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资质标准

2024-06-11

市政工程资质标准(精选8篇)

市政工程资质标准 第1篇

一、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

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4、《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资质等级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1、甲级资质标准

(1)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

(3)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60%;

(4)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5)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师)资格;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16人;

(6)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由本企业办理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9)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1)近3年企业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2、乙级资质标准

(1)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暂定)资质证书满1年;

(2)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3)企业的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60%;

(4)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5)专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2人,其中: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师)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8人;

(6)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必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由本企业办理的专职专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企业取得暂定级1年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9)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1)近1年企业在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无不良记录。

3、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乙级(暂定期一年)核定。

市政工程资质标准 第2篇

第一条本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以行业自律形式实施,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颁布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定。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三条 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6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内承担过5项(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二级规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200万元的工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不少于5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二)近两年承担过至少1项合同额50万元(含)以上、或至少4项30万元(含)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并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1名,须经过国家造价人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须均无犯罪记录。

(四)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近两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市政工程资质标准 第3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总承包,等级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工程的施工。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一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长度<1000米的隧道工程的施工。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二级标准及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工程的施工。本文将依次解说各个等级标准。

一、特级资质标准

一是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二是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三是企业近3年年平均公路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四是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二、一级资质标准

(一) 企业近l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6座以上;

4.完成过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个以上。

(二) 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5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0人, 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三) 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

(四) 企业近3年最高年公路工程结算收入4亿元以上。

(五)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二级资质标准

(一) 企业近l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基15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次高级路面2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100米, 或单跨跨度>40米的公路大桥4座以上;

4.完成过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项以上。

(二) 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80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2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公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l0人。

(三) 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四) 企业近3年最高年公路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五)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并至少具有:12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6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设备1台, 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台;摊铺宽度8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120千瓦以上平地机3台;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3台;100千瓦以上推土机3台;各型压路机10台 (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4台, 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2台) ;扭矩200千牛·米以上钻机1台;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1套;50吨以上吊车1台;水泥混凝土泵车2台;隧道凿岩台车1台, 水泥混凝土喷射泵2台, 压浆设备1台。

四、三级资质标准

(一) 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二级以上公路路基80公里以上;

2.累计修建高级、次高级路面1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30米, 或单跨跨度>20米的公路中桥4座以上;

4.完成过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

(二) 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0人, 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三) 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 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四) 企业近3年最高年公路工程结算收入5000万元以上。

(五)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并至少具有: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 4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12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0.8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100千瓦以上推土机2台;各型压路机5台 (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2台, 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台) ;30吨以上吊车1台。

五、承包工程范围

市政工程资质标准 第4篇

关键词: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类别;新版资质标准; 专业承包

1 新旧资质专业类别变化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新的标准在这三个方面都做了相关改动。

1.1 施工资质总包专业类别的变化:总包资质原来的12个专业类别并没有增减,对其中3个专业类别名称做了一些改变,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改为建筑工程施工,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改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改为机电工程施工。

1.2 施工资质专业类别的变化:由原来的60个删减到36个;一些小类别资质并入相关大类别专业资质;删掉了其他部门也同时审查批准的资质类别,避免企业重复批复减轻企业负担;例如: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资质,住建部和质量监督检查部门重复审批,这次删掉了,只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审批合格就可以了,大大减轻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人员的工作负担。

1.3 劳务资质的变化是:原来版本是劳务资质划分13个类别,有的划分为一级、二级;有的不区分等级;新的资质标准劳务资质不再区分类别和等级。

2 总包资质类别的要求变化

旧版资质标准明确了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特级资质在注册资金、企业净资产、近三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方面比同类别一级总承包资质有更高的要求,其他条件与一级资质相同;而新版资质标准并未对特级资质标准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企业目前想申请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只有待相关规定出台后进行申请。

3 人员要求变化

新版资质标准对人员要求有很大变化,旧版人员要求主要体现在:职称人员人数、相关专业类别、建造师人数;新版人员要求主要体现在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从新版的人员要求看,强化了持证上岗的要求;弱化了职称人员要求,对经济人员更没有了要求,一级资质对持证上岗人员要求50多人以上,旧版资质标准职称人员一级资质要求300人,新版资质标准职称人员降到30人之少。对建造师要求更明确,以前申请一个类别资质只是简单要求,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要求12个,不做详细要求,新资质标准做了详细要求:建筑工程9个,其机电工程类有3个就可以,建造师人员类别要求比旧版资质标准更明确。旧版资质标准没有技术工人要求,新版一级资质要求必须有技术工人150人之多,这就可以看出新版资质标准对现在施工人员要求更加严格,以前对这些也做要求,主要为应付安全检查,现行纳入资质申请材料里来,各个施工企业就必须增加培训上岗操作人员和技术工人人数,提高各个岗位操作员工和技术工人的工作能力,这样从工程质量和工地施工人员安全上更加有保证,估计以后会大大减少质量和安全事故发生。

4 设备要求变化

旧版的资质标准中有些专业类别资质对设备的要求是:企业具有与承包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新版设备要求规定:要么没有设备要求,有设备要求的都是很详细明了,不再有:“与承包范围相适应”这句话。这样对企业施工资质申报工作人员来说更简单明确,旧版资质有很多设备规定不明确,导致申报工作人员对设备资料准备方面只有多报设备申请,设备批复也是根据资质评审专家结合施工现场施工批复合格与否。更对企业经营不利的是,为保证企业设备存有类别与企业施工资质专业类别符合,明明当时施工工程不需要该种设备,但为了与企业施工资质相匹配,购买或者租赁不需要的设备,这样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

5 申报业绩要求变化

建筑工程业绩要求更简练、合理、定义更加明确,避免含糊不清的业绩要求,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旧版资质标准旧版要求完成6项类别中的4项,而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完成4项类别中的2项就可以了;业绩要求并没有降低,但是更加简单明了,一样能证明申请资质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例如:旧版资质标准要求完成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新版资质标准要求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或地上18至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地上”、“民用”定义相对旧版本资质标准更加准确、明了;如果企业完不成地上25层以上的建筑工程一项,但是可以完成地上18至24层民用建筑工程2项,对等的建筑施工能力,显示出新的版本资质标准要求而且更加合理化。

6 企業资产要求变化

新版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资金不做要求,对净资产要求相对旧版资质标准要求提高,旧版对企业注册资金和企业净资产都有要求。新版资质标准要求更有实际的意义,因为注册资金是企业在工商局登记备案显示实有资产的总和,是个固定不变的数值;净资产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过后随着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而变化,是个变量数值。净资产是企业申请资质的当时实实在在拥有的财力、物力,更加能说明施工企业当下的具体实力,所以要求施工企业净资产更具现实意义。这个要求改变又体现新版资质标准的合理性。

7 新旧版资质标准要求的定义准确性变化

旧版的资质标准要求写的过于简单、笼统的,好多规定无论对于组卷和评审工作,都容易产生争议和分歧,资质申请组卷是个涉及工作面多而杂,可以说一个企业的各个部门工作都基本涉及了,旧版的资质要求写的笼统,导致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内容,好多时候只能在以前的工作经验上做出每个资料应该如何申报,新版资质标准定义明确,更利于以后组卷和评审双方工作开展,避免争议发生。

总之笔者作为一个从事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组卷申请工作8年从业经历,认为新版资质标准更合理、更实际、对整个施工行业和企业管理经营方面会有较大影响。

8 其他相关方面的一些变化

隧道工程施工资质标准 第5篇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对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都有一定要求。其中企业主要人员包括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隧道(或地下工程)、结构等专业工程序列职称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

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隧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隧道(或地下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爆破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1]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单洞长≥500米的隧道4座;(2)累计完成隧道长度10公里以上。技术装备

具有隧道掘进设备2台。二级资质标准 编辑

企业资产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隧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隧道(或地下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爆破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单洞长≥200米的隧道3座。

(2)累计完成隧道长度5公里以上。[1]

技术装备

具有隧道掘进设备1台。三级资质标准 编辑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隧道(或地下工程或结构)专业中级职称或公路工程(或铁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隧道(或地下工程)、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钢筋工、测量工、混凝土工、模板工、爆破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1]

技术装备

具有隧道掘进设备1台。承包工程范围 编辑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隧道工程的施工。二级资质

可承担断面60平方米以下且单洞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施工。三级资质

土石方工程资质等级标准 第6篇

资质等级:叁级

经营范围: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15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土石方工程的施工。

资质描述: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土石方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建造师不少于5人。

4、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挖、铲、推、运等机械设备,总机械装备公路2000千瓦以上。承包工程范围: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15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土石方工程的施工。装修装饰三级资质标准:

不少于2人 《等级标准》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3年承担过3项以上造价2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装修装饰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不少于1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

3、50万元以上,企业60万元以上。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第7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资格证;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资格证;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市政工程资质标准 第8篇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 , 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2015年1月31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以下简称《规定》) 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 以下简称《标准》) 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 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 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 (含一级升特级) 、资质增项的,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 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 《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 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 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 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 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 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 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 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 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 、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 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 (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 直接申报的, 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 并组织抽查。

(十二)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 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 承继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 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 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十三) 企业首次申请资质, 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 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 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2) 要求, 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 以及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 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 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 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 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14]79号) 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本省级区域内) 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 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 需补办资质证书, 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十四) 企业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附件1-1) 一式一份, 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专业资质的, 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 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十五)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原件, 核对后退还企业。资质受理机关受理后, 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十六) 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 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 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十七)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 规格为A4 (210mm×297mm) 型纸, 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 采用软封面封底, 逐页编写页码。

(十八) 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 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附件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十九) 实行电子化申报资质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三、资质证书

(二十)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规格为297mm×420mm (A3) ;副本规格为210mm×297mm (A4) 。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 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企业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由资质证书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5。

(二十一) 每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1个正本和1个副本。同一资质许可机关许可的资质打印在一套资质证书上;不同资质许可机关做出许可决定后, 分别打印资质证书。各级资质许可机关不得增加证书副本数量。

(二十二) 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本省级区域内) 等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二十三)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 应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二十四) 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 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

(二十五)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 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 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 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

(二十六) 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 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 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 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 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 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 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 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 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四、监督管理

(二十七)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制定动态监管办法, 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 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十八)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 (含一级升特级) 、资质增项的, 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二十九) 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 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十)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 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三十一)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 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 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十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 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五、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三十三) 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建建[2001]82号, 以下简称原标准) 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 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 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 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拆除作业按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

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见附件4-3。

(三十四) 对于原标准中并入了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高耸构筑物、电信、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12个专业承包资质, 在相应工程承发包过程中, 可按工程性质和规模由具有相应类别和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由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车站建筑由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

(三十五)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情况如下:

1.涉及公路方面的资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涉及水运方面的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涉及通信方面的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5.涉及铁路方面的资质: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6.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7.涉及多个专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十六) 中央建筑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 主业为建筑业或下属一层级企业中建筑业企业数量较多的企业, 具体名单见附件4-2。

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一层级企业是指中央建筑企业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建筑业企业。

(三十七) 企业资产

1.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 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 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 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

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

(三十八) 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 (包括技术负责人) 、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

2.《标准》中所称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3.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

相应岗位证书包括: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4.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5.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6.企业主要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受聘或注册的, 不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有效人员考核。

7.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等方面按企业所申请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进行考核。企业应按所申请资质类别明确对应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

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进行考核。

其中, 结构专业包括:土木工程、工民建、结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等专业。

9.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 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一个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 只能作为一人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 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

10.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 企业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 每类人员数量不累加考核。如:企业同时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企业只要拥有150名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即可分别满足两个类别的技术工人指标要求。

一个人具有两个及以上技术职称 (注册资格) 或专业工种的, 可分别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 可分别作为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考核。

11.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 以及企业缴费凭证 (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 ;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 (或身份证号) 、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 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 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2.《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 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

13.《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 且要求专业齐全的, 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 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 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 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

14.《标准》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 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 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 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 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 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 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 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

15.《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 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 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 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 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 每个专业人数不限, 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

16.《标准》中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齐全是指企业申报人员中所要求岗位证书人员至少有1人, 其他岗位证书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机场场道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 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是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人中至少有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各1人, 其余人员可以是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等任意一种人员。

17.《标准》中未对技术工人的工种作出要求的, 不对技术工人的工种进行考核。

18.《标准》中技术负责人 (或注册建造师) 主持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施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其中, 《标准》中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 技术负责人 (或注册建造师) 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施工, 工程质量合格。 (1) 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 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时, 技术负责人 (或注册建造师) 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三级以上公路的路基工程项目即可, 长度不作考核。

(三十九) 技术装备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 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其中, 申请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四十) 企业工程业绩和承包范围

1.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 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 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 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业绩中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 不能相互替代。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 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 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 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 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 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方可作为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 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 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6.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 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7.施工总承包工程范围包括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8.《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 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 “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 (交工) 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9.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 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10.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11.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2.单项合同额是指一个承包合同所载合同价。

13.建筑工程高度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

14.建筑工程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楼层数, 其中, 设备层不计算在内, 跃层按单层计算。

15.群体建筑 (无论基础是否相连) 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16.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17.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 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 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六、过渡期

(四十一) 自《规定》施行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四十二)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 按照《规定》和《标准》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以下简称换证)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符合《标准》要求的, 资质许可机关颁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自2017年1月1日起, 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 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 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 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

(四十三)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申请资质升级 (含一级升特级) 、资质增项的, 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按第四十二条规定同时申请资质换证。

(四十四)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可申请《标准》中同类别同等级资质换证, 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园林古建筑、机电设备安装、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附着升降脚手架、送变电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名称变更后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2.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3.按原标准取得高耸构筑物、电信工程、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火电设备安装、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工程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1项低于原资质等级并入的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其中, 按原标准取得堤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也可申请不高于原资质等级的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4.按原标准取得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申请一级及以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按原标准取得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等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7.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 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四十五) 过渡期内,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原则上按照《标准》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工程, 其中:

1.按原标准取得被合并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按照《标准》中合并后的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2.按原标准取得被并入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

3.按原标准取得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 仍可在其专业承包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工程。

4.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分别按《标准》中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工程。

5.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 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 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四十六)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 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动态监管;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动态监管。

七、其他

(四十七) 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仍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建市[2007]72号) 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 (建市[2010]210号) 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承包范围第4条改为“取得特级资质的企业, 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房屋建筑”改为“建筑”, “冶炼”改为“冶金”。

(四十八) 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仍按《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城[2007]250号) 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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