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实施机制范文

2024-07-11

正式实施机制范文第1篇

一、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各地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积极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建设,建立了“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交调对接”等多项联动机制,不断增强矛盾纠纷化解的能力,使一大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及时就地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力地维护了全省社会的和谐稳定。但随着我省经济体制的深刻改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矛盾纠纷主要是因利益问题引发的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完全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实践证明,调解工作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最有效的途径。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是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客观需要,是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矛盾纠纷调处效率;有利于减少群众过高诉求,节约化解矛盾纠纷社会成本。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健全和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七次党代会以及中央和省委历次会议精神,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领导有力、各负其责、工作协调、运转高效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及时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赴京到省上访事件的产生,努力实现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结案率提高;实现民转刑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确保“三调联动”工作机制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优势,建立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

——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调解意识,把调解优先原则更好地体现在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中,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要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不以公共权力压制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坚持依法调解与以情以理调解相结合的原则。调解矛盾纠纷,必须在国家法律框架内,以事实为依据进行调解。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教育引导当事人形成正确、理性的解决纠纷观念,用社会主义道德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的要求规范自身的行为,自觉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坚持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积极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解决利益诉求,实现案结事了,有效调解化除矛盾纠纷。

三、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主要措施

(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向其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对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且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人民法院认为宜由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或介绍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依职权直接委托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果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在调解组织的参与下共同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调解时根据案情需要,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对于民事或经济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完成调解,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调解结案,并将调解结果送达被委托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宽处理并适用速裁程序。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要积极审查做出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审查并做出司法确认的调解协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需要,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联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联合开展调解工作。

3.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医疗纠纷、旅游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物业纠纷、家事纠纷、商事纠纷等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网络,加强专职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具有专业身份的人民调解员可介入特殊、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基层人民法院应发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根据需要,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可选派优秀人民调解员到人民法院或法庭立案调解室参与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协助的,人民调解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

(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公安机关接警后经审查认为属于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或介绍当事人到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公安机关认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与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或人民调解组织取得联系,将纠纷移交乡镇(街道)司法所或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2.对情节较轻治安案件可委托人民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可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调解处理,且当事人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委托调解书,委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有关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将调解情况反馈被委托的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有关人民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各留档一份。根据需要,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可在派出所内共同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联合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介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可参照此项执行。

3.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实行联合调解。对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由司法所牵头,组织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调解,切实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

(三)人民调解与信访调解衔接联动

1.引导分流。对信访人反映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和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向信访人释明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化解纠纷。

2.对接移送。信访部门认为可以移送调解的,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出具移送函,与信访事项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信访事项纠纷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对移送的信访事项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反馈信访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法定的处理途径,并将相关材料退回信访人,也可将相关材料退回信访部门。

3.依法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引导信访事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4.结果反馈。调解结束后,人民调解组织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信访部门,并由信访部门作信访结案处理。已作结案处理的,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信访的,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移交有关调解组织导入调解案件反悔处理程序处理。

四、健全完善“三调联动”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三调联动”联席会议制度纳入党委政法委工作会议制度,根据实际,适时召开,研究有关“三调联动”工作重大事项,梳理“三调联动”工作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矛盾纠纷特点走势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应对措施。

(二)排查预警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开展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及时收集线索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对排查出的上访苗头隐患,要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对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信访等矛盾纠纷,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

(三)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互相通报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五、加强“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三调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支持“三调联动”化解工作,将其纳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和《意见》精神,制定“三调联动”具体实施意见。各地要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领导、督办、协调作用,有效整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访等部门力量,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党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协同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

(二)落实“三调联动”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积极推动全省“三调联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因调解工作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要及时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诱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三调联动”经费保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精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将“三调联动”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各部门财政预算,认真落实解决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确保“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健康有序运行。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积极总结“三调联动”工作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三调联动”工作的有效开展。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三调联动”工作中先进典型和经验成果,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提升广大人民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关于“三调联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简称“三调联动”)职能,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在建设“平安”、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的目标,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大调解中心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为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机构

乡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主任由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同志临时兼任,成员由乡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目标要求

(一)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事件呈下降趋势。

(二)民调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

(三)一般纠纷不出社,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乡。

(四)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出现民转刑案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职责

(一)落实上级“三调联动”工作规划。

(二)抓好各村、各单位单位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抓好力量配备。

(三)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月)排查制度,认真做好来信来电接待工作。

(四)及时向乡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五、工作流程

(一)乡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1.派出所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派出所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派出所接警人员应与所在村(居)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在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派出所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纠纷事项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

3.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二)乡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

1.受理纠纷。案件受理来源:接待来信来电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级负责同志和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2.合理分流。涉及土地、宅基地等权属、由国土、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纠纷,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为主,派出所、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国家建设的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大调解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3.确定调解方案。一般案件由大调解中心值班人员报请大调解中心,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重大案件由大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报请乡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调处方案。

4.限期调处。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调处矛盾纠纷,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3-5天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5-7天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三)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由大调解中心和人民法庭按照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流程办理,如果条件允许,可在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调解窗口,由人民调解员担任工件人员,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调解工作领导

乡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加强领导和协调,把调解工作作为和谐司法、和谐施政的重要措施,贯穿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帮助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的保障。

(二)建立联动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以乡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为主,会同司法、信访、派出所等部门,每季度一次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苗头,采取化解措施,并以报表形式上报。

2.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调解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所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处工作情况。

正式实施机制范文第2篇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信息网络。镇党委专门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信息工作领导小组,5个工作片和5个日常工作办公室分别确立一名信息员,在做好各自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负责信息的撰写和报送工作。

二是层层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镇政府专门下达了马涧镇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每月要求信息员撰写不少于2篇信息,并要求信息员及时掌握全镇工作动态,多方面多渠道获取信息来源,及时报送全镇各项重要工作动态和创先争优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事迹。

三是强化考核机制,实行奖惩激励。根据政务信息考核办法, 信息报送强调时效性和采用力度。对于被县级、市级、省级采用的信息,采取不同程度的奖励,同时为了鼓励信息员多出高质量的信息,镇综合办对信息报送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每季度总结兑现一次奖惩。

正式实施机制范文第3篇

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 关于三项机制的实施办法

各医疗卫计单位:

近期,县委下发了《彬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彬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彬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三个重要文件,就做好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推动三项机制贯彻落实,确保三项机制真正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三项机制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干部三项机制,是落实总书记“五个扎实”要求、实现追赶超越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创新实践,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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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三项机制的具体要求,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勇于实践,推动三项机制真正落到实处。

(一)抓好学习宣传。要深入领会和全面把握三项机制的制定背景和核心要求,特别是把握三项机制之间的关联性、侧重点以及新举措,真正学深悟透、吃准弄懂。要召开干部大会,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研讨,统一思想,吃透精神。要把三项机制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专题讨论,撰写心得体会文章。

(二)完善配套制度。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大胆探索,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要贯穿严格管理和关爱干部统

一、定性评价和定量分析统

一、于法周延和于事简便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与干部队伍管理机制。

(三)切实用好三项机制。要用好干部鼓励激励机制,认真做好目标责任考核、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扶贫绩效考核等工作,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可靠、结果运用科学有效。要用好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真正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振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要用好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注重挖掘一批正反典型,通过正面激励、反面警示,进一步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实施步骤

局党委在干部选拔中,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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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来发现、培养、考核人才。三是经费保障,每年按计划核定拔出固定人才培养经费,保证人才培养落到实处。

中共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 2016年月日

正式实施机制范文第4篇

一、高校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现状

自《全国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颁布以来, 高校档案部门抓住机遇, 档案信息化条件得到改善, 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成绩斐然。然而, 目前高校档案信息化工作的重点仍集中在各类数据库建设、纸质档案数字化、档案管理软件应用等基础层面, 机制建设不到位, 资金投入和人才引进得不到保障等多种因素, 严重阻碍了高校档案资源整合的进程。加之长期受“封闭管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等传统思维和管理模式影响, 校际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方面的实践少之又少, “信息孤岛”现象短期内难以改变。

二、区域性高校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机制创新

区域性高校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 涵盖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基础条件保障、资源建设立项调研、资源质量监控、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防护、在线服务、用户评价与反馈等诸多流程。因此, 必须结合校际档案资源整合的实际, 创新制定起科学有效、兼顾全局、操作性强的顶层设计。

(一) 制度保障运行机制。制度机制创新是高校间档案信息资源在互联网环境下规范、安全运行的总体制度保障, 其核心在于法律制度约束、机构设置科学、责权明确三个方面。具体到操作层面, 就是自上而下建立起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目标和原则, 建立完善的档案信息交换制度、档案保护制度、档案信息保障制度、用户管理制度和约束力强的档案服务行为规范等。机制创新是实践高校间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的前提条件, 各成员高校必须遵循统一的制度与实施方案。

(二) 资源质量监控机制。高校档案信息资源监控要实现流程化监控, 把质量监控纳入信息资源建设的所有环节。一要做好立项调研论证, 避免开发利用价值资源, 避免人财物的浪费;其次要把好信息产品质量关。二要确保开发的专题资源及著录符合国家通用标准、确保拟开发利用档案资源符合档案开放要求。三要确保服务平台内档案信息资源的内容完整性、可读取性与长期存储性。

(三) 系统运行与信息安全保障机制。档案信息服务平台是实现高校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后管理、利用的最优途径, 因此, 必须建立完善的服务平台的维护机制, 全力保障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安全。换而言之, 即要以档案管理的理论来确保档案信息服务功能与流程的科学性, 又要以风险管理的思维对潜在的信息安全风险进行全面防控。

(四) 信息服务反馈机制。档案信息服务反馈是对高校档案信息服务质量改善的有效途径。通过与档案用户直接互动, 可以了解社会公众的档案利用需求, 可以为档案资源建设提供方向, 可以完善档案服务平台建设, 可以检验档案服务效果。区域性高校档案信息资源整合面向的就是本地区的档案用户, 必须建立简单、便捷、及时、有效的反馈机制, 使社会用户参与到高校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的过程中来, 在献计献策的同时, 促进社会档案意识的提高。

三、区域性高校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的实施路径设计

机制建设是实施区域性高校档案资源整合的顶层设计, 实施路径的设计是开展整合工作的具体方案。

(一) 基本条件保障路径。机制建设为区域性高校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奠定了组织机构、制度约束等软性基础, 进入实践操作阶段就离不开强大的资金支持、信息设备购置、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等基本条件的完善。因此, 档案信息资源整合需要项目组、成员高校必须积极争多途径的资金来源, 以保障高校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的顺利进行。比如项目专项资金、信息资源开发专项预算、信息服务平台广告业务、档案信息有偿服务等有效方式。

(二) 人才队伍建设路径。高端综合型人才缺乏是全国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共同面临的困境, 档案专业人才少、优秀档案人才留不住的现象长期未能得到改善, 人才队伍水平严重阻碍了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开展。因此, 开展档案信息资源整合必须建立一支涵盖档案学、信息学、图书情报学、计算机科学、管理学等多学科人才的专业团队, 各成员高校也应重视档案人才的引进与培养, 保障综合性档案人员队伍的稳定。

(三) 整合服务平台搭建路径。以区域为单位的高校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服务平台建设需要有大额资金作为保障, 系统设计、硬件设施、运行维护都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与人力, 因此, 就当前档案信息服务平台的形式而言, 单独搭建高校档案信息服务平台难度较大。相比之下, 近年来各地纷纷建立运行的现行文件中心可作为一个参照, 建议高校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服务平台依托各地档案馆网络服务平台, 在其平台上开辟专栏或专题, 将有价值的档案信息资源通过官方渠道传播给社会用户, 既节约了平台建设资本, 又具备较强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四) 信息监督与反馈路径。监督与反馈是对档案利用效果的最优检验途径, 通过用户第一时间的评价可以有力促使档案信息服务得到改善, 因此, 必须建立有效的高校档案信息服务监督与反馈路径。综合权威、工整的角度及档案信息服务流程考虑, 区域性高校档案信息服务监督与服务反馈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高校档案信息资源质量监督;二是档案信息服务效果监督。前者应由档案、信息领域较为权威的专业人士组成, 后者建议由服务平台维护第三方人员组成。只有把好资源质量关, 重视用户真实的感受与建议, 才能推动档案信息服务的良性发展。

综上, 高校档案信息资源建设的现状地区性差异较大, 档案信息化水平较高地区的高校, 完全可以尝试与同一区域内其它高校进行合作, 敢于打破思想观念上的壁垒, 通过数字化、网络化、集成化、便捷化的档案信息服务使高校档案工作上层次, 使越来越多的公众认识到高校档案信息资源的价值。

摘要:本文就如何从机制建设创新角度保障高校间档案资源整合的顺利运行及档案资源整合服务的实现路径设计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社会需求,高校档案,信息资源,整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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