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贸易战略分析论文

2022-05-01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出口贸易战略分析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中美贸易摩擦升级,我国中药产品对美出口深受影响。通过文献调查和政策分析,提出促进中药产品出口美国的合理建议。

出口贸易战略分析论文 篇1:

辽宁水产品出口贸易SWOT分析及经营战略选择

摘要 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经贸环境中,辽宁水产品出口直面行业抵御风险能力脆弱、认证意识淡薄、认证能力低下、养殖水产品规模经济尚未形成、行业组织尚未发挥协调作用等劣势的同时,受到来自异国他省的强有力竞争、国外所设贸易壁垒限制、人民币汇率发生不利变化等威胁。在拥有原料供应充足、技术力量雄厚、品牌效应显现、物流快速便捷等优势的同时,可享政府政策制度安排以及发展规划、“一带一路”及“辽宁自贸区”发展契机、水产品国际市场的刚性需求增长势头强劲等机会。故而,辽宁水产品出口企业因势制宜可选择增长型、扭转型、防御型、多种经营型等经营战略。

关键词 水产品出口;SWOT分析;经营战略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19.09.061

Key words Aquatic products export; SWOT analysis;Operational strategy

辽宁水产品出口从1999年的29.41万t、4.34亿美元[1]增至2017年的85.58万t、29.62亿美元[2],出口贸易取得相当增长,不仅促进了渔民增收和渔业增效,而且对省域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然而,时下复杂多变的国际经贸环境给辽宁水产品出口贸易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因而,

有必要重新审视辽宁水产品出口所处环境以及经营战略,以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基于经典的SWOT分析法,根据辽宁水产品出口贸易行业所拥有的各种资源,笔者拟分析行业内部优势与劣势以及行业外部环境的机会与威胁进而进行系统评价,以便出口企业因势制宜选择最佳的水产品出口经营战略。

1 辽宁水产品出口贸易发展态势

改革开放以来,辽宁水产品出口贸易经过开拓市场、开放经营[3],其规模不断扩张。尤其是进入21世纪之后,基于省域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竞争优势,大力发展外向型渔业,勇于开拓国际市场,出口市场从1999年的59个国家(地区)增至2016年的106个国家(地區),从原来涉足的五大洲扩至六大洲,水产品国际竞争力显著上升。自2004年以来,辽宁水产品出口量在全国水产品出口总量中的占比为17.14%~18.84%;辽宁水产品出口额在全国水产品出口总额中的占比为12.77%~15.33%,其已成为我国水产品出口贸易体系中的重要一员。

辽宁出口水产品主要以进料加工贸易、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贸易方式销往国外市场,其品种从1999年的96种增至2016年的153种,品种数量增幅较大。从“十大出口品种”的演进[4]而言,呈现出2个特征:一是原料水产品的地域性明显,裙带菜、墨鱼、鱿鱼、扇贝、海蜇、梭子蟹、对虾、蛤等都是辽宁省域的“名特优新”水产品[2];二是加工水产品的技术含量升高,以2012年为分水岭,辽宁出口加工水产品的技术含量显著提升,代表性品种有冻狭鳕鱼鱼片、冻比目鱼(鲽科、鲆科、舌鳎科、菱鲆科、刺鲆科)鱼片、冻鳕鱼(大西洋鳕鱼、太平洋鳕鱼、格陵兰鳕鱼)鱼片、冻大马哈鱼、大西洋鲑鱼及多瑙哲罗鱼的鱼片,其他冻鱼片。

辽宁水产品出口区域有大连、丹东、绥中、营口、盘锦等市县。其中,大连市的水产品出口规模是压倒性的,而丹东市的水产品出口亦至关重大。大连、丹东2市的水产品出口量之和在辽宁水产品出口总量中的占比为91.19%~95.09%;而大连、丹东2市的水产品出口额之和在辽宁水产品出口总额中的占比为95.16%~96.90%。可见,大连、丹东2市从今往后亦将发挥出口创汇的先导区作用,并继续领跑辽宁水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

2 辽宁水产品出口贸易SWOT分析

2.1 优势(Strengths)

2.1.1 原料供应充足。辽宁渔业基础力量雄厚,生产力水平较高,水产品进口贸易发达。2017年时点,渔业村663个(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居第5位),渔业从业人员52.99万人(第12位);拥有捕捞生产机动渔船2.04万艘(第9位)、总功率116.36万kW(第7位),远洋渔船331艘(第4位)、总功率29.03万kW(第4位);水产养殖面积为87.87万hm2(第1位)。多年来,辽宁渔业界一直致力于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配置和有效发挥渔业生产要素,使得省域水产品产量达479.43萬t(第6位),运回省内的远洋捕捞水产品12.65万t(第4位),并进口水产品126.55万t(第1位),足以保障出口水产品的原料供应,为其水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1.2 技术力量雄厚。辽宁渔业科技研发力量强大,水产技术推广普及较广。拥有大连海洋大学、大连工业大学以及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等从事相关研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2017年时点,水产技术推广机构379家(第14位),水产技术推广实有人员达952名(第17位)。渔业生产领域的科技进步及其推广扩散,通过改善传统渔业与发展新兴产业,优化和升级渔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进而影响着水产品出口品种结构和贸易规模;通过先进的物流设施和信息手段,使水产品出口贸易地域范围更加扩大。另一方面,辽宁水产品加工企业数量达904家(第6位),其水产品加工能力为308.33万t/年(第3位),水产品冷库数量为627座(第5位),加工技术装备居全国前列。上述各领域取得的技术力量均为其水产品出口贸易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并注入了强劲动力。

2.1.3 品牌效应显现。辽宁水产业拥有辽渔集团有限公司、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棒棰岛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洋岛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丹东泰丰食品有限公司、丹东泰宏食品集团、营口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营口海大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等行业的一批领军者和佼佼者。另一方面,辽宁渔业通过捕捞或养殖经营每年产出鳕鱼、鲭鱼、金枪鱼、鲳鱼、鳀鱼、沙丁鱼、鲅鱼、比目鱼、大菱鲆、鲽鱼、带鱼、黄鱼、鲑鱼、鳟鱼、鲀、鲤科鱼、小虾、对虾、梭子蟹、鲍鱼、蛤、鸟蛤、牡蛎、舟贝、扇贝、贻贝、螺、裙带菜、海带、紫菜、海参、海胆、海蜇、墨鱼、鱿鱼、章鱼、淡水观赏鱼等省域特色产品或大宗产品。经过多年的实践,通过业界、学界和政界的努力,辽宁大地涌现出“远洋”“獐子岛”“棒棰岛”“海洋岛”“天正河鲀”“富谷”“海之情”“海御王”“泽泰”等附着于产品之上并具有象征意义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以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形成了很强的水产资源统合能力,并显现出“创一个水产品牌,兴一个渔业产业,富一方水产经济”的品牌效应。继而,在国内外扩散出水产品牌的宣传效应、磁场效应、聚合效应、带动效应和衍生效应,促进辽宁水产品出口企业在愈发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2.1.4 物流快速便捷。辽宁交通运输发达,物流基础设施完备。途经辽宁境内的高速公路20条,可与六大国际经济走廊衔接并形成陆海互动,陆桥运输费用较海上运输节省20%~25%;海运已开通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际机场有沈阳桃仙机场和大连周水子机场,其国际航线(含地区)达66条。基于上述安全而高效的陆海空立体网络通道,形成了快速而便捷的全球水产品物流体系,促进了辽宁水产品出口贸易的快速发展。

2.2 劣势(Weaknesses)

2.2.1 出口行业抵御风险能力脆弱。辽宁出口水产品虽然流向世界六大洲的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但是主要集中于日本、美国、韩国、巴西、德国、加拿大、波兰、中国香港和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市场,这一出口发展趋势在今后很长时期内是难以改变的。这些国家和地区易受国际经贸环境的影响,当出现不稳定或不确定因素时,因辽宁出口目标市场过度集中而诱致收益或代价的不确定性,进而可能产生经济风险而带来整个出口行业的损失,同时削弱出口行业抵御国际市场风险的能力。

2.2.2 认证意识淡薄,认证能力低下。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关注HACCP(全称“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定“出口食品生产建立HACCP质量管理体系导则及具体实施方案”,农业部以HACCP为基础制定《水产品加工管理规范》,一直致力于HACCP原则规范化。截至2016年3月,辽宁省水产品加工企业[5]中只有219家获得输美HACCP认证[6],认证率仅为23.93%。更有甚者,对于某些国家出口水产品仅按照HACCP操作还不够,还要应对其他检验标准、卫生注册、通关程序等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卫生检疫、环境标志、包装制度等绿色贸易壁垒。如欧盟要求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或捕捞加工船须通过欧盟的考核并获得注册;日本要求出口水产品不仅要符合日本《食品卫生法》,还要满足“肯定列表制度”(全称“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韩国要求出口的部分水产品实施“先精密检验后通关”的做法等。然而,截至2016年1月,辽宁省域获得欧盟注册的水产品生产企业为210家[7],认证率仅为22.95%。另外,巴西是新兴市场国家,虽然目前辽宁对巴西出口水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国内较大且有很大的潜力,但是截至2015年4月,获得巴西注册的辽宁水产加工企业为55家,认证率仅为6.03%。可见,辽宁省域水产品加工企业认证意识淡薄且认证能力低下,严重束缚了水产品对外出口贸易的发展。

2.2.3 养殖产品规模经济尚未形成。辽宁水产养殖业比较发达,海水养殖的鲈鱼、河鲀、鲆鱼、鲽鱼、南美白对虾、中国对虾、日本对虾、梭子蟹、牡蛎、鲍、螺、蚶、贻贝、扇贝、蛤、蛏、海带、裙带菜、紫菜、海参、海胆、海蜇等,以及内陆养殖的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鲫鱼、鳊鱼、泥鳅、鲶鱼、鮰鱼、黄颡鱼、鲑鱼、鳟鱼、观赏鱼、南美白对虾、河蟹等至少有47个品种[8]的养殖产业早已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其中,出口创汇的养殖水产品为鲀、鲆鱼、鲽鱼、南美白对虾、中国对虾、日本对虾、梭子蟹、牡蛎、鲍、螺、贻贝、扇贝、蛤、海带、裙带菜、紫菜、海参、海胆、海蜇,以及青鱼、草鱼、鲢鱼、鲤鱼、鲫鱼、鲶鱼、鮰鱼、鲑鱼、鳟鱼、淡水观赏鱼这29个品种[8]。然而,2016年时点出口额1 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养殖水产品仅为比目鱼(含鲆鱼、鲽鱼等)、对虾(含南美白对虾、中国对虾、日本对虾等)、梭子蟹、扇贝、蛤、裙带菜、海胆、海蜇这8个种类的合计11个品种。可见,辽宁养殖水产品在出口贸易中的拳头品种依然很少,并且养殖水产品至今未形成出口规模经济。

2.2.4 行业组织尚未发挥协调作用。在沿海省份中,2016年时点的辽宁出口水产品平均价格(3 703美元/t)略高于浙江(3 619美元/t)和海南(3 517美元/t)2省,而远低于上海(1.027 6万美元/t)、河北(6 949美元/t)、江苏(6 942美元/t)、天津(6 532美元/t)、福建(6 276美元/t)、广东(6 040美元/t)、广西(5 616美元/t)和山东(4 206美元/t)8省(直辖市、自治区)。究其原因如下:①辽宁出口水产品中廉价的贝类品种过多,此为渔业生产结构问题;②辽宁部分出口品种的加工深度不够且同质化严重,此为水产品加工技术问题;③辽宁水产品出口行业内部出口同一品种商品的企业之间的竞相压价现象更突出,此为典型的内部压价竞销“窝里斗”问题,就是说“你报低价,我就报更低价,只要我能出口就行”,其不仅严重影响了全国水产品出口行业体制的健全,还致使省域水产品出口行业经济效益受损。这一恶性竞争问题的出现深刻表明,在省域水产品出口贸易的交涉和运行阶段中,渔业协会、海洋渔业协会、海洋水产养殖协会、渔业专业合作社、水产品加工进出口协会、观赏鱼协会等渔业中介组织的行业协调和秩序规范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和深度应用。

2.3 机会(Opportunities)

2.3.1 政府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以及发展规划。辽宁水产品出口企业共享国家税收方面的一系列扶持政策以外,还拥有省域的多重政策支撑。辽宁政府部门非常重视水产品出口贸易,通过建设出口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金融支持水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强化水产品技术标准并规范其出口管理、实施提升水产品出口便利和通关效率的“三通”(通报、通检、通放)模式等政策设计及制度安排,为其水产品出口企业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在《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编制、《辽宁省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计划》的制定中均体现了水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目标以及政策措施,为省域渔业外向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和发展机遇。

2.3.2 “一带一路”及“辽宁自贸区”发展契机。“一带一路”倡议是国际博弈中“合纵连横”的一个大战略,是推进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辽宁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圈定的13个省份(直辖市、自治区)之一,“一带一路”建设不仅为辽宁经济全面深化改革和持续发展创造前提条件,也必然影响其水产品外贸格局,并为其寻找未来市场发展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一带一路”沿线共有65个国家,经过多年的对外开放和经贸发展,辽宁出口水产品已经流向其44个沿线国家。故而,辽宁政界、业界和学界要凝心聚力,乘势而上,继续抓住“一带一路”战略以及“辽宁自贸区”(全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发展契机,巩固和发展现今存在而竞争残酷的“红海市场”的同时,应勇于开拓未知而广阔的“蓝海市场”,以抓住水产品出口新的利润和增长的机缘。

2.3.3 水产品国际市场的刚性需求增长势头强劲。消费者对食品健康问题愈来愈关注,而水产品尤其是海水产品具有高蛋白、低脂肪、多维营养、少有污染、健身补脑等特点,不仅能满足人们的营养需求,而且能满足其对健康的渴望。21世纪初,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曾经预测:未来30年间,全球渔产量、水产品总消费量、食物需求及每人年均食物消费量均会增长,但是年增率会渐趋下降[9]。这一预测已被近16年的事实所印证,水产品流通及贸易愈发呈现出全球化发展趋势,各国消费者对水产品的需求亦显露一定的刚性,需求量总体上趋向回稳升高。同时,辽宁的水产品出口贸易数量增长2.33倍、金额增长5.32倍,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时下,还应看到欧洲、拉丁美洲以及东盟水产品需求仍在增长的有利因素。辽宁水产品出口贸易应紧紧抓住水产品需求强劲增长的这一历史机遇期,优化升级出口商品结构,持续扩张出口市场规模。

2.4 威胁(Threats)

2.4.1 来自异国他省的强有力竞争。辽宁水产品出口核心竞争力得到一定的提升,其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然而,依然面临着来自异国他省的巨大冲击和多维挑战。一方面,世界主要渔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外向型渔业经济的发展,进而加剧了水产品出口竞争。辽宁水产品出口贸易直面印度、越南、泰国等国家的巨大冲击。其中,印度水产品产量位居世界第3位(2015年),水产品出口市场达75个国家,其出口水产品主要流向欧盟、美国、日本及东南亚各国和地区,而欧盟是其水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市场,印度的沙丁鱼、青鱼、竹荚鱼、螃蟹等品种出口对辽宁形成强有力的竞争;越南水产品产量位居世界第5位,水产品出口市场多达160个国家,其出口水产品主要流向日本、美国、欧盟,越南的鲭鱼、虾、鲍、海参等品种出口对辽宁形成强有力的竞争;泰国水产品产量难以挤进世界前10位,但是作为水产品出口强国,主要出口市场是美国和日本,其金枪鱼罐头、虾类制品、鱿鱼制品等品种出口对辽宁形成强有力的竞争。另一方面,我国水产品出口主要省份集中于东南部沿海,彼此也形成出口竞争布局。其中,福建、广东、浙江,尤其是地理位置相近且资源条件相似的山东,对辽宁水产品出口构成严峻的多维挑战。从2016年的水产品出口看,数量上山东、福建多于辽宁,而广东、浙江则跟进;金额上福建、山东、广东多于辽宁,而浙江则跟进。加上沿海省份水产品出口所形成的品种同质化竞争格局,对辽宁水产品出口行业的冲击也将难以避免。

2.4.2 国外所设置贸易壁垒的限制。贸易壁垒形式多样、种类繁多。辽宁水产品出口企业所遭遇的主要非关税贸易壁垒为韩国的“先精密检验后通关”、巴西检验检疫证书内容的数次调整等通关环节壁垒;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所规定的检验标准、欧盟对水产品加工企业的卫生注册制度以及发达国家实行的信息标签制度等技术性贸易壁垒;美国的卫生检疫制度、美欧环境标志制度以及一些发达国家的包装制度等绿色贸易壁垒。而所遭遇的主要关税贸易壁垒为加拿大、欧盟相继于2014、2015年所取消的进口特惠关税政策。上述贸易壁垒,对于辽宁水产品出口企业不仅增加了其出口成本,还降低了其国际市场竞争力。时下,全球经济依然处于持续深度调整期,贸易保护主义威胁滋长,特别是美国贸易政策收紧明显,日本将于2019年取消进口特惠关税政策,为辽宁水产品出口又增添了一些不稳定、不确定因素。

2.4.3 人民币汇率发生不利的变化。辽宁水产品出口行业如同其他省份一样,承受着出口经贸环境中汇率因素的不断冲击。首先,人民币升值的间断性压力从未消失,是由来自我国经济体系内部的动力以及外来的压力共同作用所致。人民币升值势必对辽宁省域以进料、来料加工贸易为最主要出口方式的劳动密集型水产品加工企业以及低附加值品种的水产品出口企业构成沉重打击,使其陷入提高出口价格与失去部分市场的两难境地之中。而水产品出口价格的相对提高,将削弱辽宁出口水产品的比较优势。其次,人民币升值使得水产品出口企业会遭受外币收入转化成人民币时的汇兑损失以及因水产品出口量减少造成的损失。进而,水产品出口企业经营利润缩减,部分企业将陷入难以为继的境况。

3 辽宁水产品出口贸易经营战略选择

经过SWOT分析可知,辽宁水产品出口贸易在出口行业抵御风险能力脆弱、认证意识淡薄、认证能力低下、养殖产品规模经济尚未形成、行业组织尚未发挥协调作用等方面显露劣势的同时,受到来自异国他省的强有力竞争、国外所设置贸易壁垒的限制、人民币汇率发生不利的变化等威胁。但是,在原料供应充足、技术力量雄厚、品牌效应显现、物流快速便捷等方面凸现优势的同时,拥有政府的政策设计、制度安排以及发展规划,“一带一路”及“辽宁自贸区”发展契机,水产品国际市场的刚性需求增长势头强劲等机会(图1)。

基于优势、劣势、机会、威胁的动态性,辽宁水产品出口企业依据其自身类型,可选取以下不同的出口战略[10]:①第 Ⅰ类型的水产品出口企业,具有很好的出口行业内部优势以及众多的出口行业外部机会,应当选取增加省域水产品产量、开拓国际水产品市场等增长型出口战略;

②第Ⅱ类型的水产品出口企业,面临巨大的出口行业外部机会,却受到出口行业内部劣势的限制,应当选取充分利用环境带来的机会设法清除自身劣势的扭转型出口战略;③第Ⅲ类型的水产品出口企业,出口行业内部存在劣势,出口行业外部面临强大威胁,应当选取进行水产品出口业务调整、设法避开外部威胁和消除自身劣势的防御型出口战略;④第Ⅳ类型的水产品出口企业,具有一定的出口行业内部优

势,但出口行业外部环境存在威胁,应当选取利用自身优势在多样化、差异化经营上寻找长期发展水产品出口贸易机会的多种经营型出口战略。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渔业局.一九九九年中国水产品进出口贸易统计资料[Z].北京:[出版者不详],2000.

[2]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中国水产品进出口贸易统计年鉴2017[M].北京:[出版者不详],2018.

[3] 包特力根白乙.辽宁水产品出口贸易发展轨迹、函数模拟及政策耦合[J].中国渔业经济,2014(2):103-107.

[4] 包特力根白乙.辽宁水产品出口贸易发展态势及倍增路径选择[J].中国渔业经济,2014(4):74-81.

[5]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中国渔业统计年鉴2016[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6:101.

[6]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辽宁地区经HACCP验证的输美水产企业名单[EB/OL].(2016-03-25)[2018-01-06].http://www.lnciq.gov.cn/newbsdt/qtfwsx/newrzjg/backspscqy/jggstjcz/201611/t20161110_135500.htm.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获得欧盟注册的中国水产品生产企业名单[EB/OL].(2016-01-31)[2018-01-06].http://www.docin.com/p-1463249096.html.

[8] 遼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渔业统计年鉴2007[M].沈阳:[出版者不详],2008.

[9] 佚名.全球渔业产出及水产品消费长期趋势[EB/OL].(2003-06-08)[2018-01-17].http://news.foodmate.net/2003/06/14861.html.

[10] 徐二明.企业战略管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101-104.

作者:包特力根白乙

出口贸易战略分析论文 篇2:

我国中药产品对美出口贸易现状分析及发展战略思考

摘要 中美贸易摩擦升级,我国中药产品对美出口深受影响。通过文献调查和政策分析,提出促进中药产品出口美国的合理建议。文献研究:以“中药对外出口”“美国中药”为主题词,搜索Medlab、CNKI数据库,分析中药产品对美贸易现状;政策研究:以商务部、外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发布的我国中药对美国贸易报告为依据,分析中药产品出口策略,总结我国中药产品出口的现状特点和成功经验,并提出有效促进中药产品对美贸易的新思路。我国中药产品对美出口额稳定增长,存在增速缓慢、市场份额小和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分析中药在美准入方式和我国中药出口政策,从提高中药产品质量、按需设计上市方案和制定相应国际标准及法规3方面,提出“保质促销,立规促贸”的对美贸易新方案。

关键词 中药;中药产品;中药出口;美国;发展战略;中美贸易摩擦;中药贸易;中药国际化

中医药产业正处在蓬勃发展阶段,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接受中医药文化[1],中医药文化的传播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中药产品的对外出口[2]。而中美贸易摩擦的升级,使医药之争成为焦点,我国中药产品对美出口也受其影响。目前关于中药对外贸易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认为中药产品质量不佳,中藥国际标准缺失是造成中药产品对外出口乏力的主要原因[3-12]。因此,我们通过系统分析中药产品对美贸易现状,结合美国中药准入政策,旨在提出促进中药产品出口美国的战略建议,减轻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中药产品对美贸易的影响,加快中药国际化发展进程。

1 我国中药产品对美贸易概况分析

从美国中药市场现状来看,美国市场对中药产品的需求持续增加[13]。有学者分析1989—2015年中药出口情况,得出了中药产品出口增速慢、产品结构不合理等问题[14]。分析我国中药产品出口美国现状与中药在美准入途径,为促进我国中药产品对美出口提供合理建议。

1.1 我国中药产品对美贸易稳定增长但增速缓慢  近几年,欧美中药市场规模逐渐扩大[15],我国中药产品出口额也连年攀升。见图1。

1999—2018年20年间,我国中药类产品对美出口贸易总额呈稳定增长趋势但增速缓慢,2019年则出现了较大转折,中药类产品对美出口额骤降。按照中药产品对美出口额和对美出口中药产品占比,可分为4个时期。1)稳定增长期:1999—2008年,由于中医药文化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中药的对美出口额与对美出口中药产品占比均呈稳定增长。2)骤降期:2008—2010年,由于2008年的金融危机影响,对美出口中药产品出口额稳定不增且对美出口中药产品占比连降3年。3)回升期:2011—2018年,经济回暖,中药产品对美出口额及对美出口中药产品占比均呈现回升趋势。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我国中药出口总额降低,但对美出口额占比仍旧增长,这表明了我国对美中药产品出口额稳定。4)二次骤降期:2019年受中美贸易战的影响,中药类产品对美出口额出现了16.1%的负增长,且2020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中药产品的对外贸易下滑加剧,预测此次骤降期将持续3年。美国连续多年是我国出口中药类产品第一国,连续5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中药产品超过5亿美元,即便如此,对美国中药产品出口额占我国中药产品出口总额仍较小[16],稳定在10%~17%。另外。2017年,我国对美出口中药产品占美国草药类膳食补充剂市场额的7.3%[14],提示我国中药产品在中美贸易摩擦升级和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之际,应采取合理的政策措施开阔美国中药产品市场。

1.2 我国中药产品对美出口存在结构不合理的现象 在2009—2019年的11年间,我国中药产品出口美国的产品结构情况见图2。

中药提取物与中药饮片结构占比呈稳定增长趋势,中成药与保健品等复方中药产品市场额在此期间有所增加,但是在产品结构比例中,二者同呈缓慢减少趋势,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美出口中药产品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且以低附加值中药类产品为主,即初级产品和半成品占大多数。中药提取物出口额能够稳定增长的原因是其具有可测量性和可鉴定性,而中药提取物并不是中药的精髓所在。在西方医学理论的指导下,美国对草药的认知还处于单一草药的使用,对于药品主要是看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美国药学研究偏重药物的毒理/药理等研究,而中药类产品,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发展起来的,其重点是辨证施治。相对单味草药只能治标不能治本的情况来说,中药复方具有更大的优势。调查显示,单味草药膳食补充剂(含中草药)的使用量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传统复方类型的使用量并没有增加。就目前而言,单一草药在美国的膳食补充剂市场占据了主导地位[14]。这提示我国中药产品应提高自身质量,增强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加强中药复方产品的研发,争取将原料药出口转变为制剂出口,真正体现中医药的附加值,从而开阔我国中药类产品的国际市场。

1.3 中药产品在美准入方式研究 我国中药产品出口美国存在增速缓慢和结构不合理的现象,这一定程度上是由美国的中药准入政策决定的,而2019年中药类产品对美出口量下滑,则是中美贸易摩擦升级的结果。现分析中药在美准入方式,为促进中药产品出口美国提供合理建议。

美国制定的众多药品监管法律法规中,最重要的是1820年出版的《美国药典》(United States Pharmacopoeia,USP)。USP的医药价值毋庸置疑,即领导了美国药品市场,也影响着国际药品相关标准的制定。自18世纪中药产品传入美国的1个世纪内,植物药的使用还较普遍,占据了1820年版USP的65%[17]。20世纪40年代后,植物药逐渐从USP里撤除。USP本身对于植物药的质量要求极高,其标准普遍高于我国药典。例如水飞蓟的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关于其检测内容少且检测方法简单,USP对其质量标准检验项目更全面,更科学[18]。再如,银杏叶提取物,USP执行的标准明显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另外,USP每年都会更新版本且每版都会增补2次,更加体现了其与时俱进的新颖性。提示我国中药产品应提高质量,完善监测指标和方法,从而获得USP的认可进入美国市场。2004年颁布的《植物药工业产品指南》体现了美国对植物药管理思路的改变[20-21],其2016修订版本,更有利于指导植物药的后期开发和新药申报,可为我国中药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提供全程指导。法规规定,对于符合药品定义的中药产品,其安全、有效得到證明便可以进入美国市场[22]。中药产品作为药品在美国上市有2种途径:一是以非处方药(OTC)身份上市,即通过OTC专论,获得药品登记号(National Drug Code,NDC);二是作为新药直接上市,即进行新药申请,获批后上市。我国出口的中药产品可根据是否符合途径要求进行途径选择[23]。

在膳食补充剂诞生之前,我国中药产品以食品形式进入美国市场。美国国会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经过几十年的努力,以1994年的《饮食补充剂保健与教育法》为基准,正式定义和规范膳食补充剂的法律法规管理,从此我国中药产品便可以膳食补充剂的身份进入美国。2006年《膳食补充剂和非处方药保护法》要求制造商向FDA通报其产品的严重不良事件,2011年《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SMA》,重点强化了对进口食品企业的监管[24],皆在提示我国中药产品应提高安全性和有效性从而开拓市场。2016年,《膳食补充剂:新膳食补充成分的申报和相关问题》(草案)的提出,给我国中药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提供了新思路,即可按照新膳食成分在美国上市。但是,中草药在美国主要用做膳食补充剂,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获取,有时消费者会因为缺乏临床指导或者不合理使用导致不良反应,从而导致了FDA对部分中药发出禁令[25-26]。

根据FDA和FD&CA依据产品的不同性质制定的各类法规管理政策,植物产品根据其预期用途,其上市流程如图3所示。

符合膳食补充剂定义的产品可以在不获取FDA上市前审批的情况下直接上市销售,按照要求,需在其首次上市的30 d内通知FDA做好备案;而新膳食成分(New Dietary Ingredient,NDI),即在1994年10月15日之前未在美国以膳食补充剂形式上市,必须上市前75 d向FDA备案。现有法规表明,若某种植物产品先以膳食补充剂的形式上市销售之后,仍可申报NDA[27]。反之,若某植物产品已作为药物批准上市,则不可再作为膳食补充剂销售。中药产品作为膳食补充剂在美国上市,因其上市前不需要FDA审批,具有快速和经济的特点,可以做到优先占领市场,使消费者更容易接纳。中药产品作为药品身份上市,周期长、程序烦琐、费用高,但作为药品上市,才能更好地体现我国中药的临床优势和特色。中药产品作为膳食补充剂上市,不能声称其具有药效,而作为药物上市,可以明确标示产品具有适应证。相同的产品以不同的方式准入决定着其拥有不同的市场范围[28],这也强调了我国中药产品应依据自身特色及目的选择合适的准入方案。

2 中药国际贸易瓶颈问题

目前中药国际贸易瓶颈偏重中药产品质量、技术、标准3方面。

2.1 中药产品质量研究方面 主要倾向于中药的安全和质量标准研究。国内外学者一致共识认为中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的不明晰,是制约中药国际化发展的首要因素[29-34],如药材的重金属、农药残留等安全性指标质量控制的落后[1]。而中药质量参差不齐这一痛点更是影响中药出口的一大因素[35]。因此有学者建议,做好中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基础研究,做到从源头控制中药质量,减少或消除其对中药产品的负面影响[36]。我国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中医药政策也鼓励了中药的标准化研究,中药产品的质量也在逐步提升。

2.2 中药产品技术方面 存在理论先进、技术需创新的问题[37-38],大部分学者认为中药产品存在加工方式简单、技术含量低的问题,会影响我国中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39-41]。我国中药产业不仅缺乏生产创新技术而且缺乏功能或成分创新型产品,在市场竞争中不占优势[42]。因此,我国中药产品应在提升制备工艺的同时,研发新产品,如新剂型、新配方的研制,从而开拓中药产品的市场。

2.3 中医药标准化方面 存在着现行中医药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的问题。中医药标准化有利于促进中医药学术发展,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加快中医药走向世界,而缺乏覆盖中药全产业链的系统性中药标准化体系是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根本原因[43],而缺乏中药国际标准也是制约中药国际化进程的重要原因。因此,建议我国学者应加强中医药标准化的研究与制定,促进我国中药产品的发展[44-47]。

3 中国中药产品出口政策分析

我国中医药事业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但中药产品的美国之路步履维艰,分析我国现有的中药出口政策,有望为我国中药产品更好地打开美国市场提出合理建议。

政府的政策导向对中药产业的进出口贸易影响重大[48]。近十几年,我国越来越重视中药产品的出口。我国促进中药贸易的政策及法规颁布时间及名称见表1。

2005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医药产品出口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一要培育出口主体,优化产品结构。结合我国近十年出口贸易现状,我国企业应逐步提高医药产品出口的质量、档次和附加值,从而促进医药产品出口的全面增长。二是鼓励境外注册认证,推进中医药标准化战略,推动医药产品境外注册和相关认证工作。这就提示,一方面需要根据药品自身特性设计上市方式,另一方面就需要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成立中医药技术委员会(ISO/TC249)的热度下,加快制定颁布更多的中医药国际标准。

2012年,《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发布,是由商务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4个部门合作制订的。其对促进中医药产业国际化发展水平,增强我国中医药对外服务贸易的实力具有积极意义。“意见”提示,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应该“走出去”,享受相关政策福利;另采取对外援助方式,促进中医药对外服务贸易。应根据出口国需求加大中药品产注册力度;中央财政完善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财税政策并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等。一系列相关政策制定,都有利于我国中药产品打入美国市场。

《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2016—2020年)》,分析了“一带一路”的现状和优势,提出了完善政策机制和加大金融财税支持中药产品的保障措施。美国虽不在传统“一带一路”的线路上,但中药产品出口美国也可受益于相应的完善保障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進口药材管理办法》,加强了对进口药材的监督管理,保证了进口药材的质量。相应,我国中药产品要想进入国际主流医疗市场,应该参照出口国的需求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出口药材管理办法》。

4 基于中药对美贸易现状分析,美国中药准入政策分析与我国中药出口政策分析的建议

就目前形势来看,中药产品进入美国药品市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FDA对中药的监管仍然没有放松的形势下,我国的中药产品应提高自身质量,迎合美国准入政策,制定相应法规及标准,形成“保质促销,立法促贸”的格局,从而开阔美国药品市场。

4.1 提高中药产品质量 中药产品的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影响其以药品身份进入美国市场的第一因素,中药产品难以进入USP,质量是最关键的因素。我国中药产品应提高自身质量。一是提高中药生产技术,大力开发研究中药生产装备与工艺[49];二是加强中药材质量的系统监管,规范中药行业的生产[50],涵盖源头、生产、经营及科研[51],做到中药产品可溯源,生产过程全监管;三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52],完善制作工艺流程标准,申请专利保护[53],改进检测方法,减少农药残留和重金属超标等问题;四是按照美国新药研究的方式大力开展临床研究,获得其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54]。

4.2 顺应中药在美准入政策,设定合理准入方案 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当分析美国中药政策,选择合适的中药产品并为其量身定制出口方案,按照食品和药品2种途径分别规划。1)应针对市场需求,时刻关注技术、法规及市场环境的动态与变化,及时开展中药产品研究,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联合合作,申报适宜的中药产品,如具有临床优势的中药产品,使用经验丰富的知名品种,具有简单而明晰成分的中药产品,如口服制剂等,从而解决中药因其组方复杂、成分不确定而很难得到消费者的理解和接受的问题。2)在FDA没有对中药产品放松要求的形势下,申报者应保持与FDA的密切联系,深入研究美国对食品和药品的准入要求,为中药产品选择适宜的途径在美国准入。《植物药指南》的发布和第二个通过FDA审批的植物药,预示我国中药产品将有更好的发展机遇[55]。3)USP每年都会更新且每版都會修订,上海也有USP分部,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当积极与其加强沟通。我国中药产品生产和检测应按照USP植物药的标准和检测方法,从而获得认可进入USP来开阔美国药品市场;或者以膳食补充剂身份上市,选择标示健康声明,一可明确中药产品可降低相关疾病风险[23],二可提前打入美国市场获取市场份额,积累数据,可为中药产品开拓美国药品市场提供基础;也可走长远计划,规划其新药申请途径,以药品身份进入美国市场。

4.3 制定中药国际标准和中药出口法规 加快申请中药国际标准,促进中药国际化。当前全球缺少一套统一的中医药国际标准,而中药是建立在与西医不同的理论基础之上,国际标准,就像是与世界沟通的语言,没有标准,中药难以与国际接轨。灵芝、铁皮石斛等ISO国际标准的发布[9],推动了中药国际化之路,也更加坚定了我国学者加强中药国际标准申报的想法[56]。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在了解美国中药政策的基础上,加强我国中药产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管理。今后,政策制定应在符合中药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结合美国对于中药产品准入的要求,如出台相应的《出口药材管理办法》,制定鼓励出口的法规,促进企业出口中药产品的积极性,继续促进中药现代化、产业化与国际化发展。

5 小结

现阶段,我国中药产品对美贸易虽有佳绩,但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中药产品的对美出口有所下降,且中药产品对美出口长期存在增速缓慢和结构不合理现象。通过分析我国中药产品对美贸易现状、中药在美准入政策和我国中药出口政策,得出我国中药产品应在提高自身质量的基础上,提高科研水平,提高技术含量,顺应国内外法律,选择合适的途径上市。我国政府应完善相关措施,制定相应规定,从而促进中药产品对外贸易。我国学者也应致力于中医药文化的传播,加强基础研究,加快中医药国际标准的制定。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疾病谱系的演变促进了我国医疗模式由治病向预防、保健的转变,中药产品市场前景广阔,而我国中药产业应抓住市场机遇,结合我国中药资源优势、理论优势、生产优势[57],形成“保质促销、立规促贸”的对美贸易新模式,即大力研发新技术来提升质量,通过保证质量来提高中药产品的销量,制定相应中药国际标准及法规来促进对外贸易,从而加快中药国际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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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收稿 责任编辑:芮莉莉)

作者:王梦昕 刘国秀 史楠楠

出口贸易战略分析论文 篇3:

1995年~2009年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统计分析

摘要:对1995年~2009年间我国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指控的状况,从案情总量、发起反倾销指控的国别及其遭遇反倾销指控的产品类别等三方面进行了统计分析。认为我国出口结构不合理,出口增速不均衡,企业反倾销应诉意识淡薄等所导致的应诉不力,特别是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外对华歧视性贸易政策等是我国出口产品频遭反倾销指控的主要诱因。对此,应多元化的调整出口贸易战略,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合理利用WTO规则,完善反倾销应诉机制。

关键词: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产品出口:W70:出口贸易战略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外贸易与日俱增。2009年在全球陷入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我国的贸易出口额仍然高达2072亿美元。在这种喜人的形势背后,对外贸易战也愈演愈烈。截至2009年12月15日,共有20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两反两保”贸易救济调查107起,涉案金额约119亿美元CI),2009年仅美国对于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有23起,案件数增长了53%,案值占到了中国在全球受贸易救济调查资金规模的65%。仅今年以来,美国已经对我提出5起贸易救济措施,正式立案的有4起,因此,分析我国出口产品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现状、原因,以在全球反倾销浪潮中保持主动,对于企业规避反倾销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指控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的总量与趋势分析

从反倾销的立案调查数量来看,我国世界上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从1995年到2009年,世界范围内共发起3 865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自1979年欧盟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来,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一个最重要的例证就是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的增加,我国已经连续15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立案调查最多的国家。1995年~2009年国外对华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情况如图1和图2所示。

图1显示从1995~2009年的15年间,全球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达3865起,其中2009年最高,达到437起;1995年最低,为157起。而我国遭遇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也高达746起,从1995年的20起,到2009年的75起逐年增长。

图2反映了国外对华反倾销数占全球反倾销发起总数的比重呈明显上升趋势。图2显示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数占其全球反倾销发起总数的比重由1995年的12.73%上升到2008年的35.1%,增长了22.37%。如此快的增长趋势,不仅说明我国已成为全球反倾销运动的主要目标国,也使我国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对我国出口贸易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二)我国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国别分析

从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来看,自1995年到2009年,世界共有27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共发起了多达746起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如图3所示。排名前11的国家分别为分别是印度(130起)、美国(100起)、欧盟(90起)、阿根廷(81起)、土耳其(56起),巴西(43起)、南非(32起)、澳大利亚(30起)、墨西哥(28起)、韩国(24起)、加拿大(23起),这11个国家共637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占总量(746起)的85.39%。

从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发起国家来看,尽管早期来说发达国家是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国家,但是近几年,发展中国家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数量呈大幅度的上升,现已取代发达国家成为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国家,从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1995年到2009年,对我国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前11名的国家分别是印度(98起)、美国(76起)、欧盟(67起)、土耳其(50起)、阿根廷(47起)、巴西(24起)、韩国(18起)、加拿大(18起)、墨西哥(17起)、南非(16起)、澳大利亚(14起)。这11个国家共对中国实施了445起反倾销措施。

另外,按照实施措施和发起调查的比率来说,如图4所示,土耳其(89.29%)、韩国(78.26%)、美国(76%)、印度(75.38%)、欧盟(74.44%)这五个国家为反倾销高发国家,采取措施的比率都高于70%。

(三)我国遭遇反倾销指控的产品类别分析

我国近年来对外贸易额迅速增长,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出口产品种类也逐渐增多。从我国产品遭遇反倾销的立案调查情况来看,1995年至2008年,我国遭遇反倾销调查立案的产品达19种。如表1所示,遭遇立案调查前7名的产品有贱金属及其制品(178起),化工业及其相关产品(159起),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94起),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68起),塑料、橡胶及其制品(52起),杂项制品(47起),建材及其制品(40起),鞋帽、羽毛球、人造花等(17起),矿产品(16起),木质纸浆及其制品(15起):这11类产品共671起,占总调查产品数的近90%,这表明,这11项产品出口时应特别关注。

从我国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来看,贱金属及其制品为117起,化工产品及其相关产品为114起,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为54起,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43起,塑料、橡胶及其制品33起,杂项制品36起,建材及其制品23起,鞋帽、羽毛球、人造花等16起,矿产品10起,木质纸浆及其制品7起,这11类产品共453起,占总调查产品数的60.97%。由此看来,化工类产品和贱金属被实施措施的比例非常高,占我国被实施措施总数的一半左右。

二、我国遭遇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出口贸易竞争力的持续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外贸易也高速增长。图5是我们对1995~2009年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和差额的统计,图5显示,15年来我国贸易额逐年增大,相应的贸易顺差额总体上也在增长,特别是近四年来,高速增长的贸易出口导致外贸顺差大幅度扩大,2004年全年外贸顺差为319.8亿美元;2005年我国外贸顺差突破1000亿美元,为1018.8亿美元,是2004年的3倍多;2006年外贸顺差又远远超过了2005年,为1774.7亿美元;2007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跨入了2万亿美元,对外顺差也超过2 500亿美元,为2 622亿美元:到了2008年更是达到近3 000亿美元的顺差。尽管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2009年外贸金额有所下降,但可以预见,以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短期内我国的出口增长不会有大幅度的下降。我国长期大幅度的贸易顺差不仅给同类产品竞争国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也使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加剧,因此,我国出口产品不免被认为有倾销的嫌疑,容易招致反

倾销调查。

(二)新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导致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近年宋,世界贸易格局发生巨大变化,以中国、印度、马来西亚等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并逐渐成为世界制造业产品的重要供应者。尽管这些国家迅速扩大的出口规模并没有彻底改变国际贸易增长不平衡的局面,但是也对世界贸易格局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大量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冲击,为了缓解由此形成的贸易逆差和各种国内矛盾,反倾销手段作为世贸组织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合法手段(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之一,其相关规定存在弹性,常常被一些国家滥用,成为贸易保护的“遮阳伞”。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政治影响力大大提升,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这对旧的世界经济格局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因此旧经济格局下的主宰国家打着“中国威胁论”的口号,不遗余力的对我国频繁的应用贸易保护手段,以保护本国产业及经济利益,而作为被允许的一种长期存在又卓有成效的贸易保护政策工具,反倾销被各国普遍采用,因此,我国已经连续15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三)国外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

尽管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成就,许多国家仍无视我国已经发生的根本性变化,或继续将我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通过立法将我视为“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同时规定严格标准。据我国入世的最终谈判结果,在2001年后的15年内,我国仍将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的调查时受到相应的反倾销规则的约束。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国可认定我国出口产品的国内价格可能是获取了政府补贴而降低了的价格,从而国外企业就以替代国同类产品的国内价格作为价格标准。替代国的选择随意性很大,当经济发展水平远高于我国的国家被选为替代国时,我国的产品出口价格相对明显偏低,倾销很容易被判定成立。

尽管在具体的一些案件中,我国部分企业通过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其“市场经济地位”,但对于没有获此地位的中国企业,仍然用“替代国”方法被课征高额的反倾销税。即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不能为其他企业参考。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不但使大量中国产品因征税而退出当地市场,而且它客观上诱导了进口国当地产业不断通过反倾销手段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从而使我出口产品的现实竞争力受到压制。

(四)我国出口企业应诉不力

据统计,在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有一半案件,企业没有应诉,直接导致败诉,企业不应诉或者消极应诉不仅会使我国企业不战而败,而且容易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使得起诉国其他行业的企业甚至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企业对不积极应诉的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如在1994年美国对我国出口大蒜的反倾销案中,不仅因为我国企业没有应诉,结果被征高额反倾销税,而且代理此案的律师见我国企业不敢应诉,就先后鼓动美国蜂蜜、自行车、蘑菇罐头、靛蓝染料等行业连续对我国相应出口商品提起反倾销诉讼。

具体来说,我国企业不应诉或者应诉的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企业缺乏反倾销法律知识,法律意识不强,存在许多错误的观念。据1998年对深圳企业的调查统计,居然有47%的企业家不知道何为反倾销。所以,面对变化莫测的国际贸易市场。我国企业缺乏应变能力,一旦被起诉,本身缺乏胜诉的信心,对应诉结果持悲观的态度。一些企业即使参加了应诉,又因专业人员缺乏、文件材料不全、企业帐目不清等原因,在应诉调查阶段,对填写答卷、接受核查等繁杂的举证实务产生畏难情绪,其次,反倾销应诉成本较高也是我国大多数企业考虑的问题。反倾销的调查时间一般在半年以上,被诉企业在调查期间,要详细的提供企业经营成本、出口渠道、会计方法、企业产权等方面的资料,如对国外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还需要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因此,许多企业认为反倾销应诉费时费力费财,所以选择消极应诉。另外,由于许多发达国家对我国实行“一国一税”制度,导致许多想应诉的企业因害怕其他企业不应诉也能“搭便车”,而不应诉或应诉不积极、等待观望也会导致整个行业都无企业应诉,或应诉不积极。

三、启示与对策

(一)多元化的调整出口贸易战略

我国出口贸易高速增长,出口数量剧增对国外企业产生很大的冲击,易招致反倾销调查。因此,我国应适当调整外贸增长的方式,首先出口时要考虑进口国市场容量及其相关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不可使某项产品短期内成倍或大量增长,应发展有序,公平的出口贸易;其次,要改变我国外贸出口市场发布不合理的状况,从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最频繁的欧美印等国家扩展到全世界范围内,据各国的消费状况的不同,对产品正确合理的定价定位,以排除反倾销的嫌疑;再次,要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在东南亚国家、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内部选择合适的国家直接投资,利用这些国家的出口配额或者其他优惠政策把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最后,应转换经营机制及策略,优化产品结构,学会依靠产品创新,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的提升来增强竞争力,真正做到以质取胜。

(二)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为我国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使我国反倾销应诉过程中不懈努力和抗辩的目标,我国政府一方面要努力通过双边谈判,促使更多的国家在国内立法上确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有可能的情况下可将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纳入WTO的多边贸易谈判;另一方面要继续推进经济体制的改革,尽快摆脱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被动局面。加入WTO以后,要想解决应诉反倾销而受到的歧视待遇问题,我国政府应向世贸组织申请明确中国的“替代国”标准,在我国出口企业获“市场经济地位”待遇无望的情况下,应正确选择好替代国。

(三)合理利用WTO规则赋予的权利

我国作为WTO反倾销委员会的成员,应合理合法、积极有效的行使自身的权力,如在修改和完善WTO反倾销法规规积极参与,使之朝健康、公平的方向发展:在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规吋有资格提出自己的意见:作为第三方参与另外两个成员见争端解决程序时,可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因此,我国产业界也应和政府密切配合,对外国的反倾销措施做出正确评估,以确保我国根据WTO反倾销协议所应享有的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四)完善企业反倾销应诉机制

对于缺乏反倾销意识的企业,要学会并熟悉用法律手段解决经营与竞争中的问题,一旦面临外国反倾销调查,就应依照国际反倾销法和国内反倾销法规积极的应诉。具体应诉中,企业要熟练并掌握反倾销的技巧,在行业协会的主导下,充分利用倾销、损害及两者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把握好《WTO反倾销协定》等法律规定中的相关的数字规定,提供完善、规范的证据资料,并聘请精通国际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律师进行积极抗辩,当然,培养一批懂得本企业产品和反倾销专业知识趵人才也迫在眉睫。

编辑 汪晓

作者:刘爱东 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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