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需要的委托书

2024-05-21

委托代理人需要的委托书(精选18篇)

委托代理人需要的委托书 第1篇

委托代理人需要的委托书1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受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1、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提交并接收申报债权的有关资料;

2、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根据《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的规定办理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申报登记债权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xxxx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需要的委托书2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委托代理人需要的委托书3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类别设备供应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证明

委托期限: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委托代理人需要的委托书4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因_____

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名或盖章)

一九__年__月__日

委托代理人需要的委托书 第2篇

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全体合伙人:受托人:

委托代理成本需要大力控制 第3篇

一、不良代理行为会造成的高额代理成本及对股东财富的巨大损失。

1. 利用企业控制权对公司资产的不正确使用

2002年5月3日,惠普正式宣布完成对康柏的兼并,成立“新惠普”。这是世界IT史上最大的兼并案,交易金额高达190亿美元。2003年12月,在合并顺利完成仅仅一年多之后,惠普进行了第二轮重大架构调整。2005年1月14日惠普又宣布了另一个重大的结构重组计划,将公司最为赢利的部门与过去一年营业利润率只有0.9%的PC部门整合。这三件震惊业界的大手笔合并,战略转型,架构重组却完全是出自总裁兼CEO卡莉的个人意愿!然而,如此重大而深刻的转型伴随着并不能令华尔街和投资人满意的业绩:在卡莉执政的6年之中,惠普的股票价、格缩水63%,惠普的股价从最高曾超过70美元,到如今却长期在15-25美元间盘桓。于是2005年2月9日,在各方压力下卡莉被迫宣布辞去CEO职务离开了惠普。

卡莉的例子说明了如果过于强调企业经营权的独立性,代理人有时在为获取超额现金流进行无利润的投资以增大公司的规模进而增大他们的报酬与特权的目的下,脱离股东控制,盲目的投资,兼并,既引发了极高的代理成本也损害了股东的利益,,给公司经营发展带来重创。

2. 代理人对经营风险的偏好

两权分离制下的经理人对企业经营风险有不同的偏好和认识:经理人的报酬大部分由固定工资组成,公司的收益增加了而经理人获得的利益相对却较少,二者不是正比例关系,然而一旦经营风险过大,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或破产就会对经理人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大大地降低经理人的市场价值,增加了他们另谋职位的难度。于是这一类职业经理人会左右公司的投资与财务政策,最大程度上减少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作出牺牲股东利益以达到明哲保身和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投资决策。他们相对于股东而言,对风险持谨慎态度,更接近于债权人,具有较小的风险偏好性。

然而也有的经理人属于风险追逐型,经理人本质上比出资人更大胆,因为是拿人家的钱冒险,去实现自己的利益。但过度冒险则可能会使企业瞬间破产。2004年12月的中航油事件中,正是因为个别决策者无视国资委明确规定的决策权限,凭个人的主观臆断,动用巨额资金炒石油期货,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而1995年2月26日,拥有233年历史的英国巴林银行宣布倒闭银行,以1英鎊的象征性价格被荷兰国际集团收购。也是因为一个期货交易员的铤而走险,造成了震惊世界的这一经济事件。

3. 企业代理人的败德行为

企业管理层在企业并购中往往会担当主要谈判者,因为他们拥有充分的信息优势,更了解企业的真实价值,但是因为是委托代理的关系他们却缺乏按照真实价值讨价还价的动力,往往会利用企业所有权易主的机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忽视和损害企业所有者的利益。

在徐工集团并购案中,企业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在国有资产的贱卖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徐工集团的企业管理层在得到外资的利益承诺后即原有企业管理层保持稳定和并购后享有股权独占或绝对控股,便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作出不利于政府的逆向选择:徐工机械控股的徐工科技2004年前一直保持年赢利1亿元左右,但在凯雷并购的2005年却突然显示了极不正常的业绩轨迹:亏损1.29亿元,比2004年降幅达230%,而其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仍为30.84亿元,只比2004年降低10%。于是凯雷得以极低的价格并购了优质的国有大型企业。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双汇并购案中,双汇集团事先对并购中的受让方提出了多达13项的限制条件,使国内外食品企业或其它有实力企业集团被强制排除在外,有资格购买的只能是早已圈定的几家国外投资银行,从而使并购完全达到了双汇集团管理层事先选择的结果。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如此有预谋有准备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是给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造成了企业的低价贱卖。

4. 另外对经理的评价、激励程度和惩罚程度、经理的预期任期等因素在一定条件下也影响着经理行为选择的可能性。

由此可见,委托代理成本是企业财务管理中需要大力控制的重要成本,妥善处理代理成本问题,才能有效降低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应有效控制代理成本

那么该如何协调经理人员与股东的利益取向,限制经理人利己行为产生的代理成本问题呢?

1. 有效的激励方式能使管理者选择最有利于股东利益的行为

研究证明,在持股权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所以让经理人拥有一定比例的股票和股票期权,将其个人利益和企业长远利益结合在一起,能够长期激励经理人为企业创造价值,有利于保持二者利益一致。

2. 提高管理者的持股权

高比例的持股权还解决了管理者的不同风险偏好问题,可以避免凭个人的主观臆断,铤而走险的冒险行为,作出更符合股东利益的投资决策。

3. 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代理成本的根源在于信息的不对称,那么建立职业经理人声誉机制和独立而强大的外部会计和审计制度,充分有效地揭示相关信息,可以最大限度的约束职业经理人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找到造成代理问题的原因,严格控制代理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不良代理问题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以促进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摘要:由于企业管理结构由原来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一体制渐而转向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制,因而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关系也由此产生,企业财务管理中找到造成代理问题的原因,严格控制代理成本,才能从根本上避免不良代理问题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以促进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代理人与委托人 第4篇

经典的经济学代理理论会说:风险投资家既是众多富人、大型资产管理者为分散投资风险而设立的风险基金的代理人,也是应用这些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的委托人(Arthurs, Hoskisson, Busenitz, & Johnson, 2008)。正是这种双重身份,使风险投资家身上充满悖论:在扶植企业成长上,风险投资家往往不遗余力,而最近对硅谷高科技初创企业的研究也表明,创新的企业更容易比模仿的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吸收风险投资后,这些新创企业比竞争对手显著地减少了将产品推向市场的时间(Hellman & Puri, 2000)。 而且有些风险投资家被其他成熟的上市公司邀请,进入公司董事会后,这些成熟公司明显地增加了研究和开发力度,提高创新产出,也更容易收购由其他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Celikyurt, Sevilir, & Shivdasani, 2014)。这些有趣的实证研究展现了风险投资家天使的一面。

但风险投资家作为代理人,也会有魔鬼的一面,为了使自己管理的投资基金能有更好的绩效(更有助于筹集下一轮的基金),他们也必须使出浑身解数,推动所投资的企业尽快上市,从而套现,让自己管理基金的投资人获益,有的时候可能就会拔苗助长;如果创始人无法按时达到下一个运营里程碑,风险投资家也会毫不犹豫地在董事会上要求将创始人从管理岗位撤换下来(例如投资者马库拉Markkula曾是乔布斯的导师,但也逼迫乔布斯离开苹果);他们也时刻监视创始人的行为是否不当,是否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例如赛富的阎焱对雷士照明吴长江的批评与罢免(参见本刊《风险投资如何改变》:2012-08-06)。

A16Z的合伙人Horowitz今年专门出版一本《难事之难:创业没有简单的答案》(The Hard Thing about Hard Things),总结自己创业中的一些艰难决策,指导创业者在各种两难中做出正确的选择。或许,他的下一本应该是:风险投资家如何在自己的投资人与自己投资的创业家的各种利益之间,做出最好的选择。

(作者执教于堪萨斯城密苏里大学,讲授创新创业课程,sunsli@umkc.edu)

委托代理人需要的委托书 第5篇

委托书

经投资人与代理人协商一致,投资人委托代理人代理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分子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投资人: 年

代理人: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第6篇

受委托人:姓名:xxx工作单位:xx公司职务:经理

授权范围: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单位与xxx、xxx、xxx、xxx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执行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申请恢复执行、提交执行相关的证据材料、代表我单位参加执行工作并有权在执行庭主持下以裁定形式与被执行人和解。

委托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书怎么写 第7篇

乙方:

甲方因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在上列事项中担任甲方的代理人。

乙方的代理服务范围:提供法律意见、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向政府部门反映合理诉求、接受甲方之委托代为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甲方隐瞒事实或证据,或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甲方无故解除委托,或者与争议相对方私下进行调解、和解,或者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不申请执行、放弃执行请求的,视为甲方已经达到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所追求的目的,甲方须向乙方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律师费。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事项,积极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托事务;

(三)乙方律师对代理事项的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对甲

方了解委托事项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四)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指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

(一)律师服务费收费方式、计算标准、金额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采取以下律师费收取方式:。

(二)办案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调查费以及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费用属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前预付办案费用 元。 律师服务费以及预付办案费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完毕。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别申明

乙方就本合同条款已向甲方作明确说明,甲方已经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

甲方:乙方:

中小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思考 第8篇

中国最不缺的就是人, 在各行各业中也不乏人才, 但在现实中, 往往一方面人才被大材小用或闲置不用, 另一方面很多老板都为企业缺乏人才而伤脑筋。中小企业的老板在事业起步时常常身兼数职, 但随着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 老板必然雇用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 在委托代理理论中, 中小企业老板被称为委托人, 职业经理人被称为代理人。

职业经理人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内部选拔和对外招聘。在企业快速成长中, 大部分委托人是通过对外招聘的途径选择代理人的, 尤其愿意选择曾在正规公司做过的职业经理人。委托人面对来自人才市场的多个候选人的时候, 信息不对称是甄别人才最大的障碍。一般水平的人才也可以伪装成高水平的人才, 而中小企业又不能像海尔集团那样“赛马不相马”, 不具备相关的条件, 如果任用一个没有能力和战略眼光, 只会夸夸其谈的职业经理人, 可能会对企业造成致命的伤害。正因为委托人无法掌握候选人真实的个人信息, 而给出低于市场的平均工资水平, 那么高水平的人才不会屈就, 最后招聘上来的只能是一般水平的人才, 其结果也是可想而知了。

即使企业招聘到了高水平的人才, 如何用才及留才也是会有很多问题的。如果是一个家族企业, 能留住优秀职业经理人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 中小企业老板为了使企业迅速做大做强, 也是不惜血本雇用他们认为的优秀人才, 许以总经理的头衔。但这个名义上的总经理往往有名无实, 虽然得到老板的厚爱也想干一番事业, 但工作中会受到多方的阻挠。比如企业要搞一个大型的销售推广活动, 任财务经理的老板娘会坚决反对金额较大的支出, 而任销售经理的老板儿子也会站出来唱反调, 其他家族成员也跟着随声附和, 本来很有创意的计划根本就无法实施, 最后只落得人才黯然离去, 老板又回到总经理的位置上了。经过几次招聘职业经理人, 该老板认为外聘的经理不可靠, 说走就走, 留不住, 其实正是家族式的管理拒人才于千里之外。

当然, 也有为数不少的老板创立了非家族式企业, 他们招聘来优秀人才, 但老板都是自己创业起家的, 舍不得或不敢把权力交给职业经理人手中, 这样就造成了经理人有职无权, 大事小事还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 经理人成了傀儡。如此优秀的经理人就会选择离开, 最后老板选择平庸而听话的经理人。

以上原因就造成了中小企业老板大部分还是忙于应付琐碎的事务而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战略层面上, 也就是说没有做老板该做的事。那么中小企业如何突破人才瓶颈呢?笔者认为, 必须在选才、用才和留才这三个环节下功夫。

一、选才

信息不对称是选才最大的障碍, 在选才时要把他们的私人信息变成公开信息, 对其能力与品德做出真实的判断。应聘者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四类人:有才有德, 有才无德, 有德无才, 无才无德。我们要从中选择出有才有德的人做经理人, 有德无才的人可以做基层员工, 其他两种人则不可任用, 其中最危险的是雇用有才无德的人, 会对企业造成极大的威胁。

二、用才

既然选择了德才兼备的职业经理人, 就要委以重任并充分授权, 做到权责对等, 用人不疑, 不能过多干预, 以免打消经理人的工作积极性。

三、留才

一方面, 用物质激励法, 就是付给优秀的职业经理人高于社会平均的工资, 并且给其公司部分股份, 使其由高级打工仔变成企业的主人, 这样才能真正激发经理人的工作热情。另一方面, 用非物质激励法, 比如提高经理人在公司的地位, 提供舒适的办公环境, 配备轿车等, 使经理人有成就感和自豪感。

委托代理人需要的委托书 第9篇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第10篇

在委托人的委托书上的合法权益内,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职责和责任都将由委托人承担。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用到委托书的事务越来越多,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委托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模板(精选10篇),欢迎大家分享。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

委托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电话:受委托人:

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执业证证号:

电话:移动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

因纠纷一案,做为我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2

委托单位:xxxx受托人姓名:xxxx工作单位:xxxx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联系方式:xxxx姓名:xxxx工作单位:xxxx

职务:律师联系方式:xxxx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单位与xx因xx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中,作为我方一审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申请保全,陈述案情,调查取证,举证质证,进行辩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上诉,代为撤诉,代收款项及共项。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同上

xx年xx月xx日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_电话: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____在我单位与____因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受委托人委托代理权限如下: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时间为:____________

委托人或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4

原告:xx,男,衡南县人,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衡南,身份证号码xxx。

受托人:阳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xx,男,衡南县人,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于衡南县,现户口迁移至衡南县泉溪镇石狮居委会罗家祠堂14号,身份证号码xxx。

诉讼请求:请求衡南县依法判决杨左军偿还杨东武欠款104000元,负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委托人:xxxxxx

xx年xx月xx日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5

委托人:xxx

受委托人:xxx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xxx因xxxxx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xxx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提起诉讼;代为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签字):

受委托人(签字):

二O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6

委托人姓名:

受托人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委托x在我与x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

委托权限如下: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理人有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等。

委托人:

xx年xx月xx日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7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8

委托人:XXXX公司

受托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公司员工)。

委托事项:在某某一案中,委托其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授权范围: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委托人(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xx年xx月xx日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9

委托人:xx性别:男出生日期: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

被委托人:xxxxxx性别:男出生日期: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到学校领毕业证相关手续,特委托xxxxxxx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10

委托单位: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住址: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职务:

住址:

工作单位:

我系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为我的代理人,并以我的名义参加的投标活动及商务洽谈,中标后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特此证明。

受托人无转让委托权。

委托单位:(盖章)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需要的委托书 第11篇

(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用)

委托单位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 工作单位: 住 址: 电 话:

现委托 在我单位与 一案中,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提起诉讼、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出异议、代为作出 和解承诺,以及其他事宜。

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注:

1、本委托书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用,委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写明委托权限。

委托代理人需要的委托书 第12篇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现委托

在我与

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1.代为立案、应诉。

2.代为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及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3.代为出庭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辩论。

4.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5.代为行使其它诉讼相关权利。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住址:

现委托

在我与

一案中,作为我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股权激励研究 第13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作用,问题,代理成本

股权激励是授予公司经营者、雇员股权, 使他们能以股东身份参与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服务的一种激励制度, 主要包括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收购等内容。股权激励本质上属于公司治理的范畴, 旨在使经营者、员工与公司之间建立一种以拥有剩余索取权为基础的激励机制, 将经营者、员工与公司组建成一个利益共同体, 使经营者、员工在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同时也承担公司经营风险, 从而有效防范经营者、员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一、股权激励的理论基础

现代契约理论的分支之一是委托代理理论, 它是研究经营者激励机制问题的主流。委托代理理论认为, 现代公司制企业的所有权与控制权是相分离的, 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靠各种不同的契约加以协调的。信息不对称是委托代理理论的出发点和契约设计的基本动因。信息不对称是20世纪七十年代兴起的信息经济学中的一个核心范畴, 在信息经济学中, 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信息不对称的交易, 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 另一方称为委托人。代理人很清楚他的决策、努力等如何影响所观察的业绩, 而委托人对这种影响并不确定, 这时就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最早对信息不对称范畴加以规范和分类的是阿罗, 他将信息的不对称性按照以下两种标准划分:一是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时间:产生于契约行为发生之前的信息称为事前不对称信息, 即逆向选择;由契约签订后无法观测的行为所导致的不对称信息, 称为事后不对称信息, 即道德风险;二是信息不对称的内容:包括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两类。

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带来了剩余索取权与经营控制权的分离, 产生了“委托-代理”矛盾, 以及相应的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监督成本;另一部分是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成本。如果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建立一套最适当的激励机制, 使得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为他们的最大利益而行动, 那么代理成本就将大大降低。只有给予经营者一定比例的企业利润, 使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和企业收益相关联, 才能达到经营者为股东的利润最大化服务的目的。而股权激励是让经营者持有一定的企业股份, 使其和股东一起分享企业剩余利润, 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这就使得经营者的利益与所有者的利益趋于一致性, 体现了“效率”与“民主管理”相和谐的“共同治理”原则, 从而促使经营者为公司利润最大化服务。

二、股权激励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一) 有利于完善企业股权结构, 可以不断吸收和稳定优秀人才。

股权对经理人员的吸引力远比现金报酬大, 因为即使经理人在获得股权后要离开企业的话, 也可以因其享有的特殊权力而获得公司的成长收益。为了吸引、留住优秀人才, 公司必须向经理人提供较为优厚的薪酬, 而常规的高额工资和年度奖金会引起公众的注意与反感。相比之下, 股权等长期激励机制可以将财富“隐形”地转移给真正为公司作出贡献的那些经理人, 从而不会引起太大的矛盾。此外, 许多公司对股权附加限制条件, 规定在股权授予一段时间以后, 经理人才拥有该股权, 从而加大经理人离职的机会成本以减少人才的流失。

(二) 可以更好地实现激励相容。

由于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当经营者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相冲突时, 经营者很可能会牺牲股东利益以牟取私利。实施股权激励, 建立以产权联系为纽带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 将管理者放在和股东同一个利益层面上, 将促使管理者更加重视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另外, 由于信息不对称, 股东不能观测到经理人行为和自然状态, 而经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为, 所以需要一种长期的激励制度以使企业股东对真正为公司作出贡献的经营者们给予丰厚的奖励, 从而促使经营者为企业的发展努力工作。

(三) 可以降低代理费用。

代理费主要是指在股东与经营人之间订立、管理、实施那些或明或暗的合同的全部费用。代理费用不仅包括以薪金和红利方式支付给经营者的显性成本, 还应该包括由于经营者过失所造成企业发展损失的隐性成本。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股东无法知道经理人是在为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 还是已经满足平稳的投资收益率以及缓慢增长的财务指标;股东也无法监督经理人到底是否将资金用于有益的投资, 还是用于能够给他本人带来个人福利的活动。通过实施股权激励, 将经理人的薪酬与公司长期业绩或者某一长期财务指标更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使经理人能够分享他们的工作给股东带来的收益, 从而有效降低代理成本。

(四) 可以避免经营者的短期行为, 促使其为企业的持续发展考虑。

股权激励将经营者的远期收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结合起来, 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短期行为的出现。占经营者收入绝大部分比例的认股权带来的红利或变现后的溢价收入与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经营的好坏是严格正相关关系, 这使经营者更加关心自己未来的收益而不再短视, 在“经营者的努力——企业利润增长——股东受益和经营者获得实惠”这一连续的利益驱动机制作用下, 经营者更关注企业的长远成长, 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良性循环。

三、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股权激励实践尚处于尝试探索阶段, 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 也存在不少困难。

(一) 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合理。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给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带来了很大障碍。 (1) 上市公司两职合一现象比较严重。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同时又是董事会的主要领导, 这就为管理者为自己获取不合理报酬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 (2) 上市公司监事会受内部人控制严重。我国相当一部分公司的监事会职务由内部人承担, 检查监督功能较弱, 监事会对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的监督力度较小; (3) 独立董事任职能力尚有差距, 选聘机制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在聘请独立董事上过分重视名人效应, 多数由董事长或大股东在熟人圈子中提名。在此情况下, 如果对经营者进行股权激励, 将会面临高管人员更大的道德风险。首先, 高管人员有可能为自己发放过多的股票;其次, 高管人员向上市公司转嫁风险的倾向更加强烈;第三, 最为关键的一点, 体现为高管人员联合庄家操纵股价的冲动加强。

(二) 证券市场有效性不足。

由于市场的波动性, 公司股价与公司长期价值并不完全一致, 两者的相关性取决于市场的有效程度。股权激励要真正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 需要一个有效的股票市场。在有效的股票市场中, 股价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股价的波动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高度相关。我国股票市场效率程度欠缺, 股票价格中包含更多的是投机性因素, 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的相关性不大, 存在暗箱操纵。由于股票价格不能反映公司的价值, 也就不能反映管理层的能力和努力程度, 股票价格的变动也就失去了对管理层的约束和激励。

(三) 相关法律存在障碍。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 在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存在若干法律障碍。 (1) 股票来源问题。从国际惯例来看, 企业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 主要通过增发新股和回购本公司股票来实现, 但在我国这两个渠道都受到限制。一方面我国《公司法》规定, 公司注册采取实收资本制, 规定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发行的股份必须全部认缴。公司无法在发行新股时预留一部分, 通过授予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或者其他形式的认股权, 待高管人员行权后再转化为实收资本;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禁止库存股, 这样上市公司不能回购股票, 便不能通过简便易行的库存股方式获得激励所需股票; (2) 由于《证券法》规定, 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禁止其买入或卖出本公司的证券, 从而使在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丧失了最基本的法律基础; (3)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 “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这一规定直接限制了针对个人进行股权激励的最大数额, 也限制了个人分享企业利润的空间。

(四) 缺乏科学的业绩测评体系。

股权制度以股价作为唯一的行权标准。我们知道, 股价作为一个指标, 不仅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相关, 而且可能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宏观环境、利率、汇率等因素都可能影响股票的价格, 所以经常会出现股票价格与管理当局努力程度相关性不大的情况。而且, 由于股价可能受到人为的操纵, 所以并不适合以单一的形式作为股票期权行权的标准。

(五) 没有成熟的经理人市场。

经理人市场的存在, 促使经理努力工作, 注重为公司创造价值, 重视企业的未来发展。然而, 我国目前经理人市场比较落后, 现有的公司制企业靠市场竞争机制选拔的经理人所占的比例非常小, 多数经理人是通过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场选择的方法确定的, 经理人的升迁不能由资本市场上股票价值的升降来决定, 很难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保持一致, 不能使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

四、完善股权激励的对策

股权激励是一把双刃剑, 为了使股权激励机制健康地运转, 有效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我们从宏观和微观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 从宏观方面来看

1、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为股权激励的实施建立良好的内部机制。

首先, 要发挥股东会议最高决策机构的作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直接涉及到股份变化和股东权益的调整,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该项事宜的议决权应归股东会议。由于企业本身是各种合约组成的经济组织, 而股权激励制度是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关于共同治理、共同分享企业剩余的合约, 是对现有公司章程的一种补充, 因此这一制度最初的方案可以由经理班子或由薪酬委员会提出, 董事会审议, 但必须经股东会议议决通过, 并由独立的决策与管理机构——薪酬委员会具体执行;其次, 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当前, 我国上市公司中较为普遍存在着董事长与总经理一人兼任、董事会成员大部分由经理人员构成的现象。这种“自家人”格局不利于形成相互制衡的内部治理关系, 也不利于股权激励机理的实现。应该对董事会中经理人员兼任的比重予以限制, 同时应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强调独立董事人数应达到1/3左右。

2、培育完善的证券市场。

由于股权激励中, 行权价是以股价为依据的, 所以只有在股价能真正反映公司经营状况时, 股权激励才是有效的。如果证券市场缺乏效率, 不够公开、公平、公正, 存在着欺诈行为等现象, 势必会造成股票价格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度不高, 那么行权价格的确定也就缺乏了科学依据。所以, 完善的证券市场是有效推行股权激励的市场需要。

3、完备相应的法规制度。

要大力发展股权激励, 必须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修改和完善。比如修改《公司法》, 允许上市公司通过在发行新股时预留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等获得并库存本公司股票, 可以保证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制定其他规范上市公司决策的法律规范, 如股东诉讼制度、累积投票制等, 保证上市公司利益不被大股东和经理人员侵犯, 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及证监会修订发行等方面的有关政策, 对在上市公司中实施股权激励予以配合;取消个人持股数量限制, 修订关于个人持股比例限制的条款, 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扫清障碍。

4、完善会计制度, 减少管理当局对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

由于目前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往往允许多种会计政策和方法的存在, 所以管理当局经常从个人的私人利益出发, 选择一种最有利于自己的会计政策, 并按照此编制财务报告, 向资本市场提供会计信息。由此提供的会计信息往往缺乏基本的公允性, 且往往可能不恰当地影响企业的股价, 从而导致管理当局从高涨的股价中牟取暴利, 但投资者却因此受到损失, 使管理当局不恰当地从股东手中掠夺财富。

5、完善企业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

道德风险的存在提高了代理成本, 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为了降低道德风险, 从外部机制来看, 应在经理人市场中引入竞争机制, 促使经理人员队伍质量得以改善。还应建立具有权威性的经理人员资质考评中心, 并对那些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行为加以披露, 以使其受到劳动力市场的惩罚。

(二) 从微观方面来看

1、完善评价体系, 不应过分依赖会计报表的财务指标进行评价。

随着股权激励实践的不断深入, 需要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经营绩效测评体系, 来客观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另外, 应该使用股价和综合财务指标体系来作为决定股权行权的标准。将股价作为唯一行权标准, 往往会促使企业管理当局希望通过操纵利润来抬高股价, 以谋取股票期权行权后的巨大利益。因此我们认为, 不应该单独以股价作为股权行权的标准, 而应在关注股价的基础上, 同时辅以对企业核心财务指标的考核。因为尽管经理人员可以在短期内利用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性蓄意操纵股价, 但是却不可能立即对若干财务指标进行完全的操纵。为此, 我们认为在坚持股价作为行权标准的同时, 应该考虑一些能够综合反映企业财务健康程度的指标, 如净资产收益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以综合衡量管理当局是否可以将其拥有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

2、量体裁衣, 不应盲目跟风。

国内部分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得出, 并非所有企业都适合采用股权激励办法, 他们认为, 股权激励要发挥有效的作用, 公司股权必须是分散的, 股权过于集中的公司引入股权激励反而会起到负面的效果。同时, 也指出对于国有企业而言, 股权激励的效果还取决于控股大股东目标市场化与管理层市场化改革的同步性。如果在控股股东目标没有市场化的背景下, 对管理层聘任实行市场化, 那么引入股权激励会导致负面的效果。所以企业在决定采用股权激励机制前应根据自身情况慎重考虑, 而不能盲目跟风。

参考文献

[1]顾斌, 周立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效果的研究[J].会计研究, 2007.2.

[2]冯巧根.管理会计应用与发展的典型案例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2.

委托代理问题探讨 第14篇

【关键词】 委托代理;公司制度;法治经济

公司治理关系问题是目前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从我国的现实问题来看,股东常常不能对经理人进行有效的制约。而代理人也常常因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之一,是人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公司治理问题是目前上市公司遇到的重大问题。由于我国公司制度不规范,公司经理人往往会损害委托人的责任,各种重大事故频繁出现,我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建设要从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强化外部约束两方面同时入手。在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为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指明了方向,即要着重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入手。

在公司治理的问题上,最重要的就是委托代理问题。代理人却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常常无法有效监督代理人的行为。由于代理人不能受到委托人的有效监督而常常做出一些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事情,其中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在物质利益的引诱下,很多人都会失去而铤而走险。三鹿集团事件,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这种现象如今已经广泛地存在于国内和同外的上市公司。关于委托代理问题,本文从下面几个方面说明。

-、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问题是当今上市公司的一大难题,,投资者为了约束经理的行为,往往将投资者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捆绑在一起,这就是著名的“木马计”。投资者常常给予代理人一定的股份,只要公司总经事现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效益,那么这些股份就属于公司总经理所有。这样,公司总经理为了得到这部分高额报酬会尽心尽力地把公司经营好,以期望获得高额股份支付。这种把投资者利益与代理人利益绑在一起的做法,常常会产生出良好的效果。

但是,这种“木马计”也有不足处,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代理人不会以公济私。代理人在保证公司利益没有受到大损害的情况下也会为自己打算。他们常常会考虑到给自己配备一辆高级小轿车,也会把自己的办公室装饰一新,外出联系业务时会订一些高档的房间,吃上一桌山珍海味。这些都是常见的事情。真正的危险之处在于,代理人也许在具体业务过程中为了自己得到好处而损害公司一部分利益,但对公司的正常运行仍然没有大的影响,从表面上不容易看出。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是一个热门话题,在现在许多人都在讨论这个问题却然找不到一个满意的办法。

二、股利政策与委托代理问题关系密切

股利政策与公司经营有着密切关系。股利政策从多方面影响企业经营,尤其是在现金流上的影响最大,从而影响到企业的股价与企业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股利政策可以把委托人和经理人的利益绑在一起。这种方法被称为“木马计”。这样就会造成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经理人也须不得不考虑到委托人与自己的利益。

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对公司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对利润要正确分配,要保证有足够的现金来维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以,我们在制定股利政策时,要考虑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处理好股利在两者之间的分配,这样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上市公司治理关系探讨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都是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但是都存在一个大的缺陷——产权不清,权责不分。当然,这跟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有关。现代企业制度本来是一个资本主义的产物,完全照搬了西方的公司制度,这就产生了一个不和谐的结构,资本主义的公司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大胆改革,大胆探索,走一条自己的路,做到洋为中用。

改革现有的公司制度。我国现有的公司治理大多为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翻版,跟我国的社会主市场经济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和谐因素。西方现代企业度的股东能真正使自的权力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我国,上市公司广大股民只是一个摆设,占公司股份很少,完全被边缘化,真正手握公司大权的只是少数几个股东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我国就要对西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大胆改革,还权于民。要让广大股民有自己行使权力的地方。这就要从法律上规范公司的行为,制订各种规章制度,尤其是规范高层人员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股民有自己的权力。为了限制公司高层的权力,我国还要制定各种法规和法律,从源头上防止权力滥用,这样可以促进我国公司的健康发展,防止出现腐败问题,从而真正实现法治经济。

参考文献:

[1]胡冰,李捷.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8)

代理人委托书 第15篇

委托书具有不可撤销性,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在很多事务中都会使用到委托书,你写委托书时总是无从下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代理人委托书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代理人委托书 篇1

兹委托办理本公司申请 事项的有关事宜。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 月日。

企业盖章:

委托人(企业法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信息:

代理人委托书 篇2

某某检察院:

兹有我,某某,(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业,联系方式,住址)经过 授权,聘请我为他的 一案的辩护人。请审查后,同意。

附:1 《某某授 权 委 托 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代理人委托书 篇3

委托人:,男(女),年 月 日出生。

受委托人:

就离婚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委托 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

(一)代收诉讼文书;

(二)代收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财物。

委托权限:

(一)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

(二)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委托人:

年 月 日

此委托书仅限用于离婚

代理人委托书 篇4

一、由_________牵头,_________参加,组成联合体共同进行本招标项目的投标工作。

二、为本次投标的主体单位,联合体以主体方的名义参加投标,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就本中标项目对招标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主体方_________负责_________等工作;参加方_________负责_________工作。

四、_________负责_________工作,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合同为准。

五、_________负责_________等工作,具体工作范围、内容以合同为准。

六、各方对于分享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约定为:_________。

七、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中标后经各方协商后报招标方同意另行签订协议或合同。

八、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在本项目中单独投标。联合投标的项目责任人不能作为其它联合体或单独投标单位的项目组成员。因发生上述问题导致联合体投标成为废标,联合体的其他成员可追究违约行为。

主体方(公章):_________ 参加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理人委托书 第16篇

法定代表人 ( 或负责人) ×××, …… ( 写明姓名、 职务等基本信息)。

受委托人×××, …… ( 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 性别、 年龄、工作单位、 住址; 受委托人是律师的, 则写明律师姓名和所在律所即可)。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 ( 写明案由 ) 一案中, 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为:

……

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为:

……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单位: ××× ( 盖章)

代理人委托书 第17篇

受托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委托****律师作为本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其代理权限如下:

1、收集、提供证据

2、参与证据交换

3、代为申请回避

4、代为陈述案情

5、参与庭审调查、辩论

6、代为核对庭审记录

7、代为调解

8、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但判决书、调解书例外

*****人民法院

委托人:

委托—代理理论失效的原因分析 第18篇

关键词: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

委托—代理的激励研究是现代经济学中最重要、最基本, 也是最困难的问题之一, 这是因为委托—代理激励理论中牵涉到人的利益冲突和不对称的信息问题所决定的。为解决代理问题, 经济学提供了三种激励措施: (1) 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直接监督。这种做法一方面因客观存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直接监督尽管能减少代理人行为上的偏差, 但不能消除代理人思想上的消极因素, 从而不可能完全消除代理成本。另一方面可能因监督的成本太大而损害了委托人监督的绩效。通常这种激励措施只能应用于代理人行为结果易于判断的情况。 (2) 是让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 并享有全部剩余索取权, 委托人的利益为零。在委托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假定下, 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存在, 除非资本的利润率为负。 (3) 是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按一定的契约进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 将剩余分配与经营绩效挂钩。

从现有的理论文献来看, 关于企业内部的激励与约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委托代理关系上。在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条件下, 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合约不完整, 为降低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给予代理人一部分剩余索取权 (Grossman, S.and Hart.O.1983; Alchian, A, and Demsetz, H.1972) 。这种激励机制的设计隐含着一个前提, 即他们所分析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最优博弈, 代理人一定会按照委托人所希望的那样采取行动。但是,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行为目标不一样, 且委托人无法充分地掌握代理人的信息, 代理人不仅不情愿地按照委托人所希望的那样采取行动, 而且还会产生侵蚀委托人利益的动机。在这种条件下, 代理人产生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会大量增加。这就是霍尔姆斯特姆 (Holmstrom, B.1982) 所建立的在一次性关系中, 无论采用什么规则都难以克服“搭便车”行为的模型。下面, 将从理论予以证明。

令e∈A表示代理人的可选择集合e可以有很多选择, 为简单起见, 令e= (H, L) , H表示代理人高效率工作, L表示代理人低效工作, 令θ是不受代理人 (和委托人) 控制的外生随机变, H是θ的取值范围, θ在H上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G (θ) 和g (θ) , 在代理人选择行为e后, e和θ共同决定一个可观测结果x (e, θ) , 其中R (e, θ) 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假定:

undefined

代理人的目标是设计一个分配合同, 根据观测到的委托人效用函数对委托人分配。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期望效用函数分别为v (π-s (x) ) 和u (s (π) ) -C (e) , 其中V′>0, V″<0;u′>0, u″≤0;C′>0, C″>0, V与u分别代表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 C为代理人的努力成本函数, 即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风险规避者或者风险中性者, 努力的边际负效用是递增的。

代理人的效用函数表达式为:

undefined (1)

S.t (I R) ∫v (π (e.θ) -S (x (e.θ) ) ) g (θ) dθ≥v0 (2)

IC∫u (s (x (a.θ) ) ) g (θ) dθ (3)

≥∫u (s (x, (e′θ) ) ) g (θ) dθ-C (e′) , ∀e′∈A

将其问题简化, 令x=π, f (π, e) 为产出 和努力程度的联合密度函数, 则有:

undefined (4)

S.t (I R) ∫v (π-s (π) ) f (π.e) dπ≥v0 (5)

(IC) ∫u (s (π) ) f (π.e) dπ-C (e) ≥∫u (S (π) ) f (π.e′) (6)

-C (e′) ∀e′∈A

(1) 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合同。

此时代理人的行为e或自然状态θ是可观测的, 激励兼容变成多余条件。

undefined (7)

S.t (I R) ∫v (π-s (π) ) f (π.e) dπ≥v0 (8)

命题1:在建立激励系统 (7) 与 (8) 的条件下, 当e给定时, 此时委托——代理最优风险分担问题为:

其最优化的一阶条件是

undefined (9)

证明:构造拉格朗日函数。

L (S (π) ) =u (S (π) ) f (π, e) -C (e) +λ[V (π-S (π) f (π, e) -V0]

求最优值undefined, 有

U (S (π) ) ·f (π, e) -λV′ (π-S (π) ) f (π, e) =0

undefined

命题2:为e不给定时, 委托——代理最优努力水平的激励问题为

undefined (10)

S.t (I R) ∫v (π (e.θ) -S (x (e.θ) ) ) g (θ) dθ≥v0 (11)

最优解为:-λv′+u′=0 (12)

证明:构造拉格朗日函数

L (S (π) ) =u (S (π) ) fn (π) ) fn (π) -C (H) +λ[V (π-S (π) ) fn (π) dπ-V0]+μ[u (S (π) ) fn (π) -C (H) -u (S (π) ) fL (π) -C (L) ]

求最优值undefined有

u′S (π) ) f (π, e) -λV′ (π-S (π) fn (π) +μ[u′CS (π) -u′ (S (π) FL (π) ]=0

有undefined

推论2.1:

undefined

其中 (12) 与 (9) 式相等, 将1/λ=v′/u′代入 (13) 式

undefined

用期望值表示

undefined (14)

(2) 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最优激励合同。

命题3: 在建立激励系统 (15) , (16) 与 (17) 的条件下

undefined (15)

s·t· (I R) ∫v (π-s (π) ) fh (π) dπ≥v0 (16)

(IC) ∫u (s (π) ) fn (π) dπ-C (H) ≥∫u (s (π) ) fL (π) dπ-C (L) (17)

其最优解为:

undefined (18)

推论3.1: 当且仅当λ=1时, 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相容, 因为与第一章相应的结论相比, 代理人的收入比例完全相反。

因此, 该模型结论非常有力地说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极难一致 (张维迎. 1995) , 委托人的激励方法不易取得成功。

参考文献

[1]Grossman S, O Hart.An Analysis of the Principal Agent Prob-lem.Econometrica, l983, 5l:7-45.

[2]Alchian.Armen, and H.Demsetz.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72, 62:777-950.

[3]Hol mstromB.Moral HazardInteams.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1982, 13:32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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