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论文范文

2023-09-16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收稿日期]2009-12-01

[作者简介]刘新丽(1969-),女,湖南省城步人,硕士,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教育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

[摘 要]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发展经历两个发展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十年“文革”结束,是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产生、形成、发展时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现在,是我国对高等教育投资体制进行改革与探索的历史时期。在两个不同的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呈现出鲜明的特征。为深化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改革,应在投资决策上做到事权与财权统一;建立健全教育投资法律体系;规范各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行为,加强经费管理。

[关键词]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回顾;前瞻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点出发,高度重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把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作为一项基础性投资,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最起码的物资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以下两个重要的发展阶段。第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指从新中国成立到十年“文革”结束,这一阶段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产生、形成、发展时期。第二个重要的历史阶段,指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现在,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高等教育投资体制进行改革与探索的历史时期。在两个不同的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呈现出鲜明的特征,为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深化改革,提供了丰富的可鉴经验。

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

建国初期,为了恢复与发展国民经济,集中一切力量把生产搞上去,也由于受前苏联经济模式的影响,我们逐步建立起了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特征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

特别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国经济体制高度集中统一的特征尤为突出。其基本特征集中表现为:权力高度集中,中央政府是资源配置的主体,指令性计划是国家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强调集中统一。社会经济及其他各项事业是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中央制定各项指令性计划指标按行政隶属关系层层下达。在财政分配上,采取统收统支的政策。所有的事业投资都由中央集中掌握,各项事业投资从一开始就实行“计划定、财政拨、银行管”的方式。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就是在这种单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其基本特征是,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投资渠道单一。

从建国初到“文革”前,由于国家财政体制的调整,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尤其在拨款方式上,又有所变化。

第一,1950~1953年,我国高等教育投资实行由中央财政统一拨款的形式。1950年3月,政务院两次做出决定,统一国家财政收支,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即设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财政机构管理国家财政。1953年,大行政区撤消,同时建立了县(市)一级财政,构成了中央、省、县(市)新的三级财政。相应地,教育投资也形成了三级预算和拨款。同年,高等教育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1953年度“教育支出”预算的联合通知》规定:“各教育行政机构应根据中央规定的财政系统,严格执行三级财政制度。凡属省市(直辖市)级和县级教育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后,除因上级决定变更任务或领导关系外,均不得互相流用。”在这一时期,各级教育行政机关根据中央规定的财政系统,严格执行三级财政制度。具体到高等教育投资,则由中央财政统一拨款。

第二,1954~1965年,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条块”结合,以“块块”为主的拨款方式。1954年9月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解决经费问题程序的通知》指出:“为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今后各省(市)教育厅(局),如有发生经费不足,预先报请省政府统一考虑解决,如省政府解决有困难时,则由省政府转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考虑,不得条条上达。”1958年教育事业权力下放以后,有些地方出现了大量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现象。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于1959年11月批转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条条”“块块”相结合,以“块块为主”的精神,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共同管好教育经费。要求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在编制教育经费预算和核定下级教育经费时,应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拟定。各级政府在下达经费预算指标或批准下级政府预算时,应将教育经费单列一款。这一时期,由中央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由中央财政拨款;地方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主要由地方省地(市)财政拨款。

第三,“文革”时期,我国教育行政管理失控,教育投资管理秩序被打乱。在国家领导人的亲自过问下,我国教育投资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并带帽下达。这样,高等教育经费才得以勉强维持。但由于教育经费投入的基数太低,办学资金严重不足。据有关部门计算,仅1966~1978年我国教育事业费欠账就达93亿元;1958~1978年教育基建少投资107亿元。这样,使我国教育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遭受严重挫折。在高等教育领域,很多学校停办,未关门的学校也由军管会控制,整个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被打乱,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发展与完善无从谈起[1]

综上所述,从新中国成立到“文革”结束,我国教育投资体制从初步确立到不断发展,基本形成了与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相适应的计划体制格局。其基本特征表现为投资渠道单一,即单一的政府投资。全国各级各类教育投资,无论是教育事业费还是教育基本建设费都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特别是高等教育,所有经费投入都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在建国初期教育资源匮乏的情况下,这种体制有利于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的集中统一领导,集中有限的财力尽快培养出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各种高素质人才,基本上适应了当时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曾起过积极的历史作用。但是,这种投资体制在其运行中也暴露出许多弊端。

其一,投资不稳定,随意性大。由于原高等教育体制实质上是单一的政府投资,就难免受到财政收入的多寡所限制,其额度往往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波动而波动;同时又由于教育投资法制建设不健全,教育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和高等教育投资在教育总投资所占的比例等,尚未确定具体的指标;再加之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形势也时有变化,使得我国教育投资在总体上很难做到持续稳定增长。

其二,由于教育投资实行统收统支,无偿使用,无偿拨款,掩盖了教育投资是一种生产性投资的属性。致使长期以来在社会上形成这样一种观念,认为教育投资是一种消费性投资,是一种纯社会福利性或公益性投资。这种观念忽视了教育投资的生产性,以及深远的战略意义,危害深重,致使我国教育事业在其发展过程中资金紧缺,高等教育尤其如此。

其三,这种从上到下按行政管理体系分配资源的方式,也使人们养成了一种“等、靠、要”的依赖心理,不去思考如何为发展壮大高等教育事业,寻求筹措教育经费的新途径,探索提高经费管理和利用效益的好方法,从而严重制约了人们拓宽教育投资渠道,管好、用好教育经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上种种迹象表明,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必须改革,只有改革,才有出路。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重大变革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瞻远瞩地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把发展教育事业作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乃至全民族素质提高的基础性事业。在教育事业投资的认识上,实现了由一般性支出到战略性重点投入的重大转变,在实践上探索出了一条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路子,并且在一系列重要的教育政策、法律、法规中,对教育投资及其体制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在这样的大好环境下,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也得到不断完善。

1.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

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不是孤立地展开,而是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有着广阔而深厚的社会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从1979~2006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以每年近10%的速度增长。近几年虽然有所下降,但每年仍以7%~8%的高速度增长,并且提前实现了原定2000年“翻两翻”的战略目标。居民人均收入比改革开放前增长了好几倍。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都上了一个新台阶,促进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使社会对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增加;另一方面也刺激了富裕起来的公民个人对高等教育机会的需求,社会各界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日益高涨。这种需求推动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高等教育投资渠道的多元化奠定了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也不断深化,要求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做出相应的改革。

在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所有制结构趋向多元化,资源配置方式也从计划调配转向以市场调节为主。与此同时,中央对地方实行简政放权,过去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集权制逐渐为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新体制所代替。这一时期,国家对财政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从1980年起实行“分灶吃饭”的新体制,使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权限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为了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财政职能,适当提高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经济、政治、财政体制上的改革,明确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有利于调动中央、地方政府及全社会办学的积极性,使高等教育投资渠道多元化成为可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教育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单一的由政府包揽办学的体制逐渐被多元化的办学体制所代替。对高等教育的管理逐步实行中央与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方法。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得到一定程度的扩大,高等教育不仅在数量规模上迅速扩大,而且在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高等教育体制上的这些变革,从各方面牵动并影响着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作为高等教育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高等教育投资体制自然融入到改革的洪流中去。

2.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1985年5月,国家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拉开了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历史新篇章。《决定》第一次提出保证教育投资“两个增长”的原则,即中央政府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同时提出,在高等教育阶段,对计划外招收的少数自费生采取交纳一定数量培养费的办法,且要改革奖学金、助学金制度。

1993年2月,《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式颁布,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确定建立我国教育投资新体制的基本思路,即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税、费、产(校办产业)、社(社会捐集资)、基(教育基金)等渠道的教育投资新体制。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到本世纪末,达到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的目标。同时,把《决定》中提出的,保证教育投资“两个增长”的原则增加为三个,即增加了“切实保证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这一条。具体到高等教育投资上,要求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全部负担的做法,逐步实行收费上学制度。同时规定,要改革对高等学校的财政拨款机制,充分发挥拨款手段的宏观调控作用;在国家和地方预算下达的教育经费外,学校可依法筹集办学资金。不久国务院又颁发了《〈纲要〉实施意见》,针对教育投资中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的现象,提出“为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要进一步改革经费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要把重视教育,保证必要的教育投入,为教育办实事,列为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树立教育投资是战略性投资的观念,合理调整投资结构,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优先保证教育的需求,并切实做到《纲要》提出的‘三个增长’”。高等教育要逐步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为主的体制,逐步扩大省级政府的教育决策权和统筹权,调动省级政府投资办学的积极性。

《决定》、《纲要》及《〈纲要〉实施意见》中关于教育投资的主要内容被写入1995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教育基本法的形式确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教育投资体制。

199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对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资。为适应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关部门还及时制定了《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行为。至此,一个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辅之以多渠道投入的高等教育投资新体制已基本形成。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投资体制,加大教育投入力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保证;再一次重申要逐步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4%的目标。中央决定,1998~2002年5年中,提高中央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这充分体现了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决心,也是近年来中央政府在增加教育投入方面的一次重大举措。在对教育投资的认识上,实现了从一般性投资到战略性投资的重大转变。与此同时,还提出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要改变教育是纯福利事业,教育投资是“非生产性”投资的观念,切实依法加大教育投资力度。第二,要进一步完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和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明确政府、学校、个人和社会对各级各类教育不同的投入责任,拓宽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增强教育事业发展的实力。第三,从各地实际出发,积极运用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增加教育投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和捐资助学。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2]

3.我国高等教育投资新体制的基本特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对高等教育投资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实践过程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经过改革与完善的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投资渠道多元化。投资渠道的开辟,扩大了高等教育资金来源,调动了社会各界投资办学的积极性,从而改变了多年来,高等教育由政府包办的单一投资局面。

其二,高等教育投资,实现了由一般性支出到战略性重点投入的转变。不仅改变了过去那种教育事业是纯福利性、消费性投资的观念,而且认识到教育事业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提高全民族素质、迎接知识挑战乃至事关国家民族命运的基础性事业。从而高等教育投资也是一项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性投资,并重视对高等教育的投入。

其三,高等教育投资体制不断完善。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政策、法律、法规。这些重要的教育政策法规,对教育投资包括高等教育投资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连贯性和发展性。

当然,并不是说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就尽善尽美了,我国高等教育投资领域还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要继续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对教育投资行为加强管理、规范和监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又要不断开辟教育投资新渠道,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基本保证。要建立一个既能“开源”,又能“节流”,更能“高效产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高等教育投资新体制,还有待于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深化改革[3]

三、我国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改革的未来趋向

进入新世纪以来,党和国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事业的发展。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里,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走规模、结构、质量协调发展的道路。在稳定高等教育规模的同时,继续提高整个高等教育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大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力度,向建设高等教育强国迈进。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除了要有一定的政策支持外,还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作保障。与此同时,也需要在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和投资体制上进行不断探索和创新。

而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投资行为和制度建设还很不尽人意。一是多渠道的投资格局虽然已经形成,但是敦促各渠道经费按时足额到位的机制远未完善,监督、激励机制还未形成。二是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上,很大程度上还延续着计划经济时期的拨款方式,各种以“计划”、“工程”、“项目”等为名义的拨款,仍然不能做到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体现各高校之间的竞争实力和资源利用效率。如何构建起一种兼顾公平、体现效率的投资体制是当务之急,也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为此应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第一,让高等教育的事权和财权得到真正统一,增强高等教育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把教育排在民生工程的首位,提出要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强调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的公平。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包括高等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但是,在财政支出预算和经费管理上,多年以来存在事权和财权不统一的问题。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各级财政支出预算既难以反映教育经费需求总量,也得不到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高等教育事业费预算并不是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制定的,而是按一定比例从同级财政收入中切出一块,并未完全考虑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因此,要建立由教育管理部门主导、高等学校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高等教育投入决策机制,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议和监督[4]。在高等教育经费预算编制、审议和执行中,充分听取教育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社会各界对高等教育投入的意见和建议,使高等教育的事权和财权得到真正的统一,提高财政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基本保证[5]

第二,出台专门的教育投资法及其实施细则,使我国高等教育投资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正常局面。尽管《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没有对投资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进行法理性界定,同时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多年来高等教育投入没有按照“三个增长”的原则得到完全落实。究其原因:一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由于财政收入有限,对高等教育的投入难以保证;二是教育投入专门法的缺失是教育投入不到位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加强教育投资立法,在出台教育投资专门法的同时,出台专门的实施细则,对投资主体的职责、权力做出具体规定,使我国高等教育投资走上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正常轨道[6]

第三,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有限的资源能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分配、利用,使优质的教育资源能够发挥更大的辐射、示范作用。目前的转移支付形式有上及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结算补助和专项拨款等,还有地方的经费上解,转移形式多样,不够规范,透明度较差,人为操作因素较大,不能很好地发挥宏观调节作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出台相应的法律条款,明确各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职责,规范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行为,提高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加大中央政府对地方转移支付中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所占的比重,在税收返还中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差异,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扶持力度,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分配,充分发挥政府在教育经费分配中的宏观调控作用[7]

第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构建既兼顾公平,又能体现质量和效率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新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充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要克服“综合定额+专项补助”的粗放式分配方式。在经费分配中,要充分考虑不同层次高校办学的实际需求,把人才培养的质量作为重要的分配指标。为此,要成立专门的拨款中间机构,加强对高校进行教学质量评估,把评估结果与经费分配有效结合起来,鼓励高校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从而建立起既兼顾公平,又能体现质量、效率的高等教育投资新体制。

总之,在投资决策上做到事权与财权统一,是建立科学、高效的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前提;建立健全的教育投资法律体系是高等教育投资体制得以完善,投资行为得以落实的根本保证;规范各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行为、加强经费管理,是使有限的经费得到科学分配的有效途径;而建立在公平、公正基础上的民主、科学、高效的高等教育投资新体制,是我们改革、创新的方向和要努力实现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新中国教育行政管理五十年[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9:68-74.

[2]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中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世纪报告[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1:112-136.

[3] 刘新丽.重视高校投资问题,推进投资体制改革[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11):80-85.

[4] 胡耀宗.公共性视角的高等教育财政研究路向[J].大学教育科学,2010(2):52-55.

[5] 王寰安,张兴,包海芹.中国高等教育拔款模式改革研究[J].江苏高教,2003(2):9-12.

[6] 陈立鹏,刘新丽.中国教育法律解读[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155-157.

[7] 李建发,郭鹏.大众化高等教育财政政策及改革[J].教育与经济,2004(4):38-42.

(责任编辑 黄建新)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虽是新近才明确提出的,其法规基础却由来已久。站在时代发展的新高度,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体现为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不足,法律操作性不强,政策规范性不够,法律问责机制不健全等,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关键词:公共财政;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规范、调整、保护和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2010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第一次在国家政策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从而揭开了我国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新篇章。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虽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但其法规基础却是由来已久。本文以改革开放以来若干民办教育法规文本为线,考察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基础,分析其存在的局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基础

1995年颁布的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对各级政府扶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法律规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在国力不强、义务教育尚未普及的背景下,在教育根本大法中规定对民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已属不易。这也为后来一系列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和专门法规的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教育法》对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或实施细则,再加上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实现之前,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相对较弱,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该规定不仅对民办教育的性质作出了权威回答,即“”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还对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方针作出了法律规定,即“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因此,无论民办教育的办学经费来源如何,办学主体有多复杂,办学投人是否有盈利,都不能改变其公益性质。民办教育也只有在不断促进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身的动态良性发展。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还以“扶持与奖励”为专章,规定如何实施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政策。值得一提的是,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该规定是对《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延续、拓展和超越。《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只是笼统地的对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进行专项资金扶持,并未区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也未对扶持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则克服了这种立法局限,开创了政府在教育领域实施公共治理的新形式,即政府可以购买民办学校的教育服务。这种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无疑是现代政府职能和公共治理方式转变的一种重要体现。政府在无财、无力或元需亲力亲为的公共领域,可以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来实现公共治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不仅是公共事业建设“市场”的监控、规范主体,也是一个“参与主体”。这样的立法理念,既为政府以委托的方式用公共财政购买民办职业教育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等学历教育服务,也为政府购买民办学校承担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成人扫盲培训、社区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提供立法导向。这些都是政府对民办教育进行公共财政扶持的法律依据。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于2004年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细化,使得《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落实过程中更具操作性。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专章规定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相呼应,《条例》也以专章规定如何落实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该条规定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细化,将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为据进行了区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该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细化,明确了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地区与贷款用途。《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该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细化和补充。一是考虑各地的地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二是明确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使用批准程序。《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该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细化,明确政府因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而拨付教育经费的标准。

二、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局限

(一)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不足

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缺乏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外,《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这两部重要的法律法规虽然包含着对民办教育的诸多扶持政策,但是并未明确使用“公共财政”概念来保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当然,这与两部法律法规的立法时代背景有关。当时,政府的公共治理方式、公共财政、公共服务型政府等尚未成为时代主流。二是两部法律法规中对民办教育公共财政的扶持性规定是“可以性”,而不是“应当性”。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换句话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既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也可以不设立。贾东荣、夏季亭也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给人的感觉是扶持与资助民办学校不是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是政府可以自由决定的一种权力,是否给予民办学校扶持与资助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愿。”之所以会给人这种感觉,原因在于,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确定性法律依据不足,法律规定的不是强制性义务而是授权性权利。再加上民办教育立法的时代局限,并未明确提出公共财政扶持的相关规定,这样政府在公共财政领域就可以不作为。虽然《教育规划纲要》已经有了确定的政策规定,但一来操作层面需要细化、落实,二来政策的稳定性、规范性与强制性远不如法律。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应写进法律。

(二)法律操作性不强,政策规范性不够

《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分别对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形式,依据民办教育的类型、层次、区域不同给予不同的扶持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本身尚存在一定的抽象性和不易操作性。如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占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或占整个教育经费的比例等并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的使用、监管、效益评估、奖惩机制等并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优惠政策、土地优惠政策等也缺乏指导性的规定。关于民办教育法律存在的类似问题,学者已有不少的研究和发现。例如,白平则指出:“政府扶持与资助制度不健全,现有规定尚嫌抽象,操作性不强。扶持与奖励的条款都不够具体,如多处提到税收优惠、用地优惠,至于如何优惠没有下文。只是一般性地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并未明确资助的对象和条件。”类似这样的研究已较好揭示了现有法律规定的抽象性等问题,但已有的研究主要聚焦在现有法律对民办教育发展扶持规定的细化与落实,未能从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角度,分析其存在的不足,立法的展望不够。此外,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的相关政策与地方条例也并未就此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多为法律法规条文的翻版,有的甚至还不如法律本身规定得明确与可操作。“目前,很多地方条例仍在相当大程度上‘克隆’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内容,只是略多一些具体规定,有为制定条例而制定条例之嫌。这样的管理条例不仅没有用足国家赋予地方立法的权力,而且‘千例一面’,针对性差,因而难以发挥应有的管理效果。”之所以存在诸多学者所揭示的那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本身的部分规定较为抽象,对如何保障其落实作出的规范性规定不足。法律若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法规、配套性政策、地方法规等就可以以没有明确的上位法为理由,不作实质性超越。这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性、严肃性的必然要求。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本身也应该不断被修订和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一些问题还直接涉及其上位法《教育法》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如《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一时间,在公益事业与能否营利、营利与合理回报之间展开了热烈的争论。限于主题及篇幅,本文对具体争论内容不作探讨。但是《教育法》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对民办教育能否区分营利与非营利两类进行分类管理确实有所制约。况且具有公益性质的民办教育事业能否带来营利的自然结果也是立法要考虑的。《教育规划纲要》已经规定,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这可以看做是新时期对民办教育实施分类管理的政策导向与立法探索。

(三)法律问责机制不健全

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光有确定性的法律依据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运行机制还不够。因为“徒法不能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组织机构与人员去执行。没有健全的法律问责机制,“纸上法律”难以走向“现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以4条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但是,有3条是针对民办学校或社会组织与个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仅有1条是针对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仅有的1条中,也没有一项与公共财政或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相关。而且对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也只是“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只有“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在什么情形下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则并未作出规定或列举性的说明。《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3条规定全部是针对民办学校的,没有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另行规定或细化性的规定。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没有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健全的法律问责机制,再好的法律规定可能也会沦为“纸上谈兵”。此外,以《教育法》为统领的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在问责主体、问责情节、问责形式、问责程序等事关法律责任追究落实的规定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有模糊性,”也制约了教育法律中有关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规定的有效落实。

三、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依据

其一,在修订《教育法》时,首先要赋予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次,确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原则。“从立法上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并在行政规制上采取不同办法,以实现民办学校的良善治理。”再次,对于民办教育的公益性目的和民办学校的营利性手段作出原则性区分。“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的政策目标,是协调民办学校公益性和营利性之间的矛盾,这是当前困扰我国民办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这一‘瓶颈’不突破,其他很多问题都难以解决。”哄实公益性和营利性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教育事业就其根本屙性来说是公益的(当然不同学段会有所差异),即使营利也不能改变这个性质与目的。所以,营利只能是一种促进公益性目的的手段,但是要对这种手段作出必要的法律限制,保障部分民办学校在不脱离公益性目的的轨道上合法营利。最后,对于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确定性、指导性规定。

其二,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时,就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新增专条明确作出应当性(义务性)规定,并对部分非义务性的条文作出修改,如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八条中的关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可以”性规定改为“应当”性规定。此外,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划出多少比例的资金用于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以及公共财政对于不同类型、层次、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形式、扶持力度、绩效评估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其三,加强地方性民办教育法规、规章的制定或完善。我国当前地方民办教育立法“仔细分析其中的内容后,可以发现,对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仍然未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而且,还出现了“地方教育立法权虚位”的问题。地方教育立法权虚位带来的结果,除了黄华均指出的“用政策来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降低了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外,还可能使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不作为,降低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为此,必须加强地方性民办教育法规的制定或完善,依据上位法的立法精神与理念,结合地方实情,使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形成教育基本法律、民办教育单行法律、民办教育法规、民办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上下有序、规范明确、有机统一的法律保障体系。

其四,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责任制度。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对于违反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行为,要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和有关的行政问责机制。

(二)完善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及其配套政策

将民办教育纳入到公共财政扶持体系。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形式应该多样,故应构建多维立体的扶持体系。

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应区分民办教育的办学层次与类型。从办学层次看,民办教育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从办学类型看,民办教育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中又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分;非学历教育中有面向市场的职业技能培训,也有受政府委托承担的农民工就业培训或其他带有公益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因此,对于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民办教育应给予不同的公共财政扶持。

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应区分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对于民办学校出资人放弃取得合理回报和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的,公共财政应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教育规划纲要》规定,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对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共财政应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而且应主要立足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即使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共财政扶持,也应根据这类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型、营利状况及社会效益等给予区别对待。如赵应生、钟秉林等学者提出:“可以从三个方面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第一,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教师培训经费、公用经费、科研经费等方面提供资助。第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政府可通过购买公共教育服务或委托管理等方式,委托其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经费。第三,政府可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对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给予奖励性资助。奖励性资助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同等对待,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调控作用,引导民办学校办出水平、形成特色。”对此,正如本文第二部分第一点所指出的,笔者在基本赞同上述三条建议的同时,建议将第一条和第三条中的“可以”改为“应当”。一是体现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二是体现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原则。

此外,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的建立、健全和落实,离不开配套的保障性政策。比如,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的来源、拨付、使用、监管、评估;对民办学校是否营利的核算制度和会计审核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估制度等。对此,赞同赵应生、钟秉林等学者所概括的六个方面,即“财产权制度;会计制度;税收制度;师生权益保障制度;财政支持制度;合理回报制度。”旧但这些配套性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落实必须体现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立法理念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政策导向。

(三)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

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应着眼于建立一种长效机制。这种长效机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一项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与该项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密切相关。政策的科学性体现在:该项政策的目标定位是否准确、清晰;制定过程是否民主、透明;研制政策方案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获取了足够多的信息资源;政策内容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等。第二,公正、合理的执行机制。政策总是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去执行,总是需要必要的物质资源加以保障。所以,“那些在理论上看上去很好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并不一定奏效。”到了实践层面,各种复杂的因素会交织在一起,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公正、合理的执行体制,一要提高政策的认同水平。“政策实施者不太可能支持他们认为与其自身利益对立的政策。如果可能威胁其工作保障、晋升机会和现状,新政策必定会遭到政策实施者的反对。”二要完善政策执行各环节。三要优化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现实中,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的执行效果不理想与政策执行人员的行为方式存在问题密切相关。正如美国政策科学专家安德森所言:“为了使某一项政策有效,需要的不仅仅是广泛的权威和用以支付实施代价的拨款。良好的控制和政策实施技术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三,便捷、高效的监管机制。在社会没有发展到公民素质普遍足够高尚的时代,用制度约束权力比用人品约束权力更让人放心。“在民办学校的办学监管上,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教育工作格局。”“政府在强化对民办教育的财政资助的同时,还要做好以下两个结合。一是政府资助须与加强财务监管相结合。二是政府资助与加强质量监控考评相结合。”第四,规范、有序的修正机制。政策法规总是有一定的时效性,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自身的变革等都会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制定规范、有序的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法规的修正机制,将会使这一过程变得更加动态和良性。

参考文献

[1]贾东荣,夏季亭.《民办教育促进法》存在的不足与建议[J]教育与职业,2007(8):59-61.

[2]白平则.《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缺失及完善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6(9):19-23,

[3]陈武元.关于制定地方民办教育管理条例的思考[J].教育研究,2006(11):53-57.

[4]李宜江.论教育立法中问责的模糊性[J].教育发展研究,2010(5):23-26.

[5]胡卫,董圣足.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回顾与展望[J].教育发展研究,2011(1):18-22.

[6]赵应生,钟秉林,洪煜.积极稳妥地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探析(三)[J]中国高等教育,2011(10):20-23.

[7]谢锡美.民办教育地方立法评析[J].现代教育管理,2011(3):55-58.

[8]黄华均.从地方立法到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创新[J]黑龙汀高教研究,2007(3):8-12.

[9]Dan E.Inbar等.教育政策基础[M].史明洁等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152.

[10](美)弗朗西斯·c·福勒.教育政策学导论(第二版)[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7:270.

[11](美)詹姆斯·安德森.公共决策[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166.

[12]沈剑光.民办教育发展的战略转型与政策应对[J].教育研究,2009(8):83-87.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就业等问题的重要途径,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创新是教育管理对教育管理理论自身发展的一种回应与完善,对促进社会和教育管理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创新;机制

近几年来,中国高等教育正在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化,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逐步扩大,质量不断提高。2010年7月29日公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的第六章阐述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创新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是从根本上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

一、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创新的理论

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对各种教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实现教育目标的行为。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西蒙教授提出“管理就是决策”,他认为决策是管理的核心,决策应贯穿于管理的全过程,是执行各项管理职能的基础。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在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上发挥重要作用。高等职业教育管理经历四个阶段:经验管理、科学管理、行为管理和现代管理。创新是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发展的动力和进步的源泉,高等职业教育管理的每次进步都是教育管理创新的过程。

1.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创新的涵义。管理创新是创造一种新的资源模式,是新的有效资源的整合达到目标的全过程管理。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创新是以实现一定的教育管理目标为目的,实现教育资源合理组合优化,尽可能地发挥其功效的教育管理活动。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创新就是对高校的有限教育资源进行优化组合,发挥高校教育的最大功效。

2.高等职业教育管理的目的。凡是通过教与学,有意识地促进人发展的活动都属于教育。教育狭义上将是指教育者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使其身心得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管理的根本目的是为培养对社会有价值的人的服务,服务的对象是人,创新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以人为本”的管理活动可以锻炼人的意志、智力和体力,完善人的意志和品格,提高人的智力,增强人的体力。董祥智提出学校管理创新是对学校管理进行的创造性的变革,培养学校创新人才,其实质是对办学资源的拓宽和优化组合,以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创新人才的培养。

3.高等职业教育创新管理的方式。高等职业教育是“以人为本”的管理,管理不采取强制手段,而是通过关心、尊重人和做好服务工作来统一领导、教师和学生的目标,实现的目标也由传统的强化制度转向提高人的素质上。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创新就是要摆脱传统管理的束缚,使其制定者的目标既反映时代对人精神和价值的需求,又能培养组织人员的主体意识和创新意识。

二、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创新的策略

1.激励策略。在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创新的策略中,激励是是领导者利用某种外部诱因来刺激人来得到满足的需要。其目的是激发起人们按照管理目标需要行事,而不是任意发展,偏离组织目标。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创新的激励策略能有效地激励并唤起高校管理者与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一般而言,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创新的激励策略主要有目标激励、领导行为激励、经济激励和支持激励等几种方法。

2.尊重策略。尊重策略使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是以人为本的管理的体系,崇尚尊重是其关键。尊重策略就是要建立一种民主和平等的组织管理体系,主要体现在尊重管理对象的多层次利益需要和管理对象发展的需要。这种发展需求是以终身发展和个性发展为特点的发展需求,而不是以社会为本位的需求。

3.师生互动策略。以师生相互研究和学习为主的师生互动对高等职业教育管理极为重要,因为它是教育管理创新的基础。老师通过与学生进行互动,提高本身对管理的认识,对教学方法进行调整和创新。学生也通过与老师的互动,及时向老师反馈学习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有利于老师改进管理方式。师生互动策略使教师与学生成为一个学习型的整体,为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高等职业院校管理创新机制的相互关系分析

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体制是实现其管理的组织支撑,一定的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体制背后蕴含着一种特定运行机制,而运行机制是管理体制的内涵。高等职业院校的持续发展要建立合理的高等职业管理体制,其运行机制也至关重要。

1.管理创新复杂的社会体系。高等职业院校的管理是遵循一定规律的社会系统,而且具有复杂的内部结构。高职院校管理是由师生员工系统、知识源系统和管理过程系统组成的。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促进了高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高职院校管理实际上是把教师群体通过教育活动,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使学生内化为自己的能力。对于高等职业院校管理的外部环境,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水平、教育发展水平和社会进步状况等都会对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产生重要的影响。原因是高等职业院校要不断与外部环境外进行能量、物质和信息的交流。高等职业教育的本质上的属性是以实践性、社会性、职业性等为主,这就决定了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在不断发展的。高等职业院校管理是通过建立各种机制,调动高校内外各方面的力量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2.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相互作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高等职业院校管理的两大要素。管理体制是运行机制前提,管理体制的功能的实现是依托其运行机制发挥作用;而管理体制内部各种要素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及功能决定了其运行机制。管理体制是外显的,是高等职业院校管理的“硬件”,与之对应的运行机制则是内隐的,是高等职业院校管理的“软件”,两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高等职业院校管理的合理运作需要发挥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两者之间的合力作用。

四、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创新的措施及建议

1.应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创新教学模式。教学模式的转变思想是指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从更大范围看,思想观念的转变还包括从传统的一次性教育向终身教育转变。由于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的使用,新的教学思想不断产生。一些传统的教学思想,被一些新的教学思想所取代。随着现代远程教育的兴起,自主学习、个性化学习等一些曾经让人们感到陌生的观念也渐渐深入人心,而且在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中起到重要作用。独立地使用多种媒体收集各种信息资源,进行有效的学习是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目标之一。

2.推进产学合作创新。产学合作教育既是培养“双师”素质教师的摇篮,又是学生进行实践的课堂。在“产学”的过程中,学生会遇到很多新技术、新知识,学到很多原来课程中所没有的知识,大大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高等职业院校要以“跳出学校、发展学校”的思路,积极地走向社会和企业。高等职业院校通过与企业联办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科技攻关、项目研发、人才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产学合作强调校企能真正联合,社会能有效参与教育。要实现产学合作是对双方合作的动力因素进行实际分析,找出校企紧密结合的要素,从而实现双方的稳固合作。建立校企合作模式图(见图1)是来实现双方互惠、互利的真诚合作的有效途径之一。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战略管理会计是为战略管理服务的会计,其应用方法能够全方位有效地评价高校的建设成果。文章以平衡计分卡为例对战略管理会计在高校中的具体应用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保障措施,以为高校管理者提供有效的信息并及时做出战略调整,从而达到提升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水平的目的。

[关键词]战略管理会计;高校;平衡计分卡

[DOI] 10.13939/j.cnki.zgsc.2020.20.140

1 引言

2015年11月国务院颁布《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之后,“双一流”建设成为影响未来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新战略。该战略将成为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人力支持和智力保障。在“双一流”建设过程中,评价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而战略管理会计方法的应用正发挥着这样的作用。战略管理会计是站在发展战略的高度来帮助高校获得持久竞争优势的一种管理方法。高校在应用战略管理会计时,应根据战略管理的需要,同时充分考虑到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据此提供具体的战略决策信息,增强高校的竞争实力并保持其持久性。有效地应用战略管理会计方法,能够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对于改善和加强高校管理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2 战略管理会计在高校中的具体应用——以平衡计分卡为例

战略管理会计应用方法主要有平衡计分卡、竞争对手会计法、作业成本法、价值链分析方法等,其中平衡计分卡是战略管理会计最重要的应用方法。平衡计分卡是哈佛商学院教授卡普兰和诺顿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绩效评价方法,其基于战略,从财务、客户、内部业务流程、学习和成长四个维度,将战略目標逐层分解转化为具体的、相互平衡的绩效指标评价体系,并据此绩效管理的方法。“平衡”是平衡计分卡的精髓所在,其平衡了短期与长期的业绩、外部与内部的业绩、财务与非财务的业绩等。平衡计分卡是以四个维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基础的绩效衡量体系,以指标权重为依据,显示各指标对组织整体发展的影响程度。由于高校的特殊性,战略目标与营利性组织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原有平衡计分卡维度的划分并不适用高校评价体系的建设。高校可以结合自身的情况将四个维度重新划分为财务、创新与学习、内部管理、发展能力。同时,根据本高校的特点来设置每个维度的具体指标和权重,以此来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高等教育评价体系。四个维度的评价指标及权重可以参照表1来设定。

3 战略管理会计在高校中应用的保障措施

3.1 加强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对于战略管理会计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远远满足不了对其的需求。战略管理会计在引入我国后,虽然也展开了一些讨论和研究,但却没有实质上的创新,只是对国外的研究成果进行介绍。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会影响组织结构的变化,导致会计实务发生变化,因此就要求战略管理会计研究的内容、方法要做出相应地改变。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有别于西方国家,在应用战略管理会计方法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方法,有选择地吸收其他各国的研究成果,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战略管理会计理论和方法。在进行战略管理会计理论和方法研究时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成立研究战略管理会计理论和方法的专设机构;聘请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将研究成果应用到实际经营管理中去,及时反馈问题,然后再进行研究。

3.2 培育适应性的思维观念

战略管理会计的应用与其说是一种方法,不如说是一种观念。正确的管理观念可以帮助高校管理层形成求同存异的思维方式与高瞻远瞩的眼光。因此,培育适用性的思维观念是高校战略管理会计应用的关键。首先,要具有外向型整体观念。战略管理会计跳出了单一的、狭小的空间范围,以外部环境为视角,提供更加广泛的、实用性更强的信息。同时强调竞争的基础是主体的内部条件,并着眼于外部相对竞争优势的形成。其次,要具有以人为本的观念。任何经济活动都离不开人,人的作用是巨大的,战略管理会计是非常重视这一点的。采取一系列激励措施是获得最大人力资源价值的有效途径,因此要想使战略管理会计在高等学校管理中发挥充分的作用,管理者就必须重视人才的决定性作用,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及时了解教职工的行为和思想动态。最后,要具有可持续发展观念,财务的保值性和利益的整体性是可持续发展观念强调的重点。高校管理者应具有决定高校竞争地位、未来发展和特色优势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并在决策时以此来做出正确的判断,保持高校的长期竞争优势。

3.3 有效的稽核审计体系

有效的稽核审计体系能够及时发现高校管理方面的漏洞,并及时采取补救或更正措施。稽核的主要方法是进行内部审计,通过内部审计可以了解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缺陷及运行中的偏差,最终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并向管理层报告,管理层进而根据报告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稽核部门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设置相关风险系数,对各部门进行风险控制,并应将高校的管理框架、内部控制机制、教学过程中的系统风险作为重点,合理的配置稽核资源和制定稽核计划,帮助各部门分析、寻找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

3.4 加强战略管理会计的队伍建设

战略管理会计注重人力资源和知识创新能力,其有效的推行,人才是关键。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的最大特征是将人力资源管理与高校的战略目标相结合,从战略的高度上设计和实施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使之与高校整体的经营策略相协调,最终目标是留住人才、增强竞争力。高校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人才选拔竞争机制、拟定人才引进计划、建立管理会计人才培训制度。

另外,还要注重高校文化的培养与激励机制的建立。文化是一所高校的灵魂,是战略管理会计能够持续应用的根本。文化体现了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教职工的团结、协同效应的提高以及高校的稳健发展。激励机制是提升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又一途径,其可以增强职工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创新发展的潜力,从而为战略管理会计的应用提供丰富的人力资源。高校可以以“以岗定薪,按绩取酬”为宗旨进行薪酬管理,按劳分配;不断优化员工考核评价体制,不断调整改进评价方式及流程,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加大激励约束力度,采取绩效评价方式,将薪酬激励、岗位激励、职业发展、教育培训等与考核结果挂钩,奖罚分明;给予优秀职工足够的发展空间,充分让其意识到高校的发展前景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促进教职工更加积极地为高校的战略发展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基斯·沃德.战略管理会计[M].何瑛,译.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2]白胜.战略管理会计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

[3]别敦荣.高等教育发展的中国道路[J].高等教育研究,2018(12):9.17

[作者简介] 刘千(1982—),女 ,辽宁沈阳人,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通讯作者:沈丽。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科学制定高职教育质量评价标准是我国实施高职教育国家治理的重要形式之一,历来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纵观有关高职教育质量评价标准的认知与取向,可谓五花八门,时有偏颇,并在内容上缺乏整体性、针对性与科学性等。究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对高职教育质量及评价标准缺乏“哲学思辨”的把握可能是重要致因。

【关键词】价值哲学;高等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标准

依据价值哲学的视角,高职教育质量是高职教育价值的状态。高职教育价值是作为客体的高职教育属性和规律与作为主体的高职教育利益相关者需要和利益之间的一种效用关系。高职教育质量评价是高职教育利益相关者从自身需要或利益出发,运用一定的评价标准对高职教育价值及其程度进行判断的精神活动。评价标准是价值评价的尺度。实现高职教育评价标准科学化的方法论原则是:主客体明晰化、实效最优化和系统化。

一、高职教育质量与评价标准含义

高职教育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的使命[1]。从系统的角度看,高职教育是复杂的巨系统,相关因素众多,包括各级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类各级高职院校,还有各类物态条件与信息精神类元素等,其中众多的高职院校是构成主体。与系统紧密相关的系统环境包括各种高职教育利益相关者,如政府、社会、行业企业等。从这一角度出发:高职教育质量是指高职教育的固有特性满足其“高职教育利益相关者”需求与程度的状态,具体来讲,高职教育质量是指高职教育满足社会需要、人的发展需要及其程度的状态。高职教育质量评价标准是用以衡量高职教育质量达到某种程度或水平的准则、规范,常表现为质与量的规定。

二、基于价值本质理论的高职教育质量认知

(一)价值本质理论简述

一般认为,价值是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效用关系呈现出来的质[2]。主体需要是价值生成的基础,客体属性是价值生成的条件,客体满足主体需要是价值关系生成的实质。

主体需要是价值生成的基础。主体是具有思维能力并运用一定物质和精神手段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人[3]。由于主体需要、选择标准与实现方式的差异,使主体呈现不同类型与层次。

客体满足主体需要是价值关系生成的实质。其主要观点认为:其一,从价值得以生成的必要条件来看,客体要具备满足主体需要的客观的、自在的属性,同时存在将主客体联系起来的媒介。其二,从价值现实状态来看,价值存在于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并随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效用关系的确立、丰富、深化而使价值确立、丰富、深化。其三,从价值变化的内在机制看,一方面,主体会积极地认识、把握、创造、实现自己的需要;另一方面,主体又会积极地搜索、发现、改造和创造客体以满足自己需要,使客观世界呈现出日益丰富且合目的性的发展过程。

(二)基于价值本质的高职教育质量认知

如前所述,高职教育质量是指高职教育的固有特性满足其“高职教育利益相关者”需求与程度的状态,按照价值哲学的观点,高职教育质量隶属高职教育价值范畴,在这个意义上,高职教育质量是高职教育价值的状态。因此,厘清高职教育价值本质对于高职教育质量及其相关问题的把握有着重要的哲学意义与基础作用。

所谓高职教育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高职教育的属性与作为主体的高职教育利益相关者需要之间的一种效用关系。具体分析概况如下。

三、基于价值评价理论的高职教育质量评价与标准认知

(一)价值评价理论简述

价值评价是主体对客体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及其程度的判断,是价值关系在意识中的反映[4]。价值评价的基本结构可概括为“评价主体―评价客体―评价结果”。

就评价主体而言,主要观点为:其一,评价主体与价值主体不是完全等同的,在某些情况下价值主体与评价主体可能是分离的,如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一个价值关系进行评价;其二,评价主体是多层次的,如可分为个体评价、群体评价等;其三,个体评价与群体评价既相互对立又相辅相成。

价值评价的形式。从不同角度可把价值评价的形式进行划分,依据效用关系的属性可分为功利评价、道德评价、审美评价和学术评价等。如将价值作为一个过程,则可分为形成与结果两阶段,由此价值评价也可分为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

价值评价的标准。评价标准反映着价值标准,价值标准决定着评价标准,价值标准是判断评价标准“真伪”的“标准”;而判断价值标准“真伪”的标准是实践。从本质上说,能在实践中实现的主体需要和利益才能证明其价值标准是具有现实性的,否则则是“虚幻”的。因此说实践是检验评价标准的最高标准。

(二)基于价值评价理论的高职教育质量评价与标准认知

1、高职教育评价的一般分析

如前所述,高职教育质量就是高职教育价值的状态,因此,高职教育质量评价即是高职教育价值评价(以下简称高职教育评价)。按照价值哲学的观点,高职教育评价是高职教育利益相关者从自身需要或利益出发,运用一定的评价标准对高职教育的价值及其价值量进行判断的精神活动。就评价对象而言,是高职教育与相关者形成的价值客体;就评价的产出形式而言,包括价值质的规定性与量的程度,前者判定表现为“正向价值”抑或“负向价值”,后者表现为“程度刻画”如“优、良、中、差”抑或数值形式,总之,评价产出包括质与量两个方面。

2、高职教育评价标准分析

依据价值哲学的观点,高职教育质量评价标准即为高职教育价值评价标准,它是价值评价的衡量尺度。价值哲学的评价标准的有关命题对于高职教育评价标准的认知与相关实践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评价标准的产生与终极判定。高职教育相关者需要和利益、高职教育属性和规律都具有客观性,由此也决定了在本体意义上价值标准的客观性。具体来看,国家、政府、社会、行业企业以及准备进入社会、职场的学生等,从根本上说为了生存与发展都有对职业教育的诉求,这种诉求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具有客观性;高职教育作为社会活动与现象,是人的创造物,具体说是源于上述价值追求的创造物,在这个过程中主体遵从一定的规律将价值诉求物化为实体的社会建制,这种社会建制在体现上述价值诉求方面质的规定性与程度尺度则构成了价值标准的内核。依据这种观点,高职教育评价标准作为价值标准的反映,其鲜明特征应体现为教育性与职业性。

以此来看,现行高职教育评价标准的突出问题是职业性不足,其中有些评价标准形式上具有职业性,实际上是对普通教育评价标准的拷贝或形式上的调整修补,内核全然是普通教育的属性,而缺乏真正按照职业性进行科学开发,这样的评价标准对高职教育既不适宜又不利其健康发展。还需看到,高职教育价值标准是否具有“现实性”的终极判定标准是实践,因为在实践中能够实现的主体需要和利益才能证明其是合理的,也就是说,高职教育价值标准具有现实性的基础是将主体需要和利益与高职教育属性与规律统一起来,做到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

结语

综上看出,无论高职教育质量,还是高职教育质量评价标准都涉及到高职教育的客体属性与高职教育利益相关者的主体需要,以及是否满足主体需要及其程度的价值判断,因此,高职教育质量与评价标准隶属于一个关系范畴。价值哲学作为研究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哲学学说,主要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需要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主体行为对个人、群体、社会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EB/OL].[2013-07-29].

[2][7]阮青.价值哲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

[3]杨春贵.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程[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

[4]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EB/OL].[2014-07-29].

[5]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EB/OL].[2013-7-29]

我国高等教育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中央电大考务系统是根据教育现代化需求,基于计算机网络,满足终身教育体系需求的考务管理系统。该系统稳定性好,使用方便,广泛应用于电大系统。广东电大已经利用中央电大考务系统举行多次网络考试,从报考到编排全部通过中央电大考务系统进行,并顺利完成考试任务。

关键词:中央电大考务系统;终身教育体系;B/S架构;数据库;人机界面

1 前言

我国教育持续发展,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改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终身教育具有开放性特点,结合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成熟,有必要开发具备远程能力的考务管理系统。同时,成人教育及培训蓬勃发展,以2010年为例,2010年全国接受各种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达332.89万人次。如此庞大的成人教育及培训工程,背后依赖的是各种远程教育网站的普及,还有计算机网络考试系统所发挥的越来越巨大的能效作用。中央电大考务系统就是在这种大环境下产生的,该系统在对相关计算机网络考试系统做了深入研究条件下开发出来的,它能够满足目前开放教育的开放性、规模化等需求。

2 系统介绍

考务系统包括考点考生管理系统、题库系统、考试报名模块、成绩处理模块和一个无纸化考试系统。首先是考生管理系统,目前电大系统共有注册在学生356万人,其中本科学生105万人,专科学生254万人。如此数量庞大的考生信息,使得系统面对很大的压力,必须优化数据库,并采用合理的考生管理机制。

第二是题库系统,题库里每个科目需要多份试卷实现随机抽卷或者大量题目实现随机选题,该子系统还要满足高效、灵活、经济、保密的要求。第三是考试报名模块,采用标准模版导入,导入时检测匹配考生数据库,特别是科目代码、学号、考点代码、姓名严格匹配。第四是成绩处理模块,其中客观题成绩处理由计算机自动计算完成;主观题由专业老师评卷模块处理完成。最后是无纸化考试系统,该系统需要与题库系统实现无缝连接,能够方便的部署到机房,达到考试过程的保密性要求,确保考生稳定顺利完成考试。

中央电大考务系统是奥鹏远程教育中心对中央电大设计的B/S架构考务管理系统,缓解传统考务管理繁琐的工作流程,支持远程管理区域中心、考点、考场,制定考试计划,对报考编排、阅卷工作、考试成绩的管理,查询考务信息以及系统设置等功能,全面实现了考务管理工作的网络化、无纸化、自动化。[1]系统的设计充分考虑到电大系统的特殊性,首先是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市级电大以及县级电大的多层次关系。还有目前电大系统内部办公电脑操作系统基本上是WindowsXP,客户端网络浏览器是IE和以IE为内核的浏览器为主。考虑到具体的环境,Server端采用IIS来构建网站。系统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吸取反馈意见,不断加以改善更新。

3 系统优点

作为一个严谨的考务系统,涉及大量考生的信息以及试卷信息,因此在可靠性方面要求很高。同时系统面对用户除了系统管理员,还有大量的考务工作人员和阅卷老师,从而对系统的易用性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最后系统维护、系统升级的支持工作也做的很好。

3.1 系统采用MicrosoftSQLServer数据库和MicrosoftServer版本操作系统,因为微软的这个数据平台是经过实践证明有着可靠的性能和良好的稳定性。经过多次的版本更新,系统得到了不断的优化。在网络环境良好的情况下,能够充分发挥分级管理、考试组织、成绩管理、统计分析、无纸化考试等功能。

3.2 随着可视化开发工具的发展完善,开发优秀的系统人机界面变得容易起来。本系统用户界面友好,操作与管理方便.教师和考生只要具备使用Web浏览器的常识,就能够熟练使用该平台.[2]不仅管理人员界面不断优化,考生界面也精益求精,使得管理人员和考生可以方便的使用系统。

3.3 为了方便各级利用中央电大考务系统进行考务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和各级利用机考系统进行机考工作的相关人员交流学习,建立技术支持网站。网站提供常见问题、版本更新、文档下载、软件下载四个栏目,用户一般可以在常见问题里找到遇到问题的解决方法,可以在其它栏目找到最新用户文档和最新版本机考软件。

4 系统应用

中央电大考务系统以其功能齐全、使用方便、效率高而广泛应用于电大教育。该系统一般部署在教务部门,并受到教务工作者普遍好评。通过系统对考务管理,以便清晰、准确、明了的反映考务状况,实现考务管理“无纸化”。[1]在使用过程中,还可以按照需要导出来各种电子表格或文本文档。

4.1 总体部署。以广东电大为例,下属大小考点一共有139个,分布在二十多个市,区域分布广、考生年级多、数量多,在考务管理方面纷繁复杂。采用中央电大考务系统后,省电大集中管理,各考点分别负责,极大的提高办公效率。省电大通过系统对全省167个考场的考试机数量、备用机数量以及状态了如指掌。同时省电大通过查询统计功能,实时掌握每次考试各考点考生报考信息。并在考后对计划运行状态、成绩状态进行分析,对教师工作量、试题得分进行统计。

4.2 考点实施。以考点茂名广播电视大学为例,该考点在系统层次上属于第三层,所属区域考试中心是广东电大。茂名广播电视大学对本系统网络考试高度重视,在人员和设施上保质保量的投入。

在人员配置上,有考务工作人员2名,更有技术支持人员6人。考务工作人员在考前完成报考工作,技术支持人员在考试期间3班轮值确保顺利完成考试任务。在服务器配置方面,采用专用的服务器,使得中央电大的机考系统服务器软件在上面运行稳定。在考场设置方面,茂名广播电视大学2个考场。每个考场有计算机60台。

4.3 具体应用。以茂名广播电视大学参加中央电大2012秋季学期终结性网络考试正式考试计划为例。在参加正式考之前,茂名广播电视大学先参加2012秋终结性考试模拟计划,一共编排了12个考生进行模拟考试。经过测试:考生报考信息导入正常、机考系统运行良好。模拟考结束后向广东电大提交模拟考反馈表。

经过了模拟考,进入正式考报名阶段。共有492人次参加正式考,考务工作人员认真校对报考考生信息,导入考务管理系统。然后进行考试编排工作,共编排了13场次。编排完毕后发布编排结果,发布之后,再下载考试计划包、准考证包、考场签到表。考务工作人员打印准考证,通知考生;技术支持人员配置机考服务器和考点管理器。

这些考前准备工作完成之后,考生在规定时间完成报考科目考试。考生考完试后,考试数据自动上传考点管理器。技术支持人员把考试数据上传考务网站,并通知广东电大核实。本次考试茂名广播电视大学实收考试436人次,缺考56人次,顺利完成中央电大2012秋季学期终结性网络考试正式考试任务。

5 小结

综上所述,中央电大考务系统是适用时代要求的,适配终身教育体系的考务管理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尚有一些小问题需要修复改善。还有由于考试环境复杂、考生数量日益增多,考风考纪问题也要重视,应在系统加入新的技术加于防范。指纹识别技术应用到考试管理系统中,能有效防止考试中代考舞弊现象的发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教育考试作弊现状。[3]除了考务系统,在教育行业应各种各样的功能需求而生的系统也越来越多。增强中央电大考务系统与其它教育系统的交互也是一个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乔艳云,宋志伟,刘彦飞,等.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无纸化考试系统的开发及应用[J].佳木斯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6):868-872.

[2]史国川,路守克.指纹识别技术在无纸化考试系统中的应用[J].计算机时代,2010(12):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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