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2024-05-24

党员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精选8篇)

党员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第1篇

党员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十里望回族镇成立党员管理中心,高标准建立党员工作室、党员信息管理室、党员交流活动室和党员管理室等“四室”,制定组织架构、规整党员档案、设立电子信息系统、完善各项制度。通过对党员队伍实施“切块”管理,做到无缝覆盖,确保“底子清、信息明、动态准”,实现党委对全镇党员队伍规范化的管理和服务。

二、方法步骤

(一)整理归类

1、党员档案整理(10月28日—11月10日)

一是党员信息摸底。开展党员登记“回头看”活动,以3月份党员登记为基础,对各支部所属党员进行再核实、信息再完善,了解每名党员的工作地点、联系方式、家庭情况,掌握每名党员近期的思想和行动动态,建立党员信息台账。二是档案归类。建立专门档案室,以支部为单位,对全镇管理的党员档案进行系统的归类和管理,做到每总支一书橱,每党员一档案。三是确定服务管理对象。根据摸排分类的实际情况,在党员管理中心建立困难党员、农村党员、机关党员、非公企业党员、失联党员、流动党员六大类14小类。

2、组织架构整理(11月3日—11月18日)

一是对非公企业党支部进行调整。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复产无望的企业,即使撤销党支部。对近年来发展比较好的企业,新建一批党支部,力争年内支部覆盖率达到85%以上。二是对工商局管理的企业党支部进行调整。将企业驻地在十里望,但组织关系属于其他党委管理的企业支部进行调整。三是根据今年村“两委”换届精神,对合并社区设立党总支进行调整。

(二)建立电子互联系统(11月10日—12月1日)

一是建立党员管理电子系统。编辑购置电脑软件,软件内容要覆盖2个部分,1、支部情况。支部简介和近况、支部班子成员简介、支部活动、支部丰采展示(活动场所、全家福等)。

2、所属每名党员情况。包括党员党费缴纳、组织生活参加情况、三会一课参加情况等。力争通过软件设置,实现对全镇党员信息的信息化管理。

二是建立党员互联通讯系统。利用手机易信平台,实现党委——支部、支部——党员的信息互联无缝覆盖,做到通知第一时间传达、任务第一时间部署、效果第一时间获悉。

(三)制定完善各类制度(11月20日—11月30日)

1、建立中心内部运转制度。即建立《党员队伍切块化管理制度》、《党员管理中心管理员工作职责》、《党建工作指导员制度》。

2、规范每类党员具体管理制度。将全镇党员分为困难

党员、农村党员、机关党员、非公企业党员、失联党员、流动党员6大类,逐类规范完善六类党员群体的相关制度。

3、完善各级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三会一课”等9项重要制度。

三、管理中心的内部运营

十里望党员管理服务中心对全镇1300名党员实行切块管理,分为困难党员、农村党员、机关党员、非公企业党员、失联党员、流动党员六大类,每类别制定单独的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管理员,负责汇总支部指导员反馈信息,掌握每类党员的动态。实行党建指导员制度,全镇每个支部设党建指导员,负责督导每个支部的组织生活,每月向中心反馈所联系支部的组织活动及每名党员参加情况,中心再根据反馈情况进行汇总,对不符合党员标准、经教育不改正的,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机制。

(一)农村党员的管理。具体分为有职党员和无职党员。有职党员方面,在继承农村支部书记星级化管理基础上,研究出台符合镇情的《农村支部书记管理办法》,探索专职化管理途径。无职党员方面,党支部按照本支部党员的实际情况,对无职党员设岗定则,出台符合本支部的无职党员管理办法,完善《村级代办工作制度》等。

(二)流动党员的管理。出台《流动党员管理办法》,各支部每月上报本支部党员流动情况,若有党员计划务工或

学习(德州市外)达到6个月,应及时转移党组织。流出地没有党支部的,必须到党员管理中心办理流动党员证,建立固定联系方式。流动党员管理员每月和流动党员至少联系一次,并在信息平台更新流动党员近况。流动党员必须每年参加2次以上的组织生活。

(三)非公企业党员的管理。计划在商贸港建立给公企业党建指导站,非公企业党支部指导员,每月组织企业支部党员开展一次活动,发挥企业党员主体作用。党建指导站每年为全体企业党员,开展一次法律或劳务知识培训,确保非公企业党员劳动权益。

(四)困难党员的管理。建立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各支部对突发意外事件、患重大疾病以及低保党员,开展帮生活、帮思想、帮就业的“三帮”活动。镇党委建立党内关爱基金,逢年过节对困难党员进行慰问和救助,送去组织关怀。

(五)机关党员的管理。党员管理中心直接负责对镇机关支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专题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对镇班子成员,严格监督其双重组织生活情况,并对其活动建立档案。设立党员交流活动中心,为退休党员建立提供读书、学习的地点。

(六)失联党员的管理。开展“两找一公示”活动,一按原工作单位找,二是协调派出所通过户籍寻找。确实联系不到的,要在镇广场电子屏公示7天。失联超过半年的,进

入不合格党员处置机制。

五、完善规章制度

(一)组织生活会制度

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组织生活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吸收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列席,镇党委安排班子成员和党建指导员要协助支部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并三日内向党员管理中心反馈联系支部的会议情况。

(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是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领导班子召开的,以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会议。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三)“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要吸收非党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召开支部大会一般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的党员参加方为有效,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特别是讨论发展新党员和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等重大问题,全体党员都应参加,因故

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党员管理中心要安排党建指导员,及时列席会议并反馈会议情况。

2.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包括: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指示,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对不合格党员依照评议和实际情况进行审议等。党员管理中心应安排党建指导员,对支部委员会议事要的程序进行核查,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要注意检查督促,必要时可参加会议。会议结束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党员管理中心反馈情况。

3.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周期为一月一次。党小组会的内容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指导员会前指导员要与党支部沟通,做好记录,督促各党小组活动情况,及时将会议情况向中心反馈。

4.党课

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每年党课至少进行2次。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国际国内形势和科技文化知识等。党员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各支部上党课的时间,安排指导员进行督导。授课人可以是党建指导员,中心应及时审核授课人课件

或材料。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的基层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的一项活动,原则上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开展民主评议时,党员管理中心提前做好会议预案,安排党建指导员参加。

(五)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位党员应尽的义务,党员要自觉、按时、足额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交纳党费。正常情况下,党费必须由本人交给党支部或党小组,遇到特殊情况,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六)教育培训制度

主要针对党员培养对象、预备党员开展集中培训。党员管理中心设专门培训地点,每季度对党员培养对象、预备党员开展培训。

(七)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制度

1.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

来我镇工作或组织关系需转移至分管支部的党员,应持原单位党组织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经所需落支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书面接收材料),统一到党员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登记。

2.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调离的党员,在办理离开手续的同时,由党员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党员管理中心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外出工作、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党员,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若工作处无党组织的,应及时办理流动党员证。

(八)不合格党员处置制度

按照“坚持标准、准确认定,教育为主、处置为辅,程序严谨、积极稳妥,处置一个、警示一片”的思路,通过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努力解决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理想信念动摇、政治立场不坚定、组织生活散漫等问题。不合格评议工作每年一次,以支部或党小组的形式开展,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群众测评三个方面进行民主测评。党支部书记结合每名党员工作实绩、平时表现和突出贡献进行点评,点评结果要进行公示,并及时报党建指导员汇总至党员管理中心。党员管理中心按照组织谈话、支部大会表决、最终审批后,安排指导员宣布决定。

(九)农村基层党组织考核(略)

五、实施保障

成立十里望回族镇建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党员管理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度修订和具体实施。

党员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第2篇

机电动力与信息工程系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党委、领导和机关关于学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推进我系学生工作稳步、创新发展,系决定以学生宿舍为抓手,采取措施,重点解决学生宿舍管理难的问题,逐步建立起规范的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以此牵引和辐射其他工作扎实开展。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学院党委关于学生工作的文件精神为指导,以《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生手册》关于“学生管理制度”为依据,以学生宿舍为载体,着眼长远,立足当前,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狠抓正规化管理,不断提升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意识和能力,达到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目的。进而为培养出综合素质过硬的新型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机构

在系里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辅导员王玉芳为小组长,辅导员马学萍、马荣为成员,辅导员刘利杰、刘斌、袁颖、丁媛、刘思彤、周晓敏、王晶相配合的临时小组,负责完成学生宿舍规范化管理的全部工作。

三、时间节点

(一)11月11日前:完成对“系对辅导员、辅导员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并由辅导员确定试点宿舍。

(二)11日至15日:建立试点宿舍标准体系,并按标准全部落实。

(三)2013年4月前:完成第二批试点宿舍的选定,并按标准 1

全部落实。

(四)2013年9月:完成2013级全部新生的宿舍规范化管理。

四、方法步骤

(一)思想先行,统一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实现学生宿舍的规范化管理,必须有改革的勇气和创新的思维,集中精力彻底打破和剔除学生宿舍管理“能过得去就行”的低标准想法和“不可能规范”的传统思维定势,逐步建立起“养成决定习惯,习惯决定性格,性格决定人生”的生活观。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的重要场所,对培养学生的养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必须将辅导员队伍和学生群体的思想尽快统一到宿舍规范化管理对人生重大影响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当前重点做好两个培训:一是由系里通过各种形式对辅导员队伍进行培训;二是由辅导员对相应班级学生进行培训、教育,并配合主题班会强化效果。确保真正将相关人员的思想统一起来,为实现整体联动筑牢思想基础。

(二)建立标准,试点引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生手册》中关于“学生管理制度”的相关条目,结合学生宿舍内设设施,建立起新的标准体系。具体方法是:在2012级新生中确定10个学生宿舍,统一标准,作为第一批试点。通过经常性的激励和随机检查的方式,督导试点宿舍全体学生做好保持工作,确保在寒假前初步养成一个良好的生活习惯,进而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周边其他宿舍。试点宿舍确定完成后,一是系里将及时检查验收并以通报等形式予以表扬,同时辅导员加强督导,确保开好头;二是2013年元旦前,对保持好的宿舍学生个人试情予以必要的物质奖励;三是12月下旬,拟以系的名义,向表现好的试点宿舍的学生家长发元旦慰问信,重点汇报学生在参与宿舍规范化管理试点期间的真实表现,以期望家长对学生进行侧面教育和鼓励。四是根据试点宿舍学生的表现情况,由辅导员试情依照《中国矿业大学银川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暂行)》,在“思想政

治表现”和“文明守纪”的项目予以加分,并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三)分批规范,奖优罚劣。在10个试点宿舍取得成功、获得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宿舍分布情况及时选定第二批试点宿舍。同时鼓励其他宿舍主动报名参与,从而形成试点宿舍与非试点宿舍并存的格局,达到更大范围、最大程度、尽可能多地影响其他宿舍步入规范化管理的目的。与此同时,拟加强对其他宿舍的检查力度,严格处理脏、乱、险等违纪现象,形成“抓两头促中间”的宿舍管理模式。

(四)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在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拟在2013级新生中,利用军训等时机,加大国防教育关于宿舍规范化管理的教育比重,让新生一入校就接受正规的宿舍管理教育。通过参观2012级学生试点宿舍,复制试点模式,在新生中全面实行规范化管理。同时,进一步动员辅导员队伍加强对宿舍管理工作的研究,不断创新出系统配套的相关规章制度,促进宿舍规范化管理取得持久成效。

五、基本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主动而为。学生宿舍规范化管理,涉及人多、面广,易受传统习惯模式束缚。因此一定要高度重视,排除干扰和杂音,主动工作。防止出现信心不足、胆量不够、半途而废等问题。

(二)要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质量标准是规范宿舍管理的核心要素。因此要吃透标准,并按标准去抓好贯彻落实,防止出现标准不高、执行不力、应付走过场的问题。

(三)要加强督导,保持常规。管理工作重在坚持常规性,卫生秩序贵在保持。而有效的监督是保持宿舍管理秩序正规的重要保障。所以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经常性检查督导,确保试点宿舍卫生整洁,安全正规。

党员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第3篇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适应电力工业发展客观要求, 以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为目标, 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 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 依法依规提供规范、可靠、高效、优质的电力交易服务, 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 促进市场在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二) 基本原则

平稳起步, 有序推进。 根据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目标、进程及重点任务, 立足于我国现有网架结构、电源和负荷分布及其未来发展, 着眼于更大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 统筹规划、 有序推进交易机构组建工作, 建立规范运行的全国电力交易机构体系。

相对独立, 依规运行。 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 实现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各类市场主体相对独立。 依托电网企业现有基础条件, 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性, 鼓励具有相应技术与业务专长的第三方参与, 建立健全科学的治理结构。 各交易机构依规自主运行。

依法监管, 保障公平。 交易机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 构建保障交易公平的机制, 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优质的交易服务, 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促进交易规则完善和市场公平。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交易机构实施监管。

二、组建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

(一) 职能定位

交易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在政府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 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 运营和管理; 负责市场交易组织, 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 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 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二) 组织形式

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 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 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 其中, 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交易机构, 由电网企业相对控股, 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股。 会员制交易机构由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规则组建。

(三) 市场管理委员会

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充分体现各方意愿, 可建立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 按类别选派代表组成, 负责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 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等。 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等合理议事机制,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 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经审定后执行,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行使否决权。

(四) 体系框架

有序组建相对独立的区域和省 (区、市) 交易机构。 区域交易机构包括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依托国家电网公司组建) 、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依托南方电网公司组建) 和其它服务于有关区域电力市场的交易机构。 鼓励交易机构不断扩大交易服务范围, 推动市场间相互融合。

(五) 人员和收入来源

交易机构应具有与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 财、物, 日常管理运营不受市场主体干预, 接受政府监管。 交易机构人员可以电网企业现有人员为基础,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公开选聘, 择优选取, 不断充实;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 依法按组织程序聘任。 交易机构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 主要包括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

(六) 与调度机构的关系

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组织, 调度机构主要负责实时平衡和系统安全。 日以内即时交易和实时平衡由调度机构负责。 日前交易要区别不同情形, 根据实践运行的情况和经验, 逐步明确、规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的职能边界。

交易机构按照市场规则, 基于安全约束, 编制交易计划, 用于结算并提供调度机构。 调度机构向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 进行安全校核, 形成调度计划并执行, 公布实际执行结果, 并向市场主体说明实际执行与交易计划产生偏差的原因。

三、形成规范运行的交易平台

(一) 拟定交易规则

根据市场建设目标和市场发展情况, 设计市场交易品种。 编制市场准入、市场注册、市场交易、交易合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规则

(二) 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逐步提高交易平台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根据市场交易实际需要, 规划、建设功能健全、运行可靠的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 加强技术支持系统的运维, 支撑市场主体接入和各类交易开展。

(三) 市场成员注册管理

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 按年度公布当地符合标准的发电企业和售电主体, 对用户目录实施动态监管。 进入目录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可自愿到交易机构注册成为市场交易主体。 交易机构按照电力市场准入规定, 受理市场成员递交的入市申请, 与市场成员签订入市协议和交易平台使用协议, 办理交易平台使用账号和数字证书, 管理市场成员注册信息和档案资料。

(四) 交易组织

发布交易信息, 提供平台供市场成员开展双边、集中等交易。 按照交易规则, 完成交易组织准备, 发布电力交易公告, 通过交易平台组织市场交易, 发布交易结果。

(五) 交易计划编制与跟踪

根据各类交易合同编制日交易等交易计划, 告知市场成员, 并提交调度机构执行, 跟踪交易计划执行情况, 确保交易合同和优先发用电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六) 交易结算

根据市场交易发展情况及市场主体意愿, 逐步细化完善交易结算相关办法, 规范交易结算职能。 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结果和执行结果, 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 交易机构组建初期, 可在交易机构出具结算凭证的基础上, 保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

(七) 信息发布

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及时汇总、整理、分析和发布电力交易相关数据及信息。

(八) 风险防控

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 加强对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析, 当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时, 按规则采取相应的市场干预措施, 并及时报告。

四、加强对交易机构的监管

(一) 市场监管

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管, 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 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 充分发挥和加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电力市场监管方面的作用。

(二) 外部审计

试点交易机构应依法依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按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财务审计, 财务审计报告应向社会发布。

(三) 业务稽核

可根据实际需要, 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交易开展情况进行业务稽核, 并提出完善规则等相关建议。

五、组织实施

(一) 加强领导

为促进不同电力市场的有机融合, 逐步形成全国电力市场体系, 在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的领导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和企业, 发挥好部门联合工作机制作用, 切实做好交易机构组建试点工作。

(二) 试点先行

在试点地区, 结合试点工作, 组建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 明确试点交易机构发起人及筹备组班子人选。 筹备组参与拟定交易机构组建方案, 试点方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论证后组织实施。

(三) 组织推广

党员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第4篇

1、项目分为两类,即定向委托项目与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定向委托项目由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提出,列入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项目预算,采取单独立项、委托开展的方式进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由社会组织根据社会需要、自身业务需求提出,列入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采取公开申报、择优立项的方式进行。

2、每年6月底前,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分别将下一年度定向委托项目和规划开展的公益性服务项目报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

3、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对社会组织提出项目的社会公益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初审,并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下称《目录》)的编制与公示。定向委托的项目按要求纳入政府部门预算管理并进行公示。

项目申报

1、项目于每年《目录》公示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为一个月。定向委托项目与当年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预算同步进行。

2、项目申报主体为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具备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项目申报通过《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及《目录》要求填写后,报送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4、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书》的真实性及服务供应方的资质、设备和专业技术条件进行审核,提供项目评审标准,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时报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5、以往承担定向委托项目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未能按期完成的,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

项目评审

1、设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区民政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招管办等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2、定向委托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限额规定纳入区招投标平台规范操作。

3、评审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财力平衡、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评审相关信息和结果。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项目评审。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主要采用会议评审制。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评审结果须经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评审,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3)立项通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立项通知书》,同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管理

1、项目合同签订。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所有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购买服务方与服务供应方应在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项目金额、评估标准、付款方式、考核办法、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并将合同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项日分级管理。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行购买服务方负责制和服务供应方负责制。服务供应方要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购买服务方要强化立项指导、中期检查、结项管理等,促进服务供应方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视情对购买服务方和服务供应方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项日过程监管。

服务供应方应建立项目实施专门簿册,包括公共服务项目的受益情况{己录和公共服务项目的会计帐簿等。项目推进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送购买服务方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如服务供应方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完成时间延期、项目中止或撤销,服务供应方必须及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经费划拨

1、定向委托项目的经费由购买服务方下拨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的经费,由区民政局拨付服务供应方。服务供应方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项目经费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实行一次性拨付;5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进展情况分阶段拨付。项目完成后,服务供应方应如实汇总经费支付、使用情况,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关于加强农村党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5篇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保持农村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充分发挥新农村建设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骨干带头作用,根据大港农村党员队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义务为依据,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个中心,创新党员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党员参与村级事务管理、带头发展经济、展示才能特长的积极性,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农村党员队伍的管理,切实提升党员的党性修养和纪律观念,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使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农村党组织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显著提升,全面推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三、工作措施

1、对农村党员实施分类管理。依据年龄状况、从业地

点、从事行业、经济收入等情况,以村党组织为单位,将党员分为村干部党员、无职党员、流动党员和弱势群体党员四大类,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管理针对性和实效性。

2、村干部党员依岗定责。签订《村干部党员目标责任承诺书》,在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上进行公开承诺,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并纳入在职党员目标考核管理。年底由街镇党(工)委进行考核,落实奖惩;每半年将承诺情况在党员、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一次汇报,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年底开展述职、述廉、践诺活动,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代表的考评。

3、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结合大港农村实际,无职党员原则上划分为11个岗位:政策宣传岗、民意反馈岗、文明新风岗、党务监督岗、村务财务监督岗、计划生育监督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岗、环境卫生岗、科技致富岗、信息咨询服务岗;依据无职党员自身实际,使其选定一岗或多岗进行公开承诺,并与党组织签订承诺书,年底对履责情况进行汇报;党组织对无职党员岗位履责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把结果记录在档,作为其民主评议的重要依据。

4、流动党员管理。建立流动党员台帐,采用电话或信函等形式,每月联系一次,每季度见一次面,并将支部活动及村域相关情况传达至本人;对其流动去向、流动后的情况进行登记,在政治思想、执行纪律、组织观念、发挥作用等

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把完成任务情况作为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参加活动、定期汇报、目标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对违反各类管理制度特别是不按《党章》履职的流动党员,严明党纪、批评教育或严肃处理。

5、弱势党员管理。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不能正常参加党组织活动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提供关心和照顾。建立健全村干部党员、无职党员对弱势党员的“一对一”结对帮扶制度,每半年走访一次,每季度送一次学习资料、支部活动概况、村域发展进度等,对其在学习教育、政治活动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开展有效帮扶,使其充分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提高其觉悟意识,发挥应有作用。

党员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第6篇

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异地发展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异地入党的基本条件

异地入党,是指因外出务工、经商、居住(不含上学、服兵役)等原因,离开原户籍所在地,被户籍地外党组织吸收入党,包括跨社区、街道(镇)及其它行政辖区入党;同时也包括异地到xx街道辖区内入党的人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外出人员申请入党,若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地点,并已连续工作生活三年以上,可以向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有关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否则,应向其原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当申请人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后,接收其入党申请的外出工作生活所在地党组织,必须征求原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意见,同意后,才能将其吸收到党内来。

二、规范异地入党的政审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异地入党的,入党前必须到原户籍所在地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一)受理政审单位。xxx街道工作委员会。街道下属社区和企业等基层党组织收到外地政审函后,须将情况及时报街道党工委,由街道党工委统一受理政审。没有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权限的基层党组织(含总支、支部)无权受理外地政审手续。

(二)受理政审条件。1.函调单位。xx街道外党组织向xxx街道有关党组织进行函调或派人调查,均必须通过街道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或开具介绍信。2.证明材料。外地党组织在向我街道基层党组织函调政审材料时,应同时提供政审对象在外地连续工作生活三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在企业工作的,应提供政审对象在该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证明材料(一般应具有正式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纳记录);在-2-

农村(社区)工作生活的,应提供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居住三年以上的证明材料。无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全的,xxx街道党工委不受。

(三)政审工作程序。1.公示政审,接受监督。街道党工委收到外地政审函后,将政审函等有关情况在政审对象所在社区、小组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如有来信或来电反映情况,应及时派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材料。2.支部讨论,确定意见。公示结束后,社区、小组党组织召开班子会议,根据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出具政审意见,政审意见应包括政审对象和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是否发展为党员的意见建议,党组织书记签字,报街道党工委。3.党工委把关,审核回复。街道党工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政审结论和有关意见,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回复外出地党组织,同时报党工委备案。

三、严格异地入党手续的审核

(一)落实发展党员两地“双公示”制度。在街道以外发展党员的,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公示环节,必须同时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实行发展党员两地“双公示”制度,两地“双公示”的结果须

记录在党员档案中。

(二)落实发展党员公开审核制度。异地入党的人员在组织关系接转后,街道党工委经审查发现其在吸收入党前五年内有违反计划生育、城乡建设、治安管理、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纪律的,不予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并发函给其入党地所在党委组织部门,建议取消其党员资格。

四、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近年来,街道个别基层党组织在公开选拔入党积极分子、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工作中,出现了唯亲发展、请客吃饭、违规许愿、打招呼和“曲线”入党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影响了党员发展工作的健康开展和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对此,街道党工委将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各种歪风邪气。

(一)加强教育。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文件精神,特别在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加强党性教育,端正入党动机;对党员要加强党纪教育,增强责任意识,为发展党员工作的健康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严肃查处。1.严查非组织活动。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非组织活动,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如调查属实,对涉及非组织活动的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应取消其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发展;对涉及非组织活动的党员或党组织班子成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处理。2.严查“曲线”入党。“曲线”入党,是指长期工作、生活在原户籍所在地,但是借与外单位合作经营、投资开发、资金入股或雇佣等名义在外地入党的情况。经与入党地党组织或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调查核实,确为“曲线”入党的人员,如组织关系已落实到龙泉基层党支部的,经支部大会讨论、街道党工委审查并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如组织关系还未落实到支部,经街道党工委讨论、报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并向本人反馈。

五、社区党组织换届期间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期间,全街道社区党员的组织关系暂缓接转。期间,各类党员的组织关系未经组织许可一般不得转入社区、小组党组织。换届结束后,街道党工委根据具

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正常接转。

六、建立询问审核制度。

(一)询问制度。对外地转入党员特别是在外地入党的xx籍党员,做到“六必问”:入党时间必问、入党程序必问、组织生活情况必问、组织关系转回原因必问、外地从业情况必问、居住情况必问。

(二)审核制度。各级党组织在审核党员档案过程中,发现有明显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上报街道党工委,由街道党工委联系审核。

局党总支党员目标管理实施意见 第7篇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队伍的结构变化,增强对党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特制定司法行政系统党员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要求,以全面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充分体现党员队伍先进性为目标,通过对 党员的目标管理考核,加大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力度,形成模范党员保先进、争新荣誉,普通党员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树立新时期共产党人的新形象。

二、教育管理对象

司法行政系统党员。

三、教育管理考核内容

1、能牢记党的宗旨,坚定信念,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不参加赌博,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参加非法组织,婚丧喜事不大操大办。

2、能按时参加组织活动,交纳党费,自觉学习党的理

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理论修养。

3、关心集体、热爱集体。同志之间团结协作,相处融

洽,尊重领导,积极主动地做参谋、出主意。注重下基层第一线,了解民情,加强调查研究,化解干群矛盾,积极为群

众办实事,办好事。工作勤奋、有务实创新、争创一流业绩的精神。

4、注意自身形象,品行优良,生活作风正派。带头遵

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吃、拿、卡、要等。

5、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处事公正,敢说真话、实话,勇于同不良风气作斗争,艰苦朴素,廉洁奉公。

三、管理考核办法

1、各支部根据党员的目标管理教育要求,结合一年一

次的党员民主评议,在年底对党员进行一次全面考评。考核程序如下:

自我测评打分。每位党员根据目标考核内容先对自己进行小结,作出客观的自我评定打分。

定性互评。由支部党员相互进行民主测评,并吸收党外群众参与评议。

支部审核打分。支部根据党员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日常掌握的情况,在集体讨论基础上对党员进行综合评定打分。

结果汇总。根据自评、互评、支部审核打分以及党员队伍出口管理意见要求,分别按规定程序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党员的决定。

落实整改措施。针对考评出来的档次,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应坚持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原则。对不合格党员,应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分别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教育整改。

四、加强领导

对党员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党支部要把该项工作作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根据各自实际,针对当前党员队伍中存在的思想状况和工作实际,进行一次排摸分析,拟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各支部根据考核要求搞好日常考评纪录,建立考评台帐,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有效实施。

司法局党总支

党员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第8篇

第一条为提高兽药非临床研究的质量, 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保障兽药的安全性,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兽药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兽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遵循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代表授权, 并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 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专题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人员,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备严谨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相应的学历, 经过专业培训, 具备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需要的知识结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二) 熟悉本规范的基本内容, 严格履行各自职责, 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三) 及时、准确和清楚地进行试验观察记录, 对实验中发生的可能影响实验结果的任何情况应及时向专题负责人书面报告;

(四) 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着装, 遵守健康检查制度, 确保供试品、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污染;

(五) 定期进行体检, 患有影响研究结果的疾病者, 不得参加研究工作;

(六) 经过培训、考核, 并取得上岗资格。

第五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兽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机构负责人职责为:

(一) 全面负责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组织管理;

(二) 负责工作人员学历、专业培训、健康、专业工作经历及应急预案的档案材料的建立;

(三) 确保各种设施、设备和实验条件符合要求;

(四) 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 并按规定履行其职责;

(五) 聘任质量保证部门的负责人, 并确保其履行职责;

(六) 组织制定主计划表, 掌握各项研究工作的进展;

(七) 组织制定、修订和废止标准操作规程, 并确保工作人员掌握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八) 每项研究工作开始前, 聘任专题负责人。如有更换, 应记录更换的原因和时间;

(九) 审查批准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

(十) 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 详细记录采取的措施;

(十一) 确保供试品、对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符合要求;

(十二) 与委托或协作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 其人员的数量根据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规模而定。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兽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的职责为:

(一) 保存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主计划表、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的副本;

(二) 审核实验方案、实验记录和总结报告;

(三) 对每项研究实施检查, 并根据其内容和持续时间制定审查和检查计划, 详细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等, 并在记录上签名, 保存备查;

(四) 定期检查动物饲养设施、实验仪器和档案管理;

(五) 向机构负责人和/或专题负责人书面报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六) 参与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 保存标准操作规程的副本。

第七条每项研究工作必须聘任专题负责人。专题负责人应具备兽医学、药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专题负责人职责为:

(一) 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工作的运行管理;

(二) 制定并严格执行实验方案, 分析研究结果, 撰写总结报告;

(三) 执行标准操作规程的规定, 及时提出修订或补充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的建议;

(四) 确保参与研究的工作人员明确所承担的工作, 并掌握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五) 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 检查各种实验记录, 确保其及时、直接、准确和清楚;

(六) 详细记录实验中出现的意外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七) 实验结束后, 归档保存实验方案、原始资料、应保存的标本、各种有关记录文件和总结报告等资料文件;

(八) 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提出的问题, 确保研究工作各环节符合要求。

第三章实验设施

第八条根据所从事的非临床研究的需要, 建设相应的实验设施。各种实验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 运转正常;各类设施布局应合理, 防止交叉污染;环境条件及其调控应符合不同设施的要求。

第九条具备设计合理、配置适当的动物饲养设施, 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氨浓度、压差、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实验动物设施条件应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 并取得实验动物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动物饲养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所需种属动物或实验系统的饲养和管理设施;

(二) 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

(三) 收集和处置动物尸体、试验废弃物的设施;

(四) 清洗消毒设施;

(五) 供试品和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 应设置相应的饲养设施。

第十条具备饲料、垫料、笼具及其他动物用品的存放设施。各类设施的配置应合理, 防止与实验系统相互污染。易腐败变质的动物用品应有适当的保管措施。

第十一条具有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处置设施。

(一) 接收和贮藏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设施;

(二) 供试品和对照品配制设施及配置物贮存的设施;

(三) 对供试品浓度、稳定性、均匀性等质量参数进行分析测定的仪器设施。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实验室;使用有生物危害性的动物、微生物、放射性等材料应设立专门实验室, 并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具备保管实验方案、各类标本、原始记录、总结报告及有关文件档案的设施。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环境调控设施。

第四章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

第十五条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 放置地点合理, 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定期进行检查、清洁保养、测试、检定/校准, 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稳定可靠。

第十六条实验室内应备有相应仪器设备保养、校正及使用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检查、测试、校正及故障修理, 应详细记录日期、有关情况及操作人员的姓名等。

第十七条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实验用的供试品和对照品, 应有专人保管, 有完善的接收、登记、分发和返还的手续及记录,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批号、稳定性、含量或浓度、纯度及其他理化性质应有记录, 对照品为市售商品时, 可用其标签或其他标示内容;

(二)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贮存保管条件应符合要求, 贮存的容器应贴有标签, 标明品名、缩写名、代号、批号、有效期和贮存条件;

(三) 供试品和对照品在分发过程中应避免污染或变质, 分发的供试品和对照品应及时贴上准确的标签, 并按批号记录分发、归还的日期和数量;

(四) 需要将供试品和对照品与介质混合时, 应在给药前测定其混合的均匀性, 必要时还应定期测定混合物中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浓度和稳定性, 混合物中任一组分有失效期的, 应在容器标签上标明, 两种以上组分均有失效日期的, 以最早的失效日期为准;

(五) 特殊药品的贮存、保管和使用应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试剂和溶液等均应贴有标签, 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置人、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试验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过期的试剂和溶液。

第十九条动物的饲料和垫料应贴有标签, 标明来源、购入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二十条动物的饲料和饮水应定期检验, 确保其符合营养和卫生标准。影响实验结果的污染因素应低于规定的限度, 检验结果应作为原始资料保存。

第二十一条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及杀虫剂等, 不得影响实验结果, 并应详细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实验动物机构或其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实验动物管理/伦理委员会, 实验动物的使用应经由该委员会的论证批准。

第二十三条使用的实验动物应符合实验要求。

第二十四条体外实验材料 (微生物、细胞、组织、器官等) 应有明确来源, 其保存和使用应符合要求, 并有记录。

第五章标准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制定与实验工作相适应的标准操作规程。需要制定的标准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修订管理;

(二) 质量保证程序;

(三)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接收、标识、保存、分发、返还、处理、配制、领用及取样分析;

(四) 动物房和实验室的准备及环境因素的调控;

(五) 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校正和管理;

(六) 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七) 实验动物的运输、检疫、编号及饲养管理;

(八) 实验动物的观察记录及实验操作;

(九) 各种实验样品的采集、各种指标的检查和测定等操作技术;

(十) 濒死或已死亡动物的检查处理;

(十一) 动物的尸检、组织病理学检查;

(十二) 实验标本的采集、编号和检验;

(十三) 各种实验数据的管理和处理;

(十四) 工作人员培训、考核及健康检查制度;

(十五) 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理;

(十六) 需要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标准操作规程经质量保证部门签字确认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生效。标准操作规程的修订, 应经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确认, 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废止的标准操作规程除一份存档之外应及时销毁。

第二十七条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生效日期及分发、销毁情况应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八条标准操作规程的存放应方便使用。研究过程中任何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操作, 都应经专题负责人批准, 并加以记录。

第六章研究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每项研究均应有专题名称或代号, 并在有关文件资料及实验记录中统一使用该名称或代号。

第三十条实验中所采集的各种标本应标明专题名称或代号、动物编号和收集日期。

第三十一条专题负责人应制定实验方案, 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 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批准日期为研究的起始日期, 总结报告签署的日期为研究的结束日期。采集第一次研究数据的日期为实验的起始日期, 采集最后一次研究数据的日期为实验的结束日期。接受委托的研究实验方案应经委托单位认可。

第三十二条研究工作按实验方案实施, 实验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及研究目的;

(二)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 专题负责人和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信息;

(四)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有关理化性质及生物特性;

(五) 实验系统及选择理由;

(六) 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和等级;

(七) 实验动物的识别方法;

(八) 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的环境条件;

(九) 饲料名称或代号、来源、批号;

(十) 实验用溶媒、乳化剂及其他介质名称和质量要求;

(十一)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方法、剂量、频率和用药期限及选择的理由;

(十二) 所用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的文件及文献;

(十三) 各种指标的检测方法和频率;

(十四) 数据统计处理方法及统计软件; (十五) 实验资料的保存地点。

(十三) 各种指标的检测方法和频率;

第三十三条研究过程中需要修改实验方案时, 应经质量保证部门审查, 委托单位认可, 机构负责人批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日期, 应记入档案, 并与原实验方案一起保存。

第三十四条专题负责人全面负责研究专题的运行管理。参加实验的工作人员, 应严格执行实验方案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发现异常现象时应及时向专题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五条偏离实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的操作应经专题负责人批准, 偏离的操作及原因应有记录。

第三十六条所有数据的记录应做到及时、准确、清晰并不易消除, 并应注明记录日期, 记录者签名。记录的数据需要修改时, 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并注明修改的理由及修改日期, 修改者签名。

第三十七条动物出现非供试品引起的疾病或出现干扰研究目的的异常情况时, 应立即隔离或处死。需要用药物治疗时, 应经专题负责人批准, 并详细记录治疗的理由、批准手续、检查情况、药物处方、治疗日期和结果等。治疗措施不得干扰研究。

第三十八条研究工作结束后, 专题负责人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 签名后交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和签署意见, 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 研究专题的名称或代号及研究目的;

(二)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如涉及协作单位的应注明;

(三) 研究及实验起止日期;

(四)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名称、缩写名、代号、批号、稳定性、含量、浓度、纯度、组分及其它特性;

(五) 实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合格证号及签发单位、接收日期和饲养条件;

(六) 动物饲料、饮水和垫料的种类、来源、批号和质量情况;

(七)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给药途径、剂量、方法、频率和给药期限;

(八) 供试品和对照品的剂量设计依据;

(九) 影响研究可靠性和造成研究工作偏离实验方案的异常情况;

(十) 各种指标检测方法和频率;

(十一) 专题负责人和所有参加工作的人员相关信息和承担的工作内容;

(十二) 试验数据;分析数据所采用的统计方法及统计软件;

(十三) 实验结果分析和结论;

(十四) 原始资料和标本的保存地点。

第四十条总结报告经机构负责人签字后, 需要修改或补充时, 有关人员应详细说明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理由和日期, 经专题负责人认可, 并经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审查和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资料档案

第四十一条研究工作结束后, 专题负责人应将实验方案、标本、原始资料、文字记录和总结报告的所有原件、与实验有关的各种书面文件、质量保证部门的检查记录和报告等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整理、编号和归档。

第四十二条研究项目被取消或中止时, 专题负责人应书面说明取消或中止原因, 并将上述实验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资料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 按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实验方案、标本、原始资料、文字记录、总结报告及其他资料应保存至药物上市后至少五年。如果中止开发的, 保存至实验结束后二年。

第四十五条质量容易变化的标本, 如组织器官、电镜标本、血液涂片及繁殖毒性试验标本等, 应以能够进行质量评价为保存时限。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所用术语定义如下:

(一) 非临床研究, 系指为评价兽药安全性, 在实验室条件下, 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急性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繁殖毒性试验 (含致畸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试验 (含致癌试验) 、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安全性药理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及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药物毒性试验等, 以及与评价兽药安全性有关的其他试验。

(二)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 系指从事兽药非临床研究的实验单位。

(三) 实验系统, 系指用于毒性试验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

(四) 质量保证部门, 系指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内履行有关非临床研究工作质量保证职能的部门。

(五) 专题负责人, 系指负责组织实施某项研究工作的人员。

(六) 供试品, 系指供非临床研究的兽药或拟开发为兽药的物质。

(七) 对照品, 系指非临床研究中与供试品作比较的物质。

(八) 原始资料, 系指记载研究工作的原始观察记录和有关文书材料, 包括工作记录、各种照片、缩微胶片、缩微复制品、计算机打印资料、磁性载体、自动化仪器记录材料等。

(九) 标本, 系指采自实验系统用于分析观察和测定的任何材料。

(十) 委托单位, 系指委托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进行非临床研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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