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2024-05-31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选10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1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要求,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国务院同意,9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

《意见》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近年来改革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上加强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确定了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二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三是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四是坚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五是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通过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做到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

《意见》明确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由于我国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的配套改革政策还在试行中,《意见》对中长期激励先作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重点对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作了规范。

《意见》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兼顾调动中央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和调控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收入差距两个方面,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与上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为切实形成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实际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机制,《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将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科学设计体现经营盈利与风险控制的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负责人绩效年薪。

《意见》要求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的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作出了原则规定。在补充保险方面,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和待遇标准。在职务消费方面,要从严控制职务消费,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

《意见》还明确了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管职责,强调要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意见》指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促进中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及时总结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不断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政策。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2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中央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适用范围

(三)本意见适用于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意见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三、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

(四)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五)基本年薪是指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收入.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差距。

(六)绩效年薪是指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0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例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贵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七)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中央管理企业负贵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动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动收入。

四、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八)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九)改进经营业绩考核。加强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五、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十)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按考核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可实行延期支付办法。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

(十一)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十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新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中央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贵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十三)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十四)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六、统筹福利性待遇

(十五)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中央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十六)企业为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十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七、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十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都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企业负贵人薪酬分配,拟订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中央企业在岗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不同行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调节不同行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十九)中央组织部牵头负责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薪酬审核部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各部门管理企业负贵人的薪酬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有关部门按要求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报告国务院。(二十)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贵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二十一)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上市公司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企业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薪酬审核部门定期将其审核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二十三)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四)国务院成立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和协调全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参照本意见精神,积极德妥推进。

中央各部门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由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订,按程序报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十五)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中央企业管理的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或中央企业参照本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

(二十六)中央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二十七)深化中央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3篇

一、大力提升冷链运输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大力发展第三方冷链物流, 鼓励冷链运输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协作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 加快形成一批经济实力雄厚、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冷链运输物流企业, 通过规模化经营提高冷链物流服务的一体化、网络化水平。

二、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购置节能环保的冷链运输车辆, 推广全程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和控制设备, 提升企业的冷链运输服务能力。加强温度监控和追溯体系建设, 确保冷链食品、药品在生产流通各环节的品质可控性和安全性。引导和支持企业使用各种新型冷链物流装备与技术, 完善产地预冷、销地冷藏和保鲜运输、保鲜加工等设施, 解决冷链物流运输与其他环节的无缝衔接问题。鼓励和支持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商贸流通企业等改造和建设一批适应现代流通和消费需求的冷冻、冷藏和保鲜仓库。中央和地方财政在各自支出责任范围内, 对具有公益性、公共性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

三、完善冷链运输物流标准化体系

适应新形势下冷链运输物流发展的需要, 制修订食品冷链配送操作规范、食品冷链温度控制等冷链基础、冷链管理、冷链设施、冷链技术等层面的标准。加强冷链物流标准的培训宣传和推广应用。进一步加强冷链运输车辆车型及其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管理, 研究制定冷藏保温车辆分类及技术要求, 推动冷链运输车辆标准化、专业化。引导和鼓励企业使用托盘、容器、包装等标准化运输工具。研究探索对关系到居民食品安全的肉类、水产品等农产品运输执行强制性标准。加强与国际冷链运输物流标准的对接。

四、积极推进冷链运输物流信息化建设

加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先进信息技术在冷链运输物流领域的应用。鼓励和支持企业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运作的要求, 建设全程温湿度自动监测、控制和记录系统。加强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 引导冷链运输物流企业与生产制造企业、商贸流通企业信息资源的整合, 将产地产品信息、车辆信息、销售信息等联结起来, 实现对货物和冷链运输车辆的全程监控和信息共享, 优化配置资源, 提高全社会冷链运输效率。鼓励区域间和行业内的冷链物流平台信息共享, 实现互联互通。

五、大力发展共同配送等先进的配送组织模式

积极引导冷链运输物流企业通过统一组织、按需配送、计划运输的方式整合资源, 降低物流成本, 提升物流效率。适应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发展的需要, 鼓励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冷链运输物流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等以联盟、共同持股等多种形式在大中城市发展共同配送, 促进流通的现代化, 扩大居民消费。支持流通末端共同配送点和卸货点建设、改造, 鼓励建设集配送、零售和便民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冷链物流配送终端。城市交通较为拥堵的大型城市应结合实际积极推进“分时段配送”、“夜间配送”, 为有需求的商贸和冷链运输物流企业提供便利。

六、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措施

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市配送经营的规范化管理, 会同公安等部门定期开展城市配送需求调查, 明确城市配送运力投放标准、规模和投放计划, 加强城市配送车辆标识管理, 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中心区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和城市配送需求, 合理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 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 为冷链运输物流等城市配送车辆发放通行许可, 并积极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

七、加强和改善行业监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城市冷链运输物流市场的监督管理, 完善冷链运输服务规范, 对冷链运输物流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考核, 提升冷链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信用记录建设, 及时、准确地记录城市冷链运输物流企业的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 并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冷链运输物流车辆通行的监督管理, 与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 依法严格查处非法改装、假牌假证、无证运输等严重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保障其生产经营的需冷链运输产品的质量安全。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建立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温度保存档案。

八、加大财税等政策支持力度

切实落实国家已出台的促进冷链运输物流发展的物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有关规定, 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拓展冷链运输物流企业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其开展合作, 鼓励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九、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做好调查研究、技术推广、标准制修订和宣传推广、信息统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积极推动行业规范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 引导冷链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4篇

充分认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

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履行社会责任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利益相关者和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协调统一。这既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

履行社会责任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广泛要求。中央企业是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大多集中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業和关键领域,其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和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中央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也是全社会对中央企业的殷切期望和广泛要求。

履行社会责任是实现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责任理念和要求全面融入企业发展战略、企业生产经营和企业文化,有利于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有利于激发创造活力、提升品牌形象,有利于提高职工素质、增强企业凝聚力,是中央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的重大提升。

履行社会责任是中央企业参与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的客观需要。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入的新形势下,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国际社会对企业评价的重要内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影响,也对树立我国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形象具有重要作用。

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可持续发展,牢记责任,强化意识,统筹兼顾,积极实践,发挥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率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

总体要求。中央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表率,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的表率,努力成为国家经济的栋梁和全社会企业的榜样。

基本原则。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把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深化企业改革,优化布局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实际相适应,立足基本国情,立足企业实际,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切实取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成效。坚持履行社会责任与创建和谐企业相统一,把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放在重要位置,营造和谐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实现企业与职工、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以及行业规则,及时足额纳税,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忠实履行合同,恪守商业信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杜绝商业活动中的腐败行为。

不断提高持续赢利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科学民主决策。优化发展战略,突出做强主业,缩短管理链条,合理配置资源。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管控能力,降低经营成本,加强风险防范,提高投入产出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改善产品性能,完善服务体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消费者权益,妥善处理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努力为消费者创造更大的价值,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与认同。

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责任,带头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发展节能产业,开发节能产品,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增加环保投入,改进工艺流程,降低污染物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坚持走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发展道路。

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和传统产业改造,着力突破产业和行业关键技术,增加技术创新储备。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实现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良性互动,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发挥对产业升级、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保障生产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为职工提供安全、健康、卫生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其他疾病对职工的危害。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尊重职工人格,公平对待职工,杜绝性别、民族、宗教、年龄等各种歧视。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创造平等发展机会。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深化厂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关心职工生活,切实为职工排忧解难。

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区建设,鼓励职工志愿服务社会。热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关心支持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福利事业。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情况下,积极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和援助。

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措施

树立和深化社会责任意识。深刻理解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社会责任工作,把履行社会责任提上企业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部署社会责任工作,加强社会责任全员培训和普及教育,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努力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价值观和企业文化。

建立和完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把履行社会责任纳入公司治理,融入企业发展战略,落实到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统计和考核体系,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机制。

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完善社会责任沟通方式和对话机制,及时了解和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监督。

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国际合作。研究学习国内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开展与履行社会责任先进企业的对标,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改进工作。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对话与交流,积极参与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制定。

加强党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广泛动员和引导广大党员带头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发挥积极作用,努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5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机制,实现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是增强中央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近年来,中央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企业用工分配管理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僵化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部分企业内部改革不到位,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还未真正形成,激励约束机制还不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减等问题仍然存在。当前,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推进企业内部机制转换,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央企业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配套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体系,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用工结构更加优化,人员配置更加高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企业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为做强做优做大中央企业提供保障。

二、强化任职条件和考核评价,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一)完善以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为核心的管理人员职级体系。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体系,明确各层级管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合理使用不同层次人才。不断完善管理人员职业发展通道,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搭建平台。按照集团化管控、专业化管理、集约化运营的要求,科学调整组织结构,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配置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效率。

(二)健全以综合考核评价为基础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机制。中央企业应当建立管理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以综合考核评价为基础,通过竞争上岗、公开选聘等多种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管理人员。强化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职务升降、薪酬调整紧密挂钩。对于经考核评价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调整岗位、降职降薪,真正做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三)探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中央企业要扩大选人用人视野,合理增加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要签订聘任和绩效协议,明确聘任期限和业绩目标要求,建立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激励约束和引进退出机制,实现选聘市场化、管理契约化、退出制度化。

三、加强劳动用工契约化管理,实现员工能进能出

(一)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中央企业要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招录企业员工。要制订公开招聘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招聘信息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得设置歧视性录用条件,不得降低条件定向招录本企业员工亲属。拟录用人员有关信息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确保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提高员工招聘质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中央企业应当打破身份界限,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要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做到劳动合同应签尽签。强化劳动合同对实现员工能进能出的重要作用,细化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绩效要求以及续签、解除合同条件等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要依法规范使用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等各类用工,完善管理制度,履行法定程序,确保用工管理依法合规。

(三)构建员工正常流动机制。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和生产经营需要,合理控制用工总量,优化人员结构,构建员工正常流动机制。要建立企业内部人力资源市场,盘活人力资源存量,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要畅通员工退出渠道,细化员工行为规范、劳动纪律和奖惩标准,明确劳动合同期满续签标准和员工不胜任岗位要求的认定标准。对违法违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不胜任岗位要求等符合解聘条件的员工,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推进收入分配市场化改革,实现收入能增能减

(一)加强工资总额能增能减机制建设。不断完善与财务预算和业绩考核目标挂钩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健全工资效益同向联动机制,切实做到工资总额与企业效益紧密挂钩。强化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将工资总额以外的其他人工成本项目纳入预算管理范围,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二)推进与效益紧密挂钩的内部薪酬制度改革。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力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优化薪酬结构,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推进全员绩效考核,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岗位价值评估和员工个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员工薪酬,同时要与企业效益、个人绩效紧密挂钩。原则上,企业效益下降或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时,员工薪酬应当相应下降,确保收入能增能减。要建立员工薪酬市场对标机制,结合企业薪酬战略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逐步提高核心骨干员工薪酬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调整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做到薪酬水平该高的高,该低的低。

(三)规范员工福利保障制度。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统筹规范所属企业福利保障制度,加强福利项目和费用管理,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国家和地方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列支。已经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不得提高建立年金制度前已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水平和临近退休人员的企业年金补偿标准。企业效益下降的,福利费不得增长,企业年金缴费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企业出现亏损的,企业年金应当暂停缴费。

五、统筹规划,积极稳妥推进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深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领导小组,明确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以上率下切实推进改革。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二)精心组织实施。中央企业要制订符合企业实际的深化用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分阶段目标任务,提出具体改革办法和措施,完善相关配套文件。强化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对标管理等基础工作,建立社会风险、舆情风险、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督促指导,强化企业用工分配责权利的统一,逐级落实管理责任。统筹协调与其他各项改革的关系,同步推进,重点突破,务求实效。

(三)稳步推进改革。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在推动改革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引导全体员工形成改革共识,积极参与改革。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发动员工、依靠员工,形成改革合力。涉及员工利益的改革方案,应当依法履行内部民主程序。妥善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和谐稳定。

中央企业推进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送国资委。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推进改革的监督指导,及时总结企业的做法和成效,推广典型经验,引导中央企业锐意改革,务求实效,助推中央企业提质增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6篇

由于该文件尚未公布,专家对其进行的解读也仅涉及外围层面,未能深入。以下为参考。

中央审议首批国企改革顶层文件 涉及央企薪酬管理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8月18日审议了《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以下称《改革方案》和《规范意见》),两份文件是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的关于国企改革的首批文件。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指出,要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国企负责人没有‘职务消费’,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根除。”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国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待遇问题,位于第7项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后一部分: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与之直接相关的决定还有,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

在与国企改革密切相关的深化改革事项中,“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已在地方频频出台相关方案。

曾讨论数年未定论

为了规范央企高管的薪酬管理,2009年,人社部、国资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及铁路、烟草、邮政等行业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提出统一、规范的原则和要求。

此次经过审议,但尚未通过的《改革方案》和《规范意见》与上述意见的直接牵头起草方一致。目前,《改革方案》内文尚未公布。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薪酬制度改革之所以历经数年未能定论,是由于有部分先天不足,亦和市场化和现代企业治理方向有落差。

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发展与改革研究部部长王志刚向21世纪经济报道说,未来大部分国企如改革到位,央企高管的薪酬应该由董事会决定。在此期间,也可能出现“过渡性改革方案”。

王志刚认为,企业的人和薪酬都是市场化进程的一部分,不能割裂。然而,我国国企的现实情况是,大量国企的领导人,身份仍是国家干部,其管理机构是国家组织部委,并未真正市场化,相应的,其薪酬亦处在尴尬的半市场化之间。

他建议,解决薪酬争议需要在大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量化,使之标准化,据此拟定各行各业的薪酬范围,然后在国企改革到位之后,交由董事会决定高管薪酬的多寡。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周放生也认为,国企改革成功的其中一个标志在于企业人事与薪酬都应该交由董事会决定,当前央企董事会建设正在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也同期试点推进,一旦成型,这些市场化管理方式将会替代政令对央企高管薪酬进行规范。

目前,在“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等方面已有诸多央企试点,也有央企已按公众公司规则运转。各类国有企业历史背景不同。而中央深改组此次首先审议了有关薪酬待遇方面的改革文件。

金融铁路央企进一步纳入管理

多位专家向21世纪经济报道指出,此次薪酬待遇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中央管理企业,则意味着不仅仅是国资委管理下的中央企业,还包括各部委管辖的其他如金融、投资、铁路等企业,是更大范围的央企概念。事实上,中共中央办公厅此前曾印发了《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财政部曾发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

周放生认为,事实上引发争议,比较少是国资委管理的央企,因为其薪酬管理制度经过多年摸索,已经形成比较合理的机制。对于金融企业是“中央管理企业”还是“中央企业”,在不同时期文件也有不同表述。近期中央政府多份公开信息显示,财政部出资设立的金融类企业也在被视为“中央管理企业”。

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熊志军曾撰文阐述过该问题。熊认为,国资委已初步建立了国企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薪酬与企业效益挂钩、效益升薪酬升、效益降薪酬降的激励机制,部分解决了企业负责人之间薪酬水平差距和增长机制不合理的问题。

当时制订的薪酬管理办法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年薪制,将薪酬分为基本薪酬与奖励薪酬两部分,奖励薪酬占薪酬总量的60%左右。年薪制以经营业绩的考核为基础,根据对企业的考核结果决定年度薪酬的水平。为了约束企业负责人的短期行为,奖励薪酬的40%(相当于全部薪酬的近1/4)要在任期考核之后才能兑现。

由于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薪酬能上不能下的问题。2004年以来累计已有190户央企的负责人因未完成考核目标而被降低了薪酬。

在激励方式上,为使国企薪酬与市场竞争企业和国际接轨,国资委先后制定出台了境内外企业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境内外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做出了明确规定,改变了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激励机制不完善特别是缺乏长期激励的状况,为国有企业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奠定了政策基础。

当时,已批准了53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同时出台了科研型企业股权激励的办法,正在有条件的5户企业中进行试点。可以说,在激励方式上已经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基本接轨。

国资委内部也提出进一步改革难点:一个问题是由国资委直接决定国企负责人薪酬的做法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难以充分发挥薪酬激励的作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高管的薪酬是由企业的董事会代表出资人确定的。国资委不可能按照每个企业的特点进行个性化的精准考核并决定其薪酬,任何个性化的做法都必定会引起其他企业的攀比。由此导致激励不足与过度激励同时并存。

另外,此前制度对不同性质的国有企业没有实行分类管理。因此对于完全竞争性的国有企业,这种激励方式和水平还远远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但对于具有一定垄断性质或公益性质的国有企业,则可能存在激励过度的问题。

熊志军还指出,市场化的薪酬本质上是出资人对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本质上虽然也是企业的经理人,但又很难说是完全职业化的。职业化的方式应该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的需要从不同的方面进行选聘,但目前国有企业负责人的选聘方式主要还是组织任命;另一方面国企负责人的职业与党政干部常常是交叉的,两类不同性质的职业通道遵循同一个选聘任命的规则,甚至由同一个部门行使职权。非职业化,也造成了长期激励机制的缺乏。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7篇

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国资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国资委,中省直有关部门,各中央驻省企业,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分级属地监管意见:

一、明确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职责

(一)省安全监管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管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对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中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中央企业驻省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单位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省国资委按照出资人职责,承担督促检查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

1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大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四)各市(地)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没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中央企业驻省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单位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地)有关部门和中省直有关部门设在本地的有关机构负责其他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可以责成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省属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国资委和中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省属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市(地)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属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高危行业(煤矿、建筑施工单位除外)相关人员安全资格考核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二、加强对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一)省安全监管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地)安全监管局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检查。

(二)各市(地)安全监管局要对本辖区内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逐一登记并建立安全监管台账。

(三)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新组建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

(四)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要主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依法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季度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治理和事故等情况。

(五)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流动性和跨辖区异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应当接受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省安全监管局、中省直有关部门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并抽查第(七)项中确定的检查内容。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情况;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3、企业安全规划制定实施、安全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等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4、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及相关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依法持证上岗情况;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 “三同时”执行情况;

7、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8、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9、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隐患排查及整治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报告、处置和责任追究情况;

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2、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重点监督检查情况。

(七)各市(地)安全监管局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以下重点内容。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重大部署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设施和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情况;

4、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7、建设项目工程承发包以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监理情况;

8、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9、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安全投入落实情况,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

10、企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现场管理情况;

11、企业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安全健康和自救互救知识、技能以及企业全员安全与健康培训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2、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等应急能力建设情况;

13、企业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处置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15、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切实落实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中省直部门和各市(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要求,加强对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将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发生事故要立即报告省安全监管局和中省直有关部门。

(三)中省直部门和各市(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驻省和省属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协作联动和信息交流。

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省国资委

湖北:规范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8篇

改革后, 湖北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3部分构成。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省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确定, 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 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比例确定。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 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

湖北省要求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将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统一纳入薪酬体系依法依规统筹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不能突破上限。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9篇

《指导意见》包括六方面内容:

指导思想:突出以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为重点,要求把廉洁文化建设融入中心、服务大局。

工作目标:要求中央企业把廉洁文化纳入构建惩防体系和企业文化建设总体规划,分整体规划、夯实基础,巩固提高、形成体系,完善体系、形成长效机制三个阶段进行。

基本原则:企业要把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作为廉洁文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坚持科学发展、服务中心、遵循规律、全员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主要任务:根据中央纪委要求,充分发挥企业宣传教育优势,框架性地提出提炼培育廉洁理念、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廉洁文化阵地建设、加强廉洁文化制度建设、加强廉洁文化理论研究和打造廉洁文化精品等六大任务。

方法途径:廉洁文化建设要融入党的建设、惩防体系建设、企业文化建设、领导班子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员工道德建设。总结和提炼中央企业近年来好的做法和经验,廉洁文化建设在企业深入开展的主要方法是领导示范、宣传教育、岗位建设、家庭助廉、评选典型、实施考试考核等。

保障措施:從领导体制、协调机制、保障机制、培训教育四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国资委纪委将对各中央企业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指导意见》落到实处,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为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文化支撑和思想保障。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10篇

甘政办发〔2011〕2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水电,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水电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水能资源丰富,“十一五”期间,水电开发尤其是中小水电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水电开发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支流规划工作滞后,无序开发现象突出;越权审批和未批先建行为普遍存在;水电站建设监管不严,废渣乱堆乱弃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已建成水电站环保、水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落实不到位,下泄生态基流普遍不足;招商引资把关不严,开发权倒卖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管有力的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水能资源合理有序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促进广大农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繁荣稳定。

(二)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科学有序开发水电资源为主线,以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为抓手,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水电站建设,促进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水电开发建设规划要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及有关相邻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防洪、饮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方面需要,与江河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在保证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前提下,充分挖掘利用潜力,提高利用效率,优化水电站开发布局,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保护环境,有利生态。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水电开发的关系,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切实落实好各项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在恢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谐相处。

——依法依规,监督有力。水电开发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水电开发前期、建设、运营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防洪、安全生产等全方位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科学开发水电

(一)完善水电规划。要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综合考虑发电、防洪、灌溉、供水、旅游、渔业等水资源利用的各个方面,抓紧编制或完善全省水电规划。黄河、渭河、白龙江、白水江、洮河、湟水、大通河干流的水电规划除国家完善调整的以外,其他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和调整;省内其他河流的水电规划由所在市州负责编制和完善,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水电规划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等相协调。未列入规划、不符合规划或没有规划的水电站一律不予审批。

(二)明确项目核准权限。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调整中小水电核准权限。自2012年1月1日起,除由国家核准的水电项目外,省内其他河流装机容量25万千瓦—5000千瓦(含5000千瓦)的水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不得下放核准权限。水电项目核准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4号)有关要求,在报请核准前须取得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建设、农牧、电力、地震、安监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同时,针对省级和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非主要河流的水电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简化前期工作和核准程序的具体办法,促进水电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等,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水电开发准入和退出机制,从技术、资金等方面设立准入门槛,确保水电开发业主在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生生物补偿、地质灾害防御和移民安置等方面有能力实施恢复和补偿措施,禁止和淘汰没有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的单位、个人投资开发水电项目。对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或私自倒卖水电站开发权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审批。各市州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积极探索建立水电开发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收取途径、资金比例、返还方式、监管措施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对按期建成的水电站,要积极主动返还履约保证金本息,维护政府诚信。

(四)节约利用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审查水电站用地方式和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尽可能减少占地,少占或不占耕地、草地和林地。对确需占用耕地、草地和林地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占用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把好行政许可关,杜绝“批少占多,未批先占”等违法行为发生。同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止诱发和加剧地质灾害。

(五)加强水电运行管理。各水电站业主要按“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服从水利部门和抗旱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调度,编制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保障上下游、左右岸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安全。水电站运行前要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电力质量监督检验,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办理发电许可证。水电站运行必须保证合理的生态下泄流量,避免造成下游河段脱水,最大限度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不利影响。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的检测和监管。水电站运行要遵守监管部门关于大坝安全管理及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类制度规范,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员工培训教育,提高水电站安全运行水平。

(六)不断创新水电开发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规范和加强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合理的水电利益分享机制和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农牧民以投资、土地或其他方式(投工投劳)入股参与水电开发,以及通过电价调整等手段为当地群众完善社会保障、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形式,使当地群众切实感受到水电开发带来的好处,实现水电产业和谐发展。

三、做好生态环境治理和移民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根据功能定位,实行水电资源限制开发;对各类自然保护区(不含实验区)、重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

(二)落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责任。水土保持是水电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工程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有效控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尤其要重视取土、弃渣治理。

(三)完善水生生物保护措施。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水电开发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的补偿制度。已建设的水电站应制定水生生物补偿方案,落实补偿措施和资金,采取补救措施,将水电开发对水生生物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新建水电开发项目必须进行水生生物专题评价。确实需要在各类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征求林业、农牧、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补偿。

(四)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电工程是百年大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确保万无一失。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严格按照评估确定的防治措施施工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运行。水电站业主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开发建设中不良地质条件地区的地震地质勘查和专题研究论证、勘查设计及防治措施。要高度重视高坝大库、病险水库大坝的安全问题,严格执行水库建设抗震规程规范,做好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

(五)妥善解决移民问题。移民安置工作是水电建设的重点和难点,落实移民安置方案是水电开发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涉及移民的水电站,有关设计、建设、监理、业主和所在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按照“移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认真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并依据职责分工,超前启动和加快移民安置,研究制定落实移民政策的具体措施,确保移民安置与工程进度相协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省水电开发建设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信访局、甘肃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部门和行业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全省水电开发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是水电站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水电开发的主管部门,水利、环保、国土资源、林业、农牧、移民、地震、安全、电监、电力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水电站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对小水电站的建设质量、“三同时”制度落实、防洪安全、森林草原植被恢复、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三)强化问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水电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肃查处在水电站开发前期、建设、运营等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电开发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批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水电站,追究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建设以及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的水电站,电监部门不得受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电网企业不得批准上网。无法排除或拒不排除安全隐患的水电站,由地方政府下达关停决定。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水电开发建设科学有序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一篇:神经外科出科考试题目下一篇:老师的期末工作心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