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调研报告

2024-05-26

企业法律风险调研报告(精选6篇)

企业法律风险调研报告 第1篇

关于企业法律风险问题调查报告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显得日趋重要。据了解,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造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积极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实现自身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加强国资监管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一、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无论是在计划体制下设立的国有企业,还是在市场引导下催生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防范机制多数没有形成,因而,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在遭受法律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国有企业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将企业改制改组、经营管理、兼并重组、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规范的法制轨道。

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了解法律风险是什么,会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高层管理人员能理解到法律风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他们肯定会有意识地去防范风险。目前已经有一些案例对企业做出了警示,企业高层对此也逐渐重视。例如这些年企业贷款担保纠纷比较多,有些企业缺乏对贷款人资产状况及偿债能力的详细了解和分析,只凭借业务关系或是私人关系就为人提供贷款担保;有些甚至是贷款人与银行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这些都为企业带来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企业的管理层如果具有法律风险意识,就能够主动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交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核,而不是走走过场,公司的重大决策也应该有法律事务人员直接参与。同样,也要注重培养企业员工,这也是法律风险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企业中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使全体员工尽快形成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在工作中不断充实相关法律知识,时刻保持法律的警觉性,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企业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御体系的建设速度,更谈不上制度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很多企业出了事才想到法律事务部门和法律事务人员。分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其核心问题就是决策草

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因此,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必须下大力气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自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成立以来,国有企业请求国资委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涉案标的也越来越大。据调查,涉案企业中2/3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日常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应当也必须成立相应机构,专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对外可对监管部门的立法、执法行为和监管意见进行参与和应答,对内可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协调内部各成员之间的通力配合,这样从体制上把好了法律风险的第一关。

其次,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要依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经营,依法治企。随着新形势下法律环境的逐渐转变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只有坚持依法经营,制定和完善重要规章制度,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完善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管理,才能从制度上堵塞经营漏洞,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力法》的要求,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厂作流程能有效避免企业法律风险,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要加强法律内控制度建设。细化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企业招投标管理、诉讼项目管理等企业法律规章制度,完善操作流程,确保各流程控制点的全面到位;要突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规避事前法律风险。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划分风险高中低等级,提出化解和规避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注重信息化管理,积极运用法律风险控制系统,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积极推进重人经营法律意见书制度。公司出台重大经营决策时,应当吸收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法律专业人员应当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并且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第三,要配置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才。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在各国企业的竞争较量中,为了及时了解规则、运用规则,企业越来越重视法律人才。一方面,要把好入口。坚持引进企业法律专业人才,切实拥有一支既熟悉法律,又熟悉企业的专门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企业法律人员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岗位等级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定期进修培训制度。另外,要创新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探索实施外部法律顾问制度。在当前企业法律人才待遇偏低、高水平人才缺乏的情况下,善于借助“外脑”,形成内外相协调的法律

人才体系。

三、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有调查显示,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还有所欠缺,公司治理成为中国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来源。因此,专家认为,中国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的三大战略就是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和知识产权,而公司治理首当其冲。中航油新加坡事件使中国最终损失了5亿多美元,这一事件集中暴露了长期在低风险运营环境下的中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后对法律风险的不够重视,同时也暴露了中国企业特别是其海外子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可能存在的严重问题。许多国有企业出现的严重问题,本质原因既不在制度的缺失,也不在监管的失灵,而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所以,要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更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作保障。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要通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公平分配利益,明确决策、执行和监督责任,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有效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这既是内部管理控制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的基础和有效运行的前提。因此,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一定要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落实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着力解决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十分健全,运行不规范、“空壳”董事会“内部人”控制、权力过分集中等重大问题。

四、营造良好的企业风险防范环境

良奸的风险防范环境是企业实施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保证。因此,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营造一个和谐的环境也显得尤为重要。要注重建立一个诚信和谐的社会。诚信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基本要求,是企业的信誉之源,立身之本,发展之基。企业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其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自身的信誉度,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从长远考虑,企业若想建立诚信体系,必须将诚信与企业文化紧密相连。只有通过企业文化建设,营造企业的诚信理念,才能真正地树立诚信观,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诚信在企业中广泛建立,持久发展。要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的核心价值理念纳入企业文化管理,形成有利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文化氛围。企业自身的努力是内因,为建立诚信体系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政府更应该从宏观上为其创造一个积极的发展环境;要加大对企业法律事务的资源投入,努力在改善人员待遇、办公条件以及解除后顾之忧上给予倾斜,加大对工作的指导力度,使法律顾问机构运转良好,人员安心工作;要积极加强企业间法律风险防范的交流,可以依托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等中介组织,定期组织研讨交流。互相借鉴防范法律风险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同时,应进一步拓宽企业视野,为不断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企业法律风险调研报告 第2篇

——资本市场分报告 作者:李志强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对外交流与创新推动了国际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迅速提高,也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伴随着 “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企业的国际化之路获得了巨大的“政策利好”,海外投资并购迎来新一轮的高潮。同时,这也意味着相关风险进一步凸显出来,特别是我国企业走向海外资本市场时,面临的是一条机遇与风险并存的道路。

一、为什么要关注中国企业海外资本市场的法律风险管理

资本市场本就是一个机遇与风险同在的地方。作为新兴经济体,我国企业在改革开放的巨大浪潮的推动下不断地成长进步,部分拥有实力的企业逐步地走出国门直接面向海外资本市场。自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企业投身海外资本市场运作的数量和规模显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但企业也不得不考虑资本市场高风险这一特点。据统计,仅以赴美上市为例2001-2010年间,共有 42 家中国赴美上市公司涉嫌83 起违法违规案件,涉及91个违法违规行为。16.7%的中概股公司涉嫌违法违规。在 91个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之中,包括41个虚假陈述行为、16个未按规定提交财务报表行为、12个IPO文件造假行为、7个内幕交易行为、6个操纵市场行为、3个公司治理违规行为、6个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如何规避海外资本市场的风险,使我国企业更好的“走出去”已经成为一个现实且迫切的课题。

(一)市场监管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从事海外资本运作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要强于国内资本市场。相比起国内资本市场,海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环节方面较为严格,除了监管部门的监督外,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也同样履行着自身的监管职责。我国企业在选择海外资本市场时往往对海外资本市场的有关制度规则不甚熟悉,在信息披露方面时常因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经营事项等问题受到处罚。

(二)再融资风险

相对于国内资本市场而言,海外资本市场的机制更加的健全,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一般都实行着宽进严出的准入退出机制。以我国的股票市场为例,国内股票市场对于准入较为严格,导致部分企业在成功上市后使出浑身解数将融资额度最大化。而海外市场的融资是可持续的融资,美国就有公司实现了年内十次以上的融资,但如此便捷的融资必然也带来相应的市场风险。海外投资人往往片面的认为通过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就能验证公司的发展潜力。我国部分企业在海外上市前盲目的向投资者承诺多重投资回报,但因企业缺乏稳定的业绩提升能力,进而使股票价格最终体现公司实际价值,企业的再融资变得非常的困难。国内企业在海外上市后其股票价格在短时间内大幅下跌的例子并不鲜见,失败的再融资计划使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当中。

(三)中介机构的选择风险

企业的海外资本运作往往需要借助中介公司协助完成诸如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顾问等环节工作。所以中介机构选择是否得当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资本运作项目的成败。

第一,很多中介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从事辅导企业海外资本运作的资格,甚至不具备合法性,往往借用他人的成功案例吸引蒙骗企业获取巨额中介费。

第二,某些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经常在国内企业从事海外资本运作前做出保证能够完成融资额度等承诺,故意夸大海外资本运作的作用,忽略其中暗含的风险,却又在发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使项目失败的风险剧增。第三,海外资本运作的中介费用也是国内企业需要关注的方面。这需要企业加强对中介公司的调查选择具有良好口碑和资质的中介机构,而不能一味追求便宜或者速度。

二、我国企业海外资本市场风险的主要表现

我国的资本市场,如主板市场融资程序复杂,对急需资金需求的企业来说时间成本巨大,因此很多企业将目光投向了广阔的海外资本市场。但海外资本市场也不算所有企业的天堂,失败的例子比比皆是。我国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失败的原因往往是对东道国的制度规则不熟悉,同时自身的控制制度有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充分,公司透明度不高

我国许多海外上市公司都曾因没有及时、主动地披露已发生的重大事件尤其是对财务有影响的事件、没有兑现上市招股书的承诺或改变了原来的投资计划,或者对公司的业绩预计大幅下跌没有事先做市场引导工作而使股价发生震荡事件,严重的还会受到东道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警告甚至停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2011年掀起的“中国概念”诚信危机案件。

(二)企业内部控制机制薄弱

长期以来,相较于其他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完善的内部治理体系,我国企业在董事会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程序、内部审计等方面显得薄弱一些。例如,中国人寿曾因财务违规行为被股东提起了集体诉讼。中航油、前程无忧网站、新浪等数家公司曾在美遭遇“提供虚假信息”和“隐瞒重大事实”的集体诉讼。许多中国企业管理能力薄弱,内部控制缺乏,海外资产流失严重。

(三)对海外市场风险认识不足

就海外上市为例,相关的费用成本比较高,主要被中介机构收取。费用的多少取决于公司规模、集资方法和筹资数量。部分机构在我国企业没有明确获得海外上市批准前,就开始大肆从事证券推销活动,形成所谓的一级半市场。因为企业最终能不能在海外上市都还没有定论,即使能够上市也没有法定的条件在国内发售,而且这类市场不受监管,金融诈骗发生的可能性就比较容易,导致投资者可能蒙受损失,这种所谓的一级半市场存在巨大风险。

(四)VIE模式造成的风险

就海外上市而言,我国企业多采用VIE模式。VIE 模式(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海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海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可变利益实体)。VIE模式决定着国内互联网企业在实现海外上市后,其在海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但实际经营过程中,境内企业经营状况将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股价,而反之上市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对境内经营也有影响。VIE模式从本质上来看,就是一种变相的应对措施,正是因为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准则不同才产生了类似VIE模式的替代方式。2014年中美经济安全生产委员会针对VIE发表报告,警告投资者购买类似阿里巴巴一类公司的股票将面临重大风险所阐述的意思一样,VIE这类风险的可预见性不强,而风险的影响力和持续力较强。海外架构系列公司注册中的变动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协议控制中利润转移风险同样是VIE模式存在的主要风险。

三、相关案例

2012年新东方因VIE股东变更等事件被质疑特许加盟、毛利虚高、企业结构风险和北京地区造假等问题。受前述消息的影响,新东方股价在当年7月17日暴跌34%,7月18日再度狂泻35%,股价两日重挫57.32%,市值仅剩15亿美元,股价创5年新低。

2013年美股中国概念股第一股兰亭集势遭遇集体诉讼,被指控作出了虚假和误导性声明。兰亭集势随后公开承认存在虚假和误导声明,并以155万美元就集体诉讼达成和解。

2014年5月聚美优品在美国上市,7个月后遭遇集体诉讼,指控聚美优品及其特定高管向投资大众发布了错误的、误导性的声明。随后4个月里,聚美优品市值缩水60%以上。2015年初,阿里巴巴在美遭到集体诉讼,被指控发布误导性声明并隐瞒受到监管调查的情况。受该不利影响,阿里巴巴股价持续下跌。

仅2015年就有13家中概股公司在美国遭遇集体诉讼,而遭到起诉的大部分原因就在于不熟悉海外资本市场的有关制度规则,风险把控能力薄弱,在信息披露方面时常因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经营事项受到起诉。美国对上市公司主要采取严格披露的市场机制(透明度要求较高),企业一旦不能完全满足相应的披露要求,一旦美国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因此觉得利益受损,很可能向企业提起集体诉讼。

四、提高我国企业海外资本市场法律风险管理能力的建议

海外资本运作需要有足够的耐心,不能急功近利,更不能抱着投机的心态。过去很多国内企业之所以在海外资本经营过程中屡战屡败,根本原因就在于急于求成,对海外资本市场和竞争对手缺乏了解。为提高我国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需做到防患于未然,笔者建议如下:

(一)政府、行业协会应加强对企业海外资本运作的服务和指导

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建立健全个人跨境投融资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我国企业在外融资受到海外法律的不公平待遇。资本市场风险高,需要政府和各行业协会对企业加强服务和指导。政府通过各种途径收集信息,解决企业信息不足的问题。例如,可以通过有关媒体向企业提供政府出版物、研讨会成果等信息,便于企业了解最新的信息动态。政府定期收集有关东道国最新资本市场动态、法律法规等内容,并编制如“海外资本市场环境报告”等材料供企业参考。同时,可以在重点投资国设立办事处,研究当地资本市场情况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回国内的信息咨询服务系统,由相关部门指导企业进行海外资本市场活动。

(二)谨慎挑选中介机构 筹集资金和升级转板都要求公司有着良好的市场形象,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群体建立良好的关系,这些工作大多都需要中介机构来协助完成。挑选一个好的中介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制定海外资本运作方案,协助完成诸如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顾问等环节工作,帮助企业在海外资本市场上挑选证券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避免企业对海外资本市场和法规不熟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在挑选中介机构的时候,尽量比较选择在海外有相当实操经验、背景的中介机构。

(三)组建高效的运作团队

海外资本运作需要具备丰富经验、运作技巧和智慧的工作人员来协同完成和实施。在制定财务运作、资源整合等策略上要分析大量的数据,做大量的调研。企业在选择海外资本运作时,要正确分析自身的优势能力和缺点不足,然后根据目标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优势特点和劣势弊端等自身条件和市场因素,认真评海外资本运作的可行性、策略的合理性,再进行下一步的计划。

(四)改善企业业绩,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发达国家的投资者更加注重企业的成长业绩。因此,倘若没有优质的资产和强劲的增长作为支撑,也很难得到投资者的青睐。建立起独具一格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增强未来盈利能力的基础,只有当公司真正能够获得盈利才能获得市场的认同。例如,部分企业在海外苦于无法升级转板,根本原因是由于公司在业绩上没有突破性的进展,无法为股东创造出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仅凭公司的中国概念很难实现成功融资。

(五)综合考虑海外资本运作地点

国内企业在海外资本运作前首先应该慎重的考虑海外资本运作带来的好处和弊端,综合评断企业海外资本运作是否能够承担相应的成本,并通过分析东道国政策法规、资本市场现状等,分析付出的成本是否能够在长期中获得良好的收益。其次资本运作失败是否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问题也需要十分关注,同时考虑是否有合理可行的方法弥补资本运作的失败所带来的风险,这种弥补措施需要多长的时间才能使企业恢复到原来的水平,综合考虑之后做出是否进行海外资本运作的最终决定。

(六)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法律风险防范绝不仅仅是设立一个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部门就能完成的,当然绝不仅仅是公司内部法律团队的职责,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是必需之举。风险管理流程应融入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全公司各个部门以及全体员工的参与和执行,法律部门在这个管理流程中应当发挥牵头和引导作用。

首先,是确立支持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确定本公司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目标和管理机构。将提前预测法律风险、及时发现法律风险和正确应对法律风险作为一项基本管理原则,将事先预防而非事后补救作为一项基本的管理目标,并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体系,在机构设置上除了总法律顾问和法律部门,还可以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其统一负责包括法律风险在内的风险管理重大事务,并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战略规划。

其次,是构建和执行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该流程一般分为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置、风险监督与报告以及风险防范与控制几个环节,无论在哪个环节,都需要公司法律部门与其他部门尤其是业务部门的配合,而不是由法律部门独立完成。如果在上述过程中公司法律部门与其他部门发生意见分歧,一般需要提交总法律顾问与有关部门领导讨论解决。当然,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与架构也依照本公司的业务情况、组织文化和面临的风险性质而有所不同,并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并没有固定的一成不变的模式。

(七)外部律师的聘用与管理

企业聘请的外部律师,属于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外部律师一般由公司法律部门统一聘请并负责与其进行沟通交流,包括向其发出工作指示和监督其工作。一般公司都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与一家或几家律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这有利于被选择的律所熟悉本公司的业务情况和服务需求,以便及时提供到位的法律服务。

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与外部律师的应该有明确的工作,这样可以提高外部律师的使用效益和服务价值。内部法律顾问能够处理的工作,一般不交给外部律师,或让内部法律顾问与外部律师同时处理。所有委托外部律师进行的工作,都要通过法律服务协议明晰工作范围和费用条件。在工作范围上,外部律师不仅协助公司处理具体的法律风险,还可对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提出改进意见。

五、结语

资本的趋利性决定资本拥有者必须随时调整自己的资本经营战略,并且随时注意相应的风险,不能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海外资本运作。国内企业在进行海外资本运作时,应当组建专门团队,应对随时可能到来的风险。

企业选择海外资本运作的时候必须做到目标明确,并充分的了解和熟悉东道国资本市场,特别是东道国的法律监管制度,同时要聘请专业的服务机构,在公司的资本运作目标下,按部就班的完成各项流程。同时,企业自身也要诚信经营,坚守创业初衷,让投资者看到公司的盈利希望。海外资本市场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的企业需要做好一切准备迎接这个机遇和挑战。

·作者简介:

企业法律风险调研报告 第3篇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各项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 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将发生深刻变化, 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需求将越来越多, 要求也越来越严, 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 解决好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的问题, 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是当前企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法律风险存在于生产经营过程, 严重影响着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 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 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就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其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四个方面:

1.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 出现的法律合同风险。当前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 在签订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 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有的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 违约责任条款欠缺。有的是违规操作, 草率签约,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 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漏洞, 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 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 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有的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 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 重研发轻备案、重运用轻保护, 不能够遵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专利信息的检索, 出现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以及自身知识产权被侵权的现象。

3.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 从招聘开始, 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 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 任何不遵守劳动法规的行为都有可能给公司带来劳动纠纷, 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当前有的企业局限于旧的劳动用人观, 口头用工, 不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 出现了滥用试用期, 模糊加班报酬、滥加违约金等问题。

4. 企业财务法律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在各项财务活动中, 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因素作用, 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财务收益, 从而产生法律风险。诸如, 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不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 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依法维护权益积极性不高, 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 形成呆账、坏账等较大数额不良资产。

企业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

1.管理机构不健全, 职能相对弱化。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 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部分企业法律事务由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多头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 尚未形成规范性和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法律服务机构职能总体不强, 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 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 无专门法务部门统一把关, 预测不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 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 效率不高, 常使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 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多为兼职, 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 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 服务质量不高, 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 专业素质不强, 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 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3.法律没有成为一种经营手段, 缺乏“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意识。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草率, 法律审核把关不严, 缺乏法律论证和保障。有的企业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没有严格和明确的法律审核把关程序, 缺乏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和运作机制。外聘律师不懂企业经营, 提供的法律意见不完全适应企业实际, 很难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

企业若发生法律风险, 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 可能出现经营性损失, 行政或经济处罚或制裁, 企业资产、商业信誉受损, 从而使企业的业务陷入恶性循环, 使投资者丧失信心, 阻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建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已经成为企业最紧迫最重要的法律建设任务

1.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的扩大开放, 企业将直接面对着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面对竞争和机遇,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 特别是“走出去”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 对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走出去”的过程中, 企业遇到了许多困难, 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 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 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 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 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又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 能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是对企业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检验。

2.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

当前企业许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与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 组织结构不合理, 资产配置链条过长, 对下属子企业管理失控有直接的关系。纠纷案值往往很大, 案件一旦败诉, 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毁于一案, 给企业造成灾难性的损失。企业要保障资产安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 更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作保障。这是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 也是依法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维护企业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3.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企业竞争的实质, 已不仅仅是竞争双方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的较量, 而且还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 而这种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知识产权。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仅仅拥有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还不能自动形成企业的财产权, 也无法自动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只有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 通过知识产权查询, 使企业创新活动少走弯路, 尽可能处在较高起点;通过申请并取得专利权, 保护和鼓励技术进步;通过注册商标, 有效保护投向市场的新产品, 才能使创新成果真正转变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企业要做大做强, 需要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企业战略性改组。落实这些改革任务, 必然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 《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 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董事会试点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重组上市, 涉及大量的权利义务继承和上市地监管规则的遵守;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 依法妥善处理分离人员的劳动关系等等。深化企业的改革, 同样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企业改革发展和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可以说,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 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是当前企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企的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1. 强化企业普法教育, 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 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 注重提高企业的管理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2. 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 配置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才。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为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律工作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企业要以此为依据, 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各项职责, 重视发挥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作用, 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 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 (下转第92页) (上接第89页) 模式和工作机制。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 深入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源, 强化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建立法律事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联动机制。要根据企业现实需要, 引进企业法律专业人才, 切实建立一支既熟悉法律, 又熟悉企业的专门人才队伍。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岗位等级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定期进修培训制度, 提高企业法律人才的待遇, 形成积极性高、素质强的法律人才体系。

3. 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加强法律内控体系建设。

要依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完善工作程序, 细化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企业招投标管理、诉讼项目管理等企业法律规章制度, 完善操作流程, 确保各流程控制点的全面到位, 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突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规避事前法律风险。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 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 划分风险高中低等级, 提出化解和规避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 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 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制度, 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 注重信息化管理, 积极运用法律风险控制系统, 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积极推进重大经营法律意见书制度, 吸收法律专业人员参与, 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 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企业法律风险调研报告 第4篇

2012年民营企业家涉罪情况分析

2012年民营企业家犯罪率最高的10个罪名

罪名从高到低依次为: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②职务侵占罪;③合同诈骗罪;④诈骗罪;⑤集资诈骗罪;⑥行贿罪;⑦挪用资金罪;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⑩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民营企业犯罪高发领域

从高到低依次为:企业融资——贸易——招投标——产品质量——工程承发包——证券交易——物资采购——安全生产。

民营企业家刑案发案原因

从高到低依次为:被害人报案——相关机构调查——举报——串案——发生事故——媒体曝光——资金链断裂——自首。

商法研究中心评出“2012年民营企业家十大刑事案件”

(1)太子奶创始人李途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羁押15个月后无罪获释,太子奶江山易主。

一句话点评:民间融资与非法吸存民刑界限的模糊不清,给了公权力可乘之机。

(2)包头自焚富豪金利斌非法吸存案宣判,惠龙公司被处罚金 ,11名被告获刑。

一句话点评:借钱者应当牢记,信用就像氧气,当它充足的时候,没有人感到它的存在,而它一旦消失的时候,就变得无比重要。这个游戏没有赢家。

(3)厦门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赖昌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句话点评:中国政府通过引渡条约展开国际合作,试图对刑事犯罪全球追索,这给怕“东窗事发”而移民的民营企业家们提了个醒。

(4)大连实德徐明涉嫌行贿被逮捕。

一句话点评:攀附官员,确实能带来巨大利益,但巨大刑事风险无法规避,一旦其所攀附的权贵倒台,便很难置身事外。企业家应在商言商,远离政治。

(5)公安部督办的“国际帮”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案宣判,富二代玉环国际大酒店经理沈烈烈涉10罪,获刑20年 。

一句话点评:这个案件入选的原因,并不在于它在全国有多轰动,而是提醒民营企业家们对接班人选任、对企业持续力培养多些精力、多些警醒、多些计划。要努力破解“富不过三代”这一魔咒。

(6)湖北联谊实业集团及创始人高宏震涉嫌非法经营,此案为建国以来全国首例“典当业务致刑案”。

一句话点评:对于那些力图走得更远的企业家而言,如何评估和预测某些“探索性”盈利业务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是其经营决策前就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7)广东华鼎担保有限公司陈奕标涉嫌贷款诈骗案。

一句话点评:本案不仅再次显示监管机构的缺位与失效,放贷银行风险防范及规避机制的失灵,而且也反映出受损小企业在融资困局中的无奈与无助,值得反思。

(8)吴英集资诈骗案 发回浙江高院重审后改判死缓 。

一句话点评:吴英最终改判死缓,可能成为今后对集资诈骗罪这类非暴力犯罪慎用死刑的裁量标杆。果然,随后最高院对震惊全国的安徽兴邦吴尚澧集资诈骗死刑案同样未核准死刑,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9)艺术品查税风波,多家艺术品公司涉嫌走私犯罪。

一句话点评:该系列案最直接的影响是几大艺术机构面临退场危险,这些机构运作的基金项目,牵涉人员从金融机构到艺术品经纪人、收藏家到著名艺术家,高压之下,一时之间人人自危。

(10)三一重工市场部总监刘兵被汉寿警方拘捕,三一重工“间谍门”持续上演。

一句话点评:以三一重工和中联重科为主角上演的商战大片《同城记》正如火如荼上演,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家不应使用犯罪手段或借用公权力打击对方。

目前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趋势

趋势一:融资类犯罪比重加大,民营企业融资空间小,法律风险依然很高;

趋势二:企业家犯罪与政府官员犯罪伴生现象明显;

趋势三:富二代企业家涉罪比例加大,折射出企业家子女教育、持续力培养、接班人选任方面存在很大问题;

趋势四:刑事手段是公权力解决市场经济领域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刑事手段的合法性却不在决策者考虑之列,刑事手段泛化倾向严重;

趋势五:不少民营企业家依然热衷于在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游走来赚取利益,这给公权力的合法伤害提供了可乘之机;

趋势六:诈骗、合同诈骗等背信类犯罪依然高,企业家诚信缺失,市场环境依然恶劣。

民营企业家社会生态定位

民营企业家确实没有伤害公权力及官僚资本的能力,如无公权力助力,他也没有与官僚资本、国有资本争夺社会资源的能力;

任何法律上的麻烦与纠缠,公权力是最终的裁判者,而在具体利益冲突中,公权力往往堕化成不当逐利者击倒你民营企业的工具;

即使是民营企业这些食草者之间的竞争,胜者也往往借力于公权力;

在民营资本与弱势群体的利益瓜葛中,裁判者往往丧失法律的理性,而从维稳和谐的自身政治利益出发,杀富济贫,并以此为借口、为机会,在合法伤害民营企业的过程中,中饱私囊;

在土地出让、矿产开发、招商引资等领域,公权力往往又是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当许多民营企业家以为傍上大款上位时,公权力一玩“变脸”,你会发现原来的如意算盘到头来却是“与虎谋皮”。

针对民企存在的政策玻璃门、政策弹簧门现象广为存在:有的政策看的见,摸不着,政策很好但无法实施。有的企业可能刚刚获得准入,将要享受政策的利好,马上就会被挤压出局。

nlc202309020539

民营企业家面对法律风险的3种心态

第一种: 法不责众。

第二种:极度自信。认为东窗事发的事不会落在自己头上。即使有个风吹草动,就凭这么多年织就的一张关系网,也能摆平。

第三种:认命。 我撞枪口上了,认倒霉,飞机人人坐,掉下来的有几个,真掉下来了,那就认倒霉,不能因为有掉下来的就“因噎废食”。

民营企业家法律风险应对

1、在个人事务应急安排与管理方面,企业家一定要在事发前要完成选定个人事务代表人、厘清个人财产边界、将法律风险及其造成的影响与家庭成员有效隔离三件工作。

2、在公司事务的应急安排与管理方面,承继者选任、防止控制权旁落及保证经营方略得以延续是企业家首先要进行的工作,而股权托管计划设计安排与迅速实施是企业家临时与公司隔绝后还能对公司施加影响与控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争取公司股东、董事会、经理层及员工理解与支持也为企业家渡过难关创造了良好条件。

3、在与律师、法律服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方面,企业家要注重律师的专业技能,而不是仅将希望寄托在律师的人脉关系上。要及时与律师沟通,以免错过应对危机的最佳时机。在聘请律师时要采取聘请双重律师的方式,建立相互制衡的团队机制。

4、与媒体沟通与协调是企业家应对法律风险必不可少的一门功课。有些法律风险本来就是媒体报道引发,媒体也可能成为风险助燃剂。这就需要在第一时间消除媒体的负面影响,当然媒体在化解法律风险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在企业家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可以通过媒体采访、新闻公告、新闻发布会、新闻稿、内参等方式引起全社会关注及相关领导重视,形成有利于企业家消除法律风险的舆论导向。

5、企业家许多法律风险是由利害关系人引发。这就需要企业家与举报人、控告人、公司债权人、公司关联方进行广泛沟通与协调,尽量满足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力争和解,阻断情事恶化。

6、如何处理与政府的关系理应受到企业家们的重视,因为行政法律风险与刑事法律风险并非泾渭分明,前者有可能向后者转化。企业家应遵循合法、主动、擅用行政程序、配合等原则与行政执法机关沟通与协调。分别在危机初起、行政介入、立案查处、行政处理(处罚)作出后等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

7、与公检法机关的沟通与协调是降低或消除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重中之重。核实各个程序法律文书、核实执法人员身份、注意每个程序的时限、诱供与刑讯逼供的应对、认真对待讯问笔录等都是与公检法打交道的必修功课。

企业法律风险调研报告 第5篇

日期:2010-3-18 16:13:30 来源:本站原创 撰稿:佚名 浏览:45 文章挑错 我要投稿近年以来,我国大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

一、大公司的法律风险现状

近年以来,我国大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根据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 International Law Firm)提供的《中国企业100强法律风险报告》,其研究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活动的主要结果如下:大部分中国100强企业的分值都集中在33分到51分这个范围内,平均值为42分。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最高的5家企业如下:

1.联想(Lenovo)97

2.TCL 93

3.海尔(Haier)81

4.中海油(CNOOC)71

5.中粮集团(COFCO)68

好像是“树大招风”,企业规模越大并没有像航空母舰一样抗风险能力也大。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通过中外对比,中国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及相关行动上的平均花费仅占总收入的0.02%,相对应折合成法律风险评分仅为2分,而实际的法律风险评分的中间值为42分。这就是我们的现状。

二、大公司较大法律风险的主要体现

高层管理人员的注意力可能主要集中在如何避免个人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负面风险方面。作为公司,根据有关调查报告,较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行业、组织形式、重大决策、重大财务、重要诉讼、知识产权、企业改制和上市方面。

1、行业:例如高科技企业,涉及许多涉外知识产权风险;而海外投资,重大法律风险基本上都是法律文件;许多老国企,可能面临环境污染集体诉讼、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2、组织形式:新《公司法》、《证券法》颁布后,上市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可能有被摘牌的风险,所有这些风险可能会对公司产生毁灭性的消极影响。中航油的失控,就是组织形式缺陷的例子。

3、重大决策与重要采购和销售行为:重大决策忽略海外当地国家的法律环境,又如外国供货商破产、外国供货商违反或终止合同、因货物不符合规定而导致延迟、额外费用等。同样,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产品的中国企业也面临着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风险,比如:呆帐、主要客户破产、潜在的反倾销措施、反垄断诉讼、产品责任诉讼、与经销商的争议等。

4、重大财务行为:例如偷漏税和隐瞒收入、虚报利润、账外资金循环等。

5、知识产权:每个企业的战略不同,但核心生产力几乎都和知识产权密不可分,比如有关公司发展战略和客户资料、核心生产技术、品牌战略、网站宣传等等。已经发生的有我国大型企业在美国遭遇的“337条款诉讼”、维生素C的反垄断诉讼、跨国公司在外国对中国企业提出的知识产权诉讼等。

6、重大诉讼:逐渐增多的公益诉讼、群体性诉讼、小股东起诉、劳动争议纠纷包围缠绕公司发展;潜在的刑事诉讼,如反商业贿赂、重大安全事故、决策失误追究制日益出现;新闻曝光、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越来越迫使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和管理,行政家长式管理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

7、企业改制和上市:涉及违法买卖国有资产

据2006年4月26日《法制日报》报道,五类中央企业纠纷明显增多。三年来央企报送国资委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涉外、金融债权债务、劳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案件明显增加。统计显示,三年来,国资委共收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21件,涉及央企110多家,直接涉案标的额达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其中,2004年国资委共受理央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81件,直接涉案金额114亿元,2005年是75件,直接涉案金额70多亿元,无论是涉案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呈下降趋势。但具体而言,涉外案件、金融债权债务诉讼、企业劳资纠纷、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涉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案件明显增加,急需企业高度重视。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有的企业经营者对法律决策中的法律风险疏于防范,有的甚至为一己私利放任风险,滥用决策权,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形成大量潜在资产风险,有的法律审核把关不严,还有的资产管理链条长。

继去年发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国资委正研究制定重大资产损失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今后没有经过法律审核造成损失的,可能要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失策的典型案例

1、中国人寿在美国被投资者集体诉讼案

2003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同时在纽约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募集资金达到34亿美元,成为当年全球最大的股票上市。但是,成功上市的喜悦还未散去,2004年1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公布了2003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披露,中国人寿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涉嫌各类违规资金约54亿元人民币。2004年3月16日,由美国投资者聘请的代理律师事务所Milberg Weiss宣布,其拟代理投资者对中国人寿提起集体诉讼,称中国人寿及其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中国人寿募股期间没有披露不利事实。据中国媒体报道,中国人寿集团已经向中国政府缴纳了税金和罚金总计约6749万元人民币。中国人寿案件集中反映了国内企业在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同时,必须尊重并遵守市场规则和当地监管规定,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2、华为——思科知识产权诉讼案

2003年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庭正式对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美国分公司软件和专利侵权提起诉讼,思科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这是一场全方位考验两家公司资源与能力的战斗,在媒体、客户、合作伙伴、政府资源、技术实力、法律武器组成的数个链条上,战斗全面开始。思科与华为的诉讼案最终以和解告终。在本案中,虽然华为可能没有向思科进行赔偿,但是现在退出整个美国市场对于刚刚开始国际化布局的华为来说不啻于当头一棒。

3、长虹——APEX贸易纠纷案件评述

四川长虹集团(下称长虹)与美国具有华人背景的APEX Digital(下称APEX)的“贸易欺诈案”曝光后,1月7日,长虹发布公告称,目前账面上仍有46750万美元欠款未能收回。长虹第三季季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132.15亿元人民币,这4.6亿美元相当于净资产的近30%。尽管2003年底,长虹总部就专门派出高层去美国与APEX和季龙粉就应收账款问题进行交涉,但在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初长虹却又发了3000多万美元的货给APEX。其后长虹又多次邀请APEX董事局主席季龙粉面谈解决但都被季以种种理由推掉。2004年12月14日,长虹被迫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APEX。从法律角度来看,销售合同最关键的法律风险就是付款。作为销售方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来控制对方不付款的法律风险,如签署信用证、保留货物所有权、寄售、价款担保、保证、现金担保、货物自主回收权、中止履行、强制履行、有效的争议解决手段等等。针对销售活动所在国或地区的不同,中国企业应当与熟悉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的法律顾问紧密配合,在合同中做出相应规定,将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与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来说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成功经验

1、中远的经验

中远集团经营着600余艘现代化商船,远洋航线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300多个港口。其麾下有600多家分支机构,经营网络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中远集团总资产已近1400亿元。在中远集团跨越式的发展中风险控制机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集团高层的经营委员会每年都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风险控制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其中,法律风险首当其冲。公司制定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实行合同分级管理;在预防纠纷上,中远集团要求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严把合同审查关。集团法律部门搞了一个法律信息披露制度,跟踪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应该关注的一些特别的法律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法律指导;适时公布一些大的案件,以便各企业借鉴,避免纠纷。

2、中国铝业公司的经验

“中国铝业”股票目前在纽约证券市场同行业股票中股价最高,被投资者誉为“世界铝业第一股”。要想抵御国际风险,必须实现与国际公司的法律对接。中铝公司形成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通过不断加强法律事务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切实降低和消除经营风险;制定了中铝《合同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了公司内部合同签订审核程序和法律纠纷报告、处理及监控程序等内部控制流程。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重大诉讼。

五、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参照国际经验,结合律师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加强大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总顾问制度是非常有效的对策。总法律顾问作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总设计师和协调人,至少可以发挥以下几点作用:

1、和公司有关部门一起确定和评估公司法律风险的具体范围和事项;

2、起草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管理文件;

3、建立执行防范和化解的职能人员和做法;

4、进行有效培训,使部门和员工理解并实施上述制度;

5、建立评估和审查考评制度。

自从2002年7月国家颁布《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法律总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国家又在2004年、2005年先后发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来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据《法制日报》报道,去年39户央企法律顾问挽回或避免损失500多亿。截至2006年3月底,53户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达29户,占54.7%,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44户,目前167家央企中有120家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去年国资委的一项调查显示,法律顾问保障作用凸显。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9户央企中,法律事务机构累计出具法律意见书3.9万件,审查合同120多万份,合同总标的额达4.7万亿元,为企业挽回或避免损失547亿元。

虽然三年来不少企业将法律顾问的审核作为经营决策前的必经环节,目前央企的二级子企业中也有近200家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但与国资委2004年提出三年53户大型央企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相比,仍有明显差距。

企业诉讼法律风险 第6篇

作者:唐晓春 主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原价:35.00

出版日期:2007-7-1

ISBN:9787509300121

字数:205000

页数:286

印次:1

版次:1

纸张:胶版纸

开本:16开

精品物店:20221095

编辑推荐

法律风险防范、危机应对技巧,深入剖析与企业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内容提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哪些挑战?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企业家法律书柜》丛书紧紧围绕中国企业经营运作展开。本套丛书从企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具体案例来阐释中国企业经营运作面临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通过对典型法律风险问题的深度分析,将相关的法律问题串联在一起,以利企业管理者触类旁通。

目录

民事诉讼风险概述

一、风险的含义

二、诉讼风险的含义

三、民事诉讼风险的类型

四、民事诉讼风险产生的原因

五、如何控制和防范民事诉讼风险

六、企业诉讼风险防范的机制

第一章 起诉被法院驳回的风险

风险提示

一、起诉的基本条件

二、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的处理方法

关联案例分析

本章避险方案

第二章 级别管辖不当的风险

风险提示

一、我国法院的级别设置

二、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

三、选择级别管辖的技巧

关联案例分析

本章避险方案

第三章 地域管辖不当的风险

风险提示

一、我国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地域管辖中常见的规避法律的行为

关联案例分析

(一)关联案例分析

(二)本章避险方案

第四章 被告方行使管辖权异议不当的风险

风险提示

一、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性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形

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关联案例分析

(一)关联案例分析

(二)本章避险方案

第五章 诉讼请求不适当的风险

风险提示

一、诉讼请求的类型

„„

第六章 申请回避不当的风险

第七章 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第八章 代理人授权不明的风险

第九章 申请财产保全不当的风险

第十章 一方不出庭或无故退庭的风险

第十一章 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的风险

第十二章 不能提供或者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第十三章 超过举证时限的风险

第十四章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

第十五章 申请鉴定不当的风险

第十六章 承担举证责任的风险

第十七章 证据被伪造的风险

第十八章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无法执行的风险

第十九章 赢了官司输了钱的风险

第二十章 诉讼费用分担的风险

第二十一章 因仲裁而丧失诉讼资格的风险

第二十二章 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作者介绍

钱卫清: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1988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厦门大学在职研究生国际经济法专业和国家法官学院经济法专业。

1977年至1992年先后任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法官,上饶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庭长、副院长;1992年至1998年曾任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及经济庭正处级审判员、副庭长、高级法官,其中1995年至1998年期间在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工作交流。1999年1月从事专职律师,曾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诉讼部主任、国企改制部主任。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硕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企业改制研究所所长。2005年被授予“北京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2006年被提名为“2006中国法制新闻人物”。

先后发表学术论文90余篇,并著有《反败为胜》、《败诉论》、《国有企业改制法律方法》、《成功改制》、《公司诉讼》、《法官决策与律师策略》等法学专著13部。

文摘

第二章 级别管辖不当的风险

正文

一、我国法院的级别设置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法院设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根据行政区划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等四级。县级(区、县、旗、自治县)设基层法院;地级(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直辖市)设中级法院;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设高级法院;全国设最高法院。专门法院设置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

区分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管辖分工的标准有两点:凡是法律对管辖作了特别

规定的案件由专门法院管辖,凡是法律对管辖未作任何规定的案件都由普通法院管辖。

在管辖的种类上,我国法律规定为四种: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从法院内部的组织系统,即纵向来划分每一级法院各自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权限和范围。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标的的大小、难易、影响等因素,确定各级法院不同的管辖权限。

二、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审判人员的数量多,并且没有审理上诉案件的任务,所以,一般地说,将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都交给基层法院承担是比较符合法院工作均衡负担原则的。同时,由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者争议的财产所在地,都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相联系,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条)。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有两类: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上一篇:接触网工班长工作总结下一篇:写感谢的作文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