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述职范文

2023-09-17

董事述职范文第1篇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选举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委任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现住所:,身份证号码为:。

股东盖章、签名:

年月日

说明:(正式文件请勿打印以下内容)

1. 本范本适用于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有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等组织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2. 本范本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命的情形;

3. 申请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应在任职书中相应增加免去原有任职人员的内容;

4. 董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具体年限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经理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述职范文第2篇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全体股东会议表决通过,选举xx甲x为公司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xx甲x为呼和浩特市小丑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字):

呼和浩特市小丑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全体股东会议表决通过,选举xx甲x为公司执行董事,该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董事xx甲x为呼和浩特市小丑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字):

呼和浩特市小丑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监事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全体股东会议表决通过,选举股东xx乙x为公司监事,该监事的任职条件符合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xx乙x为呼和浩特市小丑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监事,享有监事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监事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字):

呼和浩特市小丑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总经理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全体股东会议表决通过,选举股东xx甲x为公司总经理,该总经理的任职条件符合章程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xx乙x为呼和浩特市小丑速递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享有总经理的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该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

特此证明

全体股东(签字):

董事述职范文第3篇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澳洲美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SUITE 3 LEVEL 1, 12 RIVERVIEW TERRACE, INDOOROOPILITY QLD 4068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焦炭、钢铁、煤炭等货物的进出口。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

第五章 股东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清徐县贯中大厦,

1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30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全部认缴出资在2013年12月底前分次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

3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兼任,由股东委派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任命方同意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2011年 4 月 28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2011

董事述职范文第4篇

1 职工董事、监事的条件

1.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支持企业改革,文明守纪,敬业爱岗。

1.2 认真学习和把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具有企业管理的基本知识,有参与企业管理需要的文化水平和调研表达能力,有一定的信息处理能力。

1.3 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当利益。

1.4 必须是公司正式职工,必须是职工代表。

1.5 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2 职工董事、监事的产生、任期及撤换

2.1 根据公司章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推荐,经党委考察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命。

2.2 职工监事由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提名,经各代表组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董事和监事的名额由公司章程决

定。

2.3 职工董事和监事的任期同董事会、监事会。职工董事和监事可连选连任。

2.4 职工董事不称职,职代会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撤换意见,由上级重新任命;

2.5 职工监事不称职,职代会经和监事会协商后可直接撤换。

3 职工董事和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3.1 职工董事和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代表职工参加会议,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参加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表决等,具有和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

3.2 职工董事和监事应当模范遵守公司章程,忠诚踏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述职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市 区(县、市) 路 号 室。

第四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五条 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为: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实行一次性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由一个法人(或自然人)股东投资: (如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 (请填写法人股东全称)

共出资 万元,其中以 方式出资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如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则表述如下:) 股东: (请填写自然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共出资 万元,其中以 方式出资 万元、……,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经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职权。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可以设一至二名,具体人数公司章程要明确),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委派产生(章程也可规定其他产生方式)。

(如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则第十八条的表述如下: 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派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更换,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更换后的新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对股东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如有则具体列示,若没有则删除本项)。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对外投资及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公司股东可以股权转让,转让后变更为非一人有限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会重新制定公司章程。(适用法人独资有限公司)

(如是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第二十一条则表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诺只投资设立本有限公司,且本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以股权转让,转让后变更为非一人有限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由股东会重新制定公司章程。)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由公司章程明确)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送交公司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依法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份,其中股东持一份,送公司登记机关一份,验资机构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股东

股东盖章(单位)或签字(自然人):

日期: 年

董事述职范文第6篇

一、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意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在公司制企业中,由职工民主选举出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担任董事、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和制度。

职工董事、监事是依照法规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职工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主人翁地位和权利的体现;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将进一步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指导方针在企业中的贯彻和落实;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经营决策者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系; 保证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工作,是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逐步开展起来的。

1995年全总在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六个必须”中就明确提出职工代表进董事会、监事会问题;

1999年,为配合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全总把建立职工董事会、职工监事制度列人“五突破一加强”,作为工会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在各级工会组织大力推动下,这项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依据及条件

1、《公司法》第4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56条和第121条分别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在第56条和第122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2、设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主要是为了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保证企业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始终与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直接听取来自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从而增强企业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并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和管理过程实施监督。要坚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从本企业工会干部、一般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一线工人中的职工代表中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条件首先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以及必须是职工代表等硬性规定。

除此之外,鉴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特殊身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突出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起到沟通董事会、监事会与职工群众意见的作用;

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熟悉企业管理或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比较熟悉,有较强的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能力,这样才能在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参得上,议得准;

三是必须公道正派,敢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敢于抵制各种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否则,势必会在参与决策和监督过程中,特别是职工意见与企业管理层意见不一致时,不能坚持原则,人云亦云,甚至坐错位置。

4、对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比例问题,《公司法》中都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全国各地出台的有关规定也不尽一致。重庆市规定:“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董事人数不得少于2人,职工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河北省规定:“职工董事人数一般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职工监事人数应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5、工会是党领导下的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劳动法》、《工会法》明确规定的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工会主席是经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监事的首选候选人是顺理成章的。

从工作上讲,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有工会分会、工会小组等健全的网络,工会主席、副主席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依靠工会组织网络和职代会开展工作,既可以全面准确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还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和职代会,把董事会的决策迅速传达到每一个工会小组、每一位会员和职工。

现实中,有的单位认为,工会主要是起民主监督作用,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可以更好地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但职工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在决策中没有表决权。工会主席不进入董事会,企业的决策层就缺乏代表性,不利于决策的科学、民主,也影响工会的源头参与。因此,工会既要有人进入董事会,也要有人进入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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