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协议

2024-05-14

私募股权基金协议(精选6篇)

私募股权基金协议 第1篇

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书样本

作者:日期:11-04-08

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书

第1条 分配的一般原则

除非条款Ⅵ的另外规定,合伙人无权从合伙企业中撤资和取得其出资的分配和回报。根据合伙企业的名册和档案,合伙企业的资产只能分配给合伙企业有档案的持有者,他们由普通合伙人授权并在一定日期享有分配权。

1)可交易有价证券的分配。(1)在合伙企业终止前,只能分配现金,或普通合伙人凭其独有的判断,分配可交易证券。在现金和可交易有价证券的分配中,每个合伙人的现金和可交易有价证券的分配比例受下面(3)中规定的制约。在清算分配中,分配可包括任何资产,例如不可交易有价证券。(2)尽管和这里的规定不一致,以现金进行的清算和分配,普通合伙人可以凭其独有的判断给每个合伙人以公平的实物分配的选择。(3)以实物分配的构成投资或投资一部分的任何证券或其他资产,分配给合伙人应与条款Ⅵ一致;关于该实物分配应被视为有意行为,好像该实物分配就是现金分配,在量上等于分配实物的资产市场价值。如果实物分配的资产被认为在等价的基础上以公平的市场价值卖给第三方,在实物分配之前,合伙人的资本帐户应作调整且与条款Ⅵ3一致,以反映认可的利润或损失。在实物分配中,普通合伙人不应对合伙人存在歧视,而应当:(a)分配给所有的合伙人相同类型的财产;(b)如果以现金或实物财产(或不同种类的财产)同时分配,向每个合伙人分配相同比例的现金或实物财产(或不同种类的财产);(c)普通合伙人凭其独有的判断,以更为公平的其他比例分配。(4)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人在法律顾问书面建议的基础上,认为任何实物分配会使该合伙人有可能违反法律、规章或规则,普通合伙人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让该合伙人进行选择:(a)对该分配做选择性的安排;(b)按照该合伙人可以接受的条件,以该合伙人的名义将该财产出售。无论(a)或(b),该分配应当被有限合伙人接受后方可进行。

2)分配的时间选择。分配应在以下的时候进行:(1)与合伙企业的法律约束一致,合伙企业应在获得投资产生的净投资收入的现金后立即分配。(2)合伙企业在收到投资产生的净投资收入的可交易证券后,普通合伙人凭其独有的判断,决定分配时间分配。

3)基于本协议的整体利益,如果投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成为出售主体,该部分投资与合伙企业持有的其他投资进行分离。在普通合伙人公平决定的基础上,投资净收入的分配和资本出资被视为“出售部分”和“持有部分”。

4)基于本协议的整体利益,无论何时,投资于一个实体的同一种类的证券,如果以前的投资包括该证券,则后来的投资应被视为与以前投资是一个分离的投资。在普通合伙人公平决定的基础上,投资于该实体的资本出资和从该实体获得的净投资收入应被分成“以前的投资”和“后来的投资”。

5)合伙企业支付的或承担的(直接或间接)应当分配给合伙人的税收被视为对该合伙人净投资收入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支付的或承担的税收减少了合伙人的净投资收入。

第2条 分配的数量和优先权

1)净投资收入的分配。在条款Ⅵ(10)的约束下,投资的净投资收入按照以下数量和优先顺序进行分配:

(1)以合伙人与投资有关的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基础,100%向合伙人按照比例分配,直到合伙企业向每个合伙人累计的分配等于合伙人对该投资的出资加上该投资引起的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组织费用、管理费用和合伙企业费用的“分担部分”。

(2)以合伙人为投资有关资产而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为基础,100%向合伙人按比例分配,弥补未补偿的损失,直到合伙人向每个合伙人累计的分配等于合伙人对所有的出售资产损失部分加上由此引起的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组织费用、管理费用和合伙企业费用的分担部分。

(3)在处置完毕投资之后,如果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收益率达到0——25%之间,则80%向有限合伙人、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如果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率达到25——40%之间,则75%向有限合伙人、25%向普通合伙人分配;如果合伙企业实现的利润率达到40%以上,则70%向有限合伙人、3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

2)调整帐面价值。在分配日,普通合伙人认为投资的价值已经发生永久性减值,低于该投资有关的资本出资金额,普通合伙人应于分配日在合伙企业的档案中调减投资的价值。

3)扣留金额。不管本协议其他内容如何规定,普通合伙人凭自己独有的判断可以扣留一定的金额,扣留金额如下:(1)有限合伙人欠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或其他与本合伙企业有关的当事人应收的金额。(2)为了支付完全归有限合伙人承担的罚金或税收或其他,该合伙人被要求支付或补偿合伙企业的金额(包括税收、利息、罚款等)。

4)储藏的总金额、承诺期的分配。除了条款Ⅵ2(3)阐明的权利,普通合伙人凭自己的判断,有权持有合伙企业可分配给合伙人的另外的金额,以保持合伙企业健康的财政和先进状况,并且普通合伙人凭自己的判断认为该储备对合伙企业的或有债务是必需的、可取的。

5)合伙企业法。本协议所做的分配应符合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规规定。

6)未投资总金额。如果普通合伙人没有发生初始预期到的合伙企业的费用,普通合伙人凭自己独特的判断,可以将该费用根据合伙人出资的方式在合伙人中按比例分配。出于本协议的整体考虑,这样的分配不应被视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

7)临时投资收入的分配。根据普通合伙人自己的独有的判断,合伙企业有时可分配合伙企业临时投资取得的收入,临时投资的收入应根据在合伙企业的财产或产生临时投资收入的资金中的比例在所有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中分配。

8)税收分配。在每个会计季度终止后的90天内,普通合伙人根据自己独有的判断,可促使合伙企业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税收,每个普通合伙人的分配在金额上等于按照的应税收入应承担的税额。

9)结转利息的调整。普通合伙人根据自己独有的判断,有限合伙人(包括作为战略咨询委员会或管理方成员的有限合伙人)结转利息可以被取消或减少。

10)特殊分配和期间增值的帐目处理。普通合伙人根据自己独有的判断,如果认为投资的价值在初始交割日和后来的交割日前大幅度增值,则:(1)该期间增值只在先存的合伙人(恰在相应的交割日前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资本帐户中进行分配;(2)由大幅度增值的投资产生的投资净收入应这样分配,(a)在增值的期间内产生的投资净收入只在先存的合伙人中进行分配,(b)超过该增值的期间所产生的投资净收入在所有合伙人中进行分。

第3条 资本帐户:资本帐户的调整

1)资本帐户。在合伙企业档案中,每个合伙人应当设立一个帐户(“资本帐户”,初始金额为0),该帐户依照条款Ⅵ3产生或调整。

2)资本帐户的调整。每个合伙人的“资本帐户”应按照如下进行调整:(1)现金出资。每个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现金出资或被认为是现金出资,记入该合伙人资本帐户的贷方。(2)分配。根据本协议,合伙企业向每个合伙人的现金分配和以市场价值进行的其他资产的分配或被认为是合伙企业的分配,记入该合伙人“资本帐户”的借方。(3)收入、利润。根据本协议,合伙企业向每个合伙人分派的收入、利润记入该合伙人“资本帐户”的贷方。(4)费用、扣除、损失。合伙企业向每个合伙人分派的费用、扣除、损失记入该合伙人“资本帐户”的借方。

3)净利润和净损失的分配。(1)投资产生的净利润应按如下规定分配:(a)80%向合伙人、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b)利润超过一定比例时,按照条款Ⅵ1 3)中(3)分配。(2)与投资有关的净损失(包括帐面价值减值),应与以合伙人为投资于有关资产而向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一致,按规定在合伙人中分配,分配规定如下:(a)首先,在连续累计且不重复计算的基础上,80%向合伙人、2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到普通合伙人资本帐户为零为止。(b)其余部分,根据合伙人各自的投资比例100%向合伙人分派。(3)临时投资的净利润或净损失应根合伙人在产生净利润或净损失投资的合伙企业资产中的比例在合伙人中分配。

4)净利润和净损失的确定。净利润或净损失是指净运作利润或净运作损失,即在一定时期内,遵循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并与下列一致:(1)净利润和净损失包括所有权益投资和其他斗寸有关的已实现的利润和损失;(2)在计算净利润和净损失时应扣除的合伙企业费用和管理费用;(3)在计算合伙企业的净利润和净损失时,如果适当的话,应在5年内摊销组织费用。

第4条 税收的分配

基于税收的目的,合伙企业的每一项收入、利润、损失和减除额应用尽可能与条款Ⅵ规定的相应的每项收入、利润、损失和减除额的分配方式一致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第5条 贷款和从出资中退股

任何合伙人不允许从已支付的资本出资中借款或提前退股(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6条 不能恢复的债务

除了在条款Ⅶ4关于普通合伙人的特别规定的除外,任何合伙人不能使其“资本帐户”的余额变为负数。

第7条 分派的调整

如果普通合伙人合理地认为,根据条款Ⅵ的要求,在其他方面的分配与法律和规章不一致,或和依据本协议制定的或即将制定的分配方式不一致,普通合伙人可以调整分派的方式,以防止上述情况的出现。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如果合伙人或合伙人的投资比例发生变化,普通合伙人对依据本协议对应税收入或损失的分配进行调整,以反映上述变化。条款Ⅶ:合伙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第1条 期限

除非依照条款Ⅶ2规定散伙,合伙企业将在开始后的10后内一直存在;然后,普通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人委员会”的认可下,将条款Ⅶ中的合伙企业的期限延长一个或两个一年期。

第2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将在下列最早的日期解散,其事务同时终止:

1)普通合伙人同意解散此合伙企业;

2)由条款Ⅶ1所规定的合伙关系的到期;

3)普通合伙人的破产、清算、解散或无法清偿债务;

4)普通合伙人依照条款Ⅷ的撤回;

5)依照条款Ⅲ1的有限合伙人的选举;

6)依照条款Ⅲ1的承诺期的终止;或

7)事关普通合伙人、管理公司或任何其代表或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的51%的书面选举。

第3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业务将被有序地清算。除了在下列第二个意思中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将根据本协议成为清算人结束合伙企业的事务,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将本协议规定的责任相一致。如果无一般合伙人或承诺期依照条款Ⅲ1已被终止,有限合伙人经所需要的有限合伙人的批准,将同意一个或更多的清算人执行此清算。为此,清算人被授权以任何清算人决定符合合伙人最佳利益的合理方式出售、分配、交换或废弃合伙企业的资产。]

第4条 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资产分配

1)清算分配。合伙企业解散时,结束合伙人事务的清算人将根据合伙人的不同情况决定合伙企业的哪些资产将被出售、哪些资产被保留以供分配。“资本帐户”在这类分配前需要依照条款Ⅵ3立即进行调整,以反映若这些被分配的资产按其市场公平价值出售的损益变

化。在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得到清偿后,余下资产将依据条款Ⅵ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企业的任何商誉及其名称的任何使用权,将独属于普通合伙人。

2)补偿性分配。如果合伙企业对某个合伙人存在违约责任,清算财产首先用于对该合伙人的补偿性分配。

3)清算信托。清算者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依照条款Ⅶ4将被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资产的一部分可以:(1)被分配给一家为合伙人利益建立的信托,以清算合伙企业的资产,筹集属于合伙企业的资产及承担任何由合伙企业业务或事物协议引起或与之有关的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或债务;(2)为任何合伙人保留,以供该合伙人在未来合伙企业开支的储备,只要清算人决定无需保留时该数目能立即分配个合伙人,与条款Ⅶ4(3)中相关的信托的任何资产可由清算人决定随时按由合伙企业分配个信托的数目分配给信托的数目分配给合伙人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4)无优先权。每一合伙人将自己关注合伙企业的资产以获得该合伙人证券投资总收益的回报,且在此收益回报中任何合伙人都没有对于其他合伙人的优先权。

条款Ⅷ: 普通合伙人权益的转移

第1条 普通合伙人的转移

为有限合伙人的利益,没有得到80%的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分配、抵押或转让其作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如果没有此同意,普通合伙人可通过合并、联合、转制重组或转制成为一家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或将其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收益转移至其附属机构,只要(1)此类重组、转制或转移对有限合伙人无任何税收或法律上的不利后果,(2)此实体受普通合伙人的控制,及(3)此实体书面同意承担本协议、预订协议或其他任何普通合伙人相关的协议规定的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如果依照条款Ⅷ1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分配或转移他的所有受益,则普通合伙人一从合伙企业中撤离,该接受分配或转移者就取代其成为合伙企业的继任普通合伙人。尽管如此,条款Ⅲ1在普通合伙人转移或撤离时仍然有效。如果普通合伙人的权益转移至其附属机构,在本协议下的普通合伙人的义务仍然有效。

第2条 普通合伙人的撤离

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撤离,除非普通合伙人的外部咨询人书面认为,继续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将违反法律规定。若根据本节普通合伙人自合伙企业中撤离,合伙企业将解散且其事务将依照条款Ⅶ结束。

条款Ⅸ: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可转让性

第1条 转让的条件

1)普通合伙人的同意。没有普通合伙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的所有或部分权益不得转让:(1)有限合伙人要求转移至附属机构不得无理限制,及(2)普通合伙人可独自决定是否限制有限合伙人要求转移至附属机构。

2)除了本条1)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将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相关的全部或部分经济收益转让至附属机构,只要此受让人不会成为替代有限合伙人,且普通合伙人有意决定:

(1)有限合伙人不会免除对合伙企业的资本贡献的责任及以下的其他责任;(2)此转让不会对合伙企业造成其他不利的影响。

第2条 替代有限合伙人:转让的认可

只有满足下列条件后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受让者才有权成为替代有限合伙人:

1)合伙企业完成一份及时生效并送至普通合伙人的满足格式和内容要求的书面转让或授权文书;

2)有限合伙人和受让人完成并收到此类文书,完成普通合伙人认为对替代有效的行为;

3)有限合伙人和受让者应向合伙企业支付足够承担此替代引起的合伙企业或其代表的所有的成本、费用和开支;

4)普通合伙人同意此次替代。不被普通合伙人接受为替代有限合伙人的受让者没有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同样的受让者仍承担其所有义务。

条款Ⅹ:其他事项

除上述条款外,有限合伙协议中还包括有其他的事项,比如聘请律师、会计师等服务机构、会计准则、争议解决等。

私募股权基金协议 第2篇

甲方:

乙方:

甲方***(下称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实收资本 万元。现甲方决定且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股东***所持%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给(下称乙方)。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部分 声明、保证及承诺

第一条声明、保证及承诺

合同双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及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及承诺郑重签署本协议。

1、甲方承诺: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 持股80 %,持股20 %,二者构成甲方全部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及回购,甲方全部股东均已同意、认可、无异议。

2、甲方承诺乙方在协议签订后n 个月内回购全部转让股份。

3、乙方承诺:出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受让甲方转让的 %股份,并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付清受让款。

4、甲、乙双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5、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它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之规定。第二部分 甲方的基本信息

第二条 甲方的基本信息

1、法定代表人:***;

2、营业执照注册号:;

3、注册地址:***;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5、联系电话:;

6、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7、股本结构(见下表):

序号股 东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万元货币

2***万元货币

第三部分 股权转让

第三条 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本公司股东***所持有 %的全部股权以 万元(大写)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转让费 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转帐)方式分三次支付给甲方,年 月 日支付 万元,年 月 日支付 万元,年 月 日支付 万元。

第四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不得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甲方不存在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经股东会决议全部股东均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名下的股权变更到乙方名下。

第五条 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

股权转让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四部分 股权回购

第六条 回购标的

回购标的系指本协议中乙方所受让的甲方 %的股权。

第七条回购时间及生效

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的 n个月 内回购本次协议所转让的股权,具体回购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决定,超过 个月甲方未回购转让股权的,甲方即丧失回购的权利,该股权则由乙方自行处分。第八条 回购价格

双方约定:甲方以支付本金即乙方购买甲方股权款人民币 万元的方式回购本协议中所转让的股权。回购价格即人民币 万元(大写)。

第五部分 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及甲方全部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若因任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部分 其他部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六个月内没有回购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持有的 %***的股权的,乙方有权处置乙方持有的 %***的股权。

2、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20%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还应当给予赔偿,守约方保留追诉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其所依据之相关文件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私募股权基金的中国机遇 第3篇

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成长趋势并不曾因为全球动荡的经济环境而改变。即便是在金融风暴过境、世界金融形势触目惊心之时。随着2009年岁末,中国创业板的鸣锣开张,私募投资机构又迎来一个好时代。任它风雪凌厉,我自仰天高歌,严寒冬季挡不住那一抹中国红的亮色。

中国欧盟商会私募股权基金与战略并购工作组和全球领先的战略咨询公司贝恩公司共同开展的《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2009年调研》指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公司为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私募股权基金可观的成长及其带来的企业家的成功,以及其促成的国内外股票市场上的大量上市行为,均赢得了高度赞誉。中国的各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官员、金融机构、公众,尤其是企业家和管理团队,均对私募股权基金持积极的看法。

未来的全球经济或依然充满未知,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却得以信心饱满,步步为营。勇往直前也好,稳扎稳打亦罢,我们看到的是境外投资人对中国市场抱有的希望与憧憬。

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统计数据显示,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IPO数量和融资总额激增,中国首次成为全球IPO最为活跃的国家。2009年,共有187家中国公司通过IPO募集资金大约505亿美元,而2008年仅为182亿美元。

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同样不甘人后。2009年的华丽登场,刹那间艳惊四方。数据显示,2009年有40%以上的外资VC/PE机构将人民币基金列入近期的工作计划,其中有六成以上机构表示将设立纯人民币基金。本土出资人同样掀起中国PE发展的滔天巨浪。从红杉中国的发展,到天使投资人的出现,这些,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撑点,也是创业人的福音!

那些创业的汗水与泪花,那些成功的辉煌与荣光;那些回眸时的欣慰骄傲,那些远眺时的心驰神往;那些打拼奋斗着的人们,在这个拥有无限机会的时代中,描绘出怎样的斑斓画卷?

论战私募股权基金 第4篇

PE是企业发展的引擎还是大肆掠夺的罪恶之花?在中国,其对经济和社会到底产生了什么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贝恩资本全球合伙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咨询业务负责人韩微文毫不讳言:“PE在发展过程中,积极与消极并存,西方对PE行业抱有很多偏见,PE介入企业后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影响运营,比如裁员。在中国,PE行业发展很快,但社会对PE了解非常少。”

贝恩和中国欧盟商会的一份报告显示,在中国,PE投资的公司在销售收入增长方面领先于同行业上市公司,过去两年,两类公司的差距扩大到21%,PE所投公司还实现了21%的利润年复合增长率,比上市公司的14%高出7个百分点。该报告同样显示,近半数接受PE投资的企业高管表示,PE对企业改善运营方面作用不大。

资本之罪?

正在参选美国总统的共和党参选人罗姆尼因其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职业生涯饱受攻击。尽管离开10年时间,罗姆尼的私募股权公司岁月还是常被政敌拿出来大做文章。他的一张炫富照片在竞选期间被主流媒体纷纷刊载,重创了他的个人形象——这张照片拍摄于罗姆尼年少得志时,口袋、纽扣和手上塞满钞票,入画的其他高层则或将钞票含在嘴里,或耳朵、衣领间,外媒评价“充满浓厚的铜臭味”。

2006年,黑石集团创始人施瓦茨曼耗资300万美元的个人生日派对也让舆论哗然。PE炫富的行为激起公众的愤怒,公众不禁问,还有哪个时代能像今天这样,会有这么多巨额利润源源不断流入少数人之手?

根据美国媒体公布的数据显示,罗姆尼的身家估计在1.9亿美元至2.5亿美元之间,他的财产总额相当于从尼克松到奥巴马期间八位总统财富之和的两倍。西方对PE的政治抨击从来没有停止,华尔街称他们为“野蛮人”,德国副总理则公开称PE基金为“蝗虫”。

PE交易的规模性和复杂性远超风险投资,一切在暗中进行,媒体和公众登录PE的公司网站,往往会发现网站内容简单,得不到有用信息。PE对其资金来源和构成严格保密,账目不对外公布,更不会向记者透露投资项目的细节。

过去,以KKR、黑石和凯雷为代表的超级私募股权公司掌握了“资本游戏”的精髓,他们借钱收购公司,再想办法把公司变得更有钱,在“剥离和抛弃”的游戏场上不断获取高额利润。

“实际上,西方并没有对PE有特别的偏见。”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陈玮对记者表示,罗姆尼主要还是因为竞选原因被批评。他的投资重组手法比较少见、凶悍,造成很多企业关闭、人员失业。

3月,阎焱回应《新财经》,解释名片风波完全是误会,他没有傲慢和对媒体不尊重,他回忆说:“当时手上只剩下两张名片,发言完毕后记者和创业企业都涌上来,我的意思是把名片给要创业的年轻人,媒体就算了。”

阎焱说:“我们是企业身后的人,本职是为企业和创业者服务,本应低调。”在业界,阎焱被称为“亿万富翁的制造者”,他曾经用4000万美元投资盛大网络,收回5.5亿美元的利润。在这之后又成功退出网游公司完美时空,获得比之前投资金额超过80倍的回报。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很多PE高层都非常低调和谨慎,他说:“比如KKR全球合伙人兼大中华区总裁刘海峰,如果不是因为他老婆陈好在娱乐圈,也不会有好事之人人肉他。”他告诉记者:“PE在中国还非常新,很多成功者并不了解外界,其实公众的承受力没有那么小。”

清科集团的一份数据显示,2011年前11个月,PE在中国募集的资金总额达264亿美元,成为新一轮投资中备受追捧的投资目的地。是否PE基金只对基金GP(基金管理)和LP(出资人),或者基金本身带来回报?陈玮的观点是:“一个好的PE对企业最大的价值在于帮企业找到一个有钱又有‘势’的股东,可以在管理、经验、财务甚或市场、技术和资本运作上帮到企业。”

PE到底对社会有什么意义,这个问题一直都有讨论,阎焱一句话总结:“PE对经济的最大贡献在于提高市场的效率,VC是把科技转化为生产力最有效的手段。”而欧盟商会私募股权基金与战略并购工作组主席龙博望则认为PE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创造就业、促进创新和培育企业家成功的重要推动力。

逐利为本

与欧美PE多数运用杠杆收购方式退出相比,中国的PE基本上都是纯股权投资,主要是上市退出。PE基金一般可通过上市向公众出售部分股权,然后在封闭期结束后卖出大部分股权,出售其余股权的时机则根据公司股票的表现而决定。受访人士亦普遍认为上市退出策略还会持续。

投资人青睐能够快速带来价值的短期投资,并通过上市退出交易。前述报告发现,中国PE基金大多数交易在最初投资后2年内上市,此时公司大都取得了领先于竞争对手的业绩。相比之下,欧洲和美国的持有期分别是4.8年和3.7年。

之所以寻求这种方式,贝恩资本项目经理周浩对《新财经》分析,主要还是因为中国股票市场能够提供非常好的收益倍数,相比更有利可图,而国外的并购、管理层持股和二级市场非常发达,这些可替代性的退出方式在中国都还未发展起来。

周浩说:“再过几年,中国市场上PE会越来越成熟,持有期相对来说也会逐渐延长。”

在一家股权投资基金担任高管的李培成对《新财经》分析:“追求超额利润是PE的本性,竞逐IPO是其本性所决定的,无可厚非。但是在经济低潮期,IPO收益率降低,股权转让和退出难度加大,因此PE有必要重新思考和审视以往的投资和交易习惯。除了做多等待溢价收益,也要考虑其他投资和交易方式,比如抛售资产和做空。”

李培成认为,最近三年多,外围经济表现疲软,实际上对中国的负面影响也在逐渐彰显,国内改革进入深水区,甚至有趑趄不前的迹象,在外因和内因共同作用下,PE正在加速分化。李说:“PE应在低潮期嵌入实体经济,寻求共同成长。因为在经济低潮期,资产价格较低,介入成本低,发展潜力大,成长空间大。”

PE填补中小企业资本缺口

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次级贷款以及衍生品业务重创全球银行业,但是PE公司的资本几乎毫发无损。在过去10年,PE基金的收益已经超过其他养老基金的平均收益率,2011年,美国PE基金在过去5年的年收益率跑赢市场5个百分点。

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中,中国是亚洲市场中最受PE青睐的投资目的地之一,与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亚太地区成熟经济体比肩。欧盟商会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所获投资额达到160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2%,在欧洲和美国,这一比重分别为0.3%和0.5%。

是否从私募股权活动中获益的只是基金投资人和管理人?韩微文说:“私募股权基金对于中国经济增长,特别是对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小企业发展有显著的推动作用,我们发现PE投资的中小型企业,其销售收入的增长率已达到可比上市公司同行的3倍。”

周浩分析说:“在中国目前这个阶段,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的问题。为什么中国上市之前更倾向于资本投资?正因为中小企业融资不容易,促使企业家转向私募,寻求填补缺口的资本。”

周浩说:“去年160亿美元仅仅指的是投入到企业中的钱,2009年逾85亿美元。虽然都在谈优胜劣汰,但至今PE手上仍有一大笔钱还未找到项目投出去。从募资的角度看,有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愿意把钱投到中国市场来,投到中国的资金还在不断增长过程中。”

私募股权基金协议 第5篇

当一支基金要在市场上募资时,普通合伙人通常要准备一份汇集基金结构的条款清单。这份条款清单通常会先由1-2个潜在主导的有限合伙人审查,一旦这些条款在谈判之后让他们满意了,GP就会准备一份包含这些条款的募资备忘录,然后他们就开始一个更加漫长的销售过程,以获得其他潜在LP的投资。

本文所述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所要考虑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将是GP和LP谈判的要点。

当一支基金要在市场上募资时,普通合伙人通常要准备一份汇集基金结构的条款清单。这份条款清单通常会先由1-2个潜在主导的有限合伙人审查,一旦这些条款在谈判之后让他们满意了,GP就会准备一份包含这些条款的募资备忘录,然后他们就开始一个更加漫长的销售过程,以获得其他潜在LP的投资。

通常,条款清单中至少包含以下10大要点:

1.GP的出资比例

LP愿意看到GP们拿出有意义的出资比例,为的是寻求LP与GP之间利益一致性的保障。通常,GP的出资比例通常是1%。GP也可选择采用非现金方式出资,主要方式包括:放弃部分管理费用或收益分成以抵销GP的出资额。

2.收益分成

GP通常可以获得基金回报的一部分。通过基金收益分成的方式给GP报酬,看起来有助于确保GP的目标与LP的目标是一致的,即争取基金投资回报的最大化。收益分成计算的基础是基金的回报,GP要先偿还LP全部的出资额,以及约定的回报率(如果有的话,通常是每年6%~10%)之后,才能参与剩余部分的分成。GP分成比例通常是20%,但有些非常成功地连续管理了几支基金的GP可能获得更高的分成比例。近年来,为了奖励GP,使其利益与LP更趋一致,国际上越来越多采用25%或30%的分成比例,尤其是对超过约定回报率的部分。

3.管理费

一般来说,每年的管理费是基金承诺资金的2%或2.5%,在承诺期结束后(通常5-6年),降至兑现承诺的2%或2.5%。管理费通常是作为GP基金运营和管理的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用、项目开发、交通、接待、等),并不是GP主要的报酬方式。对于非常大的基金,GP会面临降低管理费的压力,以便保持GP的利益与LP的投资回报目标一致。管理费还有一些创造性的做法:降低管理费比例换取收益分成比例的提高;随着基金的投资进行逐步降低管理费比例;收取主导LP较低比例的管理费。第一次设立基金时,有些GP甚至会根据费用预算申请管理费。

4.收益钩回

因为收益的分配是以投资项目的退出为基础,大部分合伙协议里会有收益钩回条款或者质押条款,以保证GP的收益分配不会超过收益分成约定的标准。收益钩回或者质押条款要求GP返还一部分已收取的收益分成,以防止后续投资项目表现不佳的情况下,GP获得的总收益超过约定比例。因为基金的封闭期通常是8-10年,等到基金清算之后才分配收益对GP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所以,通常每年会有一次收益修正,或者每个项目都有收益修正。

5.基金规模

尽管大部分GP可能会想最好能募集尽可能多的资金,但对他们来说,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考虑在基金的投资期内,他们能够合理有效地投资多少资金。因为基金的表现将会决定GP募集后续基金的能力和成功可能性,GP在投资的时候,不能因为压力就投资过快或者单个项目投资过大。在基金募资文件中确定最小和最大规模,能够确保募资过程的灵活性。同时要记住,因为要预留一部分资金对已投资项目的追加投资,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基金通常不会筹到100%的承诺资金。基金通常对每个LP有一个最低投资额要求,但GP可能因为战略或其他原因,希望通过降低这个最低投资额门槛引入“特殊投资人”。

6.联合投资机会

LP通常会要求当项目的融资额超过基金对单一项目投资规模限制时,能够联合投资的机会。GP在给予LP联合投资权利时,可以采取严格规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灵活掌握的方式。GP或者GP内部的个人也可以获得联合投资的权利,但对所有项目投允许联合投资是不恰当的,这就让联合投资者可以假借联合投资之名,参与最好项目的投资,摘走最好的果子。通常,联合投资时,LP不会支付这部分的收益分成和管理费,但有时也不一定,他们可能需要支付交易费。

7.有限合伙人的职责

为了维持其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允许参与有限合伙基金的业务,当然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些地方允许有限合伙人参与基金的业务,但他们对此持谨慎态度,以防影响其有限责任的身份。因此,大部分的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的业务参与非常有限。但基金通常有顾问委员会,委员由LP代表组成,他们的角色是对某些事情提出看法(有些情况下是认可),比如对拟投资项目的评价、估值、利益冲突问题及违约补救,他们不会参与到项目投资和处置等决策事物上。

8.投资限制

有些基金会选择只关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的项目。通常,投资限制是比较宽容而不是强制的,以避免GP发掘到非常好的项目、却在预定的投资约束条件之外时,GP还要去执行一个非常繁琐的流程,获得LP的认可。可以约定,在合适的情况下,顾问委员会有权同意GP豁免投资限制。投资限制可能包括:投资限制主要是指根据基金的性质及规模,规定基金不能或不应从事的投资项目或行为,例如:避免使用银行贷款参与投资、避免从事不相关业务而产生应纳税收入、不从事房地产投资、避免投资于其他基金、对上市公司的投资限制、投资回报再投资的限制(如最高不得超过总出资承诺的120%)、对项目投资的股权比例要求、单一项目的投资额占基金总额的比例限制、项目的地域限制、后续基金对前期基金所投项目的追加投资的限制等。

9.LP的违约责任

大部分的基金有资金出资请求条款,某次出资请求会要求LP在收到出资请求后的某个时间期限内提供一个较小比例的承诺资金,直到完成全部出资。通常很多LP会关注,如果承诺出资,但收到出资请求之后不履行会怎么样。这个问题通常可以要求LP提供托管资金的方式解决,尤其是那些承诺投资额较小的LP。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需要担保和其他信用支持手段。通常还有一些比较严厉的条款处置违约的LP,比如没收其在基金中的部分或全部权益、强制他们将其基金权益以某个折扣价格转让给替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LP、没收部分或全部合伙收益等等。

10.关键人条款及继承问题

GP的能力和经验通常是LP决定是否投资一支基金最核心重要的因素。因此,LP通常要求与管理者变动或关键人离职相关联的中止条款。这些条款轻则要求在多数或绝大多数LP认可的新管理者到位之前,GP禁止提出新的出资请求;重则要求在多数或绝大多数LP要求的情况下,中止基金。关键人中止条款通常是基于其他中止条款(如果有的话)已经谈妥。募集后续基金的时间也通常需要谈判,因为GP希望能够在当前基金投完之后很快能募集新的基金,而LP希望确保GP能把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继续用在当前基金上。一般来说,在募集一支新的基金之前,GP必须已经投资了当前基金一定比例的承诺资金(75%或更多),同时,还要约定,在后续基金募集和运营之后,GP用于当前基金的时间标准。另外,同一GP管理两支基金,在对相同公司、相同领域投资时,存在利益冲突、机会分配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可能需要得到顾问委员会的批准。

名词英文对应:

私募股权基金协议 第6篇

作者简介: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著有《私募股权基金律师实务及法律文本》、《最新公司法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等著作。作者联系方式:*** lawyer3721@163.com;lawyer3721@sina.com。

为了方便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一般建议采纳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有如下优点:(1)作为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来说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2)由于允许一些投资者和投资机构承担有限责任,降低了投资风险,对于无限合伙人来说,存在资本放大效应,即可以用较少资本和凭信誉就筹集大量资金,资本运作成本低、效率高。(3)法律允许灵活的分配制度,可以激励管理能力强的执行合伙人专心经营,为合伙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特别适合于风险投资的企业形式。通常有限合伙人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出资方,但是他们并不涉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是风险投资的管理者,他们可以较低的出资和较高的管理能力获得企业的经营权,承担无限责任。投资合伙人各方方以合伙协议的形式约定权利义务关系。从资本运作的规模、投资专业化程度、管理成本等方面看,风险投资采用有限合伙制优于公司制。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以起草用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为例进行阐述和讨论。

一、应具备合伙协议的全部法定的基本要素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至少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但是仅仅具有这些内容并非就成为一个完善的、恰当的《合伙协议》,因为只有一个设计完美的合伙协议才能符合复杂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才能更好地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很多合伙企业的运作规则,但是往往同时又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律师,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该规定设计出符合本私募基金需要的合伙协议。例如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为了合伙企业的经营方便,可以这样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80%以上合伙份额的合伙人同意”,也可以规定“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

二、重点注意以下事项的约定

(一)合伙人入伙、退伙约定

1、普通合伙人入伙和退伙

一般而言,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为了增强合伙企业管理的稳定性,加强合伙企业的一贯性,普通合伙人的入伙会更加严格。因此普通合伙人入伙条件一般可以规定如下:(1)新普通合伙人入伙时,需全体普通合伙人及2/3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2)新合伙人应承认《合伙协议》全部条款的约定。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应依法在《合伙协议》上签字盖章或者订立补充协议。入伙的普通合伙人成为本企业合伙人之后,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3)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不能退伙,除非当然退伙或经其他全体合伙人同意。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退伙的,本企业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本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本企业可以选择给合伙人退还货币、股权或其他财产。退伙人对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因入伙、退伙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需要重新备案的,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主管部门备案。

2、有限合伙人入伙和退伙

由于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一般有限合伙人的入伙程序要求比较宽松。有限合伙人入伙的条件一般可以规定如下:(1)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时,需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2)新合伙人应承认《合伙协议》全部条款的约定。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应依法在《合伙协议》上签字盖章或者订立补充协议。(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本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4)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后不能擅自退伙,除非当然退伙或经其他全体普通合伙人同意。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退伙的,本企业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本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本企业可以选择给合伙人退还货币、股权或其他财产。退伙人对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转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也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我们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转换的条件。(1)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本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本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若本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若本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合伙事务的决策和执行

我们可以设计出合伙企业的决策机制,但是法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下面我们可以设计出适当的专业内部决策机构,例如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合伙人决策等。

合伙人会议为最高权利机构,有权决定合伙企业的全部重大事项,所做的决议约束全体合伙人、各专业委员会及执行合伙人。一般召开合伙人会议时,普通合伙人有权就全部事宜投票表决,有限合伙人仅在《合伙协议》约定具有表决权时参加投票表决。

专业决策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和专家组成,有权在各自领域和本合伙协议《专业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所授权范围内对一定范围内的合伙事务进行决策。专业委员会的决议,不得违背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形成的决议;

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应遵守并贯彻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及各个专业委员会的决议,负责按照合伙人会议、专业决策委员会的决策监督企业执行情况,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决策。

合伙企业可以专门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及合伙人会议决议、专业决策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决议,投资及经营符合风险控制要求。

通过上述途径作出的经营决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因管理经营产生的所有成本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企业。

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保证本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本协议及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策、决议;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三)执行合伙人的确定及其权限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7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额交大、投资过程比较复杂,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因此对于合伙人应该慎重选择和确定。我们曾经为一些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设计了一些入门条件。

作为机构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1)高级管理层在投资银行、企业管理、法律、金融、财务、基金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公司具有达到业务运营要求的专业人员(投资、基金、财务、法律等)共5人以上;(4)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作为自然人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1)至少在投资银行、企业管理、法律、金融、财务、基金管理等领域中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业具有5年以上的专业经验;(2)占本企业的合伙财产份额百分之一以上;(3)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中应有投资、基金、财务、法律等3人以上;(4)本人及其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合伙协议应当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具有一定的权限。一般而言应当规定具有如下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协议规定的经营范围内积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针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目标,制定符合企业利益的各项管理制度,对企业的人事、财务、资产、业务进行有效管理;制定企业业务风险控制流程,并严格遵循该流程,有效控制有关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行使法律法规或者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合伙企业的管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67条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于支付本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我们曾经设计的管理费收取标准为该私募股权基金净值的百分之一作为管理费。并且规定按照私募股权基金盈利的一定比例作为对基金经理的奖励。

(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以前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进行分配。为了体现风险收益的匹配,因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我们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具有一定的分配优先权。例如可以约定企业的净利润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余的80%按照出资比例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分配。

经营亏损由合伙财产弥补。合伙企业债务由本企业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全部债务时,有限合伙人以合伙财产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其余债务由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内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六)合伙协议与法律法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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