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证券监管职能研究论文

2022-04-12

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浅谈政府证券监管职能研究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摘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实现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限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定政治经济法律等内外部制度环境,国有企业改革虽已取得重大进展,但仍有不少企业仅仅从形式上做到了符合公司制改革要求,而实际上并未建立起激励和监督相结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浅谈政府证券监管职能研究论文 篇1: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探究

摘 要:我国股市的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已经初步形成一套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股市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起到积极作用。但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依然不少,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违法、违规事件仍时有发生。因此,深入揭示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寻找治理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质量,仍然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外部监管

1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1 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

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的观念。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

1.2 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

1.3 信息披露不严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信息,这些看似言之有据实为空穴来风的消息大大助长了中国股市的投机性。与次同时,披露过程缺乏必要的规范与监督。

1.4 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

1.5 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號的作用。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

2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问题的成因

信息虚假披露问题是和公司制企业的出现和发展分不开的。在公司制企业两权分离的条件下,股东不直接管理企业,而由经营者定期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使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会故意披露虚假信息,粉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损害股东利益。因此,虚假信息是与公司制企业委托代理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分不开的。

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以及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等原因,虚假信息披露有存在的基础和条件,相应地规范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也就显得非常必要。具体到我国,这种现象的成因可以归结到企业内部与外部两方面的因素。

2.1 上市公司自身原因

2.1.1 条件不成熟情况下急于上市筹资

上市是国际间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手段,国外成功的大企业大部分都是上市公司。但欧美等国的证券市场已有一、二百年甚至更长的发展史,其证券市场的规模是逐渐形成的,而我国股份制只有一、二十年时间,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现阶段,我国一些企业和管理部门管理者对股份制和股票上市存在若干认识误区,如把股份制等同于股票上市,而投资者由于缺乏股市知识也表现过度投机行为,因而企业上市愿望格外强烈,同时对挂牌上市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疏于考虑,对信息披露制度等法律、法规严肃性缺乏认识。

2.1.2 公司利益驱动

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人员拥有大量私人信息,为了在当前证券市场树立良好形象,并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往往对报表进行粉饰和美化,不断利用会计造假、操纵利润。其中有的为了争取上市而虚列股本及业绩;有的为了实现配股或提高股价而虚夸利润、谎报业绩;有的为了免于特别处理或摘牌而粉饰绩效、操纵利润。

2.1.3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代理成本过大

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约束和激励机制较差等问题。公司内部缺乏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部分上市公司缺乏应有的内部会计及管理控制,会计基础薄弱,监督无力,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被削弱。

2.2 上市公司的外部原因

2.2.1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不完善

我国相关准则制定落后于实务,使得两者之间脱节,并且某些颁布的信息披露要求不明确或缺乏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已颁布的准则、制度及规定之间有些条款相互抵触,使得上市公司无所适从,同时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不完善削弱了对信息的见证作用。

2.2.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低下导致审计监督有效性不足

一方面,现有会计事务所多为挂靠设立或由政府设立,削弱了审计独立性,以至监督机制的弱化;另一方面,现审计人员风险意识角淡薄,对审计责任与风险的认识不足。同时部分注册会计师缺乏职业道德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2.2.3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体系不健全,监管乏力

目前证券监管机构体系尚未理顺,证监会在监管的规范上存在着漏洞,在范围上存在着盲区,在时间上存在着滞后。另外,监管的方式及处罚力度都缺乏必要的规范与经验。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证券业的外部监管亟待改进和完善。

3 消除上市公司信息虚假披露的对策

3.1 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

对上市公司的治理,要从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这两个源头抓起。首先,要对他们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起对单位会计责任负责的风险意识,建立起诚信为本、依法经营的理念,从根本上治理虚假信息;其次,要从制度安排上减少虚假信息的产生。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二是要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的控制,规范财务行为,以此保证信息的真实与完整。

3.2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

要想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而作为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一旦中介机构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作为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

3.3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在股票市场上,对于无足够股份参与管理的大众投资者来说,公司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最直接的信息来源。持续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消除股票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充分,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股票市场的透明和规范。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严惩。尽早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经济赔偿。另外,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从制度上规定他们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

3.4 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这些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所以,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有的单位知法犯法,阳奉阴违。为此,要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针对造假违规成本低,对那些敢于铤而走险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条文,引入严厉的制裁有利于司法人员对违法造假案件的裁决和执法,并使造假者名声扫地,甚至倾家荡产,饱受牢狱之苦,以警示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

3.5 明确界定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的职能

理论上,政府只是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本身不参与市场运行。但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模式导致政府对具体的经济活动不能置之身外,总是在亲历亲为。只有真正的實现政企分开才能使披露信息的各方承担相应责任,才能使市场经济中的每个竞争者处于平等的地位。

3.6 制定对中国证监会的约束和限制机制

中国证监会在股票上市的过程中,扮演了一个全能的角色,既负责新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也负责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对事故的处理。中国证监会对信息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它不希望资本市场出现任何危机和事故,特别是源于自身的工作失误,就这一角度看,中国证监会不希望企业借助虚假信息上市;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它理应贯彻中央政府的方针、政策。鉴于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前总体效率低下的事实,中国证监会在履行政府职能、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角色中,如果没有必要的约束和限制机制,那么,它完全可以不关心信息是否造假,主要精力集中在如何更好地执行中央宏观政策的需要上。其次,应就证监会官员离职后再就职作出一定的限制,一定要对证券监管部门官员再就职的时间、行业、岗位做出一定的限制。

3.7 提高上市公司信息的质量

首先,在信息披露方面,鉴于中国国情,对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考虑,应以后者优先的原则。在目前阶段上,信息披露应以可靠性优先。其次,信息披露要及时充分。信息披露不及时就意味着存在着内幕交易隐患;信息披露不充分,容易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然后,信息披露应注意可比性,特别对于会计政策变更后,应编制两份会计报表,一份按原来的会计政策编制,一份按改变后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以加强会计报表可比性;最后,信息披露要注重明晰性,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散户市场中小投资者,同时,在缺乏财务分析师这样的报表解读机构的环境下,投资者能够看懂财务报告尤为重要。

4 结语

信息披露问题已经是上市公司存在的一项重大问题,其已经产生的大量的不良影响,需要对其进行源头上的制止,要治理这个问题既需要从公司内部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还要从外部完善会计准则,改进监管办法加大打假力度,规范中介机构等方面着手。在众多的治理措施中,建立和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则是提高信息透明度、规范信息披露制度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周友苏.证券法通论[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

[2]胡英之.证券市场的法律监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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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际刚,黎宇宁.特定制度安排上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研究[J].会计研究,1999,(4).

[5]何国艮,浅谈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J],科技资讯,2005,(2).

[6]段志平,论证券市场监管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J],中北大学学报,2005,(6).

作者:单 超

浅谈政府证券监管职能研究论文 篇2: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创新研究

【摘要】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实现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限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特定政治经济法律等内外部制度环境,国有企业改革虽已取得重大进展,但仍有不少企业仅仅从形式上做到了符合公司制改革要求,而实际上并未建立起激励和监督相结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在这种背景下,本文首先概述了国企改革的公司治理模式创新需求及公司治理模式的内涵,进而分析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的不足与原因,最后给出了两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创新方向,即资产委托管理模式与协力治理模式。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公司治理模式 创新 不足 方向

一、国企改革与公司治理模式

1、国企改革的公司治理模式创新需求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经历了放权让利、承包经营责任制、股份制等方面的改革。进入90年代后,国有企业改革朝着转换机制、政企分开、制度创新、战略调整的方向迈进。综观国有企业改革走过的历程,在时间安排上基本是先中小型国有企业改革后大型国有企业改革,在行业选择上基本是先竞争性行业改革后垄断性行业改革。在中小型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之后,如何实现大型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完善大型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增强大型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仍然是当前深化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和重点。

公司治理模式问题一直是深化大型国有企业改革的瓶颈。目前大多数大型国有企业都已完成了企业改制,也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部分企业已经上市,但公司治理的关键:制衡机制却不能发挥作用,内部人控制、所有者缺位、经营者激励约束、外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问题依然存在,公司治理效率低下。其中,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是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面对大型国有企业所控制的巨额国有资产,在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如何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同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模式,并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乃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2、公司治理理念

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很难用简单的术语来表达,但从公司治理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内部治理。广义的公司治理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货商、雇员和政府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本文着重在外部控制的研究,所给定的外部人定义为广义而言,是指所有存在于企业外部,和企业内部存在着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并可以存在控制能力的人;狭义来说,是指主要利用政府职权对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控制,以取得个人寻租利益者。

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的不足与原因

1、存在的不足

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其中包括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不明确、政府行政权与所有权合一等,造成政府干预。国家作为所有权者缺乏具体的人格化代表,公司控制权落入管理者手中,容易造成管理阶层的集体贪污腐化。流通股的投资者比例较小,所以不太关心经营管理状况。二是公司组织结构方面。董事会的独立性不强,监事会的作用有限。三是诱因机制没能有效执行。目前国有企业的经营在制度上并不统一,造成水平参差不齐,難以有效落实诱因机制。四是外部监督机制发展落后。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透明度较差,控制权市场发展落后。专业经理人的选任权利并未由公司企业本身掌控,外部人才也难以进入管理高层,也缺乏董事责任制度。

2、原因分析

一是多重委托代理与治理模式的混乱。上市公司在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下,仍然长期存在治理模式缺位的问题。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团队班底配备齐全是上市的基本条件,即使某个主要领导人离职,职位的空缺也可以在较短的时期内补上。例如,所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由控股公司直接任命或“推荐”产生。在“推荐”的情况下,被推荐人是带推荐信直接到任的。因此,即使是推荐,也具有强制性或决定性。

二是责任体系的失效。在上市公司,根据治理模式的独立性要求,企业决策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董事会独立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企业经营由总经理一人独立负责,只有在出现重大问题时,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以决定对人员或事件的调整。在寻租体系存在的情况下,治理机制的独立性有效地排除了国有全资公司所具有的责任追究体系,而无法排除个人权力滥用和通过个人对公司寻租的体系。因此,对上市公司和寻租可以直接抛开任何形式上的程序,个人权力直接成为寻租管道。在合谋机制存在的情况下,企业的决策责任和经营责任被无限淡化。因此,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不仅有外部人控制,而且存在着个人权力被严重滥用而不得到纠正的机制。

三是外部人对责任体系的控制与寻租问题。外部人控制可以为了政府部门或个人的极小利益而造成对国有企业的极大伤害,造成国有企业资产的极大浪费。根据国有企业契约失效的分析,外部人控制是企业政企不分和责任体系失效的根本原因。由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围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在的政企不分部分转变为以控股公司为中介,即由直接的政企关联转化为间接的政企关联,但这并不意味着政企关系的弱化。相反地,由于存在着保护性的制度屏障,外部人控制所造成的责任体系失效的现象更加得不到控制。

四是信息不对称下的监控失灵。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例行的检查和对企业公告的审查,二是通过来自舆论的信息进行监管。两者都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弱化。企业掌握着大量隐瞒信息,或制造假信息方法,在对检查或审查中得以蒙混过关;而受到危害的小股东仅仅通过退出表达不满,此外他们不愿付出额外的成本传递信息,企业的违法行为仍然得以隐瞒。

三、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创新方向

1、资产委托管理模式

这一模式由我国学者王海涛提出。他认为,针对上面所指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改变现有的运作模式,通过创新才能解决。根据契约失效研究观点,通过资产委托管理方式不失为一种创新探索。所谓“资产委托管理”方式,是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其名下的资产(包括企业股权)以签定契约的形式委托给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实行专家理财管理,这个专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是一个新设立的中外合资的公司,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仍然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通过委托契约享有收益,并担负原有的社会化和行政性职能。这样一来,国资委得以发挥监督的角色职能,也促进了中国国有企业资产实质上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避免契约失效。

当然,该方式适用于一個完全开放并且自由竞争的市场,目前暂不适合大范围采用,但可以考虑以试点模式在各大经济特区或重要城市率先进行。

2、协力治理模式

所谓协力治理模式是公共行政领域的关注内容,主要强调合作、伙伴与授能三者联动的关系,其目的是希望能达成一加一大于二的综效。协力的限制是,其中必须包含两个以上的行为者或团体组织,存在于一个网络当中(如卫星工厂、母公司与子公司),有着资源共享,共同承担责任,并且能共享利益。换句话说,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外部人与内部人之间,均可以形成一个协力治理的机制,通过政策、议题或是部门之间的相互帮忙,提升治理效率且分层课责,在组织的再造或创新之后,可以解决中国国有企业责任体系失效的部分问题。

然而,协力治理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在于对社会资本的运用与信任。目前在我国这一社会资本庞大体系中所普遍存在的“一言堂”或是人治大于法治的文化,有可能会引发外部人的控制或介入,因而信任的效度难以衡量。协力机制的前提在于经济人是理性的、自利的,当经济人效应发生时,信任就有可能遭到破坏,则协力机制便瓦解。所以,要提出一套完整的治理策略与机制,仍需不同行业与部门的持续努力。

四、结语

总括来说,在转轨经济下,现代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上,的确仍有相当多亟需改进的空间。我国政府在改革的诚意与政策的推行上,做了相当多的努力,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政策的执行与落实部分,还有许多难以一时收效的难处与包袱。除本文提及的不足之外,如在华人社会独行的社会人脉关系、亦或是破产后的职工失业问题等,均为难以深化改革的难题。换句话说,在推行外部市场与政府、企业机构的改革时,内部组织与职能的发挥,也仍有可能依旧建立在个体人的思维上。因此,确保法制落实于中央与地方,权责分明,并通过内部与外部机制的协力治理来提升效率,则我国国有企业的现代公司治理的改革必然能够避免契约失效的发生,最终取得改革成效。

【参考文献】

[1] 王鹏远: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与制度设计[J].企业研究,2011(2).

[2] 李蒲林: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财经界(学术版),2011(3).

[3] 严继超、程秀生、席宁:中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演进模式的研究[J].未来与发展,2010(2).

[4] 苏怡彤:浅谈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及改进策略[J].现代商业,2010(5).

[5] 李启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诊断及完善对策[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责任编辑:赵小茜)

作者:朱斌

浅谈政府证券监管职能研究论文 篇3:

现代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正在溶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来自外部世界特别是跨国公司的竞争日益激烈,贸易摩擦在迅速增加,给企业带来的压力越来越大,面临的挑战越来越严峻。经济的现实迫切要求现代企业早日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关键词】:现代企业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机制

一、内部会计控制与内部管理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分为两类: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这两者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他们相互交融、密不可分,各有侧重。内部会计控制包括组织规划的所有方法和程序,这些方法和程序与财产安全以及财务记录可靠性有直接的联系;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确保交易由管理当局授权的组织机构、程序及其有关记录。内部会计控制是为资产安全、财产记录可靠以及有关事项提供合理保证的组织机构、程序及记录;内部管理控制包括组织规划的所有方法和程序,这些方法和程序主要与经营效率和贯彻管理方法有关,通常只与财务记录有间接关系。

二、现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内部控制意识薄弱,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

不少企业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机构设置,企业普遍存在机构臃肿、管理层次多、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另外,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中,比较重视纵向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对横向间的协调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同级各部门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信息沟通不灵敏,协调性差。

(二)管理者素质偏低, “绩效观”存在严重偏差

有些企业的管理者的个人素质较低,普遍未受过正规的专业教育,企业亦未对这些管理者进行应有的管理技能及道德培训。因此低素质的管理者即使有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素质,也因他们的能力所限而无法真正地管理好企业。经常听到员工们评价这样的管理者的一句话是“他是一个好人,但不是一个能人”。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要发展,就需要一个文化及道德素质都很高的管理者来带领企业。

(三)外部监督作用的缺失与无力

为了加强财经纪律,强化对企业经济活动合法合规的监督,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如财政、审计、税务、证券监管等部门的政府监督及注册会计师、社会舆论等的社会监督在内的企业外部监督体系。然而,如此大的一个监督体系其执行监督效果实际上却是很不尽如人意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各种监督的功能交叉、标准不一,再加上分散管理、缺乏横向信息沟通和共享,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二是各种监督没有按照设定的目标进行,有的甚至从局部和本位出发,以平衡预算和创收为目的,突破制度法规红线,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使应有的监督力严重弱化。三是不规范的执业环境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监督不力,造成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执业操守、不能坚持会计执业准则,“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现象屡有发生,使得“经济警察”的经济监督的作用远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

(四)会计人员素质较差,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与完整

近几年来,会计人员队伍迅速扩大,会计人员就业压力迅速增大,但主管部门对会计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后续教育远远没有跟上,有些培训流于形式,根本起不到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警示会计人员作为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一些不具备从业资格、靠人情关系进入会计队伍的人员,仍然呆在会计岗位上。这些人只凭长官意志办事,法律、准则、制度懂得不多,但却没有不敢造的报表,没有不敢花的钱;还有部分会计人员为了自身的生存,违心地顺从领导意图办事,作出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此所谓“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更有少部分会计人员甚至为讨好领导,在弄虚造假上帮着出点子,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报表被歪曲等。

三、针对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问题的相应对策

(一)构建完备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各企业单位在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体系过程中要加强内部控制意识,健全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六项基本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同时也应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2.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的权力。

3.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5.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

内部会计控制能否真正成为企业管理者的内在需求,是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会否流于形式的关键。而要使内部会计控制成为企业的内在需求,主要取决于二点: 一是会计信息是否决定着企业的决策;二是企业是否通过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取信于社会。企业所有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企业对外出具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了解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所有者、政府部门、材料供应商及其他他债权人等作为外部人与作为内部人的经营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之一是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其二是保证企业对各项法律法规的遵守性。

(三)强化外部监督,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财政、税务、审计、证券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企业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严肃地处理。同时,要进一步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充分发挥其独立超然的特性,履行社会公证和监督职能,使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一方面受法规制度的规范,另一方面则受注册会计师的公证监督,发动社会各方面参与会计监督。

【参考文献】:

[1] 阎达伍宋建波.双元控制主体构架下现代企业会计控制的新思考?[J].会计研究,2007.6.

[2] 臧宏宇.浅谈完善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J].财会通讯,2006.5.

作者:刘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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