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核心分析论文

2022-04-28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经济法的核心分析论文(精选3篇)》,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与人民的关系日益密切,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值得一探究竟。为解决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使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本文将对两者的关系进行阐述。在中国多年不断的摸索和探究中,在两者的关系上仍让我们深受其扰,未见成效,但我们深知此问题的重要性,所以解决这个问题刻不容缓。

经济法的核心分析论文 篇1:

基于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经济学核心分析探究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与人民的关系日益密切,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值得一探究竟。为解决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使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本文将对两者的关系进行阐述。在中国多年不断的摸索和探究中,在两者的关系上仍让我们深受其扰,未见成效,但我们深知此问题的重要性,所以解决这个问题刻不容缓。本文将针对此问题展开讨论,主要是深度剖析经济法与民法关系,找到其共同之处和差异部分,从而对两者的经济层面核心进行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经济法  民法  关系  经济学  分析

众所周知,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有一重要问题,深深困扰着众多知识渊博的专家和学者,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就像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难以跨越。随着讨论时间的递增,还未对其形成统一的认知。在经济法领域,人们开始迂回战术,不直接回答这一普遍问题。但实际上,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可以清晰地发现: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独立的两部分。为解决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问题,需要妥善处理和解决这一问题。

1 民法与经济法

1.1 形成经济法的两大法律法规

在解决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经济学分析核心中,有两个概念需要我们明白,即民法和经济法。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民法?民法是总的概念,是统称。由上述概念解释可知,经济法、民法的相关内容中,都有涉及经济关系,是市场经济法的蓝图或模板,并且二者之间是有共性的——都可以指导市场的经济法律。经济法律就是统筹二者规程的统称(民法规程、经济法规程)。

1.2 经济学比较分析的理论、模式与必要性

在以往的法学理论中,对经济法、民法的重点进行比较剖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调整对象、法律关系主体、功能、调整方式、调整标准等。民法,顾名思义是私法。民法的主体是法人、自然人,其作用是调节和规范市场体系,具有保障自然人和法人权益的功能。民法采用的形式是民事制裁,与经济法中的奖惩相结合,提倡用对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标准来协调民事关系,由上述可知,民法是灵活多变的,强制性干预程度不深,认真贯彻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方针政策。

经济法是协调我国经济运行的法律,可以保护我国的权益和社会公共权利。经济法协调的是本国经济运转流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这属于公法范围。二者作用的主体有明显不同。经济法的主体类型众多,其中包括我国各类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内部组织以及有关人员、农民和公民。经济法的处理形式多变,在特殊情况下,也会采用民法的准则,当然还用指令和服从来协调经济关系,体现了我国对经济生活的强制性干预和调整。经济法彰显的是法律的威严,有较强的震慑力,但运用也较为灵活,与民法相辅相成、相互借鉴。

1.3 经济分析的基本分析工具、理论方法和基本假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社会一切行为的标准,法律在赋予权利的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条件。如何在有限的资源中,实行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必定离不开法律提供的支持,所以资源的有效配置离不开法律,离不开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的帮助下,对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深入地分析、探讨很有必要。

法律经济学,它虽然不同于传统的法哲学理论,但在当今的经济学和法学界,地位极高,不可取代。它是含有假设性的,在一部分假设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分析工具和理论方法,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探讨和检验。因为含有假设性,所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来发展效果和可能性进行预测,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以便于及时调整。

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工具,主要由两个模块构成,是民法经济学中的微观经济学和有关经济学基础的宏观经济学。其理论知识储备深厚,涵盖了加尔布雷斯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理论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规范分析。

(2)实证分析。

(3)边际分析。

(4)成本效益分析。

1.4 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运用经济学分析模型?其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从理论上来讲,它提倡研究法与经济的内在联系。由于是从理论法、概念法转变为实践法、应用法,难度可想而知,在此过程中需要经济学分析模型去促进、推动,最终实现这一伟大转变。研究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分析比较的实施,其目的是打破一成不变的现状,实现法律界限的消除,其意义重大。不仅对促进法律发展有着积极作用,还对实现法律的有效整合和重构有着重大意义。它使立法和理论探讨不再是一纸空谈,而是有迹可循、有理可依。

2 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比较分析

2.1 民法与经济法的制度与经济构成

根据数据整合,我们可以参考科斯对交易成本和产权的描述,我们应该从资源配置功能的角度去观察。由观察可知,经济法、民法规制和经济法规制所形成的经济基础是相似的,有异曲同工之妙。它们都必须权衡为“市场失灵假设”,简而言之,其都是为了挽救市场失灵而进行的交易,交易成本是其必备的理论条件。所以,民法与经济法的本质相差不大,还具备相似性,甚至归于统一,经济法的基本前提,是要求建立在民法所倡导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易。这两种制度由于所处社会环境的不同,其经济构成也有很大差异。

中国是市场经济,由市场主导,政府干预的原则。如果价格体系能够在各级产生自发的、有效的效果,形成自由协商、有序竞争的局面,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划分,资源的优化配置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这是众所周知的科斯定律。当然,这是最理想状态下的资源配置方式。虽然此时,民法对市场交易的經济效益,并没有起到特别明显的作用,但属于民法范围内的产权法律法规。其作用都是为了维护自由交易的秩序。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在互惠、自愿、适当协商的大环境条件下,即使交易成本为零,经济法的干预也不是仅有的解决途径,经济法也没必要特意去作调整、修改。因为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条件下,市场失灵也会出现。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市场失灵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状况随时可能出现,该怎样解决?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市场失灵。简单来讲,市场失灵就是市场价格体系在资源配置上尚未取得成功。那我们应该怎样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呢?其实此问题在民法规程和经济规程制都已提及,二者均可显示出“能力”,其中不同之处在于,民法规程能得以形成条件,在交易成本为0的最佳情况,在这期间,民法会对交易进行界定,自发地维护自由交易,及时防止主体因缺乏协调、产权不清等问题造成矛盾和交易不可能的情况。

2.2 民法与经济法规范构成与体制构成

民法和经济法都隶属于权利法,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规程的关键——任意规程;经济法虽是权力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法规程通常具有强有力的约束力。所以,民法规程是构成规程的核心内容,而经济法规程则是以调控性为核心。

因为构成准则中任意性规程较多,展现了其灵活多变的特性,所以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不会依赖我国的权力干预,而人民群众也很少有权利转让这些规定,单从价格上来看呈现出不高反低的特点;而经济规程的运行就有很大差异,其具有很强的限制性、约束性,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过于依赖我国的权力,而权力扩张,主要来自于大规模的民权转移,所以单从价格来看,还是比较高的。

民法的演化经历了长久的沉淀,在“分析年代”,其制度结构严重受到当时大环境的影响,所以除了实体法的确立之外,还需要程序法辅助。与之不同的是经济法的诞生,其诞生的时间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综合时代”,表现的突出特征是法律与程序法相结合。专业观点是经济法已形成自足性特征,这是由于经济法规定,所调控的主体是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完成立法和执法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被调控的市场主体按照程序规定取得权利。

2.3 民法与经济法的运行特征分析

民法的运行主要针对司法职业,经济法体系的运行,主要是在管理方面。但结合眼下的实际情况,经济法的司法权必须兼顾公共利益和对行政领域的干预,单一的实体规程或程序规程是行不通的,需要兩者实现有机结合,产生自给自足的共性,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为实现这一目标,将负责监管的行政机关转变为执法主体,这是显著的行政性特征。

3 结语

总之,民法和经济法既是独立的,又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就目前情况来看,两者之间关系密切,既可以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又能相互补充。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协调与社会的关系,促进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刘民.刍议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J].现代经济信息,2018(09).

王小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从发展轨迹和调整对象角度思路构建[J].职工法律天地,2018(20).

张萃婷.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J].科技视界,2017(31).

王宏军.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6(07).

谢亚超.论中国经济法与民法关系[J].才智,2014(28).

作者:伍转青

经济法的核心分析论文 篇2:

基于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经济学核心分析探究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经济与人民的关系日益密切,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值得一探究竟。为解决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问题,使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本文将对两者的关系进行阐述。在中国多年不断的摸索和探究中,在两者的关系上仍让我们深受其扰,未见成效,但我们深知此问题的重要性,所以解决这个问题刻不容缓。本文将针对此问题展开讨论,主要是深度剖析经济法与民法关系,找到其共同之处和差异部分,从而对两者的经济层面核心进行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经济法  民法  关系  经济学  分析

众所周知,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有一重要问题,深深困扰着众多知识渊博的专家和学者,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就像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难以跨越。随着讨论时间的递增,还未对其形成统一的认知。在经济法领域,人们开始迂回战术,不直接回答这一普遍问题。但实际上,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可以清晰地发现: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是独立的两部分。为解决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问题,需要妥善處理和解决这一问题。

1 民法与经济法

1.1 形成经济法的两大法律法规

在解决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经济学分析核心中,有两个概念需要我们明白,即民法和经济法。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民法?民法是总的概念,是统称。由上述概念解释可知,经济法、民法的相关内容中,都有涉及经济关系,是市场经济法的蓝图或模板,并且二者之间是有共性的——都可以指导市场的经济法律。经济法律就是统筹二者规程的统称(民法规程、经济法规程)。

1.2 经济学比较分析的理论、模式与必要性

在以往的法学理论中,对经济法、民法的重点进行比较剖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调整对象、法律关系主体、功能、调整方式、调整标准等。民法,顾名思义是私法。民法的主体是法人、自然人,其作用是调节和规范市场体系,具有保障自然人和法人权益的功能。民法采用的形式是民事制裁,与经济法中的奖惩相结合,提倡用对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标准来协调民事关系,由上述可知,民法是灵活多变的,强制性干预程度不深,认真贯彻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方针政策。

经济法是协调我国经济运行的法律,可以保护我国的权益和社会公共权利。经济法协调的是本国经济运转流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这属于公法范围。二者作用的主体有明显不同。经济法的主体类型众多,其中包括我国各类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内部组织以及有关人员、农民和公民。经济法的处理形式多变,在特殊情况下,也会采用民法的准则,当然还用指令和服从来协调经济关系,体现了我国对经济生活的强制性干预和调整。经济法彰显的是法律的威严,有较强的震慑力,但运用也较为灵活,与民法相辅相成、相互借鉴。

1.3 经济分析的基本分析工具、理论方法和基本假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是社会一切行为的标准,法律在赋予权利的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条件。如何在有限的资源中,实行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必定离不开法律提供的支持,所以资源的有效配置离不开法律,离不开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的帮助下,对经济学分析工具进行深入地分析、探讨很有必要。

法律经济学,它虽然不同于传统的法哲学理论,但在当今的经济学和法学界,地位极高,不可取代。它是含有假设性的,在一部分假设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分析工具和理论方法,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探讨和检验。因为含有假设性,所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未来发展效果和可能性进行预测,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以便于及时调整。

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工具,主要由两个模块构成,是民法经济学中的微观经济学和有关经济学基础的宏观经济学。其理论知识储备深厚,涵盖了加尔布雷斯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理论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规范分析。

(2)实证分析。

(3)边际分析。

(4)成本效益分析。

1.4 经济分析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运用经济学分析模型?其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从理论上来讲,它提倡研究法与经济的内在联系。由于是从理论法、概念法转变为实践法、应用法,难度可想而知,在此过程中需要经济学分析模型去促进、推动,最终实现这一伟大转变。研究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分析比较的实施,其目的是打破一成不变的现状,实现法律界限的消除,其意义重大。不仅对促进法律发展有着积极作用,还对实现法律的有效整合和重构有着重大意义。它使立法和理论探讨不再是一纸空谈,而是有迹可循、有理可依。

2 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比较分析

2.1 民法与经济法的制度与经济构成

根据数据整合,我们可以参考科斯对交易成本和产权的描述,我们应该从资源配置功能的角度去观察。由观察可知,经济法、民法规制和经济法规制所形成的经济基础是相似的,有异曲同工之妙。它们都必须权衡为“市场失灵假设”,简而言之,其都是为了挽救市场失灵而进行的交易,交易成本是其必备的理论条件。所以,民法与经济法的本质相差不大,还具备相似性,甚至归于统一,经济法的基本前提,是要求建立在民法所倡导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易。这两种制度由于所处社会环境的不同,其经济构成也有很大差异。

中国是市场经济,由市场主导,政府干预的原则。如果价格体系能够在各级产生自发的、有效的效果,形成自由协商、有序竞争的局面,交易成本为零。无论权利如何划分,资源的优化配置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完成,这是众所周知的科斯定律。当然,这是最理想状态下的资源配置方式。虽然此时,民法对市场交易的经济效益,并没有起到特别明显的作用,但属于民法范围内的产权法律法规。其作用都是为了维护自由交易的秩序。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在互惠、自愿、适当协商的大环境条件下,即使交易成本为零,经济法的干预也不是仅有的解决途径,经济法也没必要特意去作调整、修改。因为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条件下,市场失灵也会出现。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市场失灵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状况随时可能出现,该怎样解决?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市场失灵。简单来讲,市场失灵就是市场价格体系在资源配置上尚未取得成功。那我们应该怎样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呢?其实此问题在民法规程和经济规程制都已提及,二者均可显示出“能力”,其中不同之处在于,民法规程能得以形成条件,在交易成本为0的最佳情况,在这期间,民法会对交易进行界定,自发地维护自由交易,及时防止主体因缺乏协调、产权不清等问题造成矛盾和交易不可能的情况。

2.2 民法与经济法规范构成与体制构成

民法和经济法都隶属于权利法,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规程的关键——任意规程;经济法虽是权力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经济法规程通常具有强有力的约束力。所以,民法规程是构成规程的核心内容,而经济法规程则是以调控性为核心。

因为构成准则中任意性规程较多,展现了其灵活多变的特性,所以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不会依赖我國的权力干预,而人民群众也很少有权利转让这些规定,单从价格上来看呈现出不高反低的特点;而经济规程的运行就有很大差异,其具有很强的限制性、约束性,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过于依赖我国的权力,而权力扩张,主要来自于大规模的民权转移,所以单从价格来看,还是比较高的。

民法的演化经历了长久的沉淀,在“分析年代”,其制度结构严重受到当时大环境的影响,所以除了实体法的确立之外,还需要程序法辅助。与之不同的是经济法的诞生,其诞生的时间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综合时代”,表现的突出特征是法律与程序法相结合。专业观点是经济法已形成自足性特征,这是由于经济法规定,所调控的主体是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完成立法和执法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被调控的市场主体按照程序规定取得权利。

2.3 民法与经济法的运行特征分析

民法的运行主要针对司法职业,经济法体系的运行,主要是在管理方面。但结合眼下的实际情况,经济法的司法权必须兼顾公共利益和对行政领域的干预,单一的实体规程或程序规程是行不通的,需要两者实现有机结合,产生自给自足的共性,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为实现这一目标,将负责监管的行政机关转变为执法主体,这是显著的行政性特征。

3 结语

总之,民法和经济法既是独立的,又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就目前情况来看,两者之间关系密切,既可以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又能相互补充。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协调与社会的关系,促进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刘民.刍议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J].现代经济信息,2018(09).

王小虎.民法、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从发展轨迹和调整对象角度思路构建[J].职工法律天地,2018(20).

张萃婷.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J].科技视界,2017(31).

王宏军.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6(07).

谢亚超.论中国经济法与民法关系[J].才智,2014(28).

作者:伍转青

经济法的核心分析论文 篇3:

竞争政策目标探究

摘要:随着经济理论的不断发展,经济分析方法已经深入到反垄断规制体系的各个方面,并影响了反垄断法的基本政策目标。美国很早就确立了经济分析方法在反垄断法中的主导地位,并将具有经济分析色彩的消费者福利作为反垄断法的最高目标。不过,美国的反垄断法实践中对消费者福利存在不同的理解。其体现了对传统的公平价值目标不同程度的尊重。我国在借鉴欧关发达国家的经济分析方法的同时,应结合具体国情,确保传统规范分析方法的地位。以维护公平与效率的应有平衡。

关键词:反垄断法;竞争政策目标;经济分析方法;消费者福利;消费者保护

自从实证主义兴起后,社会科学研究中开始越来越多地采用量化的分析,经济学就是应用量化分析的代表。量化的分析最早主要局限于对有形物质利益的分析,但现在,这种量化分析的运用逐渐扩展到无形价值观念的分析之中,包括以公平正义观念为主导的法学领域,其中,作为经济法主要构成部分的反垄断法所受到的经济分析的影响是首当其冲的。同时,经济分析对反垄断法的影响不仅仅只停留在分析方法上,现在更已深入到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上,并对反垄断法传统的价值目标形成了某种压制。

一、竞争政策目标

由于反垄断法是以维护竞争秩序为目标的,因此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往往被称为竞争政策目标。表面来看,竞争就是竞争政策的基本目标。但是,当竞争目标被设立起来后,竞争很容易变成某种形而上学化的目标,成为人们机械追求的目标,而这种形而上学的追求阻碍了人们对反垄断政策的理解与灵活运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现代竞争理论逐渐突破了过去较为抽象与固定的分析方法,转而寻求竞争背后更为真实的价值目标。因此,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并不是追求竞争本身,或者某个特殊的竞争秩序安排,相反,当初的抽象竞争目标,实际上应该作为实现某个更高层次目标的一种手段。

这种更高层次的目标,也即竞争政策的内在目标,这些目标决定了竞争政策分析的导向及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从宏观来说,现代竞争法或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似乎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两个,即效率与公平,但是这种表述过于简单,很难准确概括欧美发达国家针对反垄断法或竞争法所提出的具体政策目标。

当前,无论在美国还是欧盟的反垄断法实践中,经济学分析的影响已经日趋明显。并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经济分析方法与传统规范分析方法的相互对立。但是,经济分析方法与规范分析方法又分别倾向于不同的价值目标,基于此,我们将当前的竞争政策目标分为经济分析目标与规范分析目标两类,前者从内容上来说总体上与效率目标相对应,后者则总体上与公平价值目标相对应,但在具体内含上,经济分析目标比规范分析目标要更加宽泛和复杂。

二、欧美发达国家竞争政策分析方法的变革及经济分析目标的确立

就竞争与经济学的高度关联性来看,反垄断法中的分析进路应该是以经济学分析为主导的。但是,一般认为,在反垄断法的发源地美国,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确立了经济分析在反垄断法中的主导地位。现在欧洲及很多其他国家的立法也都纷纷效仿美国的做法,从而形成了一个大的趋势:竞争法自身的规范或法学属性减弱,经济分析属性逐渐加强。当然,欧盟的转变相对于美国而言要晚一些,一般认为是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而且虽然经济分析的影响在欧盟日益增加,但是经济分析在欧盟的竞争政策分析中的主导地位仍然是一个不太明晰的问题。

而在经济分析主导地位逐渐确立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发生了经济分析方法自身的革新。即由过去的对垄断较为严厉的结构分析方法。转变为一种相信市场可以自我调节的非结构分析方法,前者的代表是哈佛学派,后者的代表是芝加哥学派。实际上经济分析方法过去也一直存在,不过旧的结构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较为宏观,也往往可以被规范分析所理解(例如结构主义经济分析下所反对的垄断地位,与规范分析下所主张的经济自由是有共通性的),这时的规范分析与经济分析的分歧也并不明显,或者说这时的经济分析还未脱离规范分析的理解范畴。而在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分析方法得到了革新,更加深入到微观分析,并更加注重效率分析,也使竞争政策目标的经济分析属性更重,从而超出了注重公平价值目标的传统规范分析的理解范畴,形成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经济分析目标与规范分析目标的对立。

此外,我们还有必要澄清一个逻辑问题,即经济分析方法与经济分析目标的关系。按西方经济学的观点。经济学是关于社会如何利用稀缺资源的学科,其基本任务是提供客观性的描述和分析,而不是提供价值目标或政策目标——虽然经济学家也有价值取向(例如对低失业率的追求,或者对效率本身的追求),但其价值取向只是经济学分析的指引,而不是经济学分析本身。如按这一逻辑,“经济分析目标”的说法似乎就是错误的,但是实际上,从渊源上来说,现在的西方经济学从马克思所处的年代开始,就已经倒向了所谓的无价值取向的学说(即庸俗经济学),而正如马克思所说,这只是一种自我标榜,其背后隐藏的是对现状的崇拜与固守。这一现状即资本主义与自由经济。也就是说。不同的经济分析理论,往往会有其内在的价值取向,而且,西方国家中也有竞争法学者承认,不同的经济分析方法往往表现出与不同的价值取向的亲和性,例如传统的结构分析方法与非经济目标(如分配公平)的立场是相契合的,一般主张对垄断采取较严格的态度;而芝加哥学派的新经济分析方法则与效率目标相契合,往往主张对垄断采取较宽松的态度。

因此,我们所说的反垄断法中的经济分析目标,是经济分析理论内在所支持的价值目标。而过去的经济分析目标则被统一在规范分析的范畴之内,并没有形成独立的范畴。但现在的经济分析理论所支持的经济分析目标则超出了规范分析的范畴,从而形成了经济分析目标与规范分析目标的对立。这种新的经济分析目标从内容上看,大体上与法学上所说的效率目标相对应,欧美发达国家由规范分析到经济分析的变革,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其从注重公平到注重效率的总体转变。不过,效率目标这一概念在经济学中容易产生混淆,因为效率往往只是经济分析的一个工具,而不是经济分析的最终目标,而且在我们所要讨论的经济分析目标中,除了经济效率目标外,还有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福利目标。

三、经济效率、消费者福利及社会总福利——美国经济分析目标的选择

经济效率、消费者福利以及社会总福利都是福利经济学的基本概念。福利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如何影响经济表现(经济效用)的经济学分支。而经济效率就是可以实现最大效用的资源配置效率,消费者福利与社会总福利实际上就是对最大效用的不同角度的评价,严格来说,消费者福利应该仅限于消费者剩余,而社会总福利则包括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因此,在经济效率、消费者福利、社会总福利当中,经济效率属于中间目标,消费者福利、社会总福利则属于更高层次的目标。

美国在确立反垄断法中的经济分析主导地位时,很多学者锁定了“消费者福利”,将其视为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而且还有学者经过考察得出结论:“消费者福利”已经成为美国学界一致推崇的终极目标。“消费者福利”这一终极目标,一般认为是由罗伯特·保克确立的,他认为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促进消费者福利。罗伯特·保克实际上是将消费者福利与资源配置效率视为一致的目标,因为从其表述的逻辑上来看,资源配置效率是一种中间性目标,而消费者福利则是通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可以实现的最高目标。而且,这里的消费者福利也被视为是与社会总福利一致的目标,其所理解的消费者福利,就是指财富的最大化或消费者的满足。因此,当时的经济目标被认为是消费者福利、社会总福利及经济效率的统一体,只要实现了最优经济效率,就可以实现社会福利,也就可以实现消费者福利,人们往往对这三者也不作区分,而且有时还互换使用。甚至有时直接将经济效率目标作为反垄断法的最高目标。

然而,将经济效率目标直接作为反垄断法的最高目标,可能会掩盖消费者福利这一最终目标,当然,如果二者确实没有实质性的差异与冲突,这种做法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但是实际情况是,这三者之间可能存在冲突,这一冲突根源于对消费者福利存在的广义与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将消费者福利等同于社会总福利,包括消费者获得的效用和生产者实现的效用,而且社会总福利是与经济效率相一致的,这也即上述罗伯特·保克所述的观点。但狭义的理解则将消费者福利理解为消费者获得的效用,而消费者获得的效用可能与社会总福利存在冲突,也就是说,当社会总福利最大时,消费者福利不一定是最大。

基于上述分析,美国有学者对作为反垄断法终极目标的消费者福利的理解提出了不同的见解,即取其狭义的理解,强调消费者福利与社会总福利的区别,从而破除了罗伯特·保克所推崇的广义的消费者福利、社会总福利及经济效率的“三位一体”,而这一狭义观点的代言人即罗伯特·兰德,而且,现在普遍认为,相比之下,后者所代表的狭义观点在美国似乎更占上风。罗伯特·兰德主要从反垄断法的立法及实践历史得出结论,认为反垄断法的核心目标是制止企业对消费者的掠夺,具体而言就是要制止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或维持市场控制力而迫使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他的观点也毫无保留地被美国的《横向兼并指南》所采纳,该指南指出,如果某项合并具有反竞争性,则除非合并方可以证明,其合并所产生的效率性可以抵销反竞争性对消费者产生的负面影响(即可以维持相应产品价格不变),否则政府将不会批准该项合并。这也反映了美国政府对狭义消费者福利目标的推崇。

因此,虽然表面上美国现在的最高政策目标都统一在消费者福利这一概念之下,但美国学者及法官们对于消费者福利的具体理解还存在一定分歧,其中罗伯特·保克所主张的将消费者福利、经济效率和社会总福利等同,在某种意义上更加突出了经济效率的主导性,而忽视了公平,从而造成了经济分析目标与规范分析目标的对立。但是,罗伯特·兰德的主张使消费者福利具有独立于效率目标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则维护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也与传统的规范分析目标之间的关系更为和谐。或许也正是因为这一点,罗伯特·兰德的主张才更受到法官与学者的推崇。

四、消费者福利目标与消费者保护目标之间的联系

总体而言,各国一般都会有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就是这类立法的基本政策目标。“消费者保护”也被美国及其他许多国家视为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基本目标之一,这也反映了反垄断法与消费者保护立法之间的内在关联。但是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保护首先应该是规范分析目标,其内含包括所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追求,以及维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公平的相关目标,消费者保护与消费者福利是不同的两个范畴。

而上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们试图利用新经济理论来提出效率属性更强的经济分析目标,但是又不能完全抛弃传统的规范分析目标(如消费者保护),因此他们最终确立消费者福利为反垄断法的最高政策目标,这实际上是在试图调和经济分析所推崇的“福利”与规范分析所推崇的“消费者保护”两大目标的过程中形成新的目标,只不过在对消费者福利的广义解读中(即将其等同于社会总福利),这种调和具有虚伪性,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淆,使消费者保护与消费者福利或消费者权益被替换使用,但其实质则是完全倒向了效率目标,损害了消费者保护的应有内涵;而在对消费者福利的狭义解读中(即将其严格限定在消费者剩余的范畴内),这种调和虽然是不彻底的,但是却真正兼顾了经济分析下的效率目标及规范分析下的消费者保护目标。因此我们仍有必要区分规范分析中的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分析中的消费者福利,相对而言,前者内涵更广,当然,这两者之间内在联系也是不能忽视的。我们可以将上述的相关竞争政策目标归结到下图之中:

需要说明的是,在规范分析目标中,公平一般并没有被作为一个具体的目标提出,但是在消费者保护这一目标中,实际上包含了消费者与垄断者之间实质公平的考虑,因此我们也可以将消费者保护作为公平价值目标的一个衍生性目标:而除了体现公平理念的消费者保护目标外,还有经济自由等政策目标,一起构成了与经济分析目标相对的规范分析目标。在经济分析目标中,经济效率往往只是一种中间性的目标,在最终目标上,还可能存在消费者福利与社会总福利的分歧,而其中消费者福利目标则与规范分析目标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联,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共同的指向。不过,经济分析目标中的消费者福利只关注“福利”这一经济学标准,但规范分析目标中的消费者保护,则在内涵上更为多元化,不一定仅仅局限于经济福利。

五、结论

美国在经济分析方法的变革过程中,确立了消费者福利这一经济分析目标的最高地位,而这似乎是在寻求对传统规范分析目标(消费者保护及公平)与新兴经济分析目标(经济效率或福利)之间的一种调和,但是这种调和在一开始却被消费者福利、经济效率及社会总福利的“三位一体”理念所裹挟,并完全倒向了经济效率。这种对经济效率的绝对崇尚,与现实要求并不相符,也忽视了传统规范目标的应有地位,因此在美国的实践中逐渐让位于狭义的消费者福利理念,即侧重于考察消费者剩余,而不是单纯的经济效率或社会总福利。

受美国及欧盟的影响,经济分析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到我国学者的重视,而且在实践中,经济分析的影响也逐渐突显。对于这一发展,我们认为是应该予以积极肯定的,不过必须注意的是,在经济分析的影响下,应优先考虑狭义的消费者福利目标。以限制经济分析方法可能对公平目标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选取狭义的消费者福利目标作为最高目标,一方面可以体现规范分析中对消费者利益或交易公平的考虑,另一方面也可体现经济分析中对效率的考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协调经济分析与规范分析的要求。

此外,虽然狭义的消费者福利目标更能体现经济分析目标与规范分析目标的协调,但作为规范分析目标的消费者保护或消费者利益目标仍然有独立存在的必要,例如消费者选择权这一衡量消费者利益的标准,并不能为狭义的消费者福利目标(局限于消费者剩余的考察)所完全涵盖。而且,我们现阶段的政治目标实际上是从过去对效率的过于倚重转向对公平正义的重视,因此更应保留消费者保护等规范分析目标的应有地位。

作者:程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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