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暂估业务出口退税核算方法

2024-05-24

外贸企业暂估业务出口退税核算方法(精选6篇)

外贸企业暂估业务出口退税核算方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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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暂估业务出口退税核算方法

外贸企业暂估业务出口退税核算方法

摘要: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以后根据采购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申请退还购进环节的进项税。在实务中,外贸企业往往会在收汇核销以后再取得增值税发票,所以必须进行采购货物的暂估处理。本文通过举例来分析实务中外贸企业暂估采购成本及出口退税核算的三种方法的利弊。

关键词: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 增值税 暂估成本

一、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含义及计算方法

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由于外贸企业自身并不从事货物的生产,所以它的出口退税主要是采取退免税的方式,即免收货物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并退还采购环节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我国有关税法的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如下:

1.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确定。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退税率或征收率(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退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征收率)

2.对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二、外贸企业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当月取得采购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当月报关出口

例1:某外贸公司2013年5月从某玩具公司购进出口用玩具1 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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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15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6.0元人民币),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玩具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

应退增值税税额=1 000 000×13%=130 000(元)

转出增值税额=170 000-130 000=40 000(元)

购进货物时:

借:在途物资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货物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 000 000

贷:在途物资 1 000 000

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 200 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1 000 000

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 000

计算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 1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 000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130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30 000

(二)当月报关出口,下月及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践中,外贸企业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购进货物后,在收汇核销后才付货款给供应商,同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但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对于当月办理了报关出口手续后,必须在当月确认收入,由于此时外贸企业还未取得采购货物的增值税发票,所以只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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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暂估成本的方式来核算购入货物的成本。笔者通过举例来说明外贸企业暂估核算的三种方法,并比较分析这三种方法的优缺点。

1.按照先购进,后销售的方法来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2:某外贸公司2013年5月从某玩具公司购进出口用玩具1 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5月30日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箱15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6.0元人民币),该玩具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收到增值税进项税票的时间为7月1日。

5月30日,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 200 000

暂估购进: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000

贷:应付账款 1 170 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1 000 000

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 000

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 1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 000

7月1日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不再进行账务处理,仅仅是进行进项发票的认证并填写纳税申请表及出口退税申请表。

该方法的优点是:以出口报关业务为主线,当月出口当月就结转成本,同时对进项税进行账务处理,等以后期间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并进行认证时,附在出口当月的购进商品后面,这样操作每笔出口业务的收入及成本、进项转出等不容易出错。缺点是:由于进项税票的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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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比较滞后,账簿记录的进项税及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的发生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退税申报表完全不一致,平时分别进行记录,相互核对起来比较麻烦,账簿记录不能为本期申报表的填列提供数据;并且还提前确认了应收的出口退税,高估企业的资产。

2.暂估成本但是不进行进项税的处理。

同例2,5月份该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 200 000

含税全额暂估购进: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 170 000

贷:应付账款 1 170 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暂估):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040 000

贷:库存商品 1 040 000

7月1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

调整库存商品的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 000

库存商品 130 000

计算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 1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 000

该方法的优点是:企业只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并认证时才进行应交增值税的处理,这样企业账簿的数据与增值税申报表及出口退税申报表的数据一致,便于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并核对相关的数据。缺点是:库存商品账户登记的金额有时是含税价,有时又是不含税价,所以导致该账户核算的内容不明确,并且后期要反复地进行调整,增加了工作量,容易出错。

3.暂估成本,通过待抵扣进项税科目核算。在这种方法下,企业在应交税费账户下面开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以及待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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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二级账户。

5月份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1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 200 000

暂估购进: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 000 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 170 000

贷:应付账款 1 170 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1 000 000

结转不得退税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 000

12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取得进项税发票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0 00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 000

确认应收出口退税:

借:应收出口退税 1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 000

待抵扣进项税账户的借方登记购进商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估增值税进项税额,贷方登记为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及不得退税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表示应收的出口退税额。

该方法的优点是:企业只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并认证时才进行应交增值税的处理,这样企业账簿的数据与增值税申报表及出口退税申报表的数据一致,便于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并核对相关的数据;并且保持了库存商品、应付账款及应交增值税账户核算内容的明确性与稳定性,不容易出错。缺点是:在应交税费下增设了一个“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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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账户作为过渡性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账簿的登记工作。

在外贸企业的实践中,不同的企业分别采用这三种核算方法来核算暂估业务,但是笔者认为第三种方法兼顾了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表的要求,更加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不会导致企业的资产被高估。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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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暂估业务出口退税核算方法 第2篇

来源:上海出口退税网 发文日期:2015-04-28

(一)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新开业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能够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准备好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只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才可以办理退税业务。

(二)到主管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因此,外贸企业如果开展对外贸易业务应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论。

(三)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外贸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4号公告第三条及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按退(免)税办法办理退税业务。

(四)向其他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没有生产能力,其出口的货物主要来源有以下几种方式:

1.采用从其他企业购进方式直接出口,取得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国内采购原材料作价给生产企业加工后收回出口,取得包括料值、加工费在内的加工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3.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后收回出口,取得生产企业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向海关报关出口货物

货物出口报关流程一般包括申报、查验、征收税费、放行、结关等环节。

1.申报

在一般情况下,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货前24小时内向货物的出境地海关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外贸企业必须将每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品名、数量、计量单位保持一致。

2.查验

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

3.征收税费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的货物查验后,计算应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滞纳金、滞报金等税费,开具关税和代征税缴款书或收费专用票据。

4.放行,结关

对于一般出口货物而言,海关在接受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货物、征收税费或接受担保以后对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决定、在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出口装货凭证,即可凭此将出口货物装运到运输工具上离境。

(六)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

外贸企业应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

(七)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税预申报

外贸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按月将出口货物明细数据及进货明细数据录入申报系统并生成预申报电子数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通过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操作,先行通过远程申报方式进行出口货物退税预申报,预申报疑点在出口退税申报

系统中反馈接收后,再进行出口货物退税的正式申报。

(八)从海关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按照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提供单证的要求,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收齐单证才可以按退税办理,所以提醒企业必须在次年

3月底前取得报关单黄联(退税专用联),在4月征期作收齐单证处理。

(九)凭有关单证(单证齐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按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齐单证。

(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向国家金库开具收入退还书将税款退给企业

外贸企业暂估业务出口退税核算方法 第3篇

出口货物退 (免) 税, 简称出口退税, 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 由于外贸企业自身并不从事货物的生产, 所以它的出口退税主要是采取退免税的方式, 即免收货物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并退还采购环节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我国有关税法的规定,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如下:

1.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账和销售账记载的, 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对库存和销售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 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确定。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金额×退税率或征收率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退税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货物为征收率)

2.对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 退税依据为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 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

二、外贸企业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

(一) 当月取得采购货物的增值税发票, 当月报关出口

例1:某外贸公司2013 年5 月从某玩具公司购进出口用玩具1 000 箱,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 进项税额为17 万元, 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 售价为每箱150 美元 (当日汇率为1 美元=6.0 元人民币) , 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 该玩具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

应退增值税税额=1 000 000×13%=130 000 (元)

转出增值税额=170 000-130 000=40 000 (元)

购进货物时:

借:在途物资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70 000

贷:银行存款1 170 000

货物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 000 000

贷:在途物资1 000 000

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1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 200 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1 000 000

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40 000

计算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1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130 000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130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增值税) 130 000

(二) 当月报关出口, 下月及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实践中, 外贸企业往往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购进货物后, 在收汇核销后才付货款给供应商, 同时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但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对于当月办理了报关出口手续后, 必须在当月确认收入, 由于此时外贸企业还未取得采购货物的增值税发票, 所以只能采取暂估成本的方式来核算购入货物的成本。 笔者通过举例来说明外贸企业暂估核算的三种方法, 并比较分析这三种方法的优缺点。

1.按照先购进, 后销售的方法来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例2:某外贸公司2013 年5 月从某玩具公司购进出口用玩具1 000 箱,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 进项税额为17 万元, 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5 月30日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 售价为每箱150 美元 (当日汇率为1 美元=6.0 元人民币) , 该玩具的增值税退税率为13%。 收到增值税进项税票的时间为7 月1 日。

5月30日, 该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1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 200 000

暂估购进: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70 000

贷:应付账款1 170 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1 000 000

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40 000

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1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130 000

7月1日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 不再进行账务处理, 仅仅是进行进项发票的认证并填写纳税申请表及出口退税申请表。

该方法的优点是:以出口报关业务为主线, 当月出口当月就结转成本, 同时对进项税进行账务处理, 等以后期间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并进行认证时, 附在出口当月的购进商品后面, 这样操作每笔出口业务的收入及成本、进项转出等不容易出错。 缺点是:由于进项税票的取得比较滞后, 账簿记录的进项税及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的发生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退税申报表完全不一致, 平时分别进行记录, 相互核对起来比较麻烦, 账簿记录不能为本期申报表的填列提供数据;并且还提前确认了应收的出口退税, 高估企业的资产。

2.暂估成本但是不进行进项税的处理。

同例2, 5月份该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1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 200 000

含税全额暂估购进: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 170 000

贷:应付账款1 170 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暂估) :

借:主营业务成本1 040 000

贷:库存商品1 040 000

7月1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时:

调整库存商品的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40 000

库存商品130 000

计算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借:应收出口退税1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130 000

该方法的优点是:企业只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并认证时才进行应交增值税的处理, 这样企业账簿的数据与增值税申报表及出口退税申报表的数据一致, 便于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并核对相关的数据。缺点是:库存商品账户登记的金额有时是含税价, 有时又是不含税价, 所以导致该账户核算的内容不明确, 并且后期要反复地进行调整, 增加了工作量, 容易出错。

3.暂估成本, 通过待抵扣进项税科目核算。 在这种方法下, 企业在应交税费账户下面开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以及待抵扣进项税等二级账户。

5月份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1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1 200 000

暂估购进: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 000 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170 000

贷:应付账款1 170 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 000 000

贷:库存商品1 000 000

结转不得退税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0 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000

12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取得进项税发票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70 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 000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40 000

确认应收出口退税:

借:应收出口退税1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130 000

待抵扣进项税账户的借方登记购进商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估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方登记为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及不得退税的进项税额, 借方余额表示应收的出口退税额。

该方法的优点是: 企业只有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并认证时才进行应交增值税的处理, 这样企业账簿的数据与增值税申报表及出口退税申报表的数据一致, 便于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并核对相关的数据;并且保持了库存商品、应付账款及应交增值税账户核算内容的明确性与稳定性, 不容易出错。 缺点是:在应交税费下增设了一个“待抵扣进项税”账户作为过渡性账户,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账簿的登记工作。

外贸企业暂估业务出口退税核算方法 第4篇

一、新核算方法提出的缘由

(一)当前核算方法不足之处

一般地,当前所用核算方法在核算成本、费用和利润时,核算的口径是不一样的,这是两种方法核心差异。外贸型企业出口产品所支出的采购成本、获得的退税补贴和其他国内业务产生的费用,基本都是按照采购成本进行核算。新方法核算这些项目时方法与之相同,因为这些项目与贸易术语的选用没有太大关联,所以可独立核算。但是涉及国际运输保险费、银行贷款手续费、银行结汇手续费和预期利润等项目时,都是在成交价(最终报价或结汇价)基础上进行核算,如式1和式2后面三个项目。如果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种核算方法不尽合理。

以预期利润为例,预期利润是在包含预期利润的报价基础上进行核算的,导致核算的结果偏大。然而这种计算方法得到业界的普遍认可[4-6],被广泛使用:核算FOB价时预期利润额=FOB×销售利润率;核算CIF报价时,预期利润额=CIF×销售利润率。其实,涉及银行有关的几乎所有费用的核算均存在这种缺陷。所以现有方法会随核算项目的增多,核算误差不断叠加增大,如果依次报价将造成报价偏高的不利后果。

FOB=实际采成本+国内费用总额+FOB×结汇手续费率+FOB×预期利率 (1)

CIF=实际购货成本+国内总费用+国外运费+CIF×110%×保险费率+CIF×预期利润率 (2)

另外,在进行贸易术语换算时,当前方法中有换算恒等式(式3),可以通过该等式,进行贸易术语的换算,如将FOB价转换为CIF加,或反之。但是具体操作时,如果按照式1,和式2进行报价核算,然后再进行贸易术语换算,式3将遭到破坏即等价关系不复存在。如果深究,用式2一次地核算的CIF价与分别用式1和式3换算的CIF价格是不相等的。这是当前方法主要缺陷,深入思考后发现,问题就出现在预期利润和银行费用以报价核算这个环节上。

CIF=CFR+I=FOB+F+I (3)

其中F为单位运输费用,I为单位保险费用。

(二)新核算方法构想

在外贸报价实务工作中,报价核算涉及项目较多,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些项目可以分为一下四类:第一类项目涉及企业经营、管理范围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成本、国内业务成本、进出口报检报关费用等直接成本。这些项目费用与贸易术语的选用没有关系,是外贸企业经营、开展业务所必然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第二类项目涉及与贸易术语的选用有关的费用,如国际运输和保险保险费用。这些项目可以称其为或有项目,如果采用FOB成交,则不需承担这部分费用,如果采用CFR成交承担国际运输费用,如果采用CIF成交则两项均要承担;第三类项目涉及与银行结算有关的费用,包括手续费、银行议付放款、贴现等短期融资等费用。这部分费用虽然随报价变动,但不同报价所涉及的结算费用、贷款利息支出相差微乎其微(后文有证明)。所以这类项目实质可以简化归并到“国内费率”项目中统筹考虑;第四类项目是企业利润或利润率。考虑到核算报价实质就是给出口产品定价,所以本文提出的核算方法是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核算预期利润(预期利润率即为加成率)。同时,新设计的核算方法充分尊重了式3的等价性,保证了式3恒等关系的成立。

二、新核算方法之核算步骤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的新核算方法分三步骤。

第一步核算“综合成本”,即核算与贸易有关但与贸易术语选用无关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包括采购成本、国内运输费用、银行费用(与银行有关的全部费用)、国内费率(也称业务包干费率)等项目,核算结果称为“综合成本”。本步骤所涉及的银行利息、手续费等项目是在“采购成本”基础上进行核算。核算完后,与贸易术语选用无关项目全部核算完毕。具体见式4。传统方法下,银行费用都是按照最终报价进行核算。对“运费、保险费等因资金占用而需获得合理利润的成本理念”,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将各项业务产生的全部垫支费用综合融入“国内费率”之中进行核算。

综合成本=实际购货成本+国内总费用=购货成本(含税价)×+国内费用+银行费用 (4)

第二步核算FOB报价的(本文称FOB价为基础报价)。本步骤的关键是核算预期利润。因为确定FOB报价,实质是市场营销学中“定价”(pricing)的概念。所以采取市场营销工作常用的“成本加成定价法”确定FOB报价。外贸企业根据行业、产品和市场等因素综合确定一个预期利润率,并将该“预期利润率”和“综合成本”分别作为“成本”和“加成率”,进而确定FOB定价。具体公式见式5。

基础报价(FOB价)=综合成本×(1+预期利润率) (5)

至此,基础报价核算完毕。本方法与传统方法出现明显差异(或分歧)。首先是本方法将预期利润率转化为“加成率”,进行了简化处理。而传统方法则是在FOB报价基础上核算预期利润,而FOB报价已经包含利润成份,所以有重复核算利润之嫌。其次是本方法对利润的核算,仅涉及在核算基本报价(FOB价)时进行,不会出现在其他贸易术语报价核算中。核算CIF报价时,传统方法核算的利润是:CIF×预期利润率。最后本方法可以保证贸易术语换算时的连贯和有效。这点在第三步骤详述。endprint

第三步进行贸易术语换算。在FOB报价基础上,采用公式3进行贸易术语换算。表面看,这与传统方法没有区别,但是实质差异明显。首先,可以保证公式3的恒成立。其次简化了贸易术语换算方法。使用传统方法进行报价转换时,需要重新计算。如FOB报价要改为CIF报价,则至少有一个项目(如利润率)的核算是无法应用公式3的,必须重新核算:即核算FOB报价时用:FOB=实际购货成本+国内费用+FOB×10%,而核算CIF报价时,需要使用CIF=实际购货成本+国内费用+国际运费+CIF×(1+保险加成)×r+CIF×10%,其中10%为预期利润率,r为保险费率。如果使用公式1(即CIF=FOB+运费+保险费),则出现利润核算基础不一致情况。这时公式1的存在意义和有效性基本丧失。但是如果采用本文方法,则既可以尊重体系贸易术语间恒等关系的公式1保持有效,又可以大大降低报价核算的工作量,提高核算工作的准确性。

三、新核算方法的实际应用及过程演示

我们用一则外贸实务中常见的核算工作作为案例对新核算方法如何应用进行演示。

某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豆浆机的海外销售业务,通过阿里巴巴网站与外商磋商,美国商人预计订购1000台某型号豆浆机。该公司报价前,获得如下信息:(1)国内合作生产工厂该产品出厂价为每台117元(含17%增值税);(2)出口退税率为10%;(3)根据公司财务分析,公司每笔业务国内费用支出为采购商品价格(含税价)的20%,该比率简称国内费率(或称包干费率),包括用于员工工资、电话费、管理费用等业务综合成本,不包含与其他经济主体间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如不包括报关报检业务代理费和佣金、银行结汇手续费等;(4)货物从苏州运往上海,国内运费为1000元人民币/票(不考虑期间的运输保险);(5)报关报检代理费用1200元人民币/票;(6)到达美国旧金山的国际运输费用为3000美元/20`GP货柜,本票货物装2个集装箱;(7)另外国际运输保险费率为1%;(8)银行结算手续费(或汇兑损失)为发票金额的1%;(9)公司预期利润率为报价的30%;(10)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方便计算)假设为1:6。现外方要求公司报FOB上海价格,后要求改报CIF纽约价。

根据本案例,按照新核算方法核算过程如下。

(一)第一步核算“综合成本”

首先归并国内费用涉及范畴:案例中的项目(1)至(5)与以往方法一致,不赘述;与银行相关的费用如银行结汇手续费1%,直接计入国内费率,调整后的国内费率为20%+1%=21%。然后各个项目。核算实际购货成本,根据公式2可得:实际采购费用=117×(1+17%-10%)/(1+17%)=107元人民币。然后核算国内总费用:

国内总费用=国内费用+报关报检费用+国内运费+银行费用=(国内费用+银行费用)+报关报检费用+国内运费=117×(20%+1)+1.2+1=26.77元人民币 (4)

需要强调的是,国内总费用的核算步骤(式4)与传统方法不同之处在于“银行费用”项目的核算。传统方法银行费用是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核算的,如本例中银行结算费用=FOB×1%,如果改报CIF报价则银行结算费用=CIF×1%。而本方法则将该费用融入“国内费率”项目进行核算。

最后核算“综合成本”。“综合成本”也即出口总成本,由公式2可得:综合成本=实际购货成本+国内总费用=107+26.77=133.77元人民币。

上述这些项目所构成的成本,是任何出口工作,无论采取何种贸易术语都会产生的项目,都必须承担的费用。一次性核算,尤其合理性。如果实际工作中产生银行贷款利息成本、议付单据贴现成本等银行业务费用支出,或如远期结汇时通过“对冲交易”锁定汇兑损失,均只需要适当提高“国内费率”即可实现计算的简化。至于一些学者提出的“业务办理和资金占用需要考虑利润”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提高国内费率的方法解决。

(二)第二步核算“基础报价”即FOB报价

将案例中30%预期利润率化为30%成本加成率,“综合成”为133.77元,则基础报价,即FOB报价为:

FOB=综合成本×(1+预期利润率或称利润加成率)=133.77×(1+30%)=173.9元人民币=28.98美元

(5)

然而按照当前方法并使用公式1之变形1.1核算FOB1(为与新方法核算的FOB报价区别,下标1):

FOB1=

(1.1)

其中,国内费用=1+1.2+117×20%=25.6元人民币,销售利润= FOB1×30% ,银行结算费用=FOB1×手续费率= FOB1×1%,因此利用公式7,FOB1价为:

FOB1=

=192.174元人民币=32.03美元

将FOB1与新方法核算之FOB价比较后发现:在预期利润率既定的情况下,FOB=28.98美元≤FOB1=32.03美元,新方法核算数值较小,具有价格优势。

(三)贸易术语换算

首先将FOB报价改换CIF报价。国际运费为3000美元/TEU×2TEU÷1000件=6美元/件,所以根据公式3的变形式3.1得:

CIF=

==35.37美元 (3.1)

如果需要将FOB换算成CFR价,则CFR=FOB+国际运费=28.98+6=34.98美元。如果需要将FOB换算成含佣金的价格,如CIFC3%,则用公式3.1算出净价,然后再换算成含佣价即可。如果外方首次询盘即要求CIF报价,则本核算方法只是没有使用复杂的一次性核算CIF价的公式,属于分步核算出CIF价,并未增加过多工作负担。而且如果外方要求改报FOB价格,本核算方法更具优势。

尽管本文所设计的新方法具有明显优点,但也存在如银行手续费核算结果偏小等不足。新方法“预期利润率”项目具有容错功能,可以通过调高预期利润率来弥补手续费偏小和“国际运输等费用的垫支或资金占用成本” 核算结果偏小等缺陷。当然新方法的提出是一家之言,意在与企业界人士探讨与交流。endprint

第三步进行贸易术语换算。在FOB报价基础上,采用公式3进行贸易术语换算。表面看,这与传统方法没有区别,但是实质差异明显。首先,可以保证公式3的恒成立。其次简化了贸易术语换算方法。使用传统方法进行报价转换时,需要重新计算。如FOB报价要改为CIF报价,则至少有一个项目(如利润率)的核算是无法应用公式3的,必须重新核算:即核算FOB报价时用:FOB=实际购货成本+国内费用+FOB×10%,而核算CIF报价时,需要使用CIF=实际购货成本+国内费用+国际运费+CIF×(1+保险加成)×r+CIF×10%,其中10%为预期利润率,r为保险费率。如果使用公式1(即CIF=FOB+运费+保险费),则出现利润核算基础不一致情况。这时公式1的存在意义和有效性基本丧失。但是如果采用本文方法,则既可以尊重体系贸易术语间恒等关系的公式1保持有效,又可以大大降低报价核算的工作量,提高核算工作的准确性。

三、新核算方法的实际应用及过程演示

我们用一则外贸实务中常见的核算工作作为案例对新核算方法如何应用进行演示。

某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豆浆机的海外销售业务,通过阿里巴巴网站与外商磋商,美国商人预计订购1000台某型号豆浆机。该公司报价前,获得如下信息:(1)国内合作生产工厂该产品出厂价为每台117元(含17%增值税);(2)出口退税率为10%;(3)根据公司财务分析,公司每笔业务国内费用支出为采购商品价格(含税价)的20%,该比率简称国内费率(或称包干费率),包括用于员工工资、电话费、管理费用等业务综合成本,不包含与其他经济主体间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如不包括报关报检业务代理费和佣金、银行结汇手续费等;(4)货物从苏州运往上海,国内运费为1000元人民币/票(不考虑期间的运输保险);(5)报关报检代理费用1200元人民币/票;(6)到达美国旧金山的国际运输费用为3000美元/20`GP货柜,本票货物装2个集装箱;(7)另外国际运输保险费率为1%;(8)银行结算手续费(或汇兑损失)为发票金额的1%;(9)公司预期利润率为报价的30%;(10)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方便计算)假设为1:6。现外方要求公司报FOB上海价格,后要求改报CIF纽约价。

根据本案例,按照新核算方法核算过程如下。

(一)第一步核算“综合成本”

首先归并国内费用涉及范畴:案例中的项目(1)至(5)与以往方法一致,不赘述;与银行相关的费用如银行结汇手续费1%,直接计入国内费率,调整后的国内费率为20%+1%=21%。然后各个项目。核算实际购货成本,根据公式2可得:实际采购费用=117×(1+17%-10%)/(1+17%)=107元人民币。然后核算国内总费用:

国内总费用=国内费用+报关报检费用+国内运费+银行费用=(国内费用+银行费用)+报关报检费用+国内运费=117×(20%+1)+1.2+1=26.77元人民币 (4)

需要强调的是,国内总费用的核算步骤(式4)与传统方法不同之处在于“银行费用”项目的核算。传统方法银行费用是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核算的,如本例中银行结算费用=FOB×1%,如果改报CIF报价则银行结算费用=CIF×1%。而本方法则将该费用融入“国内费率”项目进行核算。

最后核算“综合成本”。“综合成本”也即出口总成本,由公式2可得:综合成本=实际购货成本+国内总费用=107+26.77=133.77元人民币。

上述这些项目所构成的成本,是任何出口工作,无论采取何种贸易术语都会产生的项目,都必须承担的费用。一次性核算,尤其合理性。如果实际工作中产生银行贷款利息成本、议付单据贴现成本等银行业务费用支出,或如远期结汇时通过“对冲交易”锁定汇兑损失,均只需要适当提高“国内费率”即可实现计算的简化。至于一些学者提出的“业务办理和资金占用需要考虑利润”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提高国内费率的方法解决。

(二)第二步核算“基础报价”即FOB报价

将案例中30%预期利润率化为30%成本加成率,“综合成”为133.77元,则基础报价,即FOB报价为:

FOB=综合成本×(1+预期利润率或称利润加成率)=133.77×(1+30%)=173.9元人民币=28.98美元

(5)

然而按照当前方法并使用公式1之变形1.1核算FOB1(为与新方法核算的FOB报价区别,下标1):

FOB1=

(1.1)

其中,国内费用=1+1.2+117×20%=25.6元人民币,销售利润= FOB1×30% ,银行结算费用=FOB1×手续费率= FOB1×1%,因此利用公式7,FOB1价为:

FOB1=

=192.174元人民币=32.03美元

将FOB1与新方法核算之FOB价比较后发现:在预期利润率既定的情况下,FOB=28.98美元≤FOB1=32.03美元,新方法核算数值较小,具有价格优势。

(三)贸易术语换算

首先将FOB报价改换CIF报价。国际运费为3000美元/TEU×2TEU÷1000件=6美元/件,所以根据公式3的变形式3.1得:

CIF=

==35.37美元 (3.1)

如果需要将FOB换算成CFR价,则CFR=FOB+国际运费=28.98+6=34.98美元。如果需要将FOB换算成含佣金的价格,如CIFC3%,则用公式3.1算出净价,然后再换算成含佣价即可。如果外方首次询盘即要求CIF报价,则本核算方法只是没有使用复杂的一次性核算CIF价的公式,属于分步核算出CIF价,并未增加过多工作负担。而且如果外方要求改报FOB价格,本核算方法更具优势。

尽管本文所设计的新方法具有明显优点,但也存在如银行手续费核算结果偏小等不足。新方法“预期利润率”项目具有容错功能,可以通过调高预期利润率来弥补手续费偏小和“国际运输等费用的垫支或资金占用成本” 核算结果偏小等缺陷。当然新方法的提出是一家之言,意在与企业界人士探讨与交流。endprint

第三步进行贸易术语换算。在FOB报价基础上,采用公式3进行贸易术语换算。表面看,这与传统方法没有区别,但是实质差异明显。首先,可以保证公式3的恒成立。其次简化了贸易术语换算方法。使用传统方法进行报价转换时,需要重新计算。如FOB报价要改为CIF报价,则至少有一个项目(如利润率)的核算是无法应用公式3的,必须重新核算:即核算FOB报价时用:FOB=实际购货成本+国内费用+FOB×10%,而核算CIF报价时,需要使用CIF=实际购货成本+国内费用+国际运费+CIF×(1+保险加成)×r+CIF×10%,其中10%为预期利润率,r为保险费率。如果使用公式1(即CIF=FOB+运费+保险费),则出现利润核算基础不一致情况。这时公式1的存在意义和有效性基本丧失。但是如果采用本文方法,则既可以尊重体系贸易术语间恒等关系的公式1保持有效,又可以大大降低报价核算的工作量,提高核算工作的准确性。

三、新核算方法的实际应用及过程演示

我们用一则外贸实务中常见的核算工作作为案例对新核算方法如何应用进行演示。

某外贸公司主要从事豆浆机的海外销售业务,通过阿里巴巴网站与外商磋商,美国商人预计订购1000台某型号豆浆机。该公司报价前,获得如下信息:(1)国内合作生产工厂该产品出厂价为每台117元(含17%增值税);(2)出口退税率为10%;(3)根据公司财务分析,公司每笔业务国内费用支出为采购商品价格(含税价)的20%,该比率简称国内费率(或称包干费率),包括用于员工工资、电话费、管理费用等业务综合成本,不包含与其他经济主体间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如不包括报关报检业务代理费和佣金、银行结汇手续费等;(4)货物从苏州运往上海,国内运费为1000元人民币/票(不考虑期间的运输保险);(5)报关报检代理费用1200元人民币/票;(6)到达美国旧金山的国际运输费用为3000美元/20`GP货柜,本票货物装2个集装箱;(7)另外国际运输保险费率为1%;(8)银行结算手续费(或汇兑损失)为发票金额的1%;(9)公司预期利润率为报价的30%;(10)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方便计算)假设为1:6。现外方要求公司报FOB上海价格,后要求改报CIF纽约价。

根据本案例,按照新核算方法核算过程如下。

(一)第一步核算“综合成本”

首先归并国内费用涉及范畴:案例中的项目(1)至(5)与以往方法一致,不赘述;与银行相关的费用如银行结汇手续费1%,直接计入国内费率,调整后的国内费率为20%+1%=21%。然后各个项目。核算实际购货成本,根据公式2可得:实际采购费用=117×(1+17%-10%)/(1+17%)=107元人民币。然后核算国内总费用:

国内总费用=国内费用+报关报检费用+国内运费+银行费用=(国内费用+银行费用)+报关报检费用+国内运费=117×(20%+1)+1.2+1=26.77元人民币 (4)

需要强调的是,国内总费用的核算步骤(式4)与传统方法不同之处在于“银行费用”项目的核算。传统方法银行费用是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核算的,如本例中银行结算费用=FOB×1%,如果改报CIF报价则银行结算费用=CIF×1%。而本方法则将该费用融入“国内费率”项目进行核算。

最后核算“综合成本”。“综合成本”也即出口总成本,由公式2可得:综合成本=实际购货成本+国内总费用=107+26.77=133.77元人民币。

上述这些项目所构成的成本,是任何出口工作,无论采取何种贸易术语都会产生的项目,都必须承担的费用。一次性核算,尤其合理性。如果实际工作中产生银行贷款利息成本、议付单据贴现成本等银行业务费用支出,或如远期结汇时通过“对冲交易”锁定汇兑损失,均只需要适当提高“国内费率”即可实现计算的简化。至于一些学者提出的“业务办理和资金占用需要考虑利润”的问题,也可以通过提高国内费率的方法解决。

(二)第二步核算“基础报价”即FOB报价

将案例中30%预期利润率化为30%成本加成率,“综合成”为133.77元,则基础报价,即FOB报价为:

FOB=综合成本×(1+预期利润率或称利润加成率)=133.77×(1+30%)=173.9元人民币=28.98美元

(5)

然而按照当前方法并使用公式1之变形1.1核算FOB1(为与新方法核算的FOB报价区别,下标1):

FOB1=

(1.1)

其中,国内费用=1+1.2+117×20%=25.6元人民币,销售利润= FOB1×30% ,银行结算费用=FOB1×手续费率= FOB1×1%,因此利用公式7,FOB1价为:

FOB1=

=192.174元人民币=32.03美元

将FOB1与新方法核算之FOB价比较后发现:在预期利润率既定的情况下,FOB=28.98美元≤FOB1=32.03美元,新方法核算数值较小,具有价格优势。

(三)贸易术语换算

首先将FOB报价改换CIF报价。国际运费为3000美元/TEU×2TEU÷1000件=6美元/件,所以根据公式3的变形式3.1得:

CIF=

==35.37美元 (3.1)

如果需要将FOB换算成CFR价,则CFR=FOB+国际运费=28.98+6=34.98美元。如果需要将FOB换算成含佣金的价格,如CIFC3%,则用公式3.1算出净价,然后再换算成含佣价即可。如果外方首次询盘即要求CIF报价,则本核算方法只是没有使用复杂的一次性核算CIF价的公式,属于分步核算出CIF价,并未增加过多工作负担。而且如果外方要求改报FOB价格,本核算方法更具优势。

外贸企业暂估业务出口退税核算方法 第5篇

国际贸易中及时准确的确定出口价格是买卖双方最为关心的重要问题,出口价格的组成因素主要有:成本、利润、费用、出口退税等几个方面,其中成本是整个出口价格的核心。一般来说,我们掌握的出口成本是采购成本(含税成本),印含有增殖税。它是外贸企业为出口产品进行生产、加工或采购原料而产生的成本,通常也称之为含税成本。

出口退税是为了降低商品的出口成本,采取增值税全部或部分退还的做法。核算价格时,应将采购成本中的税收部分按出口退税率予以扣除,我国当前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因此我们通常采用【(采购成本/1.17)×出口退税率】求出出口退税额,再通过【实际采购一出口退税额】进一步求出实际采购成本(不含税)。明确了出口成本的构成和退税的计算后,接下来通过对报价过程中利润、费用的核算进行具体分析,进一步提高整个出口报价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一、出口利润的计算基数

出12利润的确定可以用某一固定的数额表示,也可以用一定的利润率即百分比来表示。一般来说,出口报价中关于利润的确定主要有四种利润基数:包括实际采购成本;采购成本(含出口退税);出12总成本(含出口费用);出口价格(销售价格)。

例如:某企业出口一批服装,FOB上海,该产品采购成本为100元人民币/件,最新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为1 1%,该产品国内增值税为17%,出12各项费用和为6元人民币/件,核算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7(美元/人民币),预期利润率为10%,试求不同的利润基数下企业报价时的利润额。

1.以实际采购成本为基数

(1)实际采购成本=采购成本一出12退税收入

(2)退税收入=【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3)实际采购成本=采购成本一(采购成本÷1.17)×1 l%

或实际采购成本={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一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出口利润=实际采购成本×10%=【100一(100/1.17)×l l%】×10% =(100一9.40)X 10%=9.06 2.以采购成本为基数

出口利润=采购成本×10%=100×10%=10.00 3.以出口总成本为基数 出口总成本=采购成本+出口费用=100+6=106.00 出口利润=出1-7总成本×10%=106×10%=10.60 4.以出口价格为基数

FOB=实际采购成本+出口费用+利润

=采购成本一出口退税+出口费用+FOB×10%

=(采购成本一出口退税+出口费用)÷(1一预期利润率)=【采购成本一(采购成本/1.17)×1 l%+出口费用】÷(1—10%)=【100一(100/1.17)×1 l%+6】÷(1一10%)=107.33 出口利润=FOB×10%=10.73 同理可推出CFR、CIF价为基数的利润计算公式

CFR报价=(实际采购成本+费用+运费)÷(1一预期利润率)CIF报价=(实际采购成本+费用+运费)÷【l一利润率一(1+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

二、出口报价中的费用核算

1.出口费用的主要种类

外贸企业的费用范围是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特点来确定的,主要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部分。

(1)营业费用。指外贸企业在购、销、存各个经营关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国内运杂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仓储保管费、商品检验费、广告费、报关费、邮电费等、经营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2)管理费用。指外贸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业务招待费、研发费、涉外费、咨询费、折旧费、办公费等。

(3)财务费用。指外贸企业为筹集业务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2.出口费用的分摊

为了正确计算每个产品的出口换汇成本和盈亏额,企业必须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分摊到每个出口商品中。

在出口费用中,有的费用如运杂费、仓储费等在费用发生时就可以明确认定由那种出口商品负担,但有的费用在发生时与出口商品没有直接联系,无法确认应由那种商品负担。例如:某外销员一个月完成5笔出口合同,每笔合同的报关费100元,门到门全包干费用800元,法定检验及认证费用200元,港口杂费340元,这些费用都可以认定到每笔具体的合同中,同时该外销员为了这5笔合同出差2次到生产地监督生产过程,差旅费事后统计共计为1049元,招待业务合作伙伴花费招待费754元,这些费用是不容易直接分摊到每一笔具体的合同上的。

同时我们一定要注意的是费用的发生往往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就是在出口报价之后;而我们在开始进行出口报价的过程中有时是无法准确的事先预估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产生和支付的全部费用的。

因此为了正确报价,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将出口费用合理地分摊到相应的出口业务中去。

(1)直接认定珐。能够直接认定是某笔出口业务发生的费用就由该业务负担,就是直接认定法。例如上例中报关费、门到门、商检费。能直接认定费用的特点是在合同未成立,即在买卖双方报价阶段就能预先核算出来的相关费用,可以在报价时候通过费用项目逐一累加计入出口价格中。

(2)比例分摊法。不能直接认定到某具体出口合同以及在买卖双方报价阶段不能预先准确核算出来的费用,可以采用比例分摊法。

任何一笔出口业务都要发生费用,这些费用报价的时候必须含在出口价格内,不然当利润率为保本的0时,实际业务是亏损的。亏损额就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累计费用额。预先准确知道分摊费用总额是不容易的,但对任何出口企业来说,年费。用分摊率(简称费用率)是容易知道的,用某一时期(一般为1年)发生的各种费用总额比上同期该企业总采购成本。

即为:

费用分摊率(费用率)=本期费用发生总额/本期成本采购总额

这里要注意的是对外报价时直接认定法中的费用,同样也可以有效的应用在费用率分摊中。

例如:某出口企业在出口一笔订单过程中发生如下费用:报关费100元、港口装箱费400元、签发证书费200元、内陆运费450元、包装费280元;该订单单位商品采购成本为40元,数量1000个,企业费用率为5%,外汇汇率为1:7(美元,人民币),暂不考虑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福利等其它经营成本,现用两种方法进行费用的核算。

在直接认定法中:费用总额=l00+400+200+450+280=1430元。

在比例分摊法中:费用发生总额=采购成本×费用率=40000×5%=2000元。可以看出采用比例分摊核算方法,核算的费用总额是能够支付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尽管比直接认定的费用额度高出570元,但具体分摊到单位的出口商品中,差额为(2000—1430)/1000,为0.57人民币,再加以汇率换算后实际则只多出0.57/7即0.08美元。综合来说,采用比例分摊方法核算费用比直接认定方法要高出一定的预估额,但通过每一件出口商品的分摊以及外汇牌价的换算,往往超出额度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由于进出口业务的程序都是先议价签约然后履约,所以报价时候就必须预先核算每笔业务的全部费用,计入出口价格后报价,客户接受后价格不能更改,本例中的直接认定法确定费用1450元,假如在签约后的生产过程中又额外产生报价时无法预先估计到的额外费用500元,则直接认定法的费用核算就不能解决类似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报价时以保本价发盘,现在该笔合同就要亏损500元额外费用。但如果采用比例分摊法,预先核算的费用为2000元,则可以有效的避免亏损。

另外,由于不同出口企业关于费用核算的标尺不同,有的企业对外报价核算费用时只核算该笔订单在出口过程中将要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如房租水电成本、外销人员的基本工资等都计入部门或者公司的费用核算中。但有的出口企业核算时候则会把相应的房租水电成本、外销人员的基本工资等都算入每个外销人员的费用额度中,这样对外销员来说,这部分的费用也是无法事先通过具体金额预估到每笔出口合同的报价中的。

综上所述,如果对于出口订单、客户信誉、合同履行、企业费用核算等业务关节比较熟悉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直接认定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费用率核算。如果对于上述情况并不熟悉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知因素较多,则采费用率核算方法更为有效。

三、不同费用核算方法下的出口报价分析

明确了利润与费用的核算方法后,即可以对出 口报价方法做进一步的分析。

常用的出口报价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销售 收入扣除采购成本和出口费用的原理,加以汇率的换算后报价。另一种是通过建立毛利润率与抬 汇成本的关系报价。

1.通过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和出口费用进行对外报价

FOB/tff=(采购成本+出口利润+费用总额+ 佣金一出口退税)÷人民币牌价

这里的出口利润的计算基数可以采用上述列 明的任何一种,因为这里的利润是具体的数额。

例如:某企业出口玩具25000个,工厂报出 的采购成本是15元人民币,企业的年费用分摊 率为5%,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 17%,同期美元对人民币牌价为1:7,根据同类产 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的比较,企业以采购成本计算 利润,净利润率为8%,求本订单的FOB对外报 价解析如下:

采购成本=25000 x 15=375000.00元 出口利润=375000x 8%=30000.00元

费用总额=25000x15x5%=18750.00元

出口退税=(375000+1.17)×10%:32051.28元

FOB总价=(375000+30000+18750~32051.28)÷7=55956.96美元

FOB单位报价=55956.96+25000:2.238美元

实际业务中采用该种报价方法应注意的问题:

(1)当上述任何一个报价要素在实际核算出现误差或当客户进行还价时发生了变更,这时为了正确核算利润的盈亏,必须带入公式重复计算;

(2)没有建立换汇成本与所求利润之间的函数关系,不利于现场快速报价;

(3)不同企业在开始对外报价阶段如果能准确的核算出该笔订单在未来履约过程中将产生的各种费用,也可以直接通过费用种类的累加计算费用总额;但如果将来履约过程中产生额外费用,则只能从现有报价的利润部分中抵扣。

2.通过计算毛利润和净利润的方式进行对外报价

毛利润=FOB价×牌价+(采购成本÷1.17)×出口退税率一采购成本

净利润=毛利润一费用;

公式合并,求出:

①净利润=FOB价X牌价+采购成本÷1.17X出口退税率-采购成本-费用

以采购成本为计算利润的基数,求出:

②净利润率=净利润÷采购成本

[FOB价X牌价-1-(出口退税率÷1.17)×采购成本]-费用/采购成本

根据换汇成本=采购成本÷外汇收入(FOB价),求出:

净利润率= [牌价-{1-(出口退税率÷1.17)}×换汇成本]-(费用÷FOB)/换汇成本

再根据费用率=费用/采购成本进行换算:

净利润率=[牌价-{1-(出口退税率÷1.17)}×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费用率

用率;由此得出:

毛利润率=净利润率+费用率

通过上述论证,我们可以把费用率、毛利润率、净利润率有效的组合在一起,用该种公式求得的本例的报价为: 毛利润率=8%+5%=【7一(1—10%/1.17)×换汇成本】÷换汇成本一费用率 按换汇成本=7÷1.0445=6.7美元计算,我们同样可以求出FOB单位报价:F()B=15÷6.7=2.238美元

实际业务中采用该种报价方法应注意的问题:

(1)该报价方法有效的建立了利润率与换汇成本之间的函数关系,在此原理的基础上报价过程即可以通过【换汇成本=采购成本÷FOB价】快速实现。

(2)将报价阶段能准确核算的费用和不能具体分摊到某笔合同的费用以及在履约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未知费用有效的结合在一起,通过费用率的形式统一核算。

外贸企业暂估业务出口退税核算方法 第6篇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以下资料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1、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开户许可证);

5、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

7、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如:股东会决议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办税人员身份证明、迁移企业提供《出口企业跨区迁移情况表》一式二份等);

8、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

● 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表》(一式三份),持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书到退税部门办理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在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后,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审批表》(一式三份),持相关的证明文书到退税部门办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并缴回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 国税机关受理地点:大榭国税局二楼出口退税209室。(下同)

● 办理期限:手续齐全,资料完整、准确,当场办理完毕。(下面未注明的同)

● 告知事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及证件必须真实有效。(下同)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请

●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4、《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6、出口发票;

7、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8、属远期结汇,应附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远期结汇证明;

9、代理出口货物,代理出口协议(合同);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 办理期限:信息、资料完整、准确的,在15个工作日内送市局。

★ 外贸企业有关单证的办理应提供的资料

● 补办报关单申请: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全部丢失的,应提供海关结关证明界面打印稿;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电子数据。

● 办理退运申请:

1、《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载有《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

1、《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

2、来料加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或海关核发手册号的加工贸易电子手册(打印件);

4、载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注:货物出口后,外贸企业持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手续:

1、《出口企业来料加工税务核销申请表》电子数据

2、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报关单;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海关已核销《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加工贸易海关结案通知书》。

● 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

1、《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

2、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海关核发手册号的加工贸易电子手册(打印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进口料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载有《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代理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

4、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

1、《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电子数据。

● 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

1、《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已加盖“已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代理出口货物未退税证明》;

5、《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的电子数据。

● 办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2、委托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代理进口料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电子数据。

● 办理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请:

1、《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委托方退税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电子数据。

● 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

1、《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

2、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复印件和分批单;

3、销售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复印件;

4、如转内销的货物属出口退运货物还应提供《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5、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 外贸企业退税现行政策

● 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它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税收措施,其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是一种国际惯例,而非优惠政策。遵循国际法和国内法。

● 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规定: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除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2005]51号)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及方法:

1、增值税: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企业办理退税;(国税函[2004]955号)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函[2004]955号)

2、消费税: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企业办理退还消费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函[2004]955号)

● 退(免)税的范围:

1、退税出口商范围:

①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国税发[2005]51号)

②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国税发[2005]51号)

③没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委托出口的工业企业。(国税发[2005]51号)

2、退税出口货物范围: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②必须是报关离境并且已收汇核销的货物。③必须是财务上已经作销售的货物。

3、特定退税的货物:(031号第二条)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⑤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⑥出口出口加工区的货物;⑦出口保税物流园区的货物;4 ⑧出口加工区水电气(汽)的退税。

4、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①来料加工;(国税发[1994]31号第三条)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国税发[1994]31号第三条)

③卷烟:出口免税(国税发[1994]31号第三、二十二条,第(一)款); 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国税发[1994]31号第三条)

⑤出口含金成份(包括黄金和铂金)货物,从2005年5月1 日起免税。(国税发[2005] 125号)

⑥从2004年1月1日起,计算机软件出口不退税,免税。(财税[2003]238号)⑦对生产企业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3]139号)⑧出口企业外购旧设备出口免税。(国税发[2008]16号第七条)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5、不予退(免)税货物:(国税发[2004]64号,财税[2004]116号、国税发[2004]113号、国税发[2005]199号、国税发[2006]102号)①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②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③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④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⑤生产企业出口的除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⑥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的出口货物。“四自三不见”:“四自”为中间商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三不见”为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为维护我国正常外贸经营秩序,确保国家出口退税机制的平稳运行,避免国家财产损失,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国税发[2006]24号):

①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②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③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⑤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⑥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⑦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骗取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出口退税权。在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对该企业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应按照出口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财税[2004]116号、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2006]102号、甬国税函[2008]129号、国税函[2008]265号)

①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该类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牌价÷(1+法定征税率)×法定征税率-进项税额 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该类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③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该类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④从事来料加工继续免税。

⑥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7、相关帐务处理: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对出口企业从事该类货物出口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不再办理退税。

外贸企业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外贸企业已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按照规定填具《明细表》,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在出口企业最近一次退税申报中扣回已退税款后出具该《证明》。

● 出口货物退税率的相关规定:

1、增值税退税税率:

①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货物出口,按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征收率办理退税。②国产设备、驻华使馆及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或劳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内中标企业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海洋工程结构物,6 继续按2003年退税率退税。

③海关商品代码需要添加扩展码问题:(甬国税发[2008]87号)

出口企业按照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申报退税时,出现 “不是基本商品”或“无此商品码”的错误,应在申报之前持以下资料到主管退税部门填报《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

第一《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

第二出口货物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第四供货企业产品说明书;

主管退税部门对上述资料审核后,在《出口货物商品代码退税扩展码认定表》上签署意见,企业按照退税部门认定的扩展码申报。

④因退税系统升级出现的商品代码问题:(甬国税发[2003]96号)

因退税系统升级出现“不是基本商品”的错误,或出现“无此商品码”的错误时,县级税务机关应审核认定一个与该商品代码最接近的商品代码(认定的商品代码的征、退税率应与前一该商品的征、退税率一致),并对有关情况存档备查。出口企业按税务机关认定的商品代码进行申报。

2、消费税退税率:按照消费税征税率或单位税额退税。(国税发[1994]31号第十条第二款)

3、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国税发[1994]31号第十条第二款)

● 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税依据:

1、应退增值税计税依据:

外贸企业:进项金额,按照出口数量和购进单价计算;(031号第七条第(一)款)

2、应退消费税计税依据: ①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031号第八条)进项金额 ②从量计征的定额税率:(031号第八条)出口数量

3、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031号第九条)

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中出现的有关换汇成本的疑点,要求企业只对其中“关联号换汇成本超过合理上限”的疑点进行举证。从2007年1月1日起,要求出口企业对该疑点举证的同时提供该笔出口货物的购货合同和外销合同。(甬国税函(2006)324号)

● 出口货物的退税期限:

1、申报期限:

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国税发[2005]51号第八条)7

2、单证申报期限:(甬国税发[2004]112号,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4]113号、国税发[2005]68号、116号、(国税发[2007]123号)):

(1)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①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国税发[2008]1150号)

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实行免税管理办法,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国税发[2007]123号)

③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信息。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小规模纳税人外,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信息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退税:

A、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B、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C、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D、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E、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F、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2)如果出口企业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期办理,有两种延期方式:

①申请按照规定期限延期:

A、延期3个月(国税发[2004]64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出口后90天的规定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B、延期30天(国税发[2006]102号):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第四条规定办理。

②申请在核准期限内延期(国税发[2005]68号、国税发[2004]113号):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A、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B、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C、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D、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E、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 申报退(免)税应该备案的单证(国税发[2005]199号、国税发[2006]904号、国税函[2009]104号):

1、单证备案的内容:

①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②出口货物明细单; ③出口货物装货单;

④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单证备案的方式:

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3、单证备案的时间: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备案的要求:

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对于上面所述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5、未按规定备案的后果:

出口企业未按本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能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应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并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 出口货物退税地点:

1、自营出口:出口企业退税认定地办理退(免)税。

2、委托出口:委托方企业退税认定地办理退(免)税。(财税字[1995]92号第二条)

● 违章处理:(国税发[2005]51号)

1、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①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②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2、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3、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4、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1、函调货物的范围:

退税机关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退(免)税款,暂不办理。

①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发现出口货物货源存在疑点的; ②经退税评估分析发现存在异常情况的; ③对供货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有疑问的; ④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发函调查的具体范围。除上述范围外,对属下列情况的,也应按规定进行发函调查。①出口企业从商业流通企业购进的直接用于出口的进项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 ②出口企业从总局下发的文件中点名的发生涉嫌开具骗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

③出口企业出口在总局下发的文件中点名的涉嫌骗退税的出口货物种类;

④出口企业从总局要求本市稽查的大要案中涉及地区购进的出口货物。

2、对回函结果的处理:

退税机关在收到回函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①回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机关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A、供货企业为无生产能力的(生产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下同);

B、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C、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②对回函中的下列问题,应作为疑点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清楚以前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A、供货企业销售的全部货物与其生产能力明显不符的; B、供货企业在回函前有虚开发票行为,并正在查处的; C、供货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是虚假的,并正在查处的; D、供货企业欠缴增值税、消费税税款的; 

E、其他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对于上述第A至第E项情况,回函单位应在查处完毕后或供货企业补缴所欠税款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函告发函单位。

● 计算方法及实例:

外贸企业出口应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应退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应退消费税的计算办法:

①从价定率征收方法: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出口货物消费税征税税率

②从量定额征收方法: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出口货物消费税征税税额

● 实例:

某进出口公司2009年3月购入某商品1000件,商品当月全部出口,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计税金额100000元,税额17000元,FOB出口额换算人民币为120000元,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1%,退税单据已收齐,有电子信息,且审核通过,收到退税款。

①采购出口商品时

借:商品采购——出口商品(某商品)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②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某商品)100000 贷:商品采购——出口商品(某商品)100000 ③货物报关出口,以FOB价格确认收入

借: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客户)1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某商品)120000 ④结转出口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某商品)100000 11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某商品)100000 ⑤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出口货物退税率=100000×11%=11000(元)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000 ⑥结转增值税征退税率差,转入主营成本

结转成本税额=购进货物计税价格×征退税率差=100000×(17%-11%)=6000(元)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某商品)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000 ⑦收到退税款,根据银行单据 借:银行存款 11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11000

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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