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规意识,更好从事高校工作

2022-09-10

无规矩不以成方圆——这其中就道出了规矩的重要性。日常生活遵规守矩好多已成为我们的一种行为习惯, 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如行人、车辆行于道路上, 应该按照靠右行驶的准则各行其道, 都知道并自觉遵守“红灯停、绿灯行”的行停规范。如不然, 则会引起秩序紊乱, 给自己同时也给他人带来不便, 严重者则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法律法规相对于日常约定俗成的约束行为方式, 则更为严谨与正式, 它是一种成文的、文字性的行为约束范本。从一定意义上来说, 之所以将约束性意思表达进行成文并落实到字面上, 本身就说明了这种意思表示和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息息相关, 而且不遵守将会比较严重影响个人与他人利益。因此, 为防止损人害己事情的发生, 从而做到“随心所欲不逾矩”, 就需要我们学法、遵法、守法、用法, 提高自身法律意识。高校教师就职于高等学府, 面对莘莘学子, 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 就更需提高自身的法规意识。

提高法规意识, 是高校教师对自身的内在要求。作为社会中的一员, 衣食住行用, 无不与外界紧密相连, 没有从外界获得“支持”这一环节, 便不可“须臾生存于世”。世外桃源、鲁滨逊孤岛生存的经历对于现代人而言, 只会是遥不可及的梦。作为就职于高校的高等教师, 其日常工作便是与学生“打交道”, 无论是处理学生日常的感情生活问题, 还是校园突发事件, 抑或是学习困难学生问题, 都需要高校教师作为当事人来亲力亲为。在处理和解决这一系类事件的过程中, 高校教师心中、脑中就需时刻绷紧“法”之弦、“规”之念, 知道何事可为、应该为, 何事不可为、不应该为, 时刻把规矩牢记心间。而且, 当代社会中的人、尤其是就读于高等学府的学子, 法律法规意识日益增强, 维护自身权利与利益的观念相较于前人也更为强烈。在做学生工作时, 高校教师就可能会遇到如此情况, 即教师完全是出于好心好意、替学生考虑的初衷, 来对学生进行教育指导, 期间, 言辞上可能有些用词不当 (也许就是教师的无心之言) , 而有时恰恰就是这无心之言而引起大事件。比如, 有学生借口老师言语过激而严重伤害自己自尊心者, 声言自己精神受到很大打击, 从而要求教师赔偿自身精神损失费。更有甚者, 有极少数学生一纸诉状将自己老师告上法庭, 对簿公堂。另外, 除了这种无心之举、“好心办错事”类型的事件, 极少数高校教师无师德、灭伦常、践法规的事件也出现在高校校园。比如, 与国家助学金相关的事件。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资助贫困家庭学子顺利完成学业而采取的一项惠民政策, 其目的是保证符合入学资格、继续求学的学子不因家庭贫困而辍学。应该说, 这是一项利国利民, 帮助学生自身及其家庭改变贫困命运的好政策, 而且从长远和全局角度而言, 该项政策的出台落实利于缩小城乡、地区间的贫富差距, 从而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而就是对这样一个“良心”政策, 个别道德意识全无的无良教师也打起“歪主意”、想动一动“奶酪”。如有的教师违规操作, 无视相关法规、校规, 欺上瞒下, 不按规定程序办事, 对学校分配的资助名额当作自己的“私人财产”“好处篮子”, 不管申请学生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而滥加使用。比如, 关于助学金学生认定程序有规定, 在认定是否是贫困生的过程中, 要成立班级评议小组, 由该小组对申请学生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进行复查、讨论, 看其是否属实, 是否符合贫困生资格标准。但极少数高校教师违背程序规定, 不按要求做, 直接省去成立评议小组这一环节而搞自己“一言堂”, 一个人说了算。这样, “大权”在握之后, 他把助学金的名额所给的同学就不是那些真正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的学生, 而是平时谁和自己“关系好”就给谁, 更有甚者, 把助学金名额直接给那些“行贿”的学生, 即给老师送物、送钱的人。就这样, 极少数高校教师把国家的优惠政策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进行任意“兜售”。殊不知, 其这样做, 不仅不合规, 更不合法。可想而知, 等待这些违反相关法规, 丧失伦理道德教师的只有法律的审判与道德的谴责。

在上面, 笔者主要就两种情形对高校教师提高法规意识是其内在要求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述, 这两种情形一种为“好心办坏事”类型, 一种是“成心办坏事”。可以说它们从一正一反两个方面对我们这些高校教育工作者提了个醒, 也就是, 学法守规, 提高法规意识理应成为我们自身的内在要求。做到这一点, 不仅可以使自身在进行日常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时候“保护”好自己, 使自己免遭不明不白之冤, 而且对那些“心底不纯”的教师更是提前打了“预防针”, 告诫其万莫萌生非分之心, 万莫伸出罪恶之手。

提高法规意识, 是高校教师使命使然。我国高校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高校, 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的高校;我国的高校所培养的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而不是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占据头脑的“半成品”甚至“残次品”。这是党和国家对建设什么样的大学、培养什么样的大学生的庄严而明确的声明。高校教师就需“在其位谋其政”, 既然自身肩负着为党和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 那么就要“咬定青山不放松”, 认准目标加油干, 从各方面培养和提升自己的能力与水平, 而其中, 掌握相关法规的能力便是重要方面。众所周知, 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 是其它三个战略得以顺利施行的重要保障。可以说,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而决定影响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水平与质量的乃在于人, 在于人的法律素养是否优良, 在于人的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是否健全。

为培养合格的人, 高校教师就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了该项重任。欲其明者, 必先自明。高校教师只有自己掌握了足够丰富且全面地法律法规知识, 才可培养教育出知法守规的合格学生。

无论是从自身来讲, 还是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战略方针来看, 提高高校教师法规意识与素养, 已是刻不容缓之事。只有合格的教师才能培养造就出德才兼备之人。

摘要:高校教师就职于高等学府, 面对莘莘学子, 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 就更需提高自身的法规意识。提高法规意识, 是高校教师对自身的内在要求, 同时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需要。

关键词:法律法规,内在要求,外在需要,合格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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