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法律关系案例

2022-09-19

第一篇:经济法法律关系案例

分析经济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以及行政法律关系比较。

区别:

异:1.三者主体不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不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有一方是政府。

2.三者变更不同。经济法律观念细不可随意变更。

同:1.客体相同。皆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2.内容相同。权利和义务。

3.产生相同。由事件和行为产生。

第二篇:劳动经济法之劳动关系案例

【案例】1 总经理“辞退”短信“不开玩笑” 库管员获赔

中国法院网讯

在上海某计算机科技公司任仓库管理员的李小姐,突然收到公司总经理一则短信,让她不要再到单位上班,也就意味是炒了她的“鱿鱼”。不服单位如此的辞退方式,李小姐与公司为是辞退还是擅离职守最终闹上法院。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计算机公司为李小姐缴纳2006年4月至2008年1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费;支付李小姐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计2.46万余元。

2008年1月1日,李小姐与计算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小姐任仓库保管员一职,期限从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税前基本工资为1851.50元。合同签订后,公司以银行转账形式按月发放李小姐的薪资至2010年8月。同年10月下旬,李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加班,赔偿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补缴综合保险费等。同年12月底,劳动仲裁委做出了裁决后,李小姐不服部分裁决再次起诉到法院。

2011年1月中旬,不服裁决的李小姐诉称,自己早在2005年10月11日进入该计算机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但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2006年4月至2008年1月期间的综合保险费。然而,在2010年10月8日,公司单方面违法口头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要求自己当天就离开公司。李小姐认为公司此举属违法解除,还未支付自己9月、10月的工资,请求法院判令计算机公司支付2010年9月至10月的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为自己缴纳2006年4月至2008年1月的综合保险费等。为此,李小姐提供了公司销售签收单、加班记录以及请假单等材料,其中在一份经理批签栏中,有公司总经理的签名,单据日期为2006年8月2日。

李小姐还说,于2010年10月6日,自己按照公司要求在加班时,当日下午5点55分收到公司经理的短信(手机号1860*******):“你好好学打麻将,后天也不用来了。”她开始还以为是经理开玩笑。2010年10月8日,自己到公司上班,领导即要求自己办理离职手续及盘点仓库,故认定是公司的违法解除,就应支付赔偿金。李小姐还提供公司经理名片一张,上有该经理的手机号。

法庭上,计算机公司辩称从未做过辞退李小姐的行为,称李小姐纯属擅离职守,不同意李小姐的诉求,要求履行劳动仲裁裁决,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08年1月1日才建立。还针对李小姐声称手机短信之说,辩称那只手机号的手机,不过是公司属于公用的手机,不属经理个人专人专用的。

法院认为,李小姐提供的销售签收单、加班记录、请假单等证据表明,最早一份形成时间为2006年8月2日。从仲裁裁决的内容看,裁决确认双方系2006年4月1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并裁决该公司从2006年4月起为李小姐缴纳综合保险费,尽管与李小姐提供证据反映的时间,有4个月跨度尚属合理,遂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建立为2006年4月1日。至于李小姐认为是从2005年10月11日建立劳动关系,因缺乏证据无法采信,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涉及双方争议的手机短信是否为公司经理所发?所发内容是否能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法院以为:第

一、李小姐在诉讼时为补强证据提供名片一张,公司曾在庭审中予以认可,但之后又以书面说明的形式否认。而证据事实经法庭予以确认后,要反悔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按照名片上记载公司经理的手机,就是涉案手机号。庭审中公司辩称该手机属于公司员工所公用,短信并非是公司经理所发出。法院认为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准提高,手机不属奢侈品,“人手一机”的情况已经相当普遍,“公用手机”的现象至少在目前已不多见,故法院认定涉案手机短信为公司经理所发。

第二、短信内容虽然没有写明解除劳动关系,但手机所有人是公司负责人,双方的关系是主雇关系,该短信称“后天也不用来了”,完全可以理解是公司不要求李小姐继续上班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李小姐任公司仓库保管员职责看,该岗位仅为李小姐一人,她擅自离开了工作岗位,绝对会对公司的工作带来影响,而在10月上旬公司就收到李小姐申请仲裁的申请书,期间约有20天左右,公司完全应该有时间积极与李小姐联系,及时对李小姐的行为作出处理。而公司当庭称也仅仅打了两个电话,要求李小姐回公司处理仓库事宜。即使公司该陈述属实,亦与常理有悖,遂法院认定是计算机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李小姐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1382元,涉及李小姐其他诉求与仲裁裁决一致,双方均不持异议。

【案例】2 同事月薪几千元,他一月只拿几百元

1994年12月,朱先生参军入伍。2000年7月,朱先生退伍后被分到鹤壁山城区某公司上班。单位并未给朱先生签订相关劳务合同。 “干同样的活,别人一月能拿几千元工资,自己仅能拿到几百元钱。”这让朱先生很苦恼。2007年至2009年,朱先生的工资单显示:他的月平均实发工资分别是434元、545元、541元;2010年1月至9月,朱先生平均实发工资544元。而同期,朱先生同单位正式工的工资则在2900元至3400元之间。

面对高昂的物价,朱先生的工资几乎无法养家糊口。朱先生认为,工作期间,单位不按同工同酬规定给其合理工资待遇,支付的工资也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向单位多次协商未果后,2012年10月,他将自己的遭遇反映给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单位支付其同工同酬等诉求。

【判决】: “临时工”维权,要求同工同酬获胜

2012年10月,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要求单位支付朱先生2000年8月至2010年8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79411元;支付朱先生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双倍工资差额111441元;为朱先生补缴养老保险金59812.12元。 朱先生所在单位接到裁决后,遂将朱及其下属第三方公司起诉到法院。单位认为,2000年7月,被告朱与被告下属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2004年10月,朱由下属第三方公司内部派遣到原告公司工作。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朱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故朱与原告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朱先生的单位为朱先生补发2000年7月22日至2010年10月同工同酬工资差额270551元;并为朱先生补发2008年1月至2010年8月二倍工资差额111441元。驳回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状】: 单位钻空子,让同工同酬成“法律白条”

我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要体现同工同酬。针对这一判决,主审法官认为,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依据的仅仅是一个司法精神,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

现实中,像朱先生这样的“临时工”大量存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使用“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方式,如订立11个月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身份为“临时工”,不享有“正式工”待遇等。合同到期后,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无法实现。这就导致本来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反而成了套在劳动者身上的枷锁,让“同工同酬”成了法律白条。

法官在裁决类似案件时,一般会尽可能作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裁决。但由于没法律依据,法官往往显得底气不足。而7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律师看法 : 实现同工同酬,还需执行细则。 “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也面临实施难题。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闫斌认为:什么叫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临时工”一般都吃预算内的“皇粮”,看门的、保洁的、做饭的,不算少,但也有外出执法的,协管、协警、协防……究竟什么是“同工”,如果语焉不详,很难落实。

“同工不同酬”的根源在于“劳务派遣”。一些大企业利用这点,大量采用“派遣工”,降低成本。如何把纸上的权利落实到实际中去,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一是进一步细化同工同酬标准;二是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建立劳务派遣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三是切实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四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第三篇:典型案例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及风

险预防

程文驹律师 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协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甚至有的劳动者也出于其自身的考虑不愿意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这固然有一些好处,可对用人单位也有很多弊端。笔者在执业过程中遇到一起典型的未订立劳动的合同案例,现与大家分享。

一、案情简要。

郑某于2013年3月到A公司应聘,A公司将郑某派遣至B公司,B公司又将郑某安排到C公司上班,郑某月工资为3000元,一直由A公司支付,且A公司并未与郑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郑某每月休息两天,无任何加班费用。2014年1月,郑某领导口头解除了郑某劳动关系,且不肯出具书面通知,也为给予郑某任何补偿。郑某寻求帮助,请求:

1、支付双倍工资30000元;

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6000元;

3、支付加班工资10000元。

二、争议焦点:

1、郑某与三家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郑某到底和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极其典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是依据是否存在劳动合同。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不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这在劳动法上统称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有三: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主体适格;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三是劳动者提供的报酬性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律师分析。

结合本案三个仲裁请求,关于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关于经济赔偿金,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支付经济赔偿金;关于加班工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三项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在实践中都必须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无论是仲裁环节还是在审判环节,“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都是最重要的争议焦点。特别是在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合同”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往往否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举证规则的规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由劳动者来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法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能提供: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二)工作证、工作服;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

(一)、

(三)、

(四)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那么本案就极其明了了,A、B、C三家公司一定有一家与郑某存在劳动关系,其关键就是从中选定一家公司,并确定其与郑某存在劳动关系。可牵扯的三家公司到底谁才是真正的用人单位呢?是发放工资的A公司,还是被派遣单位B公司,亦或是实际工作单位C公司?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实务中,劳动争议案件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到劳动仲裁委立案,如果把A公司、B公司、C公司一并列为被申请人,得到的回复往往只有一个——劳动仲裁部门不予立案!也就是说,在立案前必须选定唯一家公司作为被申请人。

这就可能造成以下结果,如果把B公司单独列为被申请人,若最终仲裁结果是劳动者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接下来,还需把C公司(或A公司)列为被申请人,若最终仲裁结果仍是劳动者与C公司(或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最后才能把A公司(或C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前两次仲裁所起的作用是通过诉讼排除B公司、C公司(或A公司)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通过仲裁裁决书对A公司(或C公司)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其期限短则三个月,长则半年以上。这无疑增加了劳动者的诉累,也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还有可能因时间过长导致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给劳动者带来败诉的风险。故在立案前确定一个“真正的用人单位”将有利于整个诉讼的走势,同时增加以后劳动者调解的筹码。

四、实务操作指南。

因此,实践中出现上述情况,我们一般要求劳动者优先提供以下证据:

(一)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二)工资发放表或者工资发放的银行转账记录;

(三)劳动者的工作证或者工作服等证明。以上三者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为

(一)>

(二)>

(三)。结合本案,假如郑某本人提供了C公司的工作证或工作服,B公司的养老保险缴费单,A公司的发放工资记录。笔者建议把B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即使B公司拿出A公司的工资发放证明或者劳动者在C公司的考勤记录进行抗辩,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也会对劳动者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认定。这就减少了劳动者的诉累,同时有利于争议的尽快解决。

本案中,郑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1、A公司发放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

2、C公司资料交接单;

3、A公司工资表。经过初步的分析,笔者建议郑某将A公司列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劳动仲裁委认定郑某和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26689元,经济赔偿金4776元,加班费1000元,合计32465元,后调解,A公司同意给付郑某27000元,郑某表示满意。

实践中A公司、B公司、C公司三公司为何会出现这样那样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呢?其中的具体原因是不能为外人所知的,也是用人单位“不能说的秘密”。

五、用人单位控制事实劳动关系的策略。

《劳动合同法》对事实劳动关系规定了一系列不利于企业的极其严重的后果。那么作为企业而言,最合理和最正确的做法就是在劳动者入职时格外重视劳动合同的订立,从而避免在劳动者在入职后因其不订立劳动合同,企业面临的各种工伤、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法律风险。为防范各种风险的产生,笔者建议,企业应重视和预防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将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预防提前,主要的策略有三个方面:

1、调整招聘流程。企业调整当前招聘中流行的“先录用后签合同”的做法,转变为“录用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

2、确定录用条件。在企业招聘过程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在一个月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就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其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作为试用期考核的依据,若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3、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对于企业书面通知后,新员工仍然不及时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书面通知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六、法律依据。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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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16年公路造价师考试理论与法规知识点:经济法律关系

客体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7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在合同内对价款没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双方通过协商也未达成一致,则应按照__的市场价格履行。 A.订立合同时订立地 B.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C.履行合同时订立地 D.履行合同时履行地

2、采用工料单价法编制标底时,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应按规定的__确定。 A.费用定额 B.工程量 C.定额单价 D.总预算

3、土的含水率试验以()为室内标准方法,精度高、应用广。 A.酒精燃烧法 B.比重法 C.烘干法

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__。

A.经催告后,可解除合同

B.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承诺履行的,可解除合同 C.可解除合同

D.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可解除合同

5、后张法预应力钢筋张拉,对钢丝束的张拉,若是夹片式锚具,其程序是0一初应力→__→锚固。 A.1.00бk B.1.03бk C.1.05бk D.1.06бk

6、审定工期延长是监理工程师在__方面的职责。 A.工程质量监理 B.工程进度监理 C.工程费用监理 D.合同管理

7、进行经济后评价的公路建设项目至少要经过()年的通车经营实践。 A:1 B:2~3 C:2 D:1~2

8、某路基工程,工程量清单估计工程量为1500万m3,土方单价为16元/m3,实际施工中,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的10%,土方单价调整为15元/m3。结束时,实际完成土方工程量为1800万m3,则土方工程款为______。 A.28500万元 B.28800万元 C.27000万元 D.28650万元

9、某建设单位拟向银行贷款,现有两家银行可供选择。甲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每半年计息一次,乙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4%,每月计息一次,则甲乙两家银行的实际利率关系:__。

A.甲银行实际利率大于乙银行实际利率 B.甲、乙银行实际利率相等

C.甲银行实际利率小于乙银行实际利率 D.甲、乙银行实际利率不具可比性

10、公路建设项目财务评价指标中,()是考察项目盈利能力的主要动态指标。 A:财务效益费用比 B:财务净现值

C:财务内部收益率 D:财务投资回收期

11、FIDIC合同条件下,当业主与承包商发生合同争议时,首先__。 A.由工程师对争议事项作出决定 B.双方友好协商 C.申请仲裁 D.提起诉讼

12、世行贷款公路项目的工作程序中,项目准备阶段的可行性研究要求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之差,应控制在__以内。 A.±5% B.±10% C.±15% D.±20%

13、施工项目部对施工项目控制的任务主要是施工阶段的__控制。 A.投资 B.进度 C.质量 D.安全 E.成本

14、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建设性质分为__。 A.新建项目 B.扩建项目

C.固定资产改建项目 D.重建项目 E.续建项目

15、桥梁设计和施工中,要进行稳定性验算,当验算模板及支架在风荷载等作用下的抗倾倒稳定时,验算倾覆的稳定系数不得小于()。 A.1.5 B.2.0 C.1.3 D.2.5

16、对技术复杂、基础资料缺乏或不足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中的特殊大型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体交叉等部分工程,必要时可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之间增加一个()。 A:方案设计 B:专题设计 C:技术设计 D:课题设计

17、下列属于地下排水设施的有__。 A.盲沟 B.渗沟 C.截水沟 D.渗井

18、招标代理行为属于__。 A.委托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表见代理

19、在监理合同履行中,出现__情况,委托人有权追究监理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A.工程总投资超过预期金额 B.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

C.监理工程师没有进行合同内规定的检查而出现质量事故 D.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进行额外检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 20、分部分项工程直接工程费主要包括__。 A.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使用费

B.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使用费、现场管理费、其他直接费 C.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使用费、现场管理费、间接费

D.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使用费、现场管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

21、凡经国家建设管理部门或授权机关颁发的定额,不能私自修改和滥用,这体现了定额的__特点。 A.科学性 B.法令性 C.群众性 D.稳定性

22、定额按所反映的实物消耗内容可分为__。 A.材料消耗定额 B.劳动消耗定额 C.机械消耗定额 D.材料周转定额 E.材料损耗定额

23、对业主与承包人有约束力的合同包括__等文件。 A.施工合同条件 B.施工合同协议书 C.施工监理合同

D.业主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指示 E.业主与承包人达成的补充协议

24、沉井下沉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偏位和垂直下沉,至少每下沉__检查一次。并做好观测记录,发现偏位或倾斜及时纠正。 A.1.5m B.0.5m C.1.0m D.1.2m

25、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权利,可以由下列原因引起__。

A.获得施工场地占有权的延误 B.因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时停工 C.不利自然条件的影响

D.业主提前占用导致施工延误

26、不能进入清标工作组成员的是__。 A.本地交通主管部门人员 B.本地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C.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有近亲属关系人员 D.由招标人选派的人员

E.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27、某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且也无法按交易习惯确定,则应当__。 A.宣告合同无效

B.由享有权利的一方负担 C.由双方分担

D.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抗辩权”是指,一方有违约行为时对方有权__。 A.撤回合同 B.撤销合同 C.解除合同

D.中止履行义务

二、多项选择题(共27题,每题的备选项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 个错项。)

1、某常规现金流量模型的投资方案,如果投资方案的BCR>1,则有__。 A.NPV>0 B.NPV<0 C.IRR>0 D.IRRi0

2、桥涵施工中,当遇有__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缆索吊装及大型构件起重吊装等作业。 A.六级 B.八级 C.十级 D.十二级

3、建筑安装工程费中,间接费的计算公式是__。 A.间接费=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率 B.间接费=定额直接工程费×间接费率

C.间接费=(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率 D.间接费=(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率

4、下面哪种类型立交属于完全互通立交__。 A.环形立交 B.菱形立交

C.部分苜蓿叶立交 D.喇叭形立交

5、投标单位__,招标单位可视其为严重违约行为而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A.通过资格预审后不投标 B.不参加开标会议 C.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 D.开标后要求撤回投标书 E.不参加现场考察

6、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下列项目中,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有__。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 C.未使用的房屋

D.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 E.不需要的机器设备

7、合同标的是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__。 A.建筑物 B.工资表 C.劳务行为 D.建设资金 E.工程量构筑物

8、《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规定的“工期”,是指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至__止。 A.交工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 B.签发最后支付证书之日 C.承包人提交最后结账单之日 D.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之日

9、桥梁竣工后应进行竣工测量,测量项目是__。 A.测定桥梁中线,丈量跨径 B.量墩、台(或塔、锚)各部尺寸 C.检查桥面高程 D.上下游调治构造物的各部尺寸 E.桥面硬度

10、构成合同文件的有__。①中标通知书;②投标书;③图纸;④材料设备采购单;⑤施工日志和记录 A.①④ B.②③ C.①②③ D.③④⑤

11、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始终处于主要负责者地位的是__。 A.项目法人 B.监理单位 C.承包人

D.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2、承包人的违约,业主可以终止合同的情形包括__。 A.承包人已强制性破产

B.承包人已违反合同关于禁止转包的规定

C.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经业主批准自行分包工程 D.在保修期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E.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

13、下列关于工程变更的说法,正确的有__。 A.工程变更总是由承包商提出的

B.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C.发生工程变更,若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据此计算结算价款 D.监理工程师审批设计变更时应与业主及设计单位协商 E.工程变更总是由监理工程师提出的

14、依据不同投资来源或工程类别,利润应实施__。 A.法定利润率 B.社会平均利润率 C.差别利润率 D.行业利润率

15、国内路面设计方法中,作为标准轴载的荷载是__。在设计时,对其他各级轴载的作用次数均按规定换算为该标准轴载的作用次数。 A.双轮组单轴100kN B.单轮组单轴100kN C.双轮组单轴50kN D.单轮组单轴50kN

16、FIDIC条款中,允许承包人索赔的“费用”__。①是指承包人的直接损失和由此引起的施工成本的增加;②不包括利润与上级企业管理费;③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利润和上级企业管理费;④费用就是价格 A.①② B.①③ C.①④ D.②④

17、预应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进场主要验收项目有__。 A.外观 B.硬度

C.静载锚固性能试验 D.单位强度重量 E.饱和度

18、总价合同必须满足的条件有__。 A.设计图纸和说明书详细全面 B.工程量不大 C.工程风险不大

D.在合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给承包人以各种方便 E.以上均错误

19、质监站的岗位设置有__。 A.监理工程师 B.监督工程师 C.监督员

D.专业监督工程师 E.监理员

20、__不属于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内容。 A.运输保险费 B.包装费 C.采保费

D.运输损耗费

21、主动控制措施包括__。 A.下达停工整改令

B.制订目标控制的有关计划 C.制订防止目标偏离的备用方案 D.建立目标控制组织 E.目标控制风险分析

22、某新建项目,建设期为2年,共向银行贷款1 200万元,贷款时间为:第一年500万元,第二年为700万元。年利率为10%,则建设期各年利息分别为__。 A.25万元、35万元 B.25万元、87.5万元 C.25万元、83.5万元 D.25万元、90万元

23、荷载疲劳应力的计算是指标准轴载户。在__产生的疲劳应力。 A.临界荷位处 B.临界荷位外 C.标准荷位处 D.临界荷位边

24、属于下列__情况,即为无效经济合同,是国家法律不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A.没有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B.主体不合格

C.没有经工商局鉴证 D.内容不合法 E.没有经公证处公证无效代理

25、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程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第一步是__。 A.完善项目监理组织 B.组织制定监理方案 C.组织制定监理计划 D.主持制定监理细则

26、不能进入清标工作组成员的是__。 A.本地交通主管部门人员 B.本地其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C.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有近亲属关系人员 D.由招标人选派的人员

E.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27、某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且也无法按交易习惯确定,则应当__。 A.宣告合同无效

B.由享有权利的一方负担 C.由双方分担

D.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抗辩权”是指,一方有违约行为时对方有权__。 A.撤回合同 B.撤销合同 C.解除合同

D.中止履行义务

第五篇:商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商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即必须是发生在商人之间或商人与非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既可以都是商人,也可以只有一方是商人而另一方是非商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2、客体不同。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其客体仅限于商行为,其行为标的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有形体或无形体的商品。非商行为的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标的,则不是商行为和行为的标的。商事中的物权,由商事契约订定,仍以债的关系对待。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内容不同。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均具有营利的性质,即表现为经营性商事权利和经营性商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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