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判决书模板

2022-11-21

第一篇:一审民事判决书模板

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标题】 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分类】 民商裁决文书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41××××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一审民事案件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二篇:民事判决书(一审)

民事判决书(一审)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环科园绿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马官镇杨柳村阿老田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朱柳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丹灵,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晓敏,贵州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前由XX中院于XX年6月21日作出(XX)安市民二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0月27日作出(XX)黔高民商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XX中院重新审理。该院于XX年5月18日作出(XX)安市民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后,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仍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9月1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再次将该案发回XX中院重新审理。该院于XX年3月24日作出(XX)安市民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年3月9日,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电线电缆订货合同》,由XX公司为XX公司提供122种规格的线缆,合同参考总价为265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给供方,合同生效;供方接需方通知(传真)后开始组织生产,同时按需方预付合同总价的20%给供方;货到3个月或安装调试结束后一周付至总价的90%;供方同时开具17%全额增值税发票;余下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付清,实际结算按每米单价结算。3.1质量保证期:调试合格后一年半,两者以先到为准。3.2供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的、末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的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和性能的要求。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设备质保期之内,供方应对由于设计、制造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并赔偿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3.3根据需方按检验结果或需方所在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保期内,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或技术规范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提出索赔。索赔时更换的部件质保期重新计算。供方在收到通知后3天内应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检验:10.1在交货前,供方应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总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检验,并出具一份完整的质量保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10.2设备运抵现场后,需方将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如发现设备的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需方有权在设备运抵现场后30天内,根据需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0.3如果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制造标准不符,或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需方将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合同后附有电线、电缆技术文本,对产品规格、质量等作了具体规定。附件第13条约定:导体直流电阻符合GB/T3956-1997的规定。第20条约定:电缆型式试验、抽样试验和例行试验的项目和方法、要求符合GB/T12706.2-XX等的有关规定。

合同签订后,XX公司于XX年3月13日预付(货)款53万元,XX公司分别在同年的7月17日、8月19日、8月21日、11月13日四次供货,货款总额为2937786.32元,XX公司于9月27日支付货款53万元,共计支付106万元给XX公司,尚欠货款1877786.32元。XX年12月20日XX公司向XX公司发出《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单》,询问产品数量、包装、安装使用后能否运行正常等方面的问题,XX公司XX年2月5日回复“销售人员能及时和本公司沟通,态度端正”,对其他问题均末回复。XX公司认为XX公司逾期不支付货款,遂于XX年2月6日向江苏省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XX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申请财产保全,该院已依法进行了保全。XX年3月15日,XX公司单方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了电线电缆的质量检测,其向贵州省产品检验检测院提供了型号分别为VV一0.6/1kv3x120+lx70平方毫米、VV一0.6/1kV3xl20+2x70平方毫米、VV22一0.6/1kV3x150+2x95平方毫米、样品均为1.5米无包装的电缆作为检材。检测结果为“导体电阻、绝缘厚度、绝缘最薄点厚度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在XX公司提起诉讼期间,XX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江苏省XX市人民法院于XX年8月24日作出(XX)宜丁商初字第004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XX中院审理。

另查明:货到现场后,XX公司即委托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XX年2月26日安装完毕调试结束。现已没有剩余的线缆。XX公司并确认诉争线缆系用于地上作业。

诉讼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下,XX中院委托具有对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质的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线缆的质量进行鉴定,并于XX年4月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XX公司仓库院内取材,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取样时,XX公司工作人员认为XX公司对线缆保管不善,双方发生争吵,XX公司未在《现场勘验记录表》上签字。XX公司于次日向XX中院提出关于鉴定材料的书面意见,对受检样品是否为自己生产产品提出质疑,并且认为对露天存放的样品进行检测不具备鉴定价值,其不同意鉴定。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线缆的取样是去除端头取中间,分别抽取了10米以上型号为:VV-0.6/1kV3x50+1x25;VV-o.6/1kV3x150+2x70;VV-o.6/1kV3x50+2x25;VV-0.6/1kV3x120+2x50;VV22-0.6/1kV3x150+2x95;yjy-8.7/10kV3x95;yjV-8.7/10kV3x70;yjV-8.7/10kV3x120八种规格的线缆。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将上述八种线缆委托给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该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上所列的检验人是赵荣浩、王永锋。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在该《检验报告》基础上作出《鉴定书》,《鉴定书》所列鉴定人为赵磊、翟永坤、王永峰、李昆,该四人具备司法鉴定资质,四人的执业机构是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结论显示受检的八种电线电缆的工频耐受电压检验符合GB/T12706国家标准要求,但导体电阻不符合GB/T12706国家标准要求。鉴定书确认了抽取的线缆均标注“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字样。XX中院在本案的第二次审理中,于XX年3月20日询问云南省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同为取样人)李昆,李昆述称:送检的产品系露天存放,取样是按国家标准要求各抽取11米送检。露天存放的线缆对检测结果影响不大;导体电阻稍稍达不到国家标准,但是可以使用;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无司法鉴定资质,但具有国家认证的cmA检测认证资质。XX年3月23日XX中院询问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副站长董俊,董俊述称: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但具有省质量监督局颁发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的资质;送检的产品所用铜材质不纯,导致电阻率过大,须降容使用;检材的存放环境对检验影响不大。庭审中,XX公司申请专家证人工正强作证称: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显示的线缆的电阻和国家标准相差一个等级,可以降一个规格等级使用。XX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在降容使用,其估算降容损失为1亿余元。在审理中,XX中院就线缆的价格问题咨询了平坝县固达线缆有限公司,该公司称XX公司提供给XX公司的线缆涉及到15个系列,每个系列降一个规格大概的降价幅度:kVy、kjyP2V.kwP.yGcB-

1、VV

22、kFF,BPFFP-

1、BV.BPVVP-1每个系列大概降20%,VV-1.FF46-1每个系列大概降21%,RVVP.kX-HFHP.SX-HF4P系个系列大概降16%,SPy大概降22%。

再查明,XX中院向普定县安监局进行询问时,该局称XX公司提交的普定县安监局作出的“输电线缆发热过高”的整改是应XX公司的要求作出的,安监局并未实际检测。

关于XX公司主张的更换电缆需要停工三个月核算的损失未实际发生。

以上事实,有XX公司提供的《订货合同》、《商品发货单》、《发票》、《售后服务信息反馈单》,XX公司提供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云南省鼎丰公司作出的《鉴定书》,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普定安监局的《责令改正指令书》,XX中院向李昆、董俊所作的调查笔录,XX公司的专家证人王正强在庭审中的陈述、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等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应予认定。

XX公司于XX年2月6日诉来法院,请求判决:XX公司立即支付XX公司货款1877786.32元,并承担生效判决之日前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20699.32元,合计1898485.64元;X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本次审理的庭审中,XX公司变更利息主张为按银行贷款利率从XX年11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XX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欠XX公司货款1877786.32元是事实。但XX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委托鉴定,质量不合格,据此反诉,请求判令:

1、XX公司更换不合格的线缆。

2、赔偿我公司因更换不合格产品所需停工损失14877768.22元(停工时间暂定为三个月,具体损失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

3、赔偿我公司因更换不合格线缆产生的施工费用(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

4、赔偿我公司因被冻结资金200万元所造成的损失(损失数额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自冻结之日起计算至解除冻结之日止)。本诉及反诉费用由XX公司承担。

XX中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订货合同》,约定XX公司为XX公司提供线缆,XX公司支付价款,双方对线缆的规格、价格、质量、检验等进行了约定,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XX公司依约向XX公司提供线缆后,XX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1877786.32元未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XX公司应履行给付1877786.32元货款的义务,XX公司起诉时要求XX公司支付利息20699.32元,但在本次审理的庭审中,XX公司主张将利息变更为按银行贷款利率从XX年11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因XX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此变更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于XX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20699.32元,依法应予支持。关于XX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货到现场后XX公司需对产品的数量、质量等进行检验,如发现缺陷或任何不足应及时通知XX公司。XX年11月13日最后一批货到现场后XX公司即自行委托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该公司对电力线缆的安装具备一定的资质,其在安装之前理应对线缆的质量、重量等问题进行必要的检测,如有任一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向XX公司提出异议以便更换。四川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年2月26日安装完毕后,XX年3月15日XX公司才自行委托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线缆进行检测,且其送检的是无包装的1.5米长的线缆,不能确定是XX公司所生产且剪材不符合10米以上的规范要求,XX公司不予认可,对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作出的检测结论依法不予采纳。对于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的认定问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是在XX中院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前提下受委托进行鉴定,取样时,该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始终在现场,且系按规范取材,送检的线缆上均标注有“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字样,XX公司认为检材不是其产品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之证明,该理由不能成立。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将委托事项交给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具备行业鉴定资质,其鉴定人王永锋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从业于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在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的基础上综合作出了《鉴定书》,XX公司认为该《鉴定书》作出的程序不合法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XX公司主张的受检的线缆露天存放,对检材结果具有影响,因鉴定机构称鉴定部门系按规范取材,露天存放的线缆对检测结果影响不大,加之XX未申请重新鉴定,对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书》予以采纳。XX公司主张更换及更换造成的损失,虽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结论是电缆(导体电阻)不符合GB/T12706国家标准要求,但鉴定机构称检测线缆的电阻稍达不到国家标准,可以使用,XX公司申请的专家证人也证实该批线缆可以降一个规格等级使用。且送检的线缆是八种规格,而XX公司供应的线缆规格达120余种,加之XX公司未及时对线缆的质量进行检验即安装使用具有一定责任,XX公司主张更换及更换所造成的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如果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制造标准不符,或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需方将有权向供方提出索赔。XX公司在本次审理中,主张其降容造成损失,其提交了装机容量统计表、XX公司的用电量情况,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估算自己有一亿多的损失,因系XX公司自行估算,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对于XX公司的损失,其专家证人提出可降一个规格等级使用,其损失可以比照线缆降一个规格的价格损失来酌情认定。参照相关生产线缆的企业(平坝固达线缆公司)提供的价格信息,XX公司供应的线缆涉及15个系列,15个系列降一个规格的平均降价幅度即(20%×9+21%×2+16%×3+22%)÷15约为19.47%,法院酌情按20%计算XX公司的损失。即总货款2937786.32×20%为587557.26元。对于XX公司要求支付因冻结其200万元资金所造成的损失,因该冻结系XX公司根据其诉请依法申请的财产保全系保全措施,是其诉请得以实现的保障,并非独立诉讼请求,XX公司的该项请求亦不构成反诉,其该项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877786.32元及利息20699.32元,共1898485.64元;

二、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587557.26元。

三、以上两项相抵后,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1310928.38元;

四、驳回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13450元,由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XXXX元,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负担1450元;反诉费XXXX元,减半收取XXXX.50元,由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负担3533.50元,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XXXX元;财产保全费XXX元,由贵州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XXXX元,由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判令:

1、依法撤销(XX)安市民商初字第1号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XX公司已经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XX公司应当足额支付全部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XX公司的电线电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缺乏必要的科学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也不足以说明XX公司的电线电缆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损失为总货款20%即587557.26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是在XX年庭审期间即提出的,并非本次审理过程中提出,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XX公司未答辩。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是:

1、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的鉴定程序是否违法;

2、XX公司的损失产生的依据以及应当如何计算;

3、XX公司变更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

关于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的鉴定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首先,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是XX中院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受委托进行鉴定,其接受委托的程序合法。其次,在对检材进行取样时,该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一直在现场按规范取材,送检的线缆上均标注有“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字样,XX公司认为检材不是其产品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加之证明,提取检材的程序合法。最后,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将具体的检测事项委托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具备行业鉴定资质,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系在采用云南省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数据的基础上综合作出的《鉴定书》,其四名鉴定人员均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本院认为,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的规定。对于XX公司提出的该《鉴定书》作出的程序不合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XX公司的损失产生的依据以及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双方签订的《电线电缆订货合同》第6条约定: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以国家或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其附件一《电线、电缆技术文本》第20条约定:电缆型式试验、抽样试验和例行试验的项目和方法、要求符合GB/T12706.2-XX等的有关规定。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是电缆(导体电阻)不符合GB/T12706国家标准要求,亦即,XX公司提供的电缆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关于货物质量标准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XX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本案判决XX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XX公司违反了双方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约定,而非产品事实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在综合多方专家证人证言和相同行业部分提供的数据的基础上,将XX公司的损失核定为20%是具有事实依据的,并且是合理的。对于XX公司提出的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XX公司变更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的问题。经查,XX公司在前两次开庭前及庭审时均未变更其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均是按照明确的利息损失20699.32元进行主张。在XX中院的本次庭审中,XX公司主张将利息变更为按银行贷款利率从XX年11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属于诉讼请求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由于XX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故对此变更请求不予支持。XX公司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是在XX年庭审期间即提出、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00元,由江苏XX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谌XX

代理审判员

干XX

代理审判员

雷XX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谭XX

第三篇: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江民-(民)初字第1425号

原告(万寿):李刚,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渣家路小区256号93栋206室,个体工商户,85706060。

原告诉讼代理人(陈豪杰):陈豪杰,湖北省君尚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理人,诉

讼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一被告:麻浩,男,1971年1月17日生,汉族,家住武汉市江岸区北京路97-1号,个体工商户,15927459520

第二被告:杨桃,女,1936年3月26日,汉族 湖南省湘潭县岳塘区滴水埠板竹路4号,离休人员,15927459160

第一被告诉讼代理人:谢菲,正信律师事务所,第一被告的代理人,诉讼权限是一般代理

第二被告诉讼代理人:丁雅清,正信律师事务所,第二被告的代理人,诉讼权限是一般代理。

原告李刚与被告麻浩、杨桃因网吧经营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0 月8日受理的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刚诉称2000年9月,我想从事网吧经营,经朋友王新介绍与从事网吧经营的杨桃的儿子麻浩认识。当时被告麻浩欲转让其网吧,向我承诺其网吧安全合格证可以转让,双方于2000年9月20达成口头协议,被告麻浩以被告杨桃的名义转让其网吧安全合格证,由我支付购买网吧安全合格证款8500元整。2000年9月25日,我通过中国邮政向被告麻浩汇款8500整,被告麻浩当场打了收条。之后,我了解到,该证不能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被告麻浩和被告杨桃应共同返还取得的8500元整,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第一 被告辩称在2000年9月,我与李刚结识,当时我想转让自己的网吧,所以在与李刚多次联系后,决定以8500元的价格把网吧安全合格证转让给李刚,后来到年审的之前一个月我多次与李刚联系,但联系无果,导致我不少的损失。且网吧安全合格证的成本是20000元左右,所以我不可能将证卖给李刚。所以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辩称该网吧是以我的名义办理的,办理费用也是由我出的,麻浩负责经营。办理好网吧之后我就回到了老家,麻浩与李刚买卖该网吧安全合格证的行为我完全不知情,我并没有授权给麻浩让他将网吧安全合格证卖给李刚,我不应赔偿原告8500元,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双方的买卖网吧安全合格证的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根据《武汉市网吧管理暂行办法》(2000-8-19)第八条的相关规定,网吧安全合格证是不允许转让的。因此,原告的口头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辩称不知此证是否可以转让,法院不予采纳。因为被告以从事网吧经营多年,应当了解,并且应该尽告知的义务。此次协议的无效主要责任在被告。经审查被告为了网吧安全合格证的年审合格多次联系原告,已经尽到告知的义务,而原告迁至他处经营未向被告尽告知的义务而错过年审,导致网吧安全合格证失效,对此原告李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认为,此次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返还6400元给原告,诉讼费用1037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完毕。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议

书记员

2002年10月8日

第四篇:《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屋二排一通,大转角屋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一通,大转角屋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所有;其大转角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干壁归伍××、李××共同所有。

本案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伍××、被告李××各承担300元,并分别向××县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600元,上诉于四川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一九××年×月×日

(院章)

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记员:×××

《二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终字第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丝绸联合印染厂朝阳丝织分厂工人,住本市夕照新村××幢×号门××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化工厂工人,住××县城关镇穿城南路××号。

上诉人万××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2)×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万××与胡××于19××年×月相识恋爱,19××年1月在××县城关镇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不久,双方即为经济等生活细节问题发生矛盾。同年4月,万××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因万××在开庭时借故缺席,××县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审法院判决:

一、准予胡××与万××离婚;

二、财产维持现状,即在谁处的归谁所有。判决宣告后,万××不服,以胡××借婚姻索取财物,要其返还金戒指1只及其他物品等为由上诉来院,并提供证人刘××的书面证据一份。胡××辩称,万××没给过我金戒指,我戴的是自己购买的药用戒指。没有索取过万××的财物。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万××与胡××婚姻关系,纠纷发生的原因,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事实清楚。万××提供的证人刘××向本院提供证言时称,他没有亲眼看到万××的金戒指被胡××拿走。万××也不能提供胡××索取财物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万××与胡××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不到3个月即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后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同时对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万××所提胡××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要求胡返还金戒指等物品之诉,经查不能成立,上诉人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

19××年××月××日

书记员:×××

第五篇:浅析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司法改革正在有序推进,要实现这一目标,民事判决书制作的水平高低,无疑会影响人民群众对这一目标的评判。虽然目前我们法官制作民事判决书的质量较之以往有了长足的进步,但随着司法公开建设的提速,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水平仍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人民群众的期待有一定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本文主要从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角度,来分析民事判决书目前制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原因,提出一些建议。

200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进一步规范各类裁判文书制作标准,统一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制作式样”。2006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有的裁判文书简单罗列证据,没有完整叙述案件事实;有的裁判文书说理缺乏针对性,没有围绕诉争焦点展开;有的裁判文书引用法条错误、错漏字很多,存在严重的低级错误,损害了裁判文书作为记录裁判过程、展示司法公正载体的形象和权威性。”这说明作为公正司法与法院文明载体的裁判文书的制作标准不高、式样不统

一、说理性不强、当事人不服等问题还大量存在。因此,加强裁判文书的制作对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审判案件,对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应该说案件办的好

1 坏,作为诉讼活动归宿的裁判文书是最好的体现。民事判决书在裁判文书中占据重要地位,制作好民事判决书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通过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从基层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角度,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谈一些个人的认识。

一、我国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发展和制作要求及现状。

1、民事判决书的发展。为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格式,早在199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制定发布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此后,2003年1月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2003年12月发布了《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2007年2月发布了《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2008年12月发布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2011年4月发布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2012年11月出版发行了《最新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就民事裁判文书制作问题,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下发了一份通知,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法[2006]145号)。同时,各地方法院也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进行了规范,发布了一些具体操作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提高,有力推动了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发展,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一审民事判决书。

2、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要求。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发布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来看,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样式包括主要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并对这五部分内容的制作注意事项进行了列举和概述,此种结构成为法院裁判文书的主流趋势,一直沿用至今。对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从基本原则、价值功能、基本要求、技术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应当说比较全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是千差万别。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编写出版的《最新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格式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并对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所必备的五部分内容的具体写法明确了注意事项。

3、民事判决书制作的现状。

应当说,自民事诉讼文书制作改革以来,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在审判程序、归纳争点、分析论证、增强说理、适用法条等方面较以前有明显进步,“辨法析理,胜败皆明”的目标基本实现,成绩有目共睹,民商判决书制作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说明各地法院都纷纷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提高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水平。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司法的公信力不高也反映在民事判决书上,除了法官在制作民事判决书上自身所存在的诸如格式错误、错漏字瑕疵、说理不透、法律条文引用不正确、不合常理、看不懂等问题外,就是没有满足公众从一纸民事判决书中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待。这说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水平还没有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步发展,与法治理念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

二、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法律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又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进行了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然而实践中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除了错、漏字,标点符号使用不当等问题以外,在一审判决书中主要表现在:

1、技术规范不统一。内容决定形式,但形式对内容又有反制约作用,只有良好的形式才能更好地反映出内容的本质。对一份优秀民事判决书来说,技术规范就不仅仅是形式的问题,而且还是判决书庄重性的问题和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甚至同一法院内的法官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的技术规范都不一致。比如在版式要求上,法院名称有的用黑体,有的用老宋体或宋体;正文和案号及落款处有的空一行,有的不空;为便于装订而要求的左空大于右空,有的是按要求做的,有的是左右一致。再比如就是在标点符号的使用上、数字的书写要求上、计量单位的使用上、印刷纸张的要求上等方面,均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2、内容结构不规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民事判决书包括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这里问题最突出的是事实部分的规范问题,是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后就写审理查明,查明后罗列原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的叙述。还是列举完原被告的证据后,综合认证证据,再叙述案件的事实,各地做法不一。还有就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案件,在判决书中有的放首

4 部,有的放在判决结果之前,有的在判决书中就不表述。虽然法官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往往因案而异,但结构应当有固定的模式,否则判决书就会失去严谨。

3、程序公正未体现。实体和程序并重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基石,一件案件结果的公正还要程序公正来保障,程序公正在判决书中更多的体现在判决书的首部。然而实践中,有的案件经过延期或中止、有的案件是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有的案件在审理中更换审判员或书记员、有的案件经公告送达当事人到庭的、有的案件在审理中追加当事人的、有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无理由、案件主办法官是谁等一些程序性的事实,在判决书的首部没有叙述清楚,案件所引起的整个诉讼活动情况未在判决书中得到显现,易引起歧义。

4、事实叙述不清晰。案件事实是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所出示证据,经过质证认证后,结合自认和无须举证的事实而认定的法律事实。在一些判决书中,叙述的事实不符合逻辑,看不出纠纷发生的原因或经过和结果。如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中,审理查明中只交代了什么时间出具的欠条还没有偿还,而未说明该欠条是借款还是因买卖、劳务等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法律关系不清,后面的说理也就很难说的清楚。还有的在叙述事实时拖沓冗长,还加了一些主观上的评论来认定无证据的事实,反映不出纠纷所争议的焦点问题。

5、证据认证不说理。没有证据,案件事实就站不住脚,证据的认证很关键,这就需要法官对采信或不采信证据的理由要说清楚,才能进一步增强当事人认可法律事实,也就是案件事实。实践中,有的

5 判决书里只写有什么证据为证,就连该证据所要证明的目的都不写;有的在认证时只写因对方有异议或不认可,故不予确认;公正文书认定的事实无相反证据推翻;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或本院的认定理由等,从而引发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6、说理部分不充分。裁判说理的目的不仅是表明法院裁判的正当性,而且还要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然而,部分一审民事判决书说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的问题影响了法院公信力的提升,主要表现在:一是未针对诉求展开说理,如在一起侵权纠纷案中,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合计3685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理部分损失2564元,其余部分不赔偿,什么是合理部分什么是不合理部分,没有做任何的阐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很难弄明白;二是抗辩不采纳不说理由,如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5000元,被告以原告违约造成损失为由而拒绝返还,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押金,被告抗辩无法律依据而不采纳,为什么不采纳就没说;三是法律关系认定不清,如在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方层层转包,实际施工人主张承包方和分包方承担连带给付工程款的责任,判决书却未对转包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就以证据不足驳回,这就很难让人信服;四是说理缺乏说服力,如在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原被告相互殴打致原告受伤,责任划分上判决书中认为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对被告为什么要承担70%的责任的理由就没有说服力。

7、法条引用不完整。法律条文的引用是对裁判合法的最直接证明,然而在部分民事判决书中存在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只写条,不写款、项,只是笼统引用;引用法律条文有误,条文和查明的事实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引用法律条文未按要求区分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顺序,缺席判决的不引用程序法的规定,缺乏严谨性。

8、主文表述不准确。判决主文中的表述不应当有任何的歧义,否则就会影响到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履行和执行。目前,在一些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除了用语不规范,如“二和两”不分,量词适用不当,交付与返还、补偿与赔偿不加以区分等问题外。还表现在不区分有几项诉讼请求,未支持部分一律驳回;连带给付中不表述连带者是否享有追偿权;给付标的物不确定,期限不明,不具有执行力;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混为一谈;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等问题,影响了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首先应当是主观上的原因,法官责任心不强,思想认识不高,工作不细,不认真造成的;其次是客观上的原因,随着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期望的增强,法官待遇未见提高的情况下,办案法官所面临的各种压力和负担,使得很多法官无暇顾及民事判决书的制作的高标准和高要求;再就是个别法官的写作能力较低,缺乏相应的培训学习,能说得出来,却写不出来,能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却总结不出经验。

三、对完善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一些建议和思考。

7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作为解决民事纠纷书面载体的判决书,应当依照程序,客观、公正、公开的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裁判形成的全过程,一份优秀的民事判决书不仅是当事人息诉服判的基础,同时也具有对公众的教育规范引导作用。因此,作为法院和法官,重视民事判决书尤其是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推动具有积极的重要意义。

(一)按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样式要求,一审民事判决书主要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针对前述问题,笔者对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一些建议。

1、首部应体现程序合法公正。“对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诉讼参与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和审理过程等,以体现程序的合法性。”现代法治理念应当是程序与实体并重,从而使程序对实体的保障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制作时,首部应包括案件受理日期,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情况(并明确审判长和案件主办人),以及是否采取了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是否存在当事人变更或追加的情形,是否存在当事人变更请求权的情形,当事人举证日期,是否进行过证据交换,是否存在鉴定(勘验)、中止、延长审限,开庭时间(多次开庭也应逐一写明),是否公开开庭审理(不公开的应写明理由),是否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缺席原因应说明)等程序性事项。

2、事实叙述应客观清楚符合逻辑。首先法官居中裁判,就要对诉辩双方的所主张的事实、请求的权利、证据、适用法律建议平等对

8 待,对诉状和辩称不能照抄了事,在判决书中要进行概括和总结,且不能出现第一人称“我如何如何”或“我单位如何”,只要能保证以第三人称陈述的完整性即可;其次是对当庭出示的证据,在判决书中应写明证据所要证实的问题、对方质证的意见和本院的认定意见,认定意见要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的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再就是对确认的事实或本院查明的事实,应根据诉辩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完整全面地叙述确认,对在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需对案件法律事实进行一并确认的,可另起一段另行确认,以完整全面地反映案件的法律事实。

3、裁判理由应具有说服力。一份民事判决书,对法律而言具有既判力,对社会而言还应具有公信力,但对当事人来说,更重要的是具有说服力。所谓说服力,通俗的讲,应该是浅显易懂,无论你用什么样的方法进行说理论证都要达到这个目的。就目前我国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规范来讲,法官就是要把抽象的成文法条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当中,但由于法条又不可能罗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官还需要用法律的原则和目的对具体案件进行推导和论证,最终证明,即使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法官的论证方法得出的结论也是最合适和正当的,同时也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主流价值的评判。

4、法律条文的引用应固定。作为判决的依据,引用的法律条文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按照规定所要求的范围、效力、顺序引用,不能想当然。一般情况下应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5、主文表述应规范准确。民事判决书主文的表述应明确当事人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用词准确而无歧义,具有给付内容的应具有执行力和确定性,在告知不履行判决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还应告知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

(二)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是有繁有简,因案制宜,在这个问题上,许多基层法院都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改革和探索。但无论如何改革,制作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技术规范应当在全国法院内进行统一,如字体的使用、数字的书写要求、量词的适用、标点符号的使用等方面,以维护法院裁判文书的统一性。对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中出现的法官后语、法官或合议庭认为等现象,笔者以为这些都有待实践的检验,主要看是否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因为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在社会大众的心里还未占有主导地位,以和谐为主导的调解并不符合法治的目标,因此,民事判决书制作的改革应从有利于培养社会大众法治信仰的目标前进。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要达到格式规范、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说理透彻、结果公正等要求,法官不仅要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审判实践经验,还要有一定文学素养,也就是写作能力,这只有靠日常多读书、多动笔才能练就,也绝非一日之功,抽象的法律条文要具体化,法官这一能力就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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