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范文

2023-12-0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范文第1篇

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

解 答 实 用 手 册

(2016年7月)

前言

《纳税咨询难点、热点问题解答实用手册》是由纳税服务处牵头编辑,市局政策法规处、征收管理处、流转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票证管理所、税收数据管理中心等部门参与审核,在分析、整理纳税人通过12366热线与地税网站提出的问题基础上,归集的纳税人当期关注度较高、以及具有较强代表性的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及答案。希望通过本手册的学习使用,能够对日常纳税服务工作和税收征管工作有所帮助,能够进一步促进纳税咨询服务质量的提高。因编辑时间较为仓促,汇编内容难免存在纰漏,失误之处敬请指正。

本资料仅供日常学习及工作参考使用,具体执行请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纳税服务处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2016年7月

Ⅰ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 ............................... 1 1.营改增 .................................................................................... 1 1.1税收优惠 .......................................................................... 1 1.1.1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 1

2.企业所得税 ............................................................................ 2 2.1税前扣除 .......................................................................... 2 2.1.1企业为员工统一制作工作服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2 3.个人所得税 ............................................................................ 2 3.1征税范围 .......................................................................... 2 3.1.1外国来华的留学生取得的奖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 2

3.2应纳税额计算 .................................................................. 3 3.2.1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 3

4.财产与行为税 ........................................................................ 4 4.1印花税 .............................................................................. 4 4.1.1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 4

4.2房产税 .............................................................................. 4 4.2.1供热企业的厂房及土地如何征收房产税 .............................. 4 4.2.2兼营供热和自供热单位如何征收房产税 .............................. 5

I

4.2.3孵化器出租自用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 6 4.2.4“孵化器”的条件 ......................................................................... 6

4.3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4.3.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5.其他地方规费 ........................................................................ 8 5.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8 5.1.1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是否缴纳保障金8 5.1.2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补缴时是否征收滞纳金 .................. 8

Ⅱ征管类热点、难点问题 ............................ 10 1.征收管理 .............................................................................. 10 1.1税务证明 ........................................................................ 10 1.1.1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证明开具问题 ................................ 10 1.1.2《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地点 ............................................. 10 1.1.3《税收居民证明》中申请人的确定 ..................................... 11

II

Ⅰ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

1.营改增 1.1税收优惠

1.1.1一次性收取租金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以判断是否不超过3万元而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

二、

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1

2.企业所得税 2.1税前扣除

2.1.1企业为员工统一制作工作服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根据工作要求为员工统一制作工作服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3.1征税范围

3.1.1外国来华的留学生取得的奖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来华的留学生取得的奖学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0)财税字第189号)规定,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收个人

2

所得税。

3.2应纳税额计算

3.2.1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保险代理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应当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第六条规定,本公告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和证券经纪人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执行。

3

4.财产与行为税 4.1印花税

4.1.1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 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4.2房产税

4.2.1供热企业的厂房及土地如何征收房产税

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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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2.2兼营供热和自供热单位如何征收房产税

对于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文件优惠的专业供热、兼营供热以及自供热企业如何计算其向居民供热部分所使用的厂房和土地而减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二条规定,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

5

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减免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2.3孵化器出租自用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将自用房产出租给孵化企业使用,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 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2.4“孵化器”的条件

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优惠的“孵化器”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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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

(二)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3城市维护建设税

4.3.1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增值税时如何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 年5 月1 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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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第二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5.其他地方规费 5.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1.1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是否缴纳保障金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十六条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5.1.2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补缴时是否征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补缴欠缴数额

8

时,是否征收滞纳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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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征管类热点、难点问题

1.征收管理 1.1税务证明

1.1.1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证明开具问题

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1.1.2《税收居民证明》的开具地点

企业或者个人向何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

10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1.1.3《税收居民证明》中申请人的确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合伙企业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应如何确定申请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范文第2篇

市长 郭金龙

北京9名副市长及1名秘书长

本报讯 昨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工作分工》,市长郭金龙领导全面工作。

与2008年4月发布的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相比,本次调整部分副市长分工有较大变化。而今年机构改革中调整撤并、更名、新设机构已纳入副市长分管领域,如金融工作局由常务副市长吉林分管;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由副市长苟仲文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副市长丁向阳分管。

奥组委善后刘敬民负责

去年奥运前,北京市副市长开始调整,原最年轻的副市长陆昊出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牛有成、赵凤桐分别任北京市委常委,不再担任副市长。两位副部长即信息产业部原副部长苟仲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黄卫,被任命为北京市副市长。

在本次分工调整中,常务副市长吉林、副市长丁向阳、陈刚的负责范围变化不大,其中吉林仍负责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外事(港澳)、税务、统计和金融方面工作,但新加入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内容,减掉了原信访、法制等方面工作。

担任副市长时间最长的刘敬民曾负责筹办2008年北京奥运,今后仍负责与奥运有关的工作(奥组委善后工作),以及公安、安全、司法、体育、法制、信访方面工作。

首位院士副市长抓教育

原由副市长程红分管的质量技术监督,调整后由苟仲文接管。在信息产业部任职期间,苟仲文曾获得“所负责的领域有非常高的技术含量”评价,本次分工调整后,他还负责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

去年11月,黄卫成为北京市首位院士副市长。本次分工调整中,黄卫接管了原赵凤桐分管的教育,以及原牛有成分管的环保等部门。

另一位新上任的副市长夏占义主要负责农村、农业、水务、园林绿化等方面。

市长 郭金龙

中共中央委员,中共北京市委副书记,北京市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党组副书记。

●简历:曾任四川省忠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四川省委农研室副主任、省农经委副主任,四川省乐山市委副书记、书记,四川省委常委、副书记,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书记、书记,安徽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理市长,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党组副书记。2008年1月任现职。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分工: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规划、机构编制、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 市政府领导分工

常务副市长 吉林

●简历:曾任密云县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分工: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外事(港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统计和金融方面工作。

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局。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等。

副市长 蔡赴朝

●简历:曾任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北京市对外宣传办公室主任,北京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常务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副秘书长、办公厅常务副主任,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2008年1月任现职。

●分工:负责文化、文物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

联系市政府新闻办。

副市长 刘敬民

●简历:曾任北京市宣武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北京市市长助理。1998年1月任现职。

●分工:负责奥组委善后工作和公安、安全、司法、体育、法制、信访方面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市体育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市监狱管理局、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北京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

副市长 苟仲文

●简历:曾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院长,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08年4月任现职。

●分工:负责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方面工作。

分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投资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市科协、市邮政局、市通信局。

副市长 黄卫

●简历:中国工程院院士,教授。曾任东南大学常务副校长、党委常委,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党组书记,江苏省副省长,建设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党组成员。2008年11月任现职。

●分工:负责教育、环保、城市管理、交通(含公安交通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北京铁路局。

副市长 丁向阳

●简历:曾任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北京市副市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2007年3月任现职。

●分工:负责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建设、旅游方面工作。

分管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市旅游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

联系市红十字会、市残联。

副市长 陈刚

●简历:曾任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组书记。2006年10月任现职。

●分工:协助负责规划方面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和轨道交通等重大项目建设方面工作。

分管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委员会(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市地震局。

副市长 程红

●简历:曾任北京市朝阳区副区长,北京商务中心区管委会主任、北京市工商联主席、民盟北京市委副主委。2008年1月任现职。

●分工:负责民族、商务、工商行政管理、侨务方面工作。

分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市商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市粮食局。

联系市贸促会、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北京海关、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副市长 夏占义

●简历:曾任北京市顺义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顺义县精神文明办公室主任,北京市顺义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北京市顺义区委副书记、书记、政法委书记,北京市顺义区委书记。2009年1月任现职。

●分工:负责农村、农业、水务、园林绿化方面工作。

分管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

联系市气象局。

秘书长 黎晓宏

●简历:男,汉族,湖北沙市人,1953年11月生,197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3月参加工作。

●分工: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

分管北京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负责与中央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联系市委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市政协秘书长,市委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市档案局、市保密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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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范文第4篇

2012年12月4日,大连市政府网站正面向社会公布《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停车场经营者不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或者计时收费停车场不使用专用计时器具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由业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谁都不允许将停车场挪作他用

该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性质。改变建筑物功能的,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按照新核算的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

我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单体公共停车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免收土地出让金、在停车场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的需要,适时提请市政府调整对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配建停车场不合格,房屋不得使用

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停车场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想要设置临时停车场需守规矩

该办法显示,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人防工程、储备土地、闲置土地、自用土地、闲置建筑或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临时停车场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单位和个人设置临时停车场,可以就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书面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意见,防止产生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临时停车场设置完成后,设置人应当自设置完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

在非繁忙路段要设置免费停车位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隔离带、路肩、立交桥下空地或者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空地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在交通非繁忙路段应当设置适当的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使用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线,设立标志牌。

用共有道路办停车场,咋管理业主说了算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占道审批手续。

管理不规范造成车损,停车场经营者承担责任

不同地段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经营者收费时应当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当使用专用计时器具。

停车场经营者未尽管理义务或者管理不规范,导致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停放者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种情况可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经营者不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

计时收费停车场不使用专用计时器具。

未按规定放置备案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

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二)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

(三)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不仅明确未来将出停车场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也对停车管理进行了规范,如不开正规发票,市民可拒付停车费,停车场管理不规范造成车辆损毁、丢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

关键词·管理

公安机关为停车场主管部门

据市政府(小区网 论坛)网站消息,《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经2012年9月4日市政府十四届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11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其中明确公安机关为停车场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不得经营停车场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其经营权由停车场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由停车场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的停车场经营单位经营。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和利用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收入,按照投资级次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停车场主管部门不得从事停车场经营。

关键词·收费

不开发票市民可拒付停车费

经营者收费时应当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当使用专用计时器具。经营者不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或者计时收费停车场不使用专用计时器具,以及未按规定放置备案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小区道路停车业主依法自定

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关键词·服务

停车场应配建智能停车系统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设立统一的管理岗亭,并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营时间、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停车位使用信息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等。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范文第5篇

5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2007年1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以及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外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发展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协调人口战略、规划、政策以及与人口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市及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市及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

第五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兼职委员单位在《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第六条 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户籍(户籍在外省、市的,由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依法确立夫妻关系,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怀孕后,双方户籍在本市的,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妊娠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办领生育手续介绍信》),按照生育手续办理原则,到女方或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有一方户籍在本市,要求所生育的子女在本市落户的,需到拟落户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办理<婚育状况证明>介绍信》,到户籍为市外一方的乡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婚育情况证明,再持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妊娠证明、双方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户籍在本市一方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要求子女在本市落户的,可以持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到户籍在本市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除需提供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婚育情况证明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以及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以及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1985年10月1日以后没有变更民族的证明(属于1985年10月1日以后从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和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的证明);

(三)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在海岛居住时间的证明;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提供残疾程度的医学证明;

(五)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提供《革命烈士证》;

(六)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提供《残疾军人证》;

(七)子女因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提供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书》;

(八)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提供同胞兄弟的户口簿、无生育能力的医学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对不能生育的夫妻给予扶助和赡养的协议书;

(九)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个女儿,提供所有女儿和女婿的户口簿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赡养协议书;

(十)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判决)书》;

(十一)因患不孕症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提供《收养证》和患有不孕症的医学或相关证明;

(十二)合法生育或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情形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真实有效的死亡证明;

(十三)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十四)一方为外国人或归侨、港、澳、台同胞的,提供护照、华侨证、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前款人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供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收据,从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提供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前款第

(四)、

(八)、

(十一)项的医学证明,是指当地县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和工作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报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有异议的,应当调查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前款事项的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属于《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规定情形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情形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

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

(一)领取避孕药具;

(二)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三)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六)与第

(三)项至第

(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服务所需经费,是职工的,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比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条件的,也可以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第三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婚假基础上增加7日,夫妻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享受;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第十五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给50%;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全额发给;无工作单位也无固定收入的,由当地财政发给。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属于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属于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当地财政发给,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2003年4月1日前退休的职工,已享受每月增加5元补助费的,从2003年4月起调整为每月10元,享受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费的,不再调整。

本办法施行前,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导致失业的,失业前已由企业在预留资金中解决补助费的,不再发给。

第十六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由当地财政发给,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入伍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四)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市及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

第十七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退休金发放单位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的,每月增加5元;其他单位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不属于本款第

(一)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3000元补助费。

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十八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一)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再婚的,全额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再婚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收养)的,享受本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收养)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退回已发给的奖励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收养)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已发给的奖励费不退回。

(二)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婚或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收养)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再婚后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收养)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收养)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第十九条 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下列待遇: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属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事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育龄夫妻应当参加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自主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二条 病残儿医学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一般一年1至2次,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

申请病残儿医学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由病残儿父母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病史资料,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还需提交手术证明。村(居)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于鉴定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病残儿医学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由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负责。

第二十三条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治疗后,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复查,经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复查已治愈的,停止治疗;无故不参加复查的,不再按并发症处理。未治愈者继续治疗。

第二十四条 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本市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标准;属于

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市)区农村村民上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具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的0.5倍征收。

(二)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的1倍至2倍征收;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的3至4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其他条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的1倍征收。

(四)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多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于生育之日起1年内主动报告的,按照计征标准的5至7倍征收;超过1年在2年内主动报告的,按照计征标准的6至8倍征收;超过2年在3年内主动报告的,按照计征标准的7至9倍征收;超过3年未主动报告或未主动报告经举报查实的,按照计征标准的8至10倍征收。

(五)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多生育2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以多生育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

(六)超过《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量无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的夫妻,比照第

(四)、

(五)项的规定征收。

(七)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照超过《条例》规定的生育子女数,男女双方分别计算,按第

(四)、

(五)项规定分别征收。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市,一方为城镇户口,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或同为城镇、农业户口,但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按照计征标准高的一方的计征标准征收。

对于2003年4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按照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权限: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其违反《条例》生育的子女户口拟落本市的,由本市户籍一方所在的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

夫妻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生育行为发生在本市或由本市现居住地首先发现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户籍所在地已经依法征收的,现居住地不再征收。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50%。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金融机构应当将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在3日内上缴县(市)区国库。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生育子女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前款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 单位不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以及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先进)单位或取得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范文第6篇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和第十五条二款、第二十九条二款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化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 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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