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朽与不朽议论文

2022-05-16

本文一共涵盖3篇精选的论文范文,关于《青春朽与不朽议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内容提要民法典超越时空的魅力表现在它能够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而不是单纯地靠“权力”推进。时下,关于民法典制定的相关讨论没有切中时代挑战的核心问题和趣旨,而且我国学术研究状况尚不能为我们应对挑战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该建立在民族自豪感的基础上,通过更加深入而细致的研究之后,成为21世纪的里程碑。

第一篇:青春朽与不朽议论文

浅议青春期学生心理健康

摘要:《世界卫生组织宪章》中开宗明义地指出:“健康乃是一种在躯体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善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虚弱”,因为心理健康是完整健康观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人人都离不开心理健康的良好境界。

学校关于学生的问题很多,但聽到较多的是一句话:“生源质量怎么越来越差了”。诚然,学生的素质今不如昔,问题在于谁考究过学生们的心理以及应试教育给他们带来的弊端与不幸?我们在小学、初中教育中应该给他们以怎样的人文传播呢?本文在此仅做一些浅酌分析,与同仁共商。

关键词:心理健康;采取方法;塑造成功

青春期(俗称过渡年龄期)是指从儿童时代向成熟期过渡的阶段。它的生物基础就是性的逐渐成熟。这一时期是决定人一生的体格、体质、心理、个性和智力发展的关键时刻。它不仅要求身体发育成熟,而且要求掌握知识、技能,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才能履行各种社会职能和担负起社会责任。青春期阶段的学生们内心深处经常会出现各种矛盾的情感体验:喜悦与烦恼,开朗与沉默、社交与孤独、大胆与怯懦等相互矛盾的倾向。他们逐渐地认识自我,并对周围的一切十分感兴趣,乐于评价和介入成人行列,意识上想摆脱对父母的依赖,出现“心理上断乳”现象。这种急剧的断乳现象给青少年带来不安,产生情绪上的波动和混乱。由于性本能的启动使他们逐渐将注意力转向自己的内部。如果我们没有及时掌握这种变化的实质,青少年就会陷入烦恼、困惑、焦虑、冷淡等不安的情绪中,他们不仅对外界,就是对自己也会采取“否定”的态度。心理学家称青春期为暴风骤雨,疾风如涛的时期,人的身体及心理变化大为不同,发展趋势呈跳跃式,是人生的“危险期”,因此,我们应注意观察学生情感上细微变化,重视学生青春期心理健康教育。

一 学生心理健康的标准

心理健康的标准是:

1.能正确认识周围世界,有良好的适应能力。

2.有丰富、积极而安定的情绪,对别人的情绪能给予良好的反应。

3.有自制力,能经受挫折,战胜自身和外部的各种困难。

4.有稳定的兴趣和求知审美,社会交往的需要。

5.有自信心、善于与人相处、乐于助人,以积极的态度对待生活。

只有青少年心理健康,才利于他们身心发展,才会对社会生活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因此,在学校期间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二 采取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方法

1.学校应重视学生的生理和心理教育。学校应开设健康教育课,阶段性地进行青春期的心理、性道德观念教育,男女生之间友谊和爱情、法制观念、科学人生观等方面的教育。开展阅读青春期教育方面的书籍,参观青春期教育方面的展览等主题活动,请公安、劳教部分的同志给学生讲有关法制的知识,正确处理青少年“早恋”和防止青少年犯罪。

2.教育者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升学等问题给予关注和指导,杜绝将成绩作为唯一标准衡量学生,分析学生成绩不良的原因,允许学生有差异性,帮助学生树立自信、提高学生解决问题、适应新环境、自强自主的能力。

3.细心观察,对学生的异常行为和不良的行为习惯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切记不要简单粗暴,努力做到和风细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打开他们心灵的窗户。及时发现引导,处理和治疗,减少产生不良心理的环境因素,消除心理冲突,培养学生的挫折的能力。

4.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正确评价自己,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健全的人格特征。利用班会,让学生畅谈人生,对未来充满自信。

5.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指导学生减少或防止紧张状态的产生,为学生提供解决各种心理异常的方法,普及心理卫生知识,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三 塑造学生积极成功的自我意象

1.既严格要求,又充分赏识。

所谓严格要求,就是严而有度、严而有方、严而有恒,这一切源于对学生的热爱,所谓充分赏识,就是对学生多尊重、多理解、多宽容、多激励。充分赏识,教师必须正确地比较和评价学生,既横向比,又纵向比。评价学生要客观公正,多进行鼓励性和肯定性评价。

2、培养学生自信心。

努力挖掘闪光点,培养学生自信心,对后进生、教师不能思维定势,像寻觅火种和开采金矿一样,努力找出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千方百计使其燃成一片。通过艰苦的教育,点燃他们发奋进取的火焰。帮助他们排除进步的障碍。

3.让学生体验成功的快乐。

在教学中,教师要面向全体,分层教学,设计不同层次的提问,采取不同的激励标准,热情鼓励中等生和后进生参与课堂,大胆发言,体验成功的快乐,增强自信心和进取精神。学生就不会轻易产生厌学情绪,师生之间就会关系融洽,从而塑造了学生积极成功的自我意象。

4.开展积极向上的课余活动。

学校课余生活要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富有时代气息,这是学生心理健康活动的的重要场所之一。如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学生了解社会,认识社会,为以后进入社会、适应社会奠定基础;参加各种兴趣小组,充分发挥潜能,增强动手动脑能力,增强其成就感;参加琴棋书画、 体育 锻炼、郊游等活动,以陶冶情操,锻炼意志,扩大交友范围,形成开朗乐放紧张和多余能量。事实证明,多才多艺的学生极少出现心理障碍。

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我们应该把学生当作一个个生命个体、一个个发展中的人来看待、尊重他们的个性和需求,鼓励他们开创新的生活,致力于健全人格的培养,努力提高学生的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和健康素质,让心理健康教育步入科学开展积极向上的课余活动性、个性化、普及化的发展轨道。

作者:黄彦利

第二篇:民法典的不朽

内容提要 民法典超越时空的魅力表现在它能够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而不是单纯地靠“权力”推进。时下,关于民法典制定的相关讨论没有切中时代挑战的核心问题和趣旨,而且我国学术研究状况尚不能为我们应对挑战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应该建立在民族自豪感的基础上,通过更加深入而细致的研究之后,成为21世纪的里程碑。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 民族自信心 时代挑战 不朽

从一位老妇人的回眸一笑和优雅的挥手之间,米兰·昆德拉发现了“充满魅力”的东西,观察到“我们身上有一部分东西始终生活在时间之外”;即使青春已逝、岁月不再,我们却依然会沉迷于“那种不从属于时间的魅力”之中。这是否就是米兰·昆德拉心中的“不朽”呢?

拿破仑是可以不朽的,因为以他的名字命名的那部民法典(即Code Napolèon)。继此之后,许多人和许多的法典都曾经想到过不朽。《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自不待言,意大利人也要重塑罗马法的荣光,荷兰人则试图开创一个新的时代。不独这些“自然衍生”的固有民法典,就是继受型的《日本民法典》、现在仍适用于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民法》,也都在努力地诉说着自己的不朽。民法典(CivilCode)真的能够不朽吗?它的那种不属于时间的特质到底在哪里?在新一轮的民法典制定的浪潮中,能够创造或决定这种不朽的因素又是什么?

对正在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来说,也许是需要我们跳出来认真地进行思考的时候了。

有学者认为,并不是《拿破仑法典》改变了一个时代,而是历史创造了一部法国民法典。而且,与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典相似,尽管《法国民法典》也是在一位帝王推动下产生的,尽管其中也残留着不少旧思想的痕迹,但它产生的重要社会背景毕竟是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推翻了旧政权,破除了旧势力,取而代之的是将个人权利保障推至最崇高地位的自然法思想。法典化不但要确保革命的成果,更要将理性法的理念落实到具体法律制度中,这充分反映了启蒙时代人性张扬以及人们的自信与科学精神:用科学的方法去寻找社会生活的基本原理,并载人法典,以解决人类社会的生活问题。因此,要超越那些法律文本,就必须到那些文本的背后,找到我们这个时代和社会状态中人们生活的内容、原理和精神。

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民法学教授曼夫雷德·沃尔夫(Manfred Wolf)先生认为:法典编纂是法律文化和法学发展的最高成就;法典编纂的动因是多方面的(——另外一个角度看,这种所谓的动因也是某种制约因素);《德国民法典》从产生到现在百余年的发展中一直因为价值观和秩序观的变迁而处于变化之中,而立法和司法机关对法律制度的继续发展又赋予了民法典适应这些变化的能力。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解,沃尔夫教授的这个论点可以说明,一次成熟的法典编纂活动并不仅仅是制作一个优美的法律文本本身,它应该是:(1)相应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文化发展到较高程度以后的产物;(2)必须有现实的社会条件、社会动因或一定的因素来推动;(3)相应的立法和司法机构又能够与之配套,并形成某种应付社会变迁的机制,使得制定出来的民法典能够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变化。换句话说,我们不妨可以这样认为,要制定出一部适应我国未来发展的“优秀的”民法典,不是我们“下决心”想制定就可以办到的。条件不具备,即使制定了一部民法典,也很难说它就能够适应我们未来社会的发展,也不一定能够反映市民生活基本准则,从而真正地进入老百姓的实际生活之中,甚至有时候会起到阻碍社会进步的反作用。

本人曾经考察了制约民法法典化的因素,认为法典化是一个学术不断积累和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同时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它们也决定着私法(民法)法典化的进程。其实,当时我还忽略了另外一个因素的重要性,就是我们的民族感情问题。我最初的看法认为,这仅仅是一个“多少又会涉及到一些政治家与学者们的民族情感问题”,但仔细分析起来,这个问题可能并非如此简单。实际上,当我们在思考“为什么中国民法典还没有制定出来?”这个问题的时候,我相信,许多学者跟我一样,我们其实都有一种民族的自豪感和精神在昭示我们:要奉献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以彰显我们中华民族的智慧,塑造我们民族的自信心。而隐藏在我们这些情绪背后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中国人的一种大国意识。这种意识,实际上可能潜在于我们的国家意识和学者的个人观念或潜意识之中。虽然中华民族在近代衰落了,但中华帝国、大国政治、悠久文明和文化优势等心理,其实一直就存在于我们之中。一旦显在危机消失(如大清末年王朝危机、民国初期的殖民与落后等),中国人便不会甘于“草就”一部民法典或者是仰人鼻息,总希望能够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光荣的东西。以此,可以解释为什么我们会在20世纪60年代最终与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阵营相脱离——一个大国不可能依附于另外一个国家;以此,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新中国成立百废待兴之时却要集中力量发展核武器——这是那个时代的大国外交的基础;我认为,以此,同样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新中国民法典还没有制定出来的问题——换一句话说,由于我们制定一部成熟的民法典的现实条件尚不具备,而且又不希望像一些小国那样随意抄袭一部外国民法典,这也是导致中国民法典还没有制定出来的重要原因之一。这种民族情绪,事实上也是制约我们民法典制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与此相关联的,就是我们在一国两制构想下的区际法律文化交流问题。如果我们大陆这样一个中华主流文化区域所制定的民法典是一部不成熟的、不能代表市民社会发展方向的民法典,那么在整个“中国”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方面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甚至在“中华民族”意义上的凝聚力也都将会受到一些不利的影响。这种因素,似乎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诚然,法典化所要求的环境和条件也总会与一些偶然性的因素相伴,但其“驱动力”只是蕴含在一些发达与成熟的社会环境和法律体系之中。所以,艾伦·沃森教授一方面说“追求法典化所要求的环境条件,这或许没有什么非常的意义”,但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对此予以详细地分析,从而发掘出一些带有必然性的命题。不过,在对民法法典化制约因素的分析之后,便自然会涉及到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分析和判断问题。王家福教授认为,自20世纪70年代末的那场伟大改革开始至今,我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体生成;其二,国家经济职能的根本性转变;其三,市民社会的孕育发展。王家福教授的这种观察和判断,基本上符合我国现实状况,而且用语也是颇为中肯,如认为市场经济是“大体生成”,公权力根本转变也主要限于“经济职能”,市民社会尚处于“孕育发展”时期等。但是,这种制度形成的社会背景是否就可以创造属于我们国家和民族的民法典的光荣?是否就足以为代表21世纪的民法典里程碑创造充分条件?也就是说,它是否能够造就我们民法典的“不朽”呢?这却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当我们放眼世界的时候,我们会发现那些超越时空的局限能够成就不朽的民法典,往往是承载并完成了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从而才成就了它们的不朽。

时代赋予的某种历史使命也是一种时代的挑战。那么,21世纪制定出来的中国民法典到底面临哪些挑战呢?

在2003年10月5~6日的中国民法典制定国际研讨会上,学者们提到了不少有意义的问题,如人格权是否单独成编的问题、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交叉问题、民事主体制度(特别是法人制度)问题、法律行为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国外都有许多较为成熟的理论和各种成型的制度安排,更多的困难在于我们如何选择其中某种理论学说和相应的制度。这些困难,尚不构成一种大的或根本性的挑战。更何况,即使选择移植或借鉴国外的某种制度,其实也很难说我们就造就出了一部优秀的、代表21世纪的民法典。

实际上,我们制定一部优秀的民法典所面临的挑战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应对时代发展对整个私法领域、特别是传统大陆法理论和制度模式所形成的挑战,从而缓解、甚至解决现代法出现的一些危机;并且在应对这种挑战的同时,是否能够适时地结合我国实践,并推动我们通过民法进行社会治理的进程。因此,我们所面临的挑战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的挑战是世界性的,即全世界、特别是大陆法国家都面临的:另一个方面是我国特有的难题,即如何适应我国渐近式改革的社会发展方向。

归纳而言,这些挑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整合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财产权体系

就我国民法草案立法的现状看,郑成思教授以他一贯的幽默和俏皮说了一句话,他认为从2002年1月份确定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制定体系到同年10月确定不纳入现在制定中的民法典,“这是否定之否定”。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现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的王胜明先生曾不无赞誉地说,郑成思教授的这句话“气势恢弘”;而且认为:“如果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不提到议事日程,如果最初就决定知识产权不纳人民法典,会有接下来较为热烈的研究、探讨吗?会有那么多的知识产权法学者跳出知识产权领域,把目光延伸到民法、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来阐述知识产权和其他民事权利的异同吗?”十分遗憾的就是,这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仅仅经历了不到10个月的时间;而事实上,国内外10年以来的财产权理论主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关于知识产权与传统财产权理论的关系、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基础或哲学问题。这一理论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旨在阐述知识产权的权利依据,以及如何与传统财产权体系进行整合。实际上,相关理论至今仍然处在探讨和完善阶段,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这是因为:传统的财产权理论已经很成熟了,特别是大陆法以物权为主的理论体系又相对封闭;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法主要是在英美法国家主导下所进行的制度设计,而且知识产权权利的类型化问题因为受到变动不居的科技发展的冲击而显得有些捉摸不定。事实上,我国对财产权理论的认识更有不少特殊并需要慎重研究的地方。因此,面对这个世界性的挑战,我们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不免显得有些幼稚。

事实上,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二是知识产权法的司法、行政执法与监督;三是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包括国家和企业两个层面);四是如何将知识产权纳入传统财产权体系,与相关财产制度和理论进行协调。就第一个方面而言,我们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基本上建立起了与世界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第二个方面即知识产权的司法、执法与监督,我们在今后一段时期将会面临不少问题。伴随着我国逐渐融入世界经济和西方发达国家推行其本国知识产权战略,我国企业界——同时也必然涉及到我们行政和司法机构,将会迎来一个知识产权诉讼高峰。不过,总地说来,这个问题将会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而逐步得到改善。第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是我国目前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因为它与我国产业长足发展、经济持续增长、社会整体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等问题息息相关。第四个方面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研究课题。我们近几年、特别是在制定民法典的推动之下,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并有进一步深入的趋势。郑成思教授曾将朱镕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归纳为三个层面: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二是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三是将这些成果产业化。他说,“自1979年刑法开始保护商标专用权、中外合资企业法开始承认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以来,多年不断的立法与修法,尤其是加入WTO前为符合国际条约要求所做的‘大修补’,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完备了。”不过,第一层次的“保护”法的完备只是第一步。“如果缺少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造成果的法律措施,如果缺少在‘智力成果’与‘产业化’之间搭起桥来的法律措施,那就很难推动一个国家从‘肢体经济’向‘头脑经济’发展,要在国际竞争中击败对手(至少不被对手击败),就不容易做到了。”如果第二和第三层面的法律不健全,在当代会使我们处在劣势的竞争地位。因此,郑成思教授认为,只有待到这后面两个层面的立法也“基本”完备之后,我们才能再“考虑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已有的‘保护’法(或加上将来补充的‘鼓励创新’法与‘搭桥’法)是散见于单行法好,还是纳入民法典好?抑或是自行法典化好?”

时下就纳入传统财产权体系而言,至少需要解决以下问题: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知识产权与财产权(包括物权)、人身权的关系怎样?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种类?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又如何?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如何与其中的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规定相协调?作为一种实体性质的权利,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程序性规范是否可以分离?如何分离?而且,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改变会在多大程度上冲击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和司法制度?我们如何实现和适应这种转换?以及与此同时,作为一个科技和产业技术相对落后的国家,我们如何应对科技与经济发达国家推行的知识产权战略并促进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呢?等等。

(二)以人格权扩张为主的人格法益类型化:一般条款与权利分类

在中国民法典应采取何种体例上,关于人格权是否单独成编的问题讨论激烈。现在,这种讨论甚至延伸到了人格权是否仅仅是一种宪法性的权利问题。人格权(Personal mght;Persǒnlichkeitsrecht)概念的提出,本来即为一种私权或民事权利观念而存在的,此诸无异议。这种观念,在宪法(公法)意义上,即为人权(Human Right)或基本权利(Grundrechte)。二战以后,联邦德国在宪法上确认保障人权不受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奠定了一般人格权发展的基础。此贡献甚伟。但不构成民法典中规定人格权便会使得“人格权降格减等”和人格权“回归宪法”的理由,而是恰好相反,应在具体民事权利规则中加以强化。所谓“人格尊严”为“规范中的规范,基本权利中的基本权利”,只能作为“宪法解释规则”(Ausle-gungsregel)而不能成为主观权利(subjektives Recht),不得据以作为请求权基础(Anspmchsgmndlage)的说法,拘泥于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与同条第3款之间言辞之辩,实无意义。“由于宪法已经将法

律与国家思想固定下来(即‘实证’),因此人们才能摆脱纳粹时期的阴影并放心地研究法律在日常生活的运用。”实际上,人格权的扩张是现代社会权利意识张扬和社会化程度加剧以后对人的挤压这两种相向运动的张力所造成的。在今天重新提出“人格尊严”问题,是要强调康德哲学中将每一个人本身视为目的的人性观。王家福教授认为21世纪制定的中国民法典应该具有浓厚的新时代特点,首要一点就是“更加充分地体现人的价值”,其意义也在于此。

就民法(私法)规范而言,“各国对于人格权承认至何种范围,以及保护到何种程度,虽然各不相同,但人格权内容的逐渐扩大,以及保护方式的日益加强与概括化,例如各国对‘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的重视,则为明显的发展趋势。”就民法典制定而言,以何种方式体现这种时代的发展趋势,毋宁说更为重要。早期的一些民法典如《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都缺乏对人格权的正面规定,但晚近出台的一些民法典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越南民法典》等,相继有一些这方面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设专节规定“人身权”,也有不少值得重视的成就。但是,如何就此形成一般条款和具体法益相结合的人格权保护模式,即能够一方面将人格权置于民事基本权利的谱系之下,保障人格权益不致于疏漏,且随时代而发展;另一方面进行具体权利的类型化,并使得通过类型化以后的“个别化的”具体权利得到更具体而实在的保护。本人认为,在此一方面,仍然存在许多有待探讨的地方。张新宝教授指出人格权可以分为生存意义、精神方面和识别性质的三类,但尚有许多交叉或不明晰的地方。尤为严重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到底人性尊严是个人本身的价值,还是因个人能力、成就所伴随来的一种包括他人认同(ldentitǎt)、评价的报偿(Leistung)现象;第二,关于人格权法益的形成是在人与社会的互动中不断扩张的结果,人的感受性及其多样化、社会环境和平台的变迁都仍然处于不能完全为我们所了解和掌握之中。因此,森岛教授提出的类型化困难问题,是依然存在的。

附带说明一下,关于人格权的扩张及其重要性问题,既不能成为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理由,也不能构成它不能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的理由。我完全同意张新宝教授的看法,关于人格权是否单独成编,只是一个技术问题。我也同意王利明教授所说的我们民法典应该巩固《民法通则》在这个方面的成果。但是,巩固的方式决不只是单独成编,它们之间没有必然性。人格权单独成编影响到民法典结构平衡的关键原因在于: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的正面规范主要是确认或列举具体权利,而较少(决不是绝对“不”)涉及相应的民事制度中主要的规范性内容——即权利的获得(自然人人格权与生俱来)、权利的行使(人格权一般不像财产所有权那样涉及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问题)、权利的救济(在侵权行为法单独成编的情况下,人格权侵害问题为侵权行为法编的相关规范所替代)等,因此显得十分单薄。

(三)私权观念在我国的形成及在世界范围的再生

有一种蛊惑人心的说法认为,整个法律的运动是:从古代法到近代法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从近代法到现代法是从契约到制度。那么,现代法的所谓“制度”又到底是什么呢?梅因爵士所言“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反映的是法的理念,强调契约观念中的自由意志;而任何代表身份与契约、专制与民主、自由与枷锁的法律,都是镶嵌在制度之中,而且从来都是用以愚昧大众或自欺欺人的东西。实质上,这种说法是试图回避现代社会中法律社会化运动所导致的人的自由意志被忽视,甚至大有“回归身份”之虞的论调。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私权的观念在世界范围内都需要“再生”。从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教授的“契约的死亡”到日本学者内田贵教授的“契约的再生”,就是反映了这种私权观念再生的发展趋势。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我们现在面临一个“规制缓和时代”,实现的方式包括两个方面:其一,规制缓和是从行政能动性支配世界向个人能动性重视世界的转化(这种转化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规制,市场还存在着以强行法规、公序良俗和法律为依据的必要规制);其二,对国家通过法院介入也排斥,而是将一切都交给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的理想市场。这种规制缓和的目的,“旨在将一些与私法格格不入的东西排斥在外,实现民法作为私法本位的理念”。这就是一个私权观念的贯彻问题。无论法律社会化运动可以走多远,有一个社会生活的基本信念是不容否认的:我们社会的发展趋势应该是旨在增加那些让个人在文明环境之中的自由活动,而不是相反。

在我国现实的立法中,经常困扰我们的就是民法中的法定主义、许可主义和登记主义,尤为严重的就是一些“行政管理”、“控制”与“监督”之类的规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之所以引来一片好评,重要的一点就是去掉了过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两字,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但在私法领域,这一问题还大量存在,如土地、房地产、物业等方面,莫不让人感到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因此,对于我们来说,私权观念具有更加深刻的意义。当我们谈论民法的时候,总是将它作为—个部门法,在宪法体系之下讨论。固然,这是一种理解模式。但作为市民法的私法(民法)是人之为人的法律,它本身就是缘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产生于自然权利(自然律)。这种将私法(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基本法的看法,就是一种“实质意义中的民法”观念。这应该是我们理解民法典的更为深刻的一种角度。从这个角度理解民法典,就会有一些不同的思考。例如,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规范民事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这两个文本都提到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但是,实际上,对于市民法来说,即使不是为了什么,作为人的我们也都需要生活下去。如果不能确立私权观念,并将这个观念贯彻于我们社会生活的基本观念之中,民法典的制定就缺乏存在的基本理念。

(四)适时地推动社会进步和建构市民社会目标模式

我们不可能无视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按照通常的说法,就是“国情”。在肯定我们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些成就(如人格权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改革方面)的时候,也要面对我国的制度结构现状和社会生活观念(如政府组织社会生活的方式、农业发展与农民生计问题、法人制度等)。“生活永远是高于理论的!”——这是经常容易被我们遗忘的格言。

江平教授在不少地方谈到要制定一个开放型的民法典,包括主体、权利、行为、责任和法律渊源等方面的开放型内容。梁慧星教授认为,开放型的民法典和民法的逻辑性、体系性并不矛盾,制订一部逻辑严密、体系完善的民法典也同样可以具有开放性。其实,现在我们的论争应该是在民法典的结构和

体例之外,是在于关注我们这个社会时期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社会变革和人民生活到底向什么方向发展,在这种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机制和关系模式应该如何建立。王家福教授说,民法具有重要的功能,它们包括:(1)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2)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3)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4)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诚哉斯言。但是,民法的这种重要功能并不一定就必然需要通过制定一部民法典才能实现。而且我们更进一步地分析法律的特性就会发现,在缺乏大的制度转换背景和充分的学术准备的情况下,往往单行法、司法解释、判例法、甚至是行政规章更加具有改革的灵活性,也往往能够在渐近式的改革中发挥积极作用(——尽管并不排斥它们也存在较大的弊端)。因为在我国目前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通过这种法律手段在媒介社会的时候,较少存在制度上的负担。

另外一种说法会认为,正是由于这些单行法、司法解释或判例、行政规章等缺乏“制度上的负担”,公权力的执掌者往往就不容易受到约束;我们如果制定了一部民法典,就会对那些公权力形成制约。但并不是任何一部民法典都会对公权力形成制约的,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建立在制定一部好的、优秀的民法典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这部民法典本身代表了市民社会理想模式下的状态,是一部真正的权利法典。这也就说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事实上肩负着双重历史使命:一是推动现实的社会变革;二是建立在未来的理想的目标模式之上即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里程碑。然而,经常,这两种使命是相互矛盾、不宜(或不易)调和的。当然,不宜(或不易)调和也不是说不能调和。前面我们分析过制约民法法典化的因素,事实上,如果存在大的制度转换,存在像法国民法典制定时期的那种摧毁旧制度和权利思想倡扬的社会背景,在一定的学术积累条件下,完成这双重历史使命也是具有可能性的。

上述困难与挑战,不仅是我国国情造就的,而且许多也是世界性的、整个时代的问题。那么,我们是否有能力接受这些挑战,并赋予21世纪制定的中国民法典以新时代的气息呢?即使是存在这种潜在的能力,我们今天是否就可以应付这些时代的挑战呢?这涉及到需要探讨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状况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对我国法学领域的人与作品,以及由此反映出的研究水平和力量进行分析的问题。

探讨这个问题,是令人尴尬的。因为,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对我们学者、立法者及其相应学术成果的进行研究和分析,并着意于其中的得与失。尽管有时候我们可以心照不宣地回避这个话题,但在考察我们现在是否有能力为世界贡献出一部里程碑式的民法典的时候,我们又不得不面对这个问题。

其实,民法典制定所牵动或考验我们的学术现状即我们的“家底”的时候,不仅仅是民法学(私法学)界,也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甚至是刑法学等学科的配套研究。无论我国民法典是采取“大而全的模式”,还是何山先生所主张的“中而全的模式”,民法典对私人生活的“全”的凝练,如果缺乏总体的学术把握,并对其中的各个部分进行理论上的调和,像法人分类在各个单行法或各个法律门类中不一致的现象,会使得我们的民法典失去法典应有的和谐与内在的统一。我们的立法之间之所以往往会相互冲突,也多缘于此。试想,我们有多少学者能够对私人生活、对“私法典”进行整体归纳与把握呢?!当然,导致这种局面形成的客观原因有很多,如过去部门法划分方法、法学教育体制、国家立法机制、甚至是国家治理模式等,但这却又不是推客观原因就可以“蒙混过关”的。

其他学科我们不谈。就民法学而言,如果我们进行一下粗略的划分的话,实际上可以将改革开放以来活跃在法治建设、特别是私法(民法)建设进程中的学者分为四代,即:第一代学者为,在民国时期培养的、在新中国成立后被“打倒”或受到影响、而改革开放以后又发挥法学重建指导作用的一批学者,如谢怀栻、芮沐和韩德培等诸位先生;第二代学者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培养的、后来或受到政治运动冲击或“幸免于难”、而改革开放以后又重新获得充实并直接参加法学重建工作的一批学者,如佟柔、王家福、江平、魏振瀛、赵中孚、杨大文、梁慧星、郑成思、马俊驹、朱启超和寇志新等诸位教授;第三代学者为,曾经被下放或参加工作、改革开放以后恢复高考上大学、尔后大多数又有一些留学经历的一批学者,如王利明、孙宪忠、张新宝、吴汉东、徐国栋、方流芳、钱明星、崔建远和尹田等诸位教授;第四代学者为,改革开放以后正适龄地上了大学、大多数获得博士学位并步入学术研究领域不久的一批学者,如谢鸿飞、葛云松、张谷、王轶、韩士远、王涌和朱庆育等诸位博士,以及龙卫球教授和我,——如果我也忝列学者行列的话,就可以称“我们这一代学者”。诚然,所谓“我们这一代”现在还处于一个形成时期,还会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还存在人生第二次选择、后续培养和研究方向等问题。

其实,只要我们放下时下行政部门在总结自己的成就的时候所表现出的那种满足,只要我们分析每一代所受到的教育、成长的环境和知识结构,我们就不免要对我们现在是否有能力完成一部优秀的、具有世界意义的民法典发生怀疑;而且,如果我们一不小心对号入座的话,可能就会为自己曾经发出的光荣与梦想之类的呐喊感到羞愧。对于中国法学学术现状这个问题,我无意再去揭我们自己的伤疤。一个总的判断就是:我们刚刚勉强脱离了学术的“抄袭”阶段,而仍然处于向别人学习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我们的法学研究还更多的停留在制度介绍和引进层面,也常常会有一些法律解释学方面的成就,但很难进行大的理论抽象和创新。因此,我们实际上还根本没有为世界贡献出一部优秀民法典的学术能力。尽管得出这种结论,对于作为一个中国人、特别是也忝列学者之列的我本人是一件痛苦的事情,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正视自己,则苦痛尤深。

当然,现在的法学研究、特别是民法学的研究已经开始勃兴,我们的社会也正在经历一种制度转型,这为我们今后贡献给世界一部优秀的民法典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尽管我不赞成草草地制定一部民法典,但是我同样期待着将来有一部伟大的中国民法典诞生。更何况,也许新时代的光荣和不朽只有可能是属于我们的,这是因为:(1)像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大幅度修改民法的机缘和条件很难形成,即便是存在某种可能性,也会因为传统制度负担过重而不可能有巨大成就;(2)而受到这种制度负担的影响,国外大量的学术研究理论和成就希望得到应用和实践;(3)我们有日益壮大的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研究队伍,有制度转型和渐近式改革的实践经验和积累,这会创造出我们的“比较优势”;(4)除去英美法国家以外,即使有一些小的国家或地区在民法制度设计中制定了一部优秀的民法典文本,但由于其国际交往和影响的缺乏,他们也难以具有开创一个时代的象征意义。

说到这里,如果我们以一个更高的标准衡量自己的话,那么“为什么中国民法典还没有制定出来?”的问题就应该有答案了。一句话,我们在过去甚至在今天,都不具备制定出一部能够完成时代赋予我们

历史使命的民法典的条件。同时,本人对当前急于制定民法典的态度也明朗了:不赞成草就一部民法典。——与其如此,不如在现有制度下进行一些修订;等到条件成熟,再进行编纂。费宗祎法官曾说过三句话:“有比没有好;快比慢好;条文多比条文少好”。我想,费老是否是为了巩固现有成果,使得我国民事权利的保护尽快上一个“台阶”呢?这也是很多老一辈学者真挚而热切的想法。但很多东西,它们其实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而且,社会变革犹如滚滚大潮,我们人民大众的生活将越来越属于市民自己。所谓天下大势,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并非某个人可以随意操纵得了的了。因此,老一代学者、特别是第二代学者在制定民法典时所表现出的迫切心理,大约是与自己的切身经历和感受有关。不过,切莫忘记,那些对行政集权体制的灾难性记忆,也只是属于那个时代的。

对于我们个人来说,始终缠绕我们生活的是我们只能一次性地去体验人生。而对于一个国家或民族而言,这个道理同样适用:我们只能写就一部历史!尽管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历史假设的其他可能性,也可以在现实的历史中去发现所谓“另类的历史”,但充满激情而又不无遗憾的就是,我们现在所做的一切,终将成为历史的一部分。对于那些试图在未来的历史中为自己留下一笔的人来说,他们所必须考虑到的风险就是,你现在所做的一切,都可能成为历史的反面教材,成为历史的“败笔”和批判的对象。

毫无疑问,一部宪法,一部民法典,都是能够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永恒”或“不朽”意义的可能性的载体。唯其如此,政治家们的激情与改革家们的冲动经常会体现于其中,甚至会将他们的触角伸得更长、更深入。龙卫球教授在梳理民法总论体系后得出了这样的一种认识:“传统民法的许多制度,通常不是简单的社会势力支配或势力妥协的产物,而是丰富的融入了相当深刻的智识争论、妥协的产物。”因此,没有相当程度的学术积累和于此之上的学术争鸣,试图仰赖政治权力而形成的产物,往往会成为“良好愿望”的反面。

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莱昂·狄骥(Ién Duguit,1859~1928年)的社会连带关系学说虽然需要发展了,但他的这段话仍然是值得思考的:“我是相信法律是事实的天然而着实的产物而不是立法者一个人的作品,制定法、法典都可以在他们的硬性条文之内完整地存在着,这可不必管他。惟在事实与实际需要的压力之下,恒有新的法律制度迫于时势而形成。条文总是在那里,但是变为没有力量而没有生命了;或则由一个高深的注解将立法者在当初制立时并未想到的意义与范围给他。”那么,不能顺应时代,不能结合本国实践,不能融通现代法理,难道我们真的希望21世纪制定出来的中国民法典刚一制定出来就成为没有生命力的形骸化了的产物吗?

请记住:不朽往往与死亡是相伴而生的!

——这是否只是属于米兰·昆德拉的问题?

责任编辑:戚燕方

作者:易继明

第三篇:人类不朽的凝固乐章

导读:建筑的空间与形式的关系犹同音乐的优美旋律与节奏,可以超越单纯的实用目标,而成为人类不可度量的积极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入21世纪,经典建筑设计师的理念似乎一直追随能源及生态的危机脚步,无论是节能建筑、节地建筑,还是生态建筑、可持续建筑,人们都能从中感受到节能、节地技术对当今城市建筑科学发展的贡献。与此同时,建筑正越来越国际化,人们也越来越注重建筑中的物象与行人之间乌托邦式的视觉互动关系,感觉理想建筑犹如土地上生长出来那般美妙。

经典建筑与一般建筑有什么不同?为什么我们现在对获得普利兹克奖这样的尊为世界顶级建筑奖项的建筑师那么敬仰与崇拜?毫无疑问,像弗兰克·约翰逊、凯文·罗奇、贝聿铭、安藤忠雄、弗兰克·盖里、丹下健三、诺曼·福斯特、雷姆·库哈斯、扎哈·哈迪德、王澍等建筑大师,他们非同寻常的天赋与成功无不都是在印证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建筑的空间与形式的关系犹同音乐的优美旋律与节奏,可以超越单纯的实用目标,而成为人类不可度量的积极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像普利兹克建筑奖每年会授予一位在世建筑师,以表彰其建筑艺术对建筑环境和人类生存作出持久而杰出的贡献那样,后工业化时代的非物质意义的构造解读使得建筑在进入21世纪以后,建筑师们日渐形成和谐平衡的建筑理念,努力使建筑最大程度地有助于人感受外部优美的自然环境。换言之,建筑不仅是完成遮风、挡雨、隔热的功能,建筑还是诗意的存在,可以在有限的城市土地资源环境里延伸与修饰城市的风格肌理,让建筑设计变成动态的空间有机形态,使得吃穿住行的日常欲望与摩登趣味都可以通过建筑以及建筑勾划的街区,优雅精致地轻松实现。

自从第十届德国的卡塞尔文献节上哈佛团队设计的《珠江三角洲计划》被我国模式化推进后,当代的观察中国城市的视角便非常注重感受,将建筑更多地理解为一种走向国际设计标准的筑造,因此当上海浦东建筑、北京奥运建筑被诟病为缺乏自信的技术投资的时候,建筑能否融入城市,可能就是融入相关文化与艺术的问题,是建筑的想象力与设计力是否因地制宜的问题,也是世界城市建筑是否体现发达地区的城市保护与生态再生的问题。

基于全球化的潮流,自上世纪末至今,建筑越来越朝着现代主义方向发展,并且参与了整个创意领域的变革,这使得日后成为城市典范或标志的建筑不断被国际建筑师们中标,也使得诸如贝聿铭对巴黎卢浮宫美术馆、矶崎新对佛罗伦萨乌菲齐美术馆入口处扩建的中标设计不再是让法国人或者意大利人感觉没面子的事情。正是因为建筑越来越国际化,跨入21世纪后,跨领域的、另类的建筑思想不断突破教条与形式主义,体现了建筑审美过程中包容洞察的克服自我、发现自我的价值皈依,人们因而越来越注重建筑中的物象与行人之间乌托邦式的视觉互动关系,感觉理想建筑犹如土地上生长出来那般美妙。

一、千年穹顶——英国伦敦(2000年)

千年穹顶又称千禧巨蛋,是最著名的迎接千禧年的英国建筑,位于伦敦东部格林威治半岛上。它造型独特,气势宏伟,被形容为新世纪的鸿篇巨作,入选为全球21世纪前十年的十大建筑之一。建造后,这项综合性展览工程占地73公顷、总造价达12.5亿美元,不论是对周围街区文化的振兴,抑或是对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都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与观赏价值。其造型最为夸张的是哈泼德事务所研发的张力膜结构屋盖,由涂聚四氟乙烯的玻璃纤维织物为基材,虽然才1毫米厚,但坚韧无比,既防水,又隔音、隔热,据说可承受一架波音747飞机的重量,高空望去,又似一颗泰晤士河边的白色珍珠,非常壮观绚丽。而在这个由72根辐射状钢索支撑的巨大膜面上,又有12根钢索穿出屋面,从而形成高达100米的桅杆,使其外观呈现一种鲜明的天线状模样,这样的穿越时空的星际元素灵巧地让近10万平方米的穹顶散发出视觉上的独特廓形与神秘味道,再次成就了伦敦和现代生活融合的文化气息。富有意味的是,2001年千年穹顶竟被《福布斯》杂志列为全球最丑陋建筑排行榜的首位,但现在已是伦敦的标志性建筑,成为许多重要事件的举办场所。

二、蛇形画廊主题馆——英国伦敦(2002年)

日本建筑师伊东丰雄主持设计了2002年的英国伦敦海德公园的蛇形画廊主题馆,这是一个受英国政府资助的实验性建筑项目,以体现当代国际建造技术的水准。伊东丰雄设计的展馆是个17.5米见方的建筑框架,运用数学方法来设计展馆造型,以使其呈现出超乎常规的空间样式。该展馆的每个侧面都由交错的白色钢板焊接成,并嵌上规则的透明玻璃及白色铝板,从而在视觉上形成一系列中心相同、不断旋转连接的正方形,并随着光影的移动,展馆又变成一个虚实相间的空间。建筑本身呈开放性的白色,有别于周围红色的英国传统建筑,却能很好地融合四周环绕的绿荫,这使该主题馆理所当然地成为海德公园的视觉焦点。伊东丰雄在几何式组织材料的设计中使用银白色,可以更好地捕捉光的炫影,犹同乐器捕捉乐音一样,最大程度地展现了建筑艺术的魅力。

三、台北101大楼——中国台北(2003年)

台北101大楼,位于我国台湾省台北市最精华的信义区商圈,由建筑师李祖原设计,KTRT团队建造,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造,包括地上101层、地下5层,建筑面积达28.95万平方米,共用去580亿元新台币。其高度至天线尖顶达509.2米,至屋顶高度为449.2米,是目前世界第二高楼。该大楼融合了中国传统建筑装饰风格,以“8”字为结构单位,整个倒梯形结构框架又有取汉字“鼎”之字形的意思。大楼还拥有世界上最大且最重的“风阻尼器”,并且这颗重达660吨的椭圆形金色巨型钢球是世界上唯一向游客开放的阻尼器。另外大楼配备了两台世界最快速的恒压电梯,从一楼到89楼,只要37秒的时间。此外,101大楼购物中心挑高宽敞的空间设计富有极好的视觉魔力,让人们的时尚购物与逛楼溜达变成悠闲自得、轻松从容的奢华享受。

四、国际金融中心大厦(二期)——中国香港(2003年)

位于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的国际金融中心二期于2003年竣工落成,高420米,共88层,外墙为玻璃幕墙,顶层设计成皇冠式和象牙形装饰,晚间则由投射灯照射,是目前香港最高的建筑物,被誉为“惊世之作”,已成为香港作为世界级金融中心的著名地标。其面向维多利亚港的外形犹如一个向朋友“招手”的手势,形象地展现了一道令人动容的“欢迎您”的城市风景。该大楼由香港著名建筑师严迅奇与美国著名建筑师凯撒·佩利合作设计,总面积达18.7万平方米,设有22层交易楼层和62部电梯,现为恒基兆业集团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总部的所在地。国际金融中心二期的主要租户包括野村集团、华平、瑞士联合银行集团、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道富银行、英国金融时报、法国巴黎银行、盈丰财资市场、松日控股,发展商之一的恒基兆业总部亦设于国金二期的72至76楼。相传国际金融中心大厦二期在兴建时,曾被借用作拍摄好莱坞电影《古墓丽影2》部分危险动作镜头的背景。

五、波恩邮政大厦——德国波恩(2003年)

波恩邮政大厦是德国著名邮政公司的新总部大楼,位于城区与风景优美的莱茵河河畔公园之间的过渡段,由世界著名的建筑师赫尔穆特·约翰设计,高达162.4米,总建筑面积为65,323平方米。地形因素影响了大厦的外观设计,造就了它流线型的轮廓及错开的壳式造型,同时也决定了连接大厦间公共地区的交通网络以及把公园和大厦靠近莱茵河的上部平台联系起来的许多阶梯和斜坡,这代表了一个新的办公楼设计理念。大厦分为南北两个半壳,中间错开了7.2米,与九层以玻璃为地板的空中花园相连,并采用了两组玻璃幕墙电梯,使乘坐者不但能一览无余地俯瞰城市全貌与莱茵河的自然景观,并且能感受到速度、空间和兴奋混合起来的感觉。该大楼的双层玻璃幕墙不仅实现了自然通风、隔音、防雨、防风等功能,还在两层玻璃幕墙之间的缓冲空隙内设置了遮阳装置,可根据日光自动调节人工照明控制系统。此外,大厦内部的温度调节由混凝土天花板内的集成供热制冷系统实现,该系统内的管道通过一个热交换器与一个地下水井连接,为大楼提供自然调热制冷功能,体现了绿色建筑、节能建筑、生态建筑、可持续建筑的设计理念。该大厦现已成为德国前首都波恩市的最新标志性建筑物。

六、千禧教堂——意大利罗马(2003年)

理查德·迈耶事务所设计的地标性千禧教堂于2003年10月在罗马正式开放,这座建筑今天已成为教堂设计的一个典范。教堂所在地距离罗马市中心6英里,附近是一片上世纪70年代修建的中低收入居民住宅楼以及一座公共花园。教堂建筑面积108,414平方英尺,包括教堂和社区中心,两者之间用4层高的中庭连接,建筑材料包括混凝土、石灰华和玻璃。其外形设计可谓前所未有,三片白色弧墙似球状,层次井然地朝垂直与水平双向弯曲,高度从56英尺逐步上升到88英尺,看上去又像白色的风帆,有力地展现了哥德式教堂的耸立风格。天主教廷视这三座墙为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象征。这座引人注目的千禧教堂,外观上极具有崇高静穆和令人敬畏的感觉。而教堂内部,由于天窗的设置,白天,玻璃屋顶和天窗得以让自然光线倾泻而下,人们可以沐浴在阳光里做礼拜,感觉就好像在户外一样亲近自然。夜晚,教堂的灯光又营造出一种浓郁的深沉氛围,人们可以透过尺度独特的玻璃墙面,清楚地看到内部的景象,这使建筑充满了高雅的宗教趣味,释放出净化心灵、皈依宗教的宁静。

七、迪斯尼音乐厅——美国洛杉矶(2003年)

耗资2.74亿美元修建的沃尔特·迪斯尼音乐厅的外形,既像扬帆破浪的帆船,又似钢块堆砌的雕塑,2003年10月23日在洛杉矶市中心正式落成。这座超现代的大型建筑成为洛杉矶爱乐乐团的新家,主厅可容纳2265席,还有266个座位的罗伊迪士尼剧院以及百余座位的小剧场。其动人心魄的独特外表成为美国第二大城市洛杉矶的新地标,成为一个音乐爱好者和旅游者共同膜拜的艺术殿堂。迪斯尼音乐厅是美国建筑大师弗兰克·盖里的大手笔,所设计的造型具有解构主义建筑的重要特征,以及强烈的盖瑞金属片状屋顶风格,目的就是要把这座建筑“建造成为一个让人们欣赏音乐的美丽处所,他们将以过去所没有体会过的感觉来欣赏洛杉矶爱乐乐团的演奏”。的确,盖里运用丰富的波浪线条设计了天花板,并营造了一个华丽的环形音乐殿堂,其音响效果甚至超过了先前广受赞誉的桃乐丝钱德勒音乐厅。为了使不同位置的听众都能得到同样充分的音乐享受,日本著名声学工程师永田穗取消了惯常的音乐厅阳台式包厢,而全部采用阶梯式环形座位,这样任何位置都没有遮挡视线感觉。音乐厅还在舞台背后设计了一个12米高的巨型落地窗供自然采光,使得白天举办音乐会则如同在露天举行,打破传统音乐厅缺少空间采光的沉闷,营造了有史以来绝无仅有的视听趣味。

八、印第安纳心脏专科医院——美国印第安纳(2003年)

由美国RTKL建筑设计公司设计的印第安纳心脏专科医院是现代化全数值医院的最好代表之一,所有的放射科诊断胶片及病历都被电脑数值形式取代,量身定做的信息化系统能在医疗的每一阶段将病人所有在系统的数据同步提供给医护人员,网上查询各种资料只需输入一次后就能持续保存。在建筑设计中非常注重有利于免疫系统健全的医疗要素,包括与大自然的联系、人际间的支持、避免环境上的压力、病人与家属能够对自身的环境有所选择有所控制、积极正面的分散注意力等。为了创造一个能平衡复杂的科技、方便对病人细致照顾的环境,建筑师和医师、护士及其他医院员工密切合作,以便了解整个病人照护的流程。在分析诊断治疗的大小疗程、资料搜寻支援功能、动线模式、家属互动及保安等每一道程序后,建筑师创造了一个“将所有程序雕塑在一起”的设施,在空间设计及医疗照护过程中创造了让病人觉得非常亲切、宜人且从外部就很容易了解的安全可靠的医院内部空间的动线流程。

九、瑞士再保险塔——英国伦敦(2004年)

瑞士再保险塔是位于伦敦圣玛丽阿克斯大街30号的一幢摩天大楼,高179.8米,楼层50层,螺旋式外观,昵称“腌黄瓜”、“子弹头”。大楼采用了很多不同的高新技术和设计,突破了现今业界的巨大建筑费用,但又尽可能地采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其表面采用双层低反光玻璃,以减少过热的阳光。里面有六个三角形天井,从而增加自然光的射入,并由于旋转型楼层结构造成光线的衍射,因而大楼还具有散热的功能。大楼立面上的6条深色的螺旋线所标示的是6条引导气流的通风内庭,使得新鲜空气可以利用每层旋转的楼层空位,通遍整座大楼。大楼还配备有电脑控制的百叶窗,安装有天气传感系统,可以监测气温,以及风速和光照强度。在必要的时候,自动开启窗户,引入新鲜空气。瑞士再保险塔通过自然通风、使用节能照明设备、采用被动式太阳能供暖设备等方式来节能,使大楼比普通的办公大楼要节省50%的能源损耗。同时大楼在建造中也推进了激进式设计,如尽量依靠基地周围成熟的公共交通体系、底层提供比最低标准大三倍的自行车准备区域、建筑中除残疾人车位外不提供私家车泊位等。

十、米约大桥——法国米约(2004年)

矗立在法国南部塔恩河谷的米约大桥是一项建筑奇迹,它是斜拉索式的长桥,因坐落在法国西南的米约市而得名,目前是世界上第二高的大桥。桥面与地面最底处垂直距离达270米,大桥总重29万吨,其中仅钢结构桥面就重达3.6万吨。尽管全长达22.46公里,但只用7个桥墩支撑,其中2、3号桥墩分别高达245米和220米,是世界上最高的两个桥墩。大桥桥面结构被设计成三角形,以有效减少风阻。站在大桥上向下俯瞰,桥底下是一望无际的云雾,因而在建造中历经了千难万险。如施工中,桥墩只要每升高4米,专家就会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这使大桥历时3年建成后,建筑垂直误差不超过5毫米,高超地保证了施工的精确性,也淋漓尽致地体现了“高技派”的追求——用极端的技术来达到艺术的高度。2004年12月14日正式竣工后,大桥的通车能力达到日均1.5万辆汽车,旅游高峰季节日均可通过2.5万辆汽车。

十一、国家大剧院——中国北京(2007年)

中国国家大剧院位于北京市中心天安门广场西,高46.68米,由法国建筑师保罗·安德鲁主持设计,是亚洲最大的剧院综合体,结构上由国家大剧院主体建筑及南北两侧的水下长廊、地下停车场、人工湖、绿地组成,总占地面积11.89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6.5万平方米,其中主体建筑10.5万平方米,地下附属设施6万平方米,总投资额约31亿人民币。外部钢结构壳体呈半椭球形,由1.8万多块钛金属板拼接而成,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精妙的是钛金属板中,只有4块形状完全一样。大剧院平面投影东西方向长轴长度为212.20米,南北方向短轴长度为143.64米,中部为渐开式玻璃幕墙,由1200多块超白玻璃巧妙拼接而成。半椭球壳体外环绕着人工湖,湖面面积达3.55万平方米,而各种通道和入口都精妙地设在水面下,因而行人需从一条80米长的水下通道进入演出大厅。由于造型新颖、前卫,构思独特,很好地融合了传统与现代、浪漫与现实的结合,因而被誉为“城市中的剧院、剧院中的城市”,誉为一颗献给新世纪的超越想象的“湖中明珠”。

十二、鸟巢体育馆——中国北京(2008年)

被称为“鸟巢”的国家体育场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主体育场,由瑞士建筑师雅克·赫尔佐格、皮埃尔·德梅隆与中国建筑师李兴刚合作设计的,共有两个互相脱开衔接的主体,其中红色混凝土碗状是观众坐席,桁架柱构筑的钢筋屋盖胎架是“鸟巢”外观。工程主体建筑呈空间马鞍椭圆形,南北长333米,钢结构总用钢量为4.2万吨,地下1层为混凝土结构,地上7层为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其中钢结构与看台形式上呈相互围合,基础则坐在一个相连的底板上。作为特级体育建筑,鸟巢2008年3月完工,总造价22.67亿元,其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耐火等级为1级,抗震设防裂度为8度,地下工程防水等级为1级。作为国家体育场,观众座位约为8万个,临时座位约1.1万个。现在国家体育场已成为北京市民广泛参与体育活动及享受体育娱乐的大型专业场所,并成为地标性的体育建筑和奥运遗产。

十三、上海环球金融中心——中国上海(2008年)

上海环球金融中心是位于上海陆家嘴的一栋摩天大楼,由日本、美国等国的40多家企业投资兴建的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亿美元,2008年8月29日竣工,是中国目前第二高楼、世界第三高楼、世界最高的平顶式大楼。大厦楼高492米,其中地上101层,地下3层,总建筑面积达到38.16万平方米,租户多为世界500强公司。大厦79层至93层为宾馆,7层至77层为办公楼层,3层至5层为会议设施,2层至地下2层是商业设施,94至100楼为观光、观景设施,其中第94层还有一个面积700平方米、室内净高8米的观光大厅。建筑的主体是一个正方形柱体,由两个巨型拱形斜面逐渐向上缩窄于顶端交会而成,为减轻风阻,建筑物的顶端设有一个巨型的倒梯形风洞开口,用来避免强风侵袭时超高层建筑可能产生的轻微摇晃。大楼还在90楼(高395米)设置了两台风阻尼器,各重150公吨,通过电脑控制阻尼器移动的方向,以减少大楼由于强风而引起的摇晃,而这两台阻尼器堪称是目前世界上最高的由电脑自动控制的阻尼器。

十四、柏林新博物馆——德国柏林(2009年)

由著名建筑师戴维·奇珀尔菲尔德改造的“柏林新博物馆”赢得了2011年欧盟当代建筑奖——“密斯-凡德罗奖”。其实柏林新博物馆始建于1841年,1855年建成开馆,但由于二次大战,1939年遭遇炸弹袭击而严重损毁,藏品被随即转移后博物馆闭馆。一直到1997年,德国政府才开始翻修柏林新博物馆,总费用为2亿欧元。1999年,柏林新博物馆所在的博物馆岛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世界文化遗产。2009年3月5日,柏林新博物馆的修缮工程完成。事后奇珀尔菲尔德认为,使修缮变得复杂的原因之一是博物馆遭损毁后又被搁置太久,因此他的翻新理念并不是复制所有细节,而是恢复原有大体框架,并力争去重新使用那些当年被炸碎的残料,包括一些石柱断料和仿埃及彩绘天花板。普鲁士文化遗产基金会主席帕辛格尔盛赞修缮后的博物馆:“经奇珀尔菲尔德主持翻修后的新博物馆令人着迷、信服。它忠于历史,但亦融入现代风格。”柏林新博物馆还为距今已有3400年历史的镶嵌黑宝石眼珠的“最美皇后”纳芙提提半身像设立了独立展厅,供人一睹这位埃及艳后的美貌。

十五、滨江博物馆——英国格拉斯(2011年)

由世界顶级建筑设计师扎哈·哈迪德设计的英国滨江博物馆,被一些媒体誉为城市中的灯塔,是格拉斯城河畔的最新景点,在2011年6月21日竣工开放,主要展览城市的交通运输、工程和造船传统,另有150个互动展览。博物馆面积达7800平方米,屋顶耗钢量达2500吨,建造时最多有3000名工人在现场施工,该现场人数记录创造了英国工程史上的壮举。滨江博物馆的设计非常注重公共建筑对城市历史文脉、传统生活方式、城市古老建筑的沟通,让城市新建筑具有体现城市宽松健康多彩的空间品质。的确,在设计理念上,外观呈现波浪形的博物馆很好地表现出从城市朝向河流的一种动态生命,成为城市和河流的交接符号。博物馆的中央主要空间呈现恢宏无柱的开放空间,以提供进行世界性展览的最大灵活性,以此构筑展品与环境之间更为广泛愉悦的联系。博物馆面向城市面向河流的多重波涛般堆叠的形体,被人们形容为创造了一条城市到河流的未来路径,这样的功能定位及开放性流线性结构,在视觉形式上将格拉斯城的过去与未来紧密相连。这环境中生成的富有创造力的渐变设计元素正如设计师哈迪德所说的那样,“这个构架让我们探讨未来可能性的同时紧紧把握住城市当下”。滨江博物馆的建成启动了格拉斯老城从后工业荒地到文化之城转变的发展之途,并带动了整个城市的更新改造,构筑了令人遐想的绵延不绝的创意交流典范。

十六、中央电视台新楼——中国北京(2012年)

央视新台址主楼地处北京CBD核心区,占地18.7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两座塔楼分别高234米和194米,工程建设总投资约50亿元人民币。新楼方案竞标是以荷兰建筑师雷姆·库哈斯的新颖方案脱颖而出而告终。基于对建筑形式和建筑高度两方面的认识,库哈斯创造了一个在竖直方向呈84度斜角的方状环形,顶端有一个重达1.8万吨的超级悬臂结构,将两座落差达40米的塔楼连接在一起,形成了兼具经济性与安全性的巨型筒状结构特点,这既化解了传统的三段式模式,同时大楼的进深还改变了摩天大楼“高耸入云”的形象,坚固性与抗扭性大大增强。在疏密有序的钢网结构内部,还设置了“游客流线环路”,让游客通过金属网玻璃瞭望北京城不同质感、不同年代的岁月积淀。虽然被昵称为“中国公共建筑‘第一单’”、“大裤衩”,但大楼倾斜的玻璃幕墙、现代建筑的体块感及不大的高宽比例,都呈现出建筑采光感与表皮透明度上的强烈而纯粹的结构因素。据称,央视新台址的地基打了1200多根45米长的桩,桩的上面是10.9米厚的整体底板,相当于正常住宅的三层半楼高,可以抗里氏8.49级的地震。

建筑是随性而成的魔幻乐音,不同时空造就不同的曲式情感。当古罗马斗兽场褪去野蛮的血腥和殉难之后,二千年来的漫长早风干了历史的灰色痕迹,宏伟精雅的壮观空间早已在亦如对神的敬畏膜拜中征服了我们的眼光,崇高和景仰早弥合了我们对历史的求全责备。作为独特的文化形式,建筑已成为人类重要的艺术创造。无论是5000年前威仪的埃及金字塔还是2000年前雄伟的中国长城,无论是1851年维多利亚时代炫耀国力的伦敦“水晶宫”还是2010年建成的迪拜501米的哈里法塔,建筑都以其独特的艺术语言叙述着人类的智慧光芒,将物质功用和审美功用巧妙地结合起来,利用空间的延展和环境的映衬,构成独特的满足人们生活娱乐和工作栖息的生存空间、城乡环境。

跨入21世纪,经典建筑设计师的理念似乎一直追随能源及生态的危机脚步,无论是节能建筑、节地建筑还是生态建筑、可持续建筑,人们都能感受到节能、节地技术对当今城市建筑发展的贡献。与此同时,善于利用周边环境资源、强调空间环境统一、提倡形式追随功能、重视公共区域建设等的趋势,则使人们感受到时代的更新将不会忘却摩天大楼的蔚为壮观及人口密集的村庄气派,还使建筑富有理想主义趣味,让当下人获得魅力无穷的公共体验,并义无反顾地在城市化进程中迷恋上城市。

■责任编辑:张 炜

作者:雨辰 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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