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饮料:“再来一瓶”不容易

2024-05-15

茶饮料:“再来一瓶”不容易(精选6篇)

茶饮料:“再来一瓶”不容易 第1篇

一个公认的事实是,茶饮料目前已经占据了饮料市场的大部分市场份额,也是今年夏天卖得最火的饮料,茶饮料的畅销除了其口味比较大众化外,应该同今夏各茶饮料厂家的策划有一定关系。人们注意到,今年统一、康师傅、娃哈哈等强势品牌都推出了自己的促销手段,有的是抽奖,有的是瓶盖积分兑奖,有的是设置兑奖号码,但在诸多促销措施中最引人注目的还是“再来一瓶”、“开瓶见喜”这样的促销。虽然活动并不是什么新奇之举,广告宣传所承诺的也不是什么“大奖”,但让消费者觉得实在,能够看得见,摸得着。比以往很多品牌的那种可望而不可及的所谓的“大奖”来得实在,因此对消费者也更有吸引力。

有奖饮料遭遇经销商“截留”

促销的目的就是让消费者得到实惠,从而选择厂商的品牌,但在实际中,此次促销却暴露出不小的问题。笔者一次出差买饮料,受广告促销的影响,点名要某某品牌的绿茶,并且当时笔者同时亲眼看到经营商货架上摆着那种牌子的绿茶,可是经营商却说不卖。理由是那种牌子的饮料不好,最后在笔者的一再追问下,这个经销商终于说出了之所以不卖那个品牌绿茶的原因:原来那些绿茶全部是他精心挑出来的有获奖标志的产品。笔者回到北京,在西单广场的饮料售货亭也看到过同样的情景,笔者注意到几个售货员小姐像天文爱好者似的,一人拿着一瓶绿茶,瓶底对着太阳,双手捂住瓶的四周,眼睛从侧面努力地看过去,“开瓶见喜”和“再来一瓶”可能就这样轻易地流失掉了。不一会儿她们就每人拿着一瓶饮料开始分享“胜利果实”了。

这样“作弊”的结果,一方面获奖饮料是被销售人员像那几个销售小姐那样被“分享”了,而另一个结果就是经销商利用厂商的这个失误,用有奖瓶盖换得更多的饮料来赚取利润。由于“再来一瓶”、“开瓶见喜”这样的促销活动在终端环节上的“打折”,使这一策划不能真正地得以实施,消费者在购买茶饮料中未必能得到真正的实惠,这样不仅使生产厂家的促销手段不能很好的执行,而且使其信誉受到严重影响,

消费者不禁要问:再来一瓶为何这样不容易?

执行不到位策划要打折

任何一个好的策划,都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目光,调起他们的购买欲望。好的策划在执行中,必须把握好每一个环节,不能让任何一个部位出现纰漏,否则就有可能前功尽弃。“开瓶见喜”和“再来一瓶”对茶饮料的促销看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可是真正地深入其实质后,却不能不使人对其产生怀疑,不能不对这个策划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业内人士指出,“开瓶见喜”和“再来一瓶”的失误在于生产商所设奖项的隐避性不够,透过透明的饮料瓶人们比较容易识别出是否能够中奖,造成许多经营者中途截留,消费者根本不能得到真正的实惠。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像西单文化广场售货员小姐那样开箱照来照去“寻宝”的经营者大有人在,许多终端销售商都把提前发现中奖作为创造利润的手段。这样就让人弄不明白,生产商是为了给经营者实惠,还是给消费者实惠呢?这种打折了的的策划怎么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再来一瓶”的最终诉求对象并不是那些经销商,也不是那些售货员小姐,而他们却借助“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优势“开瓶见喜”,却使众多的消费者开瓶不能见喜。这种影响很难达到真正促销的目的。如果所有促销手段的好处都让经营者从中间截留,不能让消费者得到实惠,那么长此以往下去,消费者对品牌就会产生怀疑,降低对品牌的忠诚度。

而从厂商来讲,执行不到位,虽然饮料送出去了,但终究达不到阶段性促销的目的,销量得不到真正地提升。

“再来一瓶”,一个很简单很实用的阶段性促销策划,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策划,一个颇受消费者欢迎的策划,可是因为实际执行中的一个小小的失误,就能把全部策划的性质改变,应该引起所有策划人的警醒。

来源:《世界品牌实验室》

茶饮料:“再来一瓶”不容易 第2篇

“再来一瓶”有几个关键因素使得市场推广人员对其青睐有加: 一是活动告知:用外包装告知活动信息,这基本上不增加成本;二是中奖环节:打开瓶盖在瓶盖内壁告知是否中奖,这个环节同时实现必要包装不可修复式破坏,以及中奖信息告知,促进消费;三是现场兑奖:消费者理论上在任何地方购买了饮料中奖后都可以当场兑奖,大大提高了兑奖便利性,同时也就提高了促销的可信度和参与度;四是可反复中奖:在活动初期, 发生过三连中不稀奇、四连中也常见、五连中也可能的现象,消费者参与热情被极大调动;五是狠狠地打击对手,据研究,每个成年人消费者的每天购买量主要在一至两瓶瓶装饮料,这样的习惯占了所有购买者的90%以上,“再来一瓶”事实上大大阻止了消费者购买别的饮料特别是小品牌饮料的概率;六是本品促销,用本品促销最大的好处是大大节省了现金的支出、节省了物流成本和人员麻烦,让此形式在更大范围内推进成为可能。正是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让“再来一瓶”成了市场部人员喜欢、消费者欢喜,得以在全渠道推动的超级促销活动,

对“再来一瓶”不太热情的只有一个环节,那就是销售渠道,经销商、超市、小卖部。事实证明这也是为什么“再来一瓶”展开以来,屡遭诟病的地方,兑奖难,难兑奖。原因说起来有点复杂,简单地说,就是销售渠道是希望他进的每一瓶饮料都是可以赚钱的,这是很好理解的,但“再来一瓶”活动下的进货就不是这样了,渠道进一批饮料,厂家按中奖比例搭赠相同概率的产品,组成这一批货的总发货量,表面上看经销商用相同的钱进了更多的货,而事实上这些多的货最后都是要以兑奖的形式给消费者的。经销商和零售终端事实在这中间充当了一个义务搬运工的角色,没有利润,也没有空子可钻。除了这种形式,也有饮料品牌是用人员去终端收集兑奖瓶盖,然后被上对应数量的饮料,工作海量,相当麻烦。所以对这种“利国利民”的促销活动,经销商和超市都没有本能的兴趣。如果加上厂家自身布署、执行、督促、服务不到位,最后就会反映出来不好兑奖了,就会被媒体和消费者骂得一踏糊涂。

但从总体上来看,所有这些都不是障碍。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康师傅今年继续推20亿瓶赠饮,而且全线产品线推广此活动,其它所有大品牌都有类似活动,而且很多小品牌也跟风“再来一瓶”,这一方面说明此活动效果很好,另一方面也说明市场人员才思枯竭,没有突破。特别是一些小品牌也用“再来一瓶”,东施效颦,其实效果相当有限,Y现在看不出来现在市场上有什么更好的促销形式可以替代“再来一瓶”。

“再来一瓶”的经济法学审视 第3篇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商品生产者为了争夺市场所经常采取的促销方式, 尤其是在竞争激烈的饮料行业。抽签、摇号是典型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 但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并不限于这些方式。在有奖销售中, 凡以偶然性的方式决定参与人是否中奖的, 均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 而偶然性的方式是指具有不确定的方式, 即是否中奖只是一种可能性, 既可能中奖, 也可能不中奖, 是否中奖不能由参与人完全控制。

目前, 中国市场上的主要饮料品牌, 如可口可乐、康师傅、娃哈哈、统一等, 都普遍采取在饮料包装上印有“再来一瓶”的方式开展抽奖式有奖销售。例如, 为大家所熟知的娃哈哈“营养快线”果汁酸奶饮料包装上的表述如下:“即日起, 凡购买本活动促销装娃哈哈营养快线 (500毫升、350毫升) 揭盖发现盖内刻有‘再来一瓶’字样, 即可凭完整中奖瓶盖就近选择娃哈哈饮料销售点或娃哈哈指定兑奖点免费兑换500毫升娃哈哈橙汁饮品一瓶。本活动综合中奖率27%, 兑奖截止2010年7月31日, 本活动限在辽宁省及内蒙古赤峰市开展。”其他品牌饮料包装上的表述基本与此一致。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 买饮料中了奖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兑奖的情况司空见惯, 例如:零售商拒绝兑奖、指定兑奖点稀少、在兑奖时自主选择权受到侵犯等。这就使得一些具有现实性的法律问题摆在了我们的面前。

二、“再来一瓶”的法律性质分析

承前文所述, 饮料包装上所载有奖销

□文/张国威

售表述是否构成要约?如果构成, 哪些主体受到该要约的约束?这些问题决定着争议的性质、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以及最终责任的承担主体。

首先, 饮料包装上所载的有奖销售表述构成要约。一项意思表示能否构成要约, 要看其是否具备要约的有效要件。第一, 载于饮料包装上的有奖销售表述是由特定的商家 (包括饮料的生产者或者零售商, 下同) , 向消费者作出的意思表示, 符合发出要约的主体条件;第二, 开展有奖销售的饮料往往在其包装显著位置载明“再来一瓶”等字样, 并利用电视广告、海报、促销会等方式向消费者表明其有奖销售的意图, 饮料生产者和零售商这样做的意图就是为了诱使消费者购买其饮料, 进而达到提高市场占有率的目的, 因此饮料瓶上所载的有奖销售表述完全是饮料买卖合同的一项附属条款, 据此可以判定, 在商家与消费者订立的饮料买卖合同时, 理所应当地包含着双方就有奖销售内容订立合同的意图;第三, 饮料包装上的有奖销售表述是商家向不特定的消费者作出的, 但是因为饮料的销售对象本身就是不特定的消费者, 并且商家具有与所有受要约人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能力, 所以可以认为该项要约是向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所有受要约人发出的;第四, 饮料包装上所载明的表述具体确定, 具备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例如, 娃哈哈“营养快线”果汁酸奶饮料包装上的表述中就包含了有奖销售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和地点, 并且根据消费者与零售商之间的饮料买卖合同的内容可以确定有奖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名称和住所, 因此该项表述的内容具体确定, 构成要约;第五, 在消费者从零售商那里购得饮料时起, 饮料包装上所载明的要约就到达了受要约人———消费者, 并且消费者也以购买的行为表明了其对该项要约的承诺。

其次, 发出要约的主体包括饮料生产者和零售商。饮料包装上所载明的要约既是饮料生产者发出的要约, 也是销售该饮料的零售商所发出的要约, 任何购买了该饮料的消费者都同时构成了对饮料生产者和零售商要约的承诺, 此时消费者分别与饮料生产者和零售商之间成立有奖销售合同。零售商从生产者处购进饮料并摆上自己的货架, 然后再出售给消费者, 零售商出售的不仅仅是饮料的所有权, 饮料包装上所载明的一切权利也随之转移给了消费者。因为零售商购进饮料的目的就是为了转售, 并且开展有奖销售所针对的对象自始就是消费者, 而非零售商, 所以这种权利转移是饮料生产者在向零售商出售饮料时已经能够预见并且默许的。因此, 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买卖合同, 但却成立了有奖销售合同。至于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 因买卖合同的存在, 零售商负有保证消费者获得饮用功能并实现饮料包装上所载明的一切权利的义务, 此时, 饮料包装上所载明的内容便成为了双方合同的一部分, 实际上就等于零售商与消费者借用载于饮料包装上的表述订立了一个有奖销售合同。

至于零售商将饮料出售给消费者的行为是与消费者订立新的有奖销售合同还是加入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有奖销售合同, 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因为在零售商将饮料出售给消费者前, 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有奖销售合同尚未成立, 在零售商将饮料出售给消费者之时, 消费者与生产者、零售商之间的有奖销售合同同时成立, 因此很难说一个合同是对另一个合同的加入。另外, 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有奖销售合同从属于二者之间的买卖合同, 甚至可以说有奖销售合同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但是, 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 只存在一个单独的无所依附的有奖销售合同, 因此不能理解零售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有奖销售合同是对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有奖销售合同的加入。

综上, 饮料包装上所载的有奖销售表述构成要约, 一经消费者承诺 (购买) 即成立有奖销售合同, 生产者和零售商即应受其约束, 按约定向消费者履行给付奖品的义务。如果饮料包装上所载的承诺未能得到适当的履行, 那么, 消费者可以选择饮料生产者或者零售商主张权利。但是, 饮料生产者和零售商履行义务的具体对象应当有所不同, 生产者履行兑奖义务的对象应该是所有持有兑奖凭证的消费者, 而零售商履行兑奖义务的对象仅仅是在该零售商处购买饮料并中奖的消费者, 这正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因为只要消费者购买了某种品牌的饮料, 其就与该饮料的生产者订立了有奖销售合同, 而不论消费者于何处购得该饮料。但是, 零售商则不同, 只有当消费者在某零售商处购得饮料时, 该消费者才与零售商成立有奖销售合同, 消费者不能要求其他零售商 (同时为指定兑奖点的零售商除外) 履行兑奖义务。

三、经济学视角下的成因及对策

在履行饮料有奖销售合同的过程中, 零售商首先要接受中奖消费者的兑奖凭证 (印有“再来一瓶”字样的瓶盖) , 同时给付消费者作为奖品的饮料, 然后再定期持兑奖凭证向生产者兑换饮料。有奖销售的目的是增加销量, 扩大市场占有率, 其最终受益者是饮料生产者,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 这个过程实际上就等于饮料生产者利用有奖销售的杠杆作用, 对零售商形成短期负债, 但却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财务费用转嫁给了零售商, 这样一来, 大量的兑奖就会占用零售商的存货, 影响其资金周转速度和流动性, 进而影响其利润的实现。这就导致了零售商不愿意履行其对消费者的兑奖义务。而生产者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 又不愿意设置太多的指定兑奖点, 消费者往往由于兑奖成本过高而放弃兑奖, 最终使得消费者的权利落空。另外, 零售商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 将一些积压的存货作为奖品兑换给消费者, 而不允许消费者自主选择, 这些积压的存货大多是保质期将至、包装不善或者口味单一, 这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针对上述问题, 单靠消费者自身的力量是不足以解决的, 而且为了平均单价仅仅2.5~3元的饮料而进行诉讼也是对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但是, 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也不应该因为所涉及的利益不大而受到蔑视。笔者认为, 涉及到不特定消费者利益的问题便具有了社会性, 已经突破了纯粹私法的范畴, 此时政府就应当承担起责任, 采取措施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如前文所述, 饮料生产者是有奖销售的最终受益者, 因此生产者理所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应当建立这样的制度:当消费者的兑奖请求遭到拒绝或者自主选择权受到侵犯时, 便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一经查实便应当登记备案, 当登记的举报次数在一定时间内达到一定次数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有权决定在一段时期内禁止该品牌的饮料在其辖区内开展有奖销售, 并将该情况向社会公告, 以此达到促使饮料生产者设立更多兑奖点的目的。同时, 此举还可以促使饮料生产者为零售商提供兑奖便利, 如缩短从零售商回收兑奖凭证的周期、事先按比例为零售商提供一定数量的饮料专门用作兑奖之用等, 保障零售商的存货不被大量占用, 流动性不受影响, 进而促使零售商积极向消费者履行兑奖义务。

院)

参考文献

[1]王岩.论消费合同的相对性.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7.7.

“再来一瓶”兑奖风波 第4篇

案例主角:康师傅

发生时间:2010年2-10月

关注指数:★★★★☆

案例回放:

延续往年的促销传统,2010年康师傅的开盖赠饮活动又一次掀起了“再来一瓶”(活动中奖率高达17%)的浪潮,并且做得风生水起。据康师傅饮料外包装有关“再来一瓶”的活动说明,2010年10月31日前消费者只需凭中奖瓶盖即可在任何一个销售网点兑奖,但现实当中“再来一瓶”无法兑现的事情屡屡发生。

于是有人调侃:“再买一瓶”成“再来一骗”;更有人到工商部门投诉,康师傅涉嫌通过广告炒作欺骗消费者。

其实,搞类似活动的不止康师傅一家。在今年的饮料营销大战中,统一、娃哈哈、王老吉、百事可乐、今麦郎等,都不甘寂寞。

对于“再来一瓶”的促销活动,业界争议很大。它是一种炒作行为,还是促销手段?本来,“再来一瓶”有点天下掉馅饼的味道,对渠道成员和消费者的吸引力都很大,但实施效果为何如此糟糕?

评析

就康师傅的本意而言,绝对不是存心把“再来一瓶”搞成“再来一骗”。打这张促销牌,自然有其目的:第一,通过促销刺激,分流竞争对手的消费者,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挤占市场份额;第二,通过激励消费者持续消费,强化消费者的品牌忠诚,巩固品牌的市场地位。当然,这需要通过激励消费者持续消费来实现——“再来一瓶”。并且,这既可以提升销售量,又可以强化消费者关系。

从表面上来看,这是一种以提升销售量为目的的战术性促销,实则不仅如此,却是以巩固品牌市场地位与改善市场竞争格局的战略性促销之举。

可以说,“再来一瓶”的促销活动在对拉动产品销售确实起到重要作用,甚至导致某些饮料品牌产品出现断货现象。但是,由于饮料厂家促销规划不善或者渠道执行不力等因素的作用下,导致一些饮料品牌赢了销售但却丢了形象,遭受一些在兑将过程中遭遇挫折的消费者的质疑、不满甚至抱怨,乃至投诉,给品牌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盘点一下,“再来一瓶”促销活动招致声讨的主要原因如下:其一,产品断货,终端兑奖点无奖可兑,因为兑换奖品往往为同品牌、同品种、同容量的产品。其二,一些终端兑奖点在活动日期与兑奖日期上做文章,蒙骗消费者;其三,兑奖点数量有限,消费者兑换不便,需要消耗经济、时间、体力、精力等成本才能拿到奖品。其四,部分终端商不知情,或者以此为借口不予兑现,更有以不参加此项活动的借口加以推辞。其五,兑换奖品被“置换”,消费者无法按促销说明来兑换相应产品,被终端兑奖处“置换”以其他同品牌产品,尤其是新产品,意在推广新产品。这些因素使很多消费者空欢喜一场,甚至憋了一肚子气。

有果必然有因。笔者认为,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在于饮料厂商促销规划欠周,以及促销执行欠佳,加之来自渠道商的执行阻力,或者说促销执行不畅。可以说,“再来一瓶”促销活动对于饮料厂商、经销商、终端商及消费者都有益。为什么还会把好事办“砸”?为什么出现这些问题呢?

笔者认为,这项促销活动的执行给渠道商“制造”了一定的“麻烦”,而这种麻烦对渠道商来说则是一种成本,导致促销执行遭遇渠道梗阻。就经销商而言,虽然在所辖区域市场上具体操作促销活动会增加终端服务与管理成本,但经销商还是乐于接受并执行“再来一瓶”的促销措施。经销商的服务与管理工作主要集中于几个方面:与终端商沟通协调成本、促销宣传成本、扩大存货成本、增加补货成本、售后服务成本……

而对于终端商来说,开展此类促销活动,既聚集人气,又可促进促销产品销售上量。从表面上看终端商是直接受益者,但终端商也往往是促销过程中“麻烦”的最大承担者。“麻烦”主要体现为五个方面:第一,由于奖品兑换,容易出现暂时性缺货,会影响终端销售业绩。第二,由于消费者买、兑未必在同一终端,由于兑、卖不一致,尤其中小终端容易为大终端做“嫁衣”,即帮助大终端兑奖。我们知道,玻璃瓶啤酒的“再来一瓶”,往往是消费者属地购买并属地兑换,但饮料不同于啤酒。第三,增加终端服务成本,耗费终端工作人员的时间精力,甚至影响终端正常的运营秩序。第四,由于消费者兑奖,消费者获得赠饮产品,可能会影响相关产品(其他饮料)的销售。

启示

促销三大原则:共赢、落地、风险

作为促销活动的发起者和责任的最大承担者,饮料厂商必须对此类促销活动进行系统性反思。

由“再来一瓶”演变为“再来一骗”,这是在提醒饮料厂商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必须把握三大基本原则:共赢性原则、落地性原则与风险性原则。饮料厂商、经销商与终端商作为渠道价值链成员,可以说是拴在一根绳子上的“蚂蚱”。如果不能“共赢”,那就有可能“同输”。开展促销活动,饮料厂商必须重新考虑渠道价值链上成员的价值分配与利益平衡,因为促销活动往往会打破原有的价值配比与利益权重。如果出现权益失衡,权益的弱势方就会成为促销活动的“绊脚石”,就会消极地面对促销活动甚至发挥其负面作用。

另外,促销活动的效果还取决于渠道价值链成员的执行能力。促销执行力不仅仅取决于饮料厂商,还体现于渠道商(经销商、终端商)的执行力,以及消费者对促销活动的理解能力。当然,促销执行的结果主要取决于三方面因素:一是促销方案的可执行性;二是渠道成员的执行力;三是促销执行的监管能力。

所以,饮料厂商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必须做到促销方案可落地,对渠道价值链成员进行动员与培训,建立健全促销运营机制,并对促销售活动实施有效监管。

好玩的再来一瓶作文 第5篇

好玩的再来一瓶作文

。我和他穿着溜冰鞋,溜到了就在小区旁边的联华超市。到门口时,他说:“我在门外等着,帮我拿一瓶饮料。”我问他:“什么饮料啊?”“统一牌子的就行了。”他回答。于是我进了店,溜到买饮料的柜台边,挑了一瓶冰红茶给他,他一看,是再来一瓶,于是我又去拿,他一看,又是再来一瓶,于是我又拿了一次,结果还是再来一瓶,

 

谢谢惠顾再来一瓶心情随笔 第6篇

曾经有人和我说谢谢惠顾,再来一瓶是永久不败的品牌。

最终我们失败了,我们没有了未来。和他在一起两年,真的很幸福,那时我是一个幸福的小女人,有他的关心和呵护,有他的`包容。最终,我们的感情被我亲手毁灭了。因为距离,我告诉他死心吧,我们不合适,找个好女孩好好过吧。我想过我会放开的,也许我只是习惯了依赖他而已,随着时间,一切都能放下来的。直到昨天,听朋友告诉我,他有了新的女朋友,我才悔悟,我错了,我真的错了,我放不开,我不是依赖他,我是真的真的很爱他。

我们在一起很开心,在学校被同学称为模范情侣,我和你回家看爸妈,你陪我过生日,过的每一个节日我都铭记在心,而今年的平安夜你从天津赶回来陪真你的另一个她。我羡慕她,嫉妒她,恨她。我们在学校放风筝,过我们的泼水节,看灰机你都忘了吗?学校404我们的家你都忘了吗?我们在一起的点点滴滴,你还记得吗?

我不知道我该怎么办,该放手还是继续坚持。如果你和她在一起是真的快乐,那我会放手,我给你属于你的幸福。朋友都为我们可惜,我知道我不好,我不懂得珍惜,我知道错了,我真的明白了。不要丢下我一个人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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