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清洁生产范文

2024-07-26

如何清洁生产范文第1篇

一生产计划制定目的

1.生产计划是在计划周期内应达到的质量,产量和产值等方面的指标,并在时间上对产品生产进度做出安排。

2 合理安排计划周期

如何清洁生产范文第2篇

摘要:阐述了清洁生产的提出背景及其科学内涵,介绍了我国清洁生产的政策保证及相关技术措施;提出清洁生产必将成为今后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清洁生产;政策;措施

1引言

20世纪60年代,工业化国家开始通过各种方法和技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处理,以减少其排放量,减轻对环境的危害,这就是所谓的“末端治理”。西方国家在污染治理的长期过程中,逐步认识到分析废物是如何产生的远比研究废物产生后如何对其进行处理更有价值,认识到“末端治理”在战略层面上处于最底层,而污染预防策略则处于最高层。从7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相继尝试运用如“废物最小化”“污染预防”“无废技术”“源削减”“零排放技术”和“环境友好技术”等方法和措施,来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效率、削减污染物以减轻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这些实践取得了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总结工业污染防治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1989年提出了清洁生产的战略和推广计划,清洁生产正式走上了国际化道路。清洁生产是一种的创造性的思想,该思想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和服务中,以增加生态效率和减少人类及环境的风险。对生产过程,要求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减少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对产品,要求减少从原材料提炼到产品最终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的不利影响;对服务,要求将环境因素纳入设计和所提供的服务中。这个概念表明清洁生产是一个持续应用的过程,而不是一次性的行为。清洁生产关注的是全生命周期的健康、安全以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等因素,从这方面来讲,清洁生产是一个整体预防的环境管理战略。清洁生产不否定经济增长,而是主张生态化的可持续性。它是一个增加生态效率,同时减少人类及环境风险的“三赢”战略。

2提供清洁生产的政策保证

90年代初,我国从发达国家引进清洁生产的概念,并与多个国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1993年l0月,在上海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会议上,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工业污染防治必须从单纯的“末端治理”向对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行清洁生产。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指出,“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所有大、中、小型薪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1997年4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推行

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要求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清洁生产纳入已有的环境管理政策中,以便更深入地促进清洁生产。1995和2000年两次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均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从此,清洁生产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3完善清洁生产的管理措施

3.1清洁生产法律法规的制订

清洁生产审核是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第一步,它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步骤,通过对生产和服务全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既能够规范企业管理、增强企业自身竞争力,又能够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只要认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产生的方案,最终都能取得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考虑到目前国内企业整体上生产工艺、装备水平不高,管理水平低,相当一部分企业不能达标排放,或者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企业管理者不重视技术进步,不重视生产现场管理,认为跑冒滴漏是小事;一些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对有毒、有害物质管理不严格,不主动寻找替代物质。为了提高工业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资源利用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八条在普遍地要求企业“根据需要”开展清}吉生产审核的同时,特别要求“两超”“两有”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这就是对重点企业的强制审核。这是针对我国国情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定。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得比较原则,为了提高可操作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8月16日发布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对审核范围、程序以及咨询服务机构的条件、方案落实、奖励和处罚等做了较细的规定。为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底发布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对如何选择“重点企业”、如何准备公告材料、咨询机构条件、审核步骤、评审验收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做好重点企业强制性审核工作,通过清洁生产促进更多企业达标排放,促使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完善环境应急预案。2006年2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级环保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这一职责,每年公布一批超标超总量、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名单,并督促其开展审核,指导、支持其实施中高费方案。

3.2《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发布

为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分别于2000,2004,2006年先后发布了3批《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该目录涉及冶金、石化、化工、轻工、纺织、机械、有色金属、建材、电力、煤炭等行业,共141项清洁生产技术,是行业主管部门在对本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进行认真筛选、审核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的。这些技术经过生产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环境效益,同时对于推进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的升级换代,节约资源能源,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3清洁生产标准的制订

清洁生产标准是推进清洁生产的重要依据,而清洁生产标准体系的建立,对我国各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友好企业评估工作都有着重要的现实作用。清洁生产标准是分析企业清洁生产潜力、判别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效果的重要依据。制订清洁生产标准既要体现过程控制的要求,也要体现实现清洁生产的途径和方法,满足清洁生产不断提高、发展的特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至今已经发布了25项清洁生产标准,另外白酒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电石行业等30多项清洁生产标准正在编制中。

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正在经历一场重大的转变,即由“末端治理”向过程控制、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推进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是加强环境保护、实现污染控制以及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手段。清洁生产环境指标,作为一个全新的先导性、前瞻性的环境标准,它使清洁生产由过去抽象的概念转变成为一个量化的可操作的具体过程,有利于推进清洁生产的发展;使环境管理由“末端管理”向过程控制管理有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有利于促进环境管理向全过程控制的转变;也有利于同行业企业发现自己在行业中的差距,便于企业选择和确定自己在清洁生产方面的目标,发挥清洁生产的潜力;还可以用来评判企业的环境行为,树立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形象,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

3.4清洁生产已成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目前,清洁生产已经成为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国家在审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时,将清洁生产标准作为依据之一。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已将建设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3.5环境友好企业的评估依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开展的创建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把开展过清洁生产审核作为一项基本条件,对近3a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不能批准其为环境友好企业。

4研发清洁生产的先进技术

4.1《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了具体要求

《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明确提出,在能源领域,要“坚持节能优先,降低能耗。重点研究主要高耗能领域的节能技术与装备,开发复杂环境与岩性地层类油气资源勘探技术,重点研究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在环境领域,要以“引导和支撑循环经济发展,大力开发重污染行业清洁生产集成技术,强化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与安全处置,加强发展循环经济的共性技术研究”为主要发展思路。作为中长期指导我国科技发展方向的重要文件,将对国内经济增长模式和产业发展格局产生重大影响,一些符合发展方向,能达到节能降耗、技术领先、清洁生产的关键技术将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

4.2清洁生产技术

清洁生产技术也叫无害环境技术、低废无废技术或绿色技术。要使废物的排放降到最低限度,保证各行各业都能“洁身自好”,必须开发、研制和推广各种清洁生产技术,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清洁型闭合生产与消费体系。具体技术主要有:第一,以煤为主的各种节能降耗技术,包括煤炭脱硫技术、除尘技术、煤电和热电联产技术、煤矸石发电技术、洗精煤技术等,实施一批节能示范工程,不断提高节能率。第二,各种物料回收与综合利用技术,包括废水回收与处理技术、废水资源化技术、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技术、固体废弃物(垃圾)无害化与资源化利用技术、矿山复垦技术、生态环境恢复技术等。通过这些技术的研制与开发利用,不断提高自然资源和垃圾资源的综合利用程度,实现净化环境与提高效益的双重目标。第三,各种新型清洁生产技术,包括生物工程技术,信息技术,以核能、太阳能和风能为主的新能源技术,各种资源替代和产品替代技术等。利用这些技术的高科技产业是现代产业的主要发展方向。

通过上述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将逐渐淘汰技术工艺落后、资源消耗高、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重点发展能源和原材料消耗低、技术含量高、清洁无污染、附加值高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生产出更多的绿色产品,以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5结论

如何清洁生产范文第3篇

(环发〔2005〕151号)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

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

(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第三条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四条第一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

(一)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本辖区内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初选名单,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有毒有害原辅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将初选名单及企业基本情况报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二)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后,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对企业名单确定后,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车间不在注册地的要公布其所在地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名单公布后,依据管理权限书面通知企业。

第二类重点企业名单的确定及公布程序,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五条列入公布名单的第一类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第六条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完成。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和履行合同期限的材料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上述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第二类重点企业每隔五年至少应实施一次审核。

对未按上述规定执行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期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第七条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并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有5年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经历。

第八条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工作条件,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

(三)有2名以上高级职称、5名以上中级职称并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

(四)应当熟悉相应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有能力分析、审核企业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能够独立完成工艺流程的技术分析、进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计算,能够独立开展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和编写审核报告 ;

(五)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九条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评审验收。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环境影响超越省级行政界区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实施方案。每年12月3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审核情况以及下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环保总局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

第十一条对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取得成绩的企业、部门、机构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关鼓励政策或给予一定的奖励。

如何清洁生产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单位实施、依法监督的原则,坚持与经济结构调整、企业技术进步、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领导,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科技发展、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制定有利于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引导实施清洁生产。

第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农业、渔业、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清洁生产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国际合作,促进清洁生产技术进步。

第八条建立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清洁生产推行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省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农业、渔业、水利、商务、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指导实施清洁生产。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完善地方清洁生产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农业、渔业、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应当包括资源消耗和污染现状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推广和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对列入国家限期淘汰名录的电力、钢铁、建材等行业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企业限期淘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研究和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促进清洁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对清洁生产进行专题分析;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政府采购清单中有国家节能标志和环境保护标志的产品。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研究以及成果转化推广,加强对生产过程以及化肥、农药、饲料等生产投入品的清洁生产管理,提高农业、畜牧业、渔业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支持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建设,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再生资源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信息和服务。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实施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明确清洁生产目标和责任,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实施清洁生产,并按照国家公布的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不得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鼓励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清洁生产标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品包装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在包装设计、生产和销售环节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产生,方便包装物回收利用。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设置回收站点,或者委托销售者、其他组织,对废弃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利用再生资源从事生产,应当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防止和减少污染,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农业生产者应当改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优先使用有机肥料、配合饲料,采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兽药,推广使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产品的安全、优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从事餐饮、娱乐、宾馆、物流、旅游等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以及其他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用环保医疗设备和用品,降低医疗消耗,减少医疗污染,对医疗废弃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加强采选矿产生的废水治理和对铁矿、金矿等尾矿的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第二十六条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利用。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二十七条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监测,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选定并实施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二十八条鼓励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的目标和措施。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未完成节能任务。

属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抄送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属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名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属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名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可以自行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相关的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人员;

(三)具备为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

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咨询服务机构联合向社会公告,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完成后如实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按照报告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第三十三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应当自确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之日起一年内,在基本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向作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决定的部门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作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决定的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审核报告、已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取得的绩效等进行评估验收。

第三十四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经评估验收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限制其享受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扶持政策。

第三十五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完成审核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的单位在认定有效期内没有发生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示范推广、重点清洁生产项目的补助和表彰奖励等。

第三十七条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应当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污收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九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经认定合格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清洁生产单位称号;清洁生产成效显著的,授予清洁生产先进单位称号。

对清洁生产先进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产业结构调整、环境保护、节能等专项资金方面优先予以安排。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渔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有关扶持项目时,应当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价格调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有利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废物综合利用的设备和产品。

第四十二条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实施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清洁生产项目,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解决清洁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和监督所属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清洁生产相关职责。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清洁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第四十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依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企业名单,方便公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建立清洁生产投诉和举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和举报电话,受理对清洁生产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生产技术、 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产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由清洁生产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作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决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由财政、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补助款或者应当缴纳的税款,并可以处骗取资金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如何清洁生产范文第5篇

本文从石油化工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模式的意义出发,分析了该类型企业清洁生产模式改进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几点清洁生产措施,以期能够对石油化工企业清洁生产模式的构建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关键词:

石油化工;清洁生产;废弃物

1石油化工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模式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已经显得尤为突出。特别是近几年,世界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发生数量和规模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有效解决环境问题迫在眉睫。石油化工属特殊行业,其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很多种有害污染物质,如何降低石油化工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清洁生产模式是一种创新性生产方式,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对于环境保护并不重视,形式上的一些做法使得经济发展以环境污染为代价。[1]清洁生产模式强调产品设计、原材料选择、工艺改进、废弃物处理等多个环节,重视通过生产技术的提升来实现资源利用率的提高,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更多的是以预防为主的一种生产模式。石油化工企业为了实现整体生产模式的改进,需要从根本上改革生产方式,提升生产设备水平,加强科学管理,改进生产工艺,实现高效节能的生产方式,进而达到资源利用率的大幅度提升。

2石油化工企业清洁生产模式改进的必要性分析

2.1环保与生产管理两者之间衔接存在问题

现阶段,我国行政部门实行直线职能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能集中在各个环保管理职能部门中,企业自身设置的环境保护部门在污染物治理方面更加注重的是其治理效果,如何能够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如何在环境保护与企业生产经营效益两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企业自身的环境保护责任并未树立起来,长此以往,环境保护就会成为企业发展的一种负担。

2.2企业体系管理与清洁生产不协调

企业生产经营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是由其体系管理部门负责的,现阶段很多企业体系一旦建立,在短期内基本不会有太大的变化。然而企业清洁生产是由其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的,清洁生产的思想更新和技术提升是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这就形成固定与变化两者之间的不协调,企业未来发展过程中无法实现持续清洁生产,体系管理与清洁生产两者脱节。

2.3企业环境保护体系并未明确要求实施清洁生产

企业环境保护体系的建设首要目标就是实现企业与环境协调发展,但很多企业的环境保护体系只是给出了一个大体目标,并未有相配套的细则解释,使得清洁生产这一理念并未有实质性的作用。甚至于很多企业在制定环境保护体系时流于形式,在经济上几乎没有投入,致使清洁生产理念只存在于纸面上。[2]现阶段,很多石油化工企业制定的环境保护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制度并未详细的将生产全过程污染管理进行说明,特别是对污染预防技术和定量分析方法均无深入研究,这就在解决污染防治与企业效益、成本控制之间形成了无法调和的矛盾,对于任何一个石油化工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都非常不利。

3石油化工企业清洁生产模式的构建

随着我国石油勘探和开采技术的不断提升,中国石油化工企业已经开始参与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市场越大,竞争压力也就越大,对企业自身要求也越来越高,清洁生产模式是提高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该模式提倡通过工艺改进、设备更新、废弃物回收等方式,实现石油化工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最终目标,对提高企业综合效益具有非常有意义的促进作用。此外,清洁生产也强调对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不断是企业的管理人员还是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都要在生产经营理念上有着与该理论相符的思想,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对环境的重视程度,才能更加有利于企业生产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3.1改善企业污染源头控制措施

企业生产污染源头的控制是清洁生产模式的关键,控制好源头,就更有利于控制污染的形成。首先石油化工企业要减少工艺用水,实施废水串级使用。不同装置之间实施热联合,回收低温余热,采用空冷技术代替水冷,减少循环冷却水的使用量;其次提高污水排放预处理能力。不同环节的装置均要在排污口设置预除油设施,特别是原油罐区,要安装自动切水器,以实现二次脱水或联合脱水;第三,要实施可燃气体回收机制,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充分脱硫。石油化工企业任何一个生产环节都要严格把关,平稳操作,尽可能的降低可燃气体的产生量。安装可回收低流量可燃气体的装置,提高企业资源利用率;第四,控制无组织废气的排放量。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废气,这些废气的排放可以分为有组织和无组织两种形式,对于有组织的废气排放,可以通过催化原料加氢的方法来减少其含有的污染物数量。[3]对于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可以采用液下、密闭的形式装车,通过科学合理的组织装置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

3.2对废物实行产品化管理

清洁生产理念的重要内容包含废物产品化管理理念,该理念强调企业生产过程中废物产生、计量、监测、分析、核算等,企业可以通过产品化管理方式来进行全面管理,进而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模式的顺利实施。首先,石油化工企业要逐步完善生产废物计量制度和设施。现阶段石油化工企业从生产效益的角度出发,都比较重视产品、物料等方面的计量,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计量制度和系统,但在“三废”排放计量方面并未有过多的投资,致使很多企业排放管理较为粗放,企业资源利用率极低。所以石油化工企业应该在废水、废气等关键排放点设置计量表,对企业废弃物的排放量有一个清晰的判断;其次,不断完善企业环境监测制度,提升环境监测技术。石油化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废弃物的污染因子制定有针对性的分析手段,不同污染因子采取不同的监测频次,并在未来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实现废弃物在线监测;第三,构建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考核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的排污收费标准。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非常多,而且不同生产环节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也不同。单靠某一个环节实现清洁生产基本不可能,所以这类企业要在内部制定较为详细的环保分级控制标准,凡是超标排放的均要进行严格处罚。一方面是提高各个部门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对废弃物控制效果不佳的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进。

参考文献:

[1]钟伟.石油化工企业清洁生产探索前行[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18):114.

[2]卜淑君.石油化工企业清洁生产措施分析[J].石油化工安全环保技术,2010(06):1-2.

如何清洁生产范文第6篇

清洁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推行工作需要统一协调,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的保障,因此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要结合实际情况,本着“突出重点、先点后面、分步实施、逐步推广、持续改进”的原则;选择“科学、实用、稳妥、可靠”的清洁生产技术路线,立足推行无费、低费清洁生产方案,有条件的实施控制有费方案,以进一步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持续改进,形成具有特色的清洁生产理念。同时实施清洁生产与推行HSE管理体系相结合,围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这一中心工作展开,共同推进,加快清洁生产的实施步伐。

二、清洁生产目标

我司2011年实施的总体目标是:

1、厂区平整、清洁、卫生,流程设备清洁、美观,无跑、冒、滴、漏现象,无锈蚀。

2、综合能耗降低5%。

3、废物排放减少5%。

4、废水的排放减少5%。

5、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三、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责:

1、清洁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清洁生产推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小组要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2、清洁生产审核小组负责制定清洁生产审核目标,开展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收集和筛选清洁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工作,总结经验并提出下步持续清洁生产建议。

四、公司2011年清洁生产工作要点

1、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环保工作的整体水平。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公司下发环境保护工作要点文件精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细化量化环保考核标准,加强控制工作,确保建立健全各类资料档案,提高环境管理质量,从而提高环保工作整体水平。

2、举行清洁生产培训班,下发清洁生产培训教材,要求部门组成清洁生产学习小组,把清洁生产的理念灌输给每一位职工。

3、根据目前的生产状况,修改各岗位的参数调节要求,加大对生产调节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生产参数,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4、加强生产设备、检测仪器的平时维护保养,完善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设备处于正常状态,从而减少不良品的产生。

5、继续推行岗位定时巡检制度,完善岗位巡查内容。

6、加大车间生产排污的控制力度,减少污染程度。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7、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把单纯的理论学习改为理论和实践兼顾,提高广大职工尤其车间一线员工的动手能力、生产操作技能,最大限度不产生不良品。

五、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按清洁生产协助单位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交企业清洁生产相关数据、报告内容,以利协助单位进行分析、筛选方案,编写并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六、审核考核指标

(1)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率95%以上;

(2)控制有费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率10%-20%;

(3)外排污染物总量控制在省、市和镇下达的总量指标内;

(4)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七、持续清洁生产

推行清洁生产是一个连续的、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在阶段清洁生产完成后,继续进行新一轮的清洁生产。在持续清洁生产过程中,要对原有的清洁生产小组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和再培训,提高工作水平,不断适应持续推行的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清洁生产组织。

(二)完善清洁生产管理制度,使清洁生产纳入公司正常生产管理中。

(三)制定持续清洁生产计划。

八、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全公司上下职工要高度重视。

(二)要全员参与。通过广泛宣讲,全员发动,鼓励广大职工充分认识清洁生产的目的、意义,调动职工参与到清洁生产推行活动中来,确保清洁生产的各项部署得到有效实施。

(三)注重与HSE管理的有机结合。可充分依靠HSE管理体系,加快清洁生产实施进程。找出两者的结合点,寻求支撑点,实现清洁生产这一手段来解决HSE管理体系中存在的环境问题。

(四)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既要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更要研究开发新的清洁生产系列工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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