0.5)

C3(0.4-0)

A5

20

B20

组织机构

健全

(4

分)

C32

实行园长负责制,领导班子年龄结构合理,定岗定责、分工明确;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膳食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健全。

4分

符合要求

有1项不符

不符合要求

查阅资料

座谈

B21

管理

制度

完善

(9

分)

C33

建立健全幼儿园行政管理、教育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各项管理规范有序。

3分

符合要求

基本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查阅资料

C34

执行财务制度,有独立账目、账目清楚,无挤占挪用经费、抽逃资金情况;儿童伙食费专款专用,无克扣现象,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3分

符合要求

有1项不符

不符合要求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C35

幼儿园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乱收费现象。

3分

符合要求

有1项不符

不符合要求

或有乱收费投诉,经查属实该项不得分

实地考察

查阅资料

B22

招生规范(4

分)

C36

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有计划地进行招生,原则上就近入园;规范招生行为,严禁将幼儿入园与小学招生入学挂钩,无入园考试或测查。

4分

符合要求

有1项不符

不符合要求

查阅资料

座谈

B23

家长参与

(3

分)

C37

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主动与家庭沟通合作,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家长会议,随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成立家长委员会,邀请家长参与幼儿园膳食、安全、保育教育等方面的管理。

3分

符合要求

有1项不符

不符合要求

查阅资料

座谈

合计

湖南省物业服务标准范文第4篇

物业管理的含义是什么,相信已经不用再多讲了,但如何通过加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令物业所有人(业主)和使用人对我们所作的努力和劳动得到认可,让他们感觉到购买了这里的物业是物超所值的,这就是我们今天进行讨论的主题。

物业管理首先定位是服务行业,作为服务行业,我们提供的产品就是贴身的服务,无论是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如房屋主体、设备、设施、环境卫生、绿化、治安、消防、车辆道路的管理)、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如提供家政服务、各项商业经营性项目(如会所消费)、金融、中介代理服务}、特约服务(个别业主或使用人委托专门做的事情)都离不开“服务”这个中心。我们接管了一个楼盘,无论是小区、写字楼、商场还是其他类型的物业,首先要明确:管理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人。

目前做得比较好的有口碑的有合生创展、中海物业、汇侨物业等,纵观他们的管理,除了在服务深度上作了挖掘,更多的是在服务意识上作了大量的培训和引导。今天,作为一个竟争的商品社会,谁的商品质量好就买谁的产品;谁的服务到位,就能赢得消费者的认同,取得回头率(如超市的竟争)。物业管理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因为它的特殊性(具有针对性,只对购买了小区物业的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服务),它只在特定的环境给予特定人提供服务,怎样才能得到业主或使用人的认同,配合我们的管理呢?这其中有技巧的问题了。

业主或使用人是购买了或租用了这里的物业,他们心里感觉是我花费了大量的金钱购买了房子,就应该得到最好的服务,所以他们的心态就是“我是业主,你们物业公司是我们请回来的管家,是对我们提供服务的,我对你们有要求、有不满是应该的”。站在业主的立场上,他们这样看没错,我们确实是他们请回来的管家,服务他们,而不是管制他们。但凡事必须有个尺度,有时候他们会持着这种心态作出一些很过火的行为,如漫骂管理人员、拒交管理费甚至发起某些运动等。在发生这些行业时,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会造成这种行为呢?

人是群居性的动物,再怎么难相处也会有沟通的需要,物业公司的职责之一就是及时收集不同的业主意见,倾听不同的声音,转换成有益的措施,不断修正的我们的服务方向,贴近业主的日常需要。收集意见,不单是客户服务部的职责,

1 其他各部门,如保安部、工程部甚至行政、财务部都肩负这种职责。一个称职的管理人员,他本身应该是五员:管理员、保安员、工程员、消防员和清洁员。在一些简单和表面的工作我们可以随手做到,如替业主提一些重物、帮忙开关车门、按电梯、打伞、把地上的垃圾随手捡起、随时给业主们一个微笑等等,这些就涉及到我们的管理人员有没有一种服务意识。

服务意识不是说按公司规定完成一定工作量就算有的了,它体现在细致之处,可以说细微之处见真情。例如:业主两手拿着东西向我们门岗走来,门岗能够问好的同时迅速替业主打开大堂门,并替他呼梯,又或是帮业主提物品直到电梯口;再如,工程人员接到业户的维修通知上门维修,在维修完成后自觉将周围环境打扫干净,不增加业户额外的负担。如何加强服务意识,体现服务水平,我们认为有下面几点可以借鉴:

1、 树立以公司为家的观念,正确建立服务观念,确立以人为本信念。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是一项以服务为主的事业,为他人服务,为社会服务是其基本特征,服务意识、服务技能以及时各项工作制度的领悟力,都有赖于服务者的品德素养(包括爱心及责任感,使命感等)。

2、 认真钻研本职业务,学习相关书籍,努力提高业务水平。

许多在物业行业的前辈们通过实践,将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许多问题、解决方法和预防方法都通过文字作了一个很好的表述,为同业者提供了一种直接的参考方式,使我们后来者避免和完善了诸多的不足,我们在工作中如有意识地借鉴和运用了前辈们的工作经验,将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当然,所有的教科书提供给我们的都是通用的东西,更多的是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条件而设,否则照搬的话只会流于形式成为教条主义。我们要真正借鉴别人的是一种全面考虑事情的方法、角度。

3、 严格按照公司规定使用文明用语,保持公司及自身形象。

公司制度是为了确保工作效率,保障内部运作正常的一种行政手段,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要求每一位员工要做一个有心人,主动关注服务对象的需求,自觉执行制度规范并弥补某些不确定性和不完善之处。

4、 遇业户有困难,主动伸出援助之手,哪怕一声简单的“我能帮上什么忙吗?”也令人有暖冬的感觉。

5、 平时注意与客户的沟通,收集业户的意见,熟悉业户基本情况。

我们提供了服务,不是说我们服务什么,业主就必须接受什么,物业管理要面对不同生活习惯、不同年龄、不同文化层次及消费水平的顾体,所以提供的服务不能遵循一种固定的模式,它是动态的,可变的,且可塑性很强。因此我们首先要了解顾客的不同需要,针对不同需要提供恰到好处的服务;其次还要识别顾客的潜在需要,提供的服务给顾客带来惊喜,从而赢得顾客的满意和忠诚。而我们要了解业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情况、工作特点、性格特征、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只有对业户的生活习惯有了一定的认识,我们才能提供到位而不夸张的服务,针对性的个性服务。

我们认为,真正高水平的服务应做到于住户日常生活之中不经意处,不落痕迹,使其在回味时既感到惊奇,又觉得自然、真切,进而体现到生活之美,人性之美(这是一种人性化的服务意识)。

6、 尊重自己和他人的劳动成果,共同营造友爱互助氛围。

尊重自己和他人的劳动成果,也是体现我们服务意识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努力通过自身劳动努力创造各种优美的社区环境的同时,也在享受我们的劳动成果:我们的绿化员给我们带来视觉享受;清洁员给我们带来怡人的环境享受。如果我们不珍惜自己和他人的劳动,自己随手吐痰、乱丢果皮、垃圾(这些情况在我们楼盘里面仍然存在),给业户的感觉是我们员工的素质低下,服务水平低,这不是抹杀了我们一直以来的辛勤劳动,给我们面子上抹黑吗?

人的意识可分为天生的和后天培养的两种,天生的我们称作本能,如手碰到火或手触电自然往回缩,是一种本能或条件反射;人在饥饿中闻到食物的香味会自然吞咽口水甚至听见或看到“酸梅”两个字就会不自觉地吞咽口水,这些都是本能的反应,是天生的。而后天培养的意识就包括了我们提到的服务意识,如何从一开始大家都不习惯去面对一群人,展露一个得体的微笑,舒展一个得体优雅的动作,这有一个自我训练的过程,这过程尤如训兽师训练一只小动物重复去做一个动作一样,需要锲而不舍的毅力,只有当一天你发现面对人群,你的身体已自然作出各种合适的动作和得体的微笑时,它们已经成为你个人的一种习惯了,你才真正做到拥有了服务意识,才取得进入物业管理行业的资格。

湖南省物业服务标准范文第5篇

一、 目的

规范骨干队伍的选拔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选拔安管骨干。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安全管理各类人员的选拔录用。

三、 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负责“竞争上岗”策划及组织工作。

3.2 安全管理部负责实施、管理、监督工作。

四、 选拔人员的基本条件

4.1 思想稳定,品德好,作风正派;

4.2 能遵纪守法,严格自律,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4.3 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及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沟通;

4.4 军事素质过硬,能熟练掌握相关的训练科目的动作要领,并能组织进行对全班试教,有较强的组织指挥能力;

4.5 岗位技能精,能熟练处理岗位范围内各类突发事件,具有良好的观察力、思维力和分析判断力,能处理管理区域内相关突发事件并圆满进行;

4.6 能有效地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且有成效;

4.7 能以身作则,处事公道,在班组里能起到一名模范带头作用;

4.8 在公司服务满半年以上的安管员均可参加报名。

五、 具体操作程序

5.1 相关工作的策划

5.1.1人事行政部于竞争开始前15天发出通知,告之竞争相关事

项;

5.1.2竞争上岗的程序,报名----提交竞职报告----理论考核----技能

动作考核----现场答辩-----聘任-----工作交接----上岗;

5.1.3明确竞争职位的类别(级别、岗位); 5.1.4明确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资格要求。 5.2 报名

5.2.1所有符合条件的安管员可在竞争开始的12天自愿报名,报

名时需要亲自到管理处领取《竞争上岗报名表》认真填写,按时交回;

5.2.2安全管理部初步审核后,收集整理所有的报名表后交公司领

导及相关部门。

5.3 竞职报告

5.3.1所有竞选者应亲自完成一式二份的“竞职报告书”,在规定

的时间内,将其中一份交安全管理部,“竞职报告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个人简历

■对所竞争岗位的认识 ■管理方案

5.4 理论考核

5.4.1人事行政部、安全管理部对所有参加“竞争上岗”者统一进

行理论知识考核,考试形式为书面考试;

5.4.2竞争者理论考试成绩必须及格可参加随后的竞争,及格分为

70分;

5.4.3理论考试成绩计入总分。 5.5 技能考核

5.5.

1技能考核由安全管理部统筹进行,分为个人技能动作及指挥艺术二类;

5.5.2 5.5.

3技能考核内容分:队列、交通指挥手势、消防技能等项目; 技能动作考核得分计入总分内。

5.6 现场答辩

5.6.

1人事行政部、安全管理部根据参加竞争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赛;

5.6.

2现场答辩出场循序以抽签结果为准,竞争者按循序依次进场;

5.6.

3安全管理部负责安排现场答辩评委,由各评委(各相关对口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求进行相关工作的提问,然后进行综合评定;

5.6.

4在答辩中如果出现某位竞争者的某项提问不知回答,则不论该竞争者的其他各项得分为何值,最后结果均为不合格;

5.6.

5参加“竞争上岗”者在自己未出场之前,不允许旁听其他竞

争者的现场答辩。

5.7 聘任

5.7.1人事行政部、安全管理部根据各项考核的综合素质进行最后

决定是否被录用;

5.7.2被录用的人员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事宜;

5.7.

3六、 附

6.1

在每次“竞争上岗”工作结束后,应进行一次简单的小结,

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改进建议。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00九年六月九日《竞争上岗报名表》

湖南省物业服务标准范文第6篇

一、普通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项目

范围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综合

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

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

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9)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10)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__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

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5)定期清洗外墙。

(三)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7)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

秩序

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放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

理。

(六)

停车

管理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管理

(1)有健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有发生紧急情况预案;

(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

消防

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八)

高压

供水

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发生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电梯

养护、运行、维护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并在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十)装修

管理

服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二、经济适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管理服务标准

项目

范围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

综合

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6)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全体员工统一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8)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户数不低于总户数60%。

(9)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二)

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按《__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供暖等设备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三)

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三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

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1)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2)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基本无废弃杂物;

(3)按规定进行消毒、灭鼠等活动;

(4)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

公共

秩序

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

存车

管理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看管

(1)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

(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

消防

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八)

高压

供水

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

电梯

养护、运行、维护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主梯维修时,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4)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5)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十)

装修

管理

服务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__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__

一、制定本标准的目的: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依据,为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提供依据。

__

二、本标准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指导性标准,也是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和资质年审的考核标准。

__

三、标准分为两类:一适用于普通商品住宅物业管理;二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的物业管理。

__

四、本标准服务项目分为综合管理、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绿化、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停车管理、消防管理、高压供水、电梯、装修管理服务等十项,每项又分为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及要求两个方面。其中,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管理的除外。

__本标准与原《__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相比,增加的主要内容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建立起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机制、处理预案和具体处理措施,一旦发生公共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在平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业主的宣传,防患于未然。

__

五、标准中未涉及的服务内容及标准,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相应法规及政策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__

六、公寓、别墅等住宅及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超出本服务标准的,可以自行确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由物业管理委托双方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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