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厂环境保护方案

2022-10-29

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污水厂环境保护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污水厂环境保护方案

污水厂运行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方案

污水处理厂运行对环境的影响及保护措施 1.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1.1 出水水质对环境的影响

如果服务区范围内进入城市下水道系统的污水达不到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就可能造成污水未能处理达标直接排入河流,污染地表水环境,当污水处理厂出现事故时,对河网也会造成大面积的污染。比如由于机械或电力等故障原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水未能达标或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

1.2 臭气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工艺属于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机物的过程,其酸性发酵阶段将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等有机高分子分解成低分子时,将产生一些CH

4、H2S、NH

3、CO2等废气,带来环境恶臭影响,特别在试运行阶段尤为明显。恶臭的主要排放点位在氧化沟、储泥池、污泥处理构筑物内,排放方式为无组织排放的面源污染。臭气的主要成分为H2S、NH

3、还有甲硫醇、甲基硫、甲基化二硫、三甲胺、苯乙烯乙醛等物质。随季节温度的变化,臭气强度有所变化,夏季气温高,臭气强,冬季气温低,臭气弱。

格栅间是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较严重的一个单元,污水在长期输送过程中腐化,产生的硫化氢和甲硫醇等恶臭有毒气体将在格栅间大量释放出来。另外,清除的栅渣若不及时运走处置掉,则会因腐败也产生恶臭。栅渣压榨机排除的压榨液中恶臭物质含量也非常高。

1.3 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包括脱水污泥,粗、细格栅产生的栅渣,沉砂池的排砂,沉淀池的浮渣以及职工生活垃圾。脱水污泥中含有较多的有机物成分,会散发出臭气影响周围大气环境,若堆放时间增长,臭味影响更大。同时,由于脱水污泥颗粒较细,遇水流动性强,较易随水流失,污染环境。粗、细格栅产生的栅渣多为块状固体物质,其中包括无机物质和有机物质,性状类似生活垃圾。栅渣极易腐败,污染环境。固体废弃物外运的影响主要是污泥散发的臭味、汽车尾气和扬尘对沿途空气产生影响。 1.4 噪音对环境的影响

噪声主要产生于格栅、进水泵房、鼓风机房、污泥泵井、污泥脱水机房等位置,其中鼓风机房的噪声最大。水池中污水流动也有噪声,但其对周围环境影响有限,可控制在功能区标准范围内。

2.环境影响的防治和控制措施

城市污水处理厂在运行过程中,虽然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负面的环境影响,但是只要采取科学合理的防治措施,就能够使这些负面环境影响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从而使城市污水处理厂更好地发挥其环保作用。

2.1 水对环境影响的防治措施

(1)污水处理厂要控制排放水质,并制订切实可行的事故防范措施,避免污水的大量排放影响河流水质。

(2)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服务区范围内重点污染源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加强重点污染源的治理,使服务区范围内进入城市下水道系统的污水能够达到污水处理厂的标准。

(3)加强污水处理厂内各种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管理好各种运营工作,保障设备和整个工艺系统正常稳定地发挥作用。

(4)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采用淹没式的排放方式,排污口外延,避免岸边排放。 (5)在进水口和出水口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和自动比例采样装置,并安装pH、水温、COD 等主要水质指标的在线监测装置,取样频率至少保证每 2h 一次,取 24h 混合样,以日均值计。检测数据传输至生产管理水质预警提醒,对污水厂进、出水水质和生化处理系统实施预警,并严格执行内控指标控制制度,更好保证出水水质。(预警机制和内控指标管理详细内容见友谊污水处理厂运营方案中相关章节)。

(6)对整个工艺系统的参数进行优化,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7)制定停电、停水、水质异常等方面的应急预案,避免出现紧急情况时无可依据的操作规程,引起出水水质恶化,污染环境。(应急方案具体内容见污水厂运行方案中应急预案相关章节)

(8)针对污水厂内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员工在厂区内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污水,拟定在厂区内修建污废水收集系统,统一汇总至污水厂粗格栅前段与城区生活污水一起处理,减少厂区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排放造成的环境音响。

2.2 恶臭对环境影响的防治措施

(1)清楚的栅渣应及时运走处置掉,栅渣堆放处应经常清洗。栅渣压榨机排除的压榨液应及时用管道导入污水渠道中,严禁明槽流入或地面漫流。

(2)定期对脱水机周身及内部进行彻底清洗,以保证清洁,降低恶臭。如有条件,应对恶臭气体封闭收集,并进行处理。

(3)对厂区进行绿化,多种一些高大树木,减少臭气对周围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 (4)规范臭气监测点位的设置,满足国家的有关要求。采样频率,每 2h 采样一次,共采集 4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污水厂应确保除臭装置排放的气体稳定、达标排放。

(5)由于工程费用有限,尚无法购置专业、高效的废气处理系统。但集团保证,在确保水厂稳定运营和满足各项生产指标计划的前提下,会努力增加除臭系统和设施的投入,将预处理间、污泥间等部位的臭气进行统一处理或分别处理,尽可能的降低臭气对环境的污染。

(6)在可能存在臭气的构筑物进行操作的工人,必须配搭防毒面具,并应采用自然通风或强通风,保证运行人员安全,降低臭气造成的影响。

2.3 固体废弃物对环境影响的防治措施

(1)污泥脱水时要选择好的絮凝剂品种及确定最佳投药量,同时控制好进泥量及进泥固体负荷等运行参数,以降低处理后污泥的含水率。脱水污泥应及时用槽车运走,尽量防止污泥泄露,沿途掉落。

(2)粗、细格栅的栅渣用栅渣压榨机压榨,使其含水率降低,然后及时打包运至垃圾处理厂。

(3)沉砂池的排砂应随时处理掉,不能停留时间太长,否则会发生恶臭。沉淀池的浮渣及时用真空吸泥车抽吸运走,浮渣斗经常用水冲洗,挂在堰板上的浮渣也应及时清除。

(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没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垃圾及时清扫,集中送往城市垃圾处理厂处理。

(5)用于填埋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均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污染环境。

(6)在运输途中要采取防范措施,要采用车况良好的斗车运输固废,避免超载超速,防止沿途散落,防止污泥散落出运输车辆污染环境。污泥运输车辆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坚决不超载、不超高。整个运输过程应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污染环境。

(7)绝不使用无牌无证或使用假牌假证、未经检验合格、套牌和报废车辆进行运输, 整个运输过程符合相关污泥运输管理规定。

(8)实行运输车辆GPS定位跟踪,准确记录每辆车的运行状态、运行轨迹和运行时间,监督防范运输司机做出违反国家和集团对于污泥运输的有关规定。

(9)污泥运输严格执行三联单制度,更清晰的记录每日运输泥量、接收时间,使污水厂、运输单位、污泥接收单位三方均能实时掌握污泥运输情况。

(10)实行污泥运输量定期核算机制,保证污泥运输量及时准确核对。

2.4 噪声对环境影响的防治措施

(1)泵房的窗户采用双层隔声窗,门采用隔声门,房体采用砖砌实心墙,用吸声材料吊顶,从而使泵房达到良好的隔声效果;水泵的基础采用减振橡胶减振,进水管和出水管采用减振橡胶管减振。鼓风机应进行隔声降噪措施,设置隔振垫和消声弯头,机房墙壁应用吸音装饰。

(2)加强对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润滑,紧固各部件,减少运行震动噪声。

(3)搞好厂区内生产工人的声环境安全防护工作,对长期在高噪声环境工作的工人,应控制工作时间,配备安全防护用具,设立独立工作室。其中安全防护用具包括耳塞、耳机、防声头盔等。

(4)厂区加强绿化,设置绿化带,以起到降低噪声的作用。

(5)在保证系统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集团尽力将现噪音大的设备更换为噪音较小的设备,如将风机更换为罗茨风机。

第二篇:城市环境保护中污水处理措施研究

【摘 要】我国的经济虽然实现了快速发展,但与之同步产生的污水问题也需要得到高度重视。我国本身也是一个水资源缺乏的国家,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和保障。所以,污水处理问题也是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从当前的现状来看,污水处理问题形势仍然严峻,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控制。

【关键词】环境保护;污水处理;污水排放量;环保工程;措施

引言

城市建设的规模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大,城市人口的数量在近年来有着明显的提升。但人口数量的增加必然导致城市污染的加剧,其中,最严重的就是污水问题。但是目前城市污水处理问题较难解决,所以,本文也将从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如何进行有效解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

一、现阶段城市污水处理存在的问题

(一)污水排放量大

目前,我国的经济正处在快速发展阶段,城市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但与之而来的问题就是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因为城市的发展需要劳动力的支持,所以,人口会增加,但为了满足实际的城市发展要求,又需要更多的人来进行控制和管理,循环往复,陷入了原地发展的局面,污水排放量的增加给现阶段的治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阻碍。

(二)缺乏制度保障

对于污水处理,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和法规来进行约束和保障。虽然有现成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难以落实到位,特别是一些地方政策的不完善,让很多企业和居民“有机可乘”,将废水随意排放,影响了城市环境保护的具体效果。

(三)处理技术落后

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发展、随着城市的规划和发展一直存在的工作。城市建设的规模已经向着大、系统化的方向发展,各种资金投入在建设方面,却忽视了污水处理工作也需要与时俱进和提升技术水平。然而,这一工作本身是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的,资金一般来源于投资和政府的款项划拨,由于来源不稳定,导致地方政府无法为污水处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这也导致污水处理的技术水平跟不上城市发展的速度,这对于城市建设是非常不利的。

(四)缺乏系统化的管理体系

污水处理应该是一项规范化、有序化的工作,其处理方式直接影响着城市环境保护的具体结果。但就目前的情况看,对污水的排放和处理工作缺乏系统化的指导。很多企业在排污过程中并没有按照原定的计划,甚至出现可排放在水源内的情况;污水处理企业为了节省生产成本,在污水处理工序上有所减少,保护意识不足,工作态度不认真,实际的污水处理效果非常差。

二、城市污水处理的重要意义

污水是造成城市环境破坏的主要因素之一,水资源污染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阻碍,得到了全世界的重视,对水污染进行处理以及水资源的保护工作已经成为全世界的首要任务。同时,水污染问题也是世界环保组织的日常工作之一。污水处理的最大意义在于缓解我国现阶段水资源短缺的情况。由于水无法被创造,可以利用的淡水资源又非常有限,而农业、工业随着经济的发展,其水量需求不断提升,所以,这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工作也是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三、提升城市污水处理水平的措施

(一)扩大融资渠道

增加资金投入在城市建设与城市规划中,城市污水处理是其重要内容与规划方案,城市规划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水资源的治理要求实施,从而确保城市污水治理能取得良好的效果。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城市的污水处理首先需要采用先进的、科学的机械设备及处理技术来对水资源进行净化处理,其次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要求制定合理的城市污水处理方案。由此看来,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用水安全与用水质量,根据城市污水处理的实际需求,需要城市规划部门与政府部门进行协调,加大城市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可将污水处理的技术要求作为参考,切实提高城市污水的处理质量及效果,确保达到污水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标准。对此各地方政府需要加大资金的筹集力度,并将这些资金用到治理污水上。另外,这些是政府长期的资金来源,因为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投资划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污水处理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投资的有效性。比如可以通过银行借贷的方式来满足实际需要,并可以通过股票、债权等进行融资,让处理系统更加完善。

(二)提升技术水平

我国现阶段的污水处理技术仍然是以生物处理技术为主,比如生物膜法、活性污泥法等。虽然这些方式可以通过反应来起到治理污水的目的,但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生效时间慢、需要耗费的时间长,所以,污水在这一过程中容易堆积,影响了实际的处理效果。随着未来污水量的不断增多,污水处理基础也需要进行同步完善和优化。比如双膜法、氧化法、添加剂处理技术等,都可以作为主要手段。虽然这些方式的成本比较高,但未来可研究成本更低的处理技术。

(三)完善管理体系

我国现阶段主要的发展方向仍然是发展经济,并以经济发展为基础,进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这也说明在经济发展的环节中,环境问题并未得到高度重视。而粗放式生产方式作为我国的传统生产方式,城市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的情况仍然严峻。所以,我国也应该参考其他国家地区的优秀管理体系,并融合自身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结构,符合实际的生产和发展需要,提升污水排放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比如,各级政府了解到本地区污水处理的现状之后,编制本地区的处理计划,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治理。此外,还可以鼓励和扶持相关产业的发展。为了能让污水处理企业在市场中稳定发展,可以采取必要的政策倾斜方式,加快产业化进程。同时,在城市污水处理的过程中,我国应制订相关政策,对各地的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管制,对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在不违背水资源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针对具体情况对污水进行全方面的处理。

(四)整合资源,规范制度

在城市污水处理中需要有先进的技术方式作为保障,经过实践发现,不同的处理技术其处理结果与质量也不尽相同,因此污水处理工作需要将技术方式及设备资源进行整合,并按照一定的要求及污水处理特点,将各个资源之间进行整合与协调。在对城市污水进行处理时,需要按照实际要求对处理速度与处理手段实行,才能达到城市污水处理的基本要求。在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中,其技术资源及操作方式都要遵循可行性的原则,这也是污水处理的关键方式。如果在城市污水处理过程中,其处理技术与工艺不能与水污染治理要求相符合,应根据现实中的实际要求及处理技术进行结合,通过努力来使城市居民的用水安全及用水质量得到提升。城市污水处理也会直接的影响到城市发展与城市化水平提高。

四、结束语

通过研究可以看到,污水?理对于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虽然在现阶段的工作模式下,我国在污水处理的方式和水平方面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但随着政府部门的重视,加大了对污水处理技术的投资和研究,辅以制度的约束和管理体系落实到位,未来的污水处理工作必然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一环,从而给人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 张慧云. 城市环境保护中的污水治理问题及改善对策[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5, 5(24).

[2] 尤启萌. 探讨城市环境保护中的污水治理[J]. 文摘版:工程技术, 2015(34):144-144.

第三篇:城镇污水处理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

附件2:

城镇污水处理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

一、验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运行,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0%以上;

2、在线监测设备建成并稳定运行,数据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3、达标排放。经处理后的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浓度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

(二)其他验收条件

1、环境保护文件、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污水处理厂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污水收集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建筑、设备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以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规定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二、竣工验收材料准备

(一)提交验收环保部门材料

1、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2、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文件;

3、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批复文件;

4、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环境保护总结报告;

5、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整改保护(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中的监督检测情况确定);

6、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包括水量、进、出口浓度等。

(二)验收现场准备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书;

2、初步设计文本及其批复;

3、企业自行监测记录(进出水浓度);

4、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月生产报表;

5、进出水水量的台帐资料;

6、通过调试期有关证明;

7、污泥处置记录;

8、用电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耗电量);

9、污水处理厂运行现场监督记录(当地环保部门提供);

10、在线监测记录(进出口流量、浓度);

11、处理水量中工业废水所占水例(如果工业废水量超过总水量的10%,由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工业企业上年环统排放浓度);

12、污水处理厂的纳管标准。

第四篇:污水处理厂环境检查表

1、要求负责人简要介绍一下污水站的基本情况(人员、设施、污水的性质、处理的技术等)。

2、环境因素:辨识环境因素的依据,是否按制定的程序进行了环境因素的辨识,辨识是否考虑了三种时态、三种状态以及大气排放、水体排放、固废处置、噪声的产生、能源及资源的使用、相关方关注的问题等。重要环境因素有那些?要求提供辨识后的相应文件。

3、运行控制:检查水量情况(要求提供管网图,实地察看污水的去向和污水处理装置的处理能力,是否有其它排放口,污水量是否超出装置的处理能力。重点了解污水中有哪些主要污染物?是否有一类污染物(六价铬、总铬、总铅、总镉、总银、总镍、总砷),对这些污染物的监测是否在车间排口取样,是否达标后排入综合污水处理场。

4、询问和索取排放标准并检查标准的执行的情况(有无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索取监测报告,并根据排放的浓度和实际的排水量,验证其排放总量与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相符,如不符进一点追踪。

5、处理工艺:要求提供污水处理操作规程,追踪关键参数的控制情况(如药剂的添加量、反应时间、污水调节池中的PH值、生化处理池中化学耗氧量(COD)进水浓度、温度、溶解氧(DO)等)。抽污水监测的原始记录,及相应检测设备的校准和检定记录。

6、追踪污泥的处置情况:重点关注生化污泥和化学沉淀渣和重金属的沉淀渣(危险废物),是否交有资质的处理机构处理,抽交接的记录及联单的记录。现场察看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并关注是否有停止运行的情况(抽设备运行记录、能源消耗记录等)。

7、检查污水出现紧急情况泄漏的应急预案,现场检查应急设施是否合理。

第五篇: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71 号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4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一年五月七日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充分发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完善、依法运行、稳定达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采用脱氮除磷工艺。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再生利用。

第七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八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需接入的,应当经过预处理并依法取得排水许可。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的,应当同时取得排污许可。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九条 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各类开发区,应当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达标排放。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可以接纳水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浓度限值;超过浓度限值的,应当经过预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接入。

第十条 开发区内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和种类不符合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应当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水污染物。

第十一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入设施的水污染物浓度异常,影响达标排放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标,影响达标排放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关闭相应排水单位的纳管设备,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自动监控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予以检定;使用中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比对。

第十三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正常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及中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因改造、更新、维修需要暂停运行的,或者进水口、出水口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还应当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有关数据。 第十五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规范运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考核,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监测结果应当作为污水处理运营经费拨付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实行污泥属地集中处置。确需转移处置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相配套的区域性污泥处置设施,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处置。委托处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污泥运输单位和污泥接收单位应当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 污泥运输单位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其辖区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情况的现场检查、监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辖县(市、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情况的抽查、抽测。

监督性监测水质采样方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监督性监测结果应当及时通报相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性监测结果还应当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基础档案数据库,以及监督检查台账,实行一厂一档。

第十八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或者台账不真实的;

(三)未按照规范处置污泥或者违反污泥委托处置规定的。 第十九条 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中,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符合核查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节能减排要求的,或者开发区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未建成投运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审批截污管网范围内除污染防治以外的涉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长期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由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实施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实施省级挂牌督办,并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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