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4-05-18

工作制度的通知(精选8篇)

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1篇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乡镇团委工作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团委:

现将《关于做好乡镇团委工作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转发如下,请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关的信息录入工作。联系人:金峰,电话:82898717。

共青团杭州市萧山区委 2011年11月15日

关于做好乡镇团委工作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团委:

为准确了解、掌握杭州市各乡镇团委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同时为省、市、县三级团组织提供对乡镇团委进行长期指导的网络平台,推动乡镇团的工作实现良好运转,团中央农村青年工作部设计开发了“乡镇团委工作信息统计系统”,并于11月29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简介

省、地市、县三级团组织可通过登录“中国农村共青团网”主页点击“乡镇团委工作信息统计系统”或直接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114.255.121.12:8001/app/user/login.php进入系统,并可在“信息统计”一栏中,查阅、管理所辖团组织信息录入情况,对 本地区乡镇团委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汇总。

二、省、市、县三级团组织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

(一)省级团委农村部

1.用户名为行政区划名(如: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初始密码均为“123456”。

2.在“用户管理—管理用户”栏中维护、管理地市级团委用户名、密码。

3.督导本地区信息填报工作。

(二)地市级团委

1.用户名为行政区划名,初始密码均为“123456”。2.在“用户管理—管理用户”栏中维护、管理区、县(市)团委用户名和密码。

3.督导本地区区、县(市)团委信息填报工作。

(三)区、县(市)团委

1.用户名一般为行政区划名(鉴于全国有乡镇重名情况,区、县(市)团委可在系统中查看、管理),密码为“123456”。如有不能登录的情况,报由上级团委负责协调解决。

2.区、县(市)级团委负责新建乡镇团委用户并进行管理。(详见乡镇团委工作信息统计系统使用说明)

3.区、县(市)级团委具体指导下属各乡镇团委的信息录入工作。各乡镇团委用户名分别登录,进入“干部信息录入”、“组织建设信息录入”、“工作信息录入”3个板块录入有关信息。(详见乡镇团委工作信息统计系统使用说明)

三、工作要求

请各地迅速将此项工作通知到乡镇团委,并及时进行督导、核查,特别是要确保将组织格局创新后的乡镇团委干部信息如实、准 确录入系统。各地信息录入工作须于12月18日前完成。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此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抓好各级团组织之间的工作沟通和衔接,利用这一网络平台对基层团组织进行长期工作指导。

联系人:陈 楠 傅良英 联系电话:(0571)87089091 电子邮箱: tswqxb@163.com

附件:乡镇团委工作信息统计系统使用说明

共青团杭州市委区县部 2011年12月6日

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2篇

一、高度重视“五一”期间是人流、物流较为集中的时期,也是食品消费的旺季。有效预防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是建设“平安徐州”、“和谐徐州”的关键。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节日期间全市人民的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加大宣传节日期间,各地要利用人群相对集中的有利时机,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适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分子。

三、强化检查针对“五一”期间食品消费的特点,对儿童食品和饮料、旅游景点周边食品经营企业和网点、餐饮食堂、商场超市等重点品种和环节,以及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粮油、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食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坚决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坚决打击假冒伪劣食品,并严厉处罚。强化食品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严格审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对食品安全监管较为薄弱的城郊结合部、农村等重点地区,要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除“黑窝点”,确保食品安全。

四、密切配合各级药监、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抽调精干力量,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加强对节目市场的检查和监控。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系统和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提高对食品安全风险和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3篇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推动科技创新,提高行业施工技术水平,鼓励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中水协[2016]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决定开展水利施工企业级工法(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备案工作。具体事项请参见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通知公告”栏目(http://www.cweun.org/show.php?cid=11&id=541)。

关于做好会刊通联工作的通知 第4篇

坚持正确导向,开拓创新,办精品会刊。《企业文明》杂志社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三贴近”原则,围绕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工作大局,把反映和推动中央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作为主要任务,发挥权威性、广泛性、连续性的优势,继续办好独家策划等栏目,深入进行纵深报道。要深入企业,贴近读者,不断提高宣传报道的层次、水平和编排艺术,提高会刊的综合质量,力争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

各会员单位要重视和支持会刊工作。《企业文明》是中央企业党建政研会会刊,也是国资委党委对外宣传的一个重要窗口和工作载体;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惟一的一份公开发行的刊物,也是中央企业与各级研究会、广大干部员工交流工作、展示形象、发表成果的舞台和园地。各会员单位要珍惜和爱护这块园地,继续做好会刊的有关工作。要积极为会刊组织和撰写稿件,提供有宣传、推广价值的经验和线索;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通联站,已经建立通联站的要按照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没有建立通联站的要确定专门联系人,以便与会刊保持通畅、稳定的联系渠道,要积极参加会刊举办的有关活动,对会刊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会刊改进工作、提高质量。

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5篇

石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转发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煤矿企业:

当前,汛期已经来临,水害防治工作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和麻痹。为切实加强“雨季三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以局长马培宇任组长、副局长向远长、罗腾富任副组长的“雨季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将《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渝煤监办„2011‟184号)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四大行动”和联合执法行动要求,切实做好“雨季三防”工作,坚决杜绝水害事故发生。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雨季三防

通知

石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0日印发

渝煤监办„2011‟184号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1年全市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确保煤矿渡汛平安、生产安

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市即将进入自然灾害严重的雨季和汛期,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防汛意识和超前预防意识,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于防大汛、抗大灾,早谋划,早准备,超前部署安排煤矿雨季“三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组建抗洪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负其责,确保煤矿安全渡汛。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水害隐患

(一)摸清矿区范围内水害情况。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并将相邻矿井的井口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上。煤矿企业加强井下水文地质工作,经常观测井下涌水量,认真调查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发现异常涌水,必须查明原因并向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或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汇报。

(二)根据通风系统、生产系统的需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采掘、巷修工作面必须制定“雨季”顶板管理专项措施,保证工作面工程质量,加强支护和顶板插背,严禁缺柱少梁。对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巷修工作面的顶板水加

强治理,对断层破碎带、煤质疏松地段加强支护,严防冒落和垮塌。加强大巷、石门、主要倾斜巷道的维护,水沟、水仓的清挖,以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

(三)认真检查主排水泵、排水管路、起动设备、防水闸门等,发现损坏、老化等问题,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要加强排水管路的管理工作,严防阀门随意关、开,影响排水设施的正常排水;在雨季到来之前,要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和防水系统性能测试,确保各种排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发挥作用;加强对矿井供电线路的巡视检查工作,对影响供电线路安全的林木,要进行修剪或砍伐;杆塔拉线要检修好,加强对杆塔周围滑坡地带的观测,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输电线路的正常供电;加强运输设备的检查、检修工作,以确保正常生产和防排水物资、设备及时到位。

(四)认真做好防雷电工作,完善防雷接地设施,包括入井电缆、管路、轨道和皮带架的防雷接地以及入井轨道的绝缘道夹板,并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试验报告必须妥善保存,试验不合格的必须进行处理,直至合格。变电所及各种继电保护、避雷器等必须灵敏、可靠,防止雷电击坏各种设施,工作人员对变电所的各项操作一定要规范并配戴必要的防护工具。

(五)位于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煤矿,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

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加强对原煤堆和矸石山的挡防和管理工作,疏通水沟,修筑防洪沟,防止暴雨、洪水将煤堆冲失及矸石山出现滑坡。

对于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要结合深化“四大行动”要求,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及时彻底地整改并消除隐患。

三、强化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认真研究制定雨季“三防”工作实施方案 各地必须把雨季“三防”工作作为防治水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结合雨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雨季“三防”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雨季“三防”领导机构、工程治理计划、检测试验计划、抢险队伍建制、应急抢险预案、抢险物资储备、领导值班计划、通讯联络方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强化雨季“三防”应急管理工作

各煤矿要进一步加强与气象、防汛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预警预报信息,建立健全灾害性天气预警处置机制。完善以雨季“三防”为主要内容的煤矿防治水专项应急预案,组建专业或兼职的防洪抢险队伍。各煤矿也要做好抢险物资储备,做到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凡属下列险情之一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先撤离人员,再分析原因:

一是大雨期间,地处沿河、湖泊、水库或低洼地带的;二是有明显沟渠、河床、坑洼、井筒、塌陷区等漏水,造成地面水异常补给井下的;三是井下涌水量突然增大,有异常情况的;四是有其它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险情的。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能投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制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建设,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

各区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监察分局(工作站)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切实搞好雨季“三防”工作的监管监察,重点检查雨季“三防”工作方案落实情况、水情水害分析及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调度值班情况等。在汛期期间,要坚持检查不断线,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将分组对煤矿雨季“三防”工作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较多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对受地表水威胁严重的,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井下防水闸门、挡水墙等防治水工程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有问题的,以及有其它重大水害隐患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矿井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四、畅通信息,加强雨季“三防”调度值班工作

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雨季“三防”期间值班

工作,严格落实24小时调度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和安全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汛期安全生产动态,保证安全生产信息上下畅通。雨季期间,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准外出,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安全生产上。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助工作。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24小时值班电话:86722111

主题词:煤矿

安全

雨季三防

通知

抄送:本局领导。

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6篇

关于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0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

新培训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黑人保函[2010]99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函[2010]2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名截止时间:报名截止时间由2010年3月20日延至2010年3月31日。

二、关于报名、缴费方式: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申报专业科目,可采取个人或由单位主管部门统一代理的方式,前往培训院校报名并缴费;也可采取网上报名、缴费的方式。

三、关于培训对象:根据原人事部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的规定,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明年及以后不

再申报晋升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全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当年参加国家级组织的本专业学习培训人员(根据佐证材料)和无职称人员(包括明年拟申报初级职称人员),可不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是常规性工作,今后每年开展一次。

四、关于培训方式:采取函授与网上面授相结合的方式,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函授和网上面授学习,其中,函授60学时(10天),网上面授12学时(2天);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只参加60学时(10天)的函授学习。

五、关于考核办法: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系统完成一次作业思考题和一篇3000至5000字的学习体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完成两次作业,由授课教师根据作业完成情况,确定是否结业。

六、统计、审计、体育、新闻等专业的培训确定由黑龙江大学承担;其他未涵盖的培训专业科目,可申报相关、相近专业。

七、高职低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名,并参加对应等级的培训。

八、因野外作业、公派出国等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培训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于报名截止后30日内将其未参加原因及佐证材料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统一安排补考。

九、级职称,并且是本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以保证教学质量。

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7篇

关于转发做好2011年防汛抗台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中交股份《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做好2011年防汛抗台工作的通知》(中交股安监字〔2011〕43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按通知要求做好防汛抗台工作,并于11月25日前将本年度防汛抗台工作总结(电子版)报送路桥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联系人及电话:洛洋 010-64181166转8255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转发 文件 通知

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8篇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教育厅 (教委、教育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68号) , 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19日

附件: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68号) 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 结合高等学校特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有效控制预算执行, 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 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 加强经济核算, 实施绩效评价,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 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 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 (院) 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 协助校 (院) 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 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 (院) 长。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 在校 (院) 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 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 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 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 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 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 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 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 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 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 上报主管部门, 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 下同) 。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 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 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 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 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 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 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 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 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 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 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 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 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 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 事业收入, 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 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 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 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 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 上级补助收入, 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 经营收入, 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 其他收入, 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 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 事业支出, 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 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 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 上缴上级支出, 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 其他支出, 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 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 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 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 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 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 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 或者因故未执行, 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 或者因故终止, 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 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 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 统筹安排, 合理使用, 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 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 职工福利基金, 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 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 学生奖助基金, 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 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 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 其他基金, 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国家有统一规定的, 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 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 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 要查明原因, 分清责任,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 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 (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 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 可以继续使用的, 应当继续使用, 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 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 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 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 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 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 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 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应当纳入学校预算, 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加强资产管理, 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 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 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 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 按照有关规定, 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 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 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 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 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逐步细化成本核算, 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 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 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 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 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 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 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 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 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 因隶属关系改变, 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 全部资产无偿移交, 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 撤销的高等学校, 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 合并的高等学校, 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 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 分立的高等学校, 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 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 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 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 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 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 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 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 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 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 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 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 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 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6月23日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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