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文

2022-04-19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美国经验表明,私募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的并购重组提供了巨大支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渠道。当下中国面临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发展创新经济难题,借鉴美国经验,加快发展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重大意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文 篇1:

天津滨海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状况及对策

摘要: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滨海新区金融先行先试的重要内容。滨海新区应把握有限时机,转变传统的产业发展思维模式,一方面要继续做好基金项目的注册落户;另一方面也要依据自身特点,着重在其经营过程中的发展及退出阶段寻求突破,以巩固来之不易的先行优势,实现适应于滨海新区自身特点的产业与基金共赢的良性互动发展局面。

关键词:滨海新区;私募股权基金;资本市场

为全面组织实施《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加大金融改革创新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力度,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下发了《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天津将大力推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离岸金融业务、航运金融业等20项工作,力争到2010年底,新增注册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100家(只),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总数达到300家(只),认缴资金额超过800亿元。

本文拟从天津滨海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入手,阐述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天津滨海新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相关建议。

一、发展现状

(一)相关政策不断出台

自2008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改革问题的复函》以来,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为基金企业及基金管理企业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政策保障。2009年9月,为了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天津市政府同意,天津市发改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出台《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2009年11月,六部门又出台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在国家和地方的联动支持下,天津滨海新区非证券类投资基金有较为明显的发展趋势。

(二)基金发展的环境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中国首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成立、全国第一家成立的专业从事股权投资基金服务的平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的平稳运行、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的正常运转、三届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在天津滨海新区的成功举办,都为股权投资基金在天津的发展储备了一定的发展空间。

(三)注册投资基金快速聚集

天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行业快速成长。截止到2009年10月,国家发改委审批的10只产业基金有2只落户天津(渤海产业基金和天津船舶产业基金);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两批共9家基金管理团队中,有8家落户天津(进而可以获得社保基金、银行、证券等机构的直接投资,有资格获得国家政策的最大力度的支持),同时根据相关信息,第三批的4家全部注册于天津。天津市已累计注册221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114家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募集资金额超过600亿元,已经成为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相对集中的城市,聚集效应初步显现,而其绝大部分又集中于天津滨海新区,在滨海新区注册的中小股权私募基金和管理公司已近200家,认缴资本金近500亿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天津开发区是天津滨海新区基金企业聚集度最高的区域,私募股权基金在天津开发区形成了一定的聚集效应,截至2009年10月31日,在天津开发区注册的基金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共计178家,认缴出资额达到445.92亿元。如此高度的聚集程度,在全国范围内也屈指可数。

(四)初步具备先行优势

滨海新区在基金市场的建设方面起步较早,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先行优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在国内率先推出了“一条龙”式服务,服务涵盖了从基金设立咨询、设立、资金募集、项目运作及退出等整个过程,目前,已经聚集了120多家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成为国内最大的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平台。

具体分析,滨海新区的优势主要集中于以下三点:一是国家定位优势,滨海新区在股权投资方面已获得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二是工商注册过程中行政审批效率优势,通过基金企业了解到,滨海新区在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及行政审批环节较国内其它地区具有更高的工作效率,更简便的办理方式以及更公开透明的操作流程;三是较为灵活的落户政策优势(一次性开办奖励等),以天津开发区为例,在此注册的符合相关条件的金融企业一经落户即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开办奖励,此外还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等。

二、制约滨海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问题

(一)操作环节存在法律缺位

目前,在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之后,我国对创业投资的立法已较为完备,但是,我国在审批和监管产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仍相对缺失。我国还没有全面的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运营、管理、退出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容易出现运作不规范的现象,也使监管部门在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管理时缺少充分的法律依据,造成监管的力度不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带来的风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

(二)基金退出渠道不畅,存在不必要的同质竞争

根据对滨海新区相关部门调研的结果表明,争取OTC市场(柜台交易市场)的建立契机、为基金的退出寻找适宜的退出渠道是许多基金公司在此落户的初衷。但自提出至今,OTC市场在天津前景仍不明朗。

另外,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的设立无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一个初步平台,虽存在定位差异(天津股权交易所目标定位为中国全国区域的OTC 市场,是美国NASDAQ市场的中国版本;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是专业从事企业股权投融资信息交易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但其同时出现也不可避免地加剧了市场建设初期不必要的同质竞争。

(三)本地投资项目资源稀缺,本地企业及项目对基金缺乏认知

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天津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的中小企业极不发达,能够吸引股权投资基金注意的资源有限。同时,本地中小企业普遍对基金缺乏认知,甚至排斥投资基金的介入,二者之间的沟通存在障碍。另一方面,虽然滨海新区的主导产业及大型基础设施资源充沛,但由于多为政府主导,受经营思路限制,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作用缺乏专业认知,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沟通尚显滞后。同时,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作为信息交易平台,其桥梁载体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四)基金与产业互动发展的格局尚未形成

现阶段尽管注册数量急剧增长,但基金公司投资本地中小企业及资产类项目寥寥,呈现出“雷声大,雨点小”的特点。值得注意的是,若没有对本地项目的投资,基金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将极为有限。可以说,投资基金对滨海新区企业及产业发展,乃至经济的促进带动作用尚未充分释放。

(五)基金专业管理人才缺乏

由于收入及金融氛围等方面的历史差距,与上海、深圳和北京等城市相比,天津的基金管理人才的数量与质量处于劣势,在此注册的基金难以在本地招募到合适的基金管理人才;加之本地基金管理团队业绩和实务经验的缺乏,将会对基金的募集、投资及退出方式等各个环节产生一定的制约,进而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六)有限合伙形式的外资进出渠道尚未实现政策突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际上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一些境外专业企业积累了大量普遍适用的经验,引进外资股权基金有利于我国股权基金专业能力和运营管理水平的快速提升。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基本上涵盖了所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内容。自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设立开始,在基金注册,募集融资、对外投资,进行并购,清算退出等各个环节几乎涉及我国外资和外债外汇管理的全部内容。但从外汇管理的角度讲,现行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是面向实体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不符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业特点,在日常监管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和空白点,如基金如何办理结汇、投资划转、清算汇出等。

由于外汇管理没有专门针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法规,监管的政策又比较分散,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受外汇管理政策的制约较大。特别是近几年,在我国政府加强对海外红筹企业上市的规范和外汇管理部门加强跨境资本流动监测、控制异常资金流入的大背景下,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等政策相继出台,这些规定虽然其本意并非针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但实际上,这些规定在堵住了伪装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进入境内热钱的同时,也使得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正常发展受到影响,使得外资进入我国进行股权投资的进出渠道受阻,加大了股权投资结汇审批难度。

滨海新区在允许外商投资PE环节尚未出台相应的政策或试点办法,这将影响到相关优势资源在滨海新区的聚集,先行先试的优势也难以充分利用。

三、天津滨海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建议

(一)以滨海新区为背景,着力打造全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

在滨海新区建设全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是建立与国务院批复的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目标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的要求。建议在滨海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现有基础上,利用国家赋予滨海新区的优惠政策条件,建立全国最佳的软硬件支持环境,将滨海新区打造为集基金发行、募集、管理、基金份额交易、基金及其投资项目的退出、纠纷仲裁、信息和人才培训于一体的全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组建专门领导小组,扩大宣传力度,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建设方向,力争在二至三年内建成初步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体系。通过建设全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可以促进滨海新区建立起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

(二)充分利用先行优势,继续紧盯投资项目源;切实加快基金投资与地方产业的互动发展,培育和优化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

随着天津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建议滨海新区进一步发挥自身在招商过程中的专业优势,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联系与沟通,紧盯国内外优质项目资源,通过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创新,持续做大存量,进一步将“先发优势”转化为“规模优势”。根据基金项目对接的实际情况,建议以实现政策突破为导向,有选择地实现股权基金项目对接由“单一内资”到“内外并举”的转化。

同时,在扩大项目集聚的基础上,争取在一至两年内,为在滨海新区的基金寻找若干具有良好投资前景的项目,缓解目前“注册在滨海,项目在外地”的尴尬局面。

1.鼓励科技创新,积极引导本地企业做大。结合天津开发区现有的科技孵化器、生物医药研究院等载体,加大对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等创业型企业的培育,引导科技成果转化并迅速成长,充分利用天津开发区现有100余家科技部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资源,为PE、VC等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更多的选择。

2.利用滨海新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积聚的优势,联合国家相关部委及央企,结合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在现有两个产业投资基金(渤海、船舶)的基础上,继续争取建立若干产业投资基金入驻。

3.进一步发挥现有的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等机构的作用,完善平台建设,建立发展型企业及重大项目与投资基金之间的对接机制。每届融洽会只有两天半的时间,在这短暂的资本与企业快速约会(快速约会指融洽会组织机构在事先预约登记的基础上将资本供求双方在封闭环境中安排约45分钟的面谈。这种高效的洽谈会机制能有效降低投融资双方的信息成本、时间成本。)过程中,尽管有数百家企业项目与资本握手成交,但仍有大量的企业项目信息没能与VC/PE成功对接。融洽会上产生的大量企业项目信息和会后源源不断收到的企业项目申请对接的信息,需要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发挥更大的作用,帮助企业和投资商对接,促使投资需求和融资需求信息的及时、有效对接。

(三)进一步出台针对性强的鼓励、扶持政策,制订并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的操作细则

1.建议参照现有创投类基金税收政策,制定非创投类基金税收政策。同时,建议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位为“直接融资机构”,比照或者高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入驻滨海新区给予支持,比照国内其他地区,明确出台针对性强的包括一次性资金补助、税收减免、注册审批、办公场所、人才引进等综合性扶持政策。

2.外资的运营模式及运作效率有天然的优势,应成为滨海新区首当其冲的争取对象。建议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依据滨海新区先行先试原则争取创新试点,在外汇管理等方面争取进一步先行先试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应对现有的涉及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外汇政策法规进行梳理,加以规范,在真实性审核管理原则基础上,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外汇资本金的使用、投融资的管理、股权并购、海外上市、基金的退出等外汇管理政策进行统一的规范。在防止违法国际资本跨境流动的同时,为国内外合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通畅、便捷、有序的进出渠道,以便更好地促进滨海新区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拓宽企业的投融资渠道。

3.建议结合基金工商登记意见及基金备案管理办法实践情况,采取更为开放的态度,制订和完善各类投资基金设立及运营细则。

(四)率先出台基金地方立法,为长久发展提供保障

一是建议探索出台《滨海新区发展非证券类投资基金促进办法》,弥补非证券类投资基金立法缺位的不足,为国家相关立法提供有益的经验。

二是在相关部委的指导下,积极制定《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的试点办法》,争取试点的政策突破,吸引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基金的国际资本流入,以促进境外资金、高级金融人才以及基金管理技术的聚集。

(五)适时调整思路,建立环渤海地区OTC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更为完善的退出机制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重要的退出出口,也是关系到天津能否成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的关键。鉴于国务院支持深圳建立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现状、国内部分区域获得的相关批复以及各地进行的有益探索,建议在证监会及其他专业机构的支持指导下,出台试点方案,探索在滨海新区建立“环渤海地区OTC”的可行路径。

(六)进一步实现智力技术资源的聚集,加快完善相关保障

一是积极争取证监会、商务部等部门的支持。建议组建“滨海新区投资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上述部门的相关人士、行业专家、企业代表等共同探讨投资基金在滨海新区的发展路径、地方政策突破、市场建设及完善退出机制等现实问题。

二是建议比照浦东相关政策经验,加大对相关人员补贴力度,为基金管理人才在工作、生活、居住等方面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责任编辑秦亚丽)

作者:窦玉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文 篇2: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概述

【摘要】美国经验表明,私募股权市场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和企业的并购重组提供了巨大支持,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渠道。当下中国面临经济转型、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发展创新经济难题,借鉴美国经验,加快发展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重大意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理论及其实务界对其概念、定位、内部治理机制、外部支持环境、发展模式尚未清晰,一定程度阻碍了其健康发展。文章试图对上述问题予以明晰,并提供政策建议。文章所称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指在中国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关键词】中国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 创业风险 投资基金 非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和运作

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一定程度上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不规范发展。有鉴于此,笔者首先阐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基本运作流程,供政策制定者参考。

现今我们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义为:以非公开的方式募集私人股权资本,以盈利为目的,以财务投资为策略,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募集的股权)为投资对象,由专家专门负责股权投资管理,在限定时间选择适当时机退出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从美国的私募股权市场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从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基金会、保险公司、投资银行等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包括三个环节:募集、投资、清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寻找并评估项目;投资决策;投资管理;退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预先设定存续期,到期延期或清算。

二、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及其评价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偏好分类,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分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非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者主要为创新经济提供资本支持,后者主要为产业整合、企业并购重组提供资本支持。

伴随着中国科技体制和财政体制的改革,中国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在1985年出现雏形,标志事件为198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国家科委持股40%,财政部持股60%,以支持高科技创业为主。后经过波折,现在进入了政府引导的理性发展阶段。一定意义上讲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二十年的发展历史实际是中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史,因为在2005年前,提的更多的是创业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的概念,2005年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流通时代,且有私募股权投资背景的企业海外上市,财富效应发散,中国的非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即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概念才变得甚嚣尘上。中国政府和各界开始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2007年6月6日,中国国际企业融资洽谈会在天津举行,这是第一次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题的国际级展会。要想发展创新型国家,争取产业重组主导权达到提高国际竞争力就必须重点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委员会委员夏斌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中国资本市场的短板,要大力引导和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合伙企业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出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的法律环境逐步完善,各种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继出现。

三、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位

我国的私募全股权投资基金受过去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影响,对其认知和定位存在偏差,导致其发展缓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笔者认为,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定位于私募股权资本市场中的核心金融机构。此定位是由其金融功能所决定,其金融功能主要有以下四大功能:

1.融资功能,银行和证券市场融资门槛高,中小创新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很难从前述机构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填补市场空缺,可为其提供综合融资服务。

2.理财功能,为投资者提供个性化的投资产品。

3.资源配置功能。

4.为多层次市场提供多种可交易的标的。

四、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内部治理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在私募股权资本所有人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与目标公司企业家双层代理关系。主要存在道德和逆向选择两大风险。对此两大风险进行控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关键。

笔者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将其内部治理分为三个阶段,融资阶段、投资阶段、退出阶段内部治理。主要方式如下:融资阶段治理主要方式:采取有限合伙制;实现基金资金来源多元化;银行托管募集的资金;建立配套的机制,如分享合约激励,分阶段注资机制等。投资阶段治理主要方式:以期权激励目标企业管理者;以可转换优先股作为主要投资工具;分阶段注资加以监督;实行动态的控制权配置。退出阶段治理主要方式:在投资之前,提前设定好退出方式。但是退出方式一定程度依赖于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

五、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外部环境建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除了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还需要不断完善外部支持环境——政府的支持、法律的完善、科技的进步、经济的稳定快速增长、国民收入的持续增加、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构建、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培育、金融工具的丰富、基金管理人才、诚信文化的建设及中介体系的发达等。我国在外部环境构建方面己具备一定的基础,但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法规障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法律法规已具备了较好的基础,但尚不完善。如公司法缺更细的实施细则、缺乏个人破产法、执法不严。

2.创新机制障碍。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3.金融工具障碍。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一般采用可转换证券的形式作为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可转换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对于可转换债券,我国有明确的法规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但是对于可转换优先股则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规来规范。

4.退出渠道障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并没有完全建立。

5.人力资本障碍。缺乏一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

6.监管部门不明确,多头监管,影响监管效果。

针对上述问题,提供如下政策建议:

1.完善相应法规。

2.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构建新技术市场。

3.构建多层级资本市场,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退出渠道。

4.明确监管部门,根据其与资本市场的密切关系,建议证监会监管。

5.大力培养本土人才。

六、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模式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模式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推动模式:是政府还是市场主导;二是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契约制还是有限合伙制;三是监管模式:是政府监管模式还是行业自律模式主导。

有关推动模式: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表明,通常早期主要通过政府推动,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功能作用为市场各方所认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主要靠市场需求推动。就未来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模式而言,笔者认为,中国应由目前的政府引导模式,并逐步向市场推动模式过渡。

有关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应该是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向。我国国民经济中以国有经济为主,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压力下,国有资本出资人一般不会轻易放手让一般合伙人进行日常经营管理而不干预。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有限合伙制短期内尚难成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笔者认为要限制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尤其是通过银行发行理财计划,募集资金后再投资于信托股权投资计划的做法应予以叫停和规范,以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因为这种方式实质上已将私募变成公募了,将个别风险扩散为公众风险。

有关监管模式:行业自律为和政府监管本身并不冲突,而且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己经进入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推动发展时期,除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因需要政府资金做风险补偿而应由政府设立准入机制进行监管外,其它类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逐步实行行业自律模式为主的形式进行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时,笔者建议要考虑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对私募资本的配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参考文献

[1] 朱奇峰.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理论、实践与前瞻[J].清华大学出版社.

[2] 王伟峰,占超.关于目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两种存在形式的思考[J].中国金融,2008(1).

作者简介:刘波,永泰创富(北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

(责任编辑:李敏)

作者:刘波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文 篇3: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迅速,为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文章主要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1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数量、规模和退出数量都逐年递增。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监管机制的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日趋完善,势必会极大地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2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融资受限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起步较晚,所以政府资金成为主要来源之一,比如政府的财政拨款国家项目下自主基金等。

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也受到很大限制。虽然我国金融机构数量较多而且资金量庞大,但是金融机构要受到各种相关法律和规定的限制,比如商业银行不允许将资金投入到私募股权投资,保险公司进入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比例也受到严格的限制。海外资金也会对私募股权市场造成冲击。首先资金的大规模涌入和涌出可能会对汇率产生不利影响。而且,海外资金流入后挤占国内资金,获利后又立刻资本抽逃,不能有效促进我国经济增长。

2.2 运作受限

2.2.1 国家政策的影响

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政府主导型,所以投资的范围和投资的行业与国家政策息息相关,一些风险收益较低的项目就会更多地成为投资目标,从而影响基金的投资业绩。

2.2.2 道德风险大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多为产业基金,职业经理人多为国有企业或政府委派,因此不仅未拥有任何私募股权基金的任何份额,而且也没有相应的绩效奖励。因此即使投资成功,职业经理人也无法获得相应的绩效报酬。相反,如果投资失败,职业经理人在没有违法违纪、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不用承担责任。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情况并没有和职业经理人收入联系起来,这会很大程度地降低经理人在寻求高收益低风险项目时的积极性。

2.2.3 长期资金来源不足

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561家,管理资产规模8.44万亿元。四年来,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快速增长,但短板始终存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长期资金来源不足。在我国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中,高净值个人资金占比17.1%,机构资金占比82.9%;其中,工商企业资金占比达38.0%,各类资管计划资金占比34.1%,保险资金占比2.8%,养老金、社会公益基金、大学基金等长期资金占比仅有0.3%。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美国公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中,有40%来自于养老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从成熟市场历史经验看,这些资金投向VC、PE是没有问题的,长期来看效果很好。

2.3 退出渠道单一

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最后一环,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是私募股权基金在其所投资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将股权转化为资本形式而获得利润或降低损失的过程。目前,IPO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最常用的退出方式,一般在私募股权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经营达到理想状态时进行。在此过程中,IPO可以帮助投资者将不可流通的股份转换成可以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实现资本的流动性和盈利性。IPO被认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较为理想的投资方式,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1)收益较高。当基金公司在二级市场转让其持有股份时,可以获得投资金额几倍甚至是几十倍的收益,尤其当投资企业的股价被高估或股票市场整体有较高的估值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因此,IPO是金融投资市場对被投资企业价值评估的回归和投资的价值凸显,资本市场的放大效应,使得PE退出获得高额的回报。

(2)公司利益最大化。私募股权基金通过IPO退出,被投资的企业由私人公司转化为上市公司,公司在提升知名度以外,也完善了公司资产结构、管理体制,增强了资金的流动性,为公司扩大生产、扩张规模起到了积极促进和更为长远的影响。

(3)公司知名度提高。被投资企业IPO的成功,不仅代表私募股权基金运作的成功和经营运作水平的肯定,而且增加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知名度。这样,可以吸引更多具备一定条件的投资者的投资资金,为下一轮的投资做好了充足的准备。

但是,IPO上市也会有一些缺点:

(1)上市门槛高。由于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监管严格,股票主板市场的上市门槛相对较高。面对各个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很多企业望而却步,转而选择监管相对较松的创业板上市。而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因为退出渠道的不通畅,投资收益减少甚至发生亏损。

(2)时间较长,机会成本较高。从申请上市到上市完成过程中,程序烦琐,周期较长,尤其退出周期较长,机会成本较大。

(3)IPO退出过程风险较大。一方面,监管机构会根据市场情况,阶段性地调整上市公司数量,调整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从而阻碍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另一方面,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收益会受到上市后的公司股价的影响,而股价会受到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如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内部管理体制和外部宏观环境的变化等,所以股价波动性较大。进而退出收益无法保证,甚至有亏损严重的可能性。

2.4 监管体系不成熟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部门众多,而且管理分散,难以达到各部门协调统一的效果。

3 解决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题的对策

3.1 政府促进方面

政府应激励早期风险投资,并且着重于解决长期问题,尽量减少直接干预。因为直接干预投入大,效果差,而且可持续性弱。此外,政府应协同产业政策,重视引导基金发展,促进多行业配置,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助力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产业升级发展。

3.2 基金管理方面

一是加强专业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水平和运作机制。私募股权高度依赖管理人才,因此注重人才培养,加强专业技能水平至关重要。二是加强行业治理体系建设。提高登记备案透明度,为市场提供清晰的展业标准。

3.3 基金监管方面

要完善监管体系,从根源上改善跨周期投资和逆周期监管能力,加强长期资本制度建设,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解决跨市场、跨行业、跨周期发展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法制,不仅包括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流程规范,还包括相关配套法律比如税收制度。完善专门的监管机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行和交易等过程进行全面规范管理,配合政府监督,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

3.4 资金来源方面

丰富资金来源,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扩宽资金来源,例如:增加政策性贷款,对于国家鼓励的行业产业贷款,放宽放款要求,以低息甚至无息的优惠贷款支持项目。此外,鼓励银企合作,促进金融与企业的合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母基金充分尊重产业发展的规律、发挥价值发现功能、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将资本、资源最终注入优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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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芳(1990—),女,汉族,天津人,硕士,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研究方向:金融、投资。

作者: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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