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范文

2022-05-31

第一篇:化解社会矛盾范文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芦阳镇破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难题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集中解决当前影响我镇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化“三项重点”工作,按照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芦阳镇党委决定开展破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难题活动,现结合芦阳镇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促进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集中化解影响全镇稳定的重大社会矛盾,健全完善社会矛盾预防化解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镇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为“十二五”期间全镇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是进行重大社会和积案攻坚化解,使往年遗留的积案和当年新发生的重大社会矛盾化解率达到95%以上;二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工作机制,推进排查化

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三是有效遏制群体性事件上升势头,确保群体性事件发生数和参与人数不超过去年,并努力实现稳中有降。

三、时间步骤

芦阳镇破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难题活动从2011年11月开始,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前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集中化解攻坚(2011年10月下旬至12月底)。各村结合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攻坚行动,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强有力措施,有效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要求及时上报镇综治办,综治办建立工作台账,对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进行分析梳理组织调处化解,对当时不能调处化解的归档分流到各分管领导或包村领导,实行一件矛盾一名领导包案制度,及时监督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情况,调处化解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解决一件,销号一件。对一时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必要时召开部门、行业联席会,进行分析研判,制定调处措施,靠实工作责任,确保今年12月底化解率达到95%以上。

第二阶段,深入排查调处(2012年1月至6月)。按照省、市、县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开展新一轮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攻坚活动,各村和社会矛盾相对集中的镇属有关部门全面排查各类社会矛盾和隐患,并坚持边排查边化解,及早化解带有倾向性的问题,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重点排查截止上年底前尚未彻底解决、已发生群体性事件和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重点社会矛盾,特别要着力排查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宅子用地、邻里纠纷、企业改革改制、安全生产、土地矿产、涉法涉诉、执法管理、养殖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矛盾。各乡镇、各部门对排查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要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逐一完善工作台账,确保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一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明确化解的目标任务和化解时限,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社会救助以及思想教育等手段,及时有效进行化解。

第三阶段,巩固提高(2012年7月至9月)。根据活动开展情况,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进一步

提出工作要求,对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已经化解,但仍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上访的,要落实好稳控措施,巩固调处成果、防止发生反弹。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为重点,进行检查、抽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建立月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广典型经验,查找存在问题。9月上旬前,各村对破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活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写出专题报告。9月中旬起,组织工作组,对各村和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当年排查出来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率达到90%以上,完成预定的工作目标。

四、组织领导

芦阳镇成立破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难题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难题活动的组织领导、案件督办以及反映情况、交流总结等日常工作。

芦阳镇破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难题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王涛 芦阳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 常蓬东 芦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张晓斌 芦阳镇副镇长

寇明玉 芦阳派出所所长

成员: 王维武 芦阳司法所所长

徐新彩 芦阳镇纪委书记

刘兴杲 芦阳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

张宏涛 芦阳镇综治专干

雷寅虎 芦阳镇综治专干

范丽娟 芦阳镇综治专干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刘兴杲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镇破解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化解难题活动领导小组成立督导组,抽调工作人员,坚持每月开展一次督促检查。

五、 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各村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协调合作,确保工作实效。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对矛盾纠纷突出的村组,加强工作力度配调政治责任心强、熟悉法律政策、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组

成工作组驻村、组开展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积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村、具体单位、具体领导、具体人员,限期进行化解。

二坚持领导包案,实行挂牌督办。按照“五个一”(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个工作组、一抓到底)的要求,实行领导包案,组织开展攻坚。在化解工作中,注重从政策和制度层面化解矛盾,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把化解矛盾和落实稳控措施结合起来,坚决防止矛盾激化、矛盾激化升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梳理遗留的积案,根据活动进展情况,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开展攻坚工作。

三完善风险评估,健全长效机制。各村委会、各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景泰县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机制的意见》和《景泰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考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将风险预判化解和控制管理结合起来,实现对各类稳定风险和隐患的科学识别、行业性管控和就地化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认真总结可排查化解矛盾的经验,坚持全面排

查与重点可排查相结合、常规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区域排查与部门行业排查相结合,探索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一般矛盾就地化解,重大矛盾发现得早、稳控得住、解决的好的目标,努力推动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篇: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是唐山市政府的重要职责。2011,市政府法制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将这一任务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坚持依法行政、高效便民的原则,扎实开展各项法制工作,积极为全市的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我办回顾全年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努力开拓创新,力求在新时期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

一、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措施,是大调解联动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行政调解可以使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合理的、彻底的解决纠纷矛盾,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我办采取了下列措施:

1、制定指导性文件,开展行政调解指导工作。我办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已作为全市行政调解的纲领性文件印发全市执行,为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确保有专门的组织机构、分管领导、调解人员队伍完成行政调解工作。

2、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为解决行政调解在“三位一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调解体系中的“短

板”问题,我办已推动各县(区)市、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共649个单位完成了行政调解委员会的建立和行政调解室的设立工作。各单位基本设立了行政调解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全市行政调解工作队伍和工作网络已初步建立。

3、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选用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针对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工伤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对于在复议程序中直接达成和解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对于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的,积极协助法院做好诉前调解工作,实现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另外积极实现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建立预警机制,对人民调解过程中造成的集体访和大规模不安定因素要及时疏导,对人民调解无法处理的问题,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当事人对行政处理结果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再协助法院做好诉前化解工作,从而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真正实现三大调解的联动。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

动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我办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1、指导全市县级以上政府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开展行政复议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国法办、省法办及有关高校举办的行政复议应诉业务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理论素养,并结合我市实际加强对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实务操作、办案技巧的指导,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水平。

2、改进和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在审查形式上,由原来的书面审查原则逐渐改为公开审查原则,逐步推行听证制度,以增加复议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促成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宽、群众关注的复议案件得到妥善解决;在审理方式上,逐步实现书面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对一些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在书面受理的同时,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案件全貌和实情,辨别证据真伪,客观公正地作出复议决定。

3、狠抓复议案件办理这项基本工作。我办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今年以来,共收到复议申请140件。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104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向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申请36件。在受理的104件案件中,已办结94件,正在审理及中止审理10件(中止1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占比较大的是工伤认定类复议案件,共计76件。究其原因,

一是唐山市经济较发达,周边县区工厂企业较多;二是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也有利于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因土地争议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也占较大比重。这类案件特点明显,一是争议土地问题产生的过程漫长,有些还牵涉特定历史时期的土地政策,认定难度大;二是争议双方矛盾尖锐,调解难度大。对每个复议案件,我办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理念,通过审阅卷宗、现场走访、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法,辨别证据真伪,认定相关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从而真正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使每个案件都能做到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社会矛盾。

4、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近年来,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行政复议工作面临案件数量多、办案人员少、工作压力大的困难。因此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是圆满完成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措施。对于业务素质过硬、群众评价较高的复议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在选拔干部时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出行政复议的专项费用,以保证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些机制的建立健全能够充分调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充分保证行政复议工作所需资金及设备,有利于更好的推动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5、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我办在信访接待中心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接待办公室,对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类信访投诉请求,委派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接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当场立案,对广大群众的诉求做到两个“耐心”:耐心倾听群众困难,耐心解释政策法规。我办与信访中心积极沟通,实现了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对接,有利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应诉工作是我办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办对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积极推动建立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主要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今年我办共代理行政应诉案件11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应诉案件数量持平。其中一审案件9件、二审案件2件,主要为土地管理类案件。目前法院已审结2件, 1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原告撤诉。我办全力做好

一、二审案件的应诉和与法院的联系工作,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市政府的权威。

总结以上各项工作,我们尤其体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办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继续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相关机制,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宣传、拓宽行政复议渠道,为更好的完成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设和谐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三篇: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以法院为视角的考察

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法院正处于社会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如何化解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一要以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除了继续坚持原来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外,还应不断推出符合当前审、执工作需要的新机制、新办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能动司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二要坚持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廉洁执法既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又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保证。通过公正执法,高效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降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明法服判,息诉罢访,维护司法权威。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在觉醒,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要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上有新的作为,是人民法院勇担政治责任,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保障“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新的历史使命。

一、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

从司法实践看,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个别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甚至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诉,有的甚至采取停工、闹事、堵塞道路、围堵政府、法院、越级上访闹访等过激措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在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商损害住户利益等问题引发矛盾。由于拆迁安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重大利益,一些当事人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也会采取一些过激措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审理、执行难度均较大。

3、执行程序中涉及的矛盾较多。一是涉及政府案件的执行难,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职能未完全分离引发一系列诉讼,在判决政府承担赔偿责任、还款义务的案件中,法院往往要考虑与政府的关系协调问题导致执行困难,或者长时间得不到执行,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认为法院在“官官相护”。而一些乡镇部门也因执行对法院产生意见,在地方组织“评议”法院时往往投反对票。二是农业税等行政执行案件中,农民认为村组欠自己的债务应当相抵,而法院认为只能一事归一事处理,当事人对此也很不理解。即使农民起诉村组,由于履行能力问题也往往难以执行到位。三是普通执行案件仍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躲避执行,或外出打工或转移财产,法院客观上难以执行。权利人对自己通过诉讼仍然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感到非常不满,特别是一些如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巨额赔偿案件。对法院发放的债权凭证,当事人也认为是法院在“糊弄”自己。

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影响农村稳定。一些因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农村发生较多,但农村家庭相对来说生活较困难,经济能力有限,很多刑事被告人被执行了刑罚,其家属认为已经得到了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就不积极,甚至有爱怎样就怎样的想法。而其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不易分割,其个人财产更是有限,造成了执行不了的困难局面。被害人家属因此及其不满,引发上访。而在民事赔偿中,由于法律规定有赔偿标准,加上当事人自身过错等因素的考虑,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不满,认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转而怨怨相报,寻求自力救济。

5、商事纠纷引发矛盾。商事案件目前总体数量呈下降的趋势,但由于商事案件涉及的标的往往较大,有的可能是当事人一生的积蓄。由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自己权利,条款不严谨,使不讲诚信的一方当事人有机可乘,在涉诉时自己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导致自己败诉。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纵观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 主要的一些特点表现在:

1、群体性事件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 2 取一些过激的行为,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寻求媒体和公众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2、对抗性明显增强。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会采取越级上访甚至进省赴京上访,有的采取闹访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长期纠缠、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甚至直接采用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等暴力手段。

3、物质利益色彩浓厚。目前各种社会矛盾中,最主要的也是实质上反映出来的是涉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由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或者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就通过诉讼来解决,解决不满意的,就期望通过上访来达到目的。

三、当前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原因分析

法院之所以面临如此众多的社会矛盾,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综合因素决定的。

1、法院职能的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法院必然要承担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角色,法院不再只是国家的专政工具,而要承载更多的社会使命。在过去,社会矛盾、纠纷主要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当事人有纠纷,可以找单位、找政府。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人们更多地依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以往许多可以通过单位、村组解决的问题都提交到法庭上来。有的甚至是五十年代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某企业一批老职工要求企业归还合作化时期的入社股本。这样,法院的压力增大。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这部分的工作实际落到了法院的肩上。而且,在目前通过行政程序不能最终解决的问题,最后也往往到了法院,因为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2、利益格局的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在法院显现出来。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成为更多的选择。如在一些企业、乡村经济组织存在“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后任法定代表人对前任遗留债务不予承认,从而引发诉讼。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矛盾,是当前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则是自己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冲突问题。

3、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处理案件不公正,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的法官在办案时偏袒一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裁决。或者由于认识水平的问题,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法律适用上不恰当。二是办案效率不高,虽然法律上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但有的案件是应当尽快解决的却拖到审限的最后,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也办理审限延长手续,有的案件多次鉴定、公告,导致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及时实现。三是执行力度不到位,在执行中强制权利人作出让步,使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打折扣。当然,现在到法院诉讼的案件疑难复杂的比以前增加,法官审理案件难度加大、法律适用困难,也是造成矛盾的重要原因。

4、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诉讼风险意识,把经营风险、败诉风险归咎于法院。如有的当事人明知对方没有履行能力仍然向法院起诉,结果判决胜诉后却不能执行到位。过去人与资产是紧密相连的,就是人走了,资产还在,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在今天,人员的流动频繁,和尚与庙都是说跑就跑,诉讼中有的当事人更是借机外出躲避债务,给法院审理和执行都增加了难度。二是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继续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还有的判决虽已生效,但权利人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三是不通过诉讼程序却通过上访解决问题。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不断地向各级法院、行政机关进行上访,这些案件的上访量已经占到信访机构接访量的一定比例。这种现象的背后实际上体现了“官本位”的思想,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努力向高位阶的官员去索要自己所需要的正义,乃至出现“千方百计进京城”的现象。四是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由于法院的判决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难免有一些案件与普通民众的认识水平是不一致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就会认为司法不公,特别表现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举证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中。另外,法院所审理的每起案件都是社会的一个矛盾对立面,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都可能有公正和不公正两种截然相反的感受,有的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期望值过高。

四、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法院只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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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新司法理念,开展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积极服务,初步形成社会矛盾纠纷的协作化解机制

(一)借党委之力,加强与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增进协作化解机制的规范和权威,共同使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不断得到化解。

(二)借“民调”之力,增加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从世界范围来看,“诉讼不是万能的”已经成为共识。许多国家都推行诉讼替代解决机制(ADR),以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机制,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培训人民调解员,把矛盾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借“公检”之力,共同破解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在诉调对接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法院和公安、检察院的对接化解机制,促成典型矛盾纠纷的化解、社区内化解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的协调解决。

(四)借社会之力,增进法院审判工作的公信力 。通过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帮助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开展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工作,加强陪审团在庭审、合议中的作用,探索陪审员独立调解案件的新机制;对重大典型案件,积极向地方党委汇报,争取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开展网络舆情跟踪和反馈,做好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工作。

二、强化作风建设,练好“内功”,着力提高司法规范、司法公开、司法和谐的水平。

(一)练好“勤调解、善调解”的内功,做到简单案件确保调、一般案件优先调、疑难案件尽力调

简单案件确保调。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纠纷,全部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由诉前调解法官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一般案件优先调。对进入诉讼的民事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全程调解,包括庭审前调解、庭审后调解、判决案件的执行和解,努力抓住一切可调解的机会;疑难案件尽力调。对历史遗留纠纷、重大群体纠纷、法律适用不明确纠纷,各方协作,想尽办法以调解结. 5

(二)练好“爱学习、会应用”的内功,学会驾驭庭审、辨法析理、判后释明的技巧 。

积极建立法官传帮带机制,使青年法官尽快成长起来,成为审判一线的中坚力量;开展裁判文书的定期评比活动,对优秀裁判文书进行交流学习;严格控制判决文书的邮寄送达数量,特别是对当事人分歧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案件的判决文书,应当面送达,向当事人做好充分的法律释明工作;开展撤诉案件的自查和剖析工作,防止对当事人造成额外诉累。

(三)练好“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的内功,促进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要十分注重法官的培养,大力支持干警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专门安排时间保障干警参加司法资格考试,使法院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均处于良性状态,为公正司法奠定坚实的人员基础。

(四)练好“细节规范、作风严谨”的内功,提升司法的亲和力、公信力 在刑事案件中实行量刑规范化度,每人一表,确保量刑的客观公正;建立巡查督导制度,落实庭审行为规范,开展庭审瑕疵行为评查;采取自我监督和自我保护相结合的措施,为各庭室配备摄像机,做好重要诉讼环节的证据固定。

(五)练好“敢创新、善创新”的内功,以司法品牌建设深入推进创建一流法院活动。

推行社会调查员制度,主动到所在社区走访,听取当地群众和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进行全面了解;实行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咨询制度,根据对其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心理疏导,完善其人格,促进其改造;完善裁判文书的结构,在少年刑事裁判文书中增加庭前调查,促进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挽救;探索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模式,通过落实法律释明、行政首长出庭、多方沟通等措施,促成和解

第四篇: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稳定是现代化进程得以顺利推进以及民生不断得以改善的基本前提条件。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宏观的制度架构上或者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上讲,是社会矛盾冲突的事先防范和事后救济的问题。社会矛盾冲突事后解决的结果经常对事前防范会产生一种指引作用。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是互为关联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冲突,无非是一种利益冲突。现从信访和立案调解方面浅谈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一、如何从信访方面化解社会矛盾

1、建立大信访大信访工作机制,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深入开展

充分执法办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作用,在全院建立大信访格局,转变传统观念,动员全体干警参与到信访工作,参与到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

2、打造大信访工作环境积极构建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拓宽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

加大宣传力度,打造大信访的社会环境,设臵宣传栏,市信访制度公开化,开辟电话受理系统。网上举报受理形式拓宽受理举报排线索,是举报形式多样化,加大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激发群众举报热情,

3、实行对口接待制度,减少信访工作环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接待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积案,加强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在全院干警中形成加大办案力度与矛得到化解相统一的工作理念。

4、建立分级管理,逐级考核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有效解决重点难点信访问题对信访案件实行分级管理哦,逐级考核的管理机制。对于办案质量好,达到群众满意,事迹突出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5、落实回访制度,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建立信访案件回访制度,即对信访人建立档案,在问题解决后,及时安排回访,了解其思想状况,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为党委分忧,为政府解难,让群众满意。

二、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协调机制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任何社会都存在纠纷,而纠纷的妥善解决是社会运转的内在需要。调解是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宝贵经验和优良历史传统,被成功地实践了数千年,对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它以"和谐"为价值目标,是民间和司法程序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具有极强的社会适应性和纠纷处理策略正当性。

在诉讼爆炸的今天,审判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人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对民事诉讼的依赖和诉讼意识的变化使我国实际上进入了"诉讼时代"。在诉讼外,探讨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已成为各级政府改革方向,而人民调解以其合意性与便捷性,在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中始终居于显著地位。如何最快地解决社会矛盾,最在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必要建立起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协调机制。随着理论探讨的深入,尤其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后,如何使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协调,已成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1、当前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现状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产生民间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由于人民调解具有解决纠纷的便捷高效、解决纠纷成本低、解决纠纷的彻底性等特点,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国当前的人民调解工作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专职调解员数量少,缺乏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来处理行业矛盾,与政法部门沟通衔接不够。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特有的一种制度,也是我国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主要优点是:调解具有较为规范的程序;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人员具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大大增强了调解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它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调审合一"的现状使"以判压调"、"久调不判"的情况无法绝对避免,当事人调解的自愿性降低;诉讼调解没有同诉讼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构成有效的联动;对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调解,因法官对当事人缺乏了解而难以做到彻底的防范。

2、建立两种调解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一个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该是能充分发挥诉讼内外机制的作用,形成一个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共同致力于纠纷解决的有机体系,而目前这个体系尚未形成。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各自为阵,相当一部分纠纷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仍会进入诉讼程序,不仅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更不利于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发展。因此,在两种调解之间建立起协调机制,就成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课题。所谓"协调机制",就是指要使得人民调解以及行政调解能够具备有效性,其最低限度应该是能够使得人民调解的过程具备有效性,而不是现在这样的可有可无的状态。

(1)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总体形势较好,但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利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执政为民的宗旨至关重要。国家提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要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的功能要充分显现。在新的形势下,应充分利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两种调解方式的优势,采取积极措施,促使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处于良性互动状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2)是提高人民调解质量、规范人民调解的需要 由于我国当前人民调解组织是建立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下的一种群众性组织,多数基层调解人员由退休职工或年长的村民、居民担任,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难以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调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不利于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需要。加之当前社会矛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业性特点,更加要求人民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及专业素养。建立起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协调机制,形成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的业务指导制度、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审判业务法官或专门的诉讼调解人员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专业水平进行指导的制度。这同时也是《人民调解法》中"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内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制定培训计划,派出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人民调解员能够掌握民事纠纷的性质、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艺术,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有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规范人民调解过程中一些不规范行为。

(3)是减轻法院办案压力、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各种利益的调整,各种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主体和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特点,诉讼爆炸现象在我国已经初现征兆,各类纠纷如潮水般涌入法院。20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几乎增加了几十倍,在法官数量增加不多的情况下,法院担负的审判任务非常艰巨,几乎不堪重负。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显。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互动机制,可为法院减轻大量的案件负担,使法院集中精力解决法律上的疑难案件,提高裁判的质量。如果不重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法院将势必被淹没于诉讼的汪洋大海。诉调对接不仅有分流诉讼,减轻法院压力,缓解执行难的顽疾,更加重要的是增加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民主性和协商性,有利于培养和促进社会自治与纠纷解决的生态平衡。在已经实施了诉调对接以及与诉调对接相类似地司法制度的地方,已经开始初见成效。诉调对接以及相类似地纠纷解决方在遇到案件不断增多而审判力量又相对不足的时候,把一部分适合的案件导入诉调对接的程序,可以收到分流案件、减轻法院压力的效果。

三、建立两种调解协调机制的构想

(一)加强沟通,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的机制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加强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与联系。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联络部门,负责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业务联系,同时形成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常规性业务指导。法院的人民调解联络部门与当地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起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其调解的每一起民事纠纷录入信息共享平台,一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进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人民调解联络部门可以直接从信息共享平台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取。对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的案件,法院可在审理前向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纠纷形成的渊源、当事人的情况等,以便对症下药。

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给当事人进行调解过程中,应及时有效地给当事人讲述法律知识,阐述调解工作的必要性,消除当事人进入诉讼阶段的可能性。同时,法院也应依法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的,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遵循"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除非查明调解协议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反自愿原则,否则应依法确认其效力。这样,一方面增强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民间自治得到国家公权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减轻了法院的办案负担。

(二)设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

诉前强制调解指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定类型的案件在起诉法院之前必须经过调解程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在未起诉前,从中调停排除,促使达成合意,以避免诉讼的程序。我国当前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可见,我国没有建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只要是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案件均直接进入了诉讼程序,而未强调必须经过人民调解。

设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可以有效地缓解法院审判压力,促进审判合理化,避免"以判压调"的情况出现;同时,可以有效地引导当事人积极地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双方争议,中国自古传统是民不喜诉,如果能将当事人的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而不是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能更好地起好案结了事、社会和谐的效果。由于人民调解同法院诉讼相比具有不收费的特征,通过人民调解处理争议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节省开支。

诉前强制调解与审前调解不同。审前调解指当事人起诉后,开庭审理前由法官主持所进行的调解,代表国家为美国。审前调解本质上也是一种诉前和解制度,有着一定的借鉴价值,然而,由于它的良好运作需要一系列相应制度和措旋的配套和支持,如须重新划分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职能,分成准备法官和庭审法官;须重组法院的调解组织;须设立庭前会议制度等,而这些条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不具备改革的可行性。设立调解作为诉讼程序的前臵程序,案件不经调解不得起诉。调解成立,调解协议具有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立,则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相关调解证明,作为法院立案依据。

设臵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是为了减轻法院负担,但不是所有民事纠纷都必须诉前强制调解,应当设定一定的案件范围,应主要考虑案件性质、案件金额、复杂程度。比如,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应指引当事人先到双方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会员申请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确实调解不好的情况下,凭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证明到法院进行起诉。诉前强制调解应主要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同一个乡镇、具有人民调解基础的案件。

(三)形成诉中共同调解机制

在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进行审判程序后,承办法官一般都会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后对案件进行调解,这是我国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切实需要,也是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在该阶段的调解工作中,承办法官应及时通过人民调解联络部门同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到诉讼中的调解工作中。

西方国家主持法院附设调解的主体通常有退休法官、相关行业专家或法院的辅助人员。就我国而言,大部分案件只能由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调解程序,但就利用社会力量主持调解程序而言,最理想的主体莫过于现有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与来自社会其他阶层的人士相比,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交付给某一位或几位调解员调解,也可确定由人民调解员与审判员共同调解。这一制度的实质是让人民调解员与案件承办人相互配合,对案件进行调解,将人民调解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熔为一炉,二者互为补充。人民调解得以规范化,法院"僵硬"的诉讼得以适当软化,应该说这是公正与效益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四)建立诉后调解反馈体系

建立诉后调解反馈体系,监督联合调解的质量和效果。首先,对涉及人民调解的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寄送原承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好的方面予以肯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对于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做好调解回访工作,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于相邻权、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多发易发纠纷的案件,应当将诉讼调解向后延伸,实现调解回访与息诉罢访相结合,及时消除不和谐苗头,巩固调解成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⑦其次,定期对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程序问题、实际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就运作质量进行反馈,总结经验,不断改进,促使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提高和两者的有效衔接。第三,法院在设臵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时,可将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工作量、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诉中调解的案件数等,纳入法官审判质量效率管理制度,落实奖励,调动法官的积极性。

在今天,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诉讼审判所能处理解决的纠纷其实是极其有限的,而且在高度专门化、技术性的诉讼程序中使纠纷真正妥善的解决往往不易获得。探索实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协调,是实现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和法官适当介入管理的有机结合,更符合公正和效益的司法价值取向。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机制符合世界范围内兴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潮流,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符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实际,符合司法制度现代化改造的时代要求。作为纠纷解决主体和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在立足于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成熟的经验,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在整合资源、减轻法院负担、社会纠纷解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创新举措。虽然我国有着历史悠久的非诉讼解决传统,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机制毕竟尚属新事物,其中仍有不少问题值得思考,需要从实践到理论,理论升华后再指导实践的反复过程中得到完善。我们坚信,只要对现行机制进行完善和必要的改革,通过立法保障,并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两种调解协调机制一定能够在定纷止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因此,必须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机制的构建,以便把那些血缘地域性强、冲突烈度不大、适用法律技术含量小、无需诉讼即可获得公正处理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外,使法官有充足的精力做到"疑案精审"。

第五篇: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武安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维稳办主任 郑长江

(2012年8月2日)

化解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能否正确处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乃至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在党的十八大召开日益临近的关键时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显得极为重要和迫切。笔者认为,化解社会矛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矛盾预防机制,大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践证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满足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能够有效预防社会不稳定隐患,从而源头预防社会矛盾的产生。实施稳定风险评估,要强化评估责任意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评估”原则,做到应评尽评;要强化科学决策意识,让广大群众参与决策的制定、项目的立项,坚决做到“群众不认可的项目不立项,有信访隐患的政策不出台”,避免因决策失误引发不稳定隐患;要强化评估结果的应用,在充分估计评估项目可能出现的矛盾隐患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完善的处置预案,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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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矛盾处置机制,全力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近些年来,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高发、频发,成为社会矛盾泛滥的重灾区。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有效消除涉法涉诉信访“增量”。坚持首接负责制,限期办结信访问题,不推诿、不拖延;将每月15号、30号定为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司法局长“四长”接待日,敞开接访,有效化访;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责任倒查,对于确实存在办案瑕疵的行为及时纠正,对执法不公者严格追究责任。要有效化解涉法涉诉信访“存量”。要以全省、邯郸涉法涉诉“百日攻坚”活动为契机,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同时,要对无理上访且违法行为明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特别是对缠访、闹访的组织者、策划者、挑唆者坚决依法打击。

三、创新矛盾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治安管理员职能作用。在全市502个行政村,村村建立警务室,村村派驻治安管理员,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又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载体和一剂良方。要坚持重心下移,固本强基。问题发生在基层,矛盾产生在基层,治安管理员直接面对群众、服务群众,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矛盾,化解矛盾,真正起到“搜集信息、服务群众、帮办实事、解决难题、震慑犯罪、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要坚持规范运行,常抓不懈。规范警务室日常管理制度,完善治安管理员工作职责,探索警务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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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管理运行机制,切实将治安警务室打造成为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服务群众的第一个平台、消除不稳定因素的第一道屏障、巩固基层政权的第一层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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