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2024-06-09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精选8篇)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第1篇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该法第10章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管理人登记、基金托管、募集方式、基金合同、基金备案、信息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转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条件等作了原则规定。该法第32条还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根据法律的授权以及当前资产管理行业的格局,我会应当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细化相关制度安排,具体落实法律规定。为此,我会起草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办法》),以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

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受能力,且不面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相对较小等特点,对其进行监管应当明显区别于对公募基金的监管。因此,《暂行办法》始终贯穿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的作用、实施适度行政监管的指导思想,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此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作了规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不设准入门槛,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基金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目前阶段,立法的目的是将大部分现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监管,明确其法律地位,掌握其基本情况,同时以不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为原则,主要通过行业自律以及事后检查、处罚等手段进行监管。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7章,38条,分为总则、基金管理人登记、合格投资者、业务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

(一)调整范围

根据新基金法的立法精神,各类私募基金均纳入了调整范围,但对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则按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规范。因此,按照新基金法第95条第2款规定,《暂行办法》将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的、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此外,按照新基金法第154条的规定,《暂行办法》将社会上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类基金”也纳入了调整范围。但《暂行办法》不调整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受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此外,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已有相应法规规范,因此也暂不适用《暂行办法》的规定。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规范,包括200人的人数限制、募集方式等可由各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二)基金管理人登记

经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沟通,为将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自律管理的范围,在管理规模方面《暂行办法》设定了较低的门槛,即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的“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PE、VC等机构,只要其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即应当进行登记。此外,为防止个别不良机构通过登记进行增信,从事损害投资人利益的活动,初期阶段拟在实缴资本、不良记录等方面提出要求,即只允许实缴资本在1000万以上、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机构进行登记。因私募机构的管理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很大程度取决于其核心人员的素质,《暂行办法》还要求申请登记的机构有两名持牌负责人和一名合/

2规风控负责人。基金业协会根据其制定的规则具体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三)合格投资者

新基金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既要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又要认购一定限额以上的基金份额。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需要由我会规定。香港、台湾、新加坡和美国的法规均对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在资产和收入水平等方面有所界定,《暂行办法》参考了以上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并根据目前业界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合格投资者标准: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此外,考虑到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私募基金的需要,《暂行办法》将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对于私募产品的最低认购限额,考虑到业内现状,《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和宣传推介

关于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暂行办法》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

在销售推介环节,《暂行办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以虚假、片面、误导、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基金。

(五)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和信息提供

新基金法对私募基金合同必备条款进行了详细列举,对托管和信息提供仅要求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执行。《暂行办法》重申了新基金法的规定,没有强制要求私募基金进行托管,但如果基金财产进行托管,应当选择符合新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在信息提供方面,《暂行办法》要求管理人和托管人提供基金净值、收益分配、投资团队等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不得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

(六)对从业人员的要求

新基金法对基金从业人员没有区分公募和私募,均要求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下一步拟由基金业协会对该从业资格进行具体认定。考虑到法律已放开对公募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的限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等管理制度,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为防范利益冲突、避免监管套利,《暂行办法》也要求私募管理人建立相关制度,要求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七)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范,原则性要求管理人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等。为便于了解掌握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暂行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基金产品等有关信息。中国证监会有权自行或者授权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责令改正、暂停办理业务、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八)与基金业协会的信息共享

根据新基金法的规定,《暂行办法》要求,对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私募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的有关情况,建立与中国证监会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九)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仅针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新基金法中已明确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再重复规定,对于存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新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第2篇

股票对冲策略以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是国内阳光私募行业中目前最主流的投资策略,目前有近7成的阳光私募基金采用该种策略。

股票多头

纯股票多头策略是指基金经理基于对某些股票看好从而在低价买进股票,待股票上涨至某一价位时卖出以获取差额收益。该策略的投资盈利主要是通过持有股票来实现,所持有股票组合的涨跌幅决定了基金的业绩。按选择股票的角度划分,主要分为价值投资、成长投资、趋势投资、行业投资。

股票多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与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推出,国内阳光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在投资组合中加入对冲工具成为越来越多基金经理的选择。

事件驱动型策略

事件驱动型的投资策略就是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前后对投资标的影响不同而进行的套利。基金经理一般需要估算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对标的资产价格的影响,并提前介入等待事件的发生,然后择机退出。该策略在我国目前有效性偏弱的A股市场中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事件驱动型策略主要分为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参与新股、热点题材与特殊事件。

宏观策略

宏观策略可细分为大宗商品以及宏观对冲两种。

大宗商品

大宗商品是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农产品(000061,股吧)、铁矿石、煤炭等。该策略的基金通过研究大宗商品现实的供求关系,根据预判的价格走势做出多空仓的操作。按照决策对计算机程序的倚重程度,分为期货主观、期货量化。

目前市场上期货基金多以私密的单账户期货为主,业绩完整度及参考性欠佳,因而格上理财仅统计公开产品。截至2014年11月30日,期货主观类公开产品共有328只,2014年以来平均收益20.62%,期货量化类公开产品共有107只,2014年以来平均收益38.92%。受益于自主发行及公募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等发行通道的打通,期货基金2014年公开产品发行量大增,2014年新增期货公开产品321只,超过历年总量的70%。

代表机构:

期货主观:混沌投资、敦和投资

金斧子财富:

期货量化:富善投资、青骓投资

宏观对冲

宏观对冲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国内以及全球宏观经济情况进行研究,当发现一国的宏观经济变量偏离均衡值,基金经理便集中资金对相关品种的预判趋势进行操作。宏观对冲策略是所有策略中涉及到投资品种最多的策略之一,包括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利率衍生品等。操作上为多空仓结合,并在确定的时机使用一定的杠杆增强收益。目前受制于国内外汇管制以及利率市场尚不完善,宏观对冲基金参与外汇品种的较少,但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完善,宏观对冲策略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时期。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即我们通常所指的套利策略,套利的核心是利用证券资产的错误定价,即买入相对低估的品种、卖出相对高估的品种来获取无风险的收益。套利策略一般也会结合多空手段来实现市场中性,优点是净值波动小,不过当市场品种出现较大波动时套利基金容易亏损。套利策略主要有期现套利、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ETF套利四种。

债券策略

该策略的基金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以绝对收益为目标。由于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化较为敏感,基金经理需对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暴露进行调整,随着国债期货的推出,投资组合可结合国债期货来减少净值波动。固定收益基金通常收益空间较小,需配合杠杆操作来增大收益区间。

组合基金策略

组合基金分为FOF、MOM两种形式。FOF(Fund of Funds)即基金中的基金,通常由专业机构筛选私募基金、构造合理的基金组合,从而实现基金间的配置。MOM(Manager of Manager)是在FOF的基础上发展衍生出的新型组合基金投资策略,FOF是直接投向现有的基金产品,MOM则可以理解成把资金交给几位优秀的基金经理分仓管理,更具灵活性,但由于中国市场的特殊性,存在一定局限。

复合策略

随着期货品种的加入及对冲策略的普遍应用,很多阳光私募机构将多种投资策略结合使用,以期增加获利空间。如同安投资将定向增发、商品期货同时吸纳,在两个相关性极低的领域进行复合投资。具体而言,其采用多策略管理人模式,将基金资产分配给不同管理人打理,其中同安投资自行负责选择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并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另选择多家期货公司,以其自营团队进行商品期货套利操作,获取稳定收益;再另选基金经理进行现金管理。与MOM不同的是,同安投资并非独立的第三方,而是在资产配置的同时,还负责部分资产的直接投资。

规范我国私募证券基金发展研究 第3篇

私募证券基金是一种重要的非公募资产管理形式,在我国,私募与公募的划分主要是理论上的需要,我国实践中鲜有以私募证券基金为名的基金。我国目前广泛谈论的所谓的“私募证券基金”,通常专指从事于证券市场投资的、非公募形式的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从其来源、用途、性质、运作、监管、法律程序等方面,都和国际上的私募证券基金有一定的距离。国内很多“私募证券基金”是靠承诺一定回报来吸引客户、吸收资金的,实质上类似于一种借款、贷款业务。这种私募证券基金的经营方式在很多国家都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私募证券基金是指为了追求投资回报向少数或有专门投资经验而不需政府特别保护的特定投资者,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募说明书)等形式募集的基金并以基金方式运作的集合投资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证券基金”或“地下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2 我国私募证券基金的发展现状及主要存在形式

2.1 发展现状

我国的私募证券基金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异军突起。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1993~1995年的萌芽阶段;1996~1998年是成长阶段;1997年~2000年是发展阶段,2000~2004年是分化调整阶段。2005年至今为迅速扩张阶段,据调查估算,1996年我国的私募基金初具规模,达到950亿~1110亿元。1997年~2001年私募基金每年净增加1000多亿元,2001年达到顶峰7600亿~8800亿元。2002年~2004年,由于证券市场行情不景气,私募基金规模有所收缩,但总规模仍在6000亿~7000亿元之间。业内人士估计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总体规模达到了8000亿以上,超过了其2001年的峰值水平。这样庞大的私募基金甚至是公募基金都无法与之相比的。

2.2 存在形式

根据基金规模的大小及历史来源,我国私募证券基金的存在形式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形式:

2.2.1 工作室

“工作室”是目前最公开最常见的私募基金。一般以较有名气的股评人士或研究人员命名成的各类“工作室”,大部分负责给客户提供详细的市场操作计划。

2.2.2 咨询公司、顾问公司

而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以其他形式出现,如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以及投资公司等。虽然《公司法》要求,企业大部分资产不能投资于股市,投资咨询公司也只能做简单的咨询业务。但实际上,众多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以及投资公司一直在以“委托代理”的方式操纵着数目颇为庞大的地下私募基金。

2.2.3“投资精英”理财

从1999年中期起,投资管理公司成为证券业的一大热点,大量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纷纷跳槽出来自己做业务。在最早出来的一批人中,大多是证券业的精英,他们专业知识熟练,市场营销经验丰富,形成一呼百应的局面。

3 我国私募证券基金发展中的问题

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也是活跃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的组成成分之一。但是在活跃我国资本市场的同时,私募证券基金又存在着运作不够规范、风险较大等不足的特点和问题:

(1)缺乏法律地位;

(2)主体不合格;

(3)缺乏基金治理结构的内核;

(4)中国私募证券基金资金及操作不规范,缺少相应的资信;

(5)我国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有效监管滞后。

4 引导我国私募证券基金规范发展的积极意义

(1)规范我国私募证券基金发展有利于提高基金业的运作水平,也是加入WTO后国际竞争需要;

(2)规范我国私募证券基金发展有利于保障相关各方的利益;

(3)规范我国私募证券基金发展是科技创新的需要。

5 规范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5.1 明确私募证券基金法律地位

为了优化我国资本市场的竞争环境,必须明确私募证券基金法律地位,给予私募证券基金相应的法律待遇,让民间私募基金可以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中参与市场竞争。应以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没有必要为私募基金专门立法。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可以像共同基金一样,采用特定的契约型法律形式,单独立法。

5.2 规范私募证券基金主体

5.2.1 建立投资人制度,严格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资格

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的经验和证券法规,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提出三个最基本的要求:一是具备较高的风险承担能力,即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二是掌握相关投资信息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及其管理者具有一定的认知性;三是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合法合规,严禁采用集资投资的方式,以避免这种群体个体化效应使部分投资者风险加大和纠纷的产生。

5.2.2 严格限定私募证券基金的管理人的资格

按照全球惯例,私募基金的政府监管的主要目标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外部性,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是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因此,理论上说可以明确放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但为了控制私募基金规范发展初期可能出现的风险,同时与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习惯配套,可以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审查和注册制度。

5.2.3 制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利益分配的指导性规则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私募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按协议只提供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其收入则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我国的私募基金利益分配可以借鉴这些规则,对私墓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作出一些指导性的规定,以利于基金管理者的风险控制。同时实现投资人和管理者的责权利明晰,可以避免私募基金由于利益分配不合理所带来的金融风险。

5.2.4 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促进私募证券基金的阳光化发展

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墓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则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墓基金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之后,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5.2.5 借鉴海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并不断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

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私募基金的规范框架。美国法律对私募基金并没有直接定义,而是从是否需注册登记的角度界定。一般依投资公司法豁免条款成立毋需注册的基金,即视为私募基金。为了避免遵循法规所带来的复杂负担,私募基金通常将受益人数维持在100人以下,并将非合格(non-accredited)投资人数局限在不超过35人的规模。

在私募基金交易期货商品的情况下,由于期货市场归属CFTC管辖,基金交易期货时经理人需受CFTC规则规范并登记为期货基金经理人(CPO)或期货交易顾问(CTA)。必须强调的是,CFTC对基金运用期货的规范是针对基金经理人而非基金本身,CFTC并不要求基金登记,并且除非基金受所申明的豁免条款约束,CFTC对基金在期货交易的运用也没有任何限制。

美国私募基金的监管经验告诉我们,要建立有效的私募证券基金监管制度,必须正视私募证券基金在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作用,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的性质、法律地位和运作模式,加强监控,引导私募基金的规范化发展。为了保证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不会限制其优势的发挥,应采取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内部监管手段,不能设立过多的监管目标,否则会严重约束私募基金的经营运作,扼杀其灵活性。

相信不久的将来,私募基金将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大放异彩,成为中国金融业不容小视的一支主力军,对中国以及全球金融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力。(下转第80页)

(上接第61页)[参考文献]

[1]陶建华.我国私募基金现状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

[2]赵亮.私募基金合法化及其对公募基金的影响[J].金融与

经济,2006,(03).[3]姜炳麟,廖雷,任嘉嵩.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对策研究[J].哈

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

[4]胡平.我国发展私募基金的必然性与可行性分析[J].财会

通讯(理财版),2006,(10).

[5]耿志民.中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研究[J].上海金融,2006,(03).

参考文献

[1]陶建华.我国私募基金现状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17).

[2]赵亮.私募基金合法化及其对公募基金的影响[J].金融与经济,2006,(03).

[3]姜炳麟,廖雷,任嘉嵩.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对策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

[4]胡平.我国发展私募基金的必然性与可行性分析[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6,(1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第4篇

评价体系介绍

报告的统计对象仅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不含港澳台), 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作为投资顾问共同发行的,投资于中国国内(不含港澳台)证券市场上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列入统计样本的共计78只基金。所有样本归于一类进行业绩表现评价。

报告采用回溯法计算各基金最近一段时期的回报率,再以相对参考基准收益率(即同时期的沪深300指数以及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为基准)进行比较。

在评价指标方面,采用的收益评价指标是总回报率(Total Return)。它反映投资人在持有基金的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收益。

风险评价指标采用的是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波动率。它能反映计算期内总回报率的波动幅度,即基金每月的总回报率相对于平均月回报率的偏差程度,波动越大,标准差也越大。

此外,报告以夏普比率(Sharpe Ratio)作为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它反映了基金承担单位风险所获得的超额回报率(Excess Returns),即基金总回报率高于同期无风险收益率的部分。

投资收益点评

具体投资收益评价如下:

短期表现评价(最近六个月)

2008年的中国市场受内外因素影响,沪深300指数从2007年年末的5338.27点下跌到了2008年6月30日的2791.82点,跌幅近47.7%。

晨星所统计的78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共有60只基金具有六个月历史数据,有47只基金跑赢同期沪深300指数,38只基金战胜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5只基金取得了难得的正回报,显示出了较强的短期投资收益获取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见表1)。

其中表现突出的深圳市星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其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江晖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募基金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

公司旗下的深国投·星石1期-5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系列在最近一个月(5月21日-6月20日)的操作中保持了较低的股票仓位,回避了股市大跌的风险。其5只基金最近一个月的回报率均为正,且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24.67%)近26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18.74%)近20个百分点。

深国投·星石1期-4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系列在最近三个月(3月21日-6月20日)回报率为1%左右,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28.79%)近30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21.76%)近23个百分点。而深国投·星石1期-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系列在最近六个月回报率为5%左右,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43.43%)近48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34.39%)近40个百分点。

另外两只短期表现出色的基金,是由同样公募基金出身的田荣华带领的深圳市武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深国投·武当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成立于2007年11月12日)和深国投·武当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成立于2007年12月19日)。

深国投·武当1期-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系列近一个月的回报率约为-1%,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17.33%)近16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13.32%)近12个百分点。近三个月的回报率约为3%,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27.64%)近30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21.94%)近25个百分点。近六个月的回报率为10.28%(1期)和-2.68%(2期),分别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37.54%)47.82个百分点(1期)和34.86个百分点(2期),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29.84%)40.12个百分点(1期)和27.16个百分点(2期)。

深圳市武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其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田荣华曾经任职于北京证券、国信证券,并出任过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其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易贵海曾担任长盛及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在2008年1月末至4月中旬的这段时间内,武当果断地将仓位降低到10%-40%,避免了净值跟随股市的暴跌。当4月中下旬市场接近3000点的时候,武当公司增持了钢铁、地产、银行等行业,并将股票仓位提高至40%-60%,抓住了市场的反弹机会。

中期表现评价(最近一年)

晨星统计的78只基金中具有一年历史数据的共有26只基金,其中有18只基金跑赢同期沪深300指数,有14只基金战胜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表现突出的有上海涌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旗下的深国投·亿龙中国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以及深圳市民森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深国投·民森A.B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

上海涌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梁文涛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和研究部负责人。由其管理的深国投·亿龙中国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最近一年的收益率为44.19%,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16.45%)近60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6.31%)近50个百分点。显示出了基金经理较好的中期投资收益获取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深圳市民森投资有限公司由著名操盘手蔡明所设立,旗下深国投·民森A.B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系列(成立于2007年6月25日)一年的收益率为19.95%(A号)和20.82%(B号), 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23.42%)近44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13.2%)近34个百分点。

长期表现评价(最近两年)

长期来看,由刘红海管理的上海涌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旗下的深国投·亿龙中国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表现较为突出,其基金经理刘红海曾先后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和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该基金成立于2006年4月18日,其近两年(2006年6月5日至2008年6月5日)的年化回报率为62.04%,与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58.21%相比高3.83个百分点,超出沪深300指数回报率(53.48%)8.56个百分点。

投资风险评价

在所有统计的具有最近一年历史波动率(Standard Deviation)数据的25只基金中,波动率最小的六只基金如下表:

波动率最大的六只基金如下表:

风险调整后收益评价

在25只可计算最近一年风险调整后收益(夏普比率)的基金中,只有七只基金的风险调整后收益为正,而余下的18只基金风险调整后收益均为负数,表明这些基金所承受的风险并未能给其带来相应的回报。■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2.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1)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2)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3.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

4.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

5.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集金管理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法》法条摘要: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八十九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十条 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

第九十一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九十三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第九十四条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金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

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九十七条 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132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同意你会对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二)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两名符合条件的 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第6篇

投资人在选择私募基金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看基金经理。看他的从业经历和过往业绩。私募基金的繁荣发展,衍生出了各种派别,券商派、公募派、留洋派、民间高手派等。有没有正规的从业经历,过往业绩是否稳定,有无大起大落,尤其关注行情不好时的投资策略及业绩。

二,看投资风格。由于目前还没有监管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的投资没有限制,可以很灵活,不仅投资股票,还可能包括期货、外汇、黄金等,投资人需要在合同中确定投资品种。同时,对于证券投资,也可以参考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对基金经理有个约束,比如多长时间内波动超过50%的股票不能买,或者是哪个行业的股票不能买。

三,看基金规模和进入门槛。每个基金都有自己的成立规模,这与其投资计划相关。同时,私募基金还有一个门槛问题。比较负责任的私募基金会规定投资人所投资的金额占投资人总资产的比例,不能过高。

四,看模式。私募的模式有很多种,有的是不转移资金占有的协议式;有的是公司制;有的是合伙制;还有目前比较多的信托式,这是在目前法律环境下,私募基金阳光化的一种模式,由于法律要求资金信托必须托管,那么相对来说,风险低一些。投资人在选择信托模式时,最好选择有一般受益人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计划,基金管理公司把自有资金投入与投资人的资金一起操作,自己作为一般受益人,投资人作为优先受益人。亏损时,优先保证优先受益人的利益。

五,看公司管理是否规范。有严格的风控制度的公司,相对比管理简单的公司或者单靠一个明星基金经理的公司安全一些。

六,分成方式。不要完全看收益率,收益率高,不一定自己的投资回报就高,还要看分成比例。随着收益率的提高,从二八分成直至到二八的比例都有,收益率阶段分的越详细越好,投资人对自己能获得的收益和付出的报酬有清楚的认识,同时对基金经理也是一种明确的激励。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第7篇

XXXXX基金

产品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XXXXX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XXXXX基金产品说明书

目录

第一节前言......................................................................................................1 第二节释义......................................................................................................1 第三节基金概况..............................................................................................3 第四节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4 第五节基金的申购与赎回..............................................................................6 第六节基金的投资..........................................................................................7 第七节投资风险揭示....................................................................................10 第八节基金登记机构....................................................................................14

XXXXX基金产品说明书

第一节前言

XXXXX基金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XXXXX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说明书阐述了XXXXX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登记有关的必要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XXXXX基金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说明书由XXXXX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二节释义

在本说明书中,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2.3.4.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和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等

5.6.基金或本基金: 指XXXXX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XXXXX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XXXXX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合格投资者: 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符合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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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投资金额等条件, 可投资于本基金的各类投资者, 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7.8.9.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依法委托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10.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 或因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而提前结束募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完毕之日

11.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2.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合格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13.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14.开放日: 指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15.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16.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合格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7.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合格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产品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18.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19.元: 指人民币元

20.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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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第三节基金概况

(一)基金的名称

XXXXX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无封闭期,每个月前三个交易日为开放日。

(四)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长期持续增值。

(六)基金的存续期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 期满后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是否予以展期。基金展期的, 基金管理人可安排赎回的开放期以供不同意继续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份额。

(七)基金的最低资产要求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初始基金财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初始基金财产合计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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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

本基金自2014年12月8日起开始募集, 募集期间自募集起始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基金合同第四章规定的最低资产要求且认购的合格投资者的人数不超过200人的, 基金管理人可提前终止募集, 并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投资者, 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募集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提前结束募集的, 本基金自以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告知投资者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指定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XXXXX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办公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基金募集账户

本基金募集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机构:

(四)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

指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符合相关资产、投资金额等条件, 可投资于本基金的各类投资者, 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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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单个合格投资者在募集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 认购期间追加投资金额不低于10万元。

本基金不设单个账户的持有限额或累计持有限额。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无认购费。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发生的利息收入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利息收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合成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计划份额发售面值

计算方式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后四舍五入。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示例: 如投资者认购金额为1000万元, 假设其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为30元整, 则其取得的份额为:

(10,000,000 + 30)/ 1.00 =10,000,030.00份

(八)募集期合格投资者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的全部有效初始认购资金, 即合格投资者的认购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 划入银行托管专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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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二)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指定的销售机构依法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与第四节相同。

(三)开放期频率

本基金无封闭期,每个月前三个交易日为开放期。

合格投资者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关于开放期的信息报告, 妥善行使自身权利、处置基金份额。

合格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的每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开放期内的每一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期内每一开放日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提下对开放期、开放日即开放时间进行调整并进行信息报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原则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告知基金开放期的有关报告中一并向投资者说明。

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应当在每次开放日5个工作日前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销售机构有权不予受理。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赎回申请。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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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初次申购不低于100万元,之后每次申购不低于1万元。

基金份额赎回时,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低于100万份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并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方式、价格及程序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申请日净值

赎回金额 = 赎回申请份额 * 赎回申请日净值

计算方式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后四舍五入。损益归入基金财产。

示例:

如投资者T日投资1000万元申购基金份额, T日份额净值为2.00元/份, 则投资者可得份额为 10,000,000 / 2.00 = 500,0000 份。

如投资者T日申请赎回500万份基金份额, T日份额净值为1.50元/份, 则投资者可得份额为 5,000,000 * 1.50 = 750,0000 元

(七)申购、赎回的费用

1.2.本基金赎回时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持有期,即认购、申购在先的份额先于在后的份额办理赎回。份额持有人按赎回总金额的1%赎回费率向基金管理人支付赎回费用。本基金无申购费用。

第六节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以追求绝对收益为目标,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长期持续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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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1.权益类金融产品:包括股票(含一级市场申购、上市公司新股增发和二级市场买卖)、融资融券、权证、股票基金、混合基金、ETF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分级基金(含优先级、次级)等品种;

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一般金融机构债券等;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创业板私募债、小微企业扶持债券等;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中小企业集合/集优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受益凭证、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其它允许上市流通的债券品种以及其他监管部门允许发行的债券品种;其他债券/固定收益类资产:债券/固定收益型基金(包括分级基金)、债券/固定收益型私募基金(包括分级私募基金)、债券/固定收益型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包括分级产品)、债券/固定收益型信托计划(包括分级产品)、债券/固定收益型有限合伙企业;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优先股、银行理财产品、分级基金优先级等金融工具等;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3.4.其他可投资品种:包括商业银行理财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公司信托计划、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以及上述分级产品(含优先级、次级)等;

5.金;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金融投资产品。在满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并履行以下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基金管理人至少提前一个开放日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同意,可在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投资范围的调整自该开放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起生效。金融衍生品: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期权;利率、汇率远期和互换等金融衍生品;

现金类金融产品: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各类存款)、证券回购、货币市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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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策略

动态地配置各种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最大化组合收益。

(四)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不得达到或超过其总股本的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股票不得超过其流通股本(即上市公司股本-限售股本,除上下文义推测有其他含义外,本基金的基金文件中所称“流通股本”均以此定义为准)的10%;本基金参与新股申购(除上下文义推测有其他含义外,本基金的基金文件中所称“新股申购”均不含私募股权投资、新股网下配售及定向增发股票、非上市公司股权)、债券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除上下文义推测有其他含义外,本基金的基金文件中所称“上市公司增发”均不含定向增发)不受上述比例限制,但由于新股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而持有的股票自该等股票上市之日起仍应遵守上述比例限制。如因参与新股申购及上市公司增发而持有股票的比例超过上述比例限制,应于该等股票上市流通日起五个交易日内调整使之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规定作出调整,则本条款随之调整;

2.本基金投资运作严格遵守上述投资限制,如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财产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投资比例不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应在五个交易日内予以调整至符合相关限制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采取以不低于交易日跌停板价格抛售相关股票等措施,直至符合基金文件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负任何责任;

3.4.5.6.7.基金不得投资于解禁日在本基金到期日之后的股票。本基金存续期间,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限制规定作出调整,则相应条款随之调整;

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受托人自身发行的股票,也不得投资于与受托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

基金届满前3个月内,不得认购新发行的开放日在基金到期日之后的开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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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警和止损

1.预警:如某一工作日(T日)披露的前一工作日(T-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0.85(“预警线”)且高于0.8,则基金管理人自T日起立即停止“证券买入”及其他投资品种的买入权利,直至基金份额净值回升至0.85以上,基金管理人恢复“证券买入”及其他投资品种的买入权利;

2.止损:如某一工作日(T日)披露的前一工作日(T-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不高于0.8(“止损线”),则无论T日及以后,基金份额净值是否回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T日将全部基金财产进行连续地、不可撤销且不可逆的变现操作,并在T+1日完成全部基金财产的变现。如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投资品种交易结算规则使得全部或部分基金财产不能在T+1日完成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投资品种交易结算规则允许的最快时间内完成变现。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追求稳健收益为投资目标, 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产品, 属于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

(八)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基金合同全体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 变更投资政策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七节投资风险揭示

基金可能涉及风险, 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 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的风险因素和承担方式, 以及基金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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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揭示

1.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a)基金投资标的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a)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

c)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1)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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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目的是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到基金财产的保值增值。

(3)流动性风险

a)

本基金后续开放期的安排并不确定, 因此基金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b)

在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益人)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全部基金单位。同时在巨额赎回的过程中, 基金单位净值的波动也可能对基金财产产生不利影响。

c)

基金终止时, 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 基金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基金利益的情况。

(4)基金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卖出基金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 并终止基金, 由此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3.(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管理和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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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相关服务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数据传输错误、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另外,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基金单位净值的误差。

4.(1)基金托管人经营风险

虽基金托管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 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托管人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 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2)证券、期货经纪商经营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 证券、期货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虽证券、期货经纪商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 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基金存续期间证券、期货经纪商无法继续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则可能会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其他机构的经营风险

在基金的存续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因履行受托职责的需要可能聘请其他机构为基金提供估值、核算、注册登记等相关的服务。如果该其他机构在基金的存续期限内无法从事相应的业务, 则可能对基金财产带来风险。

5.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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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

(二)风险承担

1.2.第八节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机构是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登记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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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第8篇

所谓私募基金, 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但笔者要强调的是“非公开发行”并不意味着不能进行诸如做广告等宣传行为, 而是更注重于向特定的公众发行。本文探讨的私募基金就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目前私募基金司法解释尚处于论证阶段, 自然无法从法律条文中找到答案, 有关部门也并未就此做出说明, 到底什么是规范私募基金或不规范私募基金呢?估计私募基金业内人士也较难把握。

据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某位法官说:“实践中我们认定私募, 最主要的特征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认定不规范的私募, 主要有两个特征, 一是承诺保底收益;二是资金是否打入管理人账户。”

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约束, 我国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 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实践中, 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见于三种类型:非法集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蛊惑交易”操纵股市行为。

一般而言, 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 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 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 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和风险, 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 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法律, 非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 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与私募基金相区别的根本特征在于是否给付利息, 私募基金的收益来源于风险收益, 不应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 否则既有违法之嫌。

另外, 私募基金很可能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有关“蛊惑交易”的规定。“蛊惑交易”可以理解为, 操纵市场的行为人故意编造、传播、散布虚假重大信息, 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使市场出现预期中的变动而自己获利。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 “蛊惑交易”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高度关注。通过论坛、QQ、MSN、博客等网络传播手段, 一个虚假消息可以在短短时间内迅速传播, 网状扩散, 贻害无穷。

二、私募基金应该合法化

通过对海外私募资金的考察不难发现, 随着一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升级, “私募基金”难以阻止, 将成为一国市场经济体制趋于成熟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服务领域。

2007年2月27日股市大跌, 上证综指下跌8.8%, 大跌的根本原因是机构结构过分单一, 大量赎回使公募基金承受巨大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有一年的封闭期, 并且一年之后只能在特定的时间段赎回, 而不能天天赎回, 如果私募基金发展壮大起来, 与公募基金互补, 可以避免股市大起大落。此外, 股指期货推出后, 如果只有公募基金和券商, 没有私募基金, 那么将加大市场的金融风险, 大力发展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

另外,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相比, 具有如下一些优势:

(一) 基金规模越大, 管理难度也越大

目前国内的正规私募基金一般有至少一年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后, 每月只有固定的日期 (一般为每月的15日和月末) 作为开放日, 投资者只能在每月开放日认购和赎回。这样就有效地隔离了风险承受能力差, 投资不理性的中小投资者, 因此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稳定, 投资策略也得以坚持, 投资风格可以更加激进, 收益也就相对较高。

(二) 灵活性、针对性和专业化特征

私募基金的出现, 丰富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也活跃了市场交易气氛, 更好地满足了不同投资者的投资喜好, 吸引更多的社会闲置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打破了公募基金一基独大的垄断地位, 有利于促进私募和公募之间良性竞争和优势互补, 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发展, 提高证券市场资本形成和利用的效率。

(三) 独特的研究思路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 单只基金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 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同一公司持有一只股票的比例, 不能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 这一“双十”规定, 决定了公募基金必须同时持有10只以上的股票, 这使公募基金的研究必须涵盖多个行业, 限制了基金公司研究团队对上市公司的研究深度。与之相比, 私募的投资不受任何限制, 持有的股票数量可以较少, 也就可以集中力量, 更加认真、细致、透彻地研究关注的上市公司, 对上市公司价值的理解也能更加透彻。

(四) 需履行的手续较少, 运行成本更低, 更易于进行金融创新

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会加剧整个基金业的竞争, 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 提高基金市场的运作效率, 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结构, 推动我国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群体的加速形成以及价值投资理念的建立, 为我国履行加入WTO后向外资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做好准备。

(五) 私募基金的产权基础, 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产权结构改革的重要主题

作为民间主体自发推动形成的产物, 私募基金的发展将改变资本市场的机构主体所有制结构单一的局面, 推动我国金融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层面。

三、完善私募基金制度的几点建议

纵观全球各国的经济法律体系, 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私募基金法律, 但仍有一系列法律足以对所有的私募基金构成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从目前我国立法来看, 没有专门约束私募基金的法规, 私募基金主要受《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刑法》等综合调整。由于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在金融证券领域奉行的基本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方可为”。因此, 为了避免法律上的风险, 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在立法当中确认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并出台有针对性的细化的配套监管措施, 以便私募基金能够健康发展。在这种背景下, 私募基金制度规范化应以《投资基金法》为主要参考依据, 综合考虑各方要求, 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 对私募基金采取全面而有效的监管办法, 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私募基金的制度建设和完善:

(一) 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制

1、投资者资格。

对合格的投资者的判断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其投资的最低限额为判断标准;根据其收入多少来判断;只要是金融机构投资者, 均可投资;对财产拥有独立自主的处分权的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2、投资者人数限制。

应该考虑我国的国情再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做法。对于投资者的人数应该限制在100人以内, 但应该允许特殊情况下超过100人。

(二) 管理人条件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要求的准备金、经营业绩、人才和营业硬件设施等市场准入条件, 并且, 管理人的资格应该是竞争性的, 而不能是垄断性的, 设立私募基金时应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要求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投入的资金在筹集的基金总额中必须占到一定的份额, 以避免利益主体的缺位。当私募基金发生亏损的时候, 管理人的出资应该先行用于支付。

(三) 托管人职能规定

作为基金一种特殊形式的私募基金具备基金的共同特点, 即现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 基金管理人具有资产的管理权,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投资者行使部分监督权。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表明, 公募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运作方面不尽如人意, 主要原因是基金托管人地位的独立性较差。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相对较少, 为了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权应进一步强化, 如规定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担任, 必须将资产交给指定机构托管;强化托管人的权力和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契约做出的投资指令, 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 或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并向管理当局报告。

(四) 信息披露规定和风险揭示

私募基金必须与投资者签署完备的书面协议, 尽量详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明确投资品种及组合、相关风险提示及业绩报告周期。严格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控制私募基金风险的重要手段。私募基金虽然没有义务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 但向基金的投资者和监管部门披露信息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设立私募基金时, 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其存在的风险, 基金设立之后, 应该定期向投资者报告基金投资情况及资产状况, 并定期将这些信息向监管部门披露, 以便投资者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其运作情况及风险状况, 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

(五) 允许私募基金进行适当地公开宣传

在美国, 证券法规定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户时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 其参加者多为中产阶级, 他们主要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某个基金的管理者进行投资。但笔者认为我国不应借鉴这种做法。首先, 严格限制私募基金在公开媒体上做广告宣传的效果是不佳的。其次, 通过私募基金内部约束机制以及像外部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以及基金行业自律组织足以避免私募基金过度的市场炒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 以及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恶性竞争。最后, 通过适当的公开宣传使私募基金名正言顺的成为“公开, 合法”的基金, 消除股民对它的神秘感以及纠正人们对它的偏见。同时, 也有利于促进发起人与投资者相互了解, 为以后的合作创造条件, 从而迅速壮大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

(六) 收益分配规定

国际上, 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 一旦发生亏损, 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 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 另外一些私墓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 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 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地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另一方面, 应该禁止签订保底条款。因为保底条款容易引发了市场的不正当竞争, 而且也有悖于基金设立的原则, 不利于市场的规范。此外, 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有限合伙, 即基金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 投资者承担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 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

(七) 尽快完善基金评级体系, 建立基金行业自律组织

国外诸多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 合理完善的基金评级体系是基金业规范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在私募基金存在的情况下, 需要一个独立公正的评级机构对基金经理人的准确评价作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经理人的参考, 另外要注意完善当前国内不科学的基金评级方法。

(八) 完善我国其他金融衍生工具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做空机制、对冲风险的避险工具的缺乏, 私募基金在投资渠道上的受限, 市场中金融产品单一, 因此我国现有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发挥的仍只是公募基金的部分功能。对此,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 扩大私募基金的投资渠道。私募基金本身也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以及国内其他的市场来对冲风险, 以规避国内股市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私募基金生存报告[J].大众理财, 2007 (5) .

[2]、王凌燕.中国私募基金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与管理, 2007 (3) .

[3]、李力.中国私募基金的监管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 2007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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