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停车场建设

2023-01-07

第一篇:大连市关于停车场建设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与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单体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利用土地、建筑、业主共有道路等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为公共停车场;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为专用停车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除外。

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建设与管理并重、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单体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大连市公安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金州新区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其他区和县(市)公安机关是本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停车场及停放的营运车辆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第八条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交通需求状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城建、国土资源、交通、土地储备等部门或者机构,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设计划予以落实。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予以补建:

(一)火车(轨道交通)站、道路客运(场)站、机场、码头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点;

(二)体育场(馆)、科普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区、贸易市场、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性质。

改变建筑物功能的,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按照新核算的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因特殊原因无法配建、增建、补建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按照所缺少停车位的数量异地建设。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土地供应保障计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单体公共停车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免收土地出让金、在停车场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的需要,适时提请市政府调整对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建设停车场(库),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监控、停车诱导系统和交通安全等设施,并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等装置,具体设计要求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停车场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停车场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场作为物业共用设施,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和备案。

第三章 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人防工程、储备土地、闲置土地、自用土地、闲置建筑或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临时停车场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单位和个人设置临时停车场,可以就是否符合前款规定书面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意见,防止产生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临时停车场设置完成后,设置人应当自设置完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为使停车场符合设计要求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依法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取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隔离带、路肩、立交桥下空地或者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空地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在交通非繁忙路段应当设置适当的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使用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线,设立标志牌。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情况向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二)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

(三)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 除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四章 经营、管理与停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其经营权由停车场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由停车场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的停车场经营单位经营。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和利用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收入,按照投资级次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停车场主管部门不得从事停车场经营。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占道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从事停车场经营,应当依法到停车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物价等部门办理备案、工商登记、收费许可证。工商行政、物价部门在为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收费许可证时,可以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的意见。

不同经营地点的停车场应当分别办理备案、工商登记、收费许可手续。

第三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证明文件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规划批复文件;

(五)土地规划审批证明;

(六)停车场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七)占用道路许可证;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占道审批文件;

(九)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

(十)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

(十一)停车场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从事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经营,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从事临时停车场经营,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从事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属于政府投资停车场、公共场地、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委托书;属于利用人防工程的,还需提供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属于租赁场地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属于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的,还需提供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停车场依法合并、分立、迁移、变更名称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无效的,应当一次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八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属于行政事业性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还需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从事经营性停车服务。

第三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放置备案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

(二)确保场内各种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并正常运行;

(三)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场内巡查、环境卫生、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

(四)管理人员着装规范,引导车辆进出、停放并查验登记,维护停车秩序;

(五)按照停车场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标准,配建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本区域停车管理系统,准确提供停车位使用信息。

第四十条 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规定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停车位并设立明显标志。非残疾人驾驶或者非残疾人乘坐的车辆不得在残疾人停车位停放。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设立统一的管理岗亭,并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营时间、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停车位使用信息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二条 不同地段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经营者收费时应当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当使用专用计时器具。

经营者不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或者计时收费停车场不使用专用计时器具,以及未按规定放置备案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应当先向车辆停放者发放车辆停放凭证,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但是,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另有约定或者停车场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车辆停放者应当领取、妥善保管停放凭证,并按照规定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四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转让、伪造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三)在停车场内存放或者允许他人存放与停放车辆无关的物品,允许车辆停放者或者他人占用停车位发布广告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四)在停车场内从事或者允许他人从事车辆维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允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不得违法停放车辆。

第四十六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照指定方向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不得利用停放车辆发布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长期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

第四十七条 停放超高、超宽、超长车辆不得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者未尽管理义务或者管理不规范,导致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停放者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各类停车场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考核和等级评定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市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停车诱导、自动计时收费系统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的位置、停车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停车场管理的行为向停车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投诉、举报信息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停车场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按每个停车位处二百元、但是总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经催告仍不恢复原状,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到停车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处应交车辆停放服务费三倍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违法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但是有车辆停放纠纷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同时废止。

3月1日起施行,解读《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2012年9月4日大连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已公布《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实施后,停车场须配备专用计时器具,经营者不出具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以及未按规定放置备案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的,车主可以拒付停车费;道边饭店、商铺将门前人行步道或马路边的公共场地用隔离桩、隔离绳、挡车器、凳子等物体设置障碍,不允许泊车,将依据《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设立统一的管理岗亭,并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营时间、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停车位使用信息和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出现损伤甚至被盗窃,停车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相关事项。

记者:在当前什么背景下出台的《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都有哪些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市公安局:我市目前现有机动车辆130万辆。据统计,市内5区配建、临时、路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共1408个,停车泊位约157450个,与我市机动车以每年近10万台的速度递增相比,停车泊位还远远满足不了需要。此次,该办法将停车场供应纳入相关部门建设计划,每年都要建一定数量的停车场,缓解停车难的问题。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11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市政府明确规定,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土房屋局、大连市建委、大连市规划局、大连市城建局、大连市交通局、大连市地税局、大连市政府法制办、大连市政府金融发展局、大连市人防办、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大连市工商局、大连市行政执法局、大连市公安消防局、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供电公司等单位为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土地供应保障计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记者:停车场设置的原则是什么?哪几种情况不允许设道路泊位?

市公安局:停车场的设置,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要求,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为目的。①坚持节约利用资源原则,在规划的指导下,综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②坚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规划、设计、建设停车设施,应当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交通安全隐患;③坚持设施差别供给原则,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和管理政策;④坚持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原则,运用政策法规和停车价格调控,降低城市中心区停车需求压力;⑤坚持高新技术引领原则,推广应用城市停车领域的新设备、新技术和新方法,以及适应电动汽车发展的停车场附属充电设施。

不允许设道路泊位的地点:

(一)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二)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

(三)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记者:《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出台后,都适用于我市哪些范围和区域?

市公安局:该办法中规定大连市公安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金州新区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其他区和县(市)公安机关是本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市局设立了各级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与交警合署办公。

记者:停车场采取什么样的标准进行收费?

市公安局: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联合下发文件大价发(2012)21号《关于调整我市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该通知中规定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依法设立的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站、点、库)。其它区、市、县及先导区的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自行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备案后执行。

《办法》实施后,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其经营权由停车场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收取停车费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市内道路停车泊位,收取停车费使用省财政票据,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站、点、库)分为占道(路内)、露天(路外)、室内(地下)、专业配套、封闭住宅小区、旅游景点及各类市场等类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其它区域”的原则,实行差别定价。

占道停车场分为白天临时停车场(7:00-19:00)、夜间停车场(17:00至次日7:00)和昼夜停车场。白天占道停车场划分为两个类区,采用计时收费,未安装使用计时器具的停车场禁止收费。(类区划分见“大连市市内停车场类区划分示意图”)。

夜间停车场不分类区,按次收费,停车不足两小时的不收费。

昼夜停车场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分别按白天、夜间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费,夜间停车场或昼夜停车场长期停放的车辆可实行包月收费。

市民关心的小车收费标准:占道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白天临时停放,一类区按3元/辆.半小时,白天最高限价50元/辆,二类区2元/辆.半小时,白天最高限价40元/辆,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露天、室内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一类区露天停车场每半小时2.5元,二类区每半小时1.5元,室内停车场一类区每半小时2元,二类区每半小时1.5元,首半小时后,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停车时间不满15分钟的免费(占道停车场除外),室内长期停放的车辆收费标准在每日不超过昼夜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由双方协商议定。

停车场具体的收费标准市民网上搜寻“关于调整我市经营性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2]21号)的关键词进行网上浏览。

记者:市民如何鉴别有无执照停车场?是否正规?

市公安局:第一,正规合法的停车场必须具备“三证”,即备案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第二,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设立统一的管理岗亭,并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营时间、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停车位使用信息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等;第三,管理人员应着装规范,收费时应出具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实行计时收费停车场应当使用专用计时器具。

记者:道边饭店、商铺将门前人行步道或马路边的公共资源用凳子或物体侵占,不允许泊车,是否合法?又如何处理?

市公安局:有些单位和个人认为自己门前的地方是自己的,因此不办理任何手续,私设停车场,施划停车线。道边饭店、商铺将门前人行步道或马路边的公共场地用隔离桩、隔离绳、挡车器、凳子等物体设置障碍不允许其他单位、个人停车。这种情况违反了《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的:除停车场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停车场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可根据《管理办法》第53条予以处罚。

有些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在一些单位门前,这些单位在门前的停车泊位设置各种障碍其他车辆在泊位上停车,形成自己专有的停车泊位。这种情况违反了《管理办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的: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以设置障碍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停车场管理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第53条予以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按每个停车位处二百元但总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长期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违者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记者:停车场采取什么方式进行监管?是否有举报电话?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出现损伤甚至被盗窃,停车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索赔?

市公安局: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停车场管理的行为向停车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根据《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大连市公安局已经制定了停车场的《投诉管理规定》,成立了投诉、举报和反馈机构,该机构设立在市停车场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科,并设立了专门投诉和举报电话: 88058465 ,由专人负责受理全市投诉、举报和反馈工作。同时,各区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也设立专门投诉、举报电话,设有专人负责。中山区停管办举报电话:82641882;西岗区停管办举报电话:83632491;沙河口区停管办举报电话:84223757-8223;甘井子区停管办举报电话:86602426;旅顺口区停管办举报电话:86613052;高新园区停管办举报电话:88149336;金州新区停管办举报电话:39966826。各停管办对投诉、举报信息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反馈。

停车场经营者未尽管理义务或者管理不规范,导致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是全市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车场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和资源整合、行业发展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但不能取代其它行政部门的相关职责,其中涉及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城建局、国土房屋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我们也将反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也欢迎群众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避免出现重复投诉举报。

记者:未来停车场建设的方向是什么?

市公安局:未来我市停车场将朝着国际化标准来实施,市民开车在道路上就能看到路中间有LED屏幕,指示附近有哪些停车场,还有停车位的实时数据,哪里有停车位一目了然。

目前,我市停车场建设是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单体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

停车泊位为补充的格局。立体停车场具有占地面积小,提供泊位多的特点,是解决老城区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今后,停车场的发展方向趋向于建立更加智能化、信息化、立体化的管理系统,鼓励建设占地面积小,提供泊位多的停车场,这也是解决老城区停车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管理办法》刚刚开始运行,实施过程中还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一些具体的操作流程还有待于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比如由于原有停车牌匾、路标等需重新制作和施划,可能有一个过度期,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理解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停车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逐步缓解我市停车难的问题。

第二篇: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解释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4日,大连市政府网站正面向社会公布《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停车场经营者不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或者计时收费停车场不使用专用计时器具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由业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谁都不允许将停车场挪作他用

该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性质。改变建筑物功能的,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按照新核算的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我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单体公共停车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免收土地出让金、在停车场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的需要,适时提请市政府调整对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配建停车场不合格,房屋不得使用

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停车场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想要设置临时停车场需守规矩

该办法显示,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人防工程、储备土地、闲置土地、自用土地、闲置建筑或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临时停车场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单位和个人设置临时停车场,可以就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书面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意见,防止产生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临时停车场设置完成后,设置人应当自设置完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

在非繁忙路段要设置免费停车位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隔离带、路肩、立交桥下空地或者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空地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在交通非繁忙路段应当设置适当的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使用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线,设立标志牌。

用共有道路办停车场,咋管理业主说了算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占道审批手续。

管理不规范造成车损,停车场经营者承担责任

不同地段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经营者收费时应当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当使用专用计时器具。

停车场经营者未尽管理义务或者管理不规范,导致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停放者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种情况可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经营者不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

计时收费停车场不使用专用计时器具。

未按规定放置备案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二)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

(三)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不仅明确未来将出停车场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也对停车管理进行了规范,如不开正规发票,市民可拒付停车费,停车场管理不规范造成车辆损毁、丢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

关键词·管理

公安机关为停车场主管部门

据市政府(小区网 论坛)网站消息,《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11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其中明确公安机关为停车场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不得经营停车场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其经营权由停车场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由停车场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的停车场经营单位经营。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和利用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收入,按照投资级次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停车场主管部门不得从事停车场经营。

关键词·收费

不开发票市民可拒付停车费

经营者收费时应当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当使用专用计时器具。经营者不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或者计时收费停车场不使用专用计时器具,以及未按规定放置备案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小区道路停车业主依法自定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关键词·服务

停车场应配建智能停车系统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设立统一的管理岗亭,并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营时间、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停车位使用信息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等。

管理人员应着装规范,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建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准确提供停车位使用信息。

第三篇:大连市工商局关于基层工商所建设的调研报告

1、进一步提高基层硬件建设水平,为满足履职需要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根据工商所布局和资源整合要求,认真做出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紧密结合实际,坚持一所一策、一事一议,通过新建、改造、置换、合并等方式,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彻底解决工商所自有产权和满足办公需求的问题。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应“两条腿”走路,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尽可能地解决资金缺口、土地使用等困难。

二是进一步改善执法装备和信息化装备。要认真解决计算机等设备的更新换代问题,按照淘汰一批、重组一批、新购一批的原则,实现符合标准的人手一机,同时进一步加强各类办公、业务软件的推广应用,使信息化真正成为支撑基层履职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手段。要认真研究解决基层执法车辆不足和老化的问题,积极争取财政政策支持,对部分车辆报废更新。要加快装备现代化、专业化步伐,配齐、配好执法办公辅助装备,提高移动执法终端覆盖面,进一步增强工商所日常监管和快速应急处置能力。

2、进一步提高基层规范化建设水平,形成统一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

加强基层规范化建设,是提高基层监管执法效能、服务发展能力、消费维权水平和自身建设成效的必然要求。要针对基层规范化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

题,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要认真执行《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工作规范(试行)》,严格按《规范》中有关工商所职责、岗位设置、监管方式、工作标准、队伍建设、基础建设、工作制度和奖惩办法等要求,全面规范工商所建设。重点抓好三项工作:

一是要实现工商所工作模式的统一。以ISO9000管理体系为基础,统一工商所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工作考核,逐步形成以9000管理体系文件为主要约束力的工商所工作模式制度。

二是要实现工商所设施标识的统一。要按照国家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标识规范方案》要求,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统一全系统基层工商所的设施标识,树立良好形象。

三是实现工商所内部管理的统一。工商所能否做到职责清晰、履职到位、执行高效、群众满意,关键在于强化内部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工商所政务公开、所务公开、卫生环境、所容所貌等各项内部事务管理,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工商所内部管理制度,通过狠抓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提升执行力。

3、进一步理顺工商所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服务效能

一是要合理确定工商所的职责权限。要按照实施网格化综合监管的要求,在进一步调整监管事权的同时,创新基层监管体制,既要使工商所能够做到“看得

见的管得着”,又要结合落实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进一步明确如何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远距离、近距离、零距离”监管。

二是要进一步推进工商所监管服务机制的转变。既要强化对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又要强化对食品安全、商标、广告、合同、消费维权等各方面工商业务的监管,机关要加大对基层的指导力度。特别是要全面推进行政指导、网格化监管两项监管方式改革和信息化建设,从机制上提供有力保障,切实提高基层的履职水平。

三是要抓紧推进专业所整合。仍然普遍实行驻场制管理的分局应及早制定专业所撤、并方案。结合将要实施的新“三定”,按区域内市场数量、大小、分布情况科学合理设置中心市场所,实施网格化监管。

4、进一步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为履职到位打下坚实基础

一是选好、用好工商所长。加强基层建设,所长是关键,一个好的所长能够带出一支好的队伍,所长的综合素质决定了一个所的工作水平。要按照政治坚定、素质优良、业务熟练、作风正派、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要求,选好配强工商所长。要积极营造正确的导向,今后,选配后备干部包括分局班子成员,原则上都要有基层工商所长的工作经历。

二是改善工商所人员结构。要改善年龄结构,把年轻同志充实到基层一线,逐步解决工商所人员年龄偏大的问题。今后,凡新录用的公务员首先要放到工商所锻炼,机关年轻干部也要放到工商所培养,注意在基层所选拔、培养干部,鼓励年轻同志到基层工作,在基层成才。要改善知识结构,按照会服务、会监管、会办案、会维权的要求,努力培养工商所复合型人才;按照精通法律、经验丰富、善解难题、勇于创新的要求,培养工商所专业化人才;结合公务员基本功训练,在全系统特别是基层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岗位能手评定活动,为人才成长创造条件。

三是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按照需要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分级分类抓好培训。应把机关处长授课作为一项重要举措,作出计划,抓好落实。

四是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党支部建在工商所,既是工商系统党建的基本要求,也是工商所全面建设、履职到位的根本保证。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贴近工商工作实际,贴近党员干部需求,努力形成双重管理体制下工商党建工作新特色。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基层建设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一是搞好规划,积极实施。市局机关要着眼全局,围绕基层建设的目标、标准、时限,统筹做好全系统的基层建设总体规划。各分局要依据市局的总体规划,

紧密结合实际,既要巩固现有工作成果,又要找准、抓住薄弱环节,做好各自的基层建设工作规划。规划要目标明确、标准明确、步骤明确,分局的一把手作为总负责人,既要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又要抓好规划落实的检查验收。分局的基层建设规划要报市局备案,市局相关部门要对分局规划进展、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是扎扎实实,打好基础。实践证明,基层建设上档次、上水平,必须从基础抓起。这几年基层建设工作比较突出的瓦房店市局、甘井子分局,他们最主要的经验就是扎扎实实,稳步推进。既逐年逐步地改善硬件设施,又始终下大力气做好做实各项基础性工作,并把提高和细化工作标准作为考核工商所工作的重要方面,一步一个脚印,全面提升了基层建设水平。在抓基层建设上,一定要有全面的观念、长期的观念和标准的观念。所谓全面的观念,就是对基层建设的硬件、软件、制度、管理、队伍、体制、机制全面抓,一个时期可以突出某些重点,但不可偏废。所谓长远的观念,就是要着眼长远建设,在基础工作上下功夫。所谓标准的观念,就是要坚持高标准,干一件就要干好一件,做一项工作就要做扎实。市局应在基层建设的工作标准上拿出指导性意见,特别是各业务部门,要认真研究基层尤其是工商所的工作现状,明确各项业务工作工商所应该干什么、干到什么程度,统一工商所的业务工作标准。

三是进一步向基层倾斜。要坚持重心向下的原则不动摇,在人财物上,市局要向分局倾斜,分局要向工商所倾斜。要抓好基础设施改善资金配套、优先提拔使用工商所长等政策的贯彻实施,切实形成推动基层建设的良好导向。特别是要在推进基层建设中发挥好各级机关的积极作用,努力扭转“问题在基层,根子在

机关”的现象。要把加强基层建设摆在机关工作的突出位置,在研究制定政策、强化业务指导和解决基层实际困难上动脑筋、拿意见,形成推动基层建设的工作合力。今后,要把各项业务工作在基层的进展情况、落实情况,作为考核机关业务部门工作成效的重要方面。

第四篇:关于在大连建设影视文化产业基地的提案

关于大连建设影视文化产业基地的调差报告

(计划始于2007年2月,计划年内启动2011年竣工)

第一提案人:徐跃平 联名提案人:于丽华

新闻报道:金石国际文化产业基地规划占地4500亩,总投资35亿元

2007年12月28日

半岛晨报消息昨日,大连万达集团与大连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签署协议,万达集团将在金石滩建设世界一流的国际文化产业基地。

大连市委书记张成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永金,市政协主席林庆民,市委常委、秘书长肖盛峰,副市长孙广田及国家广电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副局长谷国庆出席了签约仪式。

总投资35亿元的大连金石国际文化产业基地位于金石滩锚地宾馆东侧,规划占地4500亩,其中影视制作基地占地3000亩,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此外,还包括一个占地1500亩的生活配套区。

影视制作基地按照国际一流标准设计,包括景观区、摄影区、后期制作工厂、服装道具工厂、交易中心和一所3000名学生规模的影视艺术学院。摄影区规划建设5个室内摄影棚,其中两个巨型摄影棚高度达30米,是亚洲最高最大的摄影棚。

与国内其他影视基地只提供影视拍摄不同,大连金石国际文化产业基地全部建成后,将依托国际知名影视制作公司的技术和大连蓬勃发展的IT产业和动漫产业,形成从影视拍摄、后期制作、人才培训到影视产品展示交易的完整文化产业链。届时,预计每年至少吸引游客上百万人次。

孙广田在签约仪式上说,金石国际文化产业基地将成为全市规模最大的文化旅游项目。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目前已成为闻名海内外的旅游胜地;万达集团是大连民营经济发展的龙头企业,其文化产业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两者强强联手,共同打造的金石国际文化产业基地将进一步提升全市文化旅游项目档次与品位,带动全市旅游产业发展。

谷国庆说,万达集团旗下的万达院线票房已位居全国院线前茅。金石国际文化产业基地的建设,将对中国影视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称,该基地预计将于明年9月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在大连举行前后开工,力争两年内全部建成。该基地建成后,将是亚洲规模最大、投资额最多的文化产业基地。王健林说,建设该基地,希望能促使更多的人来拍摄影视作品。万达集团自己也将拍片,万达集团已投资5亿元成立影视制作公司,明年计划投拍两部大片。

实地调查:

地理位置: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

项目计划:原定于2008年启动,因资金问题项目托至2010年,项目于2010年8月26日从新签署项目,定义年内动工三年内完工(据调查有可能又是大连万达炒作的新闻,项目本身具有一定价值,但项目过大附属项目和招商计划不易实施。)

项目意见:依据调查所得信息,做出个人对项目三点评估意见;

1、 此项目自身价值很高,利润空间要和旅游相互关联,附属周边产业是利润新的增长点,能否整合运营就是项目的关键所在。

2、 资金问题难以一时到位,项目实施与否很难确定。

3、 建设时间难以确定,能否按计划如期完工需要进一步观望,

综合评价:观望是最好的态度,如能分期分阶段完成此项目的建设,前景和利润空间很大,在影视业会是独树一帜的好项目,年底看项目启动与否在定是否考虑参与。

大连建设影视文化产业基地的提案详细内容

大连是一座"青山不墨千秋画,绿水无线万古琴"的城市,山是真山、水是真水,天生的丽质、天生的迷人使大连拥有了鬼斧神工的自然景观。悠久历史创造的人化自然,为这些自然景观锦上添花,使自然与人文相映成趣,天人合一,得天独厚的魅力、魂牵梦绕的意境使大连具有了无限的可能性。

根据著名旅游城市要有自己特色文化的要求,在举全市之力创建全国最佳旅游城市的同时,建议大连市政府把文化产业--主要是影视文化产品的生产、拍摄、制作及相关人才的培养,作为大连市未来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新兴产业加以引入、立项,提供优惠政策予以鼓励和推动其发展。

一、大连拥有丰富的影视文化产业基地资源

1、多彩的山海景观

大连的山虽然不是那么险、峻、那么秀,但却有山的灵气与端庄,连绵起伏、层峦叠嶂,与渤海湾环环相抱,浑然天成,山海相连,碧绿的群山与湛蓝的海水遥相呼应,山中有海、海中有山,到处可见海的梦幻,山的神奇。

2、各异的建筑风格

哥特式建筑、巴罗克式建筑、拜占庭式建筑、古罗马式建筑、日本和式建筑,以及俄罗斯风格建筑与现代都市的标志性建筑遍布滨城各地,每一幢建筑都代表着一个 历史时期、每一幢建筑都在讲述着一段古老的传说。

3、厚重的文化遗存

沧海桑田,为大连积累了厚重的文化遗产,世界级、国家级、省市级重点文物和自然保护区遍布城乡,不同时期的遗迹、遗址、遗物,给我们留下了可见、可触、可感、可再现多个历史时期风土人情场景的物质资源。

4、时尚的都市风情

大连地处改革开发的前沿,具有东方浪漫之都的美誉,人们的思想空前解放,观念非常超前,对外来文化有着极大的包容和吸纳意识,追求国际化的浪漫、体验全球化的时尚,是大连的现代都市风情。

5、淳朴的民风民俗

大连是个移民城市,其最大的优点是地缘意识淡化,民风淳朴、民俗健康,对新文化、新观念、新生活充满了期待与热情,尤其是大连人们热烈奔放的性格,对各种有益的文化活动有着积极热情的参与意识,这一点在服装节、啤酒节等活动中可见一斑,这也是大连倍受世人青睐的又一亮点。

6、鲜明的季节变化

鲜明的季节变化,是大连适合作为影视拍摄基地又一得天独厚的条件。大连的春季有鲜花盛开、夏季有朗日沙滩、秋季有霜重色浓、冬季有银装素裹,无疑可以满足拍摄影视剧时的各种时令变化的需求。

以上可圈可点的事例,不论是物质财富,还是精神财富,以及大连人民的勤劳智 慧和纯朴好客,均是大连成为影视基地的丰富资源,自豪地说,大连处处都可以入画、处处都可以上镜,并且早已有很多有成就、有影响的著名导演和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制片人看好大连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已经在大连拍摄完成了很多部电视剧,而且还将有很多部电视剧继续要在大连完成。

由此可见,大连这座城市本身就是一个天然的、规模最大的、功能最全的、人气最旺的、气候最佳的影视拍摄基地啊!

二、具体的建议和意见

1、在旅顺建立影视基地

旅顺拥有最适合拍摄影视剧的地理地貌和近现代遗址,同时还有大学、驻军等影视剧制作的群众场面生力军,建议在旅顺选一倚山傍海、环境适宜的地址建设紧密型的影视文化产业基地。

2、鼓励创办各种影视文化产业公司

市政府应多方位地提供优惠政策和附加条件,鼓励创办各种影视文化产业公司,尤其是要积极鼓励省内外、国内外的有识之士来我市投资创建影视文化产业,积极吸引外埠资金发展我市的文化产业。

3、悬挂影视基地协作单位招牌

将自然山海景观、文物保护单位、异国风情建筑和现代标致性建筑,以及大型餐饮、娱乐场所辟为松散型的影视文化产业基地,并悬挂影视基地协作单位的招牌,使大连成为在国内外颇有影响力的影视文化产业基地。

三、丰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

据专家测算,文化产业项目的直接和间接效益比是1:9,因此,不论是在提高知名度上,还是在发展大连经济上都将有丰厚的效益。如大连市招商引资30家影视公司,每年每家影视公司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30家公司每年可以投入3亿元人民币~9亿元人民币,如直接经济收入按照三倍计算,应该是9亿元人民币~27亿元人民币,按照1:9的比例计算其交通、旅游、餐饮、娱乐等间接效益的话,应该是27亿元人民币~81亿元人民币。因此,为了大连的明天,大连确实应该建设一个享誉中外的,能给大连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文化影响力的影视文化产业基地,也应该使大连整个城市成为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影视文化产业之城。

一、韩国影视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

1998年韩国提出了"文化立国"的战略口号,将文化产业作为21世纪战略性支柱产业,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实现了跨越式发展--1995年为21万美元、1997年为49万美元,到2003年已增长到3098万美元,单单《冬日恋歌》"裴勇俊现象"带来的旅游业、产品输出等经济效益就超过29亿美元。韩国已成为继法国之后又一个能与美国好莱坞分庭抗礼的影视大国。

其发展的经验有五个方面:一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二是设立专门产业机构;三是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四是产业集聚发展;五是积极推动产品出口。

二、《落叶归根》在沈阳影视基地举行盛大开机仪式的社会影响

11月6日,某影星在沈阳影视基地举行《落叶归根》的开机仪式,不仅从北京包了两架飞机,邀请全国300多位各地媒体记者,还邀请了宋丹丹、宋祖英、夏雨等影视名人,一时间在沈阳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影响。

三、金色大厅的直接收入与间接收入

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的金色大厅,虽然政府每年要投入1000万欧元来对它进行定期维护,但由于它具有"世界歌剧中心"的特殊地位,给政府带来的收益也是非常可观的,只贵宾休息室的租金就是每分钟300欧元,而且每次租用不得超过半个小时,可见金色大厅的直接收入就不是一般。但由"世界歌剧中心"影响拉动的旅游、交通、餐饮、住宿、购物等的收入则是其直接收入的几倍,甚至是几十倍。

第五篇:关于修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关于修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等28件法规的修正案》的议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决定对《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公告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六条 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

第八条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大型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

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

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政府待建土地,市规划部门可以将土地临时出租,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

第三章 停车场的设立

第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

(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 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

(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各类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第十八条 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擅自变更、注销;如须变更或者注销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四章 停车场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收取停放服务费;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市价格部门可以根据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类别,确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车位的管理服务费由停车场管理单位与停车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约定。

第二十三条 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

第二十五条 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进入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按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停放,应当在停车场、划定的停车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八条 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市城市管理、市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

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草案应当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规划等部门应当对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全面收集与审议,吸收科学管理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等部门在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时,应当根据停车需求状况在非繁忙路段设置适当的免费临时停车位。 第三十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路段。

为保障道路机动车正常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对临时停放路段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临时停车位的建议。

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机动车。

第三十一条 下列区域不能设置道路临时停放路段:

(一)有碍市容或者占用消防通道的;

(二)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五)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六)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设置停车位。

第三十三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道路临时停车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费率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牌。

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使的道路临时停车位,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在临时停放路段收费时间内停放的,应当缴纳停车位使用费。停车位使用费可以按计时累进费率方式收取。停车位每次交费停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小时。

收费标准根据地理位置、停车需求和时间长短等情况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应当体现科学、合理、方便的原则,可高于其他经营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位收费卡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督印制,停车费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停车位日常维护所需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从所收费用中支出。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停放车辆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道路顺行方向停车;

(二)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

(三)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位数缴纳停车位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的违法行为由市公安交管部门的交通警察负责执行。 第六章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应当配建停车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停车位不够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位。停车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 第三十八条 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后,应当熄灭发动机,不得在发动机运转的状态下长时间停放。

机动车在住宅区停车场停放期间,应当防止发出噪声。

第三十九条 大型货车和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但垃圾清运车为清运垃圾、货车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第四十条 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但应当以统一管理为原则;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或者停车位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

第四十一条 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收取停放服务费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办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住宅区停车场的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住宅区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情况确定;

(二)住宅区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的,停放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征求业主委员会的意见,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停车场管理成本确定。

停车场产权属业主共有的,其停放服务费收入的盈余部分为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第四十三条 对住宅区停车场及其管理单位的管理和机动车的停放管理,除本章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价格的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市建设部门或者市价格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市规划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应当按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该地段每停车位建设费用的标准征收停车场建设费,并处以停车场建设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停车场建设费应当用于本市停车场的建设,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而擅自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服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有偿停放服务、限期申请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的,或者擅自将停车位挪作他用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起至改正之日止,对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按改变功能或者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一停车位每日罚款一百元。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非专用停车场明知其装载化学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报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划定停车位的;

(四)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行为的。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根据停车场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请求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划定的停车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下长时间停放,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者进出停车场,阻碍停车场交通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非专用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报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所发生的费用由其承担,并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位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在临时停车位超时停放的,超时一小时以内的,按二倍的收费标准补足超时所欠的款项;超时一小时以上的,除按二倍的收费标准补足超时所欠的款项外,并可按每超时一小时以内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超时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妨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并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五十四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其他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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